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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給水排水;設計;因素;弊端;發展趨勢
Abstract: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n indispensable and unique. In the aspect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o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people,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e degree of perfectio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 measur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analyzes major issues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Key words: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factors; defects;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類號:TU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由于我國人口的膨脹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嚴重短缺,它已成為制約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科技的日新月異,讓我們可以通過采取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來達到節水節能的目的,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取得良好的社會環境效益。
1給水排水工程的概況
給水排水過去是一個傳統的行業,是城市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并隨城市和工業的發展而發展。改革開放前,我國給水排水一直作為福利性的公益設施,在“先生產后生活”的指導思想下,發展緩慢。主要表現在給水工程數量少、規模小,排水處理工程近于空白;給水排水的基本任務是解決水量問題。我國建立的給水排水工程專業主要套用前蘇聯模式,沒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學科體系。
2規劃方法的弊端
造成目前我國水資源和水環境不斷惡化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給水排水工程規劃在觀念、方法等方面存在問題,難以有效指導給水排水工程的建設,其弊端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2.1區域規劃觀念薄弱
單純追求住宅區的水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忽略了在流域、區域尺度的水資源體系所處的位置,造成了區域尺度的水危機,如當幾個區域互為上、下游時,甲鎮下游的污水排放口很可能影響乙鎮上游取水口的水質。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劃分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和環境保護區。從而再次說明了如果不從區域規劃著手,僅僅就事論事地編制單個小城鎮(住宅)的規劃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2.2住宅區內部給水與排水欠缺綜合考慮
隨意性強,管網分布不合理,未能深入研究住宅各類用水的水質要求與給水、排水系統的關系,忽略城市水資源的綜合利用,造成人類對水資源的浪費與破壞,如中水工程與雨污分流排放的規劃意識不強。
2.3缺少進行戰略性的遠景規劃和動態的近期建設規劃
只注重規劃期的終端狀態,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和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可預見性要求,規劃的應變性和延續性差,不宜操作實施,如目前報道中經常提到雨季時期,城區經常發生內澇現象。可能原有規劃沒有考慮到應變性,勢必難以適應新的水災情況。
2.4欠缺與區域規劃的協調
給水排水管網規劃作為住宅規劃的一部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與住宅規劃脫節,造成管道工程與給水排水構筑物等規劃的不合理性。如排水管一般是埋設在道路下的自流管,其管徑不但與流量有關,而且與坡度有關。在城市詳細規劃確定的道路控制點標高未知的情況下,很難合理地確定管道坡度。
3給水排水系統設計及工程的關鍵因素
3.1給水系統設計的關鍵因素
3.1.1適當增設單體建筑戶外控制閥門:傳統的住宅給水設計是在每一根立管的底層出地面處設切斷閥門,而經濟房戶外小區內則是一個建筑樓群組共用一個地下控制閥門。
3.1.2適當增設單體建筑戶體控制閥門:立管底部的給水閥門不可少,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當底層住戶發現下水管堵塞引起地面冒水時,可以及時關閉給水總閥,減少排污量。
3.1.3注意室外閥門的安裝型式:室外安裝的閥門大部分都是口徑為Dg75以上的截止閥或閘板問或蝶閥,一般均是法蘭安裝,而且有國家標準圖。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這些裝于地下的閥門一旦損壞時如何更換。
3. 1.4給水管道壓力超過0.3~0.4MPa 且管徑≤20mm 及管路較長時,管道會產生嘯叫和振動,這主要由高速水流動力與管道系統產生共振所致。綜合防治措施有適當加大管徑、采用曲撓橡膠接頭、支架與管道接觸處加橡膠墊以及加裝減壓閥等。但注意減壓閥本身也有噪音, 要經反復調試, 使噪音減至最小。
3.2排水工程的關鍵因素
①地漏與存水彎的配合:規范上沒有規定排水地漏一定要設存水彎,但這確實能影響用戶的使用。全國通用給水排水標準圖集上將帶水封的圓形鐘罩式地漏分為了甲、乙、丙、丁四種,雖然對存水部分的高度都作了具體規定,但都有一個存水量小,水封易因水的蒸發而被破壞的毛病,且往往制造和安裝時還達不到設計的要求。
3.2.1排水工程的注意事項
①對于多層住宅,目前設計多采用底層污水單獨出戶,以避免因堵塞造成的一層泛水的難堪局面,減少鄰里的矛盾,二層以上采用排水伸頂通氣立管。
②底層衛生器具的排水管道不接到排水立管上為好,應單獨排出。對滿足不了上述要求的排水支管,應以單獨的排出管排到室外檢查井。
③住宅設計中不僅設計雨水系統,同時還設計室調冷凝水管收集每戶安設空調板上的冷凝水,這樣不僅使建筑物外墻美觀,而且避免了空調冷凝水隨意流放,影響樓下行人。
④地漏是排水管道系統中一個重要附件,功能是排除地面積水,設置在經常有水濺落的衛生器具附近地面 、地面有水需要排除的場所 或地面需要清洗的場所,住宅可用作洗衣機排水口,設計選用高水封防臭地漏。
⑤分流制排水系統是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分別在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管渠內排除的系統。從環保方面來看,分流制將城市污水全部送至污水廠進行處理,與合流制比較它較為靈活,截流干管尺寸不算太大,比較容易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一般又能符合城市衛生的要求,所以在國內外獲得了較廣泛應用。是現階段城市首選的排水體制。從造價方面來看,分流制可節省初期投資費用。從維護管理方面來看,分流制系統可以保持管內的流速,不易發生沉淀,同時,流入污水廠的水量和水質比合流制變化小得多,污水廠的運行易于控制。
⑥積極開展新型管材、管件研究和推廣。建筑住宅內給水管道采用傳統的鍍鋅鋼管己有近百年的歷史,鍍鋅鋼管對中國自來水行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對自來水的水質要求也日趨提高。人們對自來水的:“紅水”、“黑水”等現象反映強烈。導致管網水質惡化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內給水管道的銹蝕嚴重。冷鍍鋅鋼管一般使用沒有多久就銹蝕,鐵腥味嚴重。從個別用戶水龍頭的水樣分析化驗中得知,細菌總數、大腸菌群嚴重超標,居民紛紛向政府部門投訴,造成一種社會問題。
4.給水排水工程學科的發展趨勢展望
4.1專業將逐漸拓寬新學科的衍生將成必然學科特色與定位更加明確水工業概念的提出及其產業化形成;專業拓寬與改革在行業內的共識;學科交叉、滲透的不可避免;加之近年來國家對該行業的投入逐年增大,國外工程技術的引進,使該學科基礎和應用研究逐步開展、深入,必將促使該學科面的拓寬,并可能衍生出一些新的學科方向。如給排水環境化學、城市給排水工程規劃、水質災害工程、水質與生命科學等。
4.2科學理論與工程技術研究并重與相關學科的整合尚有可能過去,該學科力量較為薄弱,一直是技術開發與研究多于理論。隨著相關問題的不斷出現,技術開發與研究所需的理論支撐越顯不足。建立、完善和發展相關理論體系日顯迫切。由于該學科涉及面廣、綜合性強, 建立和發展學科理論必須借助相關學科的理論基礎。在這一交叉、滲透過程中,在國家調減合并專業的大趨勢下, 學科間的溶合有可能被進一步整合。目前,最有可能的是與環境工程專業合并。
5結語
隨著人類居住和生產的城市化進程,給水排水工程已經發展成為城市建設和工業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成為人類生命健康安全和工農業科技與生產發展的基礎保障。建筑給排水將擔負新的歷史重任,面臨新的挑戰。建筑給排水將更突出以人為本的原則,并將重點調整到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并重,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并重,供水的水量、水壓與水質并重等方向上來,走上全面、均衡、務實、安全的發展之路。給水排水工程規劃常被認為是簡單的工作,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其實不然。規劃任務之多、之重。為推動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創建出一大批新型可持續發展城市,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 楊天強.我國建筑給排水實用新技術[J].技咨詢導報,2007
[關鍵詞] 水稻 二化螟 發生 為害 防治
[中圖分類號] S435.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1-0094-02
一、二化螟形態習性及其為害癥狀
水稻二化螟又稱鉆心蟲、蛀心蟲,屬鱗翅目螟蛾科。卵為扁平橢圓形,卵長1.2mm,乳白色至黃白色或灰黃褐色,卵塊由數十至200粒排成魚鱗狀,幼蟲淺褐色,老熟幼蟲體長20~30毫米。在氣溫高于11℃時開始化蛹,蛹黃棕色。成蟲為體長10~15毫米黃褐色小娥子,15~16℃時成蟲羽化。在水稻不同生育期均可發生,為害癥狀表現是不同的。幼蟲鉆蛀水稻莖桿為害。卵孵化后,爬至莖稈,咬孔侵入鞘內或莖稈內。在水稻分蘗期為害,造成枯鞘和枯心苗;在孕期至抽穗期為害,造成枯孕穗和白穗;在灌漿期至乳熟期為害,造成半枯穗和蟲傷株即秕粒增多。在遼中縣一般一年發生1~2代,以老熟幼蟲在稻茬、稻草等寄主上越冬。
二、二化螟加重危害的原因
1.越冬幼蟲數量增加
據調查,從2009~2012年四年里,每百穴越冬幼蟲數分別為53頭、54頭、61頭、58頭。越冬幼蟲最多達72頭/百穴。蟲源基數逐年增加,是二化螟為害逐年加重的根本原因。
2.土壤耕作對二化螟發育有利
遼中縣部分稻田翻旋較晚,一般都在泡田的前幾天進行,且翻旋較淺,這對稻茬中越冬幼蟲的殺傷作用較小,而使幼蟲能正常化蛹、羽化。
3.稻草的燃燒率降低,也造成越冬蟲量的增加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生活條件的改善,產稻區的農民大部分用液化氣作為生活燃料,使大量稻草存留下來,造成稻草中越冬幼蟲大量存活,也增加危害的蟲源。
4.插秧早為二化螟提卵好場所
遼中縣大部分鄉鎮插秧較早,每年于5月上旬開始插秧,5月15日已基本結束,這些地區的水稻發育早、生長過快,進入6月中旬,植株長勢高大茂盛。二化螟成蟲喜產卵于長勢高大茂盛植株的葉片或葉鞘上,一代幼蟲蛀食葉鞘,造成枯鞘,如果此時稻田水層較深,初孵幼蟲先少量啃食葉片,蛀食葉片中脈,造成這部分地區水稻受害較重。
5.肥水管理不科學
5.1施肥不合理
一般地塊施標氮應該不超過105kg/h㎡ ,而部分農民為提高產量盲目提高氮肥的施用量,施標氮達1500 kg/h㎡ 以上,且不注意與磷、鉀、微肥的合理搭配,使部分水稻前期生長過盛,二化螟集中產卵危害,造成一代二化螟危害加重。使水稻枯心率大增。部分地塊水稻在幼穗分化期施氮肥過多,葉色深綠,誘集二化螟產卵危害,造成二代二化螟危害加重,使水稻蟲傷株和枯穗率增加。
5.2灌水間斷,加重危害
部分水田常因水緊缺,間斷灌水,造成田土干裂,稻苗瘦弱,不適合二化螟取食,二化螟轉株危害頻繁,造成枯心率增加。
6.防治不科學
6.1未做到適期防治
一方面兼防不適期。近幾年大部分農民注重防治稻水象甲,所用藥劑可防治二化螟,認為防治稻水象甲也可兼防二化螟,事實上對插秧晚的地塊確實起到了兼防的作用,且效果較好,但因大部分地塊插秧早,防治越冬代稻水象甲一般在6月初,而遼中縣一代二化螟防治適期一般在6月下旬前后,所以在大部分地塊防治越冬代稻水象甲兼防一代二化螟效果并不顯著。另一方面,有的農民不掌握在二化螟初孵幼蟲未鉆入土之前或在3齡期前為用藥適期,造成防效不高,危害得不到控制。
6.2忽視二代二化螟防治
由于水稻后期生長過快,植株長勢高大繁茂,不便于田間噴灑農藥。此外,二代二化螟危害癥狀除枯孕穗和白穗外,幼蟲分散為害后出現蟲傷株,但從外表不易分辨健株和蟲傷株。更不了解造成的損失,使大部分農民忽視對二代二化螟的防治,這不僅導致二代二化螟為害加重,而且也為下年增加了越冬蟲源基數。
7.長時間使用同種藥劑,使二化螟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效
長期使用殺蟲雙同一種農藥,使二化螟對殺蟲雙產生了抗性。
8.冬季氣候變暖也使二化螟越冬幼蟲死亡率降低,導致第二年蟲源基數增加,危害加重。
9.水稻品種抗蟲性減弱,部分地區栽種品種為不抗蟲或抗蟲性差的品種,導致二化螟為害加重。
三、防治方法
1.栽培措施防治
適時調節水稻插秧期,加強肥水管理,多施有機肥料,減少氮肥施用量。做到氮、磷、鉀、微肥合理搭配,根據不同肥力的地塊確定不同施肥量,也要根據植株的具體情況酌情施肥,保證水稻健壯生長,提高水稻自身抵抗能力,從而減輕二化螟危害。在二化螟幼蟲老熟化蛹前,將田水排干,保持地面濕潤,使幼蟲下到稻株基部化蛹。在化蛹高峰期,田間灌水17~20cm,保持3~4d,滅蛹。二化螟危害期要淺水勤灌,使稻苗生長健壯,減少二化螟轉株危害。
2.物理防治
利用成蟲趨光性,在二化螟成蟲進入盛發階段,采用黑光燈誘殺,效果更好。
3.人工防治
人工從基部拔出受害株,即一代的枯心苗,二代的枯孕穗和白穗。二化螟幼蟲有先集中后分散轉移的習性,在螟卵盛孵到幼蟲轉株前,將蟲傷株拔除,帶出田外漚肥,可消滅大量幼蟲,防止轉株危害。水稻收割時齊泥低割、秋翻、春前處理完稻草等,殺死部分越冬幼蟲,減少蟲源基數。
4.藥劑防治
4.1適期用藥全程防治
防治一代二化螟根據調查情況,在二化螟孵化高峰期后10d內施藥,如等到幼蟲鉆入稻莖后,藥劑難以接觸到蟲體,使得一般藥劑的防治效果不好。遼中縣一般年份在6月下旬前后防治一代二化螟,在二代二化螟孵化始盛期至高峰期用藥防治效果較好。既要防治一代也要防治二代。
[關鍵詞]會計準則;印花稅;計稅依據
當前我國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各類經濟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由于目前稅法中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總和,而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過程中,企業的“資本公積”科目所反映的內容與以前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從而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帶來了較大的爭議。
一、研究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關鍵
1988年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營業賬簿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并在稅目稅率表中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與其配套的《印花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1992年11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為了適應“兩則”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從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和增加投資外,企業的實收資本通常不會發生變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資導致的實收資本增加本就屬于印花稅的計稅范圍,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在賬面反映的是“資本公積”科目和“實收資本”科目之間的等額此增彼減,不會引起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變化,因而該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于是,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研究關鍵就落在了“資本公積”自身的變化上。
二、新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核算內容分析
(一)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的變化
與舊會計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變化很大,取消了五個明細科目,只保留了“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進一步看,原在“資本公積”科目中核算的非經常性損益,如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政府專項撥款、關聯交易差價、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均不再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而改在“營業外收入”中處理;原在“資本公積”中核算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也因新會計準則規定外幣資本按即期匯率折算,不會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因而不復存在。
(二)新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
1 “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1)準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無論是歸全體股東所有的資本公積,還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國家獨享資本公積,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種準資本或者附屬資本,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要求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舊準則中就已經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部分;二是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產生的股本溢價等;三是新準則中新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如期權激勵形成的準資本和股本溢價,但是在授權日并不形成“資本(股本)溢價”,只有在行權日才能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沖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確認為股本和股本溢價。
(2)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這里所指的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包括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形成的資本公積。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與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股本)溢價”,但是,與前述準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同的是,該項溢價有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也有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購股票方式減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與所注銷的庫存股的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增加或減少股本溢價。
2 “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部分。在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部分利得和損失,由于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發生,若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會導致凈利潤、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失真,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國際慣例上一般按照謹慎性原則將該項利得和損失計人所有者權益,在處置的時候再轉化為當期的損益。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一般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在性質上屬于投資企業的利得或損失,但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的時候才成為實際收益。二是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照謹慎性原則,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才轉為當期損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即在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處理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于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該科目。五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稅率變動而需要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該種情況下,需要對原確認時產生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調整資本公積,這種調整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也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
三、新會計準則實施后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也就是說,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納印花稅。但在舊準則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一般只保持增長,而不會出現減少的情況。當然,在企業分立等特殊情況下,還是可能出現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減少,而國家又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即對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現行印花稅法規與舊準則之間沒有矛盾。但是,執行新準則以后,“資本公積”科目出現了許多舊準則中沒有的新情況,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新舊準則轉換的追溯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的變動等多種情況均可能造成“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增加與減少。一旦企業由于上述情況出現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減少,企業在印花稅的處理上將出現如下問題:
(一)在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會造成企業多交印花稅
當本期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的印花稅應采用本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而企業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了印花稅,這樣就會在本期這一短時間內出現已交印花稅大于實際繳納的印花稅的情況。但是稅法并沒有規定本期“資本公積”的減少可以退還前期多交的印花稅,從而導致企業出現多交印花稅的現象。
(二)由于資本公積的變動,企業多交的印花稅可能永遠無法退還
當企業本期“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如果以后各期“資本公積”科目在金額上能得到恢復,那么從長期來看,企業不會出現多交印花稅的情況。但如果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一直未能得到恢復,或者雖然有恢復但沒有恢復到以前的水平,則在稅法尚未規定對減少的資本公積部分可以退還已交印花稅的前提下,企業因資本公積減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稅將部分或全部永遠無法退還。
(三)即使國家對此出臺退稅政策也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不便
在“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即便今后國家出臺稅收政策對本期減少的資本公積已交印花稅予以退稅,那么在再遠的今后又出現資本公積的頻繁增減變化時,企業也將出現頻繁的退稅情況,從而給稅企雙方帶來很大的不便。況且,當前企業不是采用稅收繳款書,而是采用印花稅票貼花納稅的情況下,由于貼花時印花稅票已經畫押注銷,根本就無法退回印花稅。
四、新會計準則實施后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一)原“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在新會計準則實行后有適時修訂的必要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雖然1993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是一個基本準則,對“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并沒有明確界定,但《企業財務通則》在第二章“資金籌集”中規定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人資本公積金。此后,由于新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準則的頒布以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使“資本公積”科目的內容發生了一些變化,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的轉入、清產核資的潛盈、固定資產無償調撥、債務重組收益等都在該科目核算。總體而言,在當時的情況下,“資本公積”金額都呈增加態勢(資本公積增資轉增實收資本對資金賬簿印花稅不產生影響,不在此考慮),只有無償調出規定資產等少數情況才會導致“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減少。這和實行新會計準則后資本公積增增減減、減減增增、頻繁變化的態勢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適用舊“兩則”變化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實行新準則后,應該根據新的變化內容進行適時地調整。這樣,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適用的前提就不再是舊兩則,而是新會計準則,從而更具有執行的理論基礎,也做到了稅法的與時俱進,適時更新。
(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設計原則
1 計稅依據穩定或增長的原則。
從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征納實踐來看,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執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資本公積的增減波動,如能控制這種增減波動,困擾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的征收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舊會計準則下,由于資本公積基本保持穩定或增長,也就不會出現新準則下的因資本公積增減變動造成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難于操作的問題。因此,如果能保持計稅依據的穩定或增長狀態,則能有效地解決稅企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上所共同面臨的難題。
2 對資金征收的原則。
顧名思義,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能定位于資金則更合適。當然,這里的資金不單純指貨幣資金,也包括可直接轉換為貨幣資金的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就原“兩則”的實施來看,當時的資本公積為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基本符合資金的定義。此后,由于具體會計準則的和會計制度的實行,出現了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轉入、清產核資潛盈、固定資產無償劃撥、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這些也基本符合資金的范疇。只有在投資準則頒布后,由于被投資單位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屬于資金而與稅理相悖。可這只是資本公積變動范疇的一個小因素,從總體上講,對舊準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產生大的影響,因此,可以基本認定舊準則下資金賬簿是以資金為計稅基礎的。所以,在新會計準則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資金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基礎。
(三)對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在新會計準則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對該計稅依據進行徹底地顛覆,而是進行適時地修訂。由于新舊準則下實收資本核算范圍并無變化,因此,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修訂的重點就在于資本公積部分的處理。
1 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處理。
如前分析,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的由于準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具有穩定或增長的特性,并且在性質上屬于資金,因而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既不具有穩定性,也不屬于即期投入的資金,不宜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 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處理。
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雖不具有穩定性,但其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對準資本或附屬資本具有潛在影響。它的形成又和資金的投入有著重要的關系,對該部分變動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情況來處理。具體操作上,應對該部分“資本(股本)溢價”在增加時交納印花稅,減少不予退還印花稅,但稅法上可以對由于減少“資本(股本)溢價”造成的多交印花稅予以承認,并在企業未來“資本(股本)溢價”恢復時應交納的印花稅中予以抵交。為了便利稅收上的管理,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設立與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類似的管理報表來登記減少的“資本(股本)溢價”多交的印花稅、已恢復的“資本(股本)溢價”應交的印花稅、“資本(股本)溢價”部分恢復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稅等專欄。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增減變動在企業并非經常行為,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不會帶來操作上的難度,因而在實踐中還是可行的。
3 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總述。
通過上述分析,修訂后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包括的主要內容為: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形成的資本公積、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形成的資本公積、期權激勵在行權日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而對權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投資方的資本公積、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而形成的資本公積,不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投資入股方式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母公司該項房地產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資產劃入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可不繳納契稅。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屬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公允價值1500萬元確定捐贈收入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1500×25%)。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驗細則》劃定,企業得到的股息和盈余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資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喪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補充。我國的《小我私家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盈余作為小我私家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驗源泉扣除,次序繳納。現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盈余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實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現實是交易稅。現在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稅的劃定。
字串1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質券市場的生長,增長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心的部門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心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造的縱深生長,證券市場迅速而有用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資本,調治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正等方面發揮越發有用的推行動用。但是,由于證券出發點高,生長快,對它的運作及調治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順應證券市場生長的須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現出來:
字串5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舉動設置相應的稅種。現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散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順應之嫌,終究是職權之計,非長遠之策,其范疇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生長,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整理體系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相沿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贏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正,對換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分外顯著,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籌劃初衷。字串4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緊張。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轉讓舉動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疇,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舉動沒有相應的征稅劃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承襲、轉贈等方面的稅收劃定險些處于空缺狀態。這種狀態不光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字串7
(3)公司與股東小我私家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正與屈從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付出的,但我國《小我私家所得稅法》劃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應按20%的稅率交納小我私家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現實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盈余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光違背了稅收公正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盈余收入的稅收鄙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議決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要領資助股東避稅。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屈等。無論從公司同等競爭,照舊從稅法嚴正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實驗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光差異行業的上市公司實驗差異的稅率,縱然處于類似行業的公司,稅率實驗情況也不盡類似。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實驗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盡同等,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小我私家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正負稅的原則,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倒霉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現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規則滯后的征象已與飛速生長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順應。警惕國際通行做法,團結我國證券市場生長的分外性,盡快創建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康健生長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公正籌劃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思量以下幾個標題:
(1)稅制的籌劃調解應駐足于社會經濟的生長須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造的方向生長。國有企業改造的樂成與否,干系著我國百姓經濟未來的生長,是整個經濟生存中的要害之地點。而資本市場的完滿,不光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要領的深刻變革,進而有用地變化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全部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休業吞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籌劃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經濟目的。一種稅制的計同等般思量經濟目的(促進經濟生長)和財政目的(布局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現在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光生永劫間短,范疇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順應經濟生長以及對差異納稅人的稅負公正,經濟目的應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對質券市場籌劃課稅制度應開心尋求彈性目的。彈性稅制的長處在于能越發機動的發揮其經濟調治成果,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資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越發表現稅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稅制對全部納稅人都能自覺的等量齊觀,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正分配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