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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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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資產管理范文第1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規范和加強我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應本著合理配置、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214號令),統籌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全過程資產監管制度,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配置與政府采購相銜接,收入管理與非稅管理相銜接。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公正的管理體系。

1、實行資產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超規模、超標準、無計劃、無資金項目,非生產型重大消費項目(如小汽車、樓堂館所等)及專項資金項目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政府批準;

2、實行資產出租、出借、抵押、擔保、對外投資行為審批管理制度,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實行資產無償劃轉、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審批制度,對符合評估條件的項目必需進行評估,公開處置;

4、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提供擔保取得的收益,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登記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財政(國資)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6、大力提倡使用節能環保產品,努力構建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型社會。

二、規范和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

1、嚴格審批手續。企業在改制重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產、解散中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的轉讓、出售、置換等,應當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財政(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嚴禁未經批準自行處置。

2、規范轉讓行為。經批準轉讓的國有產權,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嚴禁私下交易。

三、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革工作

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發[20*]16號《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及省政府辦公廳*政辦[20*]68號《關于加強市、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企業改革方案的審批,企業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要嚴格改制費用的審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費用需經體改會同財政(國資)、勞動保障等部門審核,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改制企業要按規定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債權落實及產權轉讓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積極推進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有利于規范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善國有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政[20*]126號)文件精神,按照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相對獨立,相互銜接;分級編制、逐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五、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管理

認真貫徹執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14號令)及《*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省國資委國資產權[20*]147號)等文件精神,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單位發生按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行為,都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實行核準制;其它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經財政(國資)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產權交易依據,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如資產處置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時,應當報財政(國資)部門批準同意,資產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國資委資產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改革

近年來,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黑龍江省安達市、陜西省安康市、廣西南寧市以及廣東佛山市南海區等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開始對傳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進行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黑龍江省安達市的做法

安達市是位于黑龍江省中西部的縣級市,共有行政事業單位125家,資產原值總額為6.01億元,其中土地面積126.3萬平方米,房產面積25.3萬平方米。長期以來,該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資產地點分散,且大都處于呆滯、低效運行狀態;資產處置隨意;資產收益被用于單位發獎金和實物;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作抵押為企業貸款導致連帶經濟責任等。針對這些問題,安達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方式進行了大膽改革。安達市的做法可以概括為:政府決策、財政部門管理、運營公司集中統一運營。 具體措施主要是:

一是授權財政局統一清查、收攏各單位資產。安達市政府下發了《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資產收攏的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詳細上報所有房屋、土地位置等情況,嚴格清查附屬房產;由財政局國資管理機構制定規范的名錄,建立資產管理檔案。

二是調整和理順管理體制。市政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擁有資產的最終處置權;行政事業單位為國有資產的使用單位,擁有資產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權限,但不具備資產的處置權。市財政局及其內設機構安達市國資辦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設立資本投資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運營工作。

三是規范資產處置程序。安達市明確規定了資產處置要報財政局國資辦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同時,出售前必須對擬出售的資產進行評估,出售時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拍賣行依法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成交后,由售購雙方簽訂合同,分別到土地、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四是進行資產運營和融資。安達市將125家行政事業單位的大部分資產進行收攏,注冊設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安達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對收攏資產進行統一置換、拍賣、轉讓、租賃等。以經營性資產作擔保,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等公益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五是通過資產置換進行資產整合。安達市把位于市區商貿地段的、與城市建設不相協調的、不方便群眾辦事的機關事業單位統一遷到新開發區,將其原辦公用房置換給開發商。

安達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體現為:一是改善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環境,避免了財政重復投入,對城市整體布局及功能提升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安達市通過資產置換盤活資產2500萬元,新建辦公樓23棟,建筑面積2.3萬平方米,入駐28個單位。二是解決了地方財力不足的實際問題,促進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三是規范了資產處置行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中各種流失現象的發生,也使部分資產免于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確保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二、陜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安康市國資局撤銷后,國有資產管理職能被削弱,國有資產管理的弊端日益顯現:許多單位對國有資產所有權認識模糊,自行轉讓、隨意出租、帳實不符、資產流失的現象嚴重。2003年,安康市在認真總結各地國有資產管理經驗,深入分析全市國有資產結構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進行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為“統一規劃,分類管理,統一處置,統一收益”,即市政府對所轄國有資產和資源統一行使出資人職能;按照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兩大類分別設立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國經局)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國產局),實行分類管理;國產局掛靠財政局,負責對非經營性資產統一處置、統一受益。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體制。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發文成立安康市國產局,明確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形成了國經局和國產局分別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分類管理”體制。

二是國有產權實行統一管理。國產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專司機構,掛靠市財政局,由財政局一名副局長兼任國產局局長,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進行統一管理。

三是建立資產購置預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門預算的同時建立了以財政為主體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用編制制度和資產購置預算制度。國產局每年根據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資產占用質量和數量的編制定額,按編制核定其當前資產購置及更新改造的預算方案,經同級政府和人大批準后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對于超編、無編資產和未按預算購置的資產視同非法占用國有資產,由國產部門予以沒收或調劑使用。

四是資產處置堅持公開透明。在組織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國產局切實把好資產評估關和公開處置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委托拍賣機構采用市場方式,公開競價拍賣,盤活國有資產。達到了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糾正了原來單位分散占有、自行處置國有資產的違規行為,從根本上杜絕了單位“小金庫”的滋生蔓延。

五是資產收入實行集中管理。通過統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對閑置和低效使用的資產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權和使用權,由國產部門評估后公開處置。將各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收入全部納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建設相對集中的辦公區域,改善黨政機關辦公條件。

安康市體制改革的成效主要體現為:一是資產配置趨于合理。安康市通過制定和實施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整合規劃,解決了國有資產配置不合理、閑置浪費和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國有資產配置趨于合理。二是辦公條件得以改善。通過盤活資產、集中國有資產收入,緩解了財政壓力,改善了辦公條件,對推進集中辦公起到了促進作用。三是資產處置趨于規范,資產收益管理得到加強,資產利用得到優化。安康市國產局成立后,積極盤活國有資產,加大國有資產處置力度,有效遏制了資產隨意處置現象,國有資產效益趨于最大化。

三、廣東佛山市南海區的做法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近幾年來進行了一系列財政改革,但是,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上,政府及財政部門無法及時了解資產占有使用的真實情況,各單位資產占用上“苦樂不均”,資產閑置、浪費嚴重,使用效率低下。為此,2002年,南海區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南海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可以概括為:采取統一管理的體制,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以規范化管理為基礎,運用陽光化管理方式,實現資產的高效運用。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體制。南海區委、區政府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下大決心把分散在各個單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回來(把產權證集中),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所有權集中管理,其他權能依制分流的體制,打破傳統的“單位所有制”。

二是分類管理。按照公建物業的不同特點,分四種類型進行管理:未列入行政辦公之用的公建物業實行社會管理;對公益性物業實行部門管理;對純粹行政辦公用的物業,授權各行政部門使用;對空置物業,通過拍賣、委托、租賃、抵押等多種形式進行營運,實行資本化管理,以實現資產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改革效果,是這次改革中的另一突出之處。開發了南海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了南海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數據庫,開發了一套公建物業的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政務網聯通政府和單位,實現實時、動態、在線管理。

四是實行“陽光化” 管理。產權集中后,對于收回的資產,南海區有個說法,叫實行不越位的“陽光化”管理,就是政府按照其性質分類,采用比較市場化或比較透明的方式進行資源再配置:對零星的出租或閑置物業,通過評估后向社會公開拍賣,盤活資產、增加財政收入;不能拍賣的資產如行政單位正在使用的物業,則登報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管理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資產的維護服務;對專業性較強的資產如運動場,既不能拍賣又不能代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專業部門進行管理。

五是對閑置資產進行市場化運營。對一些特殊性質的政府資產,如暫時未用的土地,則通過抵押等方式進行資本運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為政府經營城市戰略服務、為城市建設融資。

佛山市南海區體制改革的成效主要體現為:一是管理體制趨于合理。打掉了單位之間各自為陣的“籬笆”,增強了各單位之間的相互監督與制約,增強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預算約束,有效地遏制了各單位爭奪財政預算的沖動,在實現公平的同時提高了效率。

二是基礎管理趨于規范。信息系統的運用,使過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資產存量不清,賬賬不符、帳實不符,帳外資產量大,資產的報損、報廢、轉讓管理跟不上等問題得到了有效的改進;也使整個管理過程更加透明,實現了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流程化,有效地克服了違規現象,也從源頭上抑制了腐敗現象的產生。

國資委資產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各行政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其中行政機關包括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和群眾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區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區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區教育局應設立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衛生局、區農林局要明確一名人員,其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賬員兼職管理本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糾紛調處、統計報告等多個環節。

第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的購置計劃,區財政根據區財力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予以適當安排。未經審批的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資產購置計劃應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數額(屬于更新的資產,應按先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后按購置程序辦理),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單位資產狀況及財力狀況,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區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撥付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后,在經費下達之前,應當將涉及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區財政局批準。

第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購置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區級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要按照資產優化配置的要求,進行合理調劑。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區財政局審核,分管財政區長批準。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以外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三)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以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報區財政局批準后執行,或由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調劑;

(四)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出、調入以區財政局的批文或審批表為依據,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保管、維護保養、清查、統計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臺帳、分類明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價入賬,并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區級各行政事定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和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在辦理所使用和管理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七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性活動(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需要評估的,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區級各行政單位和各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于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尚未脫鉤的,區財政局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用于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擔保等經營活動,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手續,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審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4)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出租、出借等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5)擬轉出資產的清單和資產評估報告;

(6)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7)《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

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事項的審核報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資料。

(三)區財政局審批

區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證件及資料,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行為進行審核批復。

第二十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批準用于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應加強管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一)專項登記。建立資產臺帳,如實登記和反映這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形式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用于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對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督,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

第二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區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類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是區財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料購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國資辦組織實施,未經同意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本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3萬元以上(含3萬)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區長審定,3萬元以下資產處置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申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要求向區級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批。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長審定。

(三)經批準處置的資產:原占有單位應將資產取得的相關資料,若是可動資產,同資產一并移交區財政局。

(四)處理。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一)撤銷、合并、分立、轉制需要處置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撤銷、合并、分立、轉制及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準文件;

2、資產清查清單和審計報告;

3、處置資產基本情況(下同):包括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資金來源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復印件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

(二)資產出售、出讓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處置資產基本情況;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項規定外,還應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及采取的處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報廢資產,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資產損失、報廢核銷的申請(包括報損、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造成資產損失的原因);

2、報廢資產資金來源證明;

3、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機構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對報損、報廢資產的鑒定報告;

5、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6、申請報廢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其它資產處置事項提交的相關資料,比照以上條款實施。

第二十八條對于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資產報廢事項,占用、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后,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主管部門審核,送財政局進行備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土地的處置,經區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報廢凈收益,繳入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再由區財政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將凈收益定期繳入區級國庫。

第三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設立產權登記。新設立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30日內申報、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手續。

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時,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

(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變更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申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行政事業單位撤銷、合并、劃分、隸屬關系改變的政府批準文件;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

(三)變更資產情況的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金額、完好程度等,固定資產需注明凈值和原值);

(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以及處理意見;

(五)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行政事業單位原主管部門對資產變更情況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注銷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銷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報、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申辦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一)批準撤銷或整體改制的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

(五)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六)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它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區財政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持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向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發。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區級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不服從調解或裁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上報區政府審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經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按照國家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批準立項。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清查工作的立項申請;

(二)資產清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批準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清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該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資產統計報告。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方案說明。

第四十二條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各環節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實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區財政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區財政局、區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輕重緩減、減撥、停撥有關經費,責令其改正,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盡職盡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擅自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四)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區級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國有資產變動事項及其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區級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區級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區級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國資委資產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按性質分,可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其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多數為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國家建設和社會主義發展的必備物質基礎。尤其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占比例大大增加,其管理也日益成為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高國有資產整體管理水平,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要舉措,也是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推進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在具體實施上,由于各地具體情況不同,主要體現有三種模式:一是以財政部門為主導,即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同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二是以國資部門為主導,省、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三是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為主導,即由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同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長期以來,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經濟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它的主要經濟來源是財政收入,而其又普遍存在重“收支指標”,輕“資產管理”的現象,使得依靠財政資金積累下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分散在各個部門,由于管理和監管乏力,使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產權虛置、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配置失衡,浪費驚人,流失嚴重,使用效率低下,此外,體制不順也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弱化的一個根本問題。

綜合起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

(一)國有資產管理意識薄弱,“重購建、輕管理”現象普存

長期以來,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購建資產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上級部門補助,在進行非營利性經濟活動中,單位沒有嚴格的管理約束機制,存在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的習慣性思維,容易造成資產配置不合理和長期閑置,和資產管理的不規范,致使其使用效率低下。不少財政投入建設的工程項目即如此,一旦完工交付使用,項目負責人就如釋重擔,而使用人又缺乏管理意識,加之配套資金欠缺,致使其后續管理相對薄弱,從而造成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低下,無法達到預期目標,諸如一些農村的環保工程項目等。更有甚者,上級部門通過各種手段,諸如伴隨上級補助資金的下撥,指定部分設備的采購,使得下級單位購置其不適用的國有設備,從而造成國資的嚴重浪費和閑置,顯然也是體制管理中存在的一大問題。

(二)國有資產缺乏強有力的約束管理制度

一些單位缺乏嚴密的資產管理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較差,存在資產長期未進行清查登記,核算失真。一些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出售、轉讓、出租資產時,報批和評估缺乏嚴格審批,交易過程不透明,資產處置收入不規范,造成損失。而相應的責任賠償及追究制度缺乏,調出、調入、處置制度,賬、卡、物核算制度,采購、驗收使用制度等均不健全或流于形式。致使國有資產管理陷入混亂的局面:一是國有資產損失只報告、不處理,對事不對人,談不上追究責任和賠償;二是國有資產未經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意,私自出租或變賣的情況屢見不鮮;三是單位內接受捐贈的資產不入賬,長期被個人占用。

(三)資產產權關系不清,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行政事業單位的一切資產應歸國家所有,國家具有對這些資產的處置權,其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非法使用。在實際使用中,一些單位將國家無償劃撥的國有資產用于興辦第三產業,同時不繳納任何的資產租賃費和占用費,化公有為私有,甚至一些個人利用職權便利收斂使用者的“好處費”;一些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就隨意作價處置國有資產并變成單位“小金庫”;還有的單位以“關心干部職工生活,為職工發放福利”為由,變相私分國有資產。

(四)相關的國有資產法律法規不健全,沒有對資產的形成與配備加以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政策建設落后于資產質量、數量、結構的變化。國有資產的相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辦法僅對資產存量進行了具體規定,而對其資產的形成和配備等涉及內容較少,很難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和有效監督,因此制度建設也勢在必行。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建議

(一)樹立依法治國的資產管理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樹立以管減支、以支促收、收支管并重的觀念,將國家的相關財經法規落實到位。重視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開支,將其與財政收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減少財政的各項支出,堅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以節約使用國家資金;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國有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樹立依法治國的資產管理意識,扭轉重購輕管、重錢輕物的錯誤思想,處理好物與錢的利害關系,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位;事業單位的所有資金均采用綜合預算,嚴禁兩本賬、賬外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從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狀況來看,缺乏長效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現有制度執行效果不佳。因此,因地制宜的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制度是當務之急。一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監督辦法;二是主管機構將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授權各占用單位分級負責;三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相應的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的資產占用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占用資產的日常管理按制度進行。四是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帳,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監管,對各項固定資產從購置、領用到報廢進行全程管理,同時健全和完善實物登記賬,嚴格記錄固定資產在單位內部的流動和轉移情況;建立健全資產購置、受贈、內部轉移以及資產處置的審批制度,定期不定期清查盤點,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加強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予以加強,提高其業務素質。會計管理部門要轉變現代教育意識,加強對會計人員職業后續教育,組織社會力量對會計從業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如闡釋和培訓新準則、各項法規制度的要點、難點以及對新經濟業務的討論等,以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

(四)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審計監督

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很多人難以承受利益的誘惑鋌而走險,因此采取合適的監督措施是有效規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有力武器。首先,在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專人監管制,監管人員受上級資產管理部門直接領導,不受所在單位領導指揮。監管制度的獨立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偽造虛假賬簿,從而保證了國有資產的處置、使用等能夠按照程序依法進行。其次,利用外部審計、、紀檢等強化監督,并與定期或不定期審計相結合。再次,落實國有資產流失責任制,對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人員,一經查實應按規定予以處罰,嚴懲不怠,以提高國家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總而言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率的提高,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高效管理,不僅可以創造政府廉潔執法的社會形象,還可以形成取之于民,服務于民,人民受益的良性經濟循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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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晟.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思考[J],發展;2009年11期

[3]陳海蓉.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流失對策[J].華章,2009,(13)

國資委資產管理范文第5篇

現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在股份公司分紅及送配股時維護國有股權益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我市已設立的股份公司要嚴格按照國資企發〔1995〕42號文件規定,在年度分紅送配股時,維護國有股權益,出現不規范的情況應立即糾正。

二、各有關部門在貫徹42號文件中有何問題及建議,請及時與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聯系。

附件: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在股份公司分紅及送配股時維護國有股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資企發〔1995〕42號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最近一個時期,某些股份公司在決定分紅和送配股事宜時,對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和個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權、不同利的做法,損害了國有股權益。為保障國有股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推動股份制試點企業健康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持股單位、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關于對上市公司國家股配股及股權轉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決定股份公司分紅和送配股事宜時,正確、有效地行使股權,不得贊同和批準對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和個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權、不同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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