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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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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族村寨;旅游開發;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人治與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人治

1.人治現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現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資源、旅游環境、旅游人文三個方面,其中又夾雜著國家法與民族村寨習慣法、民族村寨習慣法與人治的纏斗,主要表現為:

神判。在黔東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還仍然保留著古樸的神靈崇拜習俗。在苗族村落社區人們普遍相信參與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惡報。利用神判的“內在約束力”來規范村寨旅游行為。但是,民族村寨“村給公共權力的運作缺乏制度規范和程序約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p>

風俗習慣。黔東南州從江縣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風俗習慣保護著他們的青山綠水,維持他們良好的旅游生態環境。然而,“對那些一時不可解釋的現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進而成為他們心目中各種各樣的神靈”。神靈的意志往往為少數人所控制,其實質還是人治的內核。

環境倫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歷史進程中,黔東南苗族形成了與自然環境相適應的環境倫理思想。然而,由于生產力水平不高,社會發育程度較低,認知水平有限,他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往往只是從感性層面出發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傳承的行為準則,如宗教戒律、習慣法乃至禁忌習俗等自發調節或規范自己的環境行為。因此,黔東南苗族環境倫理表現出直觀、樸素、自發的特點,甚至帶有濃厚的迷信色彩。由于雜糅了迷信色彩,這種樸素的環境倫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終還是會滑入人治的深淵。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不可持續。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對較低水平基礎上,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治正逐漸喪失其賴以生存的這一基礎。

民族村寨旅游在發展中艱難前行。由于人治的隨意性、不可預見性、短視與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沒有搭上法治規范化、長遠化的快車,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種痼疾的羈絆下,艱難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發展難以為繼。毋庸諱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對法治的理解與尊重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形成了與現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見的鴻溝。人治已經像毒瘤一樣滋長在村寨旅游發展的機體內,如不徹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難以健康發展。雖然拔除人治毒瘤難免有陣痛,但如不拔除,只會后患無窮。

(二)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法治

從實用主義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發展暫時還較實用,這與當前村寨的實際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實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講,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慮整體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顧全長期利益;只顧及個人榮譽,未考慮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發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礎上,沒有國家法制的強有力保障,一旦發生矛盾,糾紛就紛至沓來,難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還談何發展。旅游品牌的保護、旅游資源的開發、旅游市場的管理等,這些靠神判、風俗習慣等人治手段,能夠行得通嗎?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根本保證。

二、民族村寨旅游開發法治路徑的戰略構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維的構建與培育

一是必須凝聚眾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濃郁氛圍。首先就必須努力鍛造一只專注于村寨旅游法治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隊伍,為法治提供強大的智力和學術理論成果支持。其次,加強有關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的立法工作,徹底根除目前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不系統、不規范的痼疾,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是大力開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維。法治思維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開展法制教育, 群眾要喜聞樂見,形式要豐富多彩。開展法制教育,內容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

三是著力解決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與調適問題,確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漸向法治平穩過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導向與參與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為大多數村民利益服務,而不是為少數官員的政績服務。國家法只是從宏觀層面上給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將實實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將國家法與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結合起來,制定利益導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有將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歸結于村民,村民才會自覺地遵守法律,法治才會被實行;只有將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歸結于村民,村民才會積極參與法治,才會認識到法治是真正維護自身利益的利器,從而自覺抵制人治,接納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莊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礎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構成村寨旅游的基礎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點在于基礎要素的法治。法貴簡明,制定專門治理基礎要素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將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礎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與游客這一對矛盾體和諧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構建利益共同體,助力村寨旅游健康發展。村民、村寨表面上與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務,而游客一方購買服務,服務質量與服務價格在法治道路上由價值規律決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維,村民、村寨一方以為自己是地頭蛇就漫天要價,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權益,更是飲鴆止渴,使游客望而卻步,造成村寨旅游無以為繼的災難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維,不得隨意破壞旅游設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服務項目,或不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或刁難村民,或舉止粗俗等等,阻礙村寨旅游健康發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親人,熱情周到,服務明碼標價,不宰客,不黑客。同時,也可適時增加溫馨可人的服務項目,讓游客疲憊的心靈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連忘返,觸發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沖動,再帶動一大批游客前來光顧,村寨旅游何愁不長盛不衰。游客則彬彬有禮,溫文爾雅,融入當地習俗與文化當中,與村寨、村民同樂,樂在其中,詩情畫意,不是神仙,勝似神仙。當然,在這一對矛盾體中,游客往往屬于弱勢主體。在市場機制失靈時,我們就要發揮經濟法的作用?!敖洕ǖ娜蝿帐牵瑢妱葜黧w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它們重新回到市場機制的軌道上來”。形成村寨、村民與游客良性互動的動態平衡局面,村寨旅游發展就可持續。在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場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政府扶持――政府逐漸退出的發展路徑。在起步階段,單靠民族村寨現有的各種要素(既無大量的資金支持,又無豐富的管理經驗),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場扼殺在襁褓之中。這時,政府應義無反顧地挺身而出,肩負起資金支持與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開拓市場,在村寨旅游市場中起中堅力量。在熬過艱難起步階段,村寨旅游市場有一定發展以后,此時市場還較脆弱,必須防止政府走兩個極端:一是繼續主導,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與民爭利,以政府名義搶奪旅游市場的紅利,嚴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剛有發展的村寨旅游市場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徹底崩盤。在這個階段,政府應該走中間路線,由政府主導逐漸向政府扶持角色轉變。當村寨旅游公司能獨立游走于市場,形成品牌與規模效應以后,政府應漸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政企分開,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場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開發的“果實”應該由人民來采摘,政府及時恢復其監管角色。在主導-扶持-退出角色轉換的各個環節,必須配套有相應的法制特別是行政法、經濟法予以規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敗行為的發生,將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確保村寨旅游長遠發展。

村寨旅游宣傳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傳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傳乏力,碎片宣傳,惡性競爭,未能形成規模效應。二是惡意或變態宣傳。有些村寨旅游,為了招攬游客,壯大自身的旅游市場,不惜采用惡意或變態宣傳方式。三是缺乏凝練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傳。村寨旅游宣傳不只是幾張民族村寨照片、幾個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傳,村寨旅游宣傳應著力于“凝練”與“特色”,“凝練”就是要對民族村寨文化價值、生態環境、民族風俗、村民文化素養、歷史文化淵源、旅游交通、餐飲住宿等方面進行量化的綜合評價,根據量化指標確定不同的等級,然后按等級進行宣傳?!疤厣辈恢皇呛暧^地大談特談文化旅游、生態旅游來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實實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門別類,一目了然。要克服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相應的單行條例或自治條例,將村寨旅游宣傳納入法制化軌道。

村寨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的法治。村寨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要采取辯證思維方法,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防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只注重開發而忽略保護;也應防止畸形強調保護而輕視保護性開發。開發與保護其實是一種動態的平衡,沒有靜止不動的保護,它總是在時代車輪的滾滾洪流中動態保護。這種開發與保護必須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進,避免出現人治造成的開發與保護走極端化的現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濃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氣息,有典型的地方性與顯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識別記憶;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個牌子,它具有豐富的人文與民族內涵,涵蓋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現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無疑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為外地游客打開了一扇窺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現代文明程度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舉止下流、語言粗鄙、觀念陳舊,缺乏現代文明,不但為游客帶來不便,而且還會使游客頓失好感,厭惡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單行條例予以規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戰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戰術層面,更要有戰略思維。黔東南州屬苗侗民族聚居地區,各村寨都有豐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資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網,各自為政。應該根據村寨人文、歷史和區域特點整體布局,整合旅游資源,防止村寨內部惡性競爭,凝聚合力,從戰略高度來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東南州迎來了千載難逢的歷史機遇,滬昆高鐵橫穿而過,為沿線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鐵沿線旅游帶”正逢其時;同時,黔東南州有著豐富的紅色文化,再鑲嵌以苗侗文化,為建立“紅色旅游區”提供了可能。因此,從戰略高度構建“一帶一區”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東南村寨旅游邁上一個新的臺階。村寨旅游的戰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維,依法推進,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法治。要做好詳盡的規劃,土地、環保、稅務等政府部門齊心協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據這些法律制定出適合本地實際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使村寨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更具有針對性。

參考文獻: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與“村治”――基于貴州J村共有資源開發利用權喪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5(04)

[2]周克勤.民族風俗習慣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理思考――以貴州省從江縣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為視角[J].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4(04)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第2篇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逐步納入議事日程。國有企業的自身特點、發展要求、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針的需要使得構建全面科學系統有效的法治文化體系成為必然。

為深入研究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情況,我們先后到內蒙、寧夏、新疆、陜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過座談交流、查閱資料、實地查看、隨機訪談等形式,對十家國有煤炭企業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的情況進行調研。所調研的企業包括了國有煤炭開采企業、煤化工企業、發電企業、科學研究企業。本文基于調研的結果,對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法治文化建設提出了建議。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基本情況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將“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國有煤炭企業里成為企業的一種自覺。在調研中發現,煤炭企業在建設法治文化,實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進步。員工的法治意識普遍有所增強;法律事務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構較為健全;普法教育能夠年度開展、形式豐富多樣;法律制度比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個別公司建立了法律風險防控信息系統;高管層依法決策的意識有了明顯增強。所有這些,都為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質層面的基礎。整體看,煤炭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有進步,但是進展不一,繁簡不同。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主要問題

國有煤炭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法治意識的增強,法治體系的完善,法治基礎設施的健全使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具備了雛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與依法治企,管理先進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體表現為,法治文化理念體系還不夠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法治文化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到位,法治文化的群眾性、創新性仍顯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設中出現了一些認識上或實踐上的問題。

(一)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認識需要進一步澄清。調研中發現,無論是普通員工、中層管理者還是高層管理者,都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現象,有的甚至認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談法治文化建設,往往還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設的范圍內。

(二)管理者和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煤炭企業凝聚了大批高素質專業化人才,但是任何專業都有短板。這些人才中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有過法律從業經驗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難免出現法治觀念、法治思維的短板。在經營管理中往往表現為習慣于按傳統經驗和老規矩辦事,出了問題或糾紛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關系,通過非正式的途徑、行政權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據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員工和中層管理者法治意識的缺乏,一方面表現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個別關鍵崗位員工在利益誘惑面前,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現為不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傾向于通過過激的方式進行宣泄,而不是尋求法律的幫助。

(三)企業法務人員隊伍的法治素養需要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從業人員一般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具有做好法務工作的基礎。但是在法律實務、依法治企、法制意識、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們經歷過的實際訴訟不多,在法律原則的堅守,制度的執行方面,不受企業領導意見的影響而獨立決策的能力有待加強。在法治文化的創新方面,有的還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設階段,只重視制度建設,忽視法治精神的倡導;重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忽視實際應用的培訓和知行合一的引導;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性不夠。

(四)企業的法治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法治體系包括了法治意識、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執行體系、保障體系等多個方面。運營中,管理層對法治文化的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法律的運用上應該更傾向事前的防范。員工在參與普法的活動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務,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在制度體系上,不僅僅是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更為重要的是執行不夠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時為了追求經營效益,完成考核指標,在工程建設、生產運營、財務管理方面,偶爾會有未批先建,未驗即產,違規擔保等行為。在法治文化的組織體系上,法務機構、法務人員配備還不太健全,其作用的發揮還不到位。在規章制度的執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業并未將法律損失納入單獨的業績考核指標,激勵約束機制還不健全。

(五)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揮。法人治理結構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公司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職權的行使,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有些企業作為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形成了特殊的股權結構,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弱化了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四個組成部分之間應該按照明確的職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保障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而在實際的運行中,股東會的所有權利(控制權),董事會的決策權、監事會的監督權、經營層的管理權并沒有很好落實。運營中,更多表現出來的是董事會或者董事長在發揮作用,以職位的高低決定發言權的大小現象依然存在。以董事長為核心的董事會、以總經理為核心的經營層、以監事會主席為核心的監事會之間的協商工作機制還不完善。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第3篇

關鍵詞:高中生;法治意識;問題;策略

要充分認識高中學生擁有法治意識的重要意義,加強培養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有利于為我國未來的發展培養合格的公民,促進我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一、高中學生自身法治意識的具體現狀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

目前,我國大部分高中學校并沒有開設與法律相關的專業課程,學生學習法律基礎知識主要通過思想政治教育課以及媒體報道。高中學生通過這兩種方式獲得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比較零散,數量不足。高中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缺失,可能會導致學生對于犯罪行為缺乏基本的認識,直接影響了高中學生未來的成長。

(二)缺乏權利意識

權利意識就是能夠意識到屬于自己的正當權利,敢于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同時尊重國家以及他人的基本權利的意識。在學習過程中,高中學生由于從小的處于被管理的位置,這種思想長期定位,導致高中學生在學習或是生活中不善于通過正當途徑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最終使自己或他人甚至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

(三)缺乏法治信心

部分高中學生會錯誤的認為法治不能解決生活以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甚至認為權力大于法律,很多高中學生對于社會上出現的各種違法現象表現出麻木不仁,缺乏對法治社會的信心。更有甚者對于生活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只會一味的謾罵,卻沒有任何理性的思考,這些行為都是缺乏法治意識的重要表現。

(四)缺乏守法意識

通過對部分高中學生進行相關的法治意識調查后發現:長期在學校里埋頭學習的高中學生大部分都認為法律知識是與各種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具,認為法律的內容離高中生活比較遠。根本沒有意識到,其實法律的相關知識存在于生活的各個環節中,高中學生隨時都在受各種法律的保護、引導和制約。高中學生受到了多年系統深入的教育卻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識也是學校法治教育缺失的表現。

二、增強高中學生法治意識的有效對策

(一)堅持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完善各種規章制度

在依法治校的實際操作中,高中學校的管理層需要具備非常明確、精準的法治觀念,自覺遵守法律,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在法律法規面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則。學校管理者需要轉變傳統的思維觀念,根據具體形式需要改變校內傳統的行政管理方法,維護學校辦學擁有的自,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學校自身的合法權益。高中學生以及教師的日常學習以及生活都與學校存在內在的關聯,學校的規章制度也直接影響著學生在學校內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在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學生以及教師進行管理,為學生學習法律法規奠定基礎。

(二)教師加強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法治意識

增強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需要教師首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正確的法治觀念。高中教師處于教育工作的第一線,教師自身的思想行為會直接影響學生法治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形成。因此在培養高中學生法治意識時,首先需要教師進行積極的配合,針對學生的具體情況,在教學中融入更多的法治知識,引導學生站在法律的視角下,思考和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鼓勵學生善于利用法律知識對自身擁有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三)樹立平等的法治觀念,維護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

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注重培養學生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在教學課堂上,雖然教師與學生分別處于教與學的位置上,但是在所有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無論是學校的領導還是教師都需要充分尊重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禁止出現身體上的懲罰或者貶低學生人格的事情,相反應該利用積極有效的教育手段幫助學生解決困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增進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同時,教師在教學中需要貫徹落實新課標的相關教學理念,將學生看成是教學中的主體,積極引導學生踴躍參加課堂教學活動。營造輕松、愉悅的課堂氛圍,照顧不同層次的學生,鼓勵學生自主學習法律知識,通過依法施教為學生增強法治意識創造良好的氛圍。

(四)在政治課堂中改變傳統法治教育的方式

恰當的教學方式可以更好的促成教學目標的達成,在目前的高中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具有法治意識并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這與部分教師仍然沿用陳舊教學方式存在較大的關聯。教師需要貫徹落實新課改中具有的精神,將學生看成是課堂的主體,改變說教式的教學方式,注重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平等交流。法律的教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法治教學最大的教學目標就是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治意識,通過對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夠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培養學生具有法治意識,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需要改變傳統灌輸式的教學方式,利用案例教學、探究式教學、合作學習等更有有效的教學方式激發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興趣。在教學設計的和構思的過程中教師要善于結合學生具體的情況,將法律知識內容更多的與學生建立密切的聯系,結合學生具體的生活實際進行案例的選擇,推動學生將外在的法律知識轉化成內在的法律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增強高中學生法治意識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意,對高中學生進行法治知識教育,采取恰當的方式有效培養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也是國家培養合格公民的重要途徑,這有利于為我國建立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施佳友.論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以福建省晉江市為例[D].西南大學,2010.

[2] 王少濱.思想政治教學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10.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第4篇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國的發展,很長一段時間被誤認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經過我國傳統實用性思維的加工、處理,將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撐其信仰存在的內在精神與理念予以刪除,僅將其作為制度層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法治不僅包含“形式法治”,還包含實質法治。單純的形式法治已經難以指導我國社會法治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期待實質法治的實現。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隨社會民主化、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通過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徑對公權力予以控制,進而保障私權利最大程度實現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這項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國高等教育事業進一步改革、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試圖通過對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權予以限制,從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權能夠有效運用,進而實現保護學生權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工作應當在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制定、完善學校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從而實現學生管理過程的進一步規范,進而更好地服務于高校學生的成長成才。

二、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伴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爭訟案例的不斷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開始思考原有治理過程中曾運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現問題。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響下,高校學生更加關注自身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護以及高校在治理過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導致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

(一)相關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發展,導致與之相對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關立法沒有得到及時修訂,并且在其規范中針對學生管理的條文也多以宣講性為主,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例如,執法主體的模糊規定,往往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與此相關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權力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學生管理的實踐中,逐漸意識到推進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制定與學生管理有關的規范。雖然新增“立法”從數量上頗為可觀,但就其質量而言,還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從內容上看,多體現為與其上位法沖突或者抵觸的情形,從而致使規范本身喪失合法性。其次,從形式上看,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體系,主要體現為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以致該具體規定無法具體適用或者難以操作執行。最后,從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規范時缺乏相關調研、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等民主情形,從而導致此類規范一經推出便引發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正當程序的缺失

高校學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規定,多體現為“重實體,輕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中,因其對實體與程序的辯證關系缺乏正確理解,致使對正當程序的價值觀念予以忽略,僅對關涉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部分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程序規定的缺位以及未對程序予以合理關注,導致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辦事,多體現為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即管理者所應依據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時而被恣意改變。此種情形對于學生而言,因未明確規定其參與、監督以及救濟等方面的程序權利,導致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權力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約,從而導致實體正義無法得到實現。正當法律程序的缺失影響并阻礙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進程,主要體現于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往往將學生作為客體,而常常將自己置于主體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進行管理。例如,學生受處分多表現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聽取申辯、舉行聽證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權利救濟的不足

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體現于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的進一步暢通,主要指在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發生后包括學生提出申訴、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在內的一般救濟途徑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礙。例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均對申訴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因其規定本身不明確、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難以保障申訴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這一機制往往處于閑置狀態。而民事訴訟本應作為學生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但卻受民事訴訟法只調整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案范圍的規制,將學生管理過程中涉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以外的部分糾紛未在民事訴訟法中予以規定。即對于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受理。其中,這類案件的典型如學生訴高校未授予其學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多作為行政訴訟予以處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具體而言,以上三種權利救濟方式未充分發揮其效用,若僅僅通過此三種方式也難以充分解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糾紛,并且學生權利救濟問題未得到充分解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針對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以上問題,管理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的理念,通過采取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建構正當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等方式,真正實現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內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在高校內部主要體現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蓋高校學生管理的全部內容,應在結合我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針對類似于考試作弊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建立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適應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顯體現為宣講性的條文具有具體運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針對頒布較早、修訂次數少或者尚未修訂過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而言,立法不僅表現為嚴重滯后于當今社會的發展,還表現為背離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F階段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進一步推進,應在服務學生以及維護學生權益相關理念的指導下加大對相關立法的修訂與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高校內部的“法”在具體制定過程中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體現于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違背憲法、法律的規定,且應當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制下,結合本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合理性原則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僅因學生上課偶爾低聲說話、遲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給予學生嚴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處分。民主性原則是指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僅要考慮聽取高校學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還要考慮征求在管理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被管理的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從而致使制定的規章制度更加符合實際,進而保障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容易得到廣大學生認同。

(二)建構正當管理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義觀念的影響,最早提出于英國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將正當法律程序運用到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僅體現為有利于解決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促進高校學生之間權利的實現,還體現于在實現管理者之間權力制衡的基礎上規范雙方基本權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過程中,還應當加強管理者的程序意識,即應當將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滲透到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實體正義的實現以及保障實體正義實現的程序正義也應當予以實現。在實現學生管理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應更加注重強調學生應當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例如享有針對處分的申辯、聽證等權利。建構正當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學生管理活動嚴格依照既定的正當法律程序運行,從而實現處理過程的公正、公開、公平,進而實現學生權益保護的最大化。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農村 基層法治隊伍 建設

[中圖分類號] D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10-0023-01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高素質的法治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A不牢,地動山搖,因此基層法治建設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國家整個法治化進程。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都在基層,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城鄉二元結構問題;收入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等,這些社會矛盾和問題大量存在于基層,急需用法治手段來化解基層矛盾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因此,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必須以基層為基本載體,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尤為重要。

1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的重要性

1.1 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需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的重要推手是有一支戰斗力強的法治隊伍。當前,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基層法治建設仍是薄弱環節。四中全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要實現這些要求,就要以高素質的法治人才隊伍作保障。

1.2 進一步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力量最薄弱的也是基層,創新點和突破點也在基層。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從源頭上把好行政決策、行政行為出關口的重大舉措。規范性文件質量高不高、決策是否科學科學、執法是否規范、行政爭議和量有無增減都與基層法治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密切相關。因此,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是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1.3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抓手。近年來,隨著我國基層經濟社會的跨越發展,全民法制意識、參政意識不斷增強,這對經濟領域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必須從組織保障入手,進一步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努力構建新時期法治政府,逐步形成公正高效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嚴謹規范的行政執法行為、高效便捷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堅強有力的政府法治干部隊伍,為基層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生幸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1.4 加強基層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解決法治隊伍自身素質不高的需要。目前,我國基層法治隊伍整體素質和能力還有待提高。法治隊伍人數還不足,法律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員還不夠,缺乏專業的基層法律知識。在基層工作還存在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觀念不強的現象;還存在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透明、不文明的現象;甚至還有司法不公,辦案不廉,搞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影響了人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需要大力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能力和素質。

2 現階段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法治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基層法治隊伍建設也取得了諸多成績,例如積極培養法治人才,加大法治培訓的力度等。同時也應當看到,現階段我國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方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與當前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和總體目標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與建設法治中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

2.1 基層立法隊伍建設有待提高?,F階段,基層專門立法人才缺乏現象嚴重。我國目前基層從事立法專門工作的人員編制較少, 學歷水平偏低,基層立法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也不太合理,特別是缺乏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因此,立法觀念和立法質量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2.2 基層執法隊伍工作人員法治素養不高、 執法水平低?,F階段我國基層行政執法隊伍整體水平仍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 對依法執法、 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執法認識欠缺,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都需進一步提高和加強,在有些執法部門還存在 “臨時工” 執法亂象。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 違法不究、 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還存在, 甚至還出現暴力執法、 趨利執法、釣魚執法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政府形象。

2.3 基層司法系統隊伍人力不足、素質不高的問題仍存在。現階段,在我國很多基層法院和檢察院,人員不足現象嚴重,人才結構不合理。很多優秀法律人才不愿意到基層工作。很多大學生已經招考入職就直接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由于缺乏工作經驗和閱歷,常常對對審判和辦案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其次,基層司法隊伍的人員復雜,有的工作人員甚至沒有專業知識、有時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

2.4 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業水平還有待提高?,F階段我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職業素質十分關鍵。大部分的法律服務隊伍都能恪盡職守,盡職盡責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甚至發揮他們在參政議政和社會公益等多方面作用。 但基層的法律服務隊伍整體業務素質還不夠高,執業水平較高的律師人才也較為缺乏。

3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的對策建議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建設法治政府,構建法治社會,對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挑戰,因此,我們要積極應對,多策并舉切實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素質。

3.1 不斷增強基層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

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尤為重要,需要對黨、國家、人民、法律的無限忠誠。高素質的法治隊伍還必須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大旗,能夠認同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著眼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工作布局,不斷提高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認真踐行。要把法治工作作為一項崇高的政治使命,把維護人民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做到公平正義,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其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

3.2 不斷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把加強法律學習形成機制,做到定期培訓普及法治知識,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牢記腦海,切實做到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同時,法治隊伍具有職業特殊性,必須經過嚴格的職業化訓練,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專業的思維、語言,還是知識都要求體現專業化,以符合國家對于法治隊伍提出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得要求。那么,這就要求我們在法治工作隊伍的的培養過程中,要做好理論教育與法律實踐之間的有效結合。學校內的法學專業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門檻,最終目標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特別是要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現實需求設計培養方案,培養更多優秀的法律職業人才。只有高素質、高水平的法治隊伍,是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的前提保障。

3.3 不斷加大基層法治隊伍的培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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