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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3年4月3日,我認真聆聽了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講座。教授淵博的知識、豐富的閱歷、幽默詼諧的語言以及樂觀向上的生活態度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讓我深受啟發,感受頗深的是“依法治校,勢在必行”。依法治校已經提了很多年了,什么是依法治校?所謂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礎上,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來治理學校、管理學校的各項事務,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季教授講座中重點向我們闡述了法制的三種含義。其中第二種含義“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監督等活動和過程”,是對法制內容的概括,并對五部分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內容。此外,還結合校園發生的傷害事件向我們詳細的闡述了教育的法律關系,為我們正確分析校園傷害事件的責任問題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談的形式為我們進行了一場法律常識的教育,使我們受益匪淺,引發了我們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當今學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人們的法制觀念增強了。學校的管理不能只滿足于“平安”,必須法制化、民主化。學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學習,自己對教育法律、法規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講座讓我明確了學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規文件。認識到學習法律、法規的重要性,一定要認真組織教師進一步加強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化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準確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內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積極建設民主校園、和諧校園、平安校園。
那么,我們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覺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
1、樹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強宣傳,增強法制觀念。
3、健全學校規章制度。
4、實行崗位責任制。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 高校教學管理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為文化系統中獨特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精神文化的重要構成,是現代社會評判文化是否先進的一項重要指標。在高校教學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適應目前高校發展的需要,是各類主體的法律意識在高校教學管理文化中的凸現,是高校教學管理文化的構成部分。它形成了與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現代高等學校教學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處于領先地位的進程中,最終會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領域所蘊涵的生產力。這種科學管理模式讓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視人學精神的培育和人學文化的建設,正逐漸成為二十一世紀高等學校教學管理改革和創新的趨勢。
一、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的內涵
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識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為文化三個層次。法律意識文化指高校教學管理中各類主體對法律的認識、態度、評價、信仰以及基于這種信仰而產生的思維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據法律意識文化而建立相應的制度,這個制度雖然不是法,卻是依法制定的,滲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價值,是為了教學管理中的法律意識能夠落實而設計的制度。在這三個層次中,意識文化是前提,最終物化為制度和行為,并且在制度和行為中得到體現;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管理行為文化是目的,意識文化、制度文化最終只有用于規范、指導教學管理行為,才能體現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的價值。
根據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內容的三個層次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總結出其內涵包括以下幾點:其一,引導意識。法律對高校教學管理各類行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觀念形態法的價值觀、信念及行為準則。這種法律文化為管理者提供了一種共同的意識,并將此價值觀體現在自己的行為之中,體現在教學管理方針、目標、宗旨、計劃和體制等方面。其二,預測意識。教學管理制度規定了某種行為是否可以做、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管理者在進行某種管理行為時,就可以預測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如果這種后果不利于教學目的的實現,就可以停止這種行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識。價值意識要求行為人對法的價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為行為的價值目標。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價值,所以,教學管理制度必須體現公平、平等、公正價值。其四,程序意識。教學管理活動由開始、進行到結束,是一個程序過程。作為管理活動直接翻譯的法律也很講程序,因此,教學管理在各類管理行為中應當建立規范的程序。規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為的證據。其五,規則意識。通過樹立規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發揮教學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為規范對管理者發生的約束作用,以及明確的管理目標的價值觀念,統一他們的思想和認識。
二、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學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學管理民主化與高校教學管理法制化相輔相成、辯證統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學管理無疑有利于形成一個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學管理法制化體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學管理法制化體系將有助于促進和實現更高層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學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學管理活動主要涉及學術問題,而學術問題的解決要靠教學管理人員之間的學術爭辯或相互協商。其運行機制的民主行為規范只有形成規章制度,教學管理民主化才能體現權威性的價值理念并獲得制度保障。通過在高校教學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學規范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基礎之上能形成教學管理民主化的氛圍,在充分肯定個人價值和全面挖掘個體潛力的基礎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體教學管理人員參與教學管理活動,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學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在高校教學管理的民主實踐中止于至善,不斷豐富其內涵,提升其意義,進而才能從理想走向現實,從應然走向實然。民主管理與嚴格實施規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側面,兩者相輔相成。目前應淡化高校教學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設,轉向靈活的、民主的教學管理制度化建設,以適應變化中的環境。
2.教學管理制度化。教學管理規范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最佳教學秩序、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對每項工作、各類問題處理的每個環節都有較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因此,可減少日常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隨意性,增強制度性和節奏性。二是將教學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以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這樣,將經驗管理轉變成規章制度管理,使教學管理工作不致被雜亂瑣碎的日常事務纏繞不清,更避免了問題出現時相關管理人員的無所適從。三是致力于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已成為高校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的必然選擇。要構建起信息共享、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平臺,完善人力資源基礎信息管理機制;同時,優化業務管理流程,建立科學、合理的業務流程管理體系,以滿足精細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臺,將搭建起人力資源部、員工、學校領導之間的溝通橋梁,有效提高溝通效率,進而提高員工參與度和滿意度。
3.教學管理行為規范化。為了在高校教學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識,應當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積極探索教學質量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在教學管理過程中,可將教師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看作一種委托關系。學校作為所有者,控制著學校的產權,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導學生,必須委托一個或數個人來幫助他教導學生。在這樣一個委托關系下,學校給教師們相應的報酬,對他們的要求是勤奮工作、教書育人。其焦點是教師們是否勤奮工作的問題,可通過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學評獎,并積極探索其他如教學質量考核與職稱評聘和薪酬掛鉤等可行的獎勵與約束措施,樹立典范,激勵表彰先進,以達到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的構建
《文化模式》中說:“文化在本質上是趨向于整合的,各種文化特質形成一種具有內在統一精神和價值取向的文化模式,這種文化模式把每一個體的行為包容于文化整體之中,賦予它們以意義。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內在的法律精神、價值取向以及倫理規范等構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方式。”可見,它正是以其內在的、潛移默化的方式制約和規范著每一管理者的行為,決定管理者的人格,強調管理者的法律主體意識、參與意識和創造性,把管理者從自在自發的生存狀態提升到自由自覺和創造性的生存狀態,賦予其行為以根據和意義,進而影響高校管理工作的開展。
1.培養教學管理法制意識。首先,培養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法律活動的潛在原動力,是人們對于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心理態度的總稱,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高校教學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現在法律文化被各級管理者及其群體接受之后,對各類管理行為所產生的能動作用。教育法律意識包括法律認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評價三個層面,因此,在高校教學管理過程中應針對不同對象開展分層次、有重點的法制教育培訓,積極利用多種形式和學生易于接受的方式,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環境,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質;學校領導要帶頭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把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的情況,作為學校各成員評價的重要內容。
其次,增強依法治教觀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動都應當符合教育法律的有關規定,所有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各類教育活動時都應當遵守或不違背教育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體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教育行政機關應轉變管理方式,由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轉變為以法律手段為主,并輔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強化教育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而依法治校的關鍵在于轉變觀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指導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的思想,按照全國和教育系統普法規劃的要求,加強法制教育。
再次,樹立法律權威。要強調教育法律外在的規則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內在的理念。法律權威是法律所具有的獲得社會服從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著力培養人們的權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權利以及權利受到傷害后的救濟途徑,增強人們懂法、學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使他們真正認同法律、崇尚法律,進而形成一種法律信仰,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自然而然地想到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在教學管理中,加強教學投入與管理的督導督查機制,開展高校教育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工作,做好教育監測工作,加強對直屬高校的巡視工作,加強重大教育工程項目規劃和監督檢查機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監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機制,規范督查工作程序,繼續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積極推動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
要建設公益性教育普法網站,著重完善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與辦法,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以更好地促進法律文化的深入。
總之,在當前的高校教學管理發展和改革進程中,應使依法管理與科學管理兩翼互動,致力于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化為高??茖W發展的正確思路和自覺行動上來。在不斷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時,要高度重視教學管理者的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樹立現代高校教育法律觀,使觀念性法律文化與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將高校教學管理的日常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全面推進高校教學管理的改革和創新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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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現代化;內涵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03 ― 0143 ― 02
關于“法制現代化”的內涵界定,國內學者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從學理角度進行分析。比如,周永坤從質的階段性變化,將法制現代化是傳統農業社會法向現代工業社會法的轉變的過程。〔1〕其二,從過程與目的的角度進行概括。比如,李立秋等人指出,法制現代化是以和社會主義理論為依據,以社會主義法制為目標,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手段,從我國實際出發,通過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工作,是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達到現代化水平的全部過程?!?〕其三,從主體角度進行法制現代化的本質論述。比如,李其瑞認為法制現代化的主體不僅包括個人,而且包括整個社會。他指出,法制現代化不僅應當以人的尊嚴、自由、平等、民利為基礎,同時,還應以權力制約、政府守法、司法獨立、國家民主、普遍正義、人民自由為整個社會的法制目的?!?〕其四,從核心本質進行界定。比如李林等人指出,法制現代化也就是法律發展,是歷史性的躍進帶來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創新。在此基礎上,法制現代化是以人的現代化為核心的包含人類思想、行為等多方面的過程。〔4〕該觀點是筆者這里較為贊同的觀點。除此之外,筆者將從現階段社會轉型的特殊角度,把握新時期研究生教育管理在新時期呈現的發展特征,結合中國發展國情,試圖對如何加強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的理念、主體層面、推動力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理念指導
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現代化的構建首先必須有正確的理念指導。筆者認為,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三部委《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政策文件對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研究生教育自身發展也呈現出新的動態特征,包括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學位授權點動態考核機制的建立、招生計劃的動態分配、培養類型結構不斷調整和優化、研究生國際培養途徑不斷拓展等,這些均進一步要求研究生教育管理實現法制現代化的轉型,其自由、公正、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和特征更加強烈的要求法制現代化的自由理念、秩序理念和終極價值理念的形成。
1.自由理念。
法律與自由存在一種特別的關系。馬克思曾明確指出,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可見,法律并不是束縛人,剝削自由的手段。相反,應當認識到法律是自由實現的保障,法律的規定賦予人應然和實然狀態的自由。具體而言,構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須樹立自由理念。首先,應當認識到法律上的自由并非哲學意義上的自由,而是由國家來制定和保障實施的民利;其次,法律上的自由是普遍性的自由。法律規定的不單單指的是某種個別現象,或者某名研究生、教師或管理者的具體權力,而是一種普遍規則,是國家明確賦予所有研究生、教師或管理者等主體的權利;最后,法律上的自由是相對的自由。自由總是相對的、有限的,法律上的自由亦不例外。完全絕對的自由必然帶來整個社會的無序狀態,導致主體之間的激烈斗爭,最終會剝奪所有人的自由。因此,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構建過程中,必須在厘清自由的相對性和有限性的基礎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賦予人們自由的實質意義。
2.秩序理念。
構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就整個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的運轉而言,還須在推進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遵循秩序理念。首先,法律是對客觀規律的認知和把握。法律是人類在認知和把握客觀規律的基礎之上,通過國家制定的對人的行為(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一種規范。由此可知,法律的制定是以社會中的一般規律為制定前提,這里體現著法律制定上的規律性特征,亦可稱之為秩序性特征。其次,法律的實施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進行。法律并不以制定完成而終結,而應在社會中貫徹實施,維護整個管理系統的有序運轉,才能真正實現法律的秩序理念。法律的實施正是在預測、教育、指導、懲戒等各種功能的發揮過程中規范系統中各個主體的行為。如此這般,這樣才能在構建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提高各個主體遵守法律的自覺性,維護整個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
3.價值理念。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從根本上說,是人治走向法制的變革過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念不應當是使得研究生、教師或管理者處于一種被動的適應法律的狀態,而是應當一方面遵守法律的規范,實現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與正義,為人和學校乃至社會的相互推動發展創造優良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人是法制現代化的推行者,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的最終指向是人。人自身的主體性的實現影響著法制現代化的最終意義。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主體層面分析
李東清指出,“一個國家的人民只有從心理、態度和行為上與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相互協調、相互促進,這個國家才能真正實現法制現代化。否則,即使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多么的健全、完善和現代化,但如果操作這些制度的人并沒有完成從傳統人向現代人的轉變,那這個國家的法治現代化也只是一種形式而已。所以,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人的現代化是實現法制現代化并使之長期發展的基本先決條件,也是法制現代化的最終目的,不是法制現代化過程結束后的副產品?!薄?〕只有真正處理好了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建設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的發展,才能真正的實現法制現代化的構建。因而,必須明晰法制現代化的主體。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的構建應當以研究生教育發展為基礎,保障自由、秩序、正義、發展等各方面的實現,最終實現各主體和學校乃至社會的全面自由發展。然而法制現代化的所有進程均離不開人這個主體,無論是法制現代化的操作者還是最終歸宿都是人。具體而言,法制現代化的主體首先應當包括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研究生管理對象。立法者應當首先實現自身的現代化,在法制現代化構建理念的指導下,擴展自身的法律知識儲備,提高時代意識,制定或完善適應現階段社會轉型需求的法律體系;執法者同樣應當在法律現代化構建理念的指導下,根據社會轉型需求調整或變革執法模式,在創新中貫徹執行各項法律規則;司法者應當順應歷史潮流,轉變司法模式,保障法制現代化理念的最終實現;最后,法制現代化的主體還應當包括研究生管理對象――研究生,只有在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構建中轉變傳統的法觀念,實現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從被動接受法律的制約到主動處理好與法律的關系,在良性互動發展中更好的維護和保障自身的權益,推動法制現代化的順利進行。
三、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實現路徑
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構建進程中,應當處理好三對矛盾。其一,處理好中國法律制度體系與西方法律制度體系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應當依據中國發展國情進行具體界定,應當在中國既有傳統積淀的基礎之上進行法制現代化構建,切實反映中國社會內部發展的要求,順應時代呼喚,在中國法律制度體系本體上合理引用西方法治成就。而不是將中國固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全盤否定,無視中國語境,完全采用西方法律制度體系;亦不是將西方法律制度體系全盤否定,封閉發展。其二,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現代化并非一蹴而就之事。應當在具體的教育管理實踐過程中逐步深化。因而在法制現代化過程中,不應一律否定傳統習慣法,應當承認傳統習慣法的合理存在性,否則就會出現傳統與現代的斷層現象。其三,處理好理論與實踐之間的矛盾。中國近30年的法制現代化構建的過程中,相關理論研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進步,在理論層面和應然層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但在實然層面并沒有在整體上取得較好的成績。因而在進一步法制現代化構建過程中,必須重視理論與實踐,反思應然和實然層面之間的差異,探索理論向實踐層面轉化的內在機理,實現應然層面和實然層面的統一運動方向。
綜上所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構建,應當在自由、秩序和終極價值理念的指導下,在政府推動的過程中,將各相關主體納入現代法律體系,處理好中國與西方、傳統與現代、理論與實踐以及應然和實然之間的關系。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現代化首先應當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保證有法可依,才能從形式上保證研究生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轉,保障各主體、各項權益的真正實現;其次應當是充分培養與發揮人的主體性,不僅要以人的主體性的培養為實現法制現代化的手段,還應以人的現代化為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實現人的觀念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最后應當升華為實現社會精神內核的再塑造,實現整個系統依法有序運轉,實現法律精神和價值,人與社會的自由、全面發展。研究生教育法制現代化的構建,就是塑造研究生教育系統的精神內核,從傳統走向現代,就是要樹立法律至上的社會地位,法律只有成為一個社會的最高權威和調控手段,才能理性并切實的保障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實現,才能使得整個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秩序的運轉,使得法律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充分發揮各相關主體的主體性,解放思想,實現自由、公正、主體性、社會秩序、全面發展。
〔參 考 文 獻〕
〔1〕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文化現代化與法文化轉型〔J〕.天津社會科學,1995,(03).
〔2〕李立秋,張維遠.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我國法制現代化〔J〕.現代法學,1988,(02).
〔3〕李其瑞.法制現代化芻議〔J〕.法律科學,1989(03).
〔4〕劉瀚,李林.開創跨世紀法理學研究的新局面〔J〕.法律科學,1998,(02).
【關鍵詞】教師懲戒;法理基礎;懲戒權合法化
一、教師懲戒需要研究法理基礎
法理指關于法的原理或者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內在本質或者一般規律。教師懲戒權的法理基礎應從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權維護三個方面具體展開分析。
(一)理性精神
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教育理性的要求。在學校教育中,學生的違規行為難免會出現,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教育理性的表現。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應該遵循這種理性精神,因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確立理性精神。教師懲戒權要求理性。人們在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時候通常會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他們的言行也同樣受到這兩種因素的制約。人類向來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習慣等非理性因素往往會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課講話、不完成作業等。作為教師,要理性地處理學生的這些行為,正確行使教師懲戒權。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眾多教師懲戒失范的現象就是教師不合理使用懲戒權的結果,比如體罰學生、漠視學生的違規行為等。有學者概括了教師懲戒失范的兩種表現形式:濫用懲戒和懲戒缺失。教師懲戒失范正是教師懲戒權理性缺失的表現。確立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強調了一點,即感性到理性的飛躍,也就是從現象到本質的轉變。教師作為懲戒的主動方,要認識到懲戒的本質,在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時要進行理性的思考和冷靜的判斷,在實施懲戒權時要充分發揮教師懲戒權的教育作用,理性懲戒,不感情用事。這種理性精神是實施教師懲戒權要確立的基本精神,它是合理、正確地使用教師懲戒權的精神保障。
(二)秩序追求
在西方古羅馬時代,法律的價值是為了正義,也就是說,法是實現正義的一種手段。以這種正義原則作為國家制定法律的一個主要標準,就可以保證法律的制定不會成為統治階級為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國古代,評判法律的標準不是正義,而是秩序。秩序是中國古代乃至現在的法律價值之一。我們追求秩序井然的社會,而社會是由很多的個人組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的產生就意味著對社會中的個人自由的適當限制。學校是個小型社會,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學校內的任何教與學的行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學秩序。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存在可以維護教學秩序,保障學校教學的順利進行。學生是一個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還未發育完善的群體,在受教育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違規行為,而這些違規行為往往都會損害群體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學生在課上大聲說話,影響了其他同學聽課,也影響了教師上課。這時候教學秩序就受到了威脅,為了維護教學秩序,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教師就有必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合邏輯性的。另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懲戒秩序,不能濫用,要依據一定的規范進行,以保證教師懲戒權的正當行使。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個追求秩序的國家,講求公平、正義,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師只有規范地進行懲戒,才能實現公平與正義,才能使學生欣然接受,從而達到應有的懲戒效果。
(三)人權維護
人權通常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安全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它是人的基本權利的總稱。教師懲戒權強調的是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這其實也是對違規學生的一種教育,讓學生明白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讓他們對自己做的錯事負責。這是一種更深層次的、意義重大的學校教育。也就說是,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保障了違規學生在學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權利。因為學校不是一個單純的傳授文化知識的場所,更是使學生學會做人道理的圣地。從這個意義上說,違規學生受到教師的懲戒是符合違規學生的人權要求的。在學校教育中,特別是課堂教育,如果一個學生或者某幾個學生出現違規行為,影響了其他學生上課,這對其他學生來說是不公平的。學校這樣的公共場所要求學生在課堂上遵守課堂紀律,否則課堂將很難順利進行,損害了那些想認真上課的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適時地行使懲戒權,阻止、矯正違規學生的違規行為,有助于保證課堂秩序,而且對違規學生的懲戒也能對其他學生起到一個警戒的作用,教育大家不要違反紀律,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后果。違規學生的榜樣示范作用將會使其他學生違規的概率下降。因此,對其他學生來說,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維護了他們的人權。教師懲戒權的存在也是為了保障教師的人權。試想一下,如果教師不具有懲戒權,教師在課堂上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不能對其進行適當的懲戒,學生很可能就會肆無忌憚,不遵守校規校紀,不尊重老師,教師將會失去他們應有的威信,甚至沒有尊嚴。賦予教師懲戒權也就是賦予教師應有的管教學生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一個教育性的專門職業所必須要有的權利,否則教學行為將很難順利進行。當然,教師在懲戒學生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學生的人權問題,不能危及學生的生命權,不能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等。
二、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
遵循法律的規定、不違背法律的要求,是人類最低的行為標準。教師懲戒權的行使當然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出發點,而且,教師懲戒權理論體系的構建也離不開法律的要求和支持。要尋找教師懲戒權的法學基礎,就要從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存在的依據,并且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要求使教師懲戒權的理論合理化。
(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我們要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的理論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搜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有肯定教師可以懲戒學生,二是尋找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教師的懲戒權的,包括懲戒的方法、手段等。
1. 肯定懲戒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教師具有管理學生的權利,指導、獎懲學生的權利等,從此可以推知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蚱渌逃龣C構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等義務。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前者強調學校的權利,后者強調受教育者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賦予學校懲罰處分學生的權利,而實施這種權利的主要人員是教師,學生有義務要服從這種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同時,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要履行如下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應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除了法律以外,我國很多教育行政規定也有許多類似的規定:《小學管理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中學班主任的職責是做好本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和有關獎懲的工作;《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條例中找到教師具有管理、懲戒學生的依據,除此之外,教育部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都把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定位在教育、管理和保護三項上。
2. 懲戒手段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學校、教師如何管理、懲戒學生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可為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以及完善教師懲戒權的理論體系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我國臺灣實行的《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中第16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的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3)留置學生于課后輔導或矯正其行為;(4)調整座位;(5)適當增補額外作業或工作;(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9)其他適當措施。這條規定在我國來說比較細致,因為目前我國對教師懲戒學生的相關規定大都是泛泛而談,對于具體做法的規定更是鳳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禁止性的規定,特別是在體罰方面。
1992年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钡谒氖藯l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教師法》第八條也有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禁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蓖瑫r《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從這些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明令禁止體罰學生,但是并沒有否定教師具有正當的懲戒權。這些規定糾正了社會、教師以及家長們把懲戒和體罰混淆的錯誤認識,明確了教師懲戒權的內涵,確保了教師懲戒權的合法地位。
(二)國外相關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有著“放松了棍棒,溺愛了孩子”(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諺語,國外的教育家大都認為懲戒是學校教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國外關于教育懲戒也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規,相比中國而言,更加成熟和具體一些??偨Y各國的法律法規,各國基本上都是支持教師懲戒權的,同時也對體罰做出了明確、謹慎的規定。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當符合兒童的尊嚴。第三十八條則指出,應當確保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表n國教育人力資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一項法案:“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了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教師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體罰,其中,對體罰的對象、方式、程度等都給予了詳盡的限制性描述。比如,規定教師在體罰學生之前要向學生講明為什么要受罰;實施體罰的場所要避開其他學生,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老師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老師不允許直接用手或腳對學生進行體罰等。這些嚴格的規定可以保證教師不濫用懲戒,也可以減輕對受罰學生的身心傷害,一舉兩得。英國在1986年以前,社會是默許體罰的存在的,教師是可以對學生施以必要的懲戒甚至體罰。1986年后,英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不得體罰,但是并不否認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2005年10月21日,英國政府承諾將出臺法律,將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美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懲戒的手段,包括“口頭訓誡,取消特惠”,例如:開除校隊;強迫參加心理咨詢;學校設立專門的訓誡室,由專門的心理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交流,最后由犯錯學生賠禮道歉或者寫檢查;懲罰性轉學,如果學生過于頑劣不服管教,則轉入特殊學校;短期停學,每45分鐘給學校打電話,而且必須在家里打,學校有電話監控”。日本《學校教育法》明確規定了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學校及教員認為教育上有必要時,可按監督廳的規定,對學生及兒童加以懲戒,但不得施加體罰?!睘榱耸箤W校和教師更好地行使懲戒權,日本政府公布了6項禁止體罰的實例:“(1)不讓學生如廁,超過用餐時間后仍留學生在教室中,因為會造成肉體痛苦,屬于體罰范圍,違反學校教育法;(2)不讓遲到的學生進入教室,即使是短時間,在義務教育階段也是不允許的;(3)上課中,因學生偷懶或鬧事,不可把學生趕出教室;而在教室內罰站學生,只要不變成體罰范圍,基于懲戒權觀念可被容許;(4)偷竊或者破壞他人物品等,為了給予警告,在不致造成體罰范圍內,放學后可將學生留校,但必須通知家長;(5)偷竊,放學后可以留下當事人和證人調查,但不得強迫學生寫下自白書和供詞;(6)因遲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掃除的值日次數是被允許的,但不當差別待遇和過分逼迫不行”。
三、教師懲戒權行使合法化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教師懲戒權理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應該包括:懲戒是為了什么,為什么懲戒,誰來懲戒以及懲戒誰、怎樣進行懲戒等。這就要求懲戒的主體、對象、懲戒的依據以及懲戒的手段都要合法,而要使懲戒的手段合法,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制定懲戒的程序,讓懲戒的實施者有章可循,依法懲戒。
(一)主體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并不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是懲戒的主體,都有權利行使懲戒權的。在我國學校教育中,懲戒的合法主體就是學校和教師,我國的法律法規也賦予了教師管理、懲戒學生的權利,因此教師作為懲戒的主體是合法的。勞凱聲教授在其著作《變革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中也指出,“懲戒權是教師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教師,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做出職責范圍內的專業。這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動中教師必要的權力之一,是隨著教師這一專業身份的獲得而取得的”。
(二)對象合法
懲戒的對象指的是學生的越軌行為,或者說是學生偏離社會規范的行為,一般包括社會行為規范、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自定的校規、班規、學生守則等。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指出,對于學生的越軌行為,教師有權利也有義務進行懲戒,矯正學生的言行。同時,懲戒對象的合法也要求教師的懲戒只能針對學生的特定的越軌行為,而不是學生本身,教師不能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不能損害學生的健康成長。
(三)依據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教師懲戒學生的依據包括兩種:一是法律依據,即現行的法律法規。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相應的法律要求是教師實施懲戒的最低行為要求。但是基于目前我國現存的關于教師懲戒權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具體,所以在這方面的法律依據還不充足,所以對學校來說,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還要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可以指導教師進行懲戒權行使的依據,所以教師懲戒學生的第二個依據就是學校的校規校紀。學校校規校紀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教師使用懲戒權的合法與否,因此,學校的校規校紀的制定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不能違背或者超出相關的規定范圍。而且,校規校紀的制定還要有利于學生的身心發展,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使教師的懲戒發揮其應有的教育意義。
(四)程序控制
程序乃法律之心臟。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執行的時候不遵循必要的步驟和方式,必然會被扭曲。對教師的懲戒權行使進行程序控制,制定教師必須要遵循的懲戒步驟和方式,這也是為了保護學生免受專斷或者非法的懲戒行為而受到傷害。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沒有相關的規定對教師懲戒學生的步驟、程序進行控制,這就容易導致教師懲戒失范,引起不愉快的事情發生。
【關鍵詞】高校 依法治校 意義 措施
1 引言
高等教育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的集聚地,其法治建設環境和具體的落實水平極大地影響我國法治理念的傳輸和貫徹。近年來,推進高校建設的法治文明建設,依法治校,革除傳統治校手段中存在的各項弊端,為提高我國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產學研一體化實施到位等重要領域的目標達成,關鍵是處理好學校和學生、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之間的法律關系,建設一支高水平的教育隊伍和良好的教育環境,高校的依法治校實施刻不容緩,關乎我國高等教育的成敗得失,關乎我國教育的未來。
2 依法治校的意義
依法治校是高校長遠發展的戰略性方針,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依法治校是高校改革的基礎。我國高等教育面向素質化,高等教育中的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是高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高校要推進素質化教育和創新建設,必須對高校傳統領域進行革新,如人事任命制度、學科建設體系、創新鼓勵機制、分配制度等,而這些改革項目都必須建立在良好穩定的法治環境當中,即需要依法治校為前提,才能保證高校改革在穩定、有序的道路上推進。
2.2依法治校是教育體制改革深化的需要。我國的高等教育有市場化和行政化兩方面的特點,行政化的教育和市場化教育之間有一定的矛盾沖突,尤其是在面對招生、收費和就業分配等內容時,而行政教育為主的理念會制約教育的深化進程,當今世界的教育以面向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趨勢為主,教育要將師生、學校、職工納入到法律的主體地位,逐漸減少行政干預,而加強依法治校是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需要,更多的是將高校的各成員以民事主體為參考,而要減少行政主體的地位。
2.3依法治校是高校法治管理的必須要素。我國高校的管理中以政府的行政主導為主,但政府行政權力過于“官僚化”,缺乏應有的監督力量,往往高校管理根據領導的個人意愿來執行,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治校是法治管理的必須要素,其意義集中在幾個方面:其一,形成法律框架內的行政管理,減少行政浪費和好大喜功的表面文章;其二,高校的管理決策在法治環境中科學合理,避免隨意性;其三,接受學校師生職工的監督,并引入社會監督成員,保障機制的法治運行基礎。
3 我國依法治校的現狀
3.1內部管理存在制度缺陷。高校的內部管理應該是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下進行,但我國高校的管理中由于地方行政法規、學校自身的制定的管理條例等文件銜接時有出入,不能形成有機的統一,難以做到管理的系統化,這就導致依法治校時的依據有很大的跳動,隨意性大,尺度把握不到位,導致依法治校成了形式。此外,我國的高校法制相關的文件、規章也并不完善,如《高等教育法》細化工作不夠,過于籠統,都是內部法治管理的缺陷所在。
3.2依法治校意識淡薄。尤其是長期的行政化主導地位,導致“官本位”的思想固化,“人治”色彩濃烈,給高校的法治化進程帶來了很大的阻礙,日常工作中必須依法辦理的項目往往會被領導的個人意愿所左右,削弱了管理人員依法治校的意識,帶來負面影響。
4 依法治校的研究措施
4.1加強師生員工的法律素質。高校中的師生員工法律素質的培養是依法治校的基礎,廣大的師生通過學習增強法律知識的積累和法律意識的養成,管理者和師生是高校法治的踐行者,只有他們的法律素養得到加強,才能確保高校法治工作的推進,為落實依法治校的思想理念鋪平道路,師生員工的依法治校的廣泛參與可以促進法治化的進程。
4.2依法治校的機制。依法治校的機制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民主機制、監督機制、審查機制等相互結合,組成一個系統,才能保證法治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運行,抵消“人治”色彩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法治機制主要概述如下:
4.2.1 民主機制:民主機制是現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只有確保師生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才能保證他們的利益。民主機制是依法治校的支撐性條件,其對于保障法治工作的公開、透明、公正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加強民主機制建設至關重要。
4.2.2 監督機制:任何權力都要在陽光下運行,尤其是當今我國高校行政色彩濃厚,決策管理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學校要設立各種監督機構,如紀律檢查部門、師生聯合監察組、社會觀察員等,將高校的運行完全納入法律的軌道,防止腐敗和不作為的行為。
4.2.3 審查制度:司法作為公平正義的屏障,尤其是我國高校人為干擾因素多,行政弊端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不科學的決策行為造成的損失大,并且伴隨腐敗現象,因而,以司法審查為手段,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法律為準繩界定依法治校的準則。
5 結束語
我國的高校改革深化進程影響國家的未來,面對當今諸多弊端,依法治校的理念和制度實施刻不容緩,關乎高校教育的整體質量,推進依法治校工作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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