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法律思維規則

法律思維規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法律思維規則

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第1篇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共二十一條,(其中第十三條)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共八十三條,(其中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不利于勞動者的決定而發生爭議的勞動訴訟,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具體要求如下:(略)

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法;民法思維;實踐教學;參與式案例教學

作為一門與司法實踐緊密聯系的學科,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還要擔負起培養掌握各類法律技能,勝任實際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對法學教育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課程亦應對教學方法進行適時調整和創新。

一、民法教學模式創新的目標———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

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創新雖進行多年,出現了若干相對成熟的實踐教學法,但總體上未能改變教師單方面灌輸知識的授課模式,學生思維僵化,創造力低下的狀況依然嚴重。傳統法學教育模式陷入困境的理由是沒有將培養學生的法學思維能力作為教學目標,部門法的教學亦未能擔負起培養學生不同法律思維能力,教授法律思維方法的重任。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2]民法課程的教學應以促進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發展為基本任務,將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作為民法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設計的終極目標。民法思維能力包括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思維能力,二者相互交織,密不可分。民法思維能力是法律職業能力結構中的決定性因素,是學生將法學知識運用于實踐,掌握職業法律群體必須具備的法律意識和思維方法的基礎。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應注重以下三點內容:首先,民法規則的準確認識。法律思維的重要特點是從具體的規則出發考慮問題。雖然法律思維并不直接來源于規則,但是法律判斷始終是以事實與規則判斷為中心的思維活動。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思維首先應服從法律規則而不是服從情感[3]。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一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規則。因此,培養民法思維的起點是幫助學生準確認識規則。這一目標要依靠教師的課堂講授環節得以實現,教師對具體規則的原理、立法背景、制度價值、各國制度異同進行分析、比較、評論,是幫助學生準確、高效認識規則的有效途徑。其次,民法規則的準確理解。任何規則的存在和運用都不是孤立的,民法教學中應進行將抽象規則置于社會現實中理解的邏輯思維能力訓練,要求學生不僅要掌握規則,更應懂得規則存在的價值。因此,民法課程教學中應增加引導學生對立法背景,社會需要及社會價值等制度價值層面的思考環節,通過“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反復訓練,提高學生對規則的理解能力,加強記憶,進而達到靈活運用規則的效果,不因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法律的改變而喪失判斷能力。再次,民法規則的準確表達。“法律是詞語的職業”,對于法律人而言,不僅要準確認識規則,理解規則,更需要用準確的方式表達規則。法律專業術語的嫻熟運用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最直觀表現,所以“法言法語”的訓練和正確使用對于法律思維的養成至關重要。因此,民法實踐教學環節中應適時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手段,給學生創造運用法言法語表達的機會,培養學生規范、自然地運用法言法語的能力。

二、“參與式”實踐教學法助益民法思維能力的

訓練在民法思維能力中實踐思維能力的培養對學生整體素質的提升有決定性的作用。“參與式”實踐教學法擬通過課堂教學方法的創新,實現兼顧民法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思維能力培養的目標。

(一)“問答參與式”教學法與理論思維能力的訓練

民法課堂教學的方法有很多,如啟發式教學、案例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運用應依據教學內容進行選擇,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適合通過案例講解,也不是所有的問題都適合討論[4]。對于低年級的民法教學而言,因法科新生無法律基礎知識而且教學內容主要為民法理論問題,不宜將案例教學作為主要授課手法,而應以民法理論思維能力的培養為教學目標,在教學方法上配合適用“問答參與式”課堂講授法。“問答參與式”課堂講授法強調教師授課時不直接進行知識點的介紹,而是先設計問題,引導學生思考回答問題,待學生得出初步結論后再由教師進行總結和講解。采用該教學法的優勢有:首先,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感受并領悟私權至上、平等自由、公平誠信、公序良俗、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等民法精神需要一定的理論沉淀和知識儲備。民法的精神實質和制度價值的準確理解對于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和知識體系的鞏固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理論的理解對于法科新生而言無疑是空洞晦澀的,因此要求教師用日常的、通俗的方法講解抽象的理論,降低學生的理解難度。以公平原則為例,可采用以下思路展開講解:先介紹法哲學議題“一輛馬車失控,有兩條路可選,一條路上有三個乞丐,另一條路上有一名政治家,但無論走哪條路,路上的人必死無疑”,請學生做出自己的選擇并說明理由;再介紹現實事例,并對該事例進行時空環境改變,請學生做出選擇并說明理由;得出結論:公平是法律永遠的價值追求,但沒有絕對的公平,民法要維護大多數人的社會利益;學生說明對公平原則的認識,鼓勵舉例說明;最后,教師總結。采用問答式教學法,能幫助學生準確認識民法規則,提高對抽象規則的理解能力,進而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其次,啟發思考,培養民法思維習慣。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是對法律進行記憶,而是帶領學生懂得法律規則背后的道理,將法律運用于社會生活,掌握用法律思維辨析日常社會活動的能力,運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較強的民法思維能力。采用“問答參與式”教學法,用問與答的形式引導學生對日常事例進行法律化思考,達到準確理解規則的目的。以善意取得制度為例,講解的基本思路是:角色分配,教師與兩名學生分飾角色,教師將同學甲交付保管之物無權處分給同學乙;學生討論,分析物的歸屬,說明理由;教師提問,如何處理三方關系;繼續提問,為何同學甲失去所有權,學生回答對立法價值的理解;得出結論,物的歸屬是靜態安全,物的利用是動態安全,動態安全的保護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法應為經濟發展服務。同理,教師繼續提問,學生依次回答“善意是什么?是否有善意即可?任何物均可善意取得嗎?”等問題,層層架構起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知識體系。設問時教師亦可巧妙運用反向思維訓練法,帶領學生向錯誤結論方向展開思考,學生在思考遇阻時自然得出正確結論,通過強烈的思維刺激達到強化理解效果的目的。再次,提高課堂利用率,強化教學效果。當代大學生普遍存在學習態度懈怠,自我約束能力差,聽課效果低下,有效學習時間不斷減少的現象,長此以往不利于學生的品格塑造。“問答參與式”教學法以“教師提問、學生回答、教師說明、師生總結”為教學活動的基本節奏,教師不斷提問,將冗長的知識點分解為若干個獨立的小問題,能夠幫助學生緩解聽課疲勞感,培養學習興趣。在不斷回答問題的壓力下學生不得不進行主動思考,從而形成良好的自律狀態。同時,高效的課堂利用率能給學生帶來充實感,對塑造積極向上的品格有裨益。綜上,“問答參與式”教學法意在幫助學生養成生動的關聯思考習慣,經過長期訓練,學生便能掌握“是什么、為什么、怎么辦”的思考方式。非但懂得“為什么-理解法律的價值”,更能掌握“怎么辦-法律的運用技巧”,對于民法理論思維能力的訓練有積極的啟發作用。

(二)“案例參與式”教學法與實踐思維能力的訓練

通常,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特別法課程在高年級開設。此時無論是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能力發展水平還是教學內容均已具備開展案例教學的條件。“案例參與式”教學法是與“問答參與式”教學法相銜接并配合適用的實踐教學方法之一。“案例參與式”教學法強調學生以角色扮演方式參與案例演練,分別體驗項目分析、風險評估、談判協作、文書起草、法庭審理及執行操控等案件發展的各個階段,拉伸參與案例的時間維度和思考深度,達到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的實踐思維能力的目的。

1.“案例參與式”教學法的優勢

第一,視角獨特,內容豐富。傳統案例教學法以糾紛事后救濟為關注重心,以模擬法庭審理為主要形式,教學形式單一、目的性過強,制約了實踐教學的效果。法律職業并非都是為訴訟服務的,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以風險防控為主旨的非訴業務的需求日漸強烈,迫切需要學生的法律素養中具備從事非訴業務的能力,因此實踐教學中應增加相應的訓練內容。參與式案例教學法打破傳統案例教學法的慣常模式,將參與案例的時間提前至糾紛發生前,進行更多的風險防控能力訓練,有利于改變學生的思維慣式,拓展視野。在教學效果上,實現案件分析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等綜合法律素養同時訓練的目的,對于實踐思維能力的培養有積極作用。第二,參與人多,趣味性強。以一個案例分兩組,每組成員5-7人為例,一項參與式案例演練需要10-14人參與。一個學期一個教學自然班進行3-4個案例演練,全班同學均可獲得參與機會。在演練過程中,組員分工合作完成階段性任務,逐步體驗案件發展走向,使案例生動立體,提高參與案例的濃厚興趣。團隊共享成績,有助于培養凝聚力和合作意識。第三,方式靈活,節奏可控。參與式案例教學法運用了案例情節設計、階段性文書寫作、面對面談判討論及成果匯報總結等靈活多樣的演練方法,為教師隨時依據階段性目標的完成情況對演練方向、效果、節奏等進行調控提供了可能。同時教師有機會因材施教,充分發揮學生特長,挖掘學生潛質,達到教書更育人的目的。

2.案例演練方法

教師預先對真實案例進行適當精簡,刪減法律關系過于復雜的或與民法教學知識點無關的要素,組織學生認購角色,學生以當事人身份模擬演練“法律關系設立、糾紛發生、糾紛解決”的全過程。表1為以抵押權為教學內容的案例演練思路。

三、變革考核方式以呼應“參與式”實踐教學法

(一)變革民法課程考核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閉卷考試仍然是我國大多數法學院校民法課程期末考核的主要方法。題型設計上采用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簡答題以及論述題為主的主、客觀題相結合的方式。上課時教師圍繞著概念、特點、性質、意義的教材體例進行講解,學生聽課的主要方式是記錄。應付考試的唯一手段是臨近考試突擊、機械地背誦記錄的知識點,記憶能力強者可獲得高分,反之則不然。然而背誦對思維的刺激作用很淺,記憶周期短暫,“考完就忘”成為了多數學生學習效果的形象評價。可以說,當“記錄”代替了學習過程中的理解和思考,學生無法提高對抽象知識的理解能力,養成主動思考的學習習慣;當“背誦”成為了應試手段,課程考核方式培養與考察的僅是學生的記憶能力,而非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考核的結果具有相當的片面性,限制了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3],無法實現培養學生實踐思維能力的教學目標。

(二)與“參與式”實踐教學法相呼應的考核方式設計

推行“參與式”實踐教學法,需對傳統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變革,著重關注考核形式的多樣性、評價方式的靈活性、考核結果的全面性和考核效果的實效性。具體而言,應減少期末考試的分值,增加實踐環節的計分比例,依據參與實踐教學的效果、課堂教學活動參與度和日常表現等要素做出綜合的成績評定。在考試組織形式上,期末考試可選擇綜合性案例分析題為主,總結比較式的理論分析題為輔的開卷考試形式,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表達能力和法條理解和運用能力。考試用案例可以來源于教學案例或以教學案例為主要素材,提高分析論理的難度要求。如此,既能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積極性,也能直觀體現課程教學目標的實踐性。實踐考核和日常表現考核的組織形式可由教師依據教學形式的需要進行靈活把握,但要注意因材施教。在從分值安排上,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40%,案例演練教學活動的參與效果占總成績的40%,課堂教學活動的參與度和日常表現占總成績的20%。分散期末考試的分值,增加總成績的構成要素,既能減輕學生期末考試的壓力,扼殺由此引發的不良學風考風問題,又能促使學生重視日常上課及表現,提高課堂利用率。同時,因參與案例演練和課程教學參與度的成績可以直接成為總成績的組成部分,能夠促使學生認真對待案例演練的過程,形成學生主動配合“參與式”實踐教學的局面,從而真正實現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思辨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綜合法律素養的目的,達到與“參與式”實踐教學法相呼應的效果。法學教育的長足發展需要對教學理念和方法進行不斷的探索和創新。本文設想的實現亦需要課程設置、教學資源調配以及考核方式變革等相關要素的協調和支持,并非能立竿見影,但所有朝正確目標發展的道路均值得嘗試。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法學案例教學模式的探索與創新[J].法學,2013,(4).

[2]E.博登海默.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與民法學教學的創新[A].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陳年冰.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與民法學教學的創新[J].中國校外教育(下旬刊),2009,(5):72-74.

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 法律邏輯學 教學方法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轉貼于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秦玉彬.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維學導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事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國工商管理碩士入學考試研究中心.2005年MBA聯考綜合能力考試輔導教材邏輯與寫作分冊.[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7月版

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第4篇

一、我國法律邏輯中的兩種不同邏輯觀 

1.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 

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主要體現在法律推理上,作為法律思維活動的主要類型及表現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是指法律人從已知的各類條件中得出法律結論的思維推理過程,在所有的法律交往行為活動中,都存在法律推理。對于法律推理,并不是由單純的技術手段、邏輯方法所構建的,而是基于司法實踐產生的,是一種實踐推理的結果。法律推理涉及到審、控、辯等三方,關系到控、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義務。法律推理是具有相應目的性的,要求推理的審、控、辯三方在多種方案中選擇出最佳的方案,從而推理出客觀的事實,達到相應目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明確控、辯雙方的爭端,其間接目的是為了解決控、辯雙方的糾紛,維護相關受害者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法律推理的實質是選擇某些行為的確定性,這種選擇是基于對目標的判斷,如在法律推理中,發現法律漏洞時,要進行填補,在法律規則中發現相互矛盾時,需要將其消除。 

在我國,形式邏輯對法律邏輯的構建有很大影響,當前市場上關于法律邏輯學的教材大多都有形式邏輯的影子,也就是在法律推理中,是以形式邏輯為主,在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規則中加入司法實踐,既三段論式推理,在這種三段輪式推理中,法律規范、規則是大基礎,而小基礎則是正當程序所確定的事實,法律結論是利用形式邏輯推理規則及規律,在大小基礎下“必然得出”。 

2.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 

非形式邏輯是與形式邏輯相對應的,非形式邏輯的核心在于論證,近年來,隨著西方法律論證理論的引入,我國對法律論證的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對于法律論證,從裁判結論的角度看,主要是對法律規范命題、實施命題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當性進行論證研究,從而保證裁判結論的準確性。法律論證還是對法律結論進行證明,從理論來源、確證標準等角度,可以結合不同情境、不同陳述建立不同的論證模式,這也使得法律論證具有很強的開放性。加上法律了論證是一個被人們所接受、認可的結論,使得法律論證在總體上呈現方法論的特色。因此,可以將法律論證看做是非形式的,其目的是為了給法律結論、裁決結果提供科學、合法的依據。對于法律論證,要想保證其是一個好的論證,必須滿足一下兩點要求:一是前提真實,二是推理有效。 

非形式邏輯是邏輯實踐轉向的體現,基于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主要具有以下幾點特征:①法律論證的可廢止性,即證明是可以廢止的,在法律論證中,當前提有所增加或者減少時,結論依據發生了改變,那么結論狀態就有可能發生改變,得出的證明也就有可能廢止。②法律論證的非單調性,對于法律論證,是無法套用形式邏輯規則進行簡單推理的,法律論證的非單調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規范、法律事實等構成前提和推出結論之間是不能由單調性決定的,也就是一個前提的改變,會對已經做出的結論產生極大影響,這也使得形式邏輯的范圍不適用于法律論證,只能通過非形式邏輯研究。 

二、兩種不同法律邏輯觀的評析 

1.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簡單比較 

在法律邏輯中,不管是形式邏輯下的“必然得出”法律推理,還是在非形式邏輯下的真實性法律論證,都是為了確保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的有效性,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對比: 

(1)結構上的一致與差異,對于法律推理,是建立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在結構上主要由大、小前提及結論組成,其最典型的結構就是司法三段論式推理。對于法律論證,一般認為其主要由論題、論據、論證方式等組成,而不管是法律推理,還是法律論證,都是過程性證明,是一個動態推導的過程。 

(2)內容及形式的比較,法律推理的研究思維與形式邏輯是相同的,單獨抽象出法律思維形式,其只注重“推”的形式,隔斷了推理形式和內容的聯系,違背了內容和形式同一的思維本質。對于非形式邏輯,其本身就是對思維內容進行研究的,法律論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內容,輔以形式,和單純注重形式的法律推理相比較,法律論證更加符合形式和內容同一的思維本質。 

(3)在有效性方面的同一及差異,形式邏輯要求所有的推理都應該遵循相應的規律、規則,如肯定前件式、矛盾律等,這也使得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推”形式的有效基礎上。非形式邏輯并不排斥邏輯的必要、充分條件集,非形式邏輯拒絕將邏輯形式看做是所有論證結構的基礎,在判定法律論證的有效性時,是從真實、合法、正當的前提進行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雖然都追求“有效性”,但是兩者的追求途徑是由一定差異的。 

2.兩種不同法律邏輯觀的得失 

法律邏輯的發展,特別是法律推理的發展,與形式邏輯有十分緊密的關聯,形式邏輯的規律、規則在法律推理中有很高的地位。在法律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中,法律推理可以說是形式邏輯推理的主要體現,而在法律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不明確的復雜案件中,單純的形式推理、司法三段式推理雖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但也不會因此而忽視形式邏輯。在實際中,面對復雜的案件,每一步推理論證,都是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堅持推理“必然得出”來保證推理的有效性,這樣才能避免法律推理脫離形式邏輯范圍,造成法律適用因人而異、因案而異,不利于社會穩定。在實際中,不能將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絕對化,應該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適用性進行全面分析,堅持程序與實體并重,在司法判決中加強釋法說理,在判決過程中注重法律推理的形式邏輯應用,通過法律推理的“必然得出”來提高判決的客觀性。

     非形式邏輯的發展對論證理論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對法律論證理論產生了很大影響。國際上對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理論的批評、質疑很少,但是在我國,關于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由于缺乏法律論證結構、特征、模式等的刻畫,導致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關于法律論證、法律結論的證成準則、規則及修辭等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法律論證為法律結論、裁決結果提供正當、合理、可接受理由時,缺乏了對結論真假的驗證,這也使得在進行法律邏輯研究時,一提到非形式邏輯,往往會看到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所存在的不足。而需要注意的是,非形式邏輯只看重前提的可接受性,忽視了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聯,這就要求應該從形式邏輯的“必然得出”對其進行完善。 

3.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融合 

在實際中,進行法律推理時,單純的形式邏輯難免有些不足,需要引入非形式邏輯推理,法律推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說服對應方,不管是控方還是辯方,其律師都是為了說服審判方,而審判方則需要說服所對應的法律素養、職業道德,然后為當事人解釋其決定。因此,需要利用非形式邏輯對形式邏輯進行填補,而法律邏輯也應該在法律推理中綜合應用法律論證。 

在形式邏輯結構下,有效性重點在于推理形式的“必然得出”,也就說如果前提是正確的,那么結論也就是正確的,但前提是否真的是正確的,并不受關注,也就是說其看重的只是“如果前提正確,那么結論就是真”。對于非形式邏輯,其論證的基礎是前提的正當、真實,只有保證了前提的正當、真實,才能確保其論證的有效,從這個角度看,可以通過非形式邏輯來對形式邏輯進行彌補,保證了前提的正確,然后在“必然得出”結論。對此,為了進一步實現法律邏輯的有效性,應該注重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之間的良好融合,實現邏輯上的一致、思維上的統一,既能保證客觀事實的真實還原,還可以確保推導過程的有效真實。 

三、總結 

綜上所述,不管是形式邏輯,還是非形式邏輯,在法律邏輯建構上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在形式邏輯下,在法律實踐中應用邏輯規律、規則,保證前提和結論的“必然得出”推導關系,從而確立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標準。在非形式邏輯下,在法律實踐中應用邏輯論證評價理論、修辭理論,從前提的恰當性、真實性來論證結論符合法律理性,從而構建法律論證分析評價體系。在實際中,為了進一步促進法律的客觀性,需要注重形式邏輯和非形式邏輯的良好融合,從而實現司法理性。 

參考文獻: 

[1]張曉婷.淺議法律邏輯學的研究方向[J].法制與社會,2013(25):1-2. 

[2]李楊,武宏志.論構建法律邏輯新體系的觀念前提——對“天然邏輯”理念的一個發揮[J].法學論壇,2015(4):53-62. 

[3]魏斌.法律邏輯的再思考——基于“論證邏輯”的研究視角[J].湖北社會科學,2016(3):154-159. 

[4]劉文麗.如何正確處理法律文書的格式要素與法律邏輯要素之研究[J].農家科技旬刊,2016(10):36-37. 

[5]席煜翔.形式法律推理與實質法律推理[J].青年時代,2015(19):86-87. 

[6]李娟.法社會學視野下的法律邏輯概念、特征與功能探析[J].嶺南學刊,2017 (2):86-92. 

法律思維規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邏輯推理 經驗推理 分析推理 辯證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起源

法律推理作為一種制度實踐興起于英國,與其法律傳統有密切的聯系,法律推理在狹義上,是指以英國為代表的判例國家自17世紀以來司法審判判決書的判決報告制度。這種稱為法律推理的判決報告一般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詳細敘述,控辯雙方的主張和辯論的綜述,常常還會有法官對自己判決的正當理由所陳述的觀點,以及對訴訟雙方的特殊判決的陳述。

二、形式主義法律推理與邏輯推理說

(一)在早期的自由資本主義社會,形式主義法律推理便萌芽發展了,它是第一個制度形態的法律推理形式

具有“獨立自主性”,“形式正義非實質正義”,“正當性、合理性”的特點。“獨立自主性”表現在許多方面:一是法律規范的內容不再是政治思想或宗教觀念的機械重復;二是成立了專門負責審判的國家機構;三是法律推理不同于科技推理或政治思想推理,四是法律職業形成了具有法律人特色的的活動方式、教育培養方式。“形式正義非實質正義”指把普遍的、一貫的規則作為正義的基本理念,并認為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則只有不包括價值判斷,其推理得出的結論才是正確的,有效的。“正當性”就是要證明推論是按照普遍的、統一的法律規則作出的。

(二)邏輯推理說是18-19世紀在西方法律界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推理學說,它是形式主義法律推理說的代表性學說

邏輯推理說是由英國分析法學派創始人奧斯丁開創的,其理論觀點為,法官通過查找和發現適用案件的法律規則并運用演繹推理便可以得出結論,這種機械的法律推理觀念要求法官不以個人價值判斷干擾正常的法律推理活動。它是法治理念的體現,法治理念就是要求結論必須是大前提(法律規定)與小前提(案件事實)邏輯推理的必然結果。

三、經驗法律推理說

經驗主義法律推理說是對邏輯推理說的否定,現實主義法學派和新實用主義法學派就是采用這種法律推理觀。它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弗蘭克、霍姆斯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對邏輯推理說的“僵硬性”的批判,第二階段是以佩雷爾曼、波斯納為代表的新實用主義法學對邏輯推理學說的批判。

休謨,“每個結果都是與它的原因不同的事件。因此,結果是不能從原因中發現出來的,我們對于結果的先驗的擬想或概念必定是完全任意的,因為還有許多其他的結果,依照理性看來,也同樣是不矛盾的、自然的。因此,我們如果沒有經驗和觀察的幫助,要想決定任何個別的事情或推出任何原因或結果,那是辦不到的。”休謨的經驗論對現代法學家的思想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我們在現實主義法學,新實用主義法學的理論觀點中都可以找到休謨思想的影子。

(一)現實主義法學派以“經驗”為武器的對邏輯推理說進行批判

霍姆斯法官提出了“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的格言。這里所說的邏輯,就是指形式主義法律推理的三段論演繹推理,即大前提加小前提得出結論。所謂經驗,包括“可感知的時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覺知識,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見”。

(二)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分為“規則懷疑論”,以盧埃林為代表,和“事實懷疑論”以弗蘭克為代表

“規則懷疑論”者懷疑在案件事實確定后,紙面規則能否有效的用來預測法院判決,“事實懷疑論者”認為,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主要由于于初審案件事實的不確定性。

盧埃林“在我看來,那些司法人員在解決糾紛時的活動就是法律本身”。弗蘭克“不管紙面上的規則如何精確和固定,但由于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捉摸不定的,要想準確的預測判決,是不可能的。”現實主義法學完全否認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一般法律規則、法律原則,認為法律只是針現實中的具體權利義務的活的規定,而不存在一整套法律規范體系。它試圖用“行動中的法律”概念代替分析法學“本本中的法律”概念。它積極的一面為,法官可以不用機械的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則,法官個人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得到了最廣泛的發揮和認可。

(三)比利時哲學家佩雷爾曼1968年提出了他的稱為新修辭學的實踐推理理論

佩雷爾曼認為新修辭學是對收聽者或閱讀者進行說服教育的一種活動,運用的手段是語言和文字。形式邏輯是手段的邏輯,它只包括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兩種論證方法,為了填補形式邏輯的不足之處,引人了新修辭學的實踐推理理論,它是關于目的的辯證邏輯,是進行價值判斷的邏輯。佩雷爾曼認為,新修辭學的許多方法“已被法學家長期在實踐中運用,法律推理是研究辯論的最理想的場所。”他認為,在有關法官判決的司法三段論的法律思想支配下,明確性,一致性,和完備性是對法律的三個要求。但是,當一個法律不能滿足這三個要求時怎么辦呢?法官必須通過解釋消除法律規則的含糊不清,防止不同法律規則的相互矛盾沖突,必要時還要由法官通過解釋法律或創制判例來填補法律的空白漏洞。這些智力手段就是是辯證的法律邏輯,問題涉及對法律實質內容的而不只是形式推理。應用這種辯證的法律邏輯,必須要求法官在某種價值判斷的指導下完成自己的推斷任務。這些價值應該是公平公正合理的,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的,和有實際效用的。

(四)新實用主義法學家波斯納1990年在《法理學問題》一書中提出了“實踐理性”的新經驗推理說

波斯納在對邏輯推理說的批判中認為,不能完全否定邏輯推理說,演繹邏輯的三段論推理對于維護法律的確定性、穩定性、可預測性、統一性和法治原則起著重要作用。但是,邏輯推理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限于解決簡單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對于那些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和一些涉及宗教倫理道德問題的案件,邏輯推理就力所不及了。在法庭辯論等場合,僅憑邏輯推理不能判斷相互對立的論點中的那一方的論點是正確的。所以,他主張用“實踐理性”的推理方法對邏輯推理加以補充。實踐理性被理解為當運用邏輯推理尋找不到適合的法律規則時所使用的多種推理方法。

四、理性重建的法律推理學說

麥考密克把法律推理當作實踐推理的一種類型來加以研究,批評了極端理性主義,他認為,法律推理是理性與實踐的結合。他是通過一系列真實的案例來展開、說明并論證自己的觀點的,其中也包含了理論上的論述。他稱這種研究方法為“理性重建”。除了形式正義的要求外,法律推理還有一致性和協調性的要求。一致性要求是指確定某項法律規則是否適用于案件時(即該規則是否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根據不同的法律解釋,不同的事實分類在兩個規則中選擇其一時,決對不能同這一法律體系中的其他任何法律規則發生矛盾。協調性的要求是,即使不發生邏輯上的矛盾,在法律推理中也不應該提出一個同該法律體系中的其他規則不配合,不協調的規則。后果推理問題本質上是法律推理的目的論問題。如果按形式主義和邏輯推理說的觀點,法官只要不違反演繹推理的規則,他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是正確的。法官不必考慮他的決定是否符合實質正義,是否符合人類理性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為法官沒有向社會負責的義務,他的義務只是向法律負責。至于法律規則是否合理,是否刻板,那是法律制度設計者的事情。但是,按照后果論的觀點,法官必須考慮實質正義的問題,必須考慮自己法律推理的社會后果。如果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則,法官就應該根據價值,倫理道德或者財富最大化的功利主義等原則作出決定,這就是法官的價值判斷。

五、法律推理方法的分類

(一)博登海默:分析推理(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辯證推理

1.演繹推理:邏輯形式就是“規則加事實產生結論”,即大前提加小前提等于結論。演繹推理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推理方法過于簡單,而現實的法律問題是復雜的,決定演繹推理只能在處理簡單案件中發揮作用。二是在大小前提都虛假情況下,而推理得出的結論卻可能是真實的。例如,所有的希臘人都是聰明的,蘇格拉底是希臘人,所以蘇格拉底是聰明的。可見,三段論的有效性主要不取決于推理的邏輯形式,而是取決于推理的依據即大前提、小前提的真實性、有效性。演繹推理的大小前提的真實性、有效性需要推論者自己去尋找。發現大前提的解釋推理令所有的研究者感到頭痛因為它主要依靠價值判斷和政策分析,邏輯方法在其中幾乎不起什么作用,而確定事實的真實性完全不是一個邏輯的問題。

2.歸納推理:其基本邏輯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An是B,所以一切A都是B。歸納法在確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時常常遇到兩難處境,一是在從大量的判例中發現許多的可能適用的一般法律規則時,不能確定適用那一個法律規則最好,二是在從大量的判例中發現一種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時,仍然不能確定將這一規則適用于當前的現實中案件是否為最好。歸納推理本身具有局限性,與人們在法律推理中被這種局限性誤導而得出錯誤結論是兩回事,在這方面,霍姆斯曾經指出,法律形式主義在運用歸納推理時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把歸納所需要的原始資料看做是不含時代因素、沒有時間和歷史的抽象的東西,把從中歸納出的法律原則視為歐氏幾何那樣的僵化定理。在運用歸納推理解釋判例或成文法的過程中,確實有一個忠實原意和發展創新的問題。由于歸納推理不可能對某類事物或現象進行全部考察,所以它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它的結論具有或多或少的可能性。歸納推理方法實際上常常作為演繹推理的一種補充工具。

3.類比推理:類比推理是根據兩個對象某些屬性相似而推出它們在另一些屬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邏輯形式是:A事物具有屬性1、2、3、4,B事物具有屬性1、2、3,所以,B事物具有屬性4。類比推理方法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公式是:A規則適用于B案件,C案件在實質上都與B案件類似,因此,A規則也可適用于C案件。類比推理與從判例出發的推理聯系最密切。有學者認為判例學說下的推理主要是通過類比進行的。它有三個步驟:(1)識別一個適當的基點,即對本案來說最具權威性的判例。這個基點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可以被后來的案件否決,“否決的案件就取代被否決的案件成為后來這類案件的具有權威的基點,從而改變了法律。(2)描述基點情況與問題情況的相同點和不同點。(3)判斷事實上的相同點重要,還是不同點重要。即是應該依照判例,還是應該區別判例。類比推理同時兼有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的一些特征,關于類比推理的局限性,象歸納理論一樣,它所揭示主要是法律推理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引起這種結果的論證過程。

主站蜘蛛池模板: 阿拉善左旗| 平遥县| 雷州市| 蓬溪县| 孝昌县| 墨脱县| 鸡西市| 中江县| 兴隆县| 漳浦县| 忻城县| 贞丰县| 盐池县| 秦皇岛市| 临邑县| 米易县| 大荔县| 西乌珠穆沁旗| 府谷县| 平泉县| 达孜县| 迭部县| 于田县| 镇雄县| 武功县| 汉阴县| 威海市| 德州市| 维西| 阿勒泰市| 苗栗市| 阿克| 克拉玛依市| 炉霍县| 阆中市| 赤壁市| 寿阳县| 本溪| 于都县| 伊春市| 凤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