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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內容《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及其實施細則于1988年10月起開始執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按萬分之五貼花,其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1992年11月財政部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合理性分析“兩則”中規定,“資本公積”屬投入資本的范疇,具有資本的屬性,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資本公積由所有投資者共同享有。資本公積有不同的來源(見表1):
上述“資本公積”明細項目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股權投資準備”,待處置資產時,其余額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關聯交易差價”待上市公司清算時再進行處理;其他明細項目可以用以轉增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在賬面反映的是“資本公積”科目和“實收資本”科目之間的等額此增彼減,不會引起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變化。“資本公積”屬投入資本的范疇,具有資本的屬性,因此除了增減投資、無償調出規定資產等少數情況外,企業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通常不會發生變化。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具有合理性。
二、企業會計準則對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調整
(一)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的變化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超出其在企業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投資,以及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
原在“資本公積”科目中核算的非經常性損益,如捐贈收入、政府專項撥款轉入、關聯交易差價、債務重組收益、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均不再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而改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原在“資本公積”中核算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也因新會計準則規定外幣投入資本按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會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因而不復存在。新準則只保留了“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核算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
(二)后續計量的變化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人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這部分利得和損失是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待資產處置或終止確認時,要體現為利得和損失已經實現,從“資本公積”科且轉入當期損益。這部分利得和損失既不具有穩定性,也不屬于即期投入的資金,不宜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its依據。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主要由以下交易或事項引起(見表2):
從表2分析得知,除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可轉換債的分拆行權日轉入實收資本和資本溢價外,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的項目在資產處置或終止確認時,均需將計人“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轉入當期損益。
(三)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調整由上述分析可見,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由于資本公積的核算發生了較大變動,使得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調整成為必要。(1)“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不再表現為屬于投入資本的范疇,而屬于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相當于“過渡性”科目,待處置或終止確認時,轉為已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因此依舊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顯然不太合理。(2)實施新會計準則,“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不僅表現為增加,也經常發生減少的情況。這種情況使得業務發生增加“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時納稅,在資產處置或終止確認時需退稅,如此反復,但是稅法并沒有規定本期“資本公積”的減少可以退還前期多交的印花稅或抵扣未來應交的印花稅,從而導致企業出現多交印花稅的現象。顯然不具備可操作性。
【關鍵詞】 貿易企業; 訂貨會; 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會務費、會議費和差旅費具體扣除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只要有合法憑證及證明其為真實的證據都可以據實扣除,但是與此類似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就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一、訂貨會中餐費的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召開訂貨會,通常會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同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一開具發票。作為企業來講,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為“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核算。但根據稅務檢查經驗來看,如果將會議費與餐費、住宿費分開開具發票,則餐費一般會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無法全額在稅前抵扣,同時稅務檢查對列支會議費的要求比較嚴格,會議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表、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因此,企業在召開訂貨會時,應嚴格把握各種費用的開支,并保存好相關的憑證,避免無形中增大業務招待費,減少稅前扣除金額。
二、訂貨會中會務費的籌劃
在召開訂貨會時,主辦單位通常會向參會單位收取一定金額的會務費,由主辦單位自行開具收據收取,財務上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并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稅務檢查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那么,這里收取的參會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存在分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里的“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定義比較含糊,收取參會費是否可以看做價外費用存在分歧。其二,企業召開訂貨會需支付大量的會議費,而收取的參會費很少,遠不足以彌補支付的金額,同時財務還需按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多繳納相關稅費。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建議企業與租用的酒店協議由酒店直接收取參會費,并由酒店直接開具會議費發票給付參會單位。這樣做的好處有四:一是企業可抵減需支付酒店的費用,降低在“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參會費,主辦單位財務核算則不需做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也不產生相關稅費,無形中可比原來的賬務處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潤,即相關稅費金額;三是參會單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作為財務報銷處理依據;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稅務檢查歧義,降低稅務風險。
三、訂貨會中合同簽訂的籌劃
訂貨會中,主辦單位除了與相關鏈接企業溝通關系,提升企業形象,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簽訂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為企業有計劃安排生產、申請運力、穩定客戶、增加收入、貨款回收及資金需求提供參考意見。而簽訂供需合同則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于訂貨會上合同簽訂金額較大,以100億元銷售或采購合同為例,企業需當月繳納印花稅300萬元,無形中增加企業當月的現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場供需情況變化、鐵路計劃無法實現或運力不足,無法完成原訂合同的目標,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需重新簽訂新的銷售或采購合同,則需再一次繳納印花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25號文件)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即原已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回,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在訂貨會中簽訂合同時,可以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只簽訂供需數量,但不簽訂供需價格;另一份從企業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考慮,簽訂一份聯動價格,但不簽訂供需數量。隨后根據每月實際供需情況,再簽訂一份補充合同,確定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對雙方形成一定約束,以促使雙方遵守合同,誠信經營。
通過對上述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稅務籌劃是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需求事先設計與安排的,即納稅是可以設計的,通過對企業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事前籌劃使稅負最小化。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或多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或多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多繳稅款和提前交稅的情況。在對交易事項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項法律性質的變化必須滿足“形式與交易實質的統一”和“有真實的商業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則,否則,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惡意避稅而遭到調查和否定,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王智勇.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與案例點評[M].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
關鍵詞:稅務籌劃 企業管理 內外部
隨著現代稅務籌劃的不斷發展,稅務籌劃除了對提高企業凈利潤外,各種方案在實施的同時,也對企業的內外部管理起到了提升作用。
1.稅務籌劃節稅的金額可以擴大企業再生產,擴大內部生產規模。就拿常見的分開核算方法來說,如某一化妝品公司,既生產化妝品,又生產護膚護發品。該公司經稅務籌劃第二年實行兩類產品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由于生產護膚品所適用的稅率比化妝品高,因此所核算下來節省的消費稅總量可觀,可以再投入產品再生產,擴大企業內部的生產規模。不管是通過節稅或避稅的方式,在法律前提節省下來的稅額提高了企業的凈利潤,補充再生產資金的需要,也加強了生產管理的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
2.稅務籌劃產生的時間價值延長企業納稅的期限,緩沖企業后來可能產生的風險,提高內部管理的靈活度。稅務籌劃的方案有時并不僅僅是減少應納稅額那么簡單,有些籌劃后的稅額比未籌劃的金額相同甚至略高,其實籌劃獲得的是獲取更多的時間價值。拿印花稅來說,若甲公司出租一套大型機器設備20年給乙公司,乙公司用來生產某產品A,按照規定,租金為該產品銷售額的10%。合同明確規定,設備租金為240萬元,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應交納印花稅 :240×0.1% =0.24萬元 經籌劃,把合同改為設備租金每月1萬元,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時雙方決定是否繼續簽訂合同,每年應交納印花稅:1×12×0.1% =0.012萬,20年應交納印花稅 :0.012×20 =0.24萬元,先預繳5元印花稅,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定時無法確定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定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不僅延長的納稅期限爭取企業資金價值,而且會考慮到固定資產更新換代的問題,便于企業靈活的提高內部資金的靈活性以應對外部條件的變化。
3.稅務籌劃對企業內部從業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好的稅務籌劃方案推動企業員工的素質。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需要良好的從業人員,為企業增加更多利潤的籌劃方案需要更加專業的財務員工來加助完成。企業財務人員只有清晰地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利用稅法為企業服務,一方面為了稅務籌劃而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另一方面加深對稅法的認識更促進了企業籌劃的發展,企業員工的素質無行中得到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中,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由此可見,稅法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企業對員工的教育培訓和福利以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的規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稅
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外圍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行環節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行環節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資本利得稅成“一號提案”
3月3日,全國“兩會”召開,民建中央的一份題為《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提案被確定為本次全國政協會議的“一號提案”。提案最為引人注目的建議是建議適時開征證券所得稅,即資本利得稅。提案建議,除銀行存款、國庫券及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外,將其他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利息費及交易手續費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企業證券交易所得,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征收,對個人則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且應以持券期的長短為標準區別對待,以保證中長期投資者的利益。
該消息于3月4日見報后,在市場上引起了劇烈震動。當日滬市暴跌過百點。市場用行動回應了“一號提案”。然而,這一建議以政協“一號提案”的方式,在中國每年一度最重要的政治會議上正式提出絕非偶然。根據全國政協的公開解釋,“一號提案”只不過是順序編號而不是重要性的排序,但從歷年“一號提案”的敏感度、熱門程度、政府重視程度和落實解決力度來看,能排在一號的提案,必定會引起當年或次年重大政策的變化。
資本利得稅,顧名思義,就是對資本利得(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征稅。常見的資本利得稅包括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在國際上,并不是所有國家都征收資本利得稅。在我國,征收資本利得稅的政策準備早在1994年就已完備,只是征收模式、細節以及何時征收一直未有定數。近幾年來,伴隨著資本市場的日益完善,尤其是2007年以來,國內資本市場風生水起,對于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開始在業界炒得沸沸揚揚,相關報道層出不窮。但真正的導火線還是今年1月份,中國平安的一份再融資計劃引發的震動。
1月20日晚上,中國平安突然披露了一份再融資計劃,中國平安再融資額將高達1500億元左右。該計劃拋出之后,深滬兩市當日瘋狂大跌……就當前而言,再融資、非流通股解禁一直都是最令市場擔憂的,中國平安再融資計劃的意外拋出,令2008年市場擴容的不確定性陡增,對投資者心理的影響很大。因此,中國平安再融資事件后,業內專家預測,由于非流通股減持獲利巨大(按目前市值計算,2008年解禁的大小非市值將達到近3萬億,大部分大小非股東獲利將達10倍以上),因此有關部門很可能在2008年會對一級市場交易征收資本利得稅,這將是啟動征收資本利得稅的第一步。而事實證明,這種想法是對的。在今年的兩會上,資本利得稅以“一號提案”的方式提出來,這預示著或許會真的推動落實。
資本利得稅更能體現公平?
對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稅制,業內專家認為目前存在三大問題:第一,我們的資本市場沒有一個完整和成熟的稅制體系。第二,稅種覆蓋面很有限,例如對二級市場交易差價的收入,對國家股、法人股的投資所得,對場外交易以及有價證券的繼承和轉贈等都沒有稅收去約束或者征收它。第三就是存在重復課稅的現象,一些稅負征收的也不是很合理,例如沒有根據股民持股的時間長短、交易額大小或者起點等設置一個差別化的對待安排,對所有的進入者都征收同樣的稅,這樣對公平性就有所損害。又例如,證券一級市場的投資者不納稅,但二級市場的投資者要納稅;國債投資者不納稅,但股票投資者要納稅;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的股利收入要納稅,但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納稅;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稅,但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稅……正是基于這種背景,民建中央提出了“一號提案”。
就當前而言,我國在調節股市方面主要實行印花稅制度。然而,眾多專家紛紛認為,印花稅調節股市的作用非常有限。一般只在一兩天內有作用,半個月后就沒有了作用。去年提高印花稅后,全年征收印花稅2062億元,而同期中國上市公司的分紅加轉增部分僅為1800多億元,投資者從上市公司獲得的分紅回報還不夠交易成本,這是鼓勵投機的政策。因此有人主張降低印花稅,從目前的千分之三調整到以前的千分之一,也可以考慮單邊征收印花稅。不過,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認為,開征資本利得稅比降低印花稅更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因為證券交易印花稅屬于行為稅,只要你進入這個市場,進行了股權轉移行為,不管你賺錢還是賠錢,都要繳納這筆稅。而資本利得稅,則是對買賣資產過程中所獲得的收益進行征稅,虧錢是不用繳納的,相當于所得稅。
此外,還有專家認為,征收資本利得稅有利于體現公平,保護長期投資者,抑制短期投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近幾年來,資本的流動性過剩造成了股市和房市同時飆升。在流動性過剩的前提下,應該征收資本利得稅。而針對部分投資者認為的,征收資本利得稅會打擊市場信心的問題,專家們認為,只要市場不要對此消息太敏感,作為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心理承受能力,因為資本利得稅征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有鑒于此,業內人士紛紛認為,資本利得稅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遲早要落到資本市場上來。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的貧富差距正在進一步加大,此時開征資本利得稅有利于財富的公平分配。雖然它在推出伊始會對市場造成不小的打擊,但就長期來看,不會改變市場發展的根本趨勢。
目前征收不合時宜?
盡管對于征收資本利得稅,業內部分專家表示了贊同,但絕大多數專家卻認為,此時開征資本利得稅不合時宜。這是因為資本利得稅對中國股市來說是個新稅種,現在還無法可依。有權威人士表示,資本利得稅不僅僅是針對股市而言,房地產、收藏、期貨等利得收入也在征收范圍之內。因此,即使要新增該稅種,也必須像企業所得稅法一樣,走相應的立法程序。是否征收資本利得稅,需要大量的時間來論證和研究,這本身就是三五年內都難以解決的問題。雖說資本利得稅能夠改變印花稅“盈虧都繳稅”、“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簡單做法,但畢竟也是從投資者盈利上面“拔毛”。因此,在市場火爆時提出無可厚非,但在當今陰跌不止的狀況下,印花稅還沒降,就又開征資本利得稅,顯然有些不合時宜。
而且,有業內人士認為,資本利得稅的征收計算是一個巨大的工程,資本利得稅的所得額計算非常復雜,計算的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征收該稅政策的出臺。就當前來看,國內股票的換手率比西方高得多,持倉成本很難計算,如果要算清每個投資者每只股票的歷史持倉成本,要有一個龐大的數據系統支撐。同時,資本利得稅還要與個人的其他稅收合在一起考慮,才比較科學,這些都屬于技術上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