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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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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申請書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第1篇

1.首部

(1)標題。應當居中寫明“強制執行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一般文書大體相同。

(3)申請事由。主要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單位、文書標題、制作日期和編號,并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2.正文。正文主要應當寫明事實與理由以及請求事項。在事實部分,應當概括敘述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或公證機關以何種法律文書確認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和被申請人應盡的義務,以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書中規定義務的事實情況。在理由部分,應從事實上、法律上闡明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是錯誤的,積極執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是應盡的職責。說理要有理有據,合理合法。在請求事項部分,應具體明確地提出申請執行的事項。

3.尾部。尾部包括結尾和附項。結尾主要應當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年月日。律師代書的,可寫明代書律師的姓名和職務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生效文書的份數、被申請人執行財產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I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均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則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提出。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業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 實 與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財產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當給付

事項的種類、范圍、數量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 XXX 份。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廠職工,住XXXX市XXXX區XXXX街道XX樓XX單元XX號,電話: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市XXXX廠

地址:XXXX市XX區XX街道XX號

法定代表人:鄭XX 職務:廠長

電話:XXXXXXXX 郵編:XXXXXX

申請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李XX訴被申請人XXXXXX廠工傷索賠一案,貴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審理完結,下達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發生了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規定,被告XX市XX廠在本判決生效后XX日內賠償給XX工傷期間工資、醫藥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等共計XXXX萬元。可是,被申請人對貴院的上述判決拒絕履行,本應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歸還的XXXX萬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32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執行,強令被申請人如數付給限定期間內的款項,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第2篇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該制度即“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實現對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快捷救助功能,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堪稱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在吉林省白山市某煤礦工作的山東籍礦工楊某,于2011年10月不幸遭受工傷。經歷了3年多的訴訟追償,卻換來了“執行終結”的一紙空文。身心俱疲的楊某懷揣最后一絲希望,敲開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的大門,申請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其工傷待遇。而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就此遲遲未作回應和處理,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庭。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李世澤律師接受了工傷職工楊某的委托,了吉林省首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

案件背景

楊某,男,1970年7月24日生,山東省安丘市景芝鎮大市留村人。他自2009年9月來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該市八道江區某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2011年10月23日,楊某如往常一樣進入井下回采作業。當日凌晨4點30分左右,該礦井里的一處頂板突然脫落,而楊某剛好位于脫落頂板的下方。由于來不及躲閃,楊某的腰部被掉下的石塊砸中。事后,楊某被工友緊急送往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其右側骨盆粉碎性骨折、右側大腿骨骨折等多處損傷。經過為期1年多的住院治療,楊某于2012年11月6日出院,實際住院381天。由于受傷嚴重,其需要配置輔助器具人工關節,關節假體的使用壽命有限,須定期更換,后期的治療和恢復遠沒有結束。

煤礦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勉強維持到楊某出院,而當楊某在向用人煤礦主張其所受工傷的賠償時才發現,煤礦并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楊某的相關工傷賠償待遇依法應當由該煤礦承擔。但煤礦以無資金可供賠償為由,拒絕了楊某的索賠。萬般無奈之下,楊某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想到的是,這條訴訟追償之路,一走就是三年多。

楊某先后歷經勞動關系仲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再鑒定、人事爭議仲裁以及一審和二審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終在2014年11月5日,由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其單位給付楊某各項賠償合計55萬2 720.82元。

申請支付

雖然獲得了勝訴,但是楊某并沒有如愿拿到賠償款。用人煤礦拒不履行義務,又因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執行終結。眼看著自己后續治療所需的賠償款和前期所做的所有努力,終將付諸東流,楊某實在難以接受。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在電視節目中了解到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楊某隨即便帶著自己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找到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期望能夠通過這個途徑拿到自己的賠償款。

然而一次次地登門造訪卻并沒有效果,相關工作人員拒不接受楊某的申請書。無奈之下,楊某又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3月10日,三次向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寄送了先行支付的申請材料。材料雖然均被簽收,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仍未就此事作出任何處理。后來,部門工作人員口頭上給出了這樣的答復:“要不你就去吧,法院判你多少我們就給你多少,我們單方面沒法給你拿錢。”求償無門的楊某只得又一紙訴狀,將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以期如對方所說的,通過訴訟最終先行支付自己的賠償款。

在訴白山市有關部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不作為一案時,楊某在網上搜索到了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了解到該中心的公益律師韓世春,曾了重慶第一例工傷先行支付案,并獲勝訴。他馬上與北京義聯取得了聯系。義聯指派中心資深律師李世澤,擔任其訴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一案的人。

2015年5月25日,楊某正式將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訴至白山市渾江區法院,要求其依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先行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法院5月28日受理此案,并決定于6月23日開庭審理。

在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6月18日提交的行政訴訟答辯書中,其對自己未向楊某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因,作如下解釋:

首先,目前吉林省和白山市暫未出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沒有具體的先行支付的操作辦法;另外,白山市工傷保險基金現處在基金預警狀態,無法支付賠償款項;已將楊某要求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匯報給白山市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后執行。種種說法,實則拒絕了楊某的訴訟要求。

就在該先行支付不作為案件審理期間,白山市政府給有關法院施加壓力,協調執行庭恢復執行。2015年5月28日,渾江區法院依法追加該煤礦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共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凍結了一名股東9萬6 000元的銀行存款,查封了另一股東家屬名下的一套房產。通過強制執行,期望楊某可以盡快得到工傷賠償款。目前,楊某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不作為案件處于中止審理狀態。

律師說案

本案的李世澤律師認為,楊某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并履行了申請和證明義務,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拒不執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審核及支付的法定職責,其不作為行為損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了先行支付的申請條件、程序、支付流程和爭議處理程序。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中明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在本案中,楊某經過仲裁、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他通過特快專遞形式提交了申請和相關證據,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作為先行支付審核與支付的職能部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在行政訴訟答辯書中,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以“省、市未出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沒有具體的先行支付操作辦法”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職責,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了實施的具體辦法。貫徹國家法律,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應盡的職責。怠于行使其職責,不執行法律規定,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妨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而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以“工傷保險基金處在基金預警狀態”為由,不履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義務,同樣違背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作了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宗旨是在工傷職工不能從單位獲得工傷賠償的情況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使其獲得救治和生存的權利,是對人權最基本的保障。在工傷職工的救治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兩個方面,立法優先保護前者的利益。而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應通過相應的管理制度給予保障。而不是出現基金預警狀態,便拒絕履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職責。這與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馳,必將損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透過該案,也反映出當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具體施行環節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從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調研結果來看,截至2014年,全國范圍內已有18個省份的地方社保機構出現了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該制度從一開始的“形同虛設”到各省份逐步出現成功的個案,其施行的范圍不斷擴大,在保障勞工權益方面發揮著愈發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整體情況而言,未參保工傷職工仍很難順利申請先行支付,一些成功案例未擺脫“特事特辦”的色彩,或者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才能成功。社保機構往往以沒有實施細則等為由拒絕接受申請,或者增設受理和支付的條件,限制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在社保機構依法先行支付了受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之后,其再向用人單位進行相關款項的追繳時,也是困難重重。這些因素都將限制該制度有效、可持續地施行。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第4篇

    為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執法行為,加強層級監督,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保障行政行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適當,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理復議申請,做出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受理及審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所屬具有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做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變更、中止、取消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準、審核、登記等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繳費基數核定、保險待遇核定或者發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復議: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八條  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行政管理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九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

    第十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和區、縣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復議請求等內容,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提請行政復議時,應提交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及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資格證明或證件;申請人是法人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做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應告知第三人;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期間,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又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它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認為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由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的7日內填寫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批表,經主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規范性文件是本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受理該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核,做出處理結論;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改和撤銷。

    (二)如果該規范性文件是由勞動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簽發,直接報送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

    (三)如果規范性文件是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審批后,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門,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部門拒不撤銷或逾期不報送處理意見的,復議機構可提出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批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四)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應繼續審查復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經復議機構批準,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活動;復議機構認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關人員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復議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或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書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審批。

    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通知書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并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停止執行的,應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60日內審理完結。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復議機構應當在審結期滿的前10天內,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凡事實清楚,各項文書完整,證據材料充分的,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也可以采取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或以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復議申請后,可以向本機關有關的業務處(科)室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業務處(科)室應協助和配合復議機構對復議案件進行審查,做出復議決定。必要時,復議機構可以和業務處(科)室共同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的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書,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

    (二)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復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復議案件,報局長審批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規范性文件;

    (五)復議結論;

    (六)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做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方式,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條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做出的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復議案件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立卷歸檔。復議決定書復印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工傷仲裁申請書范文第5篇

關鍵詞:勞動爭議、證據、仲裁、訴訟

引言:

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無論對于哪一方而言證據是爭議結果勝敗的重要因素。勞動者對于提出的申訴請求,有義務提供證明其訴求成立的證據,而被申訴人有權利提出答辯或反請求。

1.案例簡介

申請人林某與位于福州的福某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林某擔任福某公司的廈門一分支機構的主任,合同履行地點寫明為廈門,合同期限為36個月,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試用期為六個月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基本工資每月1200元,試用期內及轉正后每月工資結構詳見單位相關的崗位薪資考核表。2012年11月9日,林某與福某公司簽訂一份薪資協議約定月底薪5000元,但該薪資協議原件并未一份給林某。后2012年11月28日,福某公司在公司區域會議上讓林某簽署了一份2012018號文件,說明考核工資為1000元另加總業績2%的提成,但是此份文件原件上林某已經將名稱涂改且原件丟失,福某公司只有未涂改前的原件復印件。合同履行至2013年1月8日,福某公司以林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不服從安排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產生后,林某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訴事項:1、請求支付2012年12月工資5000元;2、支付2013年1月1日-8日工資1778元;3、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000元。

1.1本案件爭議的焦點

1、本案中工資的舉證責任應當誰哪一方來承擔?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還是存在違法行為?3、被申請人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2林某在申請仲裁時提交的證據材料

勞動者作為員工,雖手上持有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但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只有1200,明顯低于約定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的薪資考核表申請人手上又沒有原件作為證據。因此勞動者可以提供銀行的工資支付清單、工資條等證據作為佐證。本案中,申請人林某此后向仲裁委提交了薪資考核表的電子版打印件,上面雖沒有被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但是也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林某因此提交的證據有:(1)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3)離職交接清單;(4)考勤簽到表;(5)工資卡轉賬憑單(證明每月工資在3600元左右);(6)薪資協議(不是原件,是申請人自己找到電子檔打印的);(7)分支機構的日常咨詢表。

勞動者提交證據材料主要應當能夠證明在單位的入職時間、工資水平、離職時間,并且還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其在職期間已經盡職履行勞動合同并且不存在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同時要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情況。

1.3 被申請人應當如何提交證據與答辯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有:(1)員工手冊簽收確認書;(2)社會保險繳納憑證;(3)勞動合同;(4)公司2012018號文件(復印件)。被申請人提交2012018號文件復印件的作用在于證明申請人林某的工資應當是1200元+1000元考核工資,但是由于原件已經丟失,故只能提交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應當說明申請人入職后與單位關于工資約定的情況,且闡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但是被申請人為了逃避責任,往往對于手上掌握的不利自己的證據是不提交的。比如本案中被申請人就不將手上掌握的薪資考核表作為證據提交,而是提交了2012018號文件作為工資證明,但是在舉證程序上證據必須有原件。

1.4本案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結果及依據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與審查,庭審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與辯論。本案中因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的會計作賬憑證用于證明已經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數額,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而申請人提交的工資卡轉賬憑單明顯高于勞動合同載明的月工資數額,故仲裁委對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月工資1200元不予采信,最終裁決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支付工資6379元。而對于申請人請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被申請人答辯稱其業績沒有按要求完成并且主張申請人提交的證據(7)分支機構的日常咨詢表可以證明,對此仲裁委予以采納,駁回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因申請人自己提交的證據(7)分支機構的日常咨詢表中已經明確寫明了業績指標10萬元,當月完成業績36500元,故足以證明申請人不能完成當月業績。

2.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管轄地的選擇

2.1選擇管轄地以方便受理、收集證據為原則

本案中勞動合同履行地位于廈門市湖里區且福某公司注冊地為福州,故由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受理。因此,勞動合同仲裁的選擇,可以根據勞動者個人方便需要來選擇,可以在用人單位注冊地,也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本案中,因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位于廈門,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涉及到工作地點的一些事實,仲裁委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將在法定期限內受理。如勞動者手上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仲裁委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后送達申請人。值得提醒的是,在申請仲裁前作為勞動者一般應先到工商局調取被申請人企業的登記基本情況,并將此調檔的企業基本情況表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2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處理

實際操作中,許多仲裁委員會以沒有明顯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區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樣,有的仲裁委在受理工傷認定中也經常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但是申請人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后并不代表著就必須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重新申請仲裁,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內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訟,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會依法受理的。這樣方便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節省了仲裁的交通成本,又避免了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對用人單位的“袒護”。

3.如何正確掌握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焦點

3.1爭議焦點的概念與特征

爭議焦點貫穿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各個階段。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指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對之意見相反、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

爭議焦點具有三個特征:(1)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對其存在與否、適用與否持相反的意見,爭執不下。(2)屬于法律適用問題或者事實問題。(3)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意義。

3.2如何提高正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

爭議焦點的確定與仲裁員對法律適用的理解能力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能力是密切相關的。這就要求仲裁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多總結經驗。爭議焦點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后,導致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而非浮在表面上的問題。因此,不斷總結處理經驗對于一個仲裁員的成長非常重要。仲裁員處理的案件種類多、數量多并不意味著經驗就充足,歸根到底還在于實踐中善于總結。

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至關重要,有助于將雙方的分歧點進行匯總,從而有利于促進勞動爭議矛盾的化解。勞動爭議的焦點歸根結底在于利益糾紛,沒有利益就沒有矛盾。一般研究案件的焦點要從案件材料入手,一個是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另一邊是被申請人的答辯狀與證據材料。總結案件焦點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首先要認真研究材料,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或被申請人自認的訴求不再作為焦點進行研究分析。(2)焦點不一定是仲裁的申訴請求事項,也可能是訴求解決前必須先行解決的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問題。(3)焦點問題應當是根據證據材料經過庭審后能夠核實的問題,對于超范圍的提出焦點問題只會讓爭議案件處理起來更加繁雜。

4.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如何對證據進行分析

4.1分析判斷證據的任務

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任務在于證明其主張,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就必須通過分析證據材料,來判斷提供方用來解決的問題即其證明對象問題。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識別與確定證據的來源真假和可信程度。

(2)審查證據是否與案件存在關聯性。收集提交的證據材料必須和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應當明確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以及確認證據有無案件事實所要求的必然聯系。

(3)綜合全案的證據,確定是否足以證明全部案件事實與主張理由。

本文所介紹案例中員工提交的證據(7)分支機構的日常咨詢表屬于失誤的作法,該份證據上已經寫明了當月的業績指標,同時有完成的業績指標。用人單位就利用員工自己提交的證據來證明其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仲裁員采納了該答辯意見。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4)公司2012018號文件因沒有原件證明效力不足且員工對此提出否認,聲名該份文件原件上已經將自己名字涂改,因此仲裁委對此證據不予采納,對申請人主張月工資5000元予以認可。

4.2分析判斷證據的方法

分析判斷證據的具體辦法,結合勞動爭議仲裁業務可概括為:甄別、比較、綜合、取舍。

(1)甄別。是對收集的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辨別其真偽和確定其證明力的方法這是分析判斷的第一首工序,是對已有證據的第一次篩選。

(2)比較。是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證據加以辨別,區別異同,發現矛盾,進而確定真偽,借以判斷現有證據的證明力的方法。

(3)綜合。就是綜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員對全案證據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形成對該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挑選出來加以組織,再根據組織起來的證據檢驗形成的觀點是正確,證據是否充分。這

4.3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蓋然性規則是指構成內心確信的一種證明規則。對確認某一案件事實所需要的內心確信的程度是指,法官在審判上就案件事實對有關證據進行價值評估后所感受到的主觀心理狀態以及這種主觀狀態是否足以導致確信該案件事實得以存在所必要那種廣度與深度。因此,證據必須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才能成為處理案件中所采納的證據。

所以,當員工在仲裁中提出要求支付的工資明顯高于約定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提供相關的會計記賬憑證用以證明員工實際工資數額,上述案件用人單位在仲裁時雖進行答辯其每月工資為1200元,但是在申請人提交證據(5)工資卡轉賬憑單證明工資高于1200元的情況下,仲裁委對申請人主張每月工資5000元予以認可。故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足以申請人的主張,就承擔了敗訴的后果。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救濟,在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結論

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企業生產經營的穩定發展,有助于企業吸收引進高端就業人才,更是社會主義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石。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勞動爭議源于企業內部,也應當首先采取內部協商解決的方案,避免勞資矛盾的惡化,防止因仲裁或訴訟帶來的司法資源浪費。

參考文獻:

(1)畢玉謙,《民事證據原理與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劉金友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何家宏、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

(4)楊榮新,《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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