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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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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訂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兩規銜接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兩規銜接”的趨勢

近年來,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銜接漸成趨勢。我國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作為法律層面兩規的主要依據,對兩規銜接有著重要的影響。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兩規銜接“的發展歷程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

《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城市規劃法系開創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規劃宣言法的性質[[[] 吳志強,唐子來.論城市規劃法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演進[J].城市規劃.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城市規劃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當時我國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以及江河流域規劃、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一些編制的試點,但還沒有法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成果,而全國絕大多數城市總體規劃已經各級政府按法定程序審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相互聯系和交叉的情況。

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將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納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鄉“二元”規劃格局填補了過去法律、法規中關于鄉村規劃的空白,也成為兩規銜接的重大趨勢。《城鄉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原《城市規劃法》相比,《城鄉規劃法》中刪除了原《城市規劃法》中提及的國土規劃的內容,并增加了對規劃區的解釋(第二條),被認為是兩規銜接的重要內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訂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過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隨憲法修訂,從此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參與到市場中,由經濟體制的改革帶來了投資和建設的急速增長。由于相關規劃體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為商品過快卷入市場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問題,1992年全國范圍開始出現圈地熱潮,耕地保護面臨重大轉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把它作為國家管理土地、調控土地利用、保護耕地的重要基礎[[[] 李元主編.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1998.]],強化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政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據的作用,擴大國務院的審批權限,縮小省、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姜愛林.新土地管理法對城市規劃法的影響[J].中國房地產.1999,(2):13-15.]],加強國家對土地總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堅.論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價值取向[J].中國房地產.2000,(2):18-19.]]。

進入21世紀以后,城市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日益減少,一些地區的發展遭遇瓶頸,土地利用規劃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章節的內容由9條擴充到18條。其中與兩規銜接直接相關的內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關國土規劃的內容;其次規定了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銜接的規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規劃之外的鎮、鄉、村莊規劃。

《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不同背景展現了兩規銜接的需求逐步加強,尤其在編制方法內容和管理體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層面兩規銜接的現狀和問題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的各自側重

城市規劃法頒布之前,曾以條例的形式,對1984-1990年間的城市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也間接使得原《城市規劃法》包含了大量的編制技術說明,大量篇幅是在規定規劃文件的內容與編制方法。規劃工作技術的色彩很濃厚,模糊了規劃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義[[[] 仇保興.從法治的原則來看《城市規劃法》的缺陷[J].城市規劃.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規劃法》中甚至沒有涉及到監督檢查的內容。而《土地管理法》從一開始就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章節內容,并且在歷次修訂中一直是重點,可見其管制性更強。這與城市規劃重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重管制的特征有著緊密的關聯。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在現代社會,城市規劃的編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項單純的工程技術工作,《城鄉規劃法》中監督檢查一章的設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強的重要表現。

《城鄉規劃法》重點針對的是各類城鄉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其規定的城鄉規劃中的一個重要類別;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內容更為寬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其關注的唯一一項土地規劃。

土地管理法修訂范文第2篇

上海市的這些規定意味著,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夠牢固,也面臨著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房屋無處安放的尷尬。

70年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就引發了第一輪焦慮:是續期,還是收回?最后并無結論。但起碼,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應當自動續期這一點上,是達成基本共識的。《物權法》由此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70年”引發的第二輪焦慮是2009年3月,一份流傳的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文件,這份意見稿中最受人關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顯然,該征求意見稿沒有違背《物權法》“自動續期”的規定。

上海市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倒退回《物權法》出臺前。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里,不僅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更是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這個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了對私人產權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導思想。歷史總是在進步,3年之后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于這個規定,就有明顯的進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

為什么上海市公然作出既違背現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讓民眾焦慮的明顯倒退的規定?

由“70年”引發的焦慮已由一個法律事件演化成一個影響中國社會未來的公共事件。高地價導致的高房價已讓民眾苦不堪言,用終其一生的收入購置房產之后,還要在70年后被“無償收回”,誰人不焦慮?

土地管理法修訂范文第3篇

一、有關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及思考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征地作了原則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集中規定了征地的批準機關、程序、補償安置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就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作了專門規定,明確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符合專門項目的特殊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就有關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簡單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征用再出讓問題。

國務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征地行為的批準事項作出了規定。

從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有關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強。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雖經兩次修訂,但變動不大,故該法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其中,規定了關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條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沒有任何規定,這就為政府無限擴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條件,原因就是沒有對征地用途加以區分。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征地和經營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學校等建設,這種情況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經營性征地是用于商業目的,如搞房地產開發,這種情況往往是政府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價出讓給公司或私人,這與政府的職能是不相稱的,這種情況完全可以由開發商與農民以市場價格協商來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只是用地上要嚴格限制,政府應加強用地的審批管理。這才能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眾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對農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對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而現行有關征地補償操作性方面,遠不如城市房屋拆遷那樣,它有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操作性是很強的。因此,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

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思考

征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征地補償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補償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這一條特別就耕地的補償安置費用作了規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沒有標準。而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而省級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標準時又顯得過低。而且標準的制定又是省級授權地市級,地市級又授權區縣級,這種做法有違《立法法》,這必然會造成層層降低標準,也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誠然,每一地塊的價值是不一樣的,但為了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每個省級政府在制定標準時明確一個最低標準是必要的。上海市是這么做的。可見,是可行的。

征地中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補償安置價格中往往只體現了房屋的殘存價值,更說不上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價格補償了,這是極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否應該補償,這是爭論的焦點。本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也是一種商品,也要體現等價交換的原則,應該給予房屋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作補償。上海市在征地補償中,也有土地使用權基價這一項,這種做法走在了全國最前列。

補償費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其它方式。如四川省成都市對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55周歲的可以采取社會保險方式,到時發放養老保險金。最近,成都有幾位農民首次拿到了保險金。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公開性、透明性的思考

關于有關補償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對城市拆遷補償的規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補償標準的很少。如有關評估問題就是這樣,沒有專門對征地補償評估作規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沒有規定在征地補償中可以適用,而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動員會上采用城市房屋拆遷做法,如實介紹全部報名的估價機構,并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下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這有利于消除農民的種種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制定補償標準問題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變。大家知道,土地價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調整一次。在價格制定上可采取聽證會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門參與外,還應該有農民代表參加,聽取農民的意見。上海市已舉行了首次征地聽證會,這有利于推進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土地管理法修訂范文第4篇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結束了土地閑置等現象無法可依的局面。該法規定,“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從法律上明確了政府、集體、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土地閑置。

同時還規定,“采礦、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使用國有土地,如果“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1995年修訂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對于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荒廢、閑置的,明確要求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并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閑置給予處置的具體方式。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規豐富了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此后,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97年頒布了《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再次強調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在凍結期間,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荒地、劣地、廢棄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

第二階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為標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統一了對城鄉各類閑置土地的處置規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訂后,明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并規范了不同土地閑置情況的處置方式。一是對于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是對于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等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閑置土地的利用。該通知強調,各項建設可利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新占農用地。閑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區,應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

199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也強調,凡有閑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2000年修訂完善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2001年5月30日發出《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堅決收回。

2003年,國務院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嚴禁土地閑置,國務院于2003年7月18日發出了《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明電〔2003〕30號),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此后,國土資源部又下發了《關于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對突擊審批和突擊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予以撤消。對依法收回的可復墾土地,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后無償交還農民耕種,嚴禁撂荒閑置。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的實施為標志, 我國對閑置土地的管理進入規范化、法制化新階段。

國務院決定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提出“三個暫停”。到2004年8月,全國清理出各類開發區(園區)6866個,規劃面積3.86萬平方公里,超過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面積6100平方公里,開發區的閑置土地面積達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暫停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暫停新批的縣改市(區)和鄉改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暫停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的各類規劃,即“三個暫停”。全面展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

國務院28號文出臺,繼續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2004年國務院“三個暫停”到期后,為了遏制亂占濫用耕地的勢頭,加強制度研究,制定嚴格規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8號文提出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決定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期,對全國城鎮的存量用地、閑置用地、空閑地和批而未供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閑置土地28105宗,面積107萬畝。

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還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要求各地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對于建房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

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等文件出臺,對閑置土地的認定、處置方式和程序,以及收回的閑置土地利用方式等作了明確詳細的規范。文件首次界定了閑置土地的涵義。專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閑置土地。并列舉了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的三種情形 , 同時,規范了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和處置方案的六種方式。

土地管理法修訂范文第5篇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縣域經濟飛速發展,加快縣區工業化、城鎮化步伐 ,推進縣區開發開放,構建國土資源保障科學發展體系是新世紀新階段各縣從經濟社會 發展全局出發做出的重要戰略部署,在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大前提下 ,各縣開發區建設用地相對緊張,據調查統計,許多縣開發區用地面積占縣城建設面積的一半以上。土地已經成為縣區發展的一個瓶頸,必須千萬百計地緩解用地緊張狀況。各縣未來土地使用的重點是探索土地占補平衡的有效途徑,最重要的一項改革就是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這對于盤活土地資源非常有幫助。鑒于用地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許多縣國土管理跟不上新時期新階段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須探索加強土地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徑。

1 發現問題及時實施研究對策

1、耕地銳減,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近幾年,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鄉鎮企業的突起,居民點及建設用地的逐年增多,大量耕地被破壞和占用,使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呈減少態勢。另一方面, 在現行經濟體制下,由于土地用于城市和工業發展的經濟收益明顯高于農、林、牧業,所以以經濟效益指導土地利用,必然使土地不斷轉向高收益的用途,比較利益的存在是耕地不斷減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城市化的進程中,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開展,牽涉到農民的根本權益。因為各地政府在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農業用地,其實質是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發生了讓渡和轉移,這種具有行政行為的“市場交易”,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極易將集體土地產權安排的缺陷引發出來,結果是政府公共管理缺位,失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既然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就意味著任何個人,無論從法律意義上還是經濟意義上,都是所有者,因為他是公眾的一員,共同占有的權利是任何個人所擁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權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時擁有的所有權共同構成的;他又是非所有者,因為他僅是公眾的一員,作為個人所擁有的公有權只有同其他本集體成員的所有權結合、共同構成集體所有權的時候才有效,才能發揮作用。

3、土地管理措施不力,浪費土地現象嚴重。城鎮建設外延擴展快,內涵潛力挖掘不夠, 用地容積率低,而且功能分區和布局不盡合理,致使存在一些亂占濫用土地的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措施不力,不能有效地保護土地。土地規劃和計劃管理不力,集體土地流轉缺乏嚴格的管理措施。比如說交通建設用地,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改建為交通用地, 由于規劃的不合理,存在許多道路拓寬的現象,而這種是建立在房屋拆遷的基礎上的,既耗費了人力,又浪費了財力,并且導致某些道路不能均衡合理利用,年久失修,浪費了大量的土地。

2 提升和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為了解決征地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各縣管委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房屋管理局共同組建各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把能征的地先征過來,同時集中力量進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研究和實踐,并形成各縣的土地管理改革方案,為縣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儲備必要的土地資源。 隨著經濟增長,每年發放的補貼必定會逐年增加。對于村里的集體財產,將聘請第幾力一評估后招標出讓,所得資金由村民均分。村民變成市民之后,將重新分片,歸人不同居委會。隨著居委會的設立,農民原有的土地,便轉為城鎮土地,經營權和管理權限將收歸政府部門所有。

2.1 切實保護耕地,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要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首先應協調農業用地與非農業用地的關系,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太谷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確定不同區域土地開發利用方向。通過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抑制建設用地的擴展規模及其用地的不合理性和盲目性,盡可能對城鄉交錯帶耕地實行特殊的保護。控制城市外延規模,對于城市發展所必須占用的土地,應當制定計劃,控制土地的供應量,分階段釋放。合理安排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建設工業小區,集約利用現有土地以減少對耕地的繼續占用。增加耕地的投入,推廣新品種,興修水利設施;加強耕地改造,推行糧食、經濟、飼料作物三元一體化種植,提高土地的產出率,減少耕地需求壓力,確保基本農田,保持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2.2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

基于全國縣級土地管理改革的事實和先進成功經驗,從法律上允許并規范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成為大勢所趨,法律要不斷適應國家政治文明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體現社會的進步。土地管理法規應與時俱進進行修改,重點解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及農民土地的階段所有權問題。我國土地長期實行國家所有制和農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但土地承包經營把土地一塊一塊劃分到戶,不能形成集約化經營,難以進行大規模的土地改造。尤其是集體所有制的土地,支配權實際上是在鄉鎮干部手里,農民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只是使用權人。而土地又是和農民的生存權連在一起的,這就造成了農民的生存權與使用權結合而不是和所有權結合。當與自己生存權連在一起的土地被征用時,農民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無可奈何,導致農民離土又離鄉,生活沒保障,甚至生存也成了問題。我國土地法制的不完善,最大的問題就在集體土地上。這些年,大量征地直接侵害了農民利益,也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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