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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誤讀
對于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很多人未能反復、深入、認真地通讀,明確各個準則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各自的規范范圍,準確、全面、正確的理解和運用會計準則;而是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某一章節、條文,導致一些不準確的說法甚至誤解廣為流傳,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尤其是對資產減值能否轉回的問題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并據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準則實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將大規模轉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準備導致這兩年利潤非正常增加”的結論。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的真正含義
從字面看,似乎所有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資產處置前都不得轉回,實際上并不是這樣。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八項資產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等其他準則,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由此可見,《資產減值準則》僅規范以下資產的減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金融工具準則規范范圍以外的長期投資、已探明礦區權益等長期資產。所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僅適用于以上六項長期資產,不適用于前段所說的八項短期資產。
參閱其他相應準則的規定,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項目有: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等短期資產。其中金融資產僅有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轉回。其他不屬《資產減值》準則規范的資產減值的處理參見其適用的準則,不能簡單地說能否轉回。
總而言之,《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資產”有特定的含義,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其外延只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時不說明、不注意這一前提,就很容易誤導別人或得出錯誤的結論。
三、現行八項減值準備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一)我國現行的八項資產減值
根據1998年開始執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及財政部的三個文件([1999]35號文、[1999]49號文、[2000]14號文):“公司(無論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還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應計提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p>
2001年,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繼續老四項計提外,還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新四項準備。
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資產減值擴大到了所有資產。
(二)現行八項計提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與新準則的規定相對應,現行八項計提允許轉回的有:
1.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這四項屬于“金融資產”,除《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允許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p>
2.存貨跌價準備。這項減值準備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允許轉回。不能轉回的減值準備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得轉回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四、新準則的影響
實施新準則后,企業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行為會受到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計提時間;二是規定了減值跡象;三是明確了比較的標準(如可收回金額);四是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在處置資產之前不得轉回。
如果拋開前三個原因的影響,僅就是否可以轉回而言,新準則的影響實際是很小的。因為企業運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時,主要運用的是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等,這些減值準備新準則依舊允許轉回。新準則不允許轉回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等減值的運用無論從頻率還是金額比例上來說都比較小。
五、我國資產減值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區別及原因
(一)相同點
廣義的“資產減值”應當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
我國對資產減值的規定分兩部分: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也是這樣規定,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準則)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規范。
(二)不同點
我國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減值不得轉回;由相關資產準則規范的減值(不包括資產準則中規定:“本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的情況)一般可以轉回。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除商譽減值不得轉回以外,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三)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的理由
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理由。(1)反映資產預計未來經濟利益;(2)只要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超過原始成本,與歷史成本會計仍然是一致的;(3)減值是一個計量問題,減值轉回類似于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進行處理。
2.禁止轉回的理由(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問題)。(1)偏離了歷史成本基礎;(2)在實務中會導致濫用;(3)會增加報告利潤的波動性;(4)會導致確認自創商譽。
3.中國的考慮。(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容易導致企業借此操縱利潤,扭曲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已成為中國過去幾年證券市場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監管的難點;(2)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44號規定,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3)綜合權衡利弊,中國決定效仿美國的做法,短期資產減值損失允許轉回,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六、關于資產減值的最新動態
2006年4月23日,財政部會計司劉玉亭司長在宜昌召開的中國總會計師年會及“科學發展觀與總會計師”論壇上發表演講時透露: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國際準則可能與美國趨同,即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關鍵字:股權激勵模式;利弊分析
目前,有很多企業為了能夠全面提高自身整體質量,就采取股權激勵這種方式來激勵經營管理者,以此讓經營管理者創造出更多、更優秀的業績,進而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但是由于我國企業的外部市場還沒有得到完善,缺乏健全的內部管理結構,以及在不斷遭受沖擊中,影響企業業績和股價,讓開展股權激勵模式陷入了一定的困局。因此有必要進行企業股權激勵模式利弊分析的探討,進而尋求出提高股權激勵模式效率的最佳方法。
一、股權激勵模式的開展對企業帶來的優勢
1.有效結合了所有權和經營權
在股份制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同時也是股份制方案設計中不能忽略的問題,如何讓股權和經營權相結合所產生的經營依賴得以解決,如何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后所帶來的風險加以解決,是企業存在過程中不能被調和的問題矛盾。在實踐中,要想將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利益高度的一致性問題解決好,最好的方法就是將經營者的利益和企業長期利益綁定在一起,讓兩者的利益之間有密切的聯系。通過將企業剩余收益分配權賦予給優秀的經營者,有利于經營者跨越道德風險邊界的解決變為可能;將對經營者的外部激勵和約束向自我激勵和約束方向轉變,進而解決經營者對所有者經濟利益背離的問題。這樣讓企業長期發展戰略最大程度結合了經營者個人利益,促進“雙贏”目標的實現。
2.充分發揮了股權激勵作用
股權激勵模式的開展就是為了將持有人利益和經營相聯系起來,激勵經營管理者經過自身努力,提升自身利益的同時更好做好經營管理,進而完成公司預定的業績目標,這樣就能夠不斷為企業創收盈利,自身可以獲得更多分紅收益。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業績越好,那么也會將更多的收益分配給經營管理者,激勵對象在得到股權之后,便和原股東一樣擁有共同利益,這樣也就促進了激勵對象的工作積極性,更努力的完成并提升公司業績,進而促進公司股價上漲而獲得更多收益。
3.提高了企業現金流量效果
很多企業會將薪酬和股權激勵有機結合,利用股權發放程度的提高,降低薪金水平,讓企業的薪金支付力度得到有效減少,進而降低現金支付,實現企業現金流量效果的提高。
4.降低了企業激勵成本
不管是哪一種的股權激勵方式,都是在企業未來效益增加的前提下建立的,其依據便是增值利益,通過該依據進行分配,所以企業支付成本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企業收益達到期望目標,那么企業所支付的成本就會是高額的,從表面上看就像是企業運行成本增加了,其實不然。持有人收益分配以及定期行權都是在收益增值的基礎上建立并根據比例進行支付的,根據配比原則,企業支出永遠低于收益。股票期權是一種在市場不確定的環境中加以預期收益實現的選擇權,如果沒有將期望收益實現,企業沒有任何的現金支出,有助于企業激勵成本的降低,同時還能達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雙重效果。此外,因為經營者事先沒有進行成本的支付或者具有較低的成本支付,股票期權持有者如果不行權的話,那么就不會損失任何額外利益;如果在行權的過程中股票價格出現下跌,那么期權人可以將行權放棄,企業也幾乎不會出現損失。
二、股權激勵模式的局限以及所帶來風險分析
1.股市變化風險
推行股權激勵模式所得到的效果在極大程度上都會對變化產生依賴,在大多數時候企業股價的高低都是受宏觀經濟狀況的好壞所影響的。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基本歸屬于弱有效性的資本市場,股價和公司業績之間沒有很大的關聯度,通過股價上升或者以企業凈資產高低來決定激勵對象收益升值基礎的方式所具有的風險是較大的。經營管理者的努力有可能不會提高收益,有可能不能真正做到公正獎勵,進而不能讓股權激勵應有的長期激勵作用發揮出來。反而會因為股價遭受到其他因素的變化,這就有可能出現經營業績并沒有得到提高但是卻上漲的現象,可能引發企業經營管理者合謀與莊家進行公司股價的操作,存在巨大風險。
2.與企業目標的業績風險
股權激勵往往都是通過公司業績來進行經營者分配收益的確定,但是在企業確定期權的行權價格上會有一定的成本風險,其計算也很困難,因此很難保證確定行權價格的科學性,這就很容易導致公司管理層為了獲取業績股票而出現弄虛作假的現象。
3.背離股東利益的道德風險
在一定程度上,股權激勵模式是能夠達到激勵公司高管人員努力完成企業預定業績目標的作用,讓經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但是當企業遭遇經濟危機或者是出現不可逆轉的財務危機的話,其經營者很有可能會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而帶出經營短期行為。因為股票期權收益是由行權之日股市上的股票價格高于行權價格所取決的,促使經營管理者為了對股價提升短期行為的片面追求,再加上經營管理者的任期受時間限制,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很多的經營者往往會選擇進行時間短但見效快的短期投資,不重視對公司長遠發展有利的重要投資,從而降低了經營業績和股票期權之間的關聯性。
三、結語
總而言之,企業所實行的股權激勵模式實質上是一把雙刃劍,只有采取相應的可以提高股權激勵效率的措施,深入股權改革,培養管理者信托理念,將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處理得當之后,才能對企業發展起到積極的激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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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震保險 地震再保險 地震損失分布 地震災害債券
一、問題的提出
2011年3月11日13時46分(北京時間)發生在西太平洋國際海域的里氏9.0級地震,震中位于北緯38.1度,東經142.6度,震源深度約10公里。此次地震震級的測定,日本氣象廳最初定級為7.9級,最后定級為9.0級,位居1960年發生的智利9.5級地震和1964年阿拉斯加9.2級地震之后為世界第三高。截至3月30日上午,日本受災的12個都道縣確認遇難人數11232人,據日本政府估計,日本東北部這次大地震和海嘯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850億-3,080億美元(該數字沒有包括因停電而導致的經濟損失,以及核泄漏危機所帶來的更廣泛影響),堪稱世界上造成經濟損失最大的一場自然災難。而上述經濟損失預估最高值大約相當于日本國內生產總值(GDP)的6%。
由于地震帶給人的是強烈負效用,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因此在針對地震巨災這類純粹風險的管理措施中,對于災后重建和經濟補償以快速恢復正常經濟活動和經濟發展提供財務基礎的融資型風險轉移措施,就成為了地震風險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而作為融資型風險管理措施中的再保險和巨災證券,是地震損失風險轉移的主要措施,已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重點。
二、保險在地震風險管理中的利弊
(一)日本地震保險制度
日本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律”,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制度一建立,就引入政府再保險方式,采用政府與災害保險公司共同運營的方式。對于家庭財產實行商業性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對企業財產則實行完全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制度。根據地震保險法規定,地震保險為三級機制。第一級由民間的產險公司以火災險附加方式承保住宅的地震保險,再由國營再保險公司(JER)分擔再保險,發揮第二級機制功能。JER自留一部分風險,其余按各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再回分給各保險公司,再將超額損失以再保方式轉予政府承擔,由政府擔任最后一級的風險。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實施至今已有40多年,在包括阪神地震在內的多次重大地震災害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二)地震保險的利弊分析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減少不確定性、提供防災防損服務以及投資的作用,而地震保險在應對風險上有其他風險管理手段難以比較的一些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保險這種經濟杠桿調節經濟,使之符合國家預期發展方向。
(2)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保險和再保險,在第一時間籌措資金加快災后重建,以減輕政府籌措資金的壓力。
(3)投保人由于找到了損失分擔人,減輕了投保人對地震的恐慌度。
(4)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承保人會積極參與并監督社會防災防損,間接地減少了地震時可能引起的潛在危害和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失。
然而,隨著全球地震頻發,傳統的保險已難以承受巨額賠付,保險業也顯現出一定的劣勢,包括:地震損失的保險賠付與投保人的愿望賠付存在相當大的落差;在理賠的內容范圍的規定和勘查上,保險人會和投保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沖突;保險的地震理賠很難達到即時性;地震保險市場的失靈;一些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因為需要償付地震損失而出售資產甚至導致面臨破產風險。因此在考慮完善地震保險制度和健全保險市場的同時,我們關注到其他使地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有效途徑。
三、地震損失風險轉移措施探究
對付地震損失風險的最好辦法是進行再保險,再保險可以減輕保險人的承保壓力,將巨災損失轉移出去。而現行的再保險市場,證券化技術是目前保險業界轉移巨災風險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從證券化的角度來看,現有的再保險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巨災衍生產品,以巨災期權為主,另一種則是以巨災債券為主。
當保險公司巨災風險承保能力不足,便向資本市場上的投資人發行巨災風險證券,將籌集到的資本用于設立一個再保險機構,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以此作為證券化活動的中介。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傳統的再保險合同。整個交易過程涉及四個經濟主體:投保人、保險人、SPV以及投資人。投保人與原(再)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人與SPV簽訂再保險合同,SPV與投資人簽訂證券交易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交易關系是繳納保費和獲取賠款的保險業務。保險人與SPV之間,通常是當實際地震損失指數超過約定值時,SPV就提供相應的補償進行攤回再保險賠款。SPV的職責,就在于向原(再)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后,面向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發行債券,繼而用投資者繳納的投資款進行短期投資或將這筆資金存入一個信托基金,投資所得將在巨災事故發生或損失達到一定幅度用于向原(再)保險人理賠,反之則用于償付資本市場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這一交易中保險人相當于購買了一個買入期權(Call Option),只有當原保險業務的損失金額累積到一定程度,保險人的資本難以承受時,才會行使其買人期權,得到SPV的補償。而另一方面SPV與投資人簽訂的證券交易,如果合同中定義的巨災事故沒有發生,或保險人沒有行使買入期權,投資人其所得利息收入將高于純粹債券的利息收入。
接下來我們就債券的定價利用CAPM即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進行設計,即 ,設地震損失分布的概率為P,而無地震時的投資者收益率為R,首先,假設RF為4%,RM為12%, 為0.5,則該地震的必要收益率 。在選擇利息具有風險而償還本金具有保證的債券進行研究之前,我們先擬合出地震損失分布的模型。選取1996~2003年全世界災害地震統計分析中導致經濟損失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地震數據,對其進行異距分組后我們利用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經驗分布函數和經驗剩余期望函數分別選用對數伽瑪分布,帕累托分布和對數正態分布對地震損失分布模型進行估計,最后得出參數為 的對數正態分布的擬合效果明顯好于其他分布并通過了卡方檢驗。利用擬合出的損失分布分別選擇損失金額在25~35,35~45以及45千萬美元以上作為不同息票(F(r))回收比例的觸發額,則有表4:
則有
我們對該地震的債券的利息進行確定,因為有 ,故可得此票面利率
我們以單期模型為例,假定債券面額為100元且在地震發生時是有保證的,如果在[k一1,k]內未發生巨災,則在k(k=1或2)時支付利息9.91元,否則按觸發水平進行利息扣除,但保證在k=2時償還本金100元。
投資人的預期收人 元, 利用無風險收益率 為4%計算得現值 元?,F在我們考慮SPV在傳統意義的證券市場上對純粹債券進行投資,由于其相對較小的風險,故票面利率將低于巨災債券的票面利率,這里我們假設其為5%的年利率。為產生與巨災債券相同的預期現金流109.91元,需要購買純粹債券面額 元,債券價格即精算現值為 元。如果保險人通過SPV發行地震債券,同時買進1.0468倍的面額的純粹債券,成本為每100元債券面額1.83元(此處忽略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該筆交易的結果是,如果不發生巨災,保險人用純粹債券的利息收人,支付巨災債券的利息費用,凈現金流為0;如果發生巨災,保險人仍然收到純粹債券利息4.68元,但不必全額支付巨災債券利息,相當于保險人購買了一個單期的地震再保險合同,從而間接提高了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實現了再保險。
四、結論與展望
本文先就傳統保險的利弊進行了分析,隨后將地震損失概率分布與債券定價相結合,以實證檢驗了SPV的市場效果,闡述了地震損失風險轉移的具體措施。但在該文的債券定價模型中未對金融市場風險的利率期限結構進行考慮,且對債券的討論與定價也僅僅停留在單期模型的基礎上。而實際操作上,國際巨災債券中還有將本金也作為風險投資一部分債券。故本文與實際情形的操作仍有較大差距。此外,本文沒有考慮巨災債券的交易成本、附加費率、道德風險、再投資率等其他因素,以及SPV在信托市場和短期投資市場上的行為,這些問題仍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我國應從日本地震風險轉移措施中吸取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在風險管理工作中盡快引入市場化手段和債券化技術,為未來可能發生的地震防范和救災做好準備。本文對此做出的一些分析,希望能在地震風險管理模式運行和轉變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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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時期;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準備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2006年,國家財政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單獨制定并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專門的準則規范體系使資產減值準備會計更趨規范,可操作性更強。
一、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
1.確認時點?,F行《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于會計期末,至少在年末檢查是否發生了資產減值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新準則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規定體現了靈活性和原則性的統一,要求企業在年度終了或資產負債表日必須對有關資產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平時各會計期末則可檢查或不檢查是否發生了資產減值損失,也可計提或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平時會計期末是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主決定。
2.確認標準。主要分為永久性標準、可能性標準和經濟性標準。永久性標準不符合“資產是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這一觀念,不承認未來經濟利益的波動,在實務中,識別減值損失是永久性的還是暫時性非常困難,給會計人員和管理當局帶來不少麻煩??赡苄詷藴手饕捎觅Y產賬面價值直接與界限比較,在賬面價值高于界限時,即確認資產減值的發生,并不關注賬面價值高于界限發生的可能性。經濟性標準引入了可收回金額的概念,我國《企業會計制度》采用的是永久性與經濟性相結合的標準。
3.確認方法。由于內外因作用,導致資產的可收回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資產減值的方法有備抵法和直接沖銷法。我國目前采用備抵法,備抵法更體現披露目的,具有體現謹慎性原則、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等優點,但相對煩瑣;而直接沖銷法優缺點正好與備抵法相反。
二、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資產減值會計的計量由于不確定因素多,對外部信息做出正確估計和判斷較為復雜。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準則采用了多重標準,針對不同類別和不同性質的資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用最能體現其現實價值的計量屬性。對于未來短期內將要收回的流動資產,可以按可變現凈值計量;對于以使用為目的的短期資產,可以按現行成本進行計量;對于以出售為目的的短期資產,可以按現行市價、公允價值或可變現凈值計量;對于將會持續使用的長期資產,可以按可收回金額計量;對于將會出售的長期資產,可以采用銷售凈價、公允價值或可變現凈值計量。
三、資產減值的恢復
對資產減值的恢復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資產的賬面價值成為新的成本計量基礎,企業不應在以后期間調整資產的成本,即不允許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FASB是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另一種觀點認為最后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轉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資產的賬面價值應增至其可收回金額,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而增加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沒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的賬面價值。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如果準則制定機構偏好謹慎,更重視準則可能產生的現實影響,力圖避免因允許轉回造成的利潤操縱,那么就會采納禁止轉回的觀點;如果制定機構更重視準則和相關理論的關聯,希望更完美地再現理論的精髓,并不特別重視因允許轉回可能造成的利潤操縱,那么它就會采納允許轉回的觀點。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年度終了,企業應計提的減值損失準備如果高于已提損失準備的賬面價值,應按差額補提損失準備;如果低于已提損失準備的賬面價值,應按差額沖回已提的損失準備;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減值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調整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谥斏餍栽瓌t的考慮,我國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情形嚴加限制,強調只有原來導致資產發生減值的因素在當期發生有力變化,使得其可回收金額超過賬面價值時,才允許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
四、資產減值的列示
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賬戶,因其均為流動資產損失,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相關;長期投資減值損失、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以及委托貸款減值損失記入“投資收益”賬戶,三者均為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減值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均為長期資產的減值損失,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相關度較小。若某種無形資產不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則全部轉入當期管理費用,而國際準則列入其他費用凈額。
企業的資產減值損失在利潤表上分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投資損失分別扣減利潤總額,分別作為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凈額、投資凈收益3個項目列示。按《企業會計管理制度》的規定,企業單獨編制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表。將企業計提的減值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資產賬面價值及凈值單獨反映,而以前則是在資產負債表主表上反映,現在資產負債表主表反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固定資產凈額,這是重要性原則的體現。
五、資產減值的披露
對資產減值結果的披露闡述和規定較為詳盡的是IAS 36,它不但要求披露當期應當計入損益或直接沖減權益的資產減值的金額、在損益表中的項目、當期沖回的減值損失,還對分部報告中應披露的減值信息做出規定。我國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資產減值相關的下列信息: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累計金額;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相對于《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的對披露內容要求過于簡單的問題,新準則有了很大的改進。
高科技企業是是我國發展最快的企業,具有高度資本密集的特性,使用不同的來源融資將對其績效產生重要影響,有效衡量高科技企業各種融資方法和資金成本,對高科技企業而言至關重要。因此,本文主要探討高科技企業多元融資決策和資金成本和經濟附加值之間的關系。
對于企業融資決策,可按照資金成本,劃分為內部資金、銀行借款和股權融資。內部資金來自企業自身盈余,銀行借款和股權融資來自企業向外部舉債或發放股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融資工具逐步多樣化,當管理者面對多元金融工具與融資需求時,融資決策的靈活運用和利弊得失與企業自身價值密切相關。本文以EVA衡量經濟附加值,以2010-2011年創業板高科技企業為例,分析企業各類融資決策對EVA的影響,便于企業高管層或外部投資人、債權人制定融資決策時使用。
二、文獻綜述與假設提出
(一)文獻綜述
Jensen and Meckling(1976)認為所有者和經營者如采用權益融資將消費過度的特權,因此會考慮舉債融資。Ross(1977)發現遠景較差的公司發行過多的負債將使破產機率增大。Lemmon and Zender(2004)認為,內部資金是管理層籌集長期資金最愛的資金來源,其次為舉債融資,最后才是權益資金。Yosha(1995)發現未來成長機會越高的公司,為了避免因信息外露而導致其他競爭對手跟進而減少自身收益,反而傾向銀行借款,避免公開發債。Sebouh and Gordon(2000)發現銀行融資宣告將較聯合貸款更具顯著的正向超長報酬,企業若與銀行維持密切往來關系,往來銀行會幫助企業,對企業經營有正面價值(Ferri,Kang and Kim,2001)。
(二)假設提出
Myers(1984)認為,只有在最有利的資金來源消失時,才會使用次有利的資金來源,內部權益是企業最偏好和最重視的資金來源。由于內部資金對企業限制最小,且不需要負擔額外的成本費用,若企業的保留盈余足以支付投資支出,企業采用內部資金對公司價值具有正面貢獻,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1:企業使用內部資金將使EVA增高
Cole(1998)指出若銀行與企業有財務往來,企業會愿意貸款給該企業。Ferri等(2001)認為,銀行融資有正面效果,因此,向銀行貸款在對公司經營具有正面價值,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2:企業使用銀行借款將使EVA增高
Lee and Gentry(1995)發現,財務不健全的公司更會發行普通股,Loughran等(1997)發現,公司增發后,運營績效多有惡化。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3:企業股權融資將使EVA降低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樣本與期間
創業板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動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因此,本文以創業板上市公司為樣本,并進行一系列初始處理。首先,剔除銀行、保險等金融業上市公司;第二,剔除樣本期間財務數據不全的公司;第三,為了控制異常值對模型結果的影響,模型中所有變量均進行了1%-99%的Winsorize處理。樣本中相關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
(二)變量定義
對于經濟附加值(EVA),Stewart(1994)認為,EVA是投資人希望獲取的報酬。高科技企業更重視研發和無形資產,因此,本文將EVA界定如下:
權益準備=研發費用+營銷費用+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長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存貨減值損失
對于融資決策,按照資金成本,將企業當期融資劃分為三類:內部資金、銀行借款與股權增資。本文將內部資金融資界定為采用本期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盈余融資,銀行借款以報表中長短期借款明細金額界定,股權融資采用現金流量表中股權融資金額進行界定。
最后,本文借鑒學者們先前的研究成果,還控制了上市公司研發比率、公司規模、營業收入成長性、毛利率等控制變量,同時本文也控制了行業和年度的影響。變量具體情況見表1: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全樣本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EVA的最大值與均值差異較大,說明高科技企業的EVA差異較大。高科技企業內部資金融資并不高,銀行借款是資金的主要來源,通過比較銀行借款的均值和最大值可以發現,大多數公司銀行借款金額在均值之上。
(二)相關性分析
各變量間Pearson相關系數如表3所示??梢钥闯?,變量間的相關系數符號與預期基本一致,各變量間相關系數大多小于0.3,且未有大于0.7的情形,說明不存在嚴重的共線性問題。
(三)多元回歸結果
由表4可以看出,高科技企業每增加1元股利分配后未分配盈余將提升2497元EVA,說明內部資金籌資對企業EVA具有正向貢獻,與假設1一致。高科技企業每增加1元銀行借款將增加0.408元EVA,說明采用銀行借款將使EVA增加,支持假設2。高科技企業每增加1元股權增值將減少0.460元EVA,支持假設3??傊瑑炔抠Y金和銀行借款對高科技企業的EVA有正向貢獻,股權融資對EVA有負向作用。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