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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憲法宣傳教育。認真組織學習黨的十報告和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把憲法教育作為執法人員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列入學法計劃、培訓計劃,使廣大執法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切實擔負起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的重要職責。
2.全面落實學法制度。不斷完善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把提高執法人員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作為重點,努力推動形成執法人員在開展城市管理工作過程中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執法的良好法治環境。今年,區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將繼續把法律知識當場考試作為考核一項重點,提高法律知識考試成績所占權重,擴大參考人員范圍,街道辦事處城管中隊領導、法制員必考,執法隊員、協管員依據中隊花名冊抽考。
二、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建設
3.開展城市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城市管理標準化全覆蓋的要求,建立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執法隊伍管理、行政執法管理、行政許可服務管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機關業務科室工作等涵蓋我局城市管理職權范圍內8個方面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城市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是建立城市管理長效機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執法管理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單位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城市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4.開展星級中隊建設。各中隊要嚴格對照星級中隊建設要求和標準,加強組織領導、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和執法保障等四個方面的建設,努力打造三星級城管執法中隊。
三、大力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
5.嚴格落實《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試行)。《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試行)是一部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樹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形象的重要規范,內容涵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各個方面。近兩年,全區范圍內發生多例城管執法工作負面事件,事后總結經驗教訓,除執法環境差等外部因素外,也與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未完全落實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密切相關。區局加大對街道辦事處城管中隊行政執法規范的監督、考核力度。今年,為了更好地規范基層執法中隊的執法行為,省統一要求所有的基層中隊均要配備法制員,建立法制員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法制審核等執法監督各項配套制度,確保法制員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6.確保行政強制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2013年6月,省政府法制辦印發了《行政強制法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影響座談研討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涉及行政強制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和規范。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會議紀要精神,積極研究落實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的具體措施,確保行政強制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當前,貫徹落實行政強制法和會議紀要,要特別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一是嚴格落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報告制度。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必須向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情況緊急、需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在24小時內,街道辦事處城管中隊向區局分管局長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二是嚴禁執法單位或第三人向當事人收取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因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或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造成的逾期保管費用,由執法單位自行承擔。
7.切實加強執法隊伍管理。各中隊要強化“用制度管人、靠制度說話”的意識,把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作為隊伍管理的有效手段,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著力提高隊伍規范化建設水平,把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成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執法規范、保障有力、人民滿意的隊伍。要將協管員隊伍納入執法隊伍統一管理,嚴格落實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管人員管理辦法》關于協管人員招聘、經費來源、標識、工作證件、人員管理考核等規定。
四、不斷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8.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座談會要求,2013年底前,城管執法部門要全部建立行政指導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推行行政指導工作,是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服務群眾能力的重要措施。各中隊要不斷加大執法全程說理、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示、輕微違法警示、重大案件回訪、突出問題約談等柔性執法6項工作制度的落實力度,并及時總結經驗,完善行政指導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使行政指導更好地發揮作用。
9.大力推進以數字化城管系統為核心行政執法信息化工作。省住建廳在《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蘇建計〔2011〕838號)中,提出了“到2015年,全省所有市、縣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全覆蓋”的具體目標。各縣(市、區)要以此為契機,大力推進數字化城管系統為核心的行政執法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數字化城管系統這個平臺,推行移動執法和行政執法裁量、執法文書制作電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執法質量。
五、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城市管理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進程和建設現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能優化城市資源配置,擴大城市功能空間,降低城市運營成本,提升城市對資源要素的聚合力和功能的輻射力,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系統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交流機制,最大化地消除部門之間的協作不暢、相互推諉、相互掣肘的不良現象,實現部門之間的聯合聯動、協調運轉,可以有效地優化城管運行秩序,增強城管執法力,提高城管效能,確保城市科學健康發展。
一、部門協作不暢的主要表現
當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規范制定權、處罰權、強制權、許可權、征收權等多項權力分離,這對保持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之間一定的權力制衡、預防權力腐敗等現象顯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現代城市管理是一個多層次、多變量的復雜系統,是具有非線性和復雜回路特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對于任何一個具體的城市管理活動而言,行政處罰權與其它行政職權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城市管理系統中的任何行政活動,都完整和連續地貫穿和包含了這些職權。人為地割裂這些行政權,雖然可以達到相互制衡,減少尋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門協作難度,提高了行政活動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現是:
(一)信息獲取滯后,信息不對稱,處理問題被動。城市管理系統范圍極廣,內容繁多。現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獲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動獲取,即執法人員將大量的時間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獲取信息。這種途徑比較直觀、直接,對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可以通過勸阻教育迅速進行糾正。但是,執法人員的巡查僅局限于對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等直觀領域的信息獲取和監督處罰,而對其他眾多領域的信息獲取較為困難,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門在拓展執法領域上的努力。而且,執法人員發現問題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長此以往,勢必會影響到部分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降低了執法部門的執法效能和執行力。另一種是被動獲取,即群眾發現問題后打投訴電話進行舉報,或通過市長熱線、城管110以及等方式直接向執法部門反映,或通過新聞媒體,如電視、報紙等進行曝光反映,經領導批示后由執法人員進行處理。這種途徑有利于借助群眾和媒體的參與,拓寬信息來源渠道,同時也能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但是,這增加了問題發現到問題處理之間的環節,增加了行政時間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誤認為群眾不舉報、媒體不曝光、領導不批示,城管執法部門就不去發現、不去查處問題了,容易造成執法部門無所作為的錯覺,最終導致“領導批評、群眾埋怨” ,執法部門費力不討好的后果。由此可見,執法部門缺乏有效、及時的信息獲取途徑,信息獲取滯后,處理問題被動。
(二)部門之間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無人管理與多頭管理并存。城市管理專業化分工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專業分工越細,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知識積累、法律準備以及對人才的培訓就越快,但部門與部門、政府與群眾之間信息不對稱就越嚴重,協調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個問題在具有不同執法權的部門之間轉手反映,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同一性質的執法權在不同部門之間所進行的分割。這也是職責不清的一種表現,以及造成群眾對執法權歸屬認識不清的原因之一。從而也就造成了群眾反映問題難,執法部門獲取信息不及時的問題。比如,對一個大排檔夜間噪音擾民的群眾投訴,環保、公安、衛生、城監等多個部門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群眾往往不知道應該向哪一個部門反映,或者反映了遲遲得不到圓滿處理。由于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像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無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為有利可圖而多頭管理,出現“九頂大蓋帽管一頂破草帽”的執法擾民現象。
(三)過多地依賴突擊式和運動式管理,長效管理機制亟待進一步建立。目前,對城市管理中突出問題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運動、搞突擊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癬”泛濫了,發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體報道了,于是領導批示,層層發文,層層開會部署一個專項治理活動就此開始。類似的問題的報道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這類運動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上雷聲大雨點小,虎頭蛇尾,實際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亂。雖然專項治理在短期內對改善城市管理問題確實有著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城市始終正常穩定有序運轉才是城市管理的終極目標。如果不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專項治理往往治標不治本,結果只能導致“亂—治—再亂—再治”的惡性循環,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統一調度,部門聯動機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門眾多,工作側重點和依據的法律法規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協調配合不夠,更談不上建立相互之間的既監督又協同的關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罰代管、只批不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部門沒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約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在現行行政權力劃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門需要創設良好的協作機制來愈合制度內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來實現管理、執法資源共享,彌合因行政權各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
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強化部門長效協作
建立健全城管協作交流機制,是優質高效開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在現有城管體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參與、相互交流、相互協助、相互監督的原則,充分應用現有行政手段和現代科技技術,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長效協作的新機制,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政策制定,共同現場發現問題,共同現場處理、監督、反饋、檢驗的良好[,!]協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頭監控、動態管理、及時處置和反饋城管問題,確保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一)城管協作機制的主要內容
結合當前城管工作實際,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六項協作交流機制,確保城管工作的協調高效開展。
一是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或者專項整治的工作需要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統一安排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溝通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送執法機關執行,各執法機關要定期報送聯合執法情況。
二是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城市管理領域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的,應集中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牽頭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關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諉。
三是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市級執法主管機關與區縣(自治縣、市)執法機關要建立上下聯動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中的層級聯動。上下聯動執法應依法界定雙方權責,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動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建立互動執法制度,確保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執法機關承擔協助(協管)義務時能得到及時、有效配合。執法機關提出協助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協助(協管)要求,只要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協作機關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公開各自的信息、技術和資源,提供查詢方便,對其他機關請求查詢有關信息、資料、數據的,被請求的機關應及時、無償提供。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平臺,保持及時、靈敏的信息溝通,把握違法行為動態,防止違法當事人利用地域、時間差異,流動作案。應當確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簽訂合作協議、設立聯絡員等方式,建立聯絡網,互相提供執法工作情況。
六是建立健全執法調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應當首先由行政執法機關互相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則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裁決。
以上六種協作機制其實在全國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制度,依托政務信息網絡,共享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執法工作銜接和協作更加便捷、規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數字城市技術為依托的數字化城管信息平臺,通過建立覆蓋全時段、全范圍的城市管理數字化網絡,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工作,對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公用設施、市容環境和環境秩序實施網格化監督和管理,推進城市管理達到主動、精確、快速和統一的目標。又如,我市城管委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也是一項城管協作機制,對協調解決城管重大問題起著積極的作用。
(二)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門之間各自的利益、目標不同,勢必會出現兩者所作出的行政決策、行為相互矛盾、打架的現象。由此,城市管理執法實踐已提出了更多的權力協調要求。協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觀管理效能,否則將會產生極高的管理執法成本,對城市建設造成極大的成本浪費,對城市軟環境建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城市管理發展趨勢來看,城管協作機制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三個:
一是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
目前,我市的城管協作,多是通過市城管辦綜合協調的方式來實現的,或者是依靠部門的力量去實現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其協作成本和難度較大。市城管辦作為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對級別高、權力大的各個職能部門,往往是協而不調,調而不果;而部門之間的協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產物,這種相互妥協的產物是無法達到理想的協作要求的。鑒于以上情況,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必須自上而下來進行。因此,我們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來創設和完善各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協作的機制,從而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強勢政府,推動城市科學發展。可以說,通過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來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是一條可行的途徑,不少城市已經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較好的經驗。如杭州市就較早地注意到了該問題,并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確規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有積極協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義務;在涉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許可權行使的統一管理對象時,審批部門負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抄告批準結果的法律義務;同時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各有關行政主體之間的“雙向告知”、“意見反饋”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再如重慶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范行政執法的決定》,為城市管理系統內部門協作機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價值的藍本。該決定就如何規范完善聯席會議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聯動執法機制、互動執法機制、資源共享機制、執法調處機制等六大協調協作機制,作了詳細的規定,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通過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夯實城管協作機制的法制基礎,為建立健全城管協作機制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完善城管協作機制的技術支撐。
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實施數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發展趨勢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細化、綜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數字化網絡作為現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過信息化管理內在的系統性、網絡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進城市管理資源優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學再造,管理主體多元參與,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門安裝“千里眼”幫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門建立了“數字城管”,昆山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網絡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__在全省來 看是一個信息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礎。我們可以通過建立城管數字化監控網絡、數字化信息網絡等信息化技術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資源,實現城市管理全過程信息的實時傳遞與處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為,如擺賣、燒烤、沿街乞討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動化采集,數字化處理,網絡化傳輸,資源化利用和社會化共享。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平臺,建立相關的數據庫,統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準確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準確的信息來引導管理,從而將傳統的滯后管理改變為實時管理和監督,增強城市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帶動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們應通過建立城市管理數字化基礎平臺,促進城市管理手段創新,以此為催化劑,進而建立起與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形成以數字化為標志的體制協調、動作高效、方式先進的現代化城市管理體系,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注入活力,打造數字__。
三是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掃清城管協作機制的體制障礙。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甲方 就 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勞務招標,甲方將本工程勞務分包給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著對業主負責的精神,為了實現甲方和乙方約定的質量目標,切實加強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材料使用、文明施工的控制和管理,雙方進一步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章 普通條款
第一條 工程概況和分包范圍:
1、工程名稱:
2、工程概況:
(1)建設地點:
(2)結構形式: 結構
(3)建筑面積: 平方米(包括地下室 平方米)
上述面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因設計變更導致上述面積增加或減少,結算時按本章第四條.3中執行。
(4)層數: 地下 3 層,地上 16 層。
(5)檐高: 米。
3、承包方式:
(1)本工程實行固定綜合單價承包,結算時單價詳見附件一,單價為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工期內完工的結算依據,乙方充分考慮到施工期間各類材料及勞動力市場的價格風險,以及國家政策性調險系數,一并計入綜合單價里,以后不作任何調整,但若乙方未在約定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除承擔違約金外,結算綜合單價下調為清單報價單價的 80 %。
(2)本合同固定綜合單價為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內容及修復缺陷所需的一切費用及隱含風險在內的費用總和。
4、分包工作內容:
第二條 勞務人員
1、乙方根據分包工程需要指派的作業人員不得低于甲方施工組織設計中按進度規定的勞動力需用計劃數量,且符合 北京 市建委關于現場施工人員配備的有關規定,滿足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需要,具體管理人員的崗位清單和需要持證上崗人員的名單作為合同附件,另行上報給甲方。
2、本合同簽訂之時,乙方須提供:
(1)管理人員崗位清單(相關證件復印件)
(2)需要持證上崗人員清單(相關證件復印件)
(3)相關工傷保險交納單據憑證復印件
(4)乙方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三條 合同工期
1、本工程開工日期定于 年 月 日,結構封頂日期定于 年 月 日,裝修工程完成日期定于 年 月 日。
2、上述日期或時間如有變更則以甲方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四條 合同價款
1、合同價款的確定
(1)本合同采用固定清單綜合單價報價,綜合單價中已包含乙方所必須交納的各種稅金、政府規費、保險、培訓、勞保、臨建人工費及租賃費、承包范圍內的全部人工費用、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優質工程獎和安全文明工地獎、材料檢驗實驗等費用,同時還包括本工程要求乙方提供的材料、機械和工具的費用,施工期間各類材料和勞動力的市場價格風險及國家政策性調價風險系數均已計入單價里,不做任何調整,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此項費用。
(2)各分項工程承包綜合單價分別見報價清單,未注明項目視為已包含在合同綜合單價中,實際完成工程量除注明外,所有的面積均指工程的施工面積。
2、乙方分包工程的合同價款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工作內容所對應的工程價款以及業主(建設單位)及甲方對乙方制訂的規定和提出的要求所對應的費用:
(1) 乙方已明確了解甲方并未將所有應由乙方承擔的工作在報價中一一進行表述。所有未表述的工作內容將會以通知、方案、交底、規章、制度等形式給乙方明確,乙方對甲方的指令有異議的,應首先予以執行,并在接到甲方指令后2天內提出書面異議,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則基于甲方指令所對應的支出費用視為已包含在本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中。
(2)乙方接受甲方制訂的關于本工程質量、工期、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所發生的費用。
(3)施工依據和施工內容及施工標準包括但不限于設計的圖紙和圖紙中規定的標準圖籍、規范、法規、以及甲方編制制訂的方案、交底。施工內容中還包括:臨時水、電的安裝、施工腳手架的搭拆,竣工工程清理垃圾外運、保潔和維護,成品保護工作和為達到工程施工目標而在施工過程中需做的全部輔助工作內容,包括材料、機具、現場設備的倒運、加工、整理、清理安裝和進出場的裝卸車和在周轉料庫房的裝卸車工作;施工內容中還包括為所有建設單位、甲方所另行分包的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工作及專業分包施工期間所必需的停工等待而支出的費用。
(4)現場臨時水、臨時電的安裝、維護、拆除等全部用工所發生的費用。
(5)為達到 北京 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生活區等進行清理、保護而支出的費用。
(6)為達到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所付出的人工投入和支出的費用。
(7)固定綜合單價中包括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和補充合同所述的全部工作內容、按照施工技術要求所規定的施工周期間歇所發生的用工等待費用、以及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所支出的費用,對于乙方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的所有證件、許可證、保險、用工手續時所發生的費用也同樣包含在固定綜合單價中,固定綜合單價中還包含乙方需上繳的各種稅費、非生產性開支等方面的費用;還包括了為指定分包單位配合工作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8)除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承包的本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經雙方協商費用外,其他一切發生在本工程內的生產、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料具整理、材料的檢驗實驗費等方面的工作無論是否由甲方進行安排,結算時均不對勞務合同中的固定單價進行增減。
(9)施工條件不具備但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并擅自將人員進場,造成的人員停工、窩工、誤工,甲方不予任何補償;施工條件具備,但乙方相應施工人員不足造成后續人員窩工,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10)與工程施工相配合的架子及安全防護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生活區管理;除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機具以外的所有輔助材料、工具用具,小型電動工具及設備的購置或租賃費用。
(11)固定綜合單價中還包括現場臨時水、電新建的施工及管線拆除、材料現場卸料以及現場材料二次搬運及裝卸車、周轉材料及中小型機械的場內、外進場就位、退場歸還的一切費用。管線出建筑物外規定范圍內的人工挖土方、回填土、預埋件預制和回收用工、現場文明施工清理用工、應對有關方面檢查的現場和生活區及辦公區清理用工、工程驗收時發生的清理用工及配合業主分包等的用工,以及施工完成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將現場清理至甲方要求,所需的費用支出也包括在固定單價中。
3、關于合同價款的增減及窩工補償:
(1)乙方接受甲方下發的所有設計變更,對于承包范圍以外的洽商項目按照( XX 年)《 北京 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計算規則確定綜合單價(報價清單中不包括部分),但不再計取各種費用;設計變更或承包范圍內發生的非乙方原因的返工,變更洽商(人工部分)按照( XX 年)《 北京 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計算規則確定工日,每個工日綜合單價按 元進行結算,但不再計取各種費用。
(2)對連續超過一周時間因甲方原因停水、停電或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的補償費用(一周內部分不予補償),結算時按雙方確定超過時間部分的工人人數以 40 元/工日標準給予補償(以當時簽字的確認單為準),但不再計取各種費用。
(3)對于乙方未經甲方 經營主管 書面認可、且超出工程施工圖紙范圍施工的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一律不予結算。
4、暫定固定總價款為: (人民幣)
大寫為:人民幣 元整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合同文件解釋順序:
(1)本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承包價及承包內容確認單、承諾書
(3)招標文件及招標補充文件
(4)現行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
(6)乙方根據甲方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并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結算書
(7)經甲方書面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分項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
2、乙方在接到甲方下發的函件、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總進度計劃和月進度計劃后,3天內沒有書面回復予以否認和修改的,視為乙方已經接受,并作為合同附件及最終結算的依據。
3、合同價款的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乙方應投入資金保證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保證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不得以甲方未支付作為乙方對外欠款的理由,無農民工工資發放簽認表甲方不予結算。
(2)工程進度款結算:
1)每月25日前,乙方應提交手續完備的“工程數量簽認單”到甲方經營部進行審核結算,并開據結算單進行中間結算;工程交工后28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在收到結算資料后30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并辦理分包工程結算手續。若乙方未在交工之日起28日內提交書面結算資料,視為同意甲方的結算意見,同樣甲方收到乙方結算資料后3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對方的結算意見。
2)若乙方未及時報送結算原始資料,甲方有權單方面編制當月結算資料,乙方無條件予以認可,同時甲方將按 元/期向乙方收取勞務費用。工程不符合結算標準,甲方不予結算。
3)未按上述程序進行的中間結算和最終清算的任何單據或簽字不全的單據,甲方將視為個人行為,均不能作為中間結算和清算的依據。
4)甲方結算時將扣除乙方超用材料費、使用甲方的機械費用、違約罰款等各項費用。在最后一期結算單開出時,同時簽訂“合同結算終止協議”,協議簽訂后,并不影響乙方根據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甲方可直接在保留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
5)甲方每月扣留乙方工程款的10%作為保留金。其中5%在乙方全部完工后,且未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后甲方支付予乙方。另5%待質量保修期滿、最終交驗后按建設單位返還情況而進行返還,至此全部履行完畢,合同自行終止。
6)每月扣留乙方工程款的8%的作為民工工資保證金。每月由乙方制好民工工資表后,在甲方監督下發放,并將民工工資發放簽收表復印件在甲方財務備案后方可返還。
7)甲方每月扣留乙方工程款的2%作為安全保證金,如果發生安全責任事故,2%的合同金額作為事故處理的保證金額,多退少補;如果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甲方將在清算時全部無息返還。
(3)工程款支付:
1)甲方給乙方結算時,原則上乙方法人代表(即合同簽約人)應親自到場,如派其他人員結算需出具法人或本人授權委托書及結算人員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留甲方財務,授權委托書原件留存甲方經營部。乙方結算時應出具正規的、合法的勞務發票,付款辦法和時間按業主付款辦法和時間,由于業主推遲支付,甲方也將無息推遲支付。
2)支付時原則上只能以電匯等形式匯入合同指定的帳戶, 匯入合同非指定帳戶或其他方式支付時,需提供正式公函原件,提供委托付款申請書。
3)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提供結算資料,導致甲方不能按期進行結算的,甲方有權不予進行資金支付。
4)甲方每期工程款支付時,控制在當期應付工程款的70%以內,乙方工程完工后,在扣除按照合同條款應該扣除或者暫扣項目后的余額進行無息支付。
第六條 材料、機具供應
1、甲方提供的機械、工具及材料( ):
由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工具及材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施工現場。
2、乙方提供的材料、機械和工具:除以上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機械及工具外,其余工程所需的機械(包括所有使用380v電壓的電動工具、三級移動的配電箱、電纜和機械)及工具均由乙方提供且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規定。由乙方自備的機械、工具及輔助材料須自帶入現場,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3、乙方應遵守和執行甲方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所有材料、機具要與甲方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領用的甲方的機具,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乙方應在機械、機具進場及時提出,如未提出視為合乎要求,無論是否提出,乙方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4、乙方自帶小型機械的正常使用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
5、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
(1)由甲方提供的施工機具及材料,乙方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對機械清理保養,機械發生故障屬乙方責任的,由乙方自行維修,費用自理,如發現人為損壞機具,乙方按照市場價格賠償給甲方。
(2)甲供及調撥材料只限乙方在本工程使用不得外運;違者按材料數量雙倍處罰。在施工中必須按規定位置堆放材料,做到工完料清,保持現場整潔。
(3)甲方供應調撥給乙方原材料,由乙方負責看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丟失等由乙方負責并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所有材料領用人員必須是乙方負責人、負責人書面授權委托人員或乙方現場負責人員,以簽名(蓋章)為準,其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留甲方機材部。
(5)其他: 。
6、對本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獎罰,雙方約定如下:
(1)現場材料的供應量應根據合理施工方案現場調整。由甲方根據工程進度分批供應至施工現場。
(2)乙方確保商品混凝土在澆筑過程中的模板、支撐等完善有效,發生因模板支撐等方面失效導致的混凝土浪費而被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索賠的將由乙方承擔,乙方還應確保混凝土到場后按時迅速澆筑,如因乙方人員原因發生混凝土浪費而被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索賠的將由乙方承擔,對于工程實體材料,除商品混凝土外,乙方現場卸貨后,確認數量,并在料單上簽字,作為甲方實際給付的工程實體材料數量依據(如果乙方拒絕簽字,則按甲方簽字為準)。
(3)乙方應合理使用材料,妥善保管,按甲方要求碼放成堆,不得浪費和丟失。
(4)雙方約定工程實體材料的損耗率控制在以下范圍內(以設計圖紙的工程數量為標準):
1)鋼材損耗控制在 %之內。
2)水泥損耗控制在 %之內。
3)混凝土損耗控制在 %之內。
4)砂石損耗控制在 %之內。
5)塊料面層損耗控制在 %之內。
6)其他未注明材料按照 計算。
如果實際損耗率小于上述控制率,則按超額節約部分價值的 %獎勵乙方;如果實際損耗率大于上述控制率,則由乙方按超出控制率部分價值的100%賠償給甲方且增加5%的材料采購費用。
7、乙方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絕緣手套、絕緣鞋、工作服等),且質量必須達到規范要求。
8、乙方自行提供所有質檢及測量放線所需設備、工具及臨時用電的配電箱。
(1)本工程的放線測量工作由乙方負責,甲方只負責驗線。
(2)工程的測量費、材料的檢驗實驗費已包含在乙方的固定單價中,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進行調整;工程試驗工作由乙方配合甲方進行。
9、甲方提供的材料進場驗收將由甲方與乙方聯合辦理。甲方供應的所有材料只負責運抵現場,乙方負責驗收、核量、卸車、運轉、倒運,并不再另行計取費用。
(1)一旦材料移交給乙方,乙方應負責材料保管、儲存、合理使用,堅持厲行節約、嚴格管理、限額領料的原則,乙方承擔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或由于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甲方的要求而返工造成的施工中實際材料用量超出材料損耗率以外部分的材料費用和其它費用。
(2)乙方必須按照工程進度要求至少提前兩周對甲方應提供的材料提出材料申請計劃,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驗收接管材料。如果由于乙方所提計劃不及時、計劃量不足或規格型號錯誤等導致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3)乙方自行采購的輔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且每月25日上報進度報表。
第二章 質量、工期、安全
第一條 工程質量及要求
1、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果圖紙、甲方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乙方應在取得甲方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按甲方與建設單位約定,并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 結構長城杯 標準。
2、 乙方必須按照現行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施工前乙方應進行圖紙審核,一旦發現有設計錯誤,須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
工程驗收以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28日內由甲方、乙方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
3、 本工程質量標準: 。
分項工程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100%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率達到100%
質量問題整改合格率100% 。
4、 工程質量具體要求如下:
(1)乙方的質量體系必須對應甲方的質量管理體系,同時乙方項目經理、專業工程師和主管工長要根據甲方管理人員的要求統籌安排、合理分配人力、物力,確保全面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2)施工組織設計、創優計劃由甲方編制,經建設單位及監理審批后,甲方存檔,發、承包雙方均按施工組織及創優計劃組織施工,執行其中的各項要求。
(3)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驗收,配合甲方接受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的檢查、驗收。
(4)隱蔽工程的檢查
乙方自檢檢驗合格后在隱蔽驗收前24小時之內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自行承擔費用整改完畢并重新組織驗收,達到設計要求、規范標準,報監理驗收簽字后,乙方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專業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由甲方專業工長編制,在編制過程中乙方主管工長和相應專業工長或分項負責人參與,提出乙方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定稿權為甲方。經監理審批后,甲方存檔,下發到乙方。發、承包雙方均按方案和交底中的措施和要求組織施工。
(6)分項工程施工前由乙方專業工長或分項負責人召集乙方參與該分項施工的所有人員,將交底向操作工人進行傳達和講解,要讓每一個操作工人明白應如何施工,如何對自己所完成的工作進行質量檢查以及應達到什么樣的質量標準,完成技術交底。如未傳達或傳達不及時,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相關人員有責任在施工組織、創優計劃、施工方案和分項交底中明確施工安排、施工工藝、質量要求等相關內容;乙方相關人員有權利和義務提出符合質量標準的省工、省時、省材料,甚至達到更高質量標準的合理化建議。經甲方定稿、審批下發傳達后,則雙方應按此執行。
(8)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向甲方索取方案和交底。對沒有方案或交底,沒有明確質量要求的分項工程,乙方有權拒絕施工。乙方對該類工程擅自施工,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的,其責任由乙方承擔。
(9)乙方項目經理、工程師、主管工長應充分了解甲方下發的施工組織、創優計劃中的施工部署、工藝流程及質量標準,精心組織己方人員,在甲方指揮下合理安排施工。
(10)各分項工程完成三檢,符合質量標準后乙方質量檢查員檢查后報甲方專業工長、質量檢查員核定驗收。
(12)對甲方及監理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質量問題,乙方必須及時按要求完成。
(1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不能擅自修改甲方方案、交底中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由于乙方擅自改動施工交底方案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乙方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14)出現工程返工時,由責任方承擔因返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其它損失。
第二條 工期延誤的確定及獎罰
1、 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延的,經甲方現場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甲方、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及政府在特殊情況下造成的停工等不可抗力;
(2)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2日內,就延誤內容向甲方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收到相應的書面報告后應于2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事宜給予書面答復。乙方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甲方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3、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照合同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如下:每延遲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XX0元/天 標準的違約金。
4、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相關損失。
5、甲方制定承包項目的總工期和分段進度工期,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工期,合理調配人員安排施工,確保工期計劃的實施。
6、乙方未按照甲方計劃組織人力安排生產,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確保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重新組織人力進行施工,確保工期計劃按照甲方預定計劃實施。如未在原定工期內完成計劃,甲方有權直接扣除違約金(按上第3條規定)。
第三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處理
1、安全施工:甲方、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乙方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如未按安全標準施工,則一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2、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方雙方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好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做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按照有關規定,乙方雙方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3、對本工程安全生產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本工程安全生產標準為 北京 市安全文明工地,必須達到“ 北京 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評分要求,有關安全、現場、環境的要求,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4、乙方自備必要的防護設施,乙方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確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省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規章制度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手段,確保施工安全。同時遵守甲方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交底。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明確的由責任方負責;乙方違反上述規定施工造成的一切事故損失及后續相關損失和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處理。
5、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由甲方在施工組織、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中制訂,乙方須按甲方制訂的措施、方案和交底進行施工和安全防護。未按要求施工造成事故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6、由甲方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制訂現場及生活區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乙方項目經理負責向其管理人員進行傳達。乙方所有人員進入工地應始終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如有違反,按甲方制定的條款進行處罰。
7、安全文明工地施工各項管理制度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在規定制度中未明確的并不表示甲方沒有進行限制,甲方將根據現場發生實際情況,臨時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乙方同樣需要執行這些制度。
8、乙方生產機械操作人員遵守掛牌標識的各種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9、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種技術措施、方案、制度、規程由乙方項目經理、安全員、生活管理員及各專業工長對其工人進行宣講和傳達。該項工作責任人為乙方相應管理人員。
10、乙方人員進入本項目工地,就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11、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各專業工長須按照已傳達的甲方制訂的相應的安全措施隨時進行檢查,對不安全的行為、做法及時糾正。
12、乙方安全員須熟知各項安全措施、規定,施工過程中隨時在現場進行巡視、檢查,發現任何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提出并監督整改。
1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管理人員、操作工人必須接受甲方安全員、專業工長的隨時檢查,對甲方相關人員提出的不安全行為、因素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14、無論是甲方管理人員提出的、上級單位在安全生產檢查中提出的、乙方安全員提出的各項安全生產的整改要求,乙方須按要求積極整改。
15、施工過程中,乙方須積極配合甲方項目部及其上級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檢查。
16、對于乙方人員違章作業,形成安全隱患的行為,任何人有權制止,乙方作業人員必須聽從。
17、無論甲方人員還是乙方管理人員進行違章指揮,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18、乙方作業人員有權拒絕無安全保障、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進行施工作業。
19、乙方生活管理員配合甲方生活管理員,按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隨時對所管轄區域的環境衛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保證符合要求。
20、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現場機械安全、消防保衛工作應完全執行甲方制定的《安全生產協議書》。
21、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的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及事故善后處理由乙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辨識
第一條 文明施工
1、甲方、乙方應嚴格執行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以及鎮江市、揚中市等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2、本工程文明施工標準為江蘇省級安全文明工地,必須達到“江蘇省級文明工地”的評分要求。如達不到文明工地,因乙方造成的,從總勞務款中扣除 2 %。
3、嚴格按照江蘇省省“文明工地”評分表中的每一項執行,每月每項一次不合格者,罰款500~XX元。要設專職環境、文明施工管理員和專職班組負責現場文明施工工作。
現場材料應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平面布置圖指定的位置整齊堆放,乙方應隨時將自身施工垃圾清運到甲方指定的場所,乙方應使自己的生活設施保持整潔和衛生。
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場容、環境衛生工作由甲方生活管理員負責組織檢查和監督,乙方生活管理員直接受甲方生活管理員的領導和監督,并對在日常檢查中提出問題的整改負責。乙方項目經理應全力支持其生活管理員的工作。
4、乙方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定,防止并消除對大氣環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擾民
5、乙方項目經理、主管工長、安全員、生活管理員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及相關的專題會議。
6、如乙方未服從甲方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違約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 環境保護
1、施工現場劃分責任區域,由各專業分別負責。
2、乙方設專人,每日清掃,確保現場內環境衛生整潔。道路無積水,無泥砂。
3、現場辦公室由專人負責管理,要求墻面干凈,門窗玻璃明亮,地面無紙屑、煙蒂等垃圾;文件資料、圖紙由誰使用誰管理,不得隨意堆放,保持桌面整潔。
4、現場會議室設專人管理,保持整齊清潔。會議室內懸掛有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圖,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義務消防救災組織名單。
5、乙方須按甲方要求對工人實行封閉式管理。
6、民工宿舍內由專人進行打掃,統一被褥,衣物等物品要擺設整齊,保持整潔、有序。宿舍內嚴禁亂接電源、亂設開關和插座, 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
7、施工現場廁所由專人按廁所管理規定進行打掃,保持廁所內干凈、整潔。
8、出現場的施工車輛遮蓋嚴密,車輪清洗不帶泥土出場。運輸中遮蓋不遺撒。
9、乙方設專人負責,每日打掃整個生活區的衛生,清運垃圾。
10、所有人員必須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或亂涂亂畫。
11、及時排除積水并根據天氣情況進行施放藥物,防止蚊蠅孳生。
12、嚴禁隨地大小便,做到大小便入坑。
第三條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
甲方根據現場綜合情況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并制定控制預防可控制事故的方案、程序和方案,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措施進行操作,將危險因素嚴格進行控制,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其他人員、機具產生的由甲方負責監督整改,乙方予以配合。
第四條 職業健康安全
甲方根據現場綜合情況針對辨識出來的危險源進行評價后制訂出專門的控制方案、程序和方法及安全技術交底,乙方必須嚴格予以遵守和執行,避免出現火災、中毒、起重傷害、觸電、雷擊、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高空墜落、中暑、疫災等現象的出現,確保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勞保防護用品應保證發放到位,分別購置。健康證、特種人員作業證等必須的證件齊備,同時應響應國家安全生產部門制訂的為特種作業和高危生產人員投保商業保險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及運行控制
甲方根據本項目特點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進行評價,并根據現場情況隨時進行更新,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各種方案、程序和方法,對生產活動進行有效控制,做到能源與資源的保護、廢水與廢物控制、揚塵控制、噪聲控制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控制等管理,確保環境方針、環境目標、指標的實現;
1、嚴格控制能源消耗、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2、合理分配施工用水、電,避免浪費;遵守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各項規定,保護水資源不被污染;
3、對在施工中遭受破壞的自然環境及時進行恢復,保護生態環境;
4、對揚塵和大氣污染進行控制,控制粉塵、含塵氣體的排放;對油漆、石棉等物品妥善保存,造成污染時及時進行清理,并妥善處理;
5、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確保對噪聲進行控制,超過規定限值造成擾民的,擾民費由乙方承擔;
6、生產垃圾和廢棄物等物品,進行分類后,不可回收物要堆放到指定地點,可回收物另行堆放;由甲方統一處理;
7、由甲方材料部門制訂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臺帳,嚴格進行控制發放,在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操作規程、產品使用說明書或技術交底,必要時配備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應及時退回倉庫。
第四章: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施工圖紙,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交底。
2、負責于開工前提供施工圖紙壹套,積極向業主辦理工程洽商。
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乙方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4、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5、負責組織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乙方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
6、乙方在安全、質量、進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甲方應提出整改意見,督促乙方整改。
7、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8、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換委派的不稱職工作人員。
9、當乙方不能按時或全面履行本合同,如工程質量或進度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或乙方不服從甲方的管理,甲方有權調整承包施工隊或解除本合同。或當乙方自愿退出履行合同,結算時,甲方給予乙方已完工程量10%的罰款。
甲方簽字:
簽約日期: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廣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二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