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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隨著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升溫,房產的交易量劇增。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過戶過程中,因房產登記部門把關不嚴、法律知識欠缺,導致產權糾紛不斷,利害關系人要求產權機構撤銷產權證的申請數量在近年也呈直線上升趨勢。因此產權管理部門為避免責任、節約人力,對所有的贈與房屋的行為均要求辦理公證,為此談一下房屋贈與公證面臨的相關問題。
一、房屋贈與公證的審查
1.審查房屋贈與人的主體資格。贈與公證一般是以產權證上的名字為準,但在實際生活中,房產部門為規避責任,發證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只寫有夫妻某一個人的名字,公證處在受理這類贈與公證申請時,必須要求夫妻雙方提供房產證原件一起到場,并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等)。因此,認定贈與人是否有履行贈與行為的主體資格,應結合房屋的權屬來源及共有權屬幾個方面來認定,而不能簡單的以產權證上所列名字來認定產權所有人。認真審查,細致核實,避免遺漏其他共有人。
2.審查贈與房屋有建筑執照、土地使用證,無產權證的問題。在我們實際辦證過程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常常拿著建房執照和土地使用權證來要求辦理公證,出現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全、怕交錢、怕麻煩及發證部門工作不力等原因,使當事人不能充分認識到產權證的重要性。要求公證員給辦理贈與公證手續。現實中很多公證員會本著變通,為民的錯誤思想,就有可能為當事人辦理贈與公證。筆者認為:遇到類似情況,公證員應與房管部門的溝通,要求當事人去房管處辦理不動產產權證明,作為公證處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避免公證風險,一旦當事人另行再辦理房照惡意出售,就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審查受贈人的要求。受贈人如提出該房屋自己也出資建筑,公證員應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如發票、相關證明人等),或者贈與人對受贈人的出資情況予以認可的證明。如申請人不能提權無異議的相關證據,則不能為其辦理公證。
4.審查贈與房屋無產權證、無建房執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沒有任何證照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申請人前來申請辦理贈與公證,通常情況下,有兩種辦法處理:一種是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具備合法手續,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另一種是申請人堅持要求辦證明,告別其必須先領取產權證明,方可辦理公證。
二、房產贈與公證面臨的現實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贈與經公證后,當事人需要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完成整個贈與行為。但是大多當事人在了解到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完成整個贈與行為后,尤其是在了解到相應比較高的收費情況時,贈與合同公證申請人就會產生一種費用昂貴的感覺,從而選擇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達到贈與的目的。
根據我國公證服務收費標準,贈與公證需要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公證費;同時,按照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收取的有關稅費,房屋贈與合同過戶的契稅為房屋評估價的4%~5%,而以房屋買賣方式過戶的契稅正常情況下為2%,二者相比,以贈與的方式比以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屋產權而需支出的費用要高出一倍之多。大部分當事人就會通過買賣過戶方式直接達到贈與的目的,不辦理贈與公證,還有部分當事人因年事已高,通過立遺囑的方式間接達到贈與的目的,從而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辦贈與公證的數量,贈與公證業務呈逐年遞減趨勢。公證的證明職能難以真正發揮。
本人認為,一方面房產管理部門是國家設立的確認并登記房屋產權的國家機關,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該公證書在法律上也是一種確認產權歸屬的具有證明力的法律文書,房產部門就應該承認公證書的效力。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可撤銷條件出現外)。贈與人在將房屋通過贈與公證的方式贈與給受贈人后,受贈人已經依法具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受贈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只是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履行的一種確認或公示手續,不應再另行收取稅費,根據國家計委(2002)595號文件標準,而只應收取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80元。就如同當事人申辦的繼續權公證一樣,當事人憑《繼承權公證書》就可以直接向房屋管理部門申領新的房屋產權證書,除支付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外,不需再額外承擔類似于買賣過戶而需要交納的稅費。
另一方面,如果贈與人在贈與簽訂并公證后,不愿交付贈與物即房屋,受贈人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贈與人履行合同并確認房屋產權歸受贈人所有,即確認之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會依據《贈與公證書》確認房屋歸受贈人所有。受贈人憑法院的確認產權之判決書就擁有房屋產權,受贈人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也應該是收取換發新的房屋產權證書的工本費。也不需再額外承擔類似于買賣過戶而需要交納的稅費。
在房屋登記的實踐中,產生物權變動的原因主要分為兩種類型: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房屋登記中的法律行為是主觀意識作用于物而對物的支配、處分和利用,是產生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如房屋的買賣、贈與和抵押等。法律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房屋登記中的法律事件主要是繼承。法律行為導致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基于實體法對權利人物權歸屬的確認與程序法要求按一定的程序使得權利得以實現,也即物權法定取得和不動產應當進行登記公示而生效,因而法律行為導致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叉。繼承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由實體法進行規范,是法定直接取得物權的原因。《繼承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是將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死亡是典型的法律事件,是客觀而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不需要附加程序而取得權利的一種情形。《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繼承對物權的獲得不需要進行登記,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物權的實際歸屬已經發生了變動,實際權利歸于繼承人名下,由此而產生的物權變動是非法律行為而產生物權變動的情況,屬于單方申請的登記類型。
二、繼承的形式及房屋繼承公證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遺產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產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是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后兩種繼承形式是被繼承人生前有意思表示,但需要死亡作為生效條件的死因行為,在登記實踐中,我們收取的要件就不僅需要權利人生前留下經公證的遺囑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死亡后的繼承公證書,這樣登記原因材料才完整,才能充分體現這樣的民事法律關系構成。法定繼承則只需要繼承公證書即可,根據法律,法定繼承是單純的因權利人死亡這樣一個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不需要其他法律事實即可依法定程序單獨實現。繼承房屋登記過程中,我們依據公證書對于遺產繼承的結論進行物權變動的登記,對公證書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登記機構也無力審查,繼承法律關系的實質性審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公證機構負責和承擔。
三、繼承房屋的直接處分限制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如前所述,繼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物權,這是法定的,也就是說繼承的房屋不需要登記也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是對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繼承的房屋取得了這樣的實質物權,也就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動產登記的目的和意義在于保障交易安全而進行公示,具有極強的公信力,實質物權的取得并不代表可以跨越登記而直接加以處分。因而,要處分繼承得來的房屋必須采用登記在先的原則,即房屋權利的變動先行經過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了記載,繼承人才能加以處分,如買賣、贈與等。繼承法律關系有可能比較復雜且存在登記機構無力了解的情況,登記在先保證了當事人在信息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正的情形下進行公平交易。當然,處分是法律行為,若繼承得來的房屋出現了其他由于法律事件產生的物權變動,應按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四、對一些繼承房屋登記的探討
1.未經初始登記房屋的繼承
合法修建的房屋直接取得物權,但尚未進行初始登記,而權利人已死亡,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要求辦理房屋繼承,登記部門如何登記?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物權的真實狀況的變動而直接將房屋登記在繼承人名下。第二種意見認為由繼承人先登記為被繼承人的名下,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第三種意見認為辦理土地繼承后,更改人防、消防和規劃等手續后辦理初始登記。第一種情況符合物權實際情況,隱含了兩個法定取得物權的情形,但不符合權利人與規劃及土地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二種符合權利主體一致原則,但由于申請人死亡又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第三種情況實際操作難度過大,不易實現。本著便民、經濟、效率原則和先稅后證要求,筆者較為贊成實踐中采用第二種方式,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自然具備權,通過名義登記將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只是為完成繼承轉移登記而走的一個過程,實踐中可在房屋登記簿上注記初始登記后應立即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2.存在隱性共有人的房屋繼承
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時,由于傳統習慣,通常將婚后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則成為了隱性共有人。《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后,明確房屋登記依申請登記,登記機構詢問申請人時,婚后財產一般被申請為單獨所有,登記機構按程序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但繼承公證書是依據《婚姻法》對繼承的遺產按實際權利狀況進行認定,即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單獨所有,而公證書則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出現了登記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筆者認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隱性共有人死亡后,應按公證書對權利的認定以房屋的一半權利作為遺產并依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如果辦理更正登記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雙方然后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既無必要,也無意義。
3.其他情況
(1)當事人申請房屋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已受理,但賣方在房屋轉移登記過程中但尚未登簿前死亡。賣方死亡時,物權實際已發生變化,由于未登簿,轉移登記尚未產生物權變動,應采取退件處理,由出具繼承公證書的繼承人領回賣方相關資料并申請繼承轉移登記后再過戶。
(2)房屋權利人生前立有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其死亡后,受贈人持贈與合同要求辦理贈與轉移登記。雖然贈與合同是房屋權利人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未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其死亡后,房屋已作為遺產按繼承法律關系處理,贈與合同的贈與方已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辦理贈與轉移登記。
1.1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征
1.2 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
1.3 契稅:不論房產什么情況都需要征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一樣
2、所需材料
2.1 登記申請書原件;
2.2 申請人身份證明;
2.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4 贈與協議公證書原件,或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的書面文件原件;
2.5 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2.6 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2.7 已購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及補交房屋差價(標準價、優惠價公有住房)證明;
2.8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
2.9 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2.10 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3、情況說明
3.1 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3.1.1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1.3 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繳納費用。房產贈與過戶免除贈與人營業稅,但是受贈人仍然要繳納契稅等過戶費。繳納過戶費用的時候需要贈與雙方憑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合同等材料在房產交易部門辦理費用繳納事宜;
3、辦理公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收費情況:贈與公證費是評估價的2%;
4、辦理產權權轉移。在房產贈與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贈與雙方應該同時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轉移申請與登記,同時提交相應的材料(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和稅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