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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會計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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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會計核算辦法

擔保會計核算辦法范文第1篇

2006年2月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未對融資性擔保業務制定相應的準則,《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財會[2010]15號)第八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并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本文就新舊準則關于擔保業務會計核算的區別及新會計準則下擔保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一些探討。

一、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資產類科目有 “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應收代償款”、“存出擔保保證金”、“存出分擔保保證金”,負債類科目有“應付分擔保賬款”、“預收擔保費”、“存入擔保保證金”、“存入分擔保保證金”、“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損益類科目有“擔保費收入”、“追償收入”、“擔保賠償支出”、“分擔保費支出”等。

《新企業會計準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資產類科目有“應收保費”、“應收代位追償款”、“存出保證金”、“損余物資”,負債類科目有“預收保費”、“存入保證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損益類科目有“保費收入”、“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付支出”、“分出保費”、“分保費用”等。

二、新舊制度對擔保業務會計核算的主要差異

(一)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差異

2010年3月份以前,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77號),第十三條規定: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2010年3月份以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聯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代償時及代償后的核算差異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規定:擔保公司發生代償時,對可能收回的部分借記“應收代位追償款”,對不能收回的部分借記“擔保賠償準備”,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貸記“銀行存款”。代償后收回代償款本息及賠償損失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沖銷“應收代位追償款”金額,借方差額計入“擔保賠償準備”(已計提擔保賠償準備不足的部分直接計入“擔保賠償支出”),貸方差額先沖抵原確認的“擔保賠償準備”,多余的部分計入“追償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擔保公司發生代償時,按支付的款項借記“賠付支出”,貸記“銀行存款”。代償后對確認能追回的部分借記“應收代位追償款”,貸記“賠付支出”,同時沖減原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即借記“擔保賠償準備金”,貸記“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對最終追回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按原確認的部分貸記“應收代位追償款”,差額部分借記或貸記“賠付支出”,對多收回的部分不再確認為“追償收入”,而是作為賠付支出的抵減。

(三)代償后收回實物資產的處理差異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對擔保公司代償后收回的反擔保抵押物或質押物,按其抵債的金額借記“抵債資產”,貸記“應收代位追償款”等科目。處置抵債資產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抵債資產”,差額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定:對擔保公司代償后收回的反擔保抵押物或質押物,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損余物資”,貸記“賠付支出”等科目。處置損余物資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損余物資”,差額部分借記或貸記“賠付支出”。

三、新準則下原擔保合同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擔保公司按照原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確認擔保責任,計入表外科目,是公司的或有負債

收入:表外對外擔保貸款

2、收到擔保費 借:銀行存款 貸:擔保費收入3、存出擔保保證金

借:存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4、收到擔保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存入保證金

(二)合同準備金的確認和計量

1、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備注:上年度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按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借: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貸:擔保賠償準備金備注: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三)擔保業務后續會計處理

1、擔保責任解除且沒有發生代償時,登記表外賬

付出:表外對外擔保貸款

2、退還存入的保證金

借:存入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收回存出的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存出保證金

4、發生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借:應收代位追償款(能收回的部分)

存入保證金

賠付支出(不能收回的部分)貸:銀行存款

付出:表外對外擔保貸款

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已確認的應收代位追償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夠收回時:借:賠付支出貸: 應收代位追償款5、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

(1)收到的款項等于原代償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賠付支出

(2)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賠付支出

備注:原制度規定企業追償時實際收取的價款大于原代償款項及相關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追償收入”,新準則要求沖減“賠付支出”。

(3)收到的款項小于原代償款

A、收到的款項小于原計入“應收代位追償款”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賠付支出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B、收到的款項大于原計入“應收代位追償款”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賠付支出

B、收到的款項等于原計入“應收代位追償款”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參考文獻: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8.12

侯旭華編著《擔保公司會計》,中國金融出版社2019.9

擔保會計核算辦法范文第2篇

一、為了規范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擔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類型的擔保機構,比照本辦法執行。

三、企業應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核算辦法。

四、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五、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六、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七、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報告。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相關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擔保余額變動表、分部報告(不要求編制和提供分部報告的企業除外)等。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

九、企業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半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兩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字并蓋章。

十一、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果具有實質控制權,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擔保會計核算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障單位的財務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切經濟活動。

第三條建立健全本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完善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節約開支;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納稅;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單位的一切財務會計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稅務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六條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立會計科目,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十條各會計核算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私設的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一條各會計核算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二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便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以及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財務會計報告及各種會計資料須經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同意,方可對外報送。

第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六條收入的核算包括:公路規費收入、養護資金收入、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條公路規費收入要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專業銀行代收代繳;經費由財政部門按計劃下撥。

第十八條非經營性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按《廣東省非經營性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執行;經營性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按經營公路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部門)的收入,必須統一使用財政或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或發票,資金統一上繳財務部門,嚴禁私自坐支、私設“小錢柜”。

第二十條財務部門要按要求編制收入報表(年報、月報),并根據收入資料提出分析意見。

第四章資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出納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制度,負責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二)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條”抵庫,更不得任意挪用資金。

(三)簽發支票、本票、匯票后經核準并蓋印鑒章;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本票、匯票等有關資金往來票證。

(四)及時、準確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現金的帳面余額要同實際庫存現金相等,銀行存款的發生額要與銀行對帳單的數額相符,余額不符的要做余額調節表。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余額相符,對發生的未達帳,要及時進行追蹤和處理。

(五)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開具支票必須注明收款單位名稱、日期、款項用途及最高限額,并與會計處理相符。

(六)嚴格執行單位各項開支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單位的銀行存款應以單位名義開設帳戶,不得公款私存;預付款項、應收款項應按有關合同或者協議進行結算或辦理回收。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應及時對應收帳款、預付帳款等往來款項進行清理核對,對于超過約定期限和法律規定有效期限的款項,應發函催收或者派專人催收。

第二十四條任何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都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審批。

第二十五條銀行印鑒章必須由不同崗位的會計人員分開保管。

第二十六條超過限額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收到的支票、匯票等票據應該及時處理;對簽發的票據應在建立的備查簿上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下屬各單位因資金周轉困難,需向市局借款,必須事先確定借款金額、時間、利率,并同市局簽訂借款合同,經局領導批準后方能借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局領導班子同意,嚴禁下屬單位私自向金融機構或有關單位借款、對外提供抵押、擔保。已經領導批準同意借款、擔保、抵押的下屬單位,每年年終必須向市局如實提供本單位的借款、還款、抵押、擔保等資料。

第五章稅務核算

第二十九條各核算單位稅務核算的職責是:

(一)照章納稅,辦理本單位稅務登記,異地代扣代繳稅務登記及變更稅務登記等事項。

(二)辦理本單位有關稅款的申報、繳納、免稅及退稅等事項。

(三)辦理接受稅務檢查、進行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等事項。

(四)編制有關的稅務報表及相關分析報告。

第六章會計監督、內部稽核

第三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各核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人員崗位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內部必須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審查制度。具體包括:對收入、成本支出、費用開支的檢查;對資產、負債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對基金的計提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檢查;對各財務部門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等。

第三十二條局財務科有責任對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為了加強整個公路系統財務的宏觀管理,各核算單位必須每月向局財務科報送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按照國家規定,會計報表必須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對各核算單位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問題,局財務科必要時可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三條為了使各核算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發展,各核算單位必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接受輿論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核算單位的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法,照章辦事。對違反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該向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并請求處理,不得擅自處理。單位內審人員有權對單位財務人員執行公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各下屬單位任用財務人員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報局財務科審查。

第七章報銷審批程序

第三十六條單位的費用開支、固定資產的購置、對外投資、備用金的借支、經費的撥付、工程款及項目預付款撥付的報銷(批)程序是:

一、經辦部門(單位)準備所有的發票、借條,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報告,對外投資的協議(合同),領導批準的文件,請求撥付經費、工程款及項目預付款的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經辦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審核項目、事項的真實性,各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其中辦公室負責核實車輛使用費、業務招待費的發票、單據),財務部門對項目資金的安排提出意見。

三、財務部門審核發票、單據的合法性,金額的準確性。

四、單位分管項目領導審批。

五、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批準。

六、會計做帳。

七、出納付款。

所有費用開支必須注意如下事項:

一、單位的一切開支都必須遵循上面的程序;

二、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計劃;

三、所有開支的證明性與規定性的文件要齊全;所報銷的單據必須是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或發票,由經辦人、驗收人或證明人注明用途并簽名。

四、不符合要求的開支,財務部門有權予以拒付。

第三十七條市局費用一次性開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但招待費、辦公用品費用一次性開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審批,超過1,000元的由主要領導批準。

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醫藥費、差旅費、通信費、教育培訓費、撫恤金、慰問金等開支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職工因公出差、辦事或住院借款,必須填寫借款單,注明借款用途,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能借款。事后10天內,必須報帳,不得將公款長期留用,否則,財務部門當月即從該職工工資中予以扣回。借款的金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以下的由主要領導審批;50,000元以上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局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下屬單位借款。

第三十九條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對經其批準的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負完全責任。

第八章票據管理

第四十條各核算單位票證的印(購)制、領用、開具、取得和保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票的印(購)制、領用、開具、保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誰出問題誰負責。

第四十一條各核算單位的票證包括:公路規費發票、過橋(路)費發票、稅務發票、財政專用收據及其他票證等。

第四十二條各核算單位要設置發票登記簿,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發票的保管和銷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會計電算化

第四十三條為適應會計工作電算化發展的需要,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各核算單位應當積極推行會計電算化,并報當地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各核算單位會計電算化應按照《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使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應符合《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的要求。

第十章會計檔案管理

擔保會計核算辦法范文第4篇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擔保會計核算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財務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近年來,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改革不斷加強,逐步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預算管理體制和收入、支出管理方式。但是,目前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仍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體制方面的問題

(1)專項資金的管理。目前,專項資金管理在體制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加大了財政負擔,削弱了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2)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首先是沖擊國家財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預算外資金是從財政預算資金中分離出來的,但在分流收入的同時,并沒有相應地分流財政支出,于是出現了原由財政供給的項目照樣供養的狀況。這不論從財政資金供需平衡理論還是從實踐看,都必然導致預算內資金緊,預算外資金松的問題。

2.制度不健全

(1)專項資金的管理。一是把關不嚴,供應范圍過寬。由于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在核撥專項資金前,項目缺乏必要的論證,使得資金和應辦的項目脫節,從而在各級財政的預算、決算中,幾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專項經費,使用范圍帶有極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缺少“度”的限定。二是資金分配存在嚴重的隨意性。“會哭的孩子多吃奶”的情況,帶有普遍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施行,同時,也給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可乘之機。

(2)往來款項的管理。據調查,現在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賬面余額占流動資產50%以上,而且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呆賬、壞賬。主要表現在采購財產物資商品的預付貨款因不及時清算或貸款擔保硬性扣回形成呆壞賬。單位購車、買設備或其他物品,匯給商家的錢多,購物金額少,因結算不及時,產生債務糾紛,無法收回形成呆賬。個別單位違規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貸款擔保,由于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償而承擔連帶責任被銀行硬性將款項扣回,單位求償未果形成呆賬,而直接責任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

(3)年終清理結算和財務結賬。年度終了,對全部會計核算進行清理結算和賬務結賬是編報年度決算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單位決算報表準確、真實、完整的一項基礎工作。突出表現在:單位財務沒有及時清理結算,往來款項往往由于跨年度責任不清,而形成呆賬壞賬。

3.制度執行不力

(1)對資金的管理。一是職工借用公款沒有及時催收形成呆賬;二是對有償資金不及時清算形成壞賬。

(2)對原始票據的管理。近年來,對原始憑證的管理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原始票據記載的內容、信息失真,甚至出現了“假冒偽劣”的數據。要想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源頭抓起,加強原始票據的管理。

(3)應繳款項的管理。實際工作中,單位的應激款項管理不夠規范,使用上比較混亂,使其大部分游離于財政監督之外,亂支亂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腐敗行為的發生。

(4)年終清理結算和財務結賬。一是會計部門和財產管理部門沒有按有關規定,對各項物資進行清理盤點,致使盤盈、盤虧資產不能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財務,從而導致賬實不符。二是沒有按規定進行年終結賬,仍沿用舊的賬務處理方法,將本年度結余虛列支出轉入存款,造成本年度內收支不實。

4.資產管理漏洞現象時有發生

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閑置物資或者庫存以賒銷形式出售給他他單位,但是賬面清理卻不及時,造成呆賬現象時有發生。針對此現象,財政部門必須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及資產的管理監督。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對策及建議

1.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1)實行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是解決會計核算存在問題的重要途徑,可以有效解決會計核算存在的許多弊端。一是快速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會計核算中心可以從社會上選拔出素質較高的會計人員擔任會計,從而在較大程序上改善會計人員素質狀況;二是有效改善會計人員的工作環境,有利于讓會計人員能在沒有羈絆的環境中依法行使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的職能;三是有利于加速會計電算化步伐。優化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2)在科目體系中增加行政單位“上級補助收入”及“上繳上級支出”等科目。目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無法核算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的經費補助收入和下級單位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解決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將這類收入和支出融入目前的會計科目體系當中;二是在行政單位會計科目體系中,增加上級補助收入和下級補助支出兩個科目,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對應,這種方法可以清楚地核算和反映行政單位的這類收入和支出。

2.強化事業單位預算管理

要重視預算管理,按照“綜合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編制單位內部經費執行預算,加強經費執行實時控制,通過對比分析預算與實際支出,及時預警經費超支,加強對單位經費執行情況的考核,將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疇。在預算經費執行過程中嚴格控制限額經費、盡量減少計劃外專項經費,從而加強經費管理和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3.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會計核算

事業單位應參照企業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設置“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科目;經營性收入應采用謹慎性原則提取壞賬準備金;資產設置應增設“低值易耗品”科目,在批量購進或零星采購單位價值小、易損耗的物品時,采用分次攤銷或直接列支;固定資產核算應提取折舊,增設“累計折舊”科目,編制會計報表時,折舊項目作固定資產原值的抵減項目,真實反映單位資產狀況。建立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適應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核算制度,并設置相應科目,以適應新形式下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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