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融資擔保申請書

融資擔保申請書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融資擔保申請書

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第1篇

企業利用進口押匯融資

進口押匯是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后,進口方請求進口地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數為信用證。然后,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后,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進口押匯因為進口商通過信用保證文件的開立,可以延長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發貨之前支付貨款,即使在出口商發貨后,也要等到單據到達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義務。這樣,進口商減少了資金占用的時間。同時,出口商愿意接受這種延長付款期限,是以開證行保證到期付款為條件的。

據了解,進口押匯有三種類型,第一種,信用證單據的押匯進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上面所列的各種單據和信用證交給銀行進行短期借款,實際上就是用信用證的單據抵押給銀行。第二種,遠期信用證承兌的押匯。進口商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得到開證銀行承兌通知,進口商利用遠期信用證的承兌通知,向銀行申請短期借款。第三種,遠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押匯幣種為付款幣種,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過90天。進口押匯利率按銀行當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銀行的收費標準是,企業做進口押匯日即為起息日,按實際押匯天數計收。不能按期償還押匯本息的企業,需要辦理展期的,須提前15天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辦妥手續前,從逾期之日起,按實際墊款天數,在原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0%至30%向企業計收罰息。

企業進口押匯的好處,其一可以減少資金占壓。企業在辦理進口開證、進口代收后做進口押匯,等于完全利用銀行的信用和資金進行商品進口和國內銷售,不占壓任何資金即可完成貿易、賺取利潤。其二,進口押匯可以使企業優化資金管理。如企業在到期付款時遇到更好的投資機會,且該投資的預期收益率高于貿易融資的利息成本,使用進口押匯,既可保證商品的正常購買、轉售,又可同時賺取投資收益,實現資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從匯率風險防范的角度看,進口押匯可以通過推遲企業購匯時間,避開匯率的高點,先由銀行墊付資金對外付匯,待匯率下跌時再購匯歸還銀行本息,從而降低購匯成本。

目前,許多企業利用進口押匯成功進行了融資。以下是某企業利用進口押匯規避匯率風險的成功案例:某進口企業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對外付匯100萬歐元,進口合同確定的歐元兌人民幣匯率為993.8/100,付匯當日匯率為1007.6/100,是近期最高點。企業財務人員通過查看近1個月以來的匯率走勢,發現歐元兌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動劇烈,因此決定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業務,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調時再買入歐元,歸還銀行貸款。經過分析,銀行歐元月利率為2.67%o。企業辦理了一個月期限的全額進口押匯,利息為2666.67歐元,到3月lO日歐元匯率下調至990.8/100,企業立即買進100.266667萬歐元,共支付人民幣993.44萬元,較直接購匯付匯節省人民幣100×1007.6/100-993.44=14.16萬元人民幣。

多家銀行開展

進口押匯業務

目前,國內多家銀行都開展了進口押匯業務。據中國工商銀行介紹,工行應進口商B公司的申請開立了金額為50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項下單據到達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經審查,所到單據為信用證項下全套物權單據,且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貿易融資重點客戶,工行為其核有1000萬美元的進口押匯客戶授信額度,按工行規定可直接辦理此筆業務,無須進行信貸審查。在此情況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據,并與工行簽定了進口押匯協議。辦妥上述手續后,工行放單給B公司,并先行對外付款。

據了解,企業在工行申請進口押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進口押匯申請人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有權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在工行開有人民幣或外匯賬戶,在工行辦理較大份額的國際結算業務和信貸業務,且國際結算信用記錄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開證業務均能按時付匯,沒有墊款、無理延付、逾期貸款、逃廢債務等不良記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辦理進口押匯:非全套物權單據;經銀行審核,單證不符;進口貨物為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其他不適合進口押匯的情況。

企業向工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如企業首次向銀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應提交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銀行對進口押匯業務提出了如下規程:一、中行與企業簽訂進口押匯合約書,押匯期限不超過90天。二、中行只辦理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業務,并考慮進口商品的國際國內行情、信用證條款的合規性等方面因素,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三、企業歸還進口押匯融資本息后即恢復相應的信托收據額度或開證額度。

企業在中行辦理進口押匯的具體手續有:申請企業應先同中行簽妥《進口押匯總質押書》;提供相應的擔保、質押或第三者擔保;每筆具體融資,企業應另向中行提供《進口押匯申請書》;由企業提供注冊、經營、財務情況有關資料,作為中行融資審核的依據;押匯申請批準后,中行憑企業填寫的借款借據出賬對外付款;押匯到期,企業應將押匯本息歸還中行;逾期押匯款項,中行保留追索權。

中國建設銀行對進口押匯企業的具體要求:一、申請人的條件:在銀行辦理國際結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戶;在銀行開有人民幣或外匯賬戶;信譽良好、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沒有逾期貸款等不良業務記錄。二、禁止辦理押匯的情形:非全套物權單據;即期信用證項下,經銀行審核單據,單據中有較嚴重的問題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證付款條件的;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逾期貸款不良記錄者。三、進口押匯最高金額不超過境外銀行來單索匯金額。押匯利率按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期進口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最長120天。遠期進口押匯期限最長不超過90天。

企業向中國建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建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第2篇

商業銀行涉外保函風險防控

對于涉外保函來講,由于《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即URDG758第33條明確賦予了保函的可轉讓性,加之國際商務交易的日趨復雜化,越來越多的申請人要求開立可轉讓保函。可轉讓保函為受益人的再融資提供了諸多便利,從而在保函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那么,深入理解涉外保函轉讓的法律基礎,準確把握涉外保函轉讓的風險點,必將成為拓展商業銀行涉外保函業務的有力抓手。

一、涉外保函轉讓概述

在國內保函中,國內銀行往往都會在保函條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轉讓”的約定,這是因為國內保函適用我國擔保法,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8條,保函如果不約定禁止轉讓的,都將導致保證債權隨主債權轉讓而轉讓,且新的受讓人有權提出索賠,從而使擔保銀行被索賠的風險增大。與我國擔保法規定的“無明確相反約定保證債權即可隨主合同同時轉讓”不同,由涉外保函絕大多數適用URDG758的規定,具有獨立性,其一經開立即獨立于基礎合同而單獨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轉讓的。

涉外保函的轉讓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狹義的保函轉讓,即保函項下所有權益的轉讓,包括索賠權利的轉讓,這種轉讓改變了保函項下的當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得擔保銀行不得不面對與其沒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即受讓人)的索賠,所以常常引起擔保銀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種是廣義的保函轉讓,即收款權益的轉讓,即我們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項讓渡,其與信用證項下的款項讓渡沒有實質區別,通常可為擔保銀行所接受。為方便理解,下文所稱保函轉讓特指狹義的保函轉讓。

二、涉外保函轉讓的風險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轉讓性,增強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實踐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資需求。在國際融資的最新發展中,保函的轉讓為受益人的融資提供了諸多便利,各種國際融資機構正是通過保函的可轉讓性實現了資金流動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獨立性與單據化的特點,這些特點與可轉讓性相結合,尤其是索賠權利的轉讓,造成了可能出現的以下潛在風險:

(一)發生欺詐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轉讓,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關系,而由新受益人成為保函的當事人并行使請求付款的權利,大大增加了擔保銀行面對欺詐索賠的風險。這是因為擔保銀行不但要面對原受益人實施的欺詐,而且可能面對新受益人的欺詐,甚至兩者共同欺詐。

就原受益人實施欺詐而言,就算是擔保銀行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欺詐的事實,但只要新受益人沒有參與欺詐行為,則擔保銀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對原受益人的抗辯。這也符合保函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詐的情況,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夠證明其善意,則擔保銀行就不能對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辯。就新受益人實施欺詐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礎合同的當事人,在取得單據方面存在先天的難度。當新受益人無法取得相關單據向擔保銀行進行正常索賠時,在利益的驅動下,往往會選擇偽造單據,從而向擔保銀行進行欺詐性索賠。

(二)擔保范圍擴大,賠付風險難以評估和分析

將保函項下所有權利轉讓給非基礎合同當事方的受讓人,意味著擔保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基礎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擔保范圍擴大。若受讓人不明確或多個以上,擔保銀行的賠付風險更是處于不可預測的狀態,難以評估,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若因保函中的轉讓條款與申請人與擔保銀行簽署的保函開立申請書中約定的保函轉讓的約定發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擔保銀行與保函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三、商業銀行涉外保函轉讓的風險防控建議

由于保函轉讓后,擔保銀行對于原受益人的抗辯權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無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詐或惡意索賠的風險,擔保銀行開立可轉讓的保函,應關注上述風險,并采取適當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對于保函轉讓的限制性條款

URDG758對于保函轉讓的對象及轉讓的次數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即只要保函條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讓人進行轉讓。擔保銀行為了防止保函轉讓過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讓對象以及允許轉讓的次數,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可轉讓保函中不能含有對受讓人無限制或受讓人過于寬泛不明晰的條款。

(二)獲得保函申請人的同意

盡管國際慣例并未規定保函的轉讓必須經過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實務操作中,除非獲得保函申請人的同意,擔保銀行不應擅自同意保函的轉讓。擔保銀行為維護自身利益,避免與申請人產生糾紛,往往會在保函條款及保函開立申請書中明確上述對于轉讓的限制性條件。對于申請人而言,因為保函是擔保銀行獨立的承諾,保函轉讓的生效,并不以申請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但是,保函的轉讓將導致保函受益人的變更,如果未經保函申請人的同意,擔保銀行可能喪失對申請人的追償權。因為保函申請人會向擔保銀行主張,擔保銀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變更,違反了擔保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約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三)加強對保函申請人和基礎交易合同的考察

擔保銀行開出可轉讓的保函,其被索賠的風險將大大增加,而無論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賠,還是由受讓人提出索賠,擔保銀行最終均需向保函申請人追償。故擔保銀行開出可轉讓的保函前,更應進一步加強對保函申請人和基礎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擔保銀行付款后無法向申請人追償。擔保銀行應審查保函申請人是否具備履行基礎合同的資質和能力;申請人的經營狀況如何,是否具備履行基礎合同的財務能力;申請人的履約歷史情況;基礎合同的約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礎合同是否真實等。

綜上,隨著我國與世界經濟貿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經并將持續成為國際融資中的常用擔保方式。為有力支持業務發展、安全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國內規則與國際慣例,在業務處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詐、減少糾紛、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第3篇

雖然進口押匯在國內銀行的實踐中已經得到了比較普遍的推廣,但是其內在法律問題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尤其是目前國內沒有給進口押匯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匯潛伏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對待進口押匯的態度,有助于銀行把握進口押匯的法律風險,并對業務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一、法院認可押匯協議的合法有效,但認定銀行有控制質押物的義務

1997年工商銀行福田支行訴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資公司進口押匯擔保糾紛案 ,涉及了押匯協議的合法有效性、銀行質押權的合法、有效以及質押與保證的關系問題。下面對該判例作以評論。

(一)案件事實與法院判決

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銀行深訓分行福田支行根據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請,開出編號為LC44608970028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開證金額為港幣2110190元。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價值港幣2110190元。信用證開出后,香港國華銀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發出進口到單通知書及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證項下金額。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書,要求三佳公司審核后確認是否承兌,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請,表明對原告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進口牛皮,因進口后分批排產,收匯期要三個月,特向原告申請進口押匯,金額為港幣1899261 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證項下款,同時,原告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貨。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要求對LC44608990028信用證金額押匯HKD1899261元,期限三個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向原告出具進口押匯額度擔保承諾書,表示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款項,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天,原告和兩被告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進口押匯額度HKD1899261元額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資公司對被告三佳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押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對進口押匯信用證項下貨物享有質權,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原告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該批貨物。簽合同時,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資公司有關原告已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單證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貨的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借款人為三佳公司。金額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到期日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據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生產,并出口銷售。原告在此過程中,未對該貨物進行有效監管。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償還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發出催告函,要求其盡快還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償還押匯款港幣 593261元,余款未還。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將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匯款港幣1300600元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以后,原告經追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雙方結合事實以及對進口押匯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辯。

原告訴稱: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銀行貸款(進口押匯)港幣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提供擔保,1997年8月 8日押匯到期后,銀行多次派人上門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償還銀行港幣593261元外,仍欠銀行貸款本金港幣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計至1998年5月 22日)。現銀行請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原告所訴屬實。

被告物資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公司為三佳公司擔保屬實,但進口押匯協議書規定了原告時三佳公司貨物的質權,因原告的過錯,沒有按合同履行該權利,我公司免除保證責任。公司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兩被告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書,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約向原告還清押匯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責任,被告物資公司作為被告三佳公司的擔保方,對被告三佳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押匯”的解釋,押匯行為是一種以貨物抵押為特征的融資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押匯協議也約定,原告對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幣的押匯款。已設立了物的擔保關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三佳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物資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因該信用證項下的進口貨物的價值已超出被告物資公司保證范圍,故被告物資公司可免除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判決如下:

1、被告三佳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港幣1306000元,并人民銀行規定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向被告支付利息,(從1997年4月19日計起至應還款之日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駁回原告對被告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擔(已由原告交納,被告三佳公司應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評論

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如下幾個:

(1)關于押匯以及相關擔保的理解問題。由于押匯協議的明確,使得當事人沒有就押匯行為的合法有效問題提出異議。法院也肯定了押匯協議項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強調了質押的合法有效性。這就大大回避了因為質押品與質權人相分離而可能引發質押效力遇到挑戰的問題。假如押匯申請人提出此種抗辯,則可能引發更加復雜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尷尬的境地。

實際上,司法界關于進口押匯的爭論很大,從基層法院到各地的高級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爭論,有時觀點還尖銳對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現行擔保法制,與我國銀行實踐的操作存在這樣那樣的抵觸。

(2)物保與人保效力何者優先的問題。該問題在本案的解決中也比較簡單,但是法院的理由則直接沖擊著押匯法律架構的穩定性與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三佳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物資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法院的前述推斷,已經反映了其對待押匯協議中法律邏輯上的矛盾——質權人應該有義務控制質押物,而不應該放棄對其控制。如果在這里堅持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 的有關規定,則勢必形成質押合法有效性的沖擊,這也將直接導致對進口押匯法律架構的挑戰。

二、進口押匯必須有書面協議,信托收據與質押權可以并存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誠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普爾斯馬特會員購物企業中心信用證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書中對進口押匯的闡述 ,表明了法官對進口押匯某些盡管與現行法制相抵觸的特點的認可。雖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進口押匯糾紛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進口押匯是否成立上,法院對進口押匯的闡述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法院闡析了進口押匯的如下兩個特點:

其一,進口押匯法律關系應該通過書面協議來構建。雖然在上訴中,上訴人強調了進口押匯協議的實質行稱,但是法院并沒有認可。上訴人誠成公司上訴稱其向被上訴人發函要求進口押匯后,被上訴人華夏銀行即對外付款的行為表明進口押匯合同且已實際履行,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故被上訴人華夏銀行無權要求其支付墊付的貨款。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本院認為,進口押匯是開證行提供給開證申請人一段額外的短期融資,應有正式的書面合同。”“在本案中,上訴人誠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華夏銀行之間簽訂了進口押匯合同,……”

其二,押匯協議與信托收據以及質押擔保等并存。上訴法院在進一步分析進口押匯,指出“如開證行同意開證申請人提出的進口申請,并與之簽訂進口押匯合同,在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信托收據等擔保文件之后,給開證申請人放單,并在保留對單據及單據項下貨物質押權的前提下,為開證申請人墊付貨款,開證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單據或貨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項用于償還開證行的對外墊款。”這表明法院在沒有涉及當事人的抗辯,并沒有深入地分析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與質押權的深層沖突。相反,法院也認可了銀行操作的合理與合法性,間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據作為擔保機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質押擔保的合法性。

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的合法有效

諸多銀行擔心《信托法》生效以前辦理的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從國內法院的實踐來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決也支持進口押匯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據,如青島市南區法院判決的“中信實業銀行青島分行訴青島中宇經濟貿易發展公司進口押匯合同所款案”就是此類判例。

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為進口木漿由其進出口方向原告中信實業銀行青島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對外開除不可撤銷信用證。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資金未能存入賬戶,而向原告書面申請以進口押匯的方式墊付款。雙方于1995年10月30日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協議規定:鑒于第LC950131號信用證向下單據將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資要求。原告接受申請同意敘做進口押匯。押匯金額1098125.6美元,期限一個月,押匯利率10%;到期日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還款,則原告有權對逾期欠款按照押匯利率加倍收罰息兩個百分點。在中宇公司未能還清原告押匯款之前,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中宇公司可以憑信托收據預借單據提貨,還款后單據所有權歸屬于中宇公司。協議簽訂同時,共同被告——銀達公司和被告興隆公司分別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銷現匯擔保書。擔保書規定:如押匯申請人不能按還款計劃償還外匯押匯本息,則擔保人在收到押匯行出局的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無條件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向銀行付清應還押匯本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中宇公司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以約定為被告中宇公司墊付貨款后,被告中宇公司應按約定期限償還押匯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銀達公司和被告興隆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本案的處理中,三被告均沒有答辯,也為出席開庭審理,法院最后缺席判決。

本案的事實表明,早在《信托法》出臺以前,信托收據已經在我國銀行進口押匯實踐中得到運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據以及進口押匯的合法有效。本案的進口押匯不僅涉及了信托收據,而且還肯定了信托收據的設定是基于所有權轉移給押匯銀行——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還清原告押匯款之前,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中宇公司可以憑信托收據預借單據提貨,還款后單據所有權歸屬于中宇公司。”當然,本案的押匯擔保機制除了信托收據之外,還有兩個保證人——負有一般保證責任。押匯協議沒有提及質押或者抵押的擔保方式。

四、沒有“信托法”支撐的信托收據是脆弱的:銀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態度

盡管沒有《信托法》的銀行實踐中有許多支持信托收據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撐,也促成了銀行和法院可能對信托收據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天誠集團案一審判決 就是此種范例。

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雙龍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雙龍公司)向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簡稱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價該雙龍公司公章的開證申請書,申請開立以中天誠公司和雙龍公司為申請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種天誠公司因無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資格,其未在開證申請書上簽字蓋章。天誠集團同時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還款擔保函。天津分行經審核后開出即期信用證。在收到該信用證項下全套單證后,天津分行稱其經審單將單證不符點標注在單據中,并信用證來單通知函一同交予雙龍公司負責人簽收。通知函中記載“在規定日期前,如未得到雙龍公司的任何答復,即認為貴公司已承兌單據”。雙龍公司在限期內未退回有關單據,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對外支付3804781.32美元。雙龍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敘做押匯申請書上加蓋中天誠公司公章,內容為:“我公司報證在押匯到期日前還回押匯款項,如到期不能歸還,中行有權從我公司賬號中自動支取,如賬戶內存款余額不足,貴行有權從我公司其它出口結匯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遲歸還押匯欠款,我公司承擔罰息。”天津分行負責人在敘做進口押匯申請書上簽字同意。

被告雙龍公司和天誠集團及第三人天誠公司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是天誠集團辯稱其不應該承擔信用證向下的擔保責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憑雙龍公司敘做進口押匯申請書放單,說明其對該單據代表的貨物所有權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國銀行的內部強制性規定簽發信托收據,是對其物保的放棄,其法律后果應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擔,而不應該由擔保人來承擔。

在信托收據的認定上,天津分行就進口押匯問題專門請示了中國銀行總行,總行答復“……《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有關信托收據的規定是引用了外國銀行的做法。但我國目前沒有《信托法》,銀行的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統實施。天津分行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沒有簽署信托收據是適當的做法。……”

天津市高院認為,雙龍公司與天津分行之間的開證法律關系是成立的。“至于雙龍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敘做押匯申請一節,雖然《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的確規定了辦理敘做進口押匯應簽訂信托收據。但該規定屬中國銀行內部操作規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此外,因其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國銀行未在其系統內推廣。因此,天津分行未辦理信托收據,并無過錯。其對外付款后,接受雙龍公司敘做進口押匯申請的行為,實際是基于原開證申請對雙龍公司做出的一種短期融資。雙龍公司持有全套單據而享有完全的物權,天津分行宇雙龍公司之間不存在貨權質押關系。另天誠集團與天津分行會談紀要中將各信用證向下的貨物抵押給天津分行的建議,因未實際簽訂抵押協議而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事實和法院的裁決有如下幾個特點:

其一,雖然有押匯的有關安排和考慮,但是銀行沒有簽發信托收據。盡管本案中中國銀行的內部規章還強調了信托收據對于進口押匯業務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沒有簽發信托收據。這種缺乏書面信托收據的事實,也促成了法院對押匯法律關系的否認。

其二,銀行和法院的觀點主張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環境中,作為進口押匯的重要擔保機制的信托收據的法律機理是脆弱的。中國銀行即使面對其內部規章認可信托收據的不容忽視的事實,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據的態度。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級人員法院在裁決中不支持信托收據的主張——“雖然《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的確規定了辦理敘做進口押匯應簽訂信托收據。但該規定屬中國銀行內部操作規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此外,因其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國銀行未在其系統內推廣。因此,天津分行未辦理信托收據,并無過錯。”

五、進口押匯有重重擔保機制:并不意味著銀行高枕無憂

銀行在進口押匯實踐中試圖通過各種不同的擔保機制來確保押匯款項的償還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實踐表明,重重擔保機制并不意味著銀行的債權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擔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進口押匯案件就是此種明例。

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聯合企業公司(簡稱成中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開立信用證協議,協議約定銀行接受開證申請,并對信用證開立的責任和風險進行了約定。同日,深圳富林實業公司向銀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函,同意為成中公司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該擔保書第二條規定:被保證人敘做進口押匯,如到期被保證人未能償還押匯本息,擔保人承諾在收到銀行的書面通知后14日內代為償還押匯本息。同時成中公司還向銀行開出以銀行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據,該信托收據注明信用證號,300萬美元的金額等,并承諾最后付款日期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據明確信用證向下貨物為銀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為受托人代為占有、管理和處分貨物,成中公司處分貨物所得貨款應交付銀行,用于清償銀行信用證向下之債務。

成中公司為了履行第三次對外付款義務,在1995年5月28日向銀行申請的進口押匯,申請金額為70萬美元,銀行設置了更為全面的擔保措施。銀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貿易融資總抵押書,成中公司承諾將融資項下的物權單據、貨物、貸款、匯票、索賠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經或者將要存銀行的本、外幣資金或者其他財產抵押給銀行,以確保及時歸還押匯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銀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據,信托收據同樣寫明信用證號、70萬美元的金額等,同時承諾最后付款日期為7月6日。在這一切準備就緒后,銀行方將70萬美元押匯款作為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支付給國外行。然而,押匯期屆滿,成中公司僅歸還押匯款本金30萬美元,其余40萬美元本金及利息、罰息未支付。

銀行將押匯申請人和擔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成中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由富林公司擔保,且的到銀行同意,該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對外付款申請進口押匯70萬美元,押匯期滿后,成中公司未能還清押匯款,應承擔償還責任,富林公司則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法院進一步指出:銀行把抵押物交給成中公司處理,對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為是放棄了物的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規定》第15條規定,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保證人就放棄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成中公司用于70萬美元抵押的3000噸螺紋鋼網,不論按照進口價格還是國內最低銷售價格,總貨款額超過90萬美元,銀行放棄了超過90萬美元的抵押權。因此,保證人富林公司不需對70萬美元押匯款再擔保責任。

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第4篇

1借貸雙方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民間借貸雙方必須是自愿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脅迫、欺騙所致。在公證實踐中,有的是為了高回報、有的是礙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幫忙,有些甚至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有些還是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等。由于借款的動機不一樣,很可能會影響到出借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形中給出借方的資金和收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的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無效借貸關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還本金之外,還要承擔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責任。借貸關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見

《婚姻法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釋》第24條規定:債務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內容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借款的用途和利率

借款的用途必須是屬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用于賭博、詐騙等非法用途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經營用途時,則屬非法借貸,不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也是提醒出借方必須了解借款方的真實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最容易產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和利率問題,因為民間借貸既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借款利息。

4出借方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并應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融資擔保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新創辦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任一組織形式,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并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民營辦(原省非公辦)牽頭協調全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營辦)、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牽頭協調本轄區內的扶持工作。各級民營辦要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辦、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級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并重的工作機制。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后,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

第六條 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扶持申請

第七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省戶籍人員;

(二)無在辦企業;

(三)創辦的企業投資規模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

(四)重點扶持申請創辦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商貿流通、技術咨詢、服務貿易、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農產品生產等類型企業。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產業特色增加1―2個重點扶持行業。

(五)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時向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書;

(二)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微型企業創業投資計劃書;

(四)投資資金證明(主要指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非人工費用經營性支出的有效票據憑證,其中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費用計算時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

(五)微型企業貸款申請書(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移交縣(市、區)民營辦會審。初審材料每個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會審

第十條 創業扶持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民營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創辦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會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會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由會審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審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縣民營辦主任擔任。

第十一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應當及時將會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州(市)民營辦會同財政、工商部門確定年度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并逐級下達,財政部門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省、州(市)財政將本級應承擔資金按確定比例預撥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財政部門、州(市)財政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州(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程序審核清算后,納入上下級財政結算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每月匯總通過會審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劃書確定的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貸款和擔保支持

第十七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后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并為扶持對象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和擔保支持。

第十九條 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積極為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優先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云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10〕16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0號)規定條件的微型企業,可申請我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有關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和稅費優惠政策。

新創辦并經營滿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云金辦發〔2014〕16號)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第七章 培訓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信、工商、財政、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并提供創業幫扶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制作等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育工業園區、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積極組建微型企業服務聯盟,探索建立微型企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和推廣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營辦負責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納入上級政府督點內容。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各級民營辦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營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并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一)不按創業投資計劃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的;

(三)投資憑證票據虛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并納入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公示。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領取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的微型企業兩年內申請注銷的,注銷前應向縣(市、區)民營辦書面報告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扶持審核、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營辦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州(市)、縣(市、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縣(市、區)、州(市)民營辦按季度向上級民營辦報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并報省民營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解讀:

微型企業:指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為準確把握微型企業的劃型,云南省工商局經反復研究并商有關部門同意,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參照,制定了該暫行標準中新設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

具體劃型參照標準為:1、農林牧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下;2、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下;3、交通運輸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及以下;4、工業、建筑業,注冊資本300萬元及以下;5、物業管理,注冊資本500萬元及以下;6、批發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及以下。

個人獨資企業以登記出資額計算,合伙企業以備案合伙協議出資額計算。

主站蜘蛛池模板: 贵南县| 凤台县| 温泉县| 信阳市| 大洼县| 临江市| 钟山县| 开江县| 鹰潭市| 黑河市| 宝清县| 石楼县| 新河县| 杂多县| 通山县| 胶南市| 邳州市| 清徐县| 民丰县| 比如县| 东莞市| 漳州市| 承德市| 甘德县| 新余市| 河东区| 余庆县| 常宁市| 武安市| 名山县| 顺平县| 沾化县| 永清县| 萍乡市| 兰坪| 台南县| 平南县| 密山市| 永州市| 和顺县| 平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