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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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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狀況 擔保公司 發展狀況
一、前言
近幾年我國擔保公司發展日益壯大,可謂是前途一片美好,可是近幾年全球的經濟狀況也是十分不穩定的,導致我國的經濟狀況非常不穩定,擔保公司的經濟效益問題也接踵而來,面對十分不穩定的經濟發展狀況,擔保公司應該何去何從,怎樣面對,二者的關系到底是怎樣的,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
(一)擔保公司的簡介以及其發展的意義
簡單地說,擔保公司就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后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后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達到一方面解決了個人的應急之用,另一方面擔保公司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既然擔保公司具有如此重要的社會職能,自然也不是所有個人或者企業就能簡單成立的,成立條件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首先需要滿足注冊的最低金額,也就是普通需要500萬人民幣,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1億的注冊金額,第二要有正常符合法律的經營場所,第三要有符合相關法律的支持,第四就是要有熟悉相關業務的公司職員,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同時還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的文件,比如是向當地的工商執法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注冊資金的來源,經營場所等,還要遞交公司章程以及股東的協議書等。那么如何看一個擔保公司是否合格,我們應該從以下幾點注意:第一,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高素質,由于擔保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所以要求業務經營人員的項目技術過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要求,內部工作人員是擔保公司在保密方面最重要的環節,所以要妥善解決員工素質問題;第二,公司的承諾必須兌現,在出資人進行投資時,一定要嚴格簽署協議,用資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時還款或足額還款的,擔保公司將在三個工作日內無條件代用資人墊付出資人的相關資金。保證出資人的資金最多只逾期三個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投資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承諾,再結合借貸合同經過司法公證后的強制執行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第三也就是要保證業務辦理人員的規范性,一個有雄厚企業的公司,必定有一群業務辦理規范的員工,伴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如果項目辦理不規范,在項目運作上容易造成出資人資金的損失;第四就是對于風險的控制千萬不能松懈,無論是資金雄厚的企業公司,還是個人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對風險松懈,要達到最佳狀態,是企業和個人都收獲最大的利益;第五就是企業要選擇實力雄厚的,首先看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多少,再看就是經營公司的人數,這樣比較不僅能保障出資人的資金更安全,還能保證出資人獲得理想的投資收益;第六是要公證必須進行,判定擔保公司是不是信譽良好,業務辦理流程規范的優選擔保公司的一個重要標準,公證處會進行立案研究,進行強制執行;第七是看從業資質是否完備,也就是看公司成立的時間以及發展的歷程。只有這樣,方方面面進行考慮的選擇擔保公司,才能更好的選擇到合適的擔保公司。那么擔保公司城里的意義是為了解決銀行的貸款問題,因為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小企業有融資需求時往往會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
二、經濟狀況與擔保公司的發展關系
(一)經濟狀況引發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企業和銀行之間關系不協調
經濟狀況時刻在變化,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的關系也在不斷變化,可是從關系來看似乎擔保公司并沒有起到多少作用,雖然目前的擔保公司也有所進步,擔保金額日益增加,但參與信用擔保體系的中小企業仍是少數,我國現有信用體系功能嚴重不足,市場化程度不高,這造成信用擔保遠遠滯后于企業需求,因此,擔保業蘊藏著很大的發展潛力,未來,擔保行業也將伴隨擔保業的發展而變化,擔保模式將向專業化、商業化擔保轉化,繼續擴大擔保公司的擔保金額,截至2005年底,我國整個信用擔保體系所承保的中小企業總數為18.8萬戶,擔保公司承保的企業數則更少。兩者相比,差距立現。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世界上48%的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力的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當然我國也在很早之前就成立了擔保體系試點,擔保公司也可以和中小型企業達成協議,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具體狀況及互助擔保公司的相對地位如下:第一階段是以企業擔保為主,因為當時的私企和個人能夠辦理擔保公司的很少,在這一階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主要呈現自發性和分散性的特點;第二部分是地方和個人試點辦理,擔保公司的發展初步形成,為了解決擔保公司辦理比較難的問題,我國政府還鼓勵了多數人進行自主創業,為了就是擔保公司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有保障的情況下促進銀行企業的金融流通,現階段,我國商業性信用擔保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許多媒體將我國信用擔保業稱為“又一個來不及繁榮就陷入危機的行業。
(二)經濟情況不好導致擔保公司企業內部情況不景氣
資金不足情況明顯,信用擔保的核心是有足夠的資金作為擔保,所以說只有擔保公司有足夠的資金才能獲得受信人的認可,當信用公司的信用達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廣泛被人們接受,可是面對經濟情況不是很好,擔保公司也好運營的得當,才能使公司向著光明的一面發展,所以總的來說,擔保公司在現在的情況下不僅要有足夠的資金,還要有完美的經營策略,保障資金的運營。
三、結語
面對經濟的日益發展,我們的擔保企業應該運籌帷幄,掌握市場行情,有效的控制資金運轉,雖然近幾年擔保行業發展迅速,可是信用卻是很大的問題,應該完善機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風險的機構,進行有效的分析,面對突發多變的市場經濟,為擔保公司的發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時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達到最大化的利益。
關鍵詞:擔保公司;規范發展;公司治理;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2-0075-04
在當前的經濟金融形勢和融資渠道格局下,通過規范發展擔保公司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至關重要。而相關法律政策和監管體系的不完善使國內擔保公司長期深陷發展困境,存在擔保公司違規擔保、涉足高利貸等違規經營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信用環境不健全、監督缺失等外部環境引起的,更大程度上是整個擔保行業尚未形成明確的營運模式,擔保公司自身定位和發展方向不清晰等內部因素所致。日前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擔保業務監督職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決當前擔保公司面臨的監管缺失問題,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1]從長遠角度來看,擔保公司能否健康持續發展取決于自身的“內功”和“內因”,內外并舉才是解決當前擔保公司發展困境的治本之策。本文在這一背景下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影響擔保公司發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全方位監督體系,強化內外部監督
有力的準入監督和持續的業務監督是確保擔保行業規范、有序運作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擔保公司面臨的發展困境很大程度上緣自監管缺失情況下擔保公司的違規違法經營,出現挪用保證金、違規擔保、涉足高利貸等情況。監管缺失是指監督職能分散于多個機構,缺乏一個主要的對口監管機構,從而形成“多頭監管”導致的監管缺失格局。目前,對擔保公司的監管涉及工商、經貿、商務、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多個部門,每個部門都承擔了一定的監管職能,但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規范和完善對擔保公司的內外部監督是促進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而《通知》的出臺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需注意的一點是,《通知》明確由地方政府確定相應的部門負責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督,但由于地方政府承擔著促進和扶持擔保公司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職責,不可避免與其將要承擔的審批和監督職能產生利益沖突。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地方政府很可能會放松對擔保公司的準入審批,且目前地方政府缺乏一個較為獨立和專業的部門承擔這一職能。因此,《通知》的下發及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擔保公司的監管混亂、缺乏系統性和有效性等問題。
鑒于擔保公司從事的業務與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和一致性,將擔保公司納入銀監會監管范疇應是解決擔保公司監管問題的根本之策。但由于目前仍不能將擔保公司納入銀監會監督體系,政府轉而采取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將審批監督權下放給地方政府。解決擔保公司監管的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問題關鍵在于明確現有各相關部門的職能,建立多層次、組合式監督。具體而言,針對擔保公司容易出現問題的主業變更、違規開展業務、與銀行合作問題、關聯交易以及公司治理等領域,充分發揮各相關機構如地方金融服務(或工作)辦公室、工商局、銀監會、股東等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能,建立起“準入監督+工商監督+業務合作監督+股東監督+自律監督”的系統性、全方位監督體系。
一是準入監督。根據《通知》的要求,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銀監會牽頭)負責研究制定促進擔保公司發展的政策措施及監督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需要指定相應的部門負責審批和日常監督。針對目前的現狀,聯系會議應盡快制定出臺《擔保管理辦法》、《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并規范擔保公司的準入條件、業務范圍以及審批流程等事項。地方政府應選擇對金融行業較為熟悉的部門負責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把好準入關,重點審查主要股東的資質,使擔保公司有個較高的起點;并在日常監督方面加強與當地銀監局合作,切實承擔擔保業務的監管職責。
二是工商監督。充分發揮工商局登記及年檢管理對擔保公司的監督約束作用。對于擔保公司主業蛻變,轉而從事中介業務、高利貸、非法廣告等違規行為,通過工商局營業執照年檢進行規范,對于超范圍經營者,吊銷擔保業營業執照。
三是業務合作監督。針對擔保公司主要通過與銀行合作開展業務的特點,延伸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監督,明確銀監會可以對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的擔保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經常出現“通過關聯交易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存款”、“發放‘過橋’貸款”、“抽離資本金”等行為的擔保公司。對于違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行為,依法取消其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的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與此同時,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擔保公司的合作監督,通過對擔保公司實施評級,從準入點控制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四是股東監督。充分發揮擔保公司股東的內部監督,對于擔保公司違反公司章程,將資金違規投向金融高風險領域、主業蛻變、抽離資本金、關聯交易、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等問題,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加強股東通過董事會向經營管理層的監督約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督促經營管理層依法、合規經營。
五是自律監督。建立地方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加強擔保公司在業務經營方面的行業自律,通過建立行業黑名單、實施經濟處罰以及將違規經營情況通報工商局、主要負責監督機構等措施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活動。
二、明確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確保企業穩健經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公司治理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之間相互制衡的一套組織架構及運行機制,公司治理的核心和本質是實現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從而確保企業在風險可控下有效運轉。無論是政府財政出資的擔保公司,還是民營資本出資的擔保公司都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混淆,監督權缺位,公司治理缺失或形同虛設等問題。尤其是財政出資的擔保公司,該類公司總經理通常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員兼任,對其的考核仍采取對行政官員考核的做法,至于擔保公經營效率則與個人績效無關,從而造成擔保公司的高管層缺乏動力和積極性。此外,財政出資人對擔保公司還存在“行政干預”與“監督缺失”并存的現象。出于地方利益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干預擔保公司正常的業務開展,使擔保公司承擔大量風險。由于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問題,財政出資人對擔保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約束與激勵不敏感,因而對擔保公司的合規性、資本增值等缺乏應有的監督,從而造成擔保公司內部必要的權力制衡和監督職能的喪失。
相對于財政擔保公司,民營擔保公司所有權清晰,激勵機制不存在太大問題。但由于所有權、經營權合二為一,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民營擔保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更容易出現違規違法行為。即使是已成功引入外資的擔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架構的不完善使外資股東缺乏行使監督職能的平臺,而現有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安排不合理也使外資股東代表的意見對決策沒有太大影響力。鑒于此,擔保企業必須將公司治理建設擺在首要位置,監管機構也應把公司治理監督納入監管范疇,指導和督促擔保公司加強公司治理建設。
三、堅持風險為本理念,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專業擔保機構經營存在著風險,且承擔風險連帶責任,風險為本的經營理念應是擔保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首要理念。鑒于此,相關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問題。2001年財政部出臺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2]初步明確了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風險撥備提取標準。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等部門出臺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3]要求擔保機構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抵御擔保業經營風險。但由于經濟上行周期的擔保公司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并沒建立起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在經營過程中容易忽略風險管理,挪用客戶保證金、套取銀行貸款、直接發放貸款、為高利貸提供擔保、長期不計提撥備等高風險行為時有發生,這正是目前擔保公司陷入發展困境的直接原因。
因此,擔保公司必須堅持風險為本的理念,在風險管理上做到風險管理理念普及、風險控制流程清晰、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管理人才專業;做到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撥備到位,并建立一系列規范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以及風險控制等風險管理流程,實現全程、全覆蓋的全面風險管理;建立與銀行貸款流程相匹配的貸款“三查”、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等制度,以規范的制度、精細的管理防控風險,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與此同時,擔保機構還須做實撥備,按規定提取各項風險準備,夯實風險抵抗能力。
四、規范公司業務范圍,依法合規經營
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與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的風險相似,其應與正規金融機構一樣納入統一監管。目前我國擔保公司在監督管理上與正規金融機構不同,其相應的監管職能分散于多個部門,缺乏系統的外部監督,即使是日前下發的《通知》也未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通知》規定建立的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但聯席會議只負責相關政策制度的制定,并不負責監管。銀監會是最專業、最有能力承擔擔保公司監管職能的部門,而《通知》卻將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職能交由各地政府確定部門負責。由于缺乏明確規定,必然造成不同地方選擇不同部門行使對擔保公司監督職能的混亂割據,為擔保公司的違規經營留下埋單。部分擔保公司在“寬松”的經營和監管環境下,出現了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違規經營等問題。
擔保公司要堅持以合規經營為前提,首先要注重業務范圍的合規。目前,部分擔保公司因擔保主業利潤率低,轉而介入高風險的高利貸和民間擔保行業。據新華社每日電訊記者披露:南通市有78家擔保公司,其中有70%不做信用擔保業務,而是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搞“錢莊”生意,為民間融資擔保牟利。[4]其為擔保公司帶來高額回報的同時也造成了風險的大量累積。因此,擔保公司需嚴格按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有關主管機關應盡快出臺更規范的“擔保公司管理辦法”,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其次,注重資金管理的合規。在資金管理方面,加強保證金的管理和監管,避免保證金流向房市、股市等高風險領域。再次,加強與合作金融機構之間的行為合規管理。一方面,嚴格按照合作協議辦事,關注銀行客戶經理潛在的道德風險,避免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的個人違規違法行為出現;另一方面,嚴格按照風險控制流程辦事,不一味追求業務量,為了拓展業務而放松風險審核標準。有關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應促使擔保公司樹立合規理念,加強對擔保公司的高管層的培訓和合規監督,并探索在擔保公司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從組織架構和管理流程上確保擔保公司合規經營。
五、警惕不當關聯交易,有效預防潛在風險
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主體(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易于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目前擔保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對象主要是股東單位和同屬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業,如同一企業向多家擔保公司入股或關聯企業湊足注冊資金成立擔保公司為自己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個別擔保公司利用復雜的關聯關系,用銀行貸款轉為客戶保證金,利用杠桿原理,放大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額度,使銀行和擔保公司都面臨了較大風險。由于關聯關系的復雜性,銀行在識別擔保公司的關聯交易時面臨很大困難,主要是對潛在風險認識不清,導致有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不當關聯交易的審查也會流于形式。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對不當關聯交易給予了禁止,其充分衡量了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當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因此,從控制風險、健康發展的角度考慮,擔保公司應在內部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從金額、比例、擔保手續、風險控制上規范關聯交易行為,避免為關聯公司套用銀行信用等不當交易行為的發生。從外部來說,監管機構應將關聯交易作為重點監督檢查領域,對檢查出存在不當關聯交易的擔保公司給予相應處罰,并可建立黑名單制度向商業銀行,限制其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從而促使擔保公司進行自我約束。對于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擔保業務資格。因此,相應的主管機關應從制度上明確擔保公司關聯交易的界定、內部管理要求、外部監督檢查以及對不當關聯交易行為的處罰措施等內容,為監管機構形式監督管理職能提供制度依據。
綜上所述,目前擔保公司發展陷入困境的原因,既有外部經營環境、信用環境以及監督環境不健全等因素,又有擔保行業和擔保公司自身營運模式缺乏、管理機制不完善、發展方向不清等內部因素。《通知》的出臺并沒有解決當前擔保公司面臨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擔保公司監管問題。擔保公司應內外并舉才可規范健康地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2009]7號)[Z].2009-02-03.
[2]財政部財金.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財金[2001]77號)[Z].2001-03-26
[關鍵詞]私營企業;私營經濟;融資問題
[中圖分類號]G25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0)20-0100-03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私營經濟有了長足發展。據統計,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已達755.65萬戶,占全國注冊企業總數的71.60%;注冊資本(金)15.32萬億元,占全國企業注冊資本(金)的25.72%;個體工商戶3229.95萬戶,資金數額1.14萬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達到15234.78萬人。目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所吸納的就業人員,占全部新增就業的90%。這充分表明個體私營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有生力量,是新增就業的主要渠道,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完善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私營企業融資難已成為阻礙我國私營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也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一、 私營企業的融資現狀
(一) 融資渠道狹窄
目前,我國私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其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具體而言,即私營企業內源性融資比例過高,外源性融資比例相對不足;外源融資中缺乏直接融資渠道,間接融資主要還是依賴于金融機構的貸款。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但銀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動資金以及固定資產更新資金,而很少提供長期信貸。根據調查,我國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來源過于單一,有65.7%的企業融資主要依靠各類金融機構貸款,企業的權益性融資占33.3%,其他來源融資占16.4%,債券類融資最少,僅占1.8%。融資渠道的狹窄和單一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在融資渠道中,內源性融資占很大部分,而外源性融資很少,使私營企業在進行資本運營時可能會在資金循環方面產生漏洞,影響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 融資結構不合理
我國私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一方面是內源性融資,即靠自身的積累;另一方面是外源性融資,即在銀行、企業之間融通資金。在我國,資產規模是企業獲得銀行借貸的重要因素,而我國大多數私營企業的資產規模又非常有限。企業的資產規模越高,銀行貸給企業的資金規模也就越高。雖然理論上私營企業的外源性融資包括向銀行貸款和少量的資金市場融資。然而,事實上,通過資金市場直接融資的大門對于私營企業來說基本上是關閉的。因此,向銀行借貸成為私營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但是,資產規模小、缺乏長期發展動力、企業承受的風險高等因素,使私營企業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少,資金缺乏。當前,外源性融資只占私營企業融資的很小一部分。但是,發展外部資金將是私營企業融資的一種趨勢。從目前我國私營企業的融資狀況來看,各種融資方式并沒有達到科學、合理的比例結構,造成結構性失衡。如果私營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勢必會影響企業的發展,甚至會因為資金鏈的斷裂而破產。
二、 私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一) 私營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首先,私營企業信譽度低,信用記錄較差。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信譽非常重要。然而,目前我國私營企業的信譽度普遍低下,經營管理者信用觀念淡薄,并且缺乏失信懲戒機制,致使逃廢銀行債務、違約貸款的行為時有發生。較低的信用等級使私營企業獲得融資越發困難。
其次,私營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較低。我國大多數私營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素質不高,管理水平較低。他們缺乏戰略經營思想和對市場的正確判斷,企業財務決策帶有短期行為傾向,注重于靠關系、靠運氣來發財,難以通過科學管理來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私營企業大多數規模小,經營者常采用家族式管理,企業內部控制力不足,抗風險能力差,使銀行害怕因企業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流失而不予貸款。
再次,大部分私營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夠透明,信用度低。與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相比,我國多數私營企業存在會計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水平較低、不注重信息披露的情況,致使審計機構對其經營狀況的評估和審核難度加大。提供的財務報告并非完全真實,也增加了銀行對私營企業財務信息的審查難度,成為私營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最后,銀行與企業關系不協調。銀行與企業之間良好的溝通、信任關系是融資行為能否成功的基礎。國有商業銀行沒有與私營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關系,造成信息收集困難,使得企業與銀行信息不對稱,導致銀行與企業關系不融洽。雙方之間的互信程度不高,形成企業貸款難、銀行放款難的狀況。
(二) 政府政策支持不夠
一方面,缺乏專門為私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機構和支持私營企業發展的投資風險基金與直接融資渠道,使私營企業融資渠道單一且不通暢。就事實而言,金融部門對私營企業的支持不夠。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精力和資金都放在國有企業上,對私營企業的預算內投資幾乎為零。同時,由于運行成本高,金融機構只擬作大額貸款,很難實現對大量私營企業作微觀貸款。另一方面,政府扶持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許多措施沒落到實處或者在落實上打了折扣。與國有集體和外商投資企業相比,私營企業在許多方面還處于不利地位,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簡而言之,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對私營企業的融資缺乏活力,各種政策法規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三) 信貸機制和信用提供體系不健全
1.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制度不健全
首先,銀行從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不愿給中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發放貸款。我國的銀行目前是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國有商業銀行由于規模大、機構多,審批程序固定,分攤在每一筆信貸業務的固定成本是不變的,而貸款收益卻隨余額、利率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從成本收益的情況分析,國有銀行自然傾向于大數額的貸款業務,不能很好地滿足私營企業短期、小額、次數多的貸款要求。
其次,國有商業銀行對私營企業存在歧視。銀行普遍認為,國有企業的資金實力強,貸款風險小,就算出現問題也有國家作為后盾。同時,國有銀行的授信標準一般是針對大企業的,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的話,顯然私營企業是無法獲得銀行信貸的,這就使銀行喪失了對私營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2.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
擔保公司是企業和銀行之間的服務性中介機構,可有效地分攤銀行信貸風險。從各國企業發展經驗來看,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企業融資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擔保機構在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方面的作用比較有限,且地區之間也不平衡。由于資金來源比較單一,大部分私營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只有少數地區設立民營的擔保公司。現在許多銀行不愿意給私營企業貸款,其重要原因就是這種擔保公司資金來源單一、規模小、數量有限、覆蓋面低,提供的擔保額度也很難滿足銀行的要求。
3.我國證券市場融資門檻過高
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運作同時也被賦予了著重為國有企業服務的特定功能,我國的股票市場也以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為宗旨,重點扶持國有企業上市融資,政策嚴重向國有企業傾斜,私營企業很難從中獲得發展機會。我國債券的發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6000萬,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同時,債券發行公司必須有實力雄厚、信譽好的單位做擔保等。這一系列條件限制了私營企業的這種融資方式,是其融資的一個重要阻礙。
三、 解決私營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對策
(一) 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質
首先,切實提高私營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的水平,大力引進優秀人才和先進技術,促進家族管理向現代企業后家族管理轉變,提高自身和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合法經營,規范管理,引進優秀人才,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用先進的管理方法來管理企業,規范行為,提高社會影響。只有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才能在資本市場上成功地進行融資活動。
其次,改善私營企業的信譽與形象。私營企業的不良信譽和形象影響了融資的成功。為此,私營企業要不斷深化企業改革,明晰產權,完善企業內部法人治理機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這也是重建企業信譽的基礎。私營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微觀基礎。所有企業間的信用制約關系,首先是依賴于每個企業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起來的。加強私營企業的信用管理,首先要加快制定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政策,其次要建立信用管理組織或職能。信用管理的職能集銷售管理和財務管理與一體,從企業設立審批開始,信用管理的職能就要納入到公司章程。另外,還要建立信用風險控制與防范機制,盡量避免商業信用違約行為的發生,促進市場秩序的運行。
再次,健全企業財務機制,理清會計賬目,方便外借審計,使投資者能隨時了解財務信息,增強對企業的信任。
最后,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積極加強企業與銀行的信息溝通,改善信息的不對稱狀況,可以使銀行更好地了解企業的經營運作情況、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從而可以客觀而準確地判斷企業的信用水平,提高信貸成功的幾率。同時,銀行還能對企業進行有效地監督,防止錯誤投資,防范道德風險。
(二) 加強政府對政策的扶持
政府應當轉變發展思路,給予私營企業足夠重視,并通過政府扶持,支持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解決私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政府要為私營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提供規范的信用擔保,進一步推動私營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的規范化,為擔保公司的成立奠定基礎。此外,政府還要理清職能,為私營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金融環境,運用財政補貼政策、利率和稅收手段來支持私營企業的融資。
同時,逐步完善私營企業發展的體制環境,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切實落實。國家應把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規劃中,積極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一切規范化管理必須以規章制度作為保證,通過制度保障、政策協調和資本市場創新等措施,為克服私營企業的融資“瓶頸”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三) 建立良好的社會金融環境
1.建立中小金融機構
建立中小金融機構尤其是中小民營銀行,是解決私營企業融資難比較行之有效的方法。中小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中小企業債券市場和地方性風險投資公司。中小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可以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小金融機構運作成本低,資金較少,可以與私營經濟一起發展,成為推動私營經濟成長的重要力量。為此,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各項扶持政策,使其能夠順利并良性發展。
2.加快銀行體制改革,增加商業銀行的服務意識
我國商業銀行對私營企業存在歧視,從成本效益等各個方面考慮,不愿意對私企提供信貸支持。因此,應加快銀行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使之真正樹立競爭和服務意識。
3.加大金融中介機構建設,建立、健全擔保體系
由于現行金融機構受利益驅使,偏愛大型企業,因此,可以嘗試建立面對廣大中小企業的金融中介機構,使之決策程序簡單,服務成本降低,不斷積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經驗,提高中小企業融資的質量,從而使部分私營企業獲得更大利潤。當前,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一批私營企業擔保機構,以政府出資構建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主,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為輔的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同時,要規范擔保機構的運行機制,防止擔保款被挪作他用。為保證擔保機構的長期穩定發展,必須建立再擔保制度和私營企業保障制度,分散和轉嫁部分風險。
4.創建有利于私營企業融資的公平環境
2011年以來,溫州頻繁爆出因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老板跑路的消息,其中有不少擔保公司老板跑路的傳聞,在溫州網站和微博中流傳的《溫州老板跑路名單》更是將民間借貸所引起的恐慌推向,這其中涉案金額都達到了幾千萬,幾億、甚至十多個億的規模。雖然這些企業的老板身處不同的行業,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都欠下了巨額的民間資金無法償還。而這些閑置的民間資金多數是通過擔保公司借貸給企業的,一個擔保公司老板跑路以后,成千上萬個普通家庭的借款將會血本無歸,由此引起的社會動蕩和矛盾是不可估計的。怎樣來控制公司的借貸風險及對公司進行司法介入,以保障這些普通家庭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呢?為此本文從以下幾點來論述:
二、公司的借貸風險控制
資金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得以發展壯大的原動力,但是公司的資本運轉有一個周期,所以大多數的公司的發展都曾面臨過無米下鍋的尷尬境地,我國法律又以明文規定了公司之間進行同行業資金拆借是違法行為,因此公司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也可能借助于其他的方式獲得充足的資本,其中除了向銀行借款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向職工或者民間進行借貸。這就使得不僅加大了公司的營運風險,而且還關系著債權人的資金安全,更有可能引起社會的動蕩,因此有必要對公司的借貸風險加以控制,我們應當從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方面努力:
(1)健全董事會制度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董事會成員的文化素質直接決定著企業的興衰成敗,具有較高素質的董事會企業能創造出最好的業績,而空有其表的董事會則是內癥和內耗的根源。健全董事會制度,首先要保證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相對獨立性。使企業事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相分離。其次,完善董事會決策制度,要嚴格依法執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制度。再次,擴大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
(2)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我國對公司的治理模式為二元模式,即在設有董事會的同時設有監事會。要使公司的運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我們應當更多的考慮如何使監事會真正的起到監督董事會的功能。首先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應當考慮將債權人納入公司的管理人行列中,設立債權人監事,甚至可以設立獨立監事。其次,提高監事會組成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監事會要想做到有效的監督董事會,必須具備高質量的業務素質和文化水平。還要保證監事的知情權,公司章程應當通過一系列的自治規章確保監事時刻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務情況,起到正常的監督職能。第三,注重發揮經理層的職能,經理是公司的重要部門,是公司決策的執行者,公司經理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因此為保障公司的經營管理的有序進行,還要對公司經理層進行適當的激勵和約束。①
三、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
公司自治在英美法系中強調公司獨立于股東,能夠擺脫股東的控制,而在我國的法治環境下則側重于政企分開思維模式,強調公司擺脫政府的不當干預,實現公司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公司自治不是絕對自由下的自治,自由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是有法律來決定的,因此公司自治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自治。②司法介入是公司自治的補充,是以公司本身的自治為前提。司法介入的前提也必須是承認公司的市場自治主體地位。公司自治追求以效率標準配置資源,旨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對公司運行的國家干預,旨在追求社會公平的實現,解決公司自治過程中衍生的不公平、不平等現象。司法介入只是公司自治的例外。其要求司法在介入時必須持有非常謹慎的態度,司法介入不能濫用,不能借司法之便,介入公司的正常經營與管理或者干預經濟糾紛或正常的市場經營。
四、地下錢莊的合法化探究
地下錢莊產生于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是游走于黑白之間的民間借貸機構。一方面,地下錢莊起著激活民間資本、扶持中小企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負面的存在著吞噬國家群眾財產,幫助黑錢外流,掩蓋逃騙稅等一系列的不良行徑。因此,一方面,銀監會應當充分發揮在金融監管體制中的重要作用,保障金融信貸公司所融資金來源的合法化,避免黑錢通過金融信貸公司而轉化為良性資本。在適當的時候應當允許司法的介入。③另一方面銀監會應當嚴格控制金融企業的的貸款風險。杜絕金融信貸公司為了獲取最高額的信貸利潤而隨意放貸。另外作為金融信貸公司,應當將公司的每項業務透明化,將公司的運轉,業務公之于眾。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明天是美好的,公司借貸風險及“地下錢莊”的存在問題都是一個短期的過度現象,我們有能力也有決心,將其改造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
參考文獻:
[1]任爾昕:《關于我國設置公司種類股的思考》,載《法學評論》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