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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是社會、經濟、人口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產業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且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就首先必須展開環境保護工作。各個產業在運行和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大量的瓶頸,而產業進行環境保護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這些瓶頸,產業環保將促進產業中不同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配置,推動產業健康發展。還可以將環境資源價值分成無形的生態價值和有形的資源價值等兩個部分。所謂的資源價值即是指可以直接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的那部分環境資源價值,而生態價值又能體現出環境資源的功能性價值,它可以起到保護和改進環境的狀態和結構并且還能維持生物種類、數量和生態活動,最終能實現自我維持和調整生態平衡,進而促進人們的健康發展,為人們提供生態服務價值。各產業在進行環境保護的過程中,將會使產業在不同發展時期的價值進一步提高,實現這些時期的價值推動了產業環境保護價值鏈的形成。美國學者邁克爾波特首先提出了價值鏈的觀點,這是一種有效地尋找企業競爭優勢的途徑。價值鏈的中心思想即是企業的價值在增值的過程中,根據技術和經濟的相對獨立性,能將其分成既互相聯系又互相獨立的多個價值活動,再將一系列的價值活動連接成一個獨特的價值鏈。其中,價值活動是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狀況確定的,不同的企業的價值活動有著各不相同的構成和劃分,當然所形成的價值鏈也是不相同的。在我國產業環境保護中運用價值鏈理論,構建出完整的產業環境保護價值鏈,主要包括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其中使用價值又分為直接和間接使用價值,非使用價值又可分為存在價值、遺傳價值和選擇價值。整條價值鏈上的各個環節都需切實完成好,以保證價值鏈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環境保護將會推動產業的結構轉型,有利于使資源的投入量實現最優化,有效降低了資源的浪費,使各項配置升級且更加合理化。關于生產制造和流通等過程,由于環境保護的需要就應該采用清潔生產的技術方法,盡可能地提升產品的質量,使生產過程更加優化。在消費的過程中盡量地降低資源的浪費,提倡節約型的消費理念,對廢棄品進行回收利用,使得廢棄品的二次利用價值進一步提高。因此,要運用先進的、科學的廢棄物處理相關技術和設備,盡最大可能地避免一些可能帶來的損失和危險,就能取得環境資源的無形價值。由上可知,雖然在保護環境在整條產業價值鏈的流動過程中需要進行一定數量的資金投入,然而它產生的價值增值也是巨大的,最終會滲透在整條價值鏈的每一個環節中。
二、提高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的環境保護有效措施
產業的發展直接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對于產業環境保護,需要政府部門和各企業共同投入力量,在相互配合中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幫助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以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
(一)產業環境保護的有效措施
1、采取“自愿協議”政府部門代表著人們群眾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部門肩負著環境保護的責任與義務,在具體的環境保護過程中,應該選擇最有利于實現公眾利益的方法,而不是自身最為熟悉的方法。相比于其他相關的環境經濟手段,“自愿協議“更加符合產業對彈性環境政策的需求,能夠使傳統的環境保護方法更加完善,加強政府與產業的有機結合,幫助產業開展產業保護的工作。縱觀我國目前的環保現狀,可明顯地看出環保部71雖然擔負著環境保護的重要職責卻缺少充分的執法資源和執法權限,而“自愿協議”就有助于改善我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自愿協議的優勢主要是能夠彌補傳統的經濟刺激手段和命令控制規范在治理環境中的不足,協助其它的經濟刺激手段,幫助政府和產業更加容易、更好地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
2、完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應該深刻地分析我國環境保護現狀,再委托司法部門制訂出一套完整的、健全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督促環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這將充分發揮出政府部門在市場調節中的重要作用,為環保部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次,在李云具體的經濟手段時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最簡單的如征收排污費,由于環境問題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作支持,將使其失去約束力和強制力,這就無法進行有效的經濟刺激。
3、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依靠科技進步保護環境加強高科技技術在產業環境保護中的運用,選用優秀的技術人員和發揮各方面的科技能力,全面分析企業面臨的環境保護瓶頸,并結合高科技技術來解決這些瓶頸,集中力量研究目前環境與發展領域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并進一步推廣應用技術,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為環境保護貢獻自己的力量。尤其是對于一些化工產業,其污染問題十分嚴重,這就需要運用大量的科學技術,對廢棄物進行多次處理后再允許排放,并且對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幫助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政府部門環境保護的效益分析
環境保護的投資成本包括:經濟性成本、社會性成本和財務性成本。政府部門在推動產業的發展與環境保護建設上,需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實現可持續發展。例如:建設三峽大壩水電站,這就促進了電力的發展,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且引導灌溉也是一個龐大的中樞機構,推動了環境建設的統一性和整體性.雖然在建設過程中,導致的一些洪澇影響了人們的生活,但是站在量的角度分析,政府部門環境投資的總體收入大于社會成本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可見,這個投資同樣是有價值的。政府部門幫助產業進行環境保護,雖然在短期內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但長遠看來,這將會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推動產業快速走向美好的未來,因此,其收獲到的經濟效益將是巨大的。
(三)基于環境保護下的產業經濟效益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城市化的迅猛發展,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單純依靠傳統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等手段解決環境問題顯然難以達到理想效果。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不經濟性的表現,因此必須進行環境管理制度上的創新。在環境法體系中加強經濟手段的運用可以使環境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利用,使污染者的經濟成本隨著污染物的多少而變化,從而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關鍵詞:環境法 經濟制度
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重要意義
(一)順應經濟規律增強法律的促進誘導作用
環境污染是經濟外部性的典型表現,許多經濟學家都認為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經濟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科技問題和倫理問題。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只會流向付費的人,價格固然可以反映個人所需物品的信息,但是價格無法反映整個社會全部所需的信息,比如生態環境的需要。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就是由于產權不明確,使得企業和個人使用資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而使資源被過度使用。英國加勒特•哈丁教授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提出的“公地悲劇”理論就是很好的例證。要避免公地悲劇,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促使企業把外部經濟成本算進產品成本中,避免外部不經濟性,污染就要付費,這樣企業就必須降低污染以便降低成本。使用經濟手段的優勢還在于可以以經濟效益為誘餌,避開環境法傳統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方式,將懲罰性規定變為激勵機制,促使公民和法人按照法律引導的方向行事,變被動為主動,增強法律實施效果。既然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立法者就應當認識并利用經濟規律。
(二)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法發展的“雙贏”
用可持續發展的眼光看待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它們應當是并駕齊驅的。首先,可以有效積累環境保護所需資金。由于財政收入中來源于環境效益的資金本身就十分稀有,我國財政撥款用于環境治理的部分極其有限,因此,使用經濟手段籌集資金再投入到環境治理當中無疑是有效的解決辦法。其次,可以使企業主動節能減排。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環境稅收等方式迫使企業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必須將污染所造成的成本計算其中,促使企業進行技術更新,減少環境資源消耗,使產品更加綠色環保。第三,有利于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協調。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但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在激勵經濟發展的同時忽略了環境政策的重要性。政府可以運用環境效益貸款、綠色資產上市等方式使企業從單純的被動應付轉變為主動地考慮環境問題,不再把環保支出視為不得已的成本,而是當作一種戰略投資。從宏觀角度看,既可以發展經濟又推動環保產業的需求。
環境保護經濟手段的內涵與類別
世界經濟和貿易組織對環境保護經濟手段的內涵作了最初概括:“從影響成本效益入手,引導經濟當事人進行選擇,以便最終有利于環境的一種手段。”如各種稅收和收費、財政補貼、服務使用費和產品稅,要么產生一個新的實際市場,如許可證交易。另有,美國學者認為它是被稱為基于市場的政策工具,即不是制定明確的污染控制水平或方法來規范人們的行動,而是通過市場信號引導人們進行行為決策,借助市場的力量促使經濟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客觀上導致污染控制目標的實現。我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手段屬于環境經濟政策的范疇,它是指根據價值規律,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微觀刺激和宏觀經濟調節等經濟杠桿,調整或影響有關當事人產生和消除污染行為的一類政策。政策和法律在環境治理方面各有優勢,政策具有靈活性,但可能隨時被調整缺乏固定性,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對各種主體有普遍的約束力,實施起來更有穩定性。因此,運用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則解決環境問題應當將相關經濟手段確定為法律制度。筆者認為,環境保護經濟手段是指根據價值規律,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等經濟調節方式促使各經濟主體合理利用環境資源,消除污染行為的一類手段。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手段分類應當明確其界限,屬于行政管理手段的罰款以及屬于一般財政性和金融性手段不應當歸類于其中。因此其主要類別應當包括:財政手段,包括征收環境稅、排污收費、發行環保債券、財政補貼、財政援助等;金融手段,包括環保投資、信貸優惠、信貸準入、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資產證券化等;市場交易手段,包括排污權交易、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等。
現行環境法中經濟制度狀況評價
(一)排污收費制度
以《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1882年)為開端,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以及相關實施辦法或細則,排污收費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有法律依據,有衡量標準,有執行程序,有實踐成效的局面。但從實踐情況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排污收費的標準過低,激勵作用有限。排污費的收費標準應當能夠彌補治理污染的成本,而我國排污費的收費標準總體水平較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行“超標排污費低于治理費”的政策必然導致企業滿足于超標排污,交納超標排污費,而不積極治理污染。其次,排污監測能力不夠,排污費無法足額征收。環境監測需要技術和人力支撐,由于資金投入有限,一方面監測設備較為落后,另一方面環境執法人力欠缺導致無法對所有排污口進行及時、準確的監測,使得排污費不能足額的征收。第三,人為原因影響制度的執行。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環境執法人員不作為現象,監測檢查變成走形式。另外,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對于所征排污費的用途不公開,在實際工作中有截留、挪用、擠占排污費現象。
(二)排污權交易制度
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法律層面缺乏保障。當前關于排污權交易的規定僅出現在國務院和國家環保總局的政府文件中,沒有專門性立法。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這使目前進行的排污權交易遭受違法的質疑。第二,技術層面缺乏支撐。構建排污權交易體系必須以實現污染總量控制為前提。我國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只征收超標排污部分的費用,環境標準制度則普遍標準偏低,這使得排污總量的確定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難點。第三,排污交易市場不規范。國內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排污權交易市場需要有成熟的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政府除了適度的引導和監督以外,一般不干涉排污權交易。然而在我國的試點過程中雖然采取拍賣形式但仍然能夠看到背后的“政府之手”。
(三)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在國際上又被稱為生態服務付費或生態效益付費。生態補償機制是為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生態補償重要目的在于遏制人類對自然資源不當的開發利用和枯竭性的開采,同時也要控制和預防環境污染的不斷加劇。目前我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重點領域有自然保護區的生態補償、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等。浙江、貴州等省份已經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態補償涉及到復雜的利益關系調整,目前對生態補償原理性探討較多,缺乏實踐經驗。需要建立完整的運行體系來確定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等問題。據悉,我國《生態補償條例》已納入立法計劃。
環境經濟制度的合理構成
(一)財稅支持制度
財政收入是國家通過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包括各項稅收和專項收入等。取之于民的收入應當回饋于民。按照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應當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推動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建立財稅支持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資金支援,用于支持節能工程建設、高效節能產品推廣、循環經濟發展、污染治理、環境監管等;稅收優惠,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實施減稅、免稅;另外還可以運用國債、綠色補助等各財政手段,支持環保。
(二)環境稅
稅收政策是政府極為重要的一個經濟調控手段,要支持一個產業或限制一個產業,均可以通過稅收的手段來實現。運用稅收手段,對環境有污染破壞的產品加倍收稅,使其價格高于對環境有利的同類產品,消費者自然愿意使用價格相對較低的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因此,在環境保護活動中,如各種污染的治理,環保型技術和產品的推廣使用,廢舊資源的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藝的推行等均可以運用稅收調節的手段推進其發展,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環境稅又被稱為“庇古稅”,早在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就提出對造成外部效應的企業,國家應該征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稅。我國學者認為,環境稅是指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憑借其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者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稅收。現行稅制體系中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十分狹窄,消費稅、增值稅中雖然有一些與資源環境相關,但還沒有形成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框架體系。而世界其他國家早已經開始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殺蟲劑等征收環境稅。筆者建議,一方面完善資源稅相關法律,如,擴大征稅范圍,提高稅率,調整計稅依據;另一方面,進行環境稅立法。納稅主體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以有害氣體、有毒污染物、污水等為稅目,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開征環境稅。
(三)可交易環境許可證制度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經濟政策體系中包括了該經濟手段,它是通過政府拍賣許可證,允許減少污染的排污者出售污染配額,并獲得經濟利益從而達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標的手段。它與目前我國實行的排污許權交易制度有很大區別。后者其運行模式是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獲得許可證的企業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于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有償轉讓。實際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實行可交易許可證制度是政府將排污配額投放市場,政府指導而不是參與其中。我國應當修改《行政許可法》,允許這類許可的自由交易;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在政府計劃指導的前提下,將許可證真正投入市場,讓市場規律起作用;健全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排污權交易需要完善的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因為只有當排污權交易制度與實際的排污量對應起來,該制度才能有效實施。
(四)環境責任保險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的必要性表現在可以保證環境污染受害人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強化保險公司對企業環保活動的監督管理;減輕企業破產危險。英國稱之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屬地清除責任保險,美國稱之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它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責任保險。我國環境突發事件頻發,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分散風險、為環境侵權人提供風險監控。其優勢在于,保險公司對污染突發事故受害者可以進行賠償,減輕了政府與企業的壓力;另一方面增強了市場機制對企業排污的監督力量。目前該制度在我國已經進行試點并取得積極進展。未來工作是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保險制度,保證環境污染受害人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并強化保險公司對企業環保活動的監督管理;減輕企業破產危險。
參考文獻:
1.劉亞明譯,王金南等校.世界經濟合作組織:《環境經濟手段應用指南》.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4
2.保羅•R•伯特尼,伯特•N•史蒂文斯.環境保護的公共政策(第2版).上海三聯書店,2004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生態換寂靜;可持續發展
水利工程的建設是基于我國水資源不多并且浪費嚴重的情況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于水資源的利用并對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有防治作用,但是相應的由于建設過程存在問題使得工程也會對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對于水利工程帶來的這些影響,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我們都要正式,對于積極的影響我們要找出其優點在以后的工程中應用,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于那些消極影響我們也要予以正式,通過深入研究將其影響降到最低,為周圍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
1、水利工程對于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首先水利工程的建設帶來的最直觀的作用,就是依靠豐富的水資源來完成運輸、發電、抗洪、供水等任務,給當地的人民帶來最直觀的經濟效益,能夠方便人民的生活,比如水利工程用來發電可以大大緩解當地的用電危機,增加發電量;在農業區水利工程的建設可以用來灌溉,尤其時在干旱的季節工程的作用尤為明顯;在河水的中下游往往會發生洪澇災害,修建水利工程可以在河流的汛期進行蓄水以此來削減洪水帶來的沖擊力,而在河流枯竭期的時候又可以開閘放水增加河流量,使當地的生態環境趨于平衡,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當地人們的生活舒適性和安全性。
在水利工程的表現形式中,常常是以水庫的方式修建,有較好的蓄水能力和對于水的凈化能力,這個特質可以促使水庫成為城市供水系統中重要的一環。在水利工程的中下游,旅游部門可以依托當地特色打造風景區,吸引外地的游客前來觀光來提升本地的經濟發展速度,這在我國有很多的例子。除了以防洪為目的的水利工程外,建設水利工程的最大目的就是運用水電資源。在我國的很多地方水力資源豐富卻得不到有效的利用還會造成災害,修建水利工程就可以將災害轉化為效益,而且相對于火力發電等方式,水力發電的成本較低、產生的污染也較少,完全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
除了上述提高的水利工程之外,還有一項重大的工程在供給水資源、提高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上有著很大的作用,即我國著名的南水北調工程,它將我國的水資源的分布布置的更加均勻化,解決了北方某些地區的水資源危機的同時也解決了南方被水困擾的問題,而由這項工程帶動的經濟發展更是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2、水利工程的不利影響
當然有得必有失,水利工程在為我們帶來便利與效益的同時,也在明里和暗中帶了害處,具體可以關系到水利工程周圍的地質環境、當地魚類的生存、當地的氣候、航運水產、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正式這些或表面或潛在的危害,多加思考調研,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對于水利工程當地的地質環境來說,是因為隨著河流汛期的蓄水工程,使得工程內的水越來越多,質量不斷提升,對于水庫這樣的設施來說會破壞原本安定的地質結構,使之更容易發生地震這類自然災害,水位的上升也會淹沒上游及水庫地區,除了嚴重影響原本生物的生存環境外,最重要的是迫使當地的居民進行遷移。在氣候方面,由于水庫的蓄水作用,使得降雨量、空氣濕度等都會隨之增加,影響當地的氣象條件。在影響航運方面,由于大量的蓄水工作使得下游有些地方船舶很難穿行,航運被限制;對于水產品來說,水利工程的建設也有影響,由于蓄水使得中下游的湖泊、入海口地方的水流容易干涸,這對于當地的魚類生存來說是個致命的影響。上述問題總的來說就是工程的修建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從而帶來了各種惡果,其他還有土地鹽堿化、水體富營養化等問題等,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3、一些針對保護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3.1建立統計、評價、補償為一體的體系
雖然水利工程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便利,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它也是破壞生態環境的元兇,所以我們必須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系統來對水利工程對當地的負面影響進行調研統計評價補償等,這項工程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已經啟動,直到現在還處于完善階段。對于這樣的系統,必須要求其有完善的功能來對水利工程的建設全程指導。首先它要能夠對我國各地水利工程對于工程所在地的負面影響進行調研和統計,比如影響魚類的生活、當地地質等,根據地區及影響相似度對其進行歸類編測,方便后人查詢。接下來就是最為重要的評價體系,主要應用在水力工程建設的決策、竣工兩大階段,在決策階段通過領導及技術人員對于要修建工程的地質勘察等工作來判斷工程的利弊并選擇工程所要安放的地質,將水利工程的修建對于人民的影響降到最小,比如居民遷移、水產品的生活環境等,這需要合理的以可持續發展為標準的評估工作。
最后較為重要的一項機制是補償機制,即對由水利工程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補償,這需要合理的成本計算方法來統計,而補償手段也要合適,比如對需要進行遷移的家庭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修補周邊的生態環境等。在水利工程帶來的消極影響中,其對于環境的影響是最為重要和深遠的,嚴重的會使工程所在地的未來價值喪失殆盡,所以要針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有針對性地進行修補,比如植物造林鞏固土壤防止水資源流失等。
3.2建立完善法律法規
水利工程的建設不僅僅是一項工程,更是一項關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態環境改善的措施,在施工過程中的開源節流、保護管理等工作都與我國的法律息息相關,積極遵守法律法規是工程應該注意的,而國家也應針對水利工程項目設立及完善足夠的法律來規范其建設。
參考文獻:
[1]梁波.水利工程建設對保護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分析[J]. 黑龍江水利科技,2013,02:156-159.
一、繪畫教學,激發學生環保意識
繪畫是美術教學中最常用的表現手法之一。在繪畫教學中,首先我們可以利用范畫,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這不僅能直觀地向學生宣傳環保知識,更能有效地提高學生的環保意識。如,在教學《我們的家》這一課時,我準備了這樣兩張范畫:一張是山清水秀的美景圖,另一幅畫的內容是:被砍伐過后的森林,樹樁上長著一顆新芽,一只鳥立在樹樁上的斧頭柄上,低下頭在看著前方烏黑烏黑的河水,背景中豎立著冒著黑煙的煙囪。看完這張畫,我提了一個問題“:這只小鳥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飛累了需要休息?”學生們都搶著回答“:因為樹木被砍伐光了,小鳥沒有自己的家了。“”水被污染了,它們都沒有水喝了。“”空氣也被污染了,他們停下來換氣。”
“家都被毀了,它很傷心,看著這顆小嫩芽,它幻想著自己的家。”……通過對這幅范畫的分析,讓學生知道鳥類生活在樹林里,那里是它們的家,我們要保護鳥類,首先應保護樹林、河水等周圍的環境,這樣才能讓鳥兒、魚兒、人類有個美好的生活環境。接著讓學生談談身邊的美景和被破壞的景色,以及自己應該怎樣去保護我們的環境?然后用畫筆把自己的想法畫出來。通過這堂繪畫課不僅達到了教學目的,而且增加了他們的環保意識。
二、手工教學,引導學生變廢為寶
手工課是美術教學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它既能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又是學生非常喜歡的活動。在手工課中滲透環保教育,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教學中引導學生用搜集的廢舊物品來制作美術作品,將其變廢為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例如:各種造型的紙盒將它們巧妙地組合在一起,就可以做成一輛輛漂亮的小汽車或者是一個個有趣的小動物;一些廢舊的瓶子再加上些其它的裝飾就能成為一個實用的筆筒;包裝紙盒中的瓦楞紙,不僅可以做出漂亮肌理的紙版畫,還能夠做成各種立體構成的裝飾品等等。當然,站在美術角度來說,環保教育拓展了美術制作的材質,豐富了美術的表現手段。反之,站在環保的角度來看,由于美術的介入,使得環保教育更生動,更有趣味,使學生們感受到了變廢為寶的樂趣,知道了廢物再利用對保護環境的意義。
三、欣賞教學,喚醒學生關愛環境
關鍵詞:環境犯罪;行使立法;無過錯責任
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進步,但很多問題還需要探討和改進。另外,國家能否作為環境犯罪的主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個權威的定論。我以為,國家可以成為國際環境犯罪的主體,因為確定這一點對預防國際環境領域犯罪的發生,以及有助于及時解決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有幫助。本文就以上問題談談自己的一些想法,希望對我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有些幫助。
一、危險犯應該在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相應規定
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足以造成某種實害危險的犯罪行為,即使實際危害后果還沒有發生,可危險的狀態已造成那么就構成了犯罪,這就是危險犯。所以我們所指的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只有在環境犯罪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涵義作出合理定義。
環境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環境,使生態平衡受到嚴重威脅,或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當然行為的結果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不作為。這種行為含兩種:一種是污染環境,如非法向環境輸出超過環境的調節機能引起環境質量下降的物質,后果又極其嚴重的行為。另一種是破壞環境,其中主要是指破壞自然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如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非法從環境中開采資源,破壞環境的原來面貌,結果超過了環境的自我調節機能,情節非常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有法律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的行為。由此引申,環境犯罪的危險犯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或破壞,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處于危險狀態者。這種行為雖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但危險狀態已造成即構成環境犯罪既遂,這種犯罪就是環境犯罪危險犯。
那么環境犯罪危險犯有其三個特點:一是法律說的“環境危險”是客觀的,不是主觀臆想;二是“環境危險”是針對生存環境的,使人類環境處于危害狀態;三是“環境危險”的程度是嚴重的,有可能造成大面積的、不可逆的、恢復時間長的環境破壞,嚴重的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給人類生活生產造成極大損失。
我們之所以將部分環境犯罪劃為危險犯,是因為環境本身對人類的價值,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來考慮的。人類生存的地球只有一個,它的承載能力又是有限的。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改變變本加厲,掠奪性的開發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已經非常地嚴峻、非常地緊迫,我們已經到了必須嚴格控制和懲罰環境犯罪行為的時候。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只要確認行為已經危害到環境的,行為讓環境處于危險狀態的就構成危險犯,這樣做的原因就是要防患于未然:第一,這樣做可以把環境犯罪制止在萌芽狀態,避免了發生嚴重后果后再去補救,“亡羊補牢”已晚,及時的保護最重要;第二,有利于充分通過合理的、合法的指導和威懾作用,使民眾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的刑事后果,從而使得民眾更好的保護人類的生態環境;第三,危險犯的規定可以防范查處結果犯的滯后,是積極地、有效地、合理地保護環境的措施,是責任擔當的必然選擇。
二、對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只要實施了一定行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行為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原則規定在追究法律責任的民事和行政制裁中早就被許多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們提倡追究環境刑事責任采用這樣的原則,其實也是在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
對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實際是為了保護環境,最終維護人類社會的公眾利益,表明政府和民眾對環境犯罪的關注,我們必須要求全社會加強環境保護的責任心,關注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環境的后果,明確自己有義務嚴加防范發生危害環境的行為。當然實行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后,也對環境犯罪案件和審判有利,因為它不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觀是否有錯,及時處理案件避免放縱犯罪。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環境產生危害了,就不用考慮他主觀有無犯罪的故意都會構成犯罪,就要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制止環境犯罪具有必要的、影響深遠的作用。
當然,各國國情不同,有一部分國家在刑法上不認可無過錯責任原則,認為它與刑法中的“無過錯即無犯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我國《刑法》強調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主張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心理,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沒有主觀罪過,僅僅實施了有害行為,犯罪便不成立。雖然我國目前的刑法制度不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我們認為在這個領域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完善。我們刑法確立的原則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的客觀需要而確立和不斷改進的,我們不可能用僵化的觀點來看待變化的問題,刑法中是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當前我國的環境狀況堪憂,環境犯罪大量存在。例如,霧霾,大氣污染嚴重,空氣質量極度惡化,同時全國各地大小煙囪仍冒黑煙。民眾司空見慣了,不把這樣的行為當做是犯罪,有關方面也常常是行政處罰了事。可事實上他們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個別的行為看似微小,影響有限,大家都這樣做后果就嚴重了。從大的生存環境的保護來說,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來說,從子孫后代來說,這都是十足的犯罪。考慮到環境的重要性,借鑒國外的法律法規,把危害環境列為犯罪是有道理的也是必要的,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對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非常必要的。
當然部分人會有擔心,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會不會擴大環境犯罪的范圍,造成司法亂用從而帶來負面影響,給國家、企業、個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從而對國家經濟建設不利。這樣的考慮是有意義的,借鑒先進經驗,其他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都為避免這一原則的濫用都規定了對無過錯責任的限制。對無過錯責任的限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它可以減少不公正的處罰和亂作為。我國如果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會做相應的限制條款。人們的擔心是對的、可以理解的,我們可以制度化規避,但不能成為我國不宜規定無過錯責任的理由。我認為,我國對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宜早不宜晚。
三、國際環境犯罪的主體應該包括國家
在法理上,國家不能成為國內法的犯罪主體,國內環境犯罪主體肯定不包括國家,可是在國際環境犯罪上國家能否成為犯罪的主體呢?這在當代法律界是有爭議的。傳統國際法專家認為國家在國際上不負刑事責任,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作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一般被認為是代表國家的行為。部分法律專家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的刑事責任、國家的刑事責任。關于國家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以跨國大氣污染的崔爾冶煉廠仲裁案最為典型。崔爾冶煉廠位于加拿大哥倫比亞省,這個工廠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給美國境內的牧場、林地、r作物造成極大的破壞,從而引起了環境糾紛。因此美國將這個問題提交給美加聯合委員會審理。該委員會向冶煉廠發出了勸告,但沒能滿足美國的要求。雙方為了謀求該問題的徹底解決,同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法院。仲裁法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別發出第一和第二裁決書。法庭認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無權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領土,在他國域內或對著他國國民財產,以這樣一種方式施放煙霧,只要這種施放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證據。”還認為“國家有義務尊重他國及其領土,有義務對他國領土給以保護,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領土內的個人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國際法,加拿大自治領地應對崔爾冶煉廠的行為負責。加拿大政府有責任弄清它的行為是否與加拿大根據國際法所應負的義務相稱。”這一有名的裁決,不僅為美加兩國,并且逐漸被各國所接受,成為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顯而易見,此案中國家實際上成為國際環境犯罪的主體。
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第21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這一規定的含義就是:防止跨國污染是各國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律義務,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必須承擔國家責任。還應指出,此類跨國界污染糾紛的解決,包括崔爾冶煉廠仲裁案等著名案例在內,都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按此原則,作為犯罪主體的加拿大等國必須承擔受害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國際犯罪主體應該包括國家,這也是國際法發展的大趨勢。當然,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是無法回避的,我們需要國際社會進行合作來共同努力達成共識,并盡可能的更早制定一整套懲罰犯罪國家的措施辦法。其中明確國家作為國際環境犯罪的主體以各種形式承擔這種犯罪的刑事責任。這方面國際社會也應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