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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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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法的認識

對稅法的認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傳承;臨摹;寫生

中圖分類號:J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21-0044-01

學習中國山水畫,首先要傳承。要學習古人的繪畫經典,掌握古人技法,從而培養自己的繪畫能力。山水畫的發展歷史淵源悠久,在表現技法方面有極豐富的歷史積淀。其骨法用筆、氣韻生動、濃淡干濕、墨分五色,構成了山水畫獨特的表現性和趣味性。不學習傳統,就談不上學山水畫。有人認為,學習傳統山水畫技法,會束縛自己的天性,對于學習山水畫,不是胡亂涂寫,山水畫有著自己獨特的藝術形式,學習傳統山水畫技法并不等于束縛他們的感覺與思維,學習技法是為了掌握傳統山水畫的表現技巧及規律,而不是照葫蘆畫瓢般的描摹。所以臨摹是必不可缺少的訓練過程,而又是學習山水畫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明朝的董其昌提出:“先師古人后師造化”,意思就是以古人為自己的老師,從古人所留下來的作品中,學習古人的理想和技巧。任何民族藝術的發展,都必須依賴于內在精神價值的支持,從而才能夠穩步向前的發展。山水畫作為我國悠久文化的一部分,更是要發揚光大。由于古代的中國講究師承和門派,所以每個朝代的山水畫都有不同的風格特點,但都對于我們學習山水畫有非常大的幫助。

在山水畫學習方法上,重視臨摹,在臨摹過程中,要求我們用心揣摩用筆的節奏、力度和墨色的關系,有時候可以為了更清楚地了解古人的用筆方法,可以通過范本的某一部分,去感受其用筆的頓挫、緩急、輕重、濃淡和墨的虛實相應的感覺,在通過整體與局部的對比,從而臨出原畫的精神品質,黃賓虹說過:名家臨摹古人的畫,發揮筆墨的意境,疏密對比參差不起,如果安排位置不穩定,那就遠近不分了。臨摹貴在把握范畫的精神要求,而不在一筆一勢上,先要學習古人作畫的狀態,在脫離古人,從而達到形似與神似的效果。

生活是藝術的源泉,但生活又與藝術是有很大的區別,通常意義上的生活概念,藝術家只是把它當成原型,要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深入概括、提煉、加工等過程,才能完成其創作。因此說藝術要源于生活,卻又必須高于生活,但也有一些美術創作者們,好像已經遠離了生活之中,也許是因為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達,使好多美術創作者走了好多的捷徑,多元化的素材載體已經如潮水一樣涌現,深入生活的習慣已經被高科技產品所代替,進而產生的后果是,畫速寫的人少了。拿照相機拍照的多了,出去對景寫生的人少了,上網下載照片的多了,進而表現出繪畫作品沒有生活的氣息,比較死板,沒有生命力。

只有去親臨感受生活,記錄生活,它們表現生活時更加深刻,所以涌現出一大批杰出的畫家,著名畫家劉海粟先生,他不僅是一位國畫大師,也是著名的油畫家、教育家,曾專門學習過中國古代大師的山水畫,尤其是浙派的山水畫,其別喜歡石濤的山水畫,石濤一生中創作了許多黃山為題材的作品,殊不知為了更深刻的了解、觀察,他在黃山待了十年,不僅創作了許多經典的作品,而且撰寫有獨特見解的畫論,在他的畫論中這樣說:“陰陽濃淡,山水之凝神也”。沒有豐富的生活基礎和藝術的長期實踐是不可能有這樣的見解。作為一個有理想有追求的藝術家,劉海粟堅持走古人藝術道路,并又突破了古人局限,也為了完美再現地表達出對于黃山的熱愛之情,五十年里共登臨黃山十次,觀察和體會黃山特有的風貌,繪制了無數的寫生稿如《黃山奇觀冊》,終于完成了一部獨具特色的黃山系列《畫冊》。以上例子說明,體驗生活是認真仔細的觀察生活中每一個細節的,而不是走馬觀花和蜻蜓點水,所以說注重生活的感受對于山水畫創作有著重大的意義。生活感受不僅要記錄下所有看到的物象。更重要的是體會真情實感,我們常講的“觸景生情,有感而發”便是這個道理。山水畫創作有著自身的規律和法則,不是在畫面上經營山林和丘壑并隨著自己的性子胡亂用筆用墨的,而是一種高層次的,復雜的審美活動的過程,創作出一幅優秀的山水畫并非易事,首先要熱愛生活,貼近大自然中,還需要創作者付出艱辛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更需要深化的文化底蘊,綜合的藝術素質等。

學習山水畫,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學好的。因此,我們要按照山水畫技法的學習規律,用長久的眼光看待每個部分的訓練,以傳承性學習為基礎,創造性學習為過程,老老實實地學好每一個環節。沒有傳承就沒有創新,要求我們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實踐技能和文化修養,只有不斷深入生活,挖掘自然中的美。才能在面對真山真水的時候,表達自己的思想情懷,把自己對于祖國壯麗山河的無限熱愛之心完全表現出來。創作出屬于這個時代的山水畫精品。

參考文獻:

[1]張偉平.山中有我.河北美術出版,2004.

對稅法的認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水土保持生態工程 項目法人制 小流域治理協會

水土保持生態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已經納入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嚴格實行“三制”勢在必行。在“三制”中,項目法人制是基礎,是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前提。水土保持生態工程不同于一般基建項目,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實行“三制”的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特別是項目法人的確定和項目法人制的貫徹實施,值得探討。

1 項目法人與項目法人制

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項目法人應該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開始籌備,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正式成立,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它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與有關各方的關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運行機制關系,項目法人是實施項目的主體,它要向國家及各投資方負責,咨詢、設計、監理、施工、物資供應等單位則通過項目招標投標并按合同為其提供服務。實行項目法人制,明確了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并負責建成后的經營管理和還貸,由此強化了投資方、經營管理方的責任感,實現了項目法人在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效益產出等方面責、權、利的統一。

2 水土保持生態工程實行項目法人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水土保持生態工程既有公益性,又有群眾性,并與小流域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其建設資金來源于國家補助、地方匹配和群眾自籌等方面。在推行“三制”的過程中,多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承擔項目法人的職責。這種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許多問題,有待于改進。

2.1 項目法人職責無法落實

水土保持生態工程是林草、工程和農田耕作等方面的措施體系,其各項設施都是小型的,在建設過程中雖然各級財政投資占較大比例,但并不形成國有資產,各項建設成果均為農民集體或個體所有。因此,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成果既無所有權,又無經營管理權,同時,在建設過程中也無法把不同來源的資金集中起來,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施工進度統一使用,這就造成責任和權利錯位,使其無法對各投資方負責,無力作為實施項目的主體。

2.2 弱化了政府部門對項目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為依據,以工程質量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介入項目的實施,就必然削弱其監管力度,從而不利于質量控制。

2.3 使“三制”的實行流于形式

在現行體制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名義上的建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承建單位,這就難以擺脫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模式,由于雙方都不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不存在相互選擇的可能,無法進行招標和投標,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形同虛設,因此,使“三制”無法真正落實。

2.4 難以調動項目區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項目區土地屬集體所有,大多分戶承包經營,對于水土保持生態工程建設成果,項目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擁有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但他們并不作為實施項目的主體(項目法人),而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這種責、權、利不一致的狀況,使他們缺乏主人翁責任感,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

2.5 不利于專款專用

作為政府機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介入項目的實施,不僅使地方匹配資金難以足額到位,而且為建設資金的挪用提供了便利,不利于專款專用。轉貼于 3 改進水土保持生態工程項目法人制的探討

改進水土保持生態工程項目法人制,就要通過明晰產權,合理確定項目法人,做到責、權、利的統一。借鑒日本設立土地改良區的做法,進行如下探討。

3.1 從日本的土地改良區到中國的小流域治理協會

日本的土地改良區,是在一定區域以實施新修、改進、管理灌排設施,并進行農田建設的土地改良工程為目的,根據土地改良法設立的團體,由當地農戶組成,在土地改良工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主持工程實施、費用征收和經營管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設立、合并和解散。借鑒其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筆者認為設立小流域治理協會是適宜的。

3.2 小流域治理協會的設立

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水土保持生態工程項目區的范圍可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征得其中2/3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開始籌備成立小流域治理協會。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制定規定條款,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而設立。一旦設立小流域治理協會,項目區內所有(包括不同意的)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為其成員,享有作為成員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義務。對于面積較大、包括多條小流域的項目區,可以成立小流域治理聯合會。

3.3 小流域治理協會的職責及其在實行“三制”中的地位

小流域治理協會的成員對項目區內的土地及設施擁有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因此協會能夠作為實施項目的主體,承擔項目法人職責,對各投資方負責,并承擔相應風險,負責項目建成后的經營管理。小流域治理協會在實行“三制”的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通過投標招標確定設計、監理、施工、物資供應等單位,并相互配合,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同時嚴格控制造價。

3.4 小流域治理協會的運行與內部管理

小流域治理協會的運行和內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會內部規定條款進行。會員大會是決策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并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作為執行機構。理事和監事可以來自協會以外,但理事的3/5和監事的1/2必須是協會成員。理事長既是小流域治理協會的代表,也是實施項目的法定代表人,按規定程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輔助理事會。

3.5 小流域治理協會與政府部門的關系

政府部門(主要是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監管,并協調有關外部關系和環境。通過對項目實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審,及時發現問題令其加以改進,對于問題嚴重者,可按規定取消該項目區。小流域治理協會根據設計要求落實自籌資金,并敦促地方政府承諾的匹配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參 考 文 獻

對稅法的認識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根據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2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于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第六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前款所稱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單上注明。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中央國庫,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扣的稅款為外幣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對稅法的認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對稅法的認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納稅人意識依法治稅法制觀念理性認知

納稅人意識不同于納稅意識。納稅意識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和態度的反映,主要表現為人們對稅收的認知和重視態度;而納稅人意識是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條件下,納稅人基于對自身主體地位、自身存在價值和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稅法的理性認知、認同和自覺奉行精神。納稅人意識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研究并培養納稅人意識,對依法治稅的深入開展無疑有著十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一、納稅人意識存在的社會基礎

(一)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是納稅人意識存在的經濟基礎

在我國漫長的封建制時代,自然經濟占據主導地位,勞動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過的是一種自給自足的生活,加之歷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樣的時代,培養不出商品社會特有的獨立意識、權利意識和契約自由意識,有的只是一種狹隘的小農意識。在這種經濟制度下,既沒有納稅人意識存在的基礎,也沒有存在的必要。在計劃經濟時代,雖然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了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現代化進程,但單一的所有制結構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使企業的產、供、銷都依賴于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沒有生產經營的自和決策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依附關系,消除了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和愿望,企業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意識被淡化甚至消失。在這種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以利潤上繳的形式固定下來,個體利益統一于國家和集體利益之中,企業和個人沒有獨立的利益追求,也就沒有納稅的觀念,更沒有納稅人的意識。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導致了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市場行為的多樣化和主體利益的多元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和重要,包括稅收在內的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尊重市場規律、促進市場競爭。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兩次稅制改革,特別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進一步統一了稅法,簡化了稅制,公平了稅負,規范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納稅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權利和利益不僅受到納稅人自身的關注,而且也得到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各方面的重視,納稅人的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的承認,納稅人的義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的界定。這一切,為納稅人意識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二)民主政治進程的推進是納稅人意識存在的政治基礎

①加之長期的愚民政策和封建教化,造就了勞動者的草民意識和臣民觀念,泯滅了個體的價值和尊嚴,使民主失去了孕育的基礎和條件。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一觀念,在稅收中形成了“皇糧國稅,天經地義”的思想,突出反映了賦稅領域中義務觀念的強化和權利意識的淡薄。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勞動者無能也無力追求其主體的權利和地位,納稅人意識也根本無從產生。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特別是人民的自由民利被寫進憲法,推動了我國社會民主進程的發展。但是,政治上的中央集權、經濟上的單一所有制結構,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主義大多是一種多見國家、少見個人;多見權力、少見權利的社會體制,導致了“民眾的獨立意識、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的弱化甚至消失”。〖RU/右上〗②〖,RU/右上〗特別是在人性被嚴重扭曲的10年動亂時期,人的尊嚴都遭受到極度的踐踏,又何來人的自由與權利,納稅人意識更無從談起。改革開放以后,在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同時,民主政治體制改革也在穩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特殊利益和整體利益、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個體價值與整體價值的關注,構成了社會發展變革的重要張力。在財稅領域,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依法治稅的提出,納稅人的主體地位、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等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擴大納稅人權利范圍、健全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可以說,對納稅人問題的關注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時候。其背后,正好折射出民主政治對人的存在意義、對人的存在價值、對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關注。這正是建立納稅人意識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

二、納稅人意識的構成

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催生了納稅人意識,但納稅人意識并不是市場經濟或民主政治要求的簡單耦合,它的構成有其獨特而深刻之處,它應當是納稅人追求社會正義價值的體現,是納稅人自身理性自律精神的閃光。

(一)對稅法的理性認識是納稅人意識的基礎

③納稅人也不能避免。納稅理性不高正是依法治稅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但是,納稅理性不是自然生成的,它除了有賴于社會理性精神的張揚外,更有賴于納稅人對稅收、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的理性認知。而納稅人的這種理性認知主要取決于納稅人對現行稅法的價值判斷和價值追求。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作為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其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追求與稅法中所體現的社會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既可能保持一致,也可能發生對立。因此,納稅人意識中的理性精神要求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價值的同時,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和價值出發,正確分析和評判現行稅法的優劣及走向,具有調節和控制自身欲望和行為的精神力量。

(二)對稅法的認同和信仰是納稅人意識的核心

④沒有對稅法的認同和信仰,就不會有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守和維護,也就不會有依法治稅的實現。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偷逃稅款問題嚴重,除了整個社會法制環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納稅人對市場經濟和稅收法治所倡導的平等、自由、正義等主體價值缺乏普遍的、科學的認識,對稅法規范的內在價值缺乏足夠的認同,從而引致其對稅法的異己感和外在感。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傾向,存在重公權力輕私權利、重刑法輕民法、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習慣和做法,導致了民主、平等、權利、正義等現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于稅收立法過分追求數量,忽視質量,特別是沒有充分反映納稅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沒有充分體現對納稅人的關懷;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和執法不公、執法腐敗,損害了稅法的權威、踐踏了稅法的尊嚴,導致了納稅人對稅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當稅法充分反映納稅人的利益,體現納稅人的權利,并且使納稅人在社會生活中處處體驗到稅法的關懷時,才能使納稅人在理性上信任稅法,從而確立稅法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和地位。

(三)對稅法的積極奉行精神是納稅人意識的客觀表現

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是基于對稅法的理性認知和信仰。權利的主張和義務的履行是納稅人意識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方面,是稅法的價值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礎。只有納稅人真切感受到其權利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尊重與保護,才能有效地把稅法規范內化為其自覺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其尊重稅法權威、維護稅法尊嚴的積極性才能夠得到提高,才能夠真正形成納稅人對稅法的積極奉行精神。

納稅人意識中的三個層面是有機聯系、密不可分的。首先,它們共同的前提都在于納稅人權利主體資格的確立和主體意識的覺醒。如果稅收立法始終不承認納稅人的權利主體資格,而僅僅將納稅人作為義務主體對待,就不可能有納稅人主體意識的覺醒和納稅人意識的形成。其次,它們集中體現了稅法對納稅人價值的關懷,是稅法聯系社會生活的紐帶。如果稅法只注重保障財政收入的實現和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忽略納稅人對自身利益和價值的追求,忽略納稅人的權利需要,最終將損害稅法的權威,影響納稅人對稅法的奉行。

三、確立納稅人意識對推進依法治稅的作用

(一)納稅人意識的確立,可以使依法治稅更加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

當前,依法治稅中存在一個容易為人們忽略的問題,即把依法治稅與稅收法治片面地等同起來。其實,依法治稅的提出,雖然實現了治稅觀念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但重點仍然在于“治理”,不能等同于“法治”本身。要避免上述問題,一方面需要我們以更加理性和縝密的眼光去認識依法治稅,另一方面也有待于納稅人意識的真正確立。納稅人意識的確立,有利于對國家稅收權力的限制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首先,納稅人民利的行使,使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可以更好地體現納稅人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稅收管理中的集權和專制;其次,納稅人私人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使稅收法定原則得以真正確立;再次,納稅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可以使征稅人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合理的配置,防止征稅人權力的無限擴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侵蝕,矯正稅收征管過程中征納雙方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的扭曲,使雙方得以平等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最后,納稅人對正當程序的合理訴求,可以為稅收權力的運行設定合理的軌跡,防止稅收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權力變異。

(二)納稅人意識的確立,可以有效地促進稅收法治秩序的實現

當前,以政府推動為主導的依法治稅,著力建構的只是稅收法治的外生秩序,雖然說這種外生秩序在實現稅收法治的特定階段是必須的,但是,如果沒有以納稅人的自主、自律為基礎建構的內生秩序的配合,要真正實現稅收法治秩序仍然是相當困難的。納稅人意識中的自主自律精神,則能夠抑制納稅人逃避國家稅收的欲望和行為,減少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納稅人意識的培養

(一)從黨和政府的角度而言,就是要進一步推進民主政治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納稅人意識的培養提供深厚的現實土壤

在政治生活中,要采取各種途徑和形式,確保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法律原則得到貫徹和落實。在經濟生活中,要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不斷完善市場體系,特別要尊重市場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客觀實際,確保市場主體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能夠公平、自由地參與市場競爭。要對行政權力的范圍和邊界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行政權力對私人領域的侵蝕。要按照法治的本質要求,強化對公民基本人權和社會經濟權利的保障,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提升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從社會的角度而言,需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納稅人的良好社會氛圍,需要形成尊重法律、崇尚道德的良好風尚,為納稅人意識的培養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要在全社會強化以誠實信用為中心的道德教育,制裁不講道德、不守信用的行為,強化納稅人誠信納稅的意識,并要充分肯定納稅人對國家和社會的作用。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納稅人、關心納稅人的社會環境。

(三)從稅務機關角度而言,就是要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完善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權利,增強納稅人對稅法的認同

使納稅人認識到稅法乃是納稅人的權利之法,是納稅人用以維權、護權的重要武器。稅收立法在分配稅收利益、配置權利義務時,必須將納稅人作為權利主體對待,而不能將納稅人單純地作為納稅義務人對待,對納稅人權利應當給予必要而充分的注意;在處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關系時,必須將二者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主體對待,而不能簡單地以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對待。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把納稅人作為與執法者平等的一方主體對待,不能對納稅人存有偏見甚至歧視;稅收執法應當對所有的納稅人平等相待,不能厚此薄彼;稅收執法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歡迎納稅人參與。

參考文獻:

①(美)保羅。肯尼迪著王保存譯《大國的興衰》,求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頁。

②張文顯《中國步入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2期,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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