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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綜合治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并保證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露臺、陽臺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宣傳品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綠化的裸露地面應平整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ㄋ模┦┕び盟?湊展娑ㄅ歐牛?壞猛廡刮廴韭訪媯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負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閉?聿⒆鞅匾?母哺牽唬ㄆ擼┕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硨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厕算暲审?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集貿市場(含早市、夜市)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清理保潔;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生活廢棄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殯者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居民傾倒的生活廢棄物,可以收取處理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組織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湍甓冉ㄉ杓蘋ǔ鞘腥嗣裾己笞櫓?凳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經驗收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快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時,其受理、審查、批準或者同意的程序應當公開,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廢棄物或污水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生活廢棄物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十)穿行城市市區運輸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的車輛,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的、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寵物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或管理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列下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反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建制鎮、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依法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園林、水利、交通、國土、農林、廣電、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各部門、各辦事處,臨港新城各部門、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追究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員文明執法。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活動。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法確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潔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以及本辦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結構,影響城市容貌。確需改變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完好、整潔,對影響城市市容的臨街、臨河破殘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改造或者拆除;臨街、臨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立面出現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門窗、陽臺、空調、遮陽(雨)篷、防盜欄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窗戶的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影響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樓(房)頂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店招、店牌、畫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覆蓋和拆除。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標語牌、地名牌、路標、牌匾、店招、店牌、畫廊、櫥窗應當內容真實合法、用字規范準確、外觀整潔美觀、技術合格規范、設施節能環保,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閑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公益廣告。
第十八條在戶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二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維修工作。
第二十一條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按江陰市夜景照明規劃進行設置;產權單位應當保持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并保持功能良好,開閉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開展安全檢查,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殘缺、損壞、污染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或者道路附著物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時間張掛、張貼。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圍護,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其色調、造型應當與建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院內空地應綠化,并保持場地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或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清理。
第二十四條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渣土、枝葉等雜物,責任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工地應當封閉作業,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周圍環境,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污染環境,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毀壞的城市道路應當及時修復;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臨時環衛設施,出入口應當硬化處理;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整潔;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衛設施,平整、修復場地。
第二十六條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兜售物品。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撤除設置的設施。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室內車輛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物品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達到《**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配建環境衛生設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標準重建或者補償后,方可拆除。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以及公共廁所等。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整潔、完好;公共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建立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二條下列地方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二)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經批準的(早)夜市、便民攤點(亭)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占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當合理布局,并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四)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批準的時間、路線、方式、地點密閉運輸和傾倒。運輸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潔,不得沿途拋撒滴漏;車輛不得帶泥行駛。
第三十四條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管理;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垃圾袋裝化要求將垃圾收集房納入住宅配套設計,建設單位在住宅建設時必須同時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數額、方式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逐步減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三十八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經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條城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犬類和其他寵物、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渣、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以及江陰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四條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解放思想,發揮基層街道的職能作用,總結和發揚創衛的成功做法和經驗,深化愛國衛生運動,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努力成為全省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建設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區”。
二、創建范圍
全市10區120條街道是創建星級衛生街道活動的主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區各有關職能部門是推進創建活動的主要責任單位。縣級市可參照各區的做法開展創建活動。
三、創建標準
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我市實際,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組織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制和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食品衛生、單位和社區衛生、市民滿意度等8個方面的創建標準。
(一)組織管理。街道創建組織機構健全、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清晰、工作網絡完善、資料收集齊全、組織協調有力、宣傳氛圍濃厚,轄內單位和居民對創建星級衛生街道的知曉率達95%以上。
(二)健康教育。積極開展社區健康教育,轄內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達80%以上;落實政府關于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及設置煙草廣告等法規規定,依法開展控煙工作;主要公共場所設置健康教育專欄,開展控煙、預防艾滋病等宣傳教育。
(三)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設備完好,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合理,做到定期清掃保潔、消殺,周圍整潔無蠅;路面清掃保潔率達100%,糞便、垃圾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實現12小時動態保潔;公廁管理責任落實,達到衛生標準;垃圾收運車輛車容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市容環境整潔,路面平整,溝渠暢通,無污水坑洼;綠化、美化良好;街(巷)內亂搭建、亂堆放、亂拉掛、亂涂寫、亂張貼、亂停放、亂堆挖以及隨地吐痰現象得到控制;河涌、池塘無飄浮垃圾,周邊環境清潔;公共場所和單位的環境衛生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對責任區的知曉率達95%以上,沿街(巷)單位(店檔)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保潔良好;臨街(巷)樓房陽臺整潔、規范;轄內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肉菜市場管理制度完善,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保潔人員;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占道經營和亂擺賣;給排水設施完善,環衛設施齊全,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和垃圾收集(運)點;從業人員個人衛生達標,食品攤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建筑工地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文明施工達標率達100%。
(四)病媒生物防制和傳染病防治。街道有專(兼)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員,經費落實、責任到位,防害除害設施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資料完整,監測數據可靠;鼠、蠅、蟑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蚊密度不超過國家標準的3倍;無與病媒生物有關的傳染病暴發疫情;轄內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和中心鎮衛生院實行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疫情報告及時,處理規范,醫療機構法定傳染病漏報率小于2%;計劃免疫實行周門診制度,接種規范,安全注射率達100%;居住期限3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兒童建卡、建證率不小于95%,兒童計劃免疫單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種率不小于95%。
(五)公共場所衛生。公共場所對外經營單位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率達100%;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調離率達100%;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設施完備,室內外環境整潔,清洗、消毒、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落實,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六)食品衛生。轄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含集體食堂)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率達100%,無超范圍經營;衛生管理制度健全,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100%建立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登記制度,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調離率達100%;餐具清洗、消毒、保潔及食品保藏等設備設施齊全,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合理,操作規范,符合衛生要求;銷售的定型包裝食品標識齊全,無銷售過期食品。
(七)單位和社區衛生。街道轄內單位和社區(含企事業單位的生活區)積極開展衛生檢查評比活動;環境整潔,庭院綠化美化良好,生活垃圾日產日清,車輛按規定停放;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暢;環衛設施完善,廁所達到衛生標準,有專人負責保潔;室內衛生狀況良好,樓道整潔,無亂堆、亂貼、亂畫現象,門窗無破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實;無違章建筑,各類飄篷、招牌廣告和防盜網設置整齊;轄內商業服務設施設置合理,經營符合衛生及環保要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
(八)市民滿意度。轄內居民對街容街貌、路面保潔、公共場所、公廁、飲食行業等方面衛生的滿意度達95%以上。
四、創建程序
(一)暗訪調研。街道提出創建星級衛生街道申請,經區愛衛辦審核同意后報市愛衛辦進入創建程序。市愛衛辦在接到街道創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創建標準對申請街道進行暗訪調研。暗訪調研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市愛衛辦書面反饋暗訪結果。通過暗訪調研的街道,可進入技術評估環節。未通過暗訪調研的街道,必須實施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請暗訪調研;如仍未通過暗訪調研,則終止創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創建申請。
(二)技術評估。根據市愛衛辦暗訪調研結果,經過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創建街道可提出技術評估申請,經區愛衛辦初評通過后報市愛衛辦。市愛衛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評估。創建街道在接受評估時,應提供依據創建標準所作的自我評估報告和區愛衛辦的初評意見。技術評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市愛衛辦書面反饋評估結果。通過技術評估的街道,可進入考核鑒定環節。未通過技術評估的街道,必須實施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請技術評估;如仍未通過技術評估,則終止創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創建申請。
(三)考核鑒定。通過技術評估后,經過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創建街道可提出接受考核鑒定申請,經區愛衛辦初評通過后報市愛衛辦。市愛衛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考核鑒定。考核鑒定結束當天,由市愛衛辦書面反饋鑒定結果。通過考核鑒定的街道,可進入社會公示和正式命名環節。未通過考核鑒定的街道,必須實施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請考核鑒定。如仍未通過考核鑒定,則終止創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創建申請。
(四)社會公示和正式命名。市愛衛辦將對通過考核鑒定、擬以市愛衛會名義命名為“*市星級衛生街道”的單位在市屬媒體上進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市愛衛會正式命名,并給予相應獎勵。
五、制度保障
(一)申報制。“*市星級衛生街道”共分3個等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根據創建標準和程序要求,經各區愛衛辦初步審核,各街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愛衛辦提出創建申請(*年截止時間為8月30日)。為保證我市創衛工作的連續性,*年3月20日前已獲“*市模范衛生街區”的街道,如申報一星級衛生街道,可不經過暗訪調研,直接申請技術評估;如越級申報二星級及以上的衛生街道,仍按創建程序執行。
(二)晉級制。根據創建標準和程序要求,創建街道可以逐級或越級申報星級衛生街道。
(三)交叉考核問責制。由市愛衛會統籌、市愛衛辦牽頭組織實施,采取“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蘿崗”10區循環交叉檢查的模式,每半年對全市所有街道開展一次國家衛生城市達標情況大檢查,依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實行分項評分排序,經技術分析后通報全市,以此推進星級衛生街道的創建工作。凡鞏固創衛成果措施不力、任務落實不到位以及影響星級衛生街道創建工作的部門、單位,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獎懲制。經市愛衛會命名為“*市星級衛生街道”的街道辦事處可獲得市級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市愛衛辦會同市財政局等單位研究確定)。市愛衛辦每3年對星級衛生街道進行一次復評,同時開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訪,對問題嚴重、整改不力的街道,將降級或撤銷其“*市星級衛生街道”稱號。
(五)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參與創建的街道主要領導一旦出現違紀等黨風廉政建設問題,市愛衛辦將立即取消該街道的創建資格。
(六)《*市星級衛生街道考核評分標準》和《*市星級衛生街道考核命名辦法》,由市愛衛辦根據本方案中星級衛生街道創建的標準和程序另行制訂。
六、責任分工
市愛衛會負責全市星級衛生街道創建活動的統籌和協調,市愛衛辦具體負責對創建街道實施暗訪調研、技術評估、考核鑒定、社會公示和正式命名。
各區愛衛辦負責轄內創建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初評和申報,并根據全市統一安排,每半年組織轄內街道參加一次國家衛生城市達標情況大檢查。
各街道辦事處對本街道創建工作負總責,并按照考核驗收標準和本地實際,分解任務,明確責任,逐項落實。
各區政府和區有關職能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推進星級衛生街道創建活動。其中,各區政府為推進創建活動的牽頭單位,區各有關職能部門為推進創建活動的責任單位。中心城區到2010年底要有90%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級衛生街道”創建目標;城鄉結合部到2012年底要有85%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級衛生街道”創建目標。
市直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支持和參加各區街道創建活動,按照創建星級衛生街道的考核標準,按期完成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組織和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和考核各級領導干部鞏固創衛成果、參加創建星級衛生街道活動的履責情況,并將其納入干部考評,對于不履行職責或行政不作為的,要追究相應責任。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加大市容環境衛生的資金投入,按照提高資金利用效能、引導基層投入的原則,相應安排部分城市維護資金,促進創建街道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廣泛發動。開展星級衛生街道創建活動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的延續,也是發揮街道積極性和主動性、鞏固創衛成果、把民生問題解決在基層的重要載體。對此,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廣泛宣傳發動,使創建工作家喻戶曉,廣大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創建活動。
(二)加強領導,明確標準。市、區兩級政府要加強對街道創建活動的領導,明確創建標準、申報程序、考核辦法,引導基層街道科學、依法和高效行政。
一、工作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人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迎接省衛生城市復查確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二、存在問題及分析
我市城區目前共有“五小”公共場所482家,其中小足浴42家、小歌舞廳48家、小住宿85家、小理發美容店266家、小浴室41家。通過幾年的監督管理與指導,目前我市公共場所整體衛生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五小”行業基本能提供有效衛生許可證,且亮證經營,各項衛生制度健全,從業人員基本持有效健康證從事公共場所服務工作,配備消毒保潔設施。小歌舞廳設立禁煙制度;小美容美發店配備專門的皮膚病人專用工具。但檢查中仍發現部分“五小”單位業主和消費者衛生法制意識薄弱,衛生要求不高,導致店內各項制度未能有效的落實、實施,公共用品用具未全面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不少單位無消毒專間對顧客公共用品進行日常消毒等。也有部分業主無證經營,從業人員未持有健康證上崗。
三、整治提升措施
(一)嚴格衛生許可準入條件
目前,全省尚未制定統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條件,導致衛生執法人員對“五小”公共場所的發證審核衛生要求寬嚴度不一。為此,我們將制定實施全市統一的各行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評分表,從經營面積、布局設置、硬件設施、衛生管理等方面對“五小”行業依法統一衛生許可要求,并對無證“五小”單位嚴肅查處,從源頭上保證“五小”行業的衛生質量。同時建立“五小”經營者個戶檔案、臺帳,做好公共場所復核、延續、變更、撤銷和注銷工作,積極杜絕監管盲區,杜絕無證經營行為。
(二)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五小”行業,對發證滿一年的所有住宿場所、50%以上的沐浴場所和美容美發場所進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按照衛生管理、功能間衛生要求、公共用品衛生要求和通風系統等四大塊內容,對“五小”單位開展評審,評審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分別代表衛生信譽等級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適時將進一步推廣量化分級工作,在小足浴、小歌舞廳開展量化分級管理,并提高沐浴場所、理發美容場所的量化分級覆蓋率。
(三)開展公共用品用具抽檢
定期開展對“五小”的公共用品進行監督采樣,委托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檢測、評價。并按國家有關公共場所衛生標準進行衛生評價。對抽檢中發現有不合格的,加強監督檢查,責令改正;對因衛生管理混亂而引起不合格的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四)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環衛工人個人工作總結 9月份,我處進一步加強考評工作,切實抓好垃圾清運工作和公廁、垃圾站管理工作,著力抓次干道及小街不巷清掃保潔的監管,全區環境衛生工作得到平衡發展?,F將本月工作簡單總結如下:
一、加強考評,促進全區環境衛生質量提高
為全面提升全區道路環境衛生質量,我處進一步強化考評工作。一是加強主干道的普掃考評。處考評辦每一天早上7:00-8:00對普掃完成質量,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如發現普掃沒到達要求,按照考評標準和扣款原則對清掃保潔公司進行罰款。由于普掃到位,主干道的清掃保潔作業水平整體提高。二是強化考評結果的運用。環衛處針對主干道清掃保潔人員缺崗、不作為、作業效果不理想等現象,加大考評力度,嚴格按照考評標準進行扣分扣款,并要求公司根據考評結果層層追究職責,按照5%、20%、50%的標準分別對業務員、班長、清掃工進行處罰。同時,區環衛處將所扣款項全額回到給清掃保潔公司,要求公司根據處、公司考評結果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進行獎勵,實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目標。透過完善考評制度,實行獎罰兌現,進一步增強了員工的職責心,極大地調動了員工的工作用心性,。三是加強對次干道及小街小巷環境衛生的監管。處考評辦每一天分早、晚兩個時段對合泰路、文化路、東湖路、石宋路、月塘南路、新荷東路、新荷西路、桂花路、中南市場路、大坪路、祁陽路等路段及小街小巷進行巡查,詳實記錄清掃保潔人員在崗狀況和路段衛生狀況??荚u過程中,區環衛處將清掃保潔工作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各街道辦事處及其所管轄的清掃保潔公司,要求及時整改??荚u之后,區環衛處將每一天的考評記錄進行整理,出具專題報告,以便于科學評判次干道及小街小巷的清掃保潔工作。
二、強化管理,確保公廁、垃圾站管理到位
為提高公廁、垃圾站管理水平,我處進一步加強公廁、垃圾站的管理。一是加強對值守人員的教育。我處每月組織值守人員召開一次業務分析會,學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學習設備的操作規范,學習公廁、垃圾站管理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了值守人員的整體素質。二是加大對公廁、垃圾站的巡查力度,處要求公廁、垃圾站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每周對所有公廁、垃圾站巡查兩次以上,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三是加大考評力度。處考評辦增加對公廁、垃圾站的考評次數,對問題較多的公廁、垃圾站進行重點考評,考評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透過加強管理,增強了值守人員的工作職責心,主動性,有效的提高了公廁、垃圾站的管理水平。四是加強設備、設施的保養工作。環衛處定期派專人指導公廁、垃圾站的值守人員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查、保養,有效的延長了設備的使用年限,減少了設施維修費用。
三、優化服務,提高垃圾清運效率
為確保垃圾清運及時,環衛處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改善工作方法。一是強化服務意識。我處要求清運公司樹立優質服務意識,加強與各垃圾站點值守人員的聯系,及時了解各站點垃圾收集狀況,提前安排好司機和車輛,做到合理調度,科學安排。二是加強教育,提高員工素質。汽車隊每周組織司機、維修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車輛維護、保養知識,強化安全意識。三是加強車輛保養。汽車隊以“重保養少維修”為原則,及時對車輛進行日檢、日查,按時對車輛進行保養。透過加強車輛的保養,有效地減少了車輛“大毛病”,增加了出車率,提高了垃圾清運效率。
環衛工人個人工作總結
今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關心支持下,我們以提高環境衛生及服務質量為抓手,以“清潔城市、美化城市、造福人民”為根本宗旨,加強環境衛生專項整治和管理,在城鄉環境同治工作中,不講價錢,敢挑重擔,使縣城面貌不斷得到改善?,F將今年的環衛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改革環衛運行機制,強化服務意識
今年,為落實縣委、縣政府的精神,加強我縣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專門成立了城鄉同治領導小組,積極組織專人對各鄉鎮進行調研,輔助各鄉鎮政府管理鄉鎮的衛生環境。建立了環衛工人對縣城區內主要道路每天兩次自動化洗掃車洗掃,五次普掃,兩次灑水,全天候保潔,保證每天近350名環衛工人正常作業、環衛車輛、垃圾中轉站的有序運轉。施行清掃保潔質量控制制度、垃圾清運制度,進一步完善了科學長效的生產管理運營模式,確保城區120萬平方米的清掃范圍達到“五無五凈”衛生標準要求。同時充分履行縣城區周邊城鄉結合部垃圾清運責任,做到垃圾清運及時,日產日清。為進一步提升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今年,我們對城區內“死角死面”進行了集中清理、整治。清理工程中,我們首先對城區內的各類垃圾死角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垃圾死角清理方案,并根據各類垃圾死角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清理。對生活垃圾死角、建筑渣土組織專人及時清理外運;對垃圾亂倒現象比較嚴重的地方懸掛、張貼標志牌引導群眾到指定位置傾倒垃圾。此次專項清理行動中,共調動環衛工人1500余人次,雇用各種機械200臺次。清理了魚溝溪、公安路養馬塌巷涵洞旁的水溝、軍民橋下、四中后大門旁、永安橋頭、黑峪灣、青山入口等20多處垃圾死角,清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千余噸。從今年9月份起,對鐵路以南的垃圾安排人員實行了上門收集。在加強日常服務工作的同時,我們還堅持做好衛生費收取工作,已完成年初制定的收費任務。
(二)落實責任區管理制度,實現服務無縫隙
為建立環衛管理的長效機制,我們結合慈利縣的實際,將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條塊責任制管理。一是城區內的溪溝,由途經所屬居委會負責監督管理所管轄區的溝內環境衛生,并簽訂《轄區市容衛生管理責任書》,按照責任書內容,由零陽鎮政府每月一次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實施獎懲措施。二是居民小區內,由物業管理安排專人清掃,環衛處負責清運處理;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包括私房),垃圾袋裝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收集點,由環衛工人上門收集。三是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由村、居委會安排專人清掃保潔,垃圾定點傾倒在指定位置,環衛工人對垃圾進行收集、處理。另外,我處還根據《慈利縣城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城區衛生責任:城區街道、人行道由縣環衛處負責,在主街道設置專職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市場、汽車站、廣場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業主負責;臨街樹木、花池、草坪由管理單位或作業者負責;我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單位、門店簽訂了《慈利縣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3000余份,并同步落實各項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以來,各單位和沿街門店積極配合市容環衛管理,切實有效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使縣城市容環境衛生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嚴格環衛監察執法,確保服務成果。
我們充分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城區內違反市容監察、建筑渣土管理的行為,實行嚴管重罰。目前,現有執法人員34名,今年以來執法人員現場教育市民亂潑亂倒行為1023起,立案220起,其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65起,已執行到位15起,執行金額達24217元。
城區市容衛生日常管理采取網格式管理,實行全民有獎環衛監督舉報電話,接到舉報電話后,監察隊員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自開通舉報電話以來,受理各種違法行為舉報近千件,及時查處率達97﹪。渣土管理執法過程中,我們堅持監防并舉,以防為主,對工程建設方和施工方提前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督促其按照規定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審批。同時對渣土運輸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撒落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歷查處。通過嚴格執法,渣土運輸車輛全部實行封閉運輸,規范了縣城門店和居民的垃圾投放行為,特別是基本上杜絕了門面經營戶隨意堆放垃圾現象,縣城環境明顯改善,市民衛生意識不斷提高。
(四)堅持完善環衛設施,提升服務品質。
城市環衛基礎設施是老百姓不可或缺的公用設施,同時也是城市文明的晴雨表。為促進城市品位不斷提升,在縣委、縣政府的支持下,我們立足實際,多渠道融資,有力推動了環衛事業的發展。今年以來,完成了衛校、縣委、柳林壓縮式垃圾站的改造,古城中路壓縮式垃圾站正在安裝設備,在城區安裝果皮箱1020個,城區內放置垃圾掛桶200個,垃圾吊桶32個,購置路面高壓沖洗車1臺、垃圾掛桶收集車1臺、垃圾壓縮車2臺、垃圾轉運車1臺、推土機1臺。按照縣人民政府的城鄉同治要求,對零陽鎮城鄉結合的11個村(居委會)放置大垃圾吊桶23個,實行了垃圾代運。配備了鐵路以南垃圾上門收集的相應設備。廖家灣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現已完工,已正式投入試運營,標志著我縣城區垃圾處理方式由過去的簡單填埋轉入現在規范制式的科學處置軌道。
二、存在的問題
(一)城區部分主干道環衛設施不足。由于歷史規劃問題,部分街道的垃圾中轉站選址難;縣城區內公廁檔次不高;沒有密閉式生活垃圾轉運設施。
(二)部分市民和進城農民的環衛意識薄弱,沒有形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尊重環衛工人勞動成果的風尚遠未形成。
(三)一線環衛工人收入較低,待遇差,工作量與報酬不相適應。
環衛工人個人工作總結 環衛工作在今年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一年的時間立刻又要過去了,回顧今年的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也還有很多需要完善之處,現就將我個人的工作總結如下:
第一,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提高城市的環衛質量。城市的環衛工作離不開我們每一個環衛工人實實在在的工作,我們對環衛事業多一份熱情,更加認真地完成環衛工作,都將直接體此刻道路的整潔和干凈上,所以必須認真地對待我們的本職工作。作為城市的美容師,必須用實際的行動來證明這個榮譽稱號,在這一年的時間里,我本著對環衛事業的一份職責,在自我的崗位上盡了最大的努力,體現了我對環衛事業的熱愛。
第二,加強環境保潔工作,對垃圾進行有效地處理。除了加強對道路的清掃之外,還需要更加高效的處理垃圾,對于垃圾的收集、清運工作,嚴格的按照上級的指示完成,同時發揮了我們環衛工人的團體智慧,對垃圾進行了有效地回收,創造了必須的經濟收入,對于這部分智慧的財富,我們把它用于對環衛工具的改善上頭,這也讓我們的工作變得更加的高效。除了對道路的清掃工作,我們還根據路段的繁華程度、人流、車流量的大小及環衛設施配置情景,進行了相對應的細化管理你,設立環衛監督崗。
第三,城市的環境光靠我們環衛工人的工作是不夠的,完美環境要靠市民的一齊參與。盡管我們的工作做得很到位,可是還有很多的市民對于環衛意識沒有提高,還是經常出現亂扔垃圾等現象,所以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識、環衛意識,讓公眾一齊參與到環衛事業的保護中來,扎實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如果對于這些宣傳沒有作用,那么在必要的時候還是需要相關的處罰條例,強制提高市民的環衛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