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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集體建設閑置用地和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是指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農用地。
屬農村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用地、廢棄的村辦企業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傳統觀念影響,基本是誰占有誰控制,多以種樹、圈院等方式個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學校及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與村委協商后,承包租賃使用,向村里交納承包費;也有的以拍賣方式轉到個人或企業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費用。有的閑置學校尚待處理。
農村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包括: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對這些土地的管理和發包越來越規范,絕大部分村能夠履行民主程序,公開公平發包。
2010年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會以來,按照全市的統一要求,各鎮街區都已成立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心,與村委一起,逐步加強了對農村閑置建設用地及集體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把這些土地的承包、租賃和處置納入了鎮級招投標規范管理。通過招投標,一方面使集體資產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增加了集體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發包處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減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這方面做的比較好的有:街道、開發區、鎮、鎮、鎮等。
二、存在的問題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我市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總體情況是好的,但由于各種原因,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傳統觀念影響,村內空閑地存在誰占有誰控制的現象,農村“一戶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貫徹落實,面上存在“一戶多宅”和建新不拆舊占用老宅基地的問題。有的村對復墾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規范,群眾有意見。
(二)個別村的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可農用的墳地等土地發包不規范。農村稅費改革前,由于種地效益低,群眾對土地的承包熱情不高,個別村在發包中沒有按照公開、競價的原則進行,導致了價格較低,影響了集體收入。當前,有的村為了解決眼前經濟困難,超長期限發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費,影響了村集體長遠收入。有的村發包土地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納入鎮街區招投標管理范圍,違法私下發包,不簽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規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約不利,承包費收不上來、發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農村干部群眾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識。要在農村干部群眾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傳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讓廣大農村干部群眾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管理、集約節約用地的輿論氛圍。
(二)摸清底子建好臺賬,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礎。鎮村兩級要對農村集體的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辦公場所等土地及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徹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專門臺賬。為管理好、利用好、經營好村集體這些土地資源打下基礎。對上述土地的使用處置都要由鎮級有關部門實行把關管理。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規范化。鎮村兩級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和《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經營管理,要把以上土地的發包處置全面納入鎮級招投標管理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發包,嚴格實行合同化管理,維護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補充耕地。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編制各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應當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人均居住面積標準和人口增長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積和規劃期內建設用地面積總量。
第八條 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共用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第九條 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村民,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設公寓式住宅,簽訂建房協議的農村村民戶人均居住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居住面積的。
(二)以戶為單位建設非公寓式住宅,農村村民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超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面積限額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或將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四)不符合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農用地,超出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申請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村民委員會和各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五)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經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按下列程序統一辦理住宅建設用地手續:
(一)農村村民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與村民委員會簽定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二)村民委員會將各申請戶現居住情況及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取得選址意見書后,向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并同意后,統一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預審同意后,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村民委員會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設用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一)申請人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鎮土地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現居住情況進行審查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申請人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鎮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鎮土地管理機構逐級上報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查報批手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用地審查、批準權,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第十四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提出申請,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后,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逾期未報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禁止買賣、出租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的用地面積,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非法買賣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買賣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關鍵詞:集體土地;宅基地;利用;管理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0-0035-2
1 農村宅基地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省按照中央和省人口資源環境會議精神,開展了數次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情況調研。如早在2001年,就曾在全省選擇10個縣(市)的10鄉鎮116個行政村進行樣點調研。我省是一個農業大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比較大,宅基地350多萬宗。在外業調查取得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從管理經驗和統計數據、典型案例分析入手,研究農村宅基地利用現狀、發展規律。結果表明,我省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存在很多問題。
1.1 宅基地超占面積現象嚴重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最大不得超過330km2。但是,現實中宅基地超占面積現象極其普遍,如10個樣點鄉(鎮)調查顯示超占面積約為村莊規劃總面積的23%,初步統計人均占地約370km2,戶均宅基地約800km2,遠遠高于規定的標準,其中超占面積在100km2以上的有3萬多戶。具體分布情況,從東部到西部超占面積越來越大,從城鄉結合部到偏遠村莊超占面積逐漸增大,經濟發達地區比相對落后地區超占的少。
1.2 宅基地利用不合理甚至空置
抽樣調查結果表明,在宅基地布局方面分別零星、散亂,利用不合理,村莊作為宅基地比較集中的地方在土地利用方面十分粗放,每戶宅基地之間有大量的土地被閑置、浪費,利用率非常低,特別是人均土地面積比較多的地區更為明顯。由于各方面原因導致很多宅基地出現空置,如人口的減少和流動,舊宅基地的廢棄等等,這種空置現象在偏遠、落后的地區較為突出,有的空置率達到0.4%以上,而且這種現象還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另外,在我省部分地區由于土地堿化因素的影響,甚至出現了“光屁股”屯、空心屯狀況。
1.3 一戶多宅增加,非法轉讓普遍
隨著農村人口增長率的降低以及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農村人口特別是欠發達地區出現負增長趨勢,很多空置的農村住房出現了轉讓情況;一些農民在經濟條件變好之后購買地點、環境等均比較好的宅基地建房,也造成一戶多宅現象發生;有的舊宅基地破舊、倒塌后不在原地重建而直接購買他人房屋居住,還有的通過繼承、贈與等途徑將多個宅基地過到一人名下,出現一戶多宅現象。另外,許多農民將房屋轉讓時不依照規定及時進行變更過戶,對土地使用證重視不夠,還有的將宅基地轉賣給城鎮工業戶居住或建廠等使用,土地使用權卻無法通過合法方式進行轉移,導致非法轉讓現象普遍發生。
1.4 宅基地用途發生轉變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宅基地已不僅僅局限于居住。在城鄉結合部家庭作坊發展較快,出現前店后廠、前廠后宅等混合用地類型;偏遠地區,主要由于家庭種植、養殖乃至加工等個體或規模經營模式的發展等原因,致使一些宅基地變成了養殖場、種植場或加工廠等,改變了原居住用途。目前農村宅基地在使用功能上,基本被劃分為住宅區、生活輔助區、生產區三個大致用途和區域。還有很多宅基地在非法買賣后改變居住用途,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多用于商業或工業等用途。
2 問題產生的原因
2.1 歷史原因
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以前,對土地的重視程度不夠高,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完全由生產大隊自主分配,宅基地面積普遍偏大。特別是在1982年至1986年間,農村出現建房高峰,農民爭相超占宅基地,這一時期超占的數量占超占總數的50%左右。有的偏遠地區一般在80%左右,東部山區以及發達地區低于50%。
2.2 管理方面的原因
在《土地管理法》出臺后,由于各地土地管理機關還在初步建設階段,許多工作人員是臨時招聘的,加上鄉、鎮政府的審核較松,對宅基地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嚴格,超面積批準現象依然存在。在《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出臺后,個別地方仍制訂了土地政策,甚至自行規定宅基地面積可為600km2。在農村鄉鎮村莊規劃上缺乏有效性、科學性,甚至沒有規劃,加上執行不到位,也導致宅基地面積超占現象發生。
2.3 法律法規方面原因
現行法律、法規對宅基地方面的規定非常少,主要散見于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繼承法》等法律條文中,甚至連宅基地的概念也沒有在法律上予以準確界定,對宅基地尚沒有一個比較系統、規范和全面的法律規定體系和管理體系,而這些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又基本限定宅基地為農用地范疇,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把宅基地限定在農用地管理的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現實要求,在加上關于宅基地的不同法律對宅基地的法律關系存在一定差異,法律關系還不夠順暢,使宅基地的管理在實際操作上困難很多。
2.4 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原因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宅基地的原始居住用途已悄然發生變化,市場經濟在農村特別是城郊地區發展活躍,勢必導致將宅基地轉變為商業、工業、娛樂等用途,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以及關于集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上卻相對滯后,在法律、法規規定方面缺乏操作性,在具體執行上缺乏足夠的空間,盡管各地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角度進行了一定探索,但還是沒能夠從根本上得以有效解決這一普遍性問題。
3 加強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對策
3.1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是加強規劃管理,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規劃的宅基地,堅決不允許翻建、改建、擴建和改變用途。二是加強轉讓管理,加大對違法轉讓的查處和處罰力度,制止非法轉讓行為的發生。三是嘗試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對宅基地改變用途的一律參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管理,如加工、養殖等生產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一律另行申請。四是完善宅基地審批,嚴格控制宅基地標準,明確宅基地專門用于居住生活用地,不允許改變用途。五是完善宅基地登記制度,通過宅基地清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利用情況,區分和劃出生產區或者農用地等區域。
3.2 強化宅基地建設規劃控制
這是加強宅基地管理的重點環節。《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鎮和村莊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集鎮和村莊規劃要有全局觀念,合理調整布局,體現重點合并自然村、建設中心村、發展小城鎮的思路。把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土地利用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已有建設用地和村內空閑地高效利用作為重點,詳細規劃集鎮和村莊各類建設用地,做到節約、集約用地。在很大程度上宅基地的建設和布局實際是由城鎮和村莊建設規劃決定的,只有在建設規劃上提高計劃和管理水平,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才能得以實現。
3.3 發揮經濟調控作用
農村宅基地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村民的一種福利性待遇,屬于無償使用。但對超出標準部分在予以行政處理的同時采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對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流轉嘗試中基地地用于工業、商業或娛樂等用途的,在登記管理上予以區分和確定,同時也要在經濟上通過有償使用方式進行調控和管理,如此,即嚴格了管理又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還能夠增強農村集體組織的實力,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
3.4 制定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
一是在不發達地區推行“遷村并屯”計劃,積極發展小城鎮和“中心村”,政府要在資金和政策上予以積極扶持。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和小城鎮實行住宅統建,國家、集體、個人三方按比例負擔費用。三是鼓勵農民主動讓出多余的宅基地,參照國有土地價格予以足額補償。四是開展農村宅基地復墾治理,將村莊內的宅基地及空閑地、廢棄地進行綜合整理,通過經濟獎勵和政策鼓勵等辦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對復墾為耕地的可考慮優先給予農民使用。
4 小結
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現階段需要迫切解決的大事,它事關九億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環節,必須予以高度的重視,相關部門更是要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采取得力措施,在不斷深入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大前提下,徹底轉變農村宅基地管理松散、利用粗放、系統不健全的不良狀況,通過制定科學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措施,利用政策和手段,全面推進農村城鎮化、工業化、市場化進程,促進農村經濟快速和健康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早日實現農村小康社會的建設努力營造最良好的基礎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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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土地利用;保護耕地;土地拋荒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01
一、新農村建設中完善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集約利用率的主要方法
1.統籌安排建設用地
加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優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編制規劃務必體現超前的規劃意識和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發展各項事業的意識,從保護耕地、村容整潔、方便生活等目標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對新農村未來用地進行科學預測。
2.保護基本農田
健全和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嚴格和規范涉及基本農田的建設用地審核、規劃修改或調整,嚴格控制占用和改變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基本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強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努力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3.推進土地開發整理
依法收取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劃繳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并依法依規專項使用。要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出發點,加大基本農田整理力度,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結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的重要內容。繼續推進以田、水、路、林、綜合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整理復墾。加大災毀耕地復墾力度,幫助災區農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4.加強村民宅基地管理
村莊整治要立足于現有基礎進行房屋和設施改造,防止因大拆、大遷而大量占用土地。要引導農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批準宅基地,控制農村建設用地增量,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
5.推行集約用地
目前,用地指標緊缺,耕地又少,要保障發展的話,出路就在于節約集約用地。因此,要把每一塊地都用好,要把好每一個項目的預審關,要千方百計地挖掘用地潛力,提高用地效率,要嚴格定額指標管理,嚴格限制投資強度、建筑密度。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要多把丘崗地、荒灘、劣地利用起來。同時,還要組織存量建設用地的普查,要摸清底數,盤活存量,用好存量,要依法收回閑置用地。
二、關于農村大量存在土地拋荒現象的探究與解決方案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建設經歷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經濟的騰飛不僅僅帶動了城市人口的就業,也推動了農村人口流向城市,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打工,在農閑時農民進城,農忙時回農村務農。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現在,由于打工的收入遠高于務農的收入,大多數農民已經成為了職業的農民工,開始整年都待在城市務工而把農村中的田地交給老人和婦女,而有些則干脆拋荒,閑置在那,使原本肥沃的土地變成雜草叢生的荒地。
1.田間道路不便或是田塊距離居住地較遠不便于耕作
因為主要是老年人從事農業生產,因此體力不足就使得老年人傾向于放棄水源條件差和道路不便的地塊。不少老年講到,“要是能通板車,我們就可以多種些,要是不通的話,還是肩挑背扛的,我們干不動,造業啊”。可以參加勞動的一個家庭中的兩個老年人一般會選擇種2-3畝田地,就要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就可以了。
2.村民覺得種不種地是自己的權利,自己可以進行選擇
土地承包期限的模糊化給予了村民土地類私有化的暗示,這種暗示讓村民覺得對自己的土地擁有絕對的權利,而沒有什么義務。如今的村民再也不擔心自己的土地會被調整和調換了。村民都知道中央政府關于土地的政策不允許村干部調整土地了。正是這種對政策的把握和體會,村民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的權力意識和主體意識明顯增強,這種情況就是村民任意處置自己土地的一個基礎和前提。
3.農業收入低,造成大量年輕勞動力外出打工
經過與多位村民計算農業生產的經濟賬目,我們發現種植一畝水稻的凈收益為500—700元。這樣的收益對于年輕人來講也就是不到一周的打工收入,相比之下,年輕人外出務工的選擇也并沒有什么錯。農業生產的弱勢性質同樣無法脫離市場經濟對效率與效益目標追求。
三、關于農村土地拋荒的解決方案
1.要改善和整修村莊內的農田水利設施
加強農村水庫的管理和給排水設施的建設,完善溝渠的通暢度,保證灌溉用水,可以每隔半年進行大范圍的水利設施檢修,政府和村里都需要拿出一部分經費保證這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2.要修建農田機耕道,提高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程度
建議可以將紛亂眾多的狹窄的田埂進行合并,將其作為機耕道。或者是,由田塊相連的農戶自行商量和規劃機耕道的位置與占地調整問題。因為農民對機耕道建設的呼聲很高,所以協調起來是很方便的,在大量土地拋荒的情況下,少量的占用土地也不會引起復雜的利益協調問題。機耕道的建設將可以直接減輕老年人種田過程中的體力勞動,還可以擴大機械耕種的面積。
3.提倡農民自發的土地流轉
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鼓勵種田能手耕種更多的土地并采用適當方式對種田能手進行獎勵。目前村莊里自發地撿拾其他農戶土地進行耕作的現象比較普遍,這種撿拾是農戶與農戶之間自發協調的結果。撿拾耕種的行為緩解了土地拋荒的蔓延,但是還不足以讓土地拋荒增長的趨勢扭轉,而讓我們看到扭轉這種趨勢的希望則潛藏在種田能手的身上。
參考文獻:
[1]王蘭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利用問題[J].吉林農業,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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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邊遠地區;農村信用社;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一、當前農村信用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新時期以來,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美好的前景,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激烈競爭。為了在競爭中贏得市場的認可,必須在管理工作中想辦法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反思過去,采取對策。
1.管理措施受傳統思想束縛嚴重。在傳統的人事管理體制下,把工作人員對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執行狀況看的很重,不是從設法調動員工的主觀積極性上考慮問題,而是以硬性的不切實際的制定來規制人的行為。尤其在邊遠地區,大多數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干部任用與激勵也是按上級領導的主觀意志去落實,這很容易讓綜合能力差的人占據位置,而真正的人才則沒有得到有效的能力發揮。這樣的管理措施最終導致人才的流失,工作積極性的消減,單位整體效益的滑坡。與此同時,在一些環境相對惡劣的邊遠農村信用社里,由于種種原因,基本上存在部分優秀員工超負荷工作的現象,而這部分人才又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報酬與獎勵。最終導致邊遠落后地區農村信用社無法吸引和留住真正的人才,從而影響了整體工作業績。
2.激勵機制沒有關注人的本能需求。受傳統管理體制和地區經濟狀況的影響,我國部分邊遠落后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只重視了管理制度的權威性,在設定管理程序方面往往忽視了人性的本質需求,這樣的激勵機制無法從員工的心靈深處真正煥發使命感和責任心。盡管一些意識超前的基礎社領導認識到這方面的缺憾,也僅僅是從提高物質利益刺激方面做文章,沒有以科學的態度認真研究人力資源管理中人性的本質需求。當前多數農村信用社只注意物質刺激方面的因素,而忽略或輕視了精神激勵的科學合理規劃。大量事實證明,傳統的單一的激勵方式無法有效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不能從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績效考評體系缺乏科學依據。現階段我國的大部分農村信用社,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沿用了傳統的績效考評體系,包括對員工工作的階段性考核和整體評價程序。其實質主要是立足于特定的崗位描述基礎上,再加上相關領導的主觀意志,圍繞上級部門下達的重要任務進行簡單量化考核。其考核的內容往往是重視了結果,而忽略了操作過程的績效管理,所以對員工的提拔與待遇分配方面缺乏了應有的依據,最終只能憑領導對員工的主觀印象來決定。而科學的績效評價應該為員工的各種待遇的實現提供有效依據,并且在分析促成當前管理現狀的原因基礎上,進一步尋求解決績效管理問題的科學考評依據。
二、改善農村信用社整體效能的日常管理措施
1.改變傳統管理理念。新時期以來,加強農村信用社人力資源管理己迫在眉睫,農村信用社要從過去的僅僅重視物質刺激轉向對人的深層次管理。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者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把傳統的簡單的人事管理轉向現代意義的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從思想上徹底認識到人力資源管理的本真意義和有效價值,有效的管理既是科學的也是人性化的,而且是不斷發展的,與時俱進的。
2.采取科學用人策略。在市場經濟發展與金融市場競爭同步發展的過程中,人才的效能意識已經被各級管理者高度重視。農村信用社要把人才的科學組織與企業發展前景密切聯系起來,使人才變成創造無限價值的“可再生資源”。管理者必須以科學的態度面對人才的有效開發和合理使用上,要采取符合人性發展潛能的科學對策,使農村信用社的人才管理發揮出最大的效能,創造出理想的業績。科學用人的關鍵是要尊重員工的各方面利益,以有效的科學評價手段與激勵機制,開發員工的工作潛能和創新思維,農村信用社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永立潮頭。
3.確立現代管理制度。對人才的管理最終還是以制度的形式出現的,科學管理與人性化管理都集中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方面,才能有效實施,真正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從而實現企業工作目標和基本任務。當前邊遠農村信用社需要構建的現代化管理體系,是在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的,主要包括合理的組織設計和科學分工等方面,要依法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權、責、利一致的組織體系和現代化管理制度。
三、構建農村信用社人才激勵機制
1.設計合理的績效考評方案。事實證明,做好人才的有效管理是至關重要的,在具體工作實施過程中,進一步強化農村信用社的績效管理工作。在制定科學考評體系與高效激勵機制的前提下,按照農村信用社的總體工作目標,具體設計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績效考評方案,以此確保績效考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對于當前邊遠地區農村信用社來說,構建科學的激勵機制尤為重要。首先要提高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物質待遇是員工生活與生存的第一要素,員工到邊遠地區農村信用社工作,條件艱苦,各方面困難可想而知,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時從考評體系來講,報酬的高低也是衡量員工價值的標準之一。較高的工資不僅能使員工物質需要得到滿足,同時也可滿足員工的心理需要,對員工有很大的激勵作用。當然在物質激勵的同時,必須要注重員工的精神激勵。
3.重視企業文化與精神支持。成功的企業文化可以促進全體員工的認同責任與整體價值觀,它具有給予員工精神支持的核心凝聚力。企業文化建設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其本質是一種以人為本,以文化為特征,以激發和調動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目的的經營思想和模式。農村信用社需要通過企業文化建設來改善管理行為的實施效能,戰略目標的透明性,內部分配的相對公平性,人才使用的合理性,職業保障的安全性等,均能反映農村信用社所倡導的整體價值觀,必然得到全體員工的擁護。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