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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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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

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范文第1篇

目前許多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比較大,擁有專利權,著作權的中小企業可嘗試以此財產權為抵押物,獲得銀行貸款。一家商業銀行以基因產品開發權為貸款質押物,請專家對基因產品知識產權收益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質押物的價值和貸款額度。通過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并辦理相關質押登記,使這家科技型企業及時獲得了急需的2000萬元流動資金。

策略二:創新融資租賃

所謂創新融資租賃,是因為它不同于傳統的融資租賃。創新融資租賃具有企業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引進設備,擴大生產,快速投產,方式靈活的特點,還可使企業享受稅前還款的優惠,企業對固定資產不求擁有,只求使用,用少量的保證金就能使用設備,使資金在流動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資產的投資中。它的操作方法可以是:由上海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牽線,企業與金海岸租賃公司建立設備租賃關系,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為企業提供85%-90%的履約擔保,商業銀行為租賃公司提供設備貸款。一般單筆租賃項目標的不超過500萬元,期限不超過兩年。同時租賃公司還有廠商回購和個人信用擔保兩個法寶來控制風險。因此調動了財政資源和信用提供高額擔保,這是上海在融資租賃上的一大創舉。

策略三:動產托管

對于大量生產型和貿易型企業而言,由于沒有合適的不動產作抵押物,有的企業廠房是租來的,土地是租來的,苦于無抵押物而難以融資,對這類企業,現在可請社會資產評估,托管公司托管的辦法獲取銀行貸款。

據悉,上海百業興資產管理公司可接受企業委托,對企業的季節性庫存原料,成品庫進行評估,托管,然后以此物價值為基礎,再為企業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這樣既解決了企業貸款擔保難的矛盾,又使企業暫時的"死"資產盤貨,加速了資金流動,提高了資產回報率。

策略四:互助擔保聯盟

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聯盟重點解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擔保和反擔保問題。它的優點是一次評估信用,較長時間享用。質量和規模相近的企業互保,節約了擔保費用,降低了融資成本。目前上海已形成雛形的有兩種形式:

其一,民間信用互助協會。譬如以上海眾大擔保股份公司發起,通過企業互助以及擴大信用融資能力并向社會提供信用咨詢服務,為互助協會成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主要有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票據貼現擔保,開具承兌匯票擔保,固定資產貸款擔保,國企改制貸款擔保,管理者收購貸款擔保等。

其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聯盟。譬如以上海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聯合德升資信評估公司牽線,為同樣有融資需求的兩家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互相擔保和反擔保,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聯盟為形式,實現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互保。為控制風險,通過互保形式融資的企業必須是信用優良的企業,并須經資信評估公司評定信用,A級以上企業才有資格加盟。

策略五:生產用設備按揭貸款

由大眾保險公司為主開拓的此項品種,開辟了保險公司介入企業融資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產用機械設備按揭,一方面促進生產型設備銷售的增長,解決企業新置和更新設備資金不足的矛盾。為新置和更新設備的中小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升產品檔次和競爭力提供了一條融資通道。操作上一般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時間6-24個月,按揭申請人向設備銷售商提出購買設備申請,同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審查合格后交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給銀行和申請人,申請人在銀行辦理設備抵押手續,再由銀行加工貸款劃交經銷商,經銷商將設備交給申請人。對借款企業的好處是:找到了貸款擔保人保險公司;買到了最低價設備事先經銷商的承諾。

策略六:國家創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專項基金。通過撥款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可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有較大市場,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成本投入方式。

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獲得這類直接融資,申報時可委托市科委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代辦申報手續,然后所在區縣局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由科委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篩選,再報市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審查,評估。

策略七: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可申請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它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專項資金。上海市外經貿委和地方財政是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外經貿委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撥付,監管等。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持的對象是:1.重點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2.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活動;3.支持外向型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4.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優產品出口;5.支持已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中小企業的國際市場拓展活動,如參加境外展覽會,貿易洽談會,境外投(議)標等。

該資金支持方式采取無償支持和風險支持兩種。凡上年出口總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于每年七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策略八: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其優勢在于: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典當融資手續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不問貸款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可大大提高資金使用率。歸結起來,比較適合資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企業融資。上海東方典當行開展融資典當已有多時。

策略九:風險投資

目前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如雨后春筍般進入中國,為許多創業型中小企業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企業融資模式的國際比較》,鄒泰,《財政金融》

[2]《影響企業融資結構的主要因素分析》,鄭淑芳,胡真銘,《資本運營》

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風電行業是一個新能源行業,發展還未成型,資金積累也不夠,拓寬融資方式顯得特別重要.分析了我國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發展的現狀,研究了融資的戰略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對策,從而為風電行業的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國風電行業的發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覷,由于其尚屬新興產業,基礎不夠扎實,資金積累也不夠,因此迫切需要運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融資以增強發展實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指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有關的一切融資活動,并具備簡便、快捷、準入門檻低等優點,因此風電行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并充分利用國際貿易融資,以達到融資的最佳效果.本文通過分析風電行業進行國際貿易融資的方式及其存在的問題,以期拓寬風電行業的融資渠道.

1.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的必要性

我國的并網型風力發電機組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歷程.“十五”期間,風電發展非常迅速,累計總裝機容量從2000年的3.44x105kW增長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僅次于美國、德國和西班牙.我國歷年風電機組累計裝機容量如圖1所示.

雖然我國風電機組裝機容量發展迅速,但面對如此龐大的市場,我國風電設備卻始終依賴進口,尤其是高端的技術設備.據統計,在2007年中國風電設備新增市場份額中,國產設備(包括合資)占57%,進口產品占43%;2008年我國風電設備市場40%需求仍由進口產品滿足,見圖2.

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2009年上半年我國共進口風力發電機組976臺,金額超過了9853萬美元.現在世界幾大風機制造巨頭訂單已經排到兩年以后,主要訂貨商都是中國的公司.這些設備價格昂貴,生產周期長,因此占用了大量生產發展所需的資金,影響了風電企業發展甚至日常生產經營.

我國的風電企業在設備制造技術上要與國際大廠商競爭還為時過早,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只能通過進口來彌補技術上的不足.因此,我國風電行業必須從進口方面入手,以獲得最大限度的貿易融資,解決我國風電行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資金問題.

2.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2.1短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融資期限在一年內的屬于短期融資.傳統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以短期融資為主.需要進口風電機組的企業可以選擇以下短期國際貿易方式.

2.1.1進口發票融資

對于一般性的單筆金額不大、生產周期不長、付款期限也不長的經常性貿易,應該選擇進口發票融資,又稱進口匯出匯款融資.它是在進口商收到進口貨物,進口貨物銷售貨款回籠之前,向進口地銀行申請資金融通用以對外支付進口貨款的業務.這一融資方式不需要冗長的審核,只要有票據就可以進行融資,而且效率高、風險小。因此,采用此種融資方式可以減少風電企業在進口設備時資金占壓,并可優化資金管理.有了銀行的信貸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但由于銀行需要控制風險,并不會對所有的發票都進行貼現,因此這種方式也有較大的局限性,

2.1.2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是銀行為幫助進口商解決資金周轉問題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根據所使用結算工具的不同,可分為進口信用證押匯和進口托收押匯,前者是開證行在收到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后即先行付款,進口商憑信托收據取得單據并將貨物銷售后,再償還銀行先行墊付的進口貨款本息.對進口商而言,進口信用證押匯是以信托收據為抵押品,利用銀行信用和銀行資金完成其商品的進口貿易和國內銷售的融資方式.進口托收押匯是銀行給予進口商憑信托收據提貨的一種融通資金方式.在付款交單條件下,進口商為了不占用資金或減少占用資金的時間,而提前付款贖單又有困難,希望能在匯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進口托收押匯.實際上,這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有利的短期融資方式.

2.1.3假遠期信用證

在假遠期信用證下,買賣雙方達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規定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待提供單據后可即期收匯.這種操作方式對出口商來說是即期收款,對進口商來說要等到匯票到期日才對外付款.這實際上是出口方銀行對進口商提供的融資,是進口商通過兌現它所持有的銀行遠期承兌匯票而實現的融資,因此付款銀行的貼息及承兌費均由進口商承擔.對于進口商來說,借助銀行資金既實現了對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諾,又減緩了自身暫時的資金短缺.這樣,不僅可以即期取貨銷售,還可以即期付款為條件,要求出口商對商品價格和數量給予一定的優惠,從而降低進口成本.

2.2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

我國風電企業針對付款期較長、金額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長期國際貿易融資較多應用于大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或進口融資.

2.2.1福費廷

福費廷是一種以無追索權形式為出口商貼現大額遠期票據提供融資,并能防范信貸風險的金融服務.主要適合對大型成套設備提供出口融資.福費廷是包買票據(Forfeiting)的音譯,是指包買商從出口商那里無追索地購買已經承兌的、并通常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福費廷屬于批發性融資業務,適合于100萬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對于金額較小的項目而言,由于收費較高,優越性并不明顯。

2.2.2出口信貸

相對大型的風電企業可以選擇出口信貸形式,其貸款金額大、融資期限長,有些甚至可以長達10年.出口信貸是出口國銀行通過向本國出口商或國外進口商提供優惠貸款,從而使國外進口商獲得融資便利,增加購買本國出口產品的能力,以達到鼓勵本國產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貸作為一種支持本國出口貿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國政府的推廣.出口信貸可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種.

我國風電企業主要通過買方信貸進行中長期融資.買方信貸是進口商在進口貨物運到至該貨物銷售出去取得貨款期間,從銀行獲得的資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國家銀行在出口信貸機構的擔保下直接向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提供貸款,用于支付進口所需貸款.買方信貸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利.對于我國風電企業而言,買方信貸可以使機組或者零件采用現匯報價,以便企業對商品貨價、費用了解得比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國家企業的同類產品進行比較.另一方面,出口商則可以及時收到貨款,從而避免向出口方銀行申請貸款,支付不必要的費用.

3.風電行業國際貿易融資常見問題

當前,在我國風電行業充分利用國際貿易進行融資的過程中,也存在轉多問題.

3.1缺乏完備的信用管理體系

當今國際政治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很多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風電企業沒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風險便束手無策.究其原因是企業對國際貿易風險的認識不夠深刻,易忽視對對方資信的調查一旦沒有及時收到零配件和機組,就沒有足夠的收益,不僅企業難以歸還銀行的貸款,讓自己的資信受到牽累,而且連國家也會受到巨大的損失.

因此,我國風電企業必須建立完備的信用管理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貿易欺詐行為,同時圓滿地完成國際貿易融資業務.

在進行貿易業務前,可以通過信用管理體系的全球信息網絡,進行客戶資信調查,從資金實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戶的信息并對其作出全面的評估,幫助企業防患于未然.在交易過程中,可以通過信用管理體系即時跟蹤國外客戶的動態變化,適時評估客戶的信用風險,并提示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企業自身規模較小,設立這樣專門的信用管理體系會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慮直接將客戶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外包”給信用管理咨詢公司,同樣可以達到規避貿易風險的目的.

3.2對國際貿易融資相關業務不夠熟悉

由于企業內缺乏高素質的相關人才,對國際貿易業務和銀行業務不熟悉,從而不能熟練地運用新的金融工具.現在越來越多樣化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要求操作人員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經驗,而大多數的風電企業都不能很好地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工具.因此,風電企業應該加大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相關人才的培養力度,對業務人員進行國際貿易、金融、法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使工作人員了解銀行的貿易融資產品。

另外,企業可以根據貿易條件和自身財務狀況,選擇國際貿易中的組合融資工具,達到最佳融資效果.單一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過與其他貿易融資相結合的方式來填補缺陷.我國風電企業大多進口金額大的成套風機設備,融資期限較長,更需要根據國際貿易的特殊要求,創造性地利用傳統貿易融資方式與現代融資方式,將整個貿易流程作為融資對象,通過組合搭配各種融資方式和風險緩釋技術,設計專門的融資方案,以實現充分融資的目的.

3.3擔保條件難以達到銀行要求

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通常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一方面,企業在尋找第3方擔保時,會顧慮對方將來會要求自己提供擔保,進而產生其難以控制的風險;另一方面,風電企業進口的風機設備是用于進一步投資風電場項目,而且投資風險較大、期限較長,缺乏銀行認可的擔保條件,如廠房、土地等固定資產.機器設備雖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還有費用高、手續繁瑣、時效性差等缺陷.在擔保不能落實的情況下,銀行不可能為沒有實力和擔保能力的企業提供較大的融資額度.

針對上述問題,企業本身要努力提高實力,提升自身的擔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資金積累、資信度和業務量的情況下,使銀行承擔的風險隨之減小,自然就會愿意提高企業的資信額度,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貿易融資.當然,當前我國的風電產業還處于成長階段,政府應該出面為風電行業的貿易融資提供擔保,這可作為政府扶持綠色能源產業的一項措施.從世界各國風電產業的發展經驗來看,政府的政策扶持顯得非常重要.

此外,風電企業和銀行之間還應該建立密切的聯系.國際貿易融資同時涉及企業和銀行兩方面的業務,需要雙方的協同合作才能達到最佳效果.如果企業和銀行間能夠建立比較穩固、相互依存的關系,那么銀行可以掌握企業的基本信息,從企業的銀行存款、外匯交易或者融資等業務中獲得利益,同時也就愿意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這是一種共生共利的關系.企業和銀行之間建立親密關系,還可以使國際貿易融資業務變得相對快捷和方便,將整個業務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降到最低.

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 融資困境 外源融資

中圖分類號:F27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6—251—02

一、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存在的困境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遵循“內部融資——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這樣一個順序。內源融資是當前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比較現實的融資渠道選擇,因為它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低、風險小的特點。在現在的經濟背景下,市場的需求量減少,企業間競爭加劇,商品價格下降,庫存商品增加,企業獲得的收益減少,能夠用于內源融資的部分更是驟減,因此,即使是與往年需要同等的融資資金下,外源融資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外源融資,具體地說,它是企業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這類融資方式的特點是高效、靈活、大量且集中。因此企業主要依靠外源融資的方式獲取資金。外源融資包括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

1.作為主渠道的間接融資非常困難。間接融資一直是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首選,根據一項調查表明,中小企業都把銀行、信用社當做了外源融資的第一選擇,貸款占了企業負債的70%以上。但由于國有銀行、國有企業的產權主體同屬國家,因此,國有銀行向國有企業貸款存在風險“軟約束”,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是中央政府,所以國有銀行在選擇貸款對象時存在國企偏好,而中小企業貸款則顯得相對困難。而中小企業在市場疲軟的狀況下效益也很不穩定,大量企業都縮減了利益,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而調高了貸款門檻,這使得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進一步受阻。

2.作為新途徑的直接融資亦受阻。直接融資包括債券市場融資、風險投資、股權融資等,由于近年來市場經濟逐漸完善,因此,直接融資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新途徑。但由于當前證券市場門檻太高,創業投資體制也不健全,公司債券發行的限制較多,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缺乏,因而中小企業很難通過資本市場公開募集資金。

債券市場是一條重要的直接融資渠道,但對于企業的信用要求較高,而中小企業規模小,信用等級不夠,也很難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在股權市場,一部分成長性的高科技中小企業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一部分中小企業(要為大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和零部件的中小企業)依附或者掛靠大企業,成為大企業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利用大企業的力量進入資本證券市場獲得資金。而由于中小企業規模以及上市成本等因素,進入資本市場還是太困難。雖然我國股市2009年下半年開創了創業板塊,但其要求特別嚴格,只有少數中小企業能通過創業板塊上市,只能解決一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對于全國大多地區的中小企業來說,還是九牛一毛的。

二、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困境的成因

1.內部原因分析。(1)規模視角原因。中小企業之所以會在企業前面冠上中小一詞,就是因為企業規模較小,自身實收資本不高,一年的收益也較低,自有資金不多,這就造成了在貸款過程中,銀行審核不通過,不能很順利的獲得貸款,更不可能通過嚴格的證券上市審查,順利進入資本市場。(2)信用視角原因。中小企業大多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經營者素質相對較差,特別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建立的一些中小企業,經營者大多沒有系統全面的企業構建發展體系。由于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我們所講的道德風險問題,即企業則可利用它在事先的談判、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和事后資金使用過程中損害銀行的利益,使銀行承擔過多的風險。而銀行為了防范或者回避道德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采取了多層次的嚴格的貸款審批制度,使得中小企業貸款變得困難重重。同時由于財務狀況造成了企業在市場上信用等級不高,發行債券等也受到阻礙。(3)擔保視角原因。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一般較小,很難提供滿足信貸機構要求的抵押物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反擔保物,而價值充足的抵押物和反擔保物是能否取得信貸機構貸款或貸款擔保的重要條件之一。

2.外部原因分析。(1)金融機構視角原因。眾所周知,中國是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中國四大國有銀行占據了銀行業的多數份額。雖然現在四大銀行都進行了股份制改革,但是大部分的控股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里,實際上就是國家對銀行業的風險承擔了無限責任,導致了銀行業內在發展的動力不足,結果是銀行業不良資產非正常積累,金融服務產品供給不足,金融服務效率較低,這也是導致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困難的關鍵原因之一;同時,國有商業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上收了基層行的信貸審批權,集中力量支持“大城市、大行業、大企業”,主要面對中小企業的銀行分支機構無放貸自。這雖然對規范經營起到了積極作用,卻加大了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支持的難度,而其他的貸款機構也紛紛仿效國有銀行的做法,為了減少和阻止道德風險,也提高了貸款門檻,增加了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困難。(2)融資法規視角原因。在現在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的行為將以公共利益為導向,以法治國,依法行政。所以中小企業法制建設的健全程度將是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開展支持、培育工作的重要基石。我國到目前為止,關于中小企業發展推動的立法還處于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主要的法律支持僅有《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明確規定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精神,但是我們同時應看到該法的象征性意義大于實際操作意義,對于資本市場法制建設方面,創業板塊、風險投資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仍不健全,需要更加深層次的專業立法。而中小企業立法的不足造成的一個不良后果就是中小企業融資運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資本供給機構選擇較少參與或回避的做法,使得融資因法制因素而萎縮。(3)信用擔保視角原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通常是指通過政府財政出資(或以其為主要出資人),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專門化的信用保證,它是信用擔保機構以一定的財產(或資金)為基礎約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其基本職能是通過信用保證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為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金融機構慎貸解除后顧之憂。而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社會誠信缺失嚴重,金融市場的利率還未完全放開,直接融資門檻較高,債券市場不是很發達,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結構性矛盾等問題,都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宏觀層面上的成因。

三、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對策

1.企業內部對策。根據前文分析的中小企業規模、信用、擔保三個視角的原因,筆者認為應該從管理和創新兩個視角解決金融危機下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困境。(1)管理視角對策。無論是現在多么成功盛大的企業都是由一個小小的單位逐步成長起來,中小企業可以借鑒成功企業的管理模式,結合企業自身存在的狀況,制定一套實際有用的管理模式。

而財務系統就是企業管理的一個核心,一套有效的財務運作系統能夠保證企業的資金運作暢通,同時,清晰明了的財務系統能夠讓企業高層很好的了解到企業的資金狀況、固定資產產值,做出最有利的決策,也能增強企業自身的信用,使外部的銀行、租賃單位加強對企業的信任,給予貸款或租賃,以解決由財務狀況混亂造成的問題。(2)創新視角對策。一是國際貿易融資方式。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業務的發展,國際貿易融資中的國際保理、結構貿易融資也得到了巨大發展。國際保理不僅可以擴大中小企業的出口營業額,還可以有助于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尤其在目前金融危機、國際市場需求下降的情況下,開拓新的市場對中小企業來說非常重要。再者,國際保理還可以為中小企業規避匯率風險,特別在目前匯率波動這么大的情況下,更需要為中小企業降低風險。結構貿易融資也是一種較新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結構貿易融資因其具有綜合性與靈活性的特點,分散項目總體風險和較特殊的融資安全保障而受到推崇,但這種融資方式主要是針對大宗商品和資本性商品貿易。針對以上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不足,可以進行融資方式的創新,就是采用福費廷加出口買方信貸或出口賣方信貸的融資方式,福費廷加出口信用保險的融資方式,這些融資方式可以適用于中小企業,可以為中小企業擴大貿易、解決企業融資提供幫助。二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從而得以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對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雙贏融資方式,這對于在目前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極為有利,也為受次級債沖擊的商業銀行提供新的利潤增長點。中小企業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具體項目等。因此,針對不同的資產可以有不同的證券化融資方案,這樣就為處于融資困境的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思路。

2.企業外部對策。解決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困境雖然需要中小企業完善自身管理,但更需要從中小企業外部尋求對策。(1)金融機構視角對策。一是完善中小金融機構。中小銀行機構與中小企業存在著天然的聯系,中小金融機構具有管理層次少,經營機制靈活,管理成本低等優點,由于其資本規模一般較小,只能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對當地中小企業比較了解,所有這些都是大銀行不可能做到的。中小金融機構以中小企業為中心,滿足其各種金融需求作為立足之本,從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小企業尤其是鄉鎮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大部分分布在農村集鎮,農村信用社作為中小金融機構是它們最初的金融服務供給者。農村信用社本應該承擔起為鄉鎮、個體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重任,但是實際上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因為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金融機構之間市場競爭的加劇,大多數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下降、經營困難加大,再加上沒有自己的結算網絡,使得他們在支持鄉鎮中小企業發展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當前這方面問題必須引起特別關注,各級政府及中央銀行應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為首的中小銀行機構的扶持,減輕其負擔,增強其實力,提高其信譽,加強其對外貸款能力。二是大力推進融資租賃。融資租賃近幾年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大批中小企業都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萬向、天通、吉利等在發展初期都曾借助于融資租賃,從中小企業迅速成長為大型、特大型企業。據有關資料反映,紹興地區的許多民營輕紡企業,70%至80%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是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實現的。可見,融資租賃是一條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既有效又快捷的途徑。但南于金融租賃業還尚處于初步階段,在中小企業發展最為迅猛的浙江省卻只有一家開展專業融資租賃的公司——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這主要是由于大家對于融資租賃的理解不夠,政府支持力度不大造成的。現在我們應該加大對融資租賃的宣傳,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組建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機構,使其成為解決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2)融資法律視角對策。前面提到我國關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還處于一個比較低的水平,而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市場運作才能更好的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服務。在企業的內源融資方面,中國政府可以學習美國政府制定的相關法律,這些法律制度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的自我積累,解決了內源融資的途徑以及中小企業的創立。而在外源融資方面,首先政府應該在法律方面改善融資環境,使得中小企業外源融資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其次政府應該出臺一系列的文件,對于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利率等硬件問題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對于外源融資中的無論是股票融資還是債券融資,政府都應該有著更為仔細的條例規定,使得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變得相對較低,從而使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得外源融資。(3)信用擔保視角對策。前面提到中小企業在對外借貸或者租賃過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缺乏的擔保品造成了外源融資過程中的多重阻礙,這就急需解決當前的信用風險的問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成立專門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承擔擔保風險,由此,我們可以有以下幾種擔保方式可以利用:一是互助擔保。當前中小企業較現實的融資渠道是商會設立擔保基金。行業協會的互助金可由企業存入同等數目資金構成,也可由效益好的企業志愿多存,還可引入其他資金。如,山東棗莊市成立“信用擔保商會”,由工商聯牽頭,實行會員制,以非贏利性、中介性、互為宗旨,中小企業自愿加入,繳納一定數量的擔保基金,貸款時按擔保基金的5至10倍比例放大。二是政府擔保。以中央和地方政府預算撥款為主要擔保資金來源,設立具有法人實體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為其基本特征。三是聯合擔保。上海、北京等地以政府財政部門與投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資經營,由地方財政部門對銀行做出承諾,保證責任并推薦中小企業,由擔保公司辦理具體擔保手續,有商業擔保與信用擔保的雙重特點,也可集聚民間資本,成立社會化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問題作為企業融資問題的一個巨大分支,也是影響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大題,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解決的,也不是某一個就能辦好的,這需要企業、政府、社會大眾的共同努力合作。而現在面臨著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們能做的是提出某些觀點使得這些建議能真正符合現在狀況下的中小企業需求,能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問題,保證中小企業在這場金融危機中屹立不倒,并促進中小企業自身健康和諧的發展。

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范文第4篇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規避風險等諸多考慮,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備用信用證(StandbyLetterofCredit)這一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一、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其運作原理

備用信用證起源于美國。由于美國法律曾經禁止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擔保業務,作為應對之舉,一些商業銀行即以商業信用證的派生形式——備用信用證,變相提供擔保服務。其后,備用信用證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迅速演化為一種國際性的金融工具。

備用信用證的確切釋義是什么?197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管理委員會首次對其做出了界定:不論其名稱描述如何,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a)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

(b)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

(c)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盡管國際商會分別將備用信用證納入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UCP400》)和1993年修訂本(《UCP500》),但其只是將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類別之一,且“只在適應范圍內”予以適用。隨著備用信用證的推而廣之,其與商業信用證在功能上的差異日趨凸顯,誤解及糾紛日漸增多,迫切需要對其進行專門規范。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備用信用證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一是,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二是,獨立性(Independent)。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于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于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系;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于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

三是,單據性(Documentary)。

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并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并無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于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

四是,強制性(Enforceable)。

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的四個法律性質相輔相成,共同造就了這一金融產品的優異特質:“不可撤銷性”鎖定了開證人的責任義務,進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獨立性”傳承了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的“獨立”品格,賦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屬性:“單據性”則將開證人的義務限定于“憑單”原則的基準之上,有益于“獨立性”的實施:“強制性”則是對開證人義務履行的嚴格規范,它與“不可撤銷性”的融合充分體現了開證人責任義務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有助于杜絕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基于這些關鍵的法律性質,備用信用證融合了商業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之特長,在實踐中體現出獨特的功能優勢。

由于備用信用證“出身”于信用證家族,其業務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證運作原理。

首先,開證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務人)向開證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

繼而,開證人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資信能力、財務狀況、交易項目的可行性與效益等重要事項,若同意受理,即開出備用信用證,并通過通知行將該備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權人)。

再者,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開證人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于信用證有效期滿而解除;若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備用信用證將發揮其支付擔保功能。在后一種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匯票、申請人違約證明和索賠文件等,向開證人索賠。

再次,開證人審核并確認相關索賠文件符合備用信用證規定后,必須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擔保義務。最后,開證人對外付款后,向開證申請人索償墊付的款項,后者有義務予以償還。

二、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1.國際擔保

資信擔保(或“人”的擔保)之所以在國際商務中廣為應用,是因為當事人不僅可將其用作商務支付的保證手段,還可將其作為制裁違約方、保護違約受害方,進而最終促成合約履行的法律手段。作為一種具有雙重性質的金融工具,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工程承包、BOT項目、補償貿易、加工貿易、國際信貸、融資租賃、保險與再保險等國際經濟活動中廣泛應用,只要基礎交易中的債權人認為商業合約對債務人的約束尚不夠安全,即可要求債務人向一家銀行申請開出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用以規避風險,確保債權實現。

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勢。

其一,擔保責任的確定性。

銀行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以基礎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與執行狀況為生效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其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主合同條款及其主合同的執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范圍與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各種理由對抗債權人,擔保人同樣可以依據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從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不確定的。獨立性保函開出后即完全不依附于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其法律效力并不受制于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滅失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只要債權人的索賠符合保函規定的索賠條件,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同意,擔保人必須履行第一付款責任。所以,不同法律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確定與否,對當事人的實質性影響截然不同,實踐中,圍繞保函法律性質及其擔保人付款責任的爭議事例屢見不鮮。而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其付款依據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于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其二,應用的靈活性。

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一經開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匯票)表面合格,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多是在對債務人履約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礎上,將備用信用證作為風險規避的補充手段。若基礎交易合約得以順利履行,備用信用證通常“備而未用”,所以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盡管在形式上承擔了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責任義務,但其并不一定必然地對外賠償,事實上擔負著“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備用(Standby)性”使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遭遇受益人無理或惡意索賠的幾率相對較低;相應地,開證人對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開證抵押或反擔保要求較之保函或商業信用證略顯寬松,開證成本較低。備用信用證的“備用性”既使開證人承擔的獨立擔保責任具有了一定彈性,又通過靈活的運作滿足了國際經濟交易對銀行信用補充性支持的需求。實務中,“備而未用”者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占據多數。

2.國際融資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融資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資支持功能,對于已經和將要“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拓展國際融資途徑、扭轉融資艱難局面,具有積極意義。

(1)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融資備用信用證(FinancialStandby)主要支持包括償還借款在內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廣泛用于國際信貸融資安排。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實踐中,賬戶透支即是一種較好的籌資選擇。其優勢在于:借貸手續簡捷,運作方便、靈活;企業可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和現金流量把握籌資的規模與期限,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閑置資金,降低融資成本,規避利率與市場風險,減少信用額度占用,改善負債結構。

銀行提供賬戶透支便利的基本前提是第三方擔保的有效性,融資備用信用證是滿足這一前提的最佳選擇之一。境外投資企業可要求本國銀行或東道國銀行開立一張以融資銀行為受益人的融資備用信用證,并憑以作為不可撤銷的、獨立性的償還借款的支持承諾,向該銀行申請提供賬戶透支便利。根據融資協議,企業應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循環使用、歸還銀行信貸資金;如果其正常履約,融資備用信用證則“備而不用”;如果其違約,融資銀行作為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憑規定單據向開證人索償,后者有義務償付申請人所欠透支信貸資金。由于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東道國商業銀行,其信用度較商業受益人為高,風險相對較小,加之規范備用信用證運作的國際規則已相當完備,所以,銀行通常樂于提供賬戶透支融資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業信貸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融資中,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也相當廣泛。

(2)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的應用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Standby)主要支持與融資備用信用證有關的基礎付款義務的履行。實踐中,普遍地用于商業票據融資支持。商業票據融資是國際短期資金市場最通行的直接融資方式,跨國企業因兼并、收購或其他經營活動而在短期內產生大量現金需求時,多以此解決。美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商業票據市場,投資者通常為金融機構、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組織。

商業票據融資的主要特征為:

(a)票據期限短則1天,最長不超過270天,平均為20-45天,采取到期滾動

發行方式;

(b)利率一般低于LIBOR,信用風險相對較小;

(c)票據以低于票面的價格出售,到期以面值兌現,差價即為投資者所獲收益。

企業利用這一融資手段的益處在于:由于利率水平低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發行主體信用度高,加之發行手續較簡便,中間費用少,故籌資成本相對較低;在約定期限內,發行人可根據資金需求狀況,靈活選擇發行金額與發行時間,用款比較便利;成功的票據發行具有良好的廣告效應,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為中、長期籌資奠定基礎。

在美國短期資金及資本市場上,外國公司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籌資的做法頗為流行,其既可免受評估結果的限制,還避免了信用評估所必須付出的時日、費用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的披露,值得借鑒。

具體做法是:當企業以發行商業票據等方式籌資時,由一家當地銀行開立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為企業提供資信擔保,并承擔付款責任。當債務到期時,由開證銀行直接以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資金進行支付,投資者主要依據開證銀行的資信等級即可對該項投資的信用風險做出判斷,而無需過多考慮實際借款人的信用級別。我國企業大都對國際金融市場環境及運作規則不甚熟悉,其中很多企業又系財務報表尚未公開的非上市公司,在融資市場暫無完整的財務與資信紀錄,其信用評估級別往往達不到規定要求,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融入資金,乃一合理嘗試。

3.國際貿易結算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格局少有變化,信用證等傳統支付方式仍居重要位置。而在國際范圍內,信用證的應用率已降至不足20%,0/A(OpenAccount,賒銷/記賬交易)、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兌交單)、Factoring(保付)等支付技術則大行其道,這一變化在發達國家尤為顯著。可以說,信用證的問世和“獨領”滿足了相對封閉的特定條件下,遠距離國際貿易對銀行信用保障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則在銀行信用的突出優勢面前被掩蓋和弱化了。然而,隨著世界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國際信用體系的建立以及國際貿易法律規范的完善,現代國際貿易運作的理念及實踐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者間的時空距離大為縮短,地域因素已變得不那么重要了,債務清償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選擇支付條件的首要或唯一考慮,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信用證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顯,所以發生在國際支付領域中的變革與創新成為必然。其中,備用信用證的應用頗具代表性。

實踐中,備用信用證通常不直接用于貿易貨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而是與O/A、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機制(下同)。O/A是一種簡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記賬方式允許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以后的一定時期內償付貨款,其既向進口商提供了賒銷便利,又承擔了進口商有可能拒付貨款的風險。D/A則是跟單托收中的一種交單方式,其給予了進口商未付貨款即可取得單據并憑以提貨的融資便利,而出口商則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若進口商到期拒付貨款,出口商也將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顯然,0/A與D/A的利益天平明顯傾斜于進口商。但在瞬息萬變、買方市場趨勢明顯的競爭環境中,支付條件的優惠程度往往是決定成敗的關鍵,因此,有經驗的貿易商在利用O/A、D/A的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備用信用證(或出口信用保險)獲得來自金融機構的風險保障,以防不測。

較之單一的商業信用證,支付組合機制體現出如下特點:

其一,兼顧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國際貿易交易者通常根據其利益取向選擇利己的國際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的功能特性又決定了其難以同時滿易各方的愿望,尤其是在使用單一結算方式的情況下,更難兼顧雙方利益。商業信用證以其安全性而惠澤出口商時,其繁瑣的程序、高昂的費用以及嚴格的開證條件,又往往令進口商苦不堪言。0/A+備用信用證、D/A+備用信用證的支付組合機制有效地融合了支付方式和風險保障的功能特長,在輔之以開證人獨立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實用、簡捷、低成本的支付運作實現貨幣所有權的跨國轉移,雙方利益得以兼顧。

其二,提高了效率。

支付條件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不僅關系到債權債務清償的方式、時間及結果,還對交易效率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愈發注重效率的國際商務中,商業信用證的“刻板”在某些場合已不合時宜,進而影響了交易運作效率。例如,“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基石,“單據表面合格”及“憑單付款”的基本準則雖然保障了銀行地位的獨立性和付款依據的單一性,卻又注定了信用證運作程序的復雜化和欠缺變通。因為,單據質量、單據流轉速度、單據爭議甚或單據欺詐均對其項下的貨權讓渡產生直接影響;尤其是在中短距離的國際貿易中,貨物往往先于單據到達進口地,進口商不得不承擔等待單據或者借助提貨擔保提前提貨的費用與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支付組合機制弱化了單據(尤其是貨運單據)的決定性作用(如O/A項下的單據與貨物由出口商一并直接轉移至進口商,而不通過銀行寄交;備用信用證通常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貨運單據),改進了單據主宰貨權讓渡的“憑單”模式,進而大大簡化了支付程序,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整體效率。此外,在國際商務糾紛中,信用證糾紛不僅占有相當比重,且大多錯綜復雜,解決起來頗費時日,時常延誤履約,當事人利益受損。而支付組合機制運作簡便,導致紛爭的原由則相對單一,加之國際慣例(如《托收統一規則》、《ISP98》)的有效約束,不僅有助于減少糾紛,并且使得糾紛的處理相對簡單化。

其三,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商業信用證業務程序復雜,多家當事銀行提供了性質不一的服務,所以結算費用不菲。而支付組合機制基于簡捷的支付程序,具有明顯的低成本優勢,因而廣受采納。

其四,實現了風險控制的組合化。

風險控制是進出口企業選擇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現實中,一些企業更多地以支付方式固有的風險傾向作為擇用與否的主要依據,認為風險規避與高風險支付方式的應用是一個兩難選擇。如0/A、D/A廣受進口商青睞,但其高風險特征又使出口商顧慮重重,在成交與風險規避的抉擇中,出口商可能更傾向于

后者。事實上,即便是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如跟單信用證),其風險保障也絕對是有限的,而且過于追求支付安全的代價很可能是效率的低下甚或商機的喪失。國際商務信用管理實踐啟示我們,多元化的風險控制策略較之單一支付方式更富實際效果,如出口商在借助備用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等風險保障手段的前提下使用O/A或D/A,既有助于促銷,又轉嫁和規避了多重風險,且符合國際潮流。

其五,有助于誠信意識的培育。

國際融資擔保的方式范文第5篇

一、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其運作原理 備用信用證起源于美國。

由于美國法律曾經禁止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擔保業務,作為應對之舉,一些商業銀行即以商業信用證的派生形式——備用信用證,變相提供擔保服務。其后,備用信用證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迅速演化為一種國際性的金融工具。 備用信用證的確切釋義是什么? 197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管理委員會首次對其做出了界定:不論其名稱描述如何,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a)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 (b)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 (c)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盡管國際商會分別將備用信用證納入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UCP400》)和1993年修訂本(《UCP500》),但其只是將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類別之一,且“只在適應范圍內”予以適用。

隨著備用信用證的推而廣之,其與商業信用證在功能上的差異日趨凸顯,誤解及糾紛日漸增多,迫切需要對其進行專門規范。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備用信用證具有如下法律性質:

一是,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意或備用信用證內另有規定,開證人不得撤銷或修改其在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二是,獨立性(Independent)。 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作為一種自足文件而獨立存在。其既獨立于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于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系;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于備用信用證條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符合這些條款的規定。 三是,單據性(Documentary)。 備用信用證亦有單據要求,并且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備用信用證的跟單性質和商業信用證并無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國際貿易貨款結算,其項下的單據以匯票和貨運單據為主;而備用信用證則更普遍地用于國際商務擔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以及聲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等非貨運單據。

四是,強制性(Enforceable)。 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其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備用信用證的四個法律性質相輔相成,共同造就了這一金融產品的優異特質:“不可撤銷性”鎖定了開證人的責任義務,進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 的權益:“獨立性”傳承了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的“獨立”品格,賦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屬性:“單據性”則將開證人的義務限定于“憑單”原則的基準之上,有益于“獨立性”的實施:“強制性”則是對開證人義務履行的嚴格規范,它與“不可撤銷性”的融合充分體現了開證人責任義務的約束性和嚴肅性,有助于杜絕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基于這些關鍵的法律性質,備用信用證融合了商業信用證和獨立性擔保之特長,在實踐中體現出獨特的功能優勢。 由于備用信用證“出身”于信用證家族,其業務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證運作原理。 首先,開證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務人)向開證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出備用信用證。 繼而,開證人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資信能力、財務狀況、交易項目的可行性與效益等重要事項,若同意受理,即開出備用信用證,并通過通知行將該備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基礎交易合同的債權人)。

再者,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開證人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于信用證有效期滿而解除;若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備用信用證將發揮其支付擔保功能。在后一種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匯票、申請人違約證明和索賠文件等,向開證人索賠。 再次,開證人審核并確認相關索賠文件符合備用信用證規定后,必須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擔保義務。最后,開證人對外付款后,向開證申請人索償墊付的款項,后者有義務予以償還。 二、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1.國際擔保 資信擔保(或“人”的擔保)之所以在國際商務中廣為應用,是因為當事人不僅可將其用作商務支付的保證手段,還可將其作為制裁違約方、保護違約受害方,進而最終促成合約履行的法律手段。作為一種具有雙重性質的金融工具,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工程承包、BOT項目、補償貿易、加工貿易、國際信貸、融資租賃、保險與再保險等國際經濟活動中廣泛應用,只要基礎交易中的債權人認為商業合約對債務人的約束尚不夠安全,即可要求債務人向一家銀行申請開出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用以規避風險,確保債權實現。 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勢。 其一,擔保責任的確定性。

銀行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以基礎交易合同(主合同)的存在與執行狀況為生效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其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主合同條款及其主合同的執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范圍與程度;如果主合同的債務人以各種理由對抗債權人,擔保人同樣可以依據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從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不確定的。獨立性保函開出后即完全不依附于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其法律效力并不受制于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滅失以及債務人的行為,只要債權人的索賠符合保函規定的索賠條件,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同意,擔保人必須履行第一付款責任。所以,不同法律屬性保函擔保人的付款責任確定與否,對當事人的實質性影響截然不同,實踐中,圍繞保函法律性質及其擔保人付款責任的爭議事例屢見不鮮。而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其付款依據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于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量 與效率。 其二,應用的靈活性。

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一經開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匯票)表面合格,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多是在對債務人履約具有基本信任的基礎上,將備用信用證作為風險規避的補充手段。若基礎交易合約得以順利履行,備用信用證通常“備而未用”,所以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盡管在形式上承擔了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責任義務,但其并不一定必然地對外賠償,事實上擔負著“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備用(Standby)性”使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遭遇受益人無理或惡意索賠的幾率相對較低;相應地,開證人對申請人的信用額度、開證抵押或反擔保要求較之保函或商業信用證略顯寬松,開證成本較低。備用信用證的“備用性”既使開證人承擔的獨立擔保責任具有了一定彈性,又通過靈活的運作滿足了國際經濟交易對銀行信用補充性支持的需求。實務中,“備而未用”者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占據多數。

2.國際融資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融資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資支持功能,對于已經和將要“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拓展國際融資途徑、扭轉融資艱難局面,具有積極意義。

(1)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融資備用信用證(Financial Standby)主要支持包括償還借款在內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廣泛用于國際信貸融資安排。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實踐中,賬戶透支即是一種較好的籌資選擇。其優勢在于:借貸手續簡捷,運作方便、靈活;企業可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和現金流量把握籌資的規模與期限,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閑置資金,降低融資成本,規避利率與市場風險,減少信用額度占用,改善負債結構。 銀行提供賬戶透支便利的基本前提是第三方擔保的有效性,融資備用信用證是滿足這一前提的最佳選擇之一。

境外投資企業可要求本國銀行或東道國銀行開立一張以融資銀行為受益人的融資備用信用證,并憑以作為不可撤銷的、獨立性的償還借款的支持承諾,向該銀行申請提供賬戶透支便利。根據融資協議,企業應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循環使用、歸還銀行信貸資金;如果其正常履約,融資備用信用證則“備而不用”;如果其違約,融資銀行作為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憑規定單據向開證人索償,后者有義務償付申請人所欠透支信貸資金。由于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東道國商業銀行,其信用度較商業受益人為高,風險相對較小,加之規范備用信用證運作的國際規則已相當完備,所以,銀行通常樂于提供賬戶透支融資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業信貸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融資中,融資備用信用證的應用也相當廣泛。 (2)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的應用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Standby)主要支持與融資備用信用證有關的基礎付款義務的履行。實踐中,普遍地用于商業票據融資支持。商業票據融資是國際短期資金市場最通行的直接融資方式,跨國企業因兼并、收購或其他經營活動而在短期內產生大量現金需求時,多以此解決。

美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商業票據市場,投資者通常為金融機構、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組織。 商業票據融資的主要特征為: (a)票據期限短則1天,最長不超過270天,平均為20 - 45天,采取到期滾動 發行方式; (b)利率一般低于LIBOR,信用風險相對較小; (c)票據以低于票 面的價格出售,到期以面值兌現,差價即為投資者所獲收益。 企業利用這一融資手段的益處在于:由于利率水平低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發行主體信用度高,加之發行手續較簡便,中間費用少,故籌資成本相對較低;在約定期限內,發行人可根據資金需求狀況,靈活選擇發行金額與發行時間,用款比較便利;成功的票據發行具有良好的廣告效應,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為中、長期籌資奠定基礎。 在美國短期資金及資本市場上,外國公司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籌資的做法頗為流行,其既可免受評估結果的限制,還避免了信用評估所必須付出的時日、費用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的披露,值得借鑒。

具體做法是:當企業以發行商業票據等方式籌資時,由一家當地銀行開立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為企業提供資信擔保,并承擔付款責任。當債務到期時,由開證銀行直接以該備用信用證項下的資金進行支付,投資者主要依據開證銀行的資信等級即可對該項投資的信用風險做出判斷,而無需過多考慮實際借款人的信用級別。我國企業大都對國際金融市場環境及運作規則不甚熟悉,其中很多企業又系財務報表尚未公開的非上市公司,在融資市場暫無完整的財務與資信紀錄,其信用評估級別往往達不到規定要求,利用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融入資金,乃一合理嘗試。 3.國際貿易結算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格局少有變化,信用證等傳統支付方式仍居重要位置。而在國際范圍內,信用證的應用率已降至不足20%, 0/A (Open Account,賒銷/記賬交易)、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Factoring (保付)等支付技術則大行其道,這一變化在發達國家尤為顯著。可以說,信用證的問世和“獨領”滿足了相對封閉的特定條件下,遠距離國際貿易對銀行信用保障的迫切渴求,其固有弊端則在銀行信用的突出優勢面前被掩蓋和弱化了。

然而,隨著世界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國際信用體系的建立以及國際貿易法律規范的完善,現代國際貿易運作的理念及實踐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者間的時空距離大為縮短,地域因素已變得不那么重要了,債務清償的安全性也不再是交易者選擇支付條件的首要或唯一考慮,效率、成本、便捷等因素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信用證的固有缺陷因此而日益凸顯,所以發生在國際支付領域中的變革與創新成為必然。其中,備用信用證的應用頗具代表性。 實踐中,備用信用證通常不直接用于貿易貨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而是與O/A、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機制(下同)。

O/A是一種簡便的支付安排,出口商以記賬方式允許進口商在收到貨物以后的一定時期內償付貨款,其既向進口商提供了賒銷便利,又承擔了進口商有可能拒付貨款的風險。D/A則是跟單托收中的一種交單方式,其給予了進口商未付貨款即可取得單據并憑以提貨的融資便利,而出口商則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若進口商到期拒付貨款,出口商也將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顯然,0/A與D/A的利益天平明顯傾斜于進口商。但在瞬息萬變、買方市場趨勢明顯的競爭環境中,支付條件的優惠程度往往是決定成敗的關鍵,因此,有經驗的貿易商在利用O/A、D/A的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備用信用證(或出口信用保險)獲得來自金融機構的風險保障,以防不測。

較之單一的商業信用證,支付組合機制體現出如下特點: 其一,兼顧了交易雙方的利益。 國際貿易交易者通常根據其利益取向選擇利己的國際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的功能特性又決定了其難以同時滿易各方的愿望,尤其是在使用單一結算方式的情況下,更難兼顧雙方利益。商業信用證以其安全性而惠澤出口商時,其繁瑣的程序、高昂的費用以及嚴格的開證條件,又往往令進口商苦不堪言。0/A +備用信用證、D/A +備用信用證的支付組合機 制有效地融合了支付方式和風險保障的功能特長,在輔之以開證人獨立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實用、簡捷、低成本的支付運作實現貨幣所有權的跨國轉移,雙方利益得以兼顧。

其二,提高了效率。 支付條件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不僅關系到債權債務清償的方式、時間及結果,還對交易效率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愈發注重效率的國際商務中,商業信用證的“刻板”在某些場合已不合時宜,進而影響了交易運作效率。例如,“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基石,“單據表面合格”及“憑單付款”的基本準則雖然保障了銀行地位的獨立性和付款依據的單一性,卻又注定了信用證運作程序的復雜化和欠缺變通。因為,單據質量、單據流轉速度、單據爭議甚或單據欺詐均對其項下的貨權讓渡產生直接影響;尤其是在中短距離的國際貿易中,貨物往往先于單據到達進口地,進口商不得不承擔等待單據或者借助提貨擔保提前提貨的費用與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支付組合機制弱化了單據(尤其是貨運單據)的決定性作用(如O/A項下的單據與貨物由出口商一并直接轉移至進口商,而不通過銀行寄交;備用信用證通常不要求受益人提交貨運單據),改進了單據主宰貨權讓渡的“憑單”模式,進而大大簡化了支付程序,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整體效率。此外,在國際商務糾紛中,信用證糾紛不僅占有相當比重,且大多錯綜復雜,解決起來頗費時日,時常延誤履約,當事人利益受損。

而支付組合機制運作簡便,導致紛爭的原由則相對單一,加之國際慣例(如《托收統一規則》、《ISP98》)的有效約束,不僅有助于減少糾紛,并且使得糾紛的處理相對簡單化。 其三,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商業信用證業務程序復雜,多家當事銀行提供了性質不一的服務,所以結算費用不菲。而支付組合機制基于簡捷的支付程序,具有明顯的低成本優勢,因而廣受采納。

其四,實現了風險控制的組合化。 風險控制是進出口企業選擇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現實中,一些企業更多地以支付方式固有的風險傾向作為擇用與否的主要依據,認為風險規避與高風險支付方式的應用是一個兩難選擇。如0/A、D/A廣受進口商青睞,但其高風險特征又使出口商顧慮重重,在成交與風險規避的抉擇中,出口商可能更傾向于 后者。事實上,即便是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如跟單信用證),其風險保障也絕對是有限的,而且過于追求支付安全的代價很可能是效率的低下甚或商機的喪失。國際商務信用管理實踐啟示我們,多元化的風險控制策略較之單一支付方式更富實際效果,如出口商在借助備用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等風險保障手段的前提下使用O/A或D/A,既有助于促銷,又轉嫁和規避了多重風險,且符合國際潮流。 其五,有助于誠信意識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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