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出口退稅的會計核算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出口退稅的概念
所謂的出口退稅就是指出口貨物退(免)稅,是以報關出口貨物為對象,主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環節所繳納的各種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等等,或者免征應納稅額。出口退稅是當前國際市場貿易中被較多采用的,能夠被各國普遍接受的稅收政策之一,主要是為了鼓勵各國在出口產品過程中的公平競爭。我國當前使用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中規定,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進行出口或者出口產品時,除特殊規定外,可以在貨物進行報關出口后,憑在財務上做銷售的憑證,按月份到稅務機關申請批準退還,或者免征應納稅額。
(二)出口退稅的基本原則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我國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在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基礎上建立新的出口退稅機制。經過近年來的發展,新機制取得了良好的發展成果,有效實現了預期目標,不斷緩解了企業的壓力,大大減少了企業財務成本支出,充分調動了企業生產以及出口的積極性,有效實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了對外貿易等多方面工作的開展,促使企業能夠實現健康穩定可持續快速發展。自2004年來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不斷呈現“組合拳”,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外貿增長方式的進一步轉變,加強出口產業的調整和升級。在我國出口退稅機制的相關政策調整中,對于行業可以實現重要調整,可以對我國的出口貿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那么,出口退稅所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呢,下面進行闡述:首先,公平稅負原則。主要指在中央、地方以及中外企業等多層次、多方面所承擔的稅負應當是公平的,一致的。其次,屬地原則,主要是指企業出口退稅的辦理程序方面所要遵循的是所在地出口原則,在其所屬地出口退稅機構辦理相關申請批復手續。最后,宏觀調控原則。主要是指國家及其各級商務部門所進行的積極調查研究,對于及時發現的問題進行解決,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針對這個過程中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進行相關措施的完善,與此同時,針對當前出口退稅情況進行相關配套措施和方法的建立及完善,為我國企業出口退稅機制的完善不斷進行宏觀的調控。
二、我國出口退稅對企業會計核算帶來的影響
每一次的出口退稅制度都會給我國宏觀經濟以及相關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表現在多個方面,企業會計核算也不例外。
(一)出口退稅對企業成本核算帶來影響
根據相關機構的統計計算可以看出,出口退稅每下調一個百分點就相當于企業在出口貨物過程中成本增加1個百分點,那么就2004年下調的3個百分點來說,企業在出口貨物過程中的出口成本則相應的增加3個百分點,對企業產品競爭形成了及其不利的影響因素。不僅如此,部分企業在進行出口貨品報價時一般都會在原有的苦口稅率的基礎上進行,但是面對調整的出口退稅政策只有將已有價格進行調整,價格調整過程也給企業帶來對外協商的影響,往往給企業形象和企業的成本核算帶來某些方面的問題,數據很難實現準確性。
(二)新一輪的出口退稅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分析
低于新一輪的出口退稅政策來講,對于相關產業的出口退稅進行了調整,這對于企業,特別是對于三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影響都較大。國企相對于三資企業和民營企業來講僅,所占比例很小,所以自2005以后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影響對象為三資企業和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在核算方面大大降低了利潤空間,但是還處于相對的合理期,不會對企業的發展形成實質性的影響。對于出口退稅相關行業政策的調整給企業的資源配置帶來了影響,同時也不可避免的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新的挑戰。
三、出口退稅影響下企業會計核算得以提高的策略
(一)不斷完善企業會計核算內部管理制度
不斷加強會計核算內部管理制度可以進一步確保降低運作的成本。因為出口退稅需要一個周期才能實現,為了更好地消除因為出口退稅給公司資金周轉帶來的影響,因此企業財務部門一定要加強對業務流程的整體監控,從各個環節著手,對收匯、付款以及相關退稅信息管理等等多方面進行業務全過程的監控和控制。收匯要求會計核算人員制定收匯計劃,通過既定的財務出運信息,對照收匯計劃和實際收匯數量做好數據比對后及時提供信息,做到數據提供的科學性。在付款過程中,企業會計核算要對公司整體資金性安排,根據出口退稅周期進行資金的合理配置。不僅如此,作為企業會計核算部門要在退稅信息獲取方面積極與上級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積極的溝通,及時了解最新出口退稅相關政策法規,及時向企業提供決策信息。這些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出口退稅前提下,企業會計核算所要加強的部分工作內容之一,不僅僅要在操作程序方面的科學性,更重要的就是企業會計核算管理制度,要不斷加強貨物進出的管理,完善貨物、財務交接手續,通過在進一步成本管理的基礎上進行核算,不斷為企業的更好發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礎。
(二)不斷做好出口退稅的會計審核基礎性工作
出口退稅對于某些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因此,出口退稅工作是進出口財務管理工作中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提高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工作質量,做好企業的退稅工作就要從基礎抓起,首先就是要求企業會計核算人員了解出口退稅流程,并根據具體環節準備好所需要的憑證,特別是增值稅發票的抵扣聯以及報關單等等,這些票據對于會計核算來說至關重要,這是加強會計審計核算工作的基礎性、前提性要求。要加強有效憑證在各個流轉環節的有效性,防止出現因為之后而造成的退稅不足,甚至因為無法實現出口退稅而給企業帶來重要損失。除此之外,企業財務部門要加強對業務相關部門領用的核銷單做好領取登記以及日后的檢查工作,確保出口退稅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不斷提高企業會計核算準確性。
四、總結
關鍵詞:進出口 會計核算 難點 特點
一、引入
進出口業務,顧名思義,是由進口業務和出口業務兩部分組成。而進出口業務的會計核算,則是既要對企業從事的進口業務又要對出口業務進行核算的會計工作的總稱。進出口業務與傳統的商品流通業務相似,都包括了采購、儲存以及銷售三個環節。但是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流通業務的是,進出口業務涉及到的情況更加復雜,不僅需要對本幣以及外幣進行正確的核算,還要收到國內市場以及國外市場的雙重影響(張文啟,2005)。因此,正確認識進出口會計核算的難點以及特點,有利于對進出口涉及到的相關業務進行正確地核算。
二、進出口會計核算的特點
(一)使用“復幣式”記賬方式
所謂“復幣式”即同時在會計核算時反映本幣和外匯的一種記賬方式。在進出口會計業務的會計核算的時候,需要首先設置相關的外幣賬戶并進行正確核算,如“應收外匯賬款”和“預收外匯賬款”等等,并在這些賬戶下進行本幣和外匯的雙重核算,即所謂的“復幣式”記賬方式(王舒,2003)。這種復幣式的記賬方式使得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核算。
(二)成本和盈虧核算的雙重性
進出口企業在進行進出口業務的核算的時候,不僅應當正確核算企業總的銷售成本和利潤,還應當分別對進出口業務的盈虧以及成本進行核算(王舒,2003)。首先,在進出口企業的利潤表上應當反映出該年度的總體利潤和成本,以及收支情況。其次,對于出口業務,應當進行“出口每美元成本”的核算;同樣,對于進口業務,應當進行“進口每美元賠賺額”的核算(將玉明,2002)。由于進出口企業的特殊性,只有采用成本以及盈虧的雙重核算方式才能正確核算企業的成本和盈虧情況。
(三)需要對匯兌損益進行核算
進出口企業的業務由于涉及到了國內和國外雙方,因此需要對匯兌損益進行核算。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以及相關規定指出,我國的匯率制度采用“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并且按照規定的要求,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因此,進出口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的時候應當考慮即期匯率制度對其業務產生的各種影響。由于會計收入、支出的確認時間與實際收入、支出的確認時間是有差異的,這種時間上的差異一旦和匯率結合起來考慮,就會對企業的整體損益產生影響(張文啟,2005)。因此,需要對匯兌損益進行核算也是進出口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之一。
(四)受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法律法規的雙重約束
進出口企業由于其特殊性,必須既要遵循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制度的規定,又要受國際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將玉明,2002)。首先,我國對于進出口企業設立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海關專用繳款書》和《海關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等相關法規,以及“人民幣外匯價排表”等相關規定。另外,我國法律法規還規定,進出口企業可以選擇采用各種不同的貿易方式,例如:來料加工、來樣加工、易貨貿易、進料加工、以產頂進等等,并且對于這些不同的貿易方式,法律法規還規定了各不相同的優惠政策和會計核算方式。進出口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要遵循這些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其次,進出口企業還需要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以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
(五)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有別于普通的商品流通業務
有別于僅僅在國內進行的普通商品流通業務,進出口企業采用的收入和利潤的確認方式方法與之不同。普通的商品流通企業往往只有一種價格,但是進出口企業由于涉及到國內外的業務,往往會采用不同的價格基準進行商品的價格核算(將玉明,2002)。進出口企業的出口商品價格的確認應當以FOB(即離岸價)為準,而在進行進口的商品的價格確認時應當以CIF(即到岸價)為準,而普通商品價格由于不受進出口以及匯率的影響,因此會計上在進行價格確認的時候往往只有一種價格,這也是進出口企業不同于一般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核算的一大特點。
三、進出口會計核算的難點
(一)收入、成本以及庫存商品核算上存在困難
首先,進出口企業在收入和成本,以及庫存商品的會計核算上都存在困難。如前所述,由于進出口企業在確認商品價格的時候需要使用到FOB、CIF等等,因此出口銷售收入的核算以及進口銷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難度。并且,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時間的問題也是一大難點。進出口企業的財務人員在進行會計業務的核算的時候,需要根據FOB、CIF等相關價格確認基準進行會計做帳。這其中的賬務處理或者分錄的處理是非常復雜的,在此不再贅述。其次,由于進出口企業的主要業務流程就是采購、存儲以及銷售,因此,從最初的采購活動到最終的銷售完成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時滯性,由于收到匯率變動以及產品或者存貨跌價的影響,給進出口企業庫存商品或者存貨的價格和以及其單位成本的計量帶來一定的難度。最后,按照我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所發生的國內費用和國外費用必須按照規定分別進行有關會計處理。即進出口企業在發生的國內費用應當計入“經營費用”科目,而發生的國外費用應當沖減銷售收入或者計入銷售商品的成本(王舒,2003)。這種需要分別對不同性質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也為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了困難。
(二)匯兌損益的確認以及計量
匯兌損益,顧名思義,即進出口企業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的過程中,由于采用了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在金額上的差額。如前所述,由于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時間與實際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時間有一定的出入,因此會產生匯兌損益。《企業會計準則》對進出口企業的匯兌損益的核算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指出,進出口企業應當首先設立“匯兌損益”的會計科目,并且定期對匯兌損益進行正確地核算,即按照會計當期期初或者是在業務發生的當時的掛牌匯率對匯兌損益進行會計上的確認和計量(王舒,2003)。因此,綜上所述,進出口企業在會對損益的核算上面可能也會遇到困難和障礙。
(三)出口退稅核算上的難點
出口退稅對于進出口企業在進行出動的時候,是一項有利的政策。進出口企業的商品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出口退稅的核算。進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兩種方式。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對企業進行出口商品的應交稅金的核算有著約束作用,但是其在核算上卻十分繁瑣,會計賬戶和會計處理也十分復雜(王舒,2003)。“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稅方式,顧名思義,即對出口的商品采取先征收關稅,在出口的時候再采取退稅的一種繳稅方式。而“免、抵、退”稅的繳稅方式即對不同類型的商品采取免繳關稅、抵繳關稅或者退關稅的方式。這兩種出口商品的關稅繳納在會計處理上各不相同,進出口企業財務人員需要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商品的分類進行賬戶設置和分錄的處理,以準確核算出口商品的關稅繳納情況,這對于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也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張文啟,2005)。
(四)涉及的其他相關業務多
最后,進出口企業的基本會計核算還和很多相關的業務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例如,和進出口的外匯核銷業務以及進出口的信用證結算業務就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由于進出口外匯核銷業務和進出口的信用證結算業務本身就十分復雜,再和進出口企業的基本會計核算業務聯系在一起,更加增添了進出口企業會計核算的難度。
四、結論
進出口企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會計核算上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業,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會計核算上的各種難點。雖然進出口企業在收入、成本、盈虧的確認和計量、匯兌損益的核算方面以及出口退稅方面存在會計核算上的困難,但是通過加強企業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相關會計處理能夠有效的加強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如何更好地加強進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張文啟.淺談易貨貿易進出口業務的核算 [J].對外經貿財會,2005(10)
[2]王舒.淺談進出口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以及難點 [J].對外經貿財會,2003(05)
【關鍵詞】增值稅 會計制度 信息報告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制度具體規定方面的問題
1.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的模式,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抵扣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2.增值稅會計確認方面的問題
(1)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問題。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用會計的語言可表述為,將購貨成本中的增值稅與銷售收入中的增值稅相配比,即可得出應交稅款的數額(或者應退稅款的數額)。增值稅直接進行稅額的配比,為納稅提供便利,符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的要求。企業增值稅會計的關鍵在于對當期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進行確認,亦即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確認的過程中完成配比。但是,這種配比并不是會計意義上的配比。會計上的配比原則是指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與費用(成本)的配比。稅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配比。雖說銷項稅額與銷售收入相關,但與進項稅額相關的是購貨成本,而非銷售成本。若為會計配比,配比后的余額應該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與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
(2)出口退稅清算差異的費用確認問題。所謂的出口退稅清算差異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與稅務部門實際返還的出口退稅數額之間存在的差異。據估計,中國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業未能收回的應收退稅額大約在3% ~ 5%之間。對此若不計提一定的準備金是違反謹慎性原則的。
3.增值稅會計對存貨成本計量原則的影響問題
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顯然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方面的問題
(1)有關賬戶設置問題。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制度中,沒有增值稅的費用賬戶,所有相關費用計入購入貨物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費”等科目中,使得會計報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稅會計信息。
(2)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資產負債表中,待抵扣進項稅額本是企業資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一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但按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待抵扣進項稅額作為應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了企業的負債,從而違背了報表揭示明晰性原則的要求,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潤表中,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直接或間接計入產品銷售成本,使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等項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正常獲利能力。再次,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尤其是未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情況。并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反映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結構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監督,也不便于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財務活動。
(3)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違背重要性原則。增值稅抵扣、減免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要影響,屬于重要信息,應當單獨披露。而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將其計入銷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稅會計改革構想: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會計科目設置
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會計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一、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二、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三、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第三步,在確認進、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一、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二、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法的要求。
由于增值稅是間接稅(價外稅),雖然它在貨物流轉過程中經由企業收付,但最終則轉由消費者負擔,因此它不屬于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導致企業權益的增加,也不構成企業的費用成本(國家規定稅額費用化部分除外)。為此,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界定增值稅不屬于企業收入及存貨采購成本。但這并不等于說增值稅的收付與企業的資金運動毫無關系,恰恰相反,無論從增值稅的發生、抵扣、結算、“免、抵、退”,以致稅額費用化等等,無不與企業整體資金運動緊密相連,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現金流量。從增值稅的會計內涵來說,進項稅額屬于企業購進商品、材料時墊付的,屬于企業所有的,并待稅務清算收回的款項;而銷項稅額則是隨同銷售實現而代收的價外稅款項,是企業的一項現存義務,需待稅務清算時清償。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兩者按照會計要素原則來區分,前者應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債權),而進項稅額轉出、抵扣、結轉出口退稅等則系其減項或調整事項;后者則為企業的一項負債,而銷項稅額轉出、抵頂進項稅額以及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等則為其減項或調整事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兩者余額相抵后的差額構成當期應交稅額,已交、欠(多)交增值稅則為稅務清算。所有這些,都是企業整體資金運動的有機構成,都需要在會計上按其經濟屬性依照會計準則規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會計理論和實務上,卻存在著一種偏向,即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純屬代收代付稅款,與企業損益無關,是獨立于企業資金運動以外的稅務自循環。在這一認識的影響下,形成了有關增值稅的經濟業務,不是按照財務會計規范對其有關資產、負債以及稅務清算的形成及其變化情況分別進行核算,而是籠統歸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出口退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分別登記有關情況。這實際上是依據稅務會計的要求,把應交增值稅賬戶作為稅收征管分項匯集數據資料的流水賬或登記簿,為編報納稅申報表服務。由此在會計實務上,也就出現了下列難以理解的問題:
一、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應交稅金”科目系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款及其清算情況,其核算內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稅金,本期發生應交的稅金和已交的稅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稅金。但現行增值稅會計的做法卻是把許多本應屬于有關資產、負債的項目都羅列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內,而該賬戶中的各個專欄又只分別匯總有關的發生額,彼此之間并不對應稽銷,無法核算、反映應交稅款的形成過程和相關項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致該明細科目羅列一大堆項目數字,但在其眾多的專欄中,卻偏偏沒有反映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的專欄,也就是說,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看不到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納稅申報表或“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表通過表上計算后才能看得到,這究竟算是“以表代賬”還是別的什么樣的會計賬目?誰也說不清楚。
二、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注:《企業會計制度》科目表中列為3級科目,顯然有誤),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下增設“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專欄,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稅,按照這一規定,只能是方便計算報稅,反而使會計核算上更加撲朔迷離。第一,如上所述,既然會計賬面上看不到當期應交稅款數字,又何來確定未交(多交)的稅款,這樣的會計記錄是否不夠縝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規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余額,不是反映期末應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稅,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賬戶的名稱與核算反映的內容互不一致,可謂名不符實;同時因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與未交(多交)的稅款混淆在一起,將會影響到“應交稅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實。第三,“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所反映的,僅是期末未交(多交)稅款,并不連續反映整個會計期間的應交、已交稅款總況。關于當期已交的本期稅金,仍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專欄反映。這樣便把當期交稅與當期補交上期的欠稅分割列賬,這無疑對計算報稅是一大方便,但卻破壞了會計上同一業務賬務記錄的統一性與連續性,難以查考繳納稅金總額。第四,在會計上,所謂“應交”與“未交”其實是同義詞,都是指應交納但尚未繳付的意思,但現在卻人為地加以區分,賦予不同的解釋,未免過于牽強,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退稅款時,沖轉“應收補貼款”科目。但上述會計處理方法卻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專欄按原來的科目說明系反映實際已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但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從“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列到“應收補貼款”科目,只不過是進項稅額轉出的調整事項,并沒有實際收到退稅款項。因此,如按上述會計處理,就會把同一會計事項一方面列為應收未收,另一方面則反映為已經收款,顯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實。其次,出口退稅是目前國際貿易上廣泛接受和普遍實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補貼,更不能視為出口補貼,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把它列入補貼范圍,與其他國家對企業的補貼等同看待,這是不準確、不科學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對外容易引起誤會。
關鍵詞:農業;會計;稅務
家庭農場、農田承包等經營方式對推動農業經濟的發展,增加國民收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這些傳統經營模式面臨的問題也不斷顯露出來。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盡快轉到“數”“質”“效”并重、注重提高競爭力、注重農業技術創新、注重可持續發展的集約化經營上來。走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現代農業之路,就必須實行更科學更能使農田增值的經營模式。一種好的選擇就是生產、經營相對集中,統一規劃,形成結構嚴緊、布局合理的公司制組織形式,姑且把這種經營模式叫著大農場企業模式。這種選擇的轉變,將會對當前的會計和稅務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農業經濟轉型對會計的影響———主要論述對會計科目的設置及核算內容的影響
大農場企業的股權結構中,應有相應的“農地股”(本文所指的農地,包括農、林、牧、副、漁所占用的地、塘等資本),是按農民戶頭應分配的地塊計算的股份,以確保農民權益和集體維穩,其余參股對象可以參考如下幾種。1.政府注資,是指由政府成立機構直接投資并參與到經營管理層,監督所投資金的運作,確保農田的保值增值。2.集體股權,也叫農民股,鄉村人口按勞力折股計算,每股的價格可根據當地的實際和經營需要來估定。3.吸收社會投資,吸收的對象可以面向社會,包括個人或企業等。“農地股”與“農民股”的股權所有者均為農戶,所不同的是,“農地股”是按農地劃分對應的農戶,“農民股”是按照農村勞力折價入股。根據實際發展的需要,上述幾種股權形式也可以形成不同的組合(包括獨資的形式)。大農場企業的經營模式是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小家庭農場的模式必然退讓到輔助或者從屬的位置。轉型后的會計主體是大農場企業,有強大的生產、經營能力和緊湊的銷售、資金運作鏈條,作為社會化大生產中一個獨立的產業經濟實體而存在,不再是一個附屬似的產業。在《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基礎上,大部分會計核算辦法可借鑒使用,少數需做適當地調整后使用,現以權益類和往來類部分科目舉例說明。
(一)對權益類科目的部分影響
從上述幾種股權組織形式可以看出,資本金涉及農地、政府、農民股等。在會計科目上,可使用會計準則中“實收資本”下的“集體資本、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集體性質的股權以“集體資本”的形式在會計科目上體現,“集體資本”下可分設:農地、集體股權、其他股權,“農地”計入“集體資本”,集體股權即“農民股”。“國有資本”設有“國有法人資本”、“政府投資”等明細科目,其中,“政府投資”主要針對政府注資入股的方式設置。如果采取面向社會的方式吸收投資,則可在實收資本下設置“民營資本”二級明細,“民營資本”下可設置“個人資本”、“法人資本”等三級明細,用以核算面向社會吸收的投資。如果大農場企業上市,可將“實收資本”改設“股本”科目。具體設置見表1.《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補充會計科目中的“社會性收入/支出”可以依據經營模式的轉變做適當調整。因為模式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大農場企業,所以,純政府補貼可改為對大農場企業的直接投資或基礎設施投資,以股權的形式入賬,這樣,可以相應減少甚至取消財政、事業等社會性收支,或者改為針對大農場企業經營中的薄弱環節設置專項撥款基金,并對其監管。
(二)對應收、應付等往來類科目的影響
基于經營模式的轉變,應收、應付科目的核算內容也有所改變。目前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的應收賬款核算的是企業應收、暫付家庭農場的各種款項,如企業應向家庭農場收取的勞動保險費、福利費、管理費、利潤、代購農用生產資料款等。隨著經營模式的改變,大農場企業的應收賬款核算對象是更廣泛意義上的客戶,包括應收、暫付市場經濟中采購農產品的企業、農貿市場商販,以及事業、政府等單位,也包括與家庭農場的往來。主要內容針對的是大農場企業的農產品,當然,也包括林、牧、副、漁等產品。目前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的應付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家庭農場的各種款項,如企業收購家庭農場產品尚未結算的款項、代存家庭農場的其他收入等。農業經濟轉型后,應付賬款核算的內容也會有所增加,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為農業生產提供農機、肥、種等農資的供應商。其他應收應付等科目的核算內容也會因農業經營模式的轉換而有所變化,總體來說,應是更接近公司制企業的會計科目核算辦法。最終在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發展、趨同。
二、農業經濟轉型對稅務的影響———主要論述對增值稅流轉及其稅率的影響
(一)農業作為經濟體的“尷尬”局面
在我國,工業產品價格高于價值,農產品價格低于價值的狀況仍然存在,而且這種差額有時縮小,有時還有所擴大。這種差額是由于工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快慢程度不同形成的,雖然在政府的調節下不同于過去的“剪刀差”,但這種工農業產品交換差價也反映了不等量價值的交換,差額過大則不利于工農業生產的協調發展。目前農產品在經濟鏈條中的位置,或者說轉型前的農業在經濟結構中的“地位”如圖1所示(假設將國民經濟主體簡單分為三類:政府、公司、居民)。盡管與農業經濟體實際表現不完全一致,但大致體現了目前的經濟體價值流(物流、資金流等的綜合)方向。以農產品(如棉花)和工業產品(如機械)為例:農業形成的初級產品(如棉花)由農民銷售給“公司1”,假如“公司1”是一農產品加工企業(以加工棉花為主),棉花經過加工后形成棉布,大部分棉布進入“公司2”,假如“公司2”是一服裝生產企業。經過上述價值創造的增值過程,棉花最后成為服裝進入“公司x”,假如“公司x”是一服裝銷售公司,則“居民”作為最終的消費者購買“公司x”銷售的服裝。農民在采購農機、農資的時候,農機、農資的零售價是含增值稅的,這塊增值稅農民無法抵扣,所以,為了扶植農業,政府通過給予購買農機、農資的農民、農場(林場、漁牧場)職工、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者、農機作業生產組織、農業企業等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補貼、返利的形式,減輕他們的負擔。
(二)目前經濟價值鏈上的農業給增值稅帶來的影響
從上述的價值流可以看出,農業作為初級產品,因其價值內涵不高而導致其地位“低下”,在經濟價值鏈循環中處于“墊底”的地位。我國的增值稅是對市場價值鏈環節中,產生價值增值的部分實行征稅,但基于農產品的這種地位,必然導致稅收上對其產生傾斜。我國對農產品銷售實行免稅,就是為了在稅收上平衡農產品這種“低位”。但在與其他行業的價值流轉銜接起來的時候,因為沒有銷項稅,所以,導致下一環節進項抵扣出問題。假如下一環節是“公司———紡紗廠”,其采購的棉花因對方銷售沒有銷項而不得不按照購進價格計算進項,又由于農產品銷售免稅,因此按低稅率(13%)計算此項進項稅額。這種影響,一直會持續到農產品形成最終出口產品(假設最終產品形成了對外出口),境內價值鏈條一直到產品離開國境后才結束。在出口環節,因為初始銷售農產品的個人或者單位免稅,且下一環節(如“公司———紡紗廠”)進項以低稅率計的原因,導致出口退稅率也不能按照產品的適用稅率來確定,所以,一般出口退稅率低于其適用稅率。上述對增值稅流轉環節產生的影響,從農產品銷售到出口退稅一系列的環節中可以窺見一斑。如圖2所示。由于把農產品當作廉價的低等初級品,因此,農產品銷售是免增值稅的,而收購農產品的單位,只按照13%計算抵扣進項稅,這樣,間接導致在出口退稅中出現退稅率與其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情況。而隨著農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對農產品的免稅優惠可以取消,讓農產品以嶄新的姿態,以高價值的產品進入到社會的經濟鏈條之中去。從而,在增值稅征管上,就可以視銷售農產品與其他工業品一樣,采用普通稅率計銷項(購買方作進項),出口退稅的退稅率也可用其適用稅率。
(三)農業經營模式轉變后的國民經濟主體結構變化
農業經營模式轉變后,農業作為一個重要的產業,其在國民經濟主體結構中的地位將凸顯出來。仍然將國民經濟主體簡單分為三類:政府、公司、居民,如圖3所示。政府居于協調市場經濟中的核心位置,通過各種財政、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經濟的發展、運行情況。企業之間的循環,簡稱“內圈”,消費者之間的循環,簡稱“外圈”。內圈是實體企業生產、制造產品的經濟鏈,通過這些單位不斷形成各種產品。而外圈則是消費者,包括企業、居民、政府等國內采購單位、個人,也包括出口。內圈形成的半成品(對消費者來說,也屬于成品)或者成品銷售給外圈的消費者。上游企業的成品,對于下游企業來說,一般是半成品。農產品再也不是初級產品,而是整個經濟價值鏈中的關鍵環節,與其他產業一樣參與競爭。無論是大農場企業進口還是其生產的農產品,都參與增值過程,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比如從農產品開始,經過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制造,就成為半成品(如棉紗),這些再進入到下一個增值的制造環節,如加工成布匹,在下下個環節加工成服裝。而生產農機、化肥的企業,即是農產品的上游企業。
(四)農業經濟轉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