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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勞動者;法律地位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實現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打破教師任職終身制,實施教師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動和競爭上崗為特征的師資管理體制。但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教師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導致高校教師聘任制偏離了預期目標。
一、教師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師的法律地位指教師在法律規定下與其他主體之間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其性質與內容具體體現在我國現實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1]。然而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教師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沖突的。
《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第17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師與學校之間是基于合同的聘任關系具有合同關系的基本特點,即:(1) 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師和學校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學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權,不受他人干涉,教師也具有完全的選擇權,有受聘的權利也有拒聘的權利;(2) 聘任關系的契約性。一旦雙方就聘任達成意向,簽訂聘任合同之后,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約束,不得違反,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這一規定基本明確了教師聘任的形式和內容,對教師與學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相應規定,為教師聘任制的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教師法》對雙方在聘任過程中產生糾紛的救濟途徑,除申訴(這一方式也仍有許多爭議)這一方式外,卻沒有再明確其他途徑,使得教師聘任合同的性質成了一個十分模糊的問題,也成為有效實施教師聘任制的一個障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法釋[2003]13號),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辭職、辭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為解決教師聘任中的法律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這一規定又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與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勞動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1994年9月5日勞動部辦公廳頒發的《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指出,“本法的適用范圍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但由于我國一直實行勞動與人事雙軌管理,在教師的身份仍被視為“干部”的情況下,教師與公立學校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認為是“勞動合同關系”,其后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未進一步明確;同時根據《教師法》,由于教師的待遇與公務員待遇存在一定比照關系,因而事實上《勞動法》將教師與學校聘任糾紛排除在其調整的范圍之外。
其次,《教師法》在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一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1)申訴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救濟方式之一,如果教師是勞動者且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是勞動合同的話,申訴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適的;(2)這一條規定除了提供申訴這一救濟方式之外,沒有規定其他的救濟途徑。由于申訴是一種非訴訟意義的救濟制度,因此,這一規定有排除其他救濟手段的嫌疑。朱應平也認為《教師法》、《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只規定申訴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目前對教師法律地位規定不明,認識不清,甚至認為教師與學校之間屬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2]
二、教師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參照相關的法理學理論,筆者認為,在聘任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應定位為勞動者。
1.長期以來,我國實施勞動和人事雙軌并存的管理體系,在立法時對普通工勤人員與干部做出了區別對待。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立法所依賴的社會背景已完全發生了改變:企業勞動制度的改革已經初步完成,通過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實現了職工身份的融合,干部與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經被淡化和取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雖然滯后于企業單位,但各個事業單位也已經初步建立并實行了聘任制,逐漸通過人事、全員招聘等形式實現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國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雖然機關法律法規仍有欠缺,但經過長時間的探索與總結,專兼結合項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職、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廣泛接受、推廣,按需設崗、靈活流動、嚴格考核、重視保障等觀念也已為大多數教師與管理者所接受。從這一意義上講,公立高等學校的教師已經初步滿足了《勞動法》對“勞動者”這一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條件的要求。
2.從關于“勞動者”主體界定標準的理論發展來看,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勞動契約關系存在應以同時具有從屬關系存在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為標準,即:(1) 雇主可單方決定勞動提供者的工作時間、地點、工作任務的具體種類等勞動條件。在此情形下,勞動提供者處于雇主廣泛的單方決定勞動條件權限下,為適當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經濟利益,當然應將其納入勞動者范圍;(2) 雇主擁有對勞動提供者的懲戒權。在此情形下,勞動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從屬性,原則上應將其納入勞動者范圍;(3) 勞動提供者提供的勞動具有專屬性。即勞動者須自行提供勞動,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勞務。若勞動提供者根本無須自行向雇主服勞務,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勞務,則顯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權約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從屬性,不宜納入勞動者范圍;(4) 雇主對勞動提供者的勞動報酬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并且從勞動提供者的角度觀察,該勞動報酬與其提供的勞動具有一定的“對價性”。[3]
比照教師的工作,可以發現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任關系也符合以上特點:首先,教師的勞動時間、地點、任務等勞動條件一般情況下是由學校自行決定的,教師有服從的義務且不得隨意更改;其次,學校對教師的勞動具有管理和懲戒權,學校可以按照校紀校規對不服從學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教師進行相應的處分;第三,教師的勞動具有專屬性,即教師的勞動過程必須由教師本人來實施,不得由他人代勞;第四,在實行財務包干以后,各高等學校對財務收支具有獨立自主的支配權,因而對教師的勞動報酬具有較高的自主權。由這些條件和勞動者主體的界定標準相對照,公立高等學校教師基本符合界定標準的要求,因此從法理上講可以定位為勞動者。
3.我國公立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的最終目的是將教師作為勞動者。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師聘任制經過試點、推廣,1993年國家頒布《教師法》規定實行教師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師終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學校靈活的用人機制,實現教師與崗位的有機結合,使公立高等學校能根據自己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聘用到符合資格要求的教師;使成千上萬愿意從事教師職業、也有資格從事教師職業的人能夠加入到教師隊伍,使不愿意從事教師職業和不適合從事教師職業的人能夠順利分流到其他行業,實現教師隊伍合理的人才流動,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從而提高教師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也能使國家做好教師隊伍的監督與管理,抓好教師隊伍建設。
4.在法學理論上,將教師定位為勞動者,教師通過基于平等自愿的勞動合同與學校產生法律關系,把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權利義務明確化,將對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護產生積極影響。
有學者認為,高等學校是從事教育公務的機構,是作為特別公法人執行教育公務,必須通過其法人成員的活動得以實現,而教師是高等學校法人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通過參與高等學校的管理、進行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使高等學校的教育公務得以順利實施。而高等學校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它可以根據情況運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員,其聘用應該納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傭之中。[4]這種觀點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顯示了高等教育中國家教育權的存在。[5]但是也應看到,我國法學理論由于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特別是由于我國商品(市場)經濟嚴重滯后,以及相應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發達,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法學一直拒絕接受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方法,從思想認識的角度看則是與列寧關于國家干預“私法關系”的理論是分不開的,雖然這一觀點在后來被認為是對列寧思想的誤解[6],但卻導致了我國在所有的部門法體系中都貫徹有一種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義”思想,將整個學校內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視為管理的要素,因而導致對其中人(教師和學生)的主體性重視不足,甚至出現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員合法權益的情況。而只有將教師定位為勞動者,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
三、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的完善
綜上所述,完善教師聘任制,應從教師的勞動者法律地位的確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第一,應該將以主體確定法律適用范圍的方法改為以內容確定法律適用范圍的方法,即將《勞動法》中關于勞動者的表述改為“用人單位聘用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法(公務員、軍人、武裝警察及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就將教師明確地納入到了勞動者的范圍之中,為其權利、義務的框定與實現、法律救濟的途徑與程序等奠定理論基礎。
第二,通過加強對教師行業的監管保證國家教育權的實現。有人擔心,如果將教師定位為普通勞動者,其所擔負的教育職責這一涉及社會發展的目的如何實現,這實際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能。因為根據《教育法》及《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涉及教師的制度主要有3個,即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聘任制度、教師職務制度。而從教師資格制度來說,它是保證教師隊伍來源質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師職務制度則是評價和考核教師發展質量的重要體系。從其性質上看,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家對于教師資格的認定屬于行政權范圍,國家負有監管和認定的責任;教師職務制度是指根據學校教育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設置的教師不同崗位職務的統稱。雖然在教師職務評審中還存在著高等學校在教師職務評審中居于何種法律地位、職務評審是學術行為還是行政行為等許多法律問題,但從目前實施的現實情況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本身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類似于一個獨立法人內部設立的工作機構,只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從其權力淵源上看,這種權力是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權力的一部分,《教師法》第16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高等教育法》第47條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國家通過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對教師資格和教師職務制度的監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證國家教育權的實現。
第三,按照《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要求,完善教師聘任制度的相關具體措施。如根據要約與承諾的步驟設計聘任合同,對格式合同的內容、集體合同的制訂與范圍的規定等進行完善,對教師報酬與工作條件保障、權利與義務等進行詳細規定,對教師救濟程序進行必要的規范與明確等,使教師與學校所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權責清晰的法律關系。
第四,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保障教師基本權益。如教師與學校聘任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合法原則,相關內容及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機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針;應建立公開透明的選拔考核制度;應規范解聘條件及相關程序;要落實好落聘人員的安置等,從而使勞動合同真正起到擇優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師的基本權益。[7]只有這樣,我國公立高等學校的教師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進一步深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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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初中政治 法制教育 教學滲透
1999年3月15日,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誠然,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武器,在每個人生活中都扮演著重要作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僅要遵紀守法,還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初中階段教學中,思想是對學生實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徑,需要教師在教學中重視法律知識的滲透,發揮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實際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識教學不健全成為當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學面臨的難題。本文結合這些問題探討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對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法制教育滲透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個比較普遍和常見的問題。究其原因,教師在教學中對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應試化教育現象嚴重,影響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總結下來,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法制教育滲透存在的問題如下:
1.教師法律知識體系不健全。
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筆者認為需要教師在教學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識,尤其對《法律基礎知識》有系統的了解。但是,實際教學情況卻是這樣的:對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師而言,他們并沒有經過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和學習,很多教師的法律基礎薄弱,連教師都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甚了解,何談在教學中滲透法律知識呢?教師法律知識的空白,影響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從而影響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學全面發展。
2.應試教育理念影響法制教育滲透。
當前,對于絕大部分學校而言,“升學率”依然是衡量學校教學效果好壞的重要標準。對于升學率的重視,不僅是學校,還有來自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和家長的關注。因此,為了迎合當前社會的需要,很多學校在教學中將升學率作為評價教師教學效果的標準。這就使得很多教師在教學中面對日益激昂的素質教育呼聲置若罔聞,教師只能將教學核心和重點放在提升學生考試成績上,而對于所謂的全面發展,所謂的素質教育則一般視而不見。教師這種教學理念影響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并影響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
3.教學內容狹隘,難以實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來,信息技術迅猛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普及與運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但同時,網絡暴力及各種消極信息盛行,影響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觀和人生觀,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教師在教學中更加應當強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實際教學中,很多教師的教學重點都是放在課本內容上,教師根本不結合信息技術手段創新和豐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學,難以實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從而影響初中思想政治教學全面發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對策
針對當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滲透存在的問題,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師應當自覺承擔起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法制教育滲透,全面增長學生的法律知識,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懂得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結下來,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教師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滲透法制教育:
1.加強學習,夯實教師的法律基礎知識。
對于初中生而言,他們需要了解的不過是法律一些常識和基礎知識,教師不可能給學生講解多么深奧的法律知識。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當加強學習,通過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學校還應當強化對教師的培訓,而法律知識培訓應當是思想政治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教師法律基礎知識的夯實有利于促進教師在教學中結合教學內容進行相應的法律知識教育,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2.培養學生遵守校規校紀的好習慣。
好的習慣可以讓人受益終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教師應當培養學生遵守校規校紀的好習慣。因為對于在校學生而言,最能約束他們日常行為習慣的,無非就是學校的校規校紀。如果學生連最基本的校規校紀都遵守不了,何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教師要培養學生遵守校規校紀的習慣,為法制教育的滲透奠定基礎。
3.結合時事熱點滲透法制教育。
時事熱點是思想政治教學的重點,也是難點。相比較快速發展的社會而言,任何一門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尤其對于思想政治這種需要關注時事熱點的課程,需要教師在教學中緊密結合時事熱點滲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師在教學中要緊密結合當前國內外發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頗有爭議的話題,教師要結合法律常識在給學生講解時事熱點的過程中灌輸法律知識,讓學生用全面眼光看待問題,提升學生的法律修養。
4.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制觀。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教師要結合課堂教學內容和課本教材,在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制觀。在課堂中創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環境,讓學生自覺遵守課堂教學紀律,遵守班規班紀,提升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律常識。
總而言之,法制教育是初中思想政治教學的重中之重。初中思想政治教師要認識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認識到當前初中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善于結合當前最新教學理念,結合新課程改革要求,重視法制教育滲透,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能力。
論文關鍵詞:高職教育;教師;立法;教師資格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遞增,促使高等職業教育蓬勃發展。在高等職業教育體系諸多環節中,教師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優質的師資隊伍,已經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研究的重要課題。目前,對于規范高職教師的法律主要依據是《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這些法律立法時間較早,并沒有隨著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加上高等職業教育又有別于其他的教育體系,與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參照的法律顯得極不適用,直接導致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存在諸多問題,現已成為制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為此,有必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整合、修訂,并結合我國現有國情,有針對性地借鑒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及其相關的配套制度,明確教師規范,使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有法可依。
一、高等職業教育師資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單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規,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有關教育的法規性文件,初步構成了我國的教育法規體系。針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師資,可依據的立法規范主要散見于《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國家關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來為全面規范和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我國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員制定的單行法,為規范教育隊伍建設、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著重對高等教育的特殊問題作出補充性的規定,或根據高等教育的實際情況對《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具體化的規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職業教育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職業教育法。它以《憲法》和《教育法》、《勞動法》為基本依據,為我國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職業教育配套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使我國職業教育辦學有法可依。
1993頒布的《教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1995年,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2000年,教育部頒發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2001年,教育部陸續頒發了《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對教師資格的認定范圍、資格申請、認定程序、學歷條件、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和細化,對教師資格證書的法律效用、主要內容、證書格式、證書補換發、證書編號、管理責任等事項也作出明確規定。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教師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二、高等職業教育師資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對于高等職業教育教師的管理仍然依據的是《高等教育法》。眾所周知,高等教育與職業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體系,如果繼續參照高等教育教師的職業要求,一方面不能夠滿足職業教育對教師規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對高職教師的培養,進而減緩并阻礙職業教育的發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對普通高等教育教師晉升職稱的科研能力有明確的規定,而高等職業院校教師晉升職稱時仍然依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教師們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為高職教師實踐能力的培養和實踐知識的儲備,長期下來必將造成高等職業教育師資水平的滑坡。
1996年頒布并實施的《職業教育法》也是職業教育辦學所依據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礎性的職業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沒有進行法律的修訂更新,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并不能解決職業教育教師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該法第3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第3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僅有兩條法律明確了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及教師來源問題,但在具體的操作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總之,在高職教育立法方面,盡管可參考借鑒的法律眾多,但是能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卻不足,不利于師資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相關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的缺失
教師資格作為一種國家法定的職業資格,具有很高的權威性,但我國目前的教師資格認定具有非嚴格性,比較籠統,形成一個制度“一統天下”的局面,沒有兼顧各個教育層面的特殊要求。從制度層面看,我國《教師資格條例》中涉及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條款沒有很好地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和內涵,造成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單獨條例缺失。對高職教師的資格認定更多的是參照普通高等教育對教師的要求,導致了高職教師資格認定模糊。例如,高等職業的師資應該包含理論課教師和實踐課教師,每種類型的教師應該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但事實上卻沒有嚴格的規定。從現實層面看,高等職業教育需要更多的雙師型教師,但由于《教師資格條例》沒有對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作出規定,高等職業專任教師中具備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的普遍較少,很多教師仍來自普通(師范)高校或職業技術師范學院。高等職業院校專業課教師缺少對相關技術與職業的了解,操作實踐能力甚至還不如學生。這些問題,僅靠一個全國統一標準的教師資格制度是無法解決的。高職教師資格制度的缺失對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在客觀上沒有強制性保障和促進的作用。
2.高等職業院校教師培訓制度的缺失
與德國相比,我國在高職教師的培養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德國法律規定了各類職業教師的任職資格,其中包括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學方面的培訓。德國職業學校的理論課教師必須通過兩次國家級考試,在第二次國家級考試前,必須在教育學院進行1.52年的教學研討和實習,反復總結評比,合格后才能上崗。我國的大部分高職教師卻是從學校到學校,從課本到課本,不僅不能理論聯系實際,而且與社會脫節,知識逐漸老化。多數新教師也是大學畢業后直接進入高等職業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學、教育學的專門培訓。雖然現在也規定新教師上崗前必須經過心理學和教育學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約束。
3.職稱評聘機制缺乏科學性
目前,高等職業教育教師的職稱評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評定系列,但高等職業教育與高等教育屬于不同的分支,對于學生的培養目標不同,高等職業院校主要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師應當是專業實踐的行家,而現行的職稱評定標準卻是研究型、學術型的,這與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相矛盾。
三、高職教師人事立法規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發達國家普遍重視立法,立法也是各國政府對職業教育進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職業教育的不斷發展壯大,是各國對職業教育進行有效宏觀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經驗。同時,這些國家十分重視法律的導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發展舉措,都以法為先導,通過立法來確定改革、發展的目標與任務。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當前我國亟須做好兩件事:
一是頒布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現今的教育法律已經遠遠不適用職業教育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亟須頒布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用法律明確高職教師的規范,提升教師的素質,引導高等職業教育穩步發展。
二是整合現有法律資。高等職業教育法可以借鑒西方的法律,對現有法律進行相應的整合,對于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增補。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國家應該高度重視職業學校教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問題,把高職教師的準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為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僅有教師數量的增加是不夠的,需從提高高職教師素質、規范教師資格著手。可以參照《高等教育法》及《教師法》的相關規定,遵循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律,盡快制定并出臺體現高等職業教育內涵與特色的重點突出對高職教師專業技能的要求的高職教師資格制度及實施辦法。
2.建立教師培訓制度
高等職業教育更加強調教師的技能。教師要不斷地更新知識,提高社會實踐的能力,培訓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職教師培訓制度尤為重要。一方面,可以讓教師進行基礎理論知識的更新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嘗試每年教師有23個月的企業實習,學生的實習實訓基地同樣也安排教師實踐,每位教師的實踐時間不得低于相當的實習學時,并將其納入工作量。本著師資能夠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培訓制度應當法定化。
3.改進職稱評定機制
改進高等職業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辦法,制定一套適應高等職業教育教學實際情況的職稱評定標準和辦法,單獨成立高職教師職稱評審機構,與本科院校分開評審。通過職稱評定機制的改變,引導教師將研究實踐與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密切聯系起來。
4.其他相應的保障措施
一2016年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總結
本學期,我校依然把加強對少年兒童的法制教育、預防和減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納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的治理規劃之中,廣泛動員教師、學生家長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就我校本學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如下小結:
一、強化領導、認識到位,制定宣傳教育齊抓共管的機制,為做好學校法制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處組織實施,動員組織學校教師、家長積極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并將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師的考核目標,形成了統一規劃部署、檢查考核制度,明確各位教師的責任;從組織領導、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內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進行布置,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形成了較濃厚的氛圍。
聘請東阿縣司法局張慧同志舉辦專題法制講座,講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經過多年的實踐,我校建立健全了學校法制教育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了校長監督、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德育處組織班級具體實施、師生共同參與、全社會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實踐證明,這種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符合客觀實際,是開展學校法制教育,預防學生違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以充分利用好學校主陣地的資源,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以學校為主陣地,突出對學生從正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使與學生學習和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廣泛普及。充分利用課堂進行法制教育,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了《九年義務教育法》、《國旗法》、《國徽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講解這些法律、法規,使學生了解了我國法制體系,增強學生的道德觀念、法制觀念。能夠自覺地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用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
同時,利用國旗下講話、黑板報、等陣地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規都是通過這些陣地向學生進行宣傳的,通過組織學生觀看法制電視節目,閱讀法律書籍,使對學生的教育內容更充實、更具有說服力、更加形象生動。從而加強學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們守法的自覺性。我校在教育方法上注重傳授法律知識與提高法律意識相結合;法制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相結合;普法教育與依法執教相結合;課堂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形成了我校的法制教育特色。
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使與學生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基本普及。
二2016年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總結
讓孩子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藍天下學校是育人的基地,校園是縮小了的社會,以法治校、以法治教、依法育人、育人尊法是當前教育和教育管理的規范之一,如何讓我們的教育對象知法、懂法、守法,如何讓孩子們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藍天下,讓他們健康成長,迅速成材,也是當前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是我們正處在法律日趨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日漸增強的時勢下,在學校中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地開展法制教育已是勢在必行、切不可忽視的了。本學期以來,我校有計劃地開展了一系列的法制教育,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績。
接上級指示精神后,校領導班子立即集體學習文件,及 時安排部署,成立了學校“法治進校園”活動領導小組,以 王校長為組長,杜主任為副組長,各班班主任和班級安全委 員為成員的安全小組成功組建。領導小組加強對學校法治工 作的研究、督辦和管理,建立學校法治工作校長負責制,落 實各項工作的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并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 定法治進校園實施方案,確定工作任務,整治重點,對工作 進行具體安排部署使各項計劃、 要求和任務落實到位。
同時, 我校將這次活動納入中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并建立相對 應的獎勵制度。加強全班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 確保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開展。
二、立足實際,充分發揮學生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1 我校把培養青少年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作為學校的 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 點和接受能力,堅持品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并重,理論教育與 實踐活動并行,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逐步 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學校每學期組織學生學習《義務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且聘請懷遠縣榴 城鎮土樓小學派出所李所長作法制報告,加強青少年學生守 法的養成教育,使他們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養成 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不斷提高法律意識。
通過搭建各種平臺, 形成學校、 家庭、 社會“三位一體” 的師生法制教育宣傳網絡。主要做法: 1. 在校園制作法制宣傳欄。強化師生法律意識,升旗 儀式上利用“國旗下講話”對全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
2. 利用校園廣播站時間,法制辦公室選拔學生干部定 期廣播,進行法制宣傳。
3.借助《品德與社會》課程這個教學的平臺,對學生進 行法律和思想教育,通俗地、多角度地對學生進行的危 害教育,讓學生從小學會拒絕,珍惜生命。
四、開辟第二課堂,拓展法制教育的途徑。
通過各學科教學滲透,班團隊活動以及舉辦法制講座、 法律知識競賽、觀看法制教育視頻等多種形式,注重我校青2 少年學生法律素質的養成教育。首先,學校組織了一次師、 生法律知識考試。其次,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在全 校師生中開展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活動,為師生舉辦《道路交通法》知識講座,并將有關圖片 在校園內巡展。再次,全面開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每 學期我校都開展禁毒知識講座,舉辦禁毒圖片展覽,發放禁 毒宣傳資料、播放禁毒教育片,力爭所有師生都能接受“珍 愛生命,拒絕”知識教育,擴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面。根 據本地和本校的實際,在學生中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五、班內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制教育宣傳氛圍。
首先,加大遵紀守法文化氛圍的建設,如教室黑板報定 期出法制教育專欄;校園廣播對全體學生生進行法律法規知 識宣傳與教育等。其次,引導學生懂得撥打法律服務熱線和 青少年服務熱線。最后,舉辦和開展各種法律知識競賽、征 文、演講、文藝演出等形式的法律宣傳教育活動。
六、 充分利用周會課與課外活動, 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利用周會課、課外活動組織學生生動有趣、深入地學習 《憲法》、《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 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學 生的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抵制 不良誘惑,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同時,還根據本班的3 實際情況召開主題班會,圍繞有關法律法規,展開廣泛的學 習討論活動,激發學生守法用法的積極性,充分認識學法、 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青少年學生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加強學校青少年 法制教育,是貫徹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我們通過開展“法 制進校園”工程,不僅能夠有效地預防青少年學生違法犯罪 的發生,而且能夠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懷遠縣榴城鎮 土樓小學4
法制宣傳進校園工作總結_法律進校園活動總結法律進校園宣傳周活動總結郭塬小學 2016.9 法律進校園宣傳周活動總結我校根據縣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 緊緊圍繞 “法 律進校園”這一主題,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面開展了青少年 律宣傳教育周活動,取得了好的成績。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全面開展我校法制宣傳教育周活動,學校下發了《法律進 校園》活動的實施方案。學校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活動周專門 領導機構,制定了活動方案,明確了工作任務,落實了工作責任 和措施。
二、圍繞中心,突出重點 法律進學校宣傳周期間,我校緊緊圍繞“憲法在我心”這一 主題為中心,突出重點,創新形式。通過家庭、社會、學校“三 位一體”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大力宣傳與小學生健康成長密切 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是家長與學校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切合實際的 法律法規的教育,如學校把法律法規打印成宣傳單,發給學生帶 回家,讓學生在家與父母一起學習。使他們在學習法律法規的同 時,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質。二是把小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列入 工作的重點。活動項目包括小學生法律知識講座、法制教育片展 播、法制圖片展示等。三是聘請民警來校講課,在法律進校園宣 傳教育周期間,為青少年學生上好了一堂高質量的法制課,認真 為學生輔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 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是通 過開展了一系列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對青少年學生進 行生動、直觀、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引導廣大青少年學生理解 法律精神,尊重法律權威,增強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自覺履行法 定義務,正確維護合法權益的素質。
三、積極宣傳,效果顯著 通過對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取得了好的效果。在法 律進學校教育周活動中學校的廣大學生積極參與,如今已取得了 十分好的效果。提高了廣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同學年普遍受到良好的法 制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廣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在學生 年中形成了崇法、學法、守法、護法的良好風尚。二是建立了法 制教育與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教育關系,中小學生 的法制教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工作相互配合,為小學生健康成長 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2016 年 9 月 14 日
法制宣傳進校園工作總結_學校法制宣傳活動工作總結學校法制宣傳活動工作總結 依據上級指示精神,我們開展了轟轟烈烈的法制教育活動,使全 體師生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全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 好氛圍。我們密切結合學校的實際,廣泛開展普法教育工作,積極而 又穩妥地推進依法治教的進程, 把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各項工作納入法 制軌道,促進了學校事業健康、協調的發展,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 建設平安校園,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宣傳月”活動。
我們認真制定了活動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強化管理,采取多種 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于學校內部,我們重點圍繞《教育法》 、 《義務教育法》 、 《國旗法》 、 《教師法》 、 《未成年人保護法》 、 《預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全 體師生認真學習,反復研討,不斷提高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通過學 習,全校廣大師生員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 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在活動中,我們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 的工作:(一)是注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建設。學校成立了以校長 為組長,教導主任為副組長,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等同志為成員的 領導小組。學校的領導親自掛帥,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擺在學 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長室為龍頭,以教導處為主體,以法 制教育教師、班主任為骨干,以少先隊組織為依托的學法、普法工作 隊伍,完善了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學校加強了與當地派出所的聯 系,在當地專職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聘請法制副 校長來學校上法制課,進一步加強了對全體師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我聯校充分發揮校紅領巾廣播 臺、校報、黑板報及手抄報等宣傳陣地的作用,開辟專欄,大張旗鼓 地進行宣傳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廣大師生員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 護法,依法辦事。
(三)是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為提高法制宣 傳教育的效果, 聘請法制副校長進校園。
我們一方面采取 “通讀法律、 法規原文與專題輔導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等學習形 式,不斷提高學習的效率,我們由法制副校長統一授課;另一方面, 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努 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學校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月”活動動員 大會;學校進行法制教育主題班報評選活動;學校進行“做守法小公 民”手抄報比賽;學校開展“做守法小公民”征文比賽; 進行“做 守法小公民”法律知識競賽。
二、團結協作,普法依法治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隨著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開展, 我校廣大師生員 工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顯 提高,學校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的法制軌道,為學校事業健 康、快速、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增強了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和 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法制教育活動月中,廣大教職員工重新學習了《義務教育法》 、 《教師法》 、 《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護法》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法律法規。
通過學習, 進一步增強了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遵紀守法、 依法施教、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明顯提高。例如,廣大教師通過再次認 真學習《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明確了自己權利的同時, 也進一步明確了自己的義務,認識到加強師德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擺正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強了教書育人的自覺性, 教師當中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多了,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沒有了; 熱心幫助困難學生的多了,懶于做學生工作的少了;加強自身修養, 自覺做表率的多了,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的杜絕了。
( 二 ) 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強了青少年學生學 法、用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
我們針對新時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緊緊抓 住青少年學生的思想脈搏,采取多種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 的實際效果。
1.加強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會性。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 不僅僅是學校的事情, 社會各方面應該形成合力, 才能保證教育效果。
因此,學校積極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切實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一是邀請法制副校長到學校進行法制講座,分析案例,擺事實、講道 理,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二是爭取當地執法機關和村委的配 合,對學生在社會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三是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等 形式,與家長建立聯系,提高家長的素質,爭取家庭的支持,加強對 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學校內部,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發揮少 先隊等教育陣地的作用,充分利用課堂、紅領巾廣播臺、學校櫥窗、 班級黑板報、晨周會、班隊活動、國旗下講話等各種宣傳陣地,狠抓 普法教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由于校內外結合的法制教育體系的進 一步健全,增強了學生的法制意識,在校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直保持 0 記錄。
2.立足課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滲透性。我們把法律常識教育納入 活動課內容,做到大綱、教材、教師、課時“四保證” ,普遍開展法 制教育。學校除確保活動課完成法制教材規定內容外,還充分利用隊 活動時間及每周的晨會時間,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由于思想重視, 認識到位,教學效果較好。
3.普治并舉,突出法制教育的實踐性。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 使他們學法、懂法,形成認知基礎,這固然是必要的,但學法必須與 守法相結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實處,否則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
因此,在法制教育過程中,學校積極引導青少年學生自覺運用法律這 一有力的武器來解決具體問題。例如,結合學習《國旗法》 ,學校嚴格 執行升降國旗制度,并以此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莊 嚴而隆重的升旗儀式成為學校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又一重要 途徑。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實踐性,我校學生的守法意識明顯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