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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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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實施細則

出版物管理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文化產業;制度建設;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6-0071-02

一、文化產業的界定

文化產業一詞在理論界屬于新興的一個術語,國際上更習慣稱其為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是以創意和知識為核心的產業。除卻近幾年基于網絡數字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新興產業外,服裝設計、博物館管理、展會等非傳統文化產業也發展迅猛。只是在知識經濟的背景下,部分產業因其迎合當代社會的發展而格外受到廣泛的關注,因而被集合在一起重新命名。

我國臺灣稱文化產業為“創意產業”,這是近幾年來,得到普遍認可的一種界定。它根源于歐洲的“創造性”產業的概念,其所認知的創意文化產業的范疇有:

第一,文化藝術核心產業:如舞蹈、音樂、戲劇性表演藝術;繪畫、雕塑、裝潢設計等視覺藝術;傳統的民俗藝術等。

第二,應用藝術:如家居、服飾、流行音樂、廣告、游戲軟件設計、廣告創意設計、圖書出版、影視和音樂制作、手工藝品等等應用于生活的產業。

第三,創意支持與周邊創意產業:支持上述產業的相關部門,如展覽演出經紀、展覽設施經營、舞臺設計、出版發行、影音媒體、廣告企劃等行業[1]。

因此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界定文化產業的范疇,應形成這樣一種認知:在知識經濟背景下萌發的文化傳媒、傳統教育、旅游等產業依然是文化產業的核心構成;傳統的文學、藝術是文化產業近年發展的前沿產業;網絡服務和廣告咨詢產業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的新領域。

二、我國文化產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1.文化產業市場經濟觀念淡薄,政府觀念轉變不夠徹底

我國政府雖然樹立了文化強國的意識,但這種意識還遠遠沒有傳達到國家機器的各個部分,很多地區還停留在完成任務的層面上,沒有將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其他產業發展平等對待,在重視程度上遠遠不夠。一直以來,文化產業資金來源由政府財政投入,產出和效益等問題沒有引入市場機制進行引導,在定位上被等同于公益事業,這種運營方式阻礙了文化的產業化發展。

2.文化產業市場管理體系不發達、管理方式無針對性

文化產業市場發育程度不高,導致了管理體系也不發達,管理的規范以及相關制度存在較大的欠缺,典型的表現就是執法的非常態性。這種狀況直接導致已有和文化相關的法律規范難以準確適用,也間接地致使文化產業方面的法律更新、完善缺乏有效的反饋機制,最終形成了文化產業整體管理體系混亂的局面。

另外文化產業的管理方式欠缺針對性。現有的管理方式多數都是從其他產業的管理經驗中借鑒過來的,而我們現有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不靈活、太具體,與文化、藝術發展規律相悖。尤其是現有文化管理制度制定了量化的指標,這種方式導致很多應景之作,不利于文化產業的長遠發展。

3.行政主體交叉執法的狀況阻礙文化產業的發展

目前文化市場分屬于不同的部門,執法依據和機構數量眾多。現有的文化產業管理部門竟達到十多個,這種行政管理權力過于分散的情況顯然會使文化產業的參與人陷入一種無所適從的狀態,以網絡營業場所為例,對于違法經營行為文化局只具有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一般性處罰權力,至于取締和關閉的職權主要在工商部門,而在我國工商部門對于幾乎所有的營業性行業都有監管責任,它和其他部門的協同執法行為往往由于監管范圍過寬難以進行行之有效的配合。更不要說數個部門執法協同會有多難了。

4.文化產業的扶植力度不夠

政府扶植文化產業的導向已經很明確,但是目標配套措施的落實情況卻堪憂,僅以稅收為例:現在我國對同屬文化產業的不同行業實行差別稅收(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都有不同,以營業稅為例:文化體育業、游覽場所稅率為3%,旅游業、廣告業、美術、錄音錄像、轉讓著作稅率為5%,歌廳、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業適用5%~20%浮動稅率),但其中的規定還不夠科學,使得稅負分擔不夠均衡合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扶植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內容必須落實到從政策到法律層面的微調上,使文化政策目標能夠真正地落到實處。

5.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核心保障地位沒有體現出來

我國現有文化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上已經初具規模,如《商標法》、《電子出版物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拍賣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但是,與種類繁多、需求旺盛的文化行業相比,法律規范的數量過于單薄,健全的文化產業法律部門框架也尚未真正形成。法規的出臺和實施政策的補充仍顯單薄無力,其仍不完善的現狀無法滿足其日益發展的需要[2]。

文化產業以知識產權為核心,其發展的關鍵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情況,更遑論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產業長遠發展的保障性作用了。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發達具體表現為:首先,普遍存在對文化產業中的知識產權認識不足的現象,忽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我國居民乃至企業對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意識都比較薄弱。其次,文化產業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體系不健全,執法力度小,特別是一些新興的文化產業領域和較為冷門、生活中不常接觸到的文化產業行業,更是亟須加強保護。最后,我國還未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體系,中介性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尤其缺乏。

三、文化產業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

1.確定文化產業法律的基本框架

出臺規制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可有效防止各個領域的分別立法所導致的立法效率低下、立法領域重疊、立法利益沖突的現象[3]。作為管理和支撐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石,基本法律要從宏觀上確定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則,其框架應該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和綱要性,應對于文化產業基本范疇有清晰的界定,明確發展的目標,確定政府在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的權、責,更要對于各類主體參與文化市場的進出制度有詳盡的設計,還要涉及文化產業行業協會的建立、文化環境的培育等諸多問題。

2.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

依筆者看來,正是因為文化產業在每一大門類的基礎上又包含若干小的門類,而每一個小的門類又具備自身特點,所以在大的基本法涵蓋之下而建立分門別類的部門法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這些具體的行業法律和文化產業的基本法律之間的關系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在形成科學的法律框架前提下,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作為框架之間的有效銜接,在整體上形成覆蓋面廣、法律規則齊全的文化產業部門法,有效地對不同類別的文化行業實施具體管理。

3.完善文化產業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

主體的準入和登記是形成有序、健康市場環境的關鍵,和其他產業相比,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的行業有吸收借鑒成熟行業運營經驗的優勢。如果從一開始就將文化產業的市場規制放到比較高的規格上,其投入小、增值空間大的特點將更易發揮。國家可以通過參與文化市場主體的控制實現文化產業區、文化產業帶、文化產業強國的戰略目標,有意識的引導投資和適度進行開發是準入和登記制度的重要價值。由于文化產業具有特殊性,它的準入和登記制度不能和其他行業的準入和登記完全雷同,對于銜接性的關鍵標準應做靈活的調整。例如,常規公司的出資方式可以分成貨幣、知識產權、實務、土地使用權出資等方式,而文化產業企業的文化品牌、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的方式?類似的文化產業特點和現有法律銜接不上的情形還有很多,應及時地在主體介入市場前完成法律的調整。

4.完善文化產業市場管理的法律制度

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稅收、宏觀調控法、競爭法等法律部門。從現有的這些部門法來看,這些法律規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以反壟斷法為例,文化產業極易形成壟斷現象,而且壟斷行為也是文化產業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經階段,現有的反壟斷法僅僅以市場占有份額為標準測算壟斷規模的做法很顯然不適合文化產業。傳統的市場管理法中,許多法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涵蓋文化產業的特殊屬性,甚至文化產業還需要專門的市場管理法律來對其發展進行約束,這都是未來完善文化產業市場管理法律的重要工作內容。

5.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大量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條例已經為國內法主體適用,但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諸多現實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對于關乎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知識產權問題如地理標志的商標法保護、傳統技藝和專利的銜接問題、傳統文化資源的著作權問題等等都沒有得到實質上的保護,大力發展文化產業,除了必要的經濟、政策、文化條件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樣是文化產業發展必不可少的保障和基礎,應當針對現有立法的缺陷認真著手構建新時期的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法制體系[5]。

參考文獻:

[1]趙嬌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09.

[2]張曉玲.完善我國文化產業法律環境的思考[J].經濟縱橫,2007(3):41.

[3]李林志.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D].西安:長安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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