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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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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稅法 舊稅法 所得稅 微利企業 利潤

一、新舊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比較

由于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規定,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舊稅法)相比之下變動較大。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舊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并且財稅字[1994]009號也明確規定,“關于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我們看到,新稅法將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通稱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合理的假設條件,利用稅率變化預算企業稅后最佳利潤,為今后的稅收籌劃提供參考依據還是很有必要的。

二、舊稅法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兩道坎

4.年應稅所得額介于10.0001萬元~10.8955萬元之間的企業:同樣也是如此,稅后利潤為(10.0001~10.8955)×(1-33%)=(6.700067萬元~7.299985萬元)

5.年應稅所得額大于10.8955萬元的企業:稅后利潤大于7.3萬元,也是處于最佳狀態。

以上分析說明,舊稅法雖然對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不高于10萬元)規定了18%和27%兩檔優惠稅率,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介于3.0001萬元~3.3698萬元或10.0001萬元~10.8955萬元之間時,它們的稅后利潤與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或10萬元時相比不增反降??梢哉f,企業只有跳躍式的避開這“兩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稅后的更大利潤。

因此,在舊稅法優惠稅率條件下,從鼓勵微利企業的發展角度看,優惠范圍內也有相對的“不優惠”。

三、用新舊稅法的稅率,分析小型微利企業稅后利潤的微妙變化

假設甲、乙、丙三家企業,200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3萬元、10萬元、35萬元。

按舊稅法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甲企業:3×18%=0.54萬元;乙企業:10×27%=2.7萬元;丙企業:35×33%=11.55萬元。

按2008年實施的新稅法的稅率測算,甲、乙假如被稅務機關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稅額為:甲企業:3×20%=0.6萬元;乙企業:10×20%=2萬元;丙企業:35×25%=8.75萬元。

綜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業在新稅法中,無論是否被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所得稅額均較就稅法有所增加,分別增長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業無論是否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稅額較以前都呈現減少狀態,如果被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減少幅度更加可觀,減少率差為18.52個百分點(25.93%-7.41%);對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丙企業新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較舊稅法減少了24.24個百分點。

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稅法雖然給小型微利企業加大了稅收優惠,但對于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較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而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24.59個百分點(32~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四、結論

微利企業按照新稅法的符合條件,積極向稅務機關申請爭取確認為“小型微利企業”,可創造比一般企業所得稅率低5個百分點的稅收優惠。

通過上面分析,考慮國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是積極扶持的,但通過從新舊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稅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與一般企業逐漸縮小,如舊稅率的18%與新稅率的20%已經取締。因此今后小型微利企業只有加速發展自身的經濟實力,才是應對稅收政策變化、著力籌劃最佳優惠的方向。

參考文獻

[1]銷售業務納稅籌劃操作實務.莊粉榮, 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2]稅務會計與稅務統籌.蓋地 ,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新稅法稅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稅法;變化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結束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不統一”的歷史。接著,2007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秾嵤l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新稅法”的有關規定。通讀“新稅法”及“條列”,筆者發現有以下幾大變化:

一、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

以前稅法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18%稅率;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27%稅率;超過10萬元的33%。優惠企業為15%;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優惠稅率:15%。

新稅法區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稅法的稅率相對于舊稅法整體稅率有所下降,但是對小型微利企業而言,稅率是加重了2%。

二、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工資變“計稅扣除”為“據實扣除”

以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變相地出現重復征稅現象。而且,內資企業“計稅扣除”而外資企業“據實扣除”這一規定也是歷史條件下的特殊需求。

新稅法《條列》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對內資企業而言,切實減輕了“計稅扣除”而產生的稅收負擔。加上“合理”這一限制條件,筆者認為主要是預防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任職的股東及有密切關系的人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等侵蝕稅基的情況。

(二)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業務招待費實行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按銷售收入的0.5%扣除,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0.3%扣除。根據這一規定,許多企業進行稅收策劃:將部分個人消費納入業務招待費之中而進行稅收抵扣。

新稅法《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出現只能扣除“60%”的限制,主要是嚴格區分個人消費與商業招待費開支。

(三)廣告費、宣傳費“合二為一”,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新稅法《條列》的規定相對于舊稅法要簡單一些,是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合并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捐贈支出的稅基及稅率發生了變化

以前捐贈支出按舊稅法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以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由此可見,稅基由應納稅所得額變為年度利潤總額,防止虧損企業大量進行捐贈是有現實意義的。

三、優惠從“區域”向“產業”轉移

以前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區域優惠,譬如針對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的優惠。而兩稅合并后,將實行“產業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是高科技、節能、環保等產業。如果一個地方或者城市有特殊的經濟區域,而且占的比重較大,那么稅收政策調整對該地區或城市的招商引資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以負面影響為主,特別是影響到該地區以后的外資增長。目前,經濟開發區在各地的產出中,占比均在不斷提高,是城市的經濟增長點。

新稅法實行后,將可能對開發區的外資增量產生直接影響?!镀髽I所得稅法》中指出,稅收優惠政策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企業傾斜。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耙援a業優惠為主”的政策,會促使地方在招商工作中更注重產業的選擇,更傾向于吸收一些技術含量比較高的產業。實現從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向高端制造業、高技術產業轉移,這樣也有助于提高我國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這也是我國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四、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行不通

以前企業常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如甲企業適用較高的33%企業所得稅稅率,關聯企業乙適用20%的所得稅率。為了降低甲企業的稅收負擔,乙企業將甲企業的產品采取低價銷售給乙企業的做法,減少了甲企業的利潤,增加乙企業的利潤。

新稅法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需要進行特別調整。就是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后,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需繳納按稅款所屬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另加5%的利息。所以,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的企業要特別小心了。

五、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的差異

舊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三是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固定資產折舊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是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是電子設備,為3年。

新稅法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是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兩者相比,新規定較之舊規定更具有適用性。

六、鼓勵創業及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一規定對鼓勵創業及調整產業結構有現實意義。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多次出現“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資薪金,合理的借款費用,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合理的商業目的,合理的期間費用等等,以前稅收策劃時通過多開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發票、多開餐票、通過多造人員費用等等實行所得稅避稅及逃稅等辦法將受到重大限制。

另外,新稅法要求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也得納稅,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納稅。補稅的同時要加計利息(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等等新規定不再逐一闡述。

總之,新稅法較之舊稅法更加合法合規,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只是新稅法內容多,變化多。這也給稅務工作者及會計工作者的自身素質及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新稅法稅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新稅法;變化;正面影響;負面影響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變化,特別是內外資稅率的統一,使得長期以來的不公平競爭狀態得以改變。新稅法的實施為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一、新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其正面影響

(一)體現了國家的產業導向,優化了產業結構,適應國民經濟新的發展形勢

1. 統一了稅率,使得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不同的法規給內外資企業帶來了不同的稅負水平。舊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名義所得稅稅率均為33%,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外資在低稅率基礎上還享有“兩免二減半”和行業特殊減半等優惠措施,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統一稅率33%,一些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稅率,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十個百分點,從而使得內、外資企業處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新稅法的實施,解決了內、外資企業稅率差異不公的問題,使得有效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由于稅負的降低,也可使得內資企業獲得更多的積累,以增強自身實力,從而更好更快的發展。

2.“產業優惠”取代“區域優惠”, 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以往外資企業,多在生產性項目上進行投資,而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等行業上的投資較少。外資一般傾向于投資低技術層次項目,多數為加工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而先進技術水平的行業不多。新稅法對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新優惠政策對低污染企業、高新科技企業、微利企業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新稅法也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有很明確的政策導向,鼓勵外商投資投向基礎設施、高新技術、農業、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等,將外資的有效利用與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協調發展有效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了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于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

3.新稅法的實施適應當前的經濟形勢。經濟危機使得大批人員失業,出口嚴重受到影響,國內消費不景氣,很多中小企業面臨破產的困境。

(1)新稅法從制度層面上控制企業過度消耗,統一規定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這從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鋪張浪費的習慣,以使有效資源用于企業的發展。

(2)新稅法鼓勵企業創新、科研開發工作,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新稅法統一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

(3)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為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廣告費的扣除標準從舊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間全額扣除的多標準變成了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這對于當前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消費的積極作用。

(二)新稅法增加了反避稅特別納稅調整制度,加強了稅務征收管理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為防范和制止企業使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企業所得稅,新《稅法》新增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內容,體現了“嚴征管”原則。

1.對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收入和分攤費用。獨立交易原則,即公開交易原則,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它己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和采納,成為稅務當局處理關聯企業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指導性原則。

2.防范避稅港避稅。由居民企業或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率明顯低于25%稅率水平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除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這項規定有效防范了企業利潤轉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現象。

3.企業接受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這是為了防止關聯企業之間運用投資掛賬的方式減少稅收繳納。

4.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時,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三)新稅法的部分條款實現了與現行會計準則的趨同

1.收入的確認條件上基本相同。第一,新所得稅法對“收入”的范圍明確規定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在會計核算上這些收入基本上以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記賬;第二,新所得稅法對“非應稅收入”的界定,如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等屬于不計稅收入,這些收入在會計核算上也沒有作為收入核算,而是記入“事業基金”等賬戶。

2.流轉稅的計稅依據盡可能采用公允價值。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債務重組、合并對價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交易轉出存貨時,必須以公允價值確認營業收入,計算流轉稅額。此項規定與新所得稅法的視同銷售反映收入、計算流轉稅的幾種情況相吻合。計稅價格的確定與公允價值在確定方法、確定順序上也完全相同。如新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視同銷售貨物而無價格時,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镀髽I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條件時,按下列順序確定:(1)資產存在活躍市場,應當以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2)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話躍市場,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3)以上兩個條件都不具備時,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稅前費用扣除標準與新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逐漸縮小。新所得稅法取消了費用限額扣除方式,而采用了與新會計準則趨于一致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的方法。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改變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方面,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也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二、新稅法些許潛在的負面影響

(一)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來看是利好的,但對于某些行業的發展是負面影響大于正面影響

比如對電子元器件行業來說,面臨所得稅優惠政策取消風險,負面影響較大。《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內企業統一所得稅率為25%,對國內諸多電子企業呈負面影響,因為很多電子企業原先享有更低的優惠稅率15%(如特區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稅率)。2008年4月新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提高了認定的門檻,將不少企業拒之門外;2008年5月又取消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某些電子企業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現行的跨省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征管增加了稅收監管難度

新稅法針對于原來使用的以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有了進一步完善的條件和必要。

新稅法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依據是“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即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負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即對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征稅。

然而,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系統和企業經濟組織形式還具有許多特殊性,全面而細致的“補缺查錯”必不可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對于因新稅法實施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而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其匯總征管基本計算方法的執行將顯著調整地區間所得稅收入分配,對平衡地區間財力不均和加強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管理的積極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不過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1.仍未徹底解決分支機構利用自身稅收優惠條件轉移企業利潤,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問題。

2.二級分支機構認定標準模糊?,F對于企業分支機構層級的判定,規定不十分明晰,沒有統一標準和監管措施,這將加大企業避稅的可能性。而新稅法實施的第一年所確定的企業分支機構納稅體系,又將對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實性產生重要的參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時確定科學的判定標準及可執行的監管措施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

新稅法在費用界定和企業稅務處理方法選擇上留給企業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比如支付公司總機構管理費,只要簽訂管理合同取得發票即可以稅前列支,然而管理合同的定價缺乏客觀公正的依據,可能造成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的利潤轉移。在收入確認方面,稅法不認可謹慎性原則,強調嚴肅性和可操作性,這就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出入庫單據日期,推遲或提前開具發票等手段達到收入在各個會計期間的調節。

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指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諸如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方法等,這會使得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加速或減緩折舊和攤銷,從而達到避稅或緩交稅的目的。

三、總結

新稅法的制定及實施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適應時展,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盡管實施過程中也會存在一些不良影響的問題,但總體看來,是利遠大于弊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大幅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提高了各類內資企業市場競爭力,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提升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以及建設和諧社會等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馬翠榮. 新舊所得稅差異比較及分析[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09, (01)

新稅法稅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務籌劃;思路;新稅法

在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稅法下,從而對企業的征稅進行調整。對企業來說,它能夠降低企業成本,從而提升企業利潤。作為納稅人,企業要做好在新稅法下的稅務籌劃工作,通過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從而降低稅負、合理避稅。同時,國家為實現社會經濟的增長目的,往往通過制定稅收政策,確保納稅人根據新稅法積極開展稅務籌劃,這樣國家就能很好地進行宏觀調控。

一、新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1.企業設立階段的稅務籌劃。具體辦法有:

(1)仔細選擇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內,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境內企業或者組織,他們能夠獨立進行經濟核算。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形式如果不一樣,對是不是能夠成為納稅人也不相同。企業在設立之初,一般都要進行組織形式的選擇,因為組織形式不同,其稅負也是不同的。

(2)合理地確立企業的經營范圍。新法對納稅人經營內容的不同,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比如,對于項目不同,在流轉稅和所得稅上,都利用差別比例稅率進行操作,對于國家重點扶持鼓勵的產業或者項目,則其所得稅優惠被更多地賦予。所以在這些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應結合各自情況,盡量向政策傾斜。

2.企業籌資階段的稅務籌劃。在籌資階段,奶水因素不僅會對籌資成本產生影響,也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量造成影響,從而帶來與企業實現預期不同的受益。因此,各企業于確定籌資成本之時,可以在其籌資活動時,充分運用稅務籌劃,從而進行最佳資本結構的確立。詳細辦法有:用債務資本籌資、通過留存收益與發行新股籌資、用租賃資本籌資。

3.企業營運階段的稅務籌劃。詳細方法有:

(1)對經營方案進行適時的調整。因為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名義稅率比以往有8%的下降,所以企業可以適時地對經營方案進行合理調整。雖然新稅法整合了不同檔次的稅率,但是,其仍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的比較低的稅率進行了保留,因此,企業在進行預測時,可按照自身經營規模與盈利水平,通過一番權衡,從而控制有限的盈利水平于限額之下,進而使其對較低的稅率能夠適用。對于處在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那些企業,要向小型微利企業所界定的標準盡量靠攏,從而能夠適用于20%的低稅率。

(2)對企業結構進行巧妙的設計。新稅法有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進行匯總納稅。”這也就表示說總分支機構要進行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為分別地納稅,對于現有的企業,應當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本該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到可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當中去。通過總分支機構進行匯總納稅,這樣能夠是企業的納稅負擔得到緩解,彌補企業的虧損。

二、企業稅務籌劃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籌劃的預先性與合法性。所得稅籌劃具有設計、謀劃、安排三個明顯的特征。企業在產生交易或者會計事項產生的時候,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來進行稅務籌劃,從而使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夠在發生納稅事實之后,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逃稅”。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一個重要的部分,不能夠只是專注于減輕稅務負擔這一點。所得稅籌劃,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假如只是著眼于減輕稅務負擔,通常會適得其反,使得企業的總體利益受損,因此在具體操作時,不應僅僅把某一時期納稅降到最少,就有遠期眼光。

2.過渡期的稅收籌劃。不少的老企業在新稅法的“庇佑”下,長期享受著過渡時期的待遇,可根據原來的所得稅法的規定,繼續享有沒有用完的優惠。然而,在利用的時候,必須注意到新稅法中過渡期的優惠待遇只是針對成立于新稅法頒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才適用。同時,由于判定一家企業是否為外商投資企業時必須以注冊資金投入的比例為主要依據,在新稅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凡是外商投資比例沒有達到注冊資金25%的,均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過渡性減免稅。因此,關鍵就是要選擇稅務籌劃的批準設立時間。

3.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正確認識。新的會計準則,全面廢止了原有的損益表債務法和應付稅款法,而是采用現今通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同以前的方法相比,新的處理方法引進了暫時性的差異概念,并且同時要求,在任何一個會計期的結尾,核算各種負債與資產的暫時性差異,并采用適應稅率的方法進行計量,以此就能夠使一筆遞延的所得稅費用得以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就構成了當期所得稅費用。由此可見,用這種方法得出的所得稅總額,就包含了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費用兩個方面,此方法利用計算暫時性差異,能夠確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其收益就是每個會計期間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余額,毫無疑問,這種方法對于稅收意義上的所得會產生影響,與此同時,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增加了債務重組、企業合并等業務的暫時性差異,對稅收的影響也日益增大。

參考文獻:

[1]稅政法規.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R].稅收征納第74,2013,(10)

[2]侯小青.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的稅務籌劃初探[J].勝利油田職工大學學報,2011,(S1)

新稅法稅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差異;影響

一、前言

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了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稅率,順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是我國稅制改革同世界接軌的一個重要標志,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

(一)納稅人差異

以前的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以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即對實行獨立核算的總分公司要分別納稅,而不能匯總納稅;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以構成法人的企業為納稅人,即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繳納。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盈虧互抵后在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地匯總繳納,更好地體現了按凈所得征稅的原則,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財務狀況。

(二)稅率差異

前稅法雖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都是33% ,但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不同,造成實際稅負輕重差別很大,企業之間稅負不平。據測算,當前內資企業實際稅率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率為15%左右,內外資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和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另外還設了兩檔優惠稅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工資稅前扣除差異

前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或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F行稅法對內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超過計稅工資部分一方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在依法代扣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時,還要按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這種重復征稅我國以前的稅法沒有明確的稅收抵免規定,顯然有失公平。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符合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利潤征稅的內涵,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四)捐贈稅前扣除差異

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符合條件的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部分全額扣除的特殊規定),外資企業則可全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將內資企業捐贈扣除比例從現行的3%提高到12%,并且計算基數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外資企業從沒有比例限制改為實行12%的扣除政策。

(五)稅收優惠

原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側重地區優惠,進一步拉大了地區發展差距,產業優惠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比如,新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優惠;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同時取消了內外資企業研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才能加計抵扣的限制條件等等。

(六)特別納稅調整

新稅法針對通過關聯方企業轉移利潤等問題新設了防范轉讓定價、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所產生的影響分析

(一)對內資企業,在加大輸血功能的同時又強化了造血功能

新稅法實行以后,對內資企業來講有兩大利好:一是強化輸血功能,即降低稅負,讓利于企業,增加企業積累和發展后勁。新稅法法定名義稅率由原來的33%下降到25%,降低8個百分點,同時取消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并將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重點條件的內資企業還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所以,對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其實際稅負都將有較大程度下降;二是強化造血功能,即調動國內企業開展公平競爭的積極性。過去國有大中型企業競爭不過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條件不平等,特別是在稅收政策上內資企業所得稅要比外資企業高出10個以上百分點,容易挫傷內資企業的積極性?,F在兩稅合一,公平競爭,將會進一步調動內資企業發展的積極性,促進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對外資企業,促使外資企業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企業競爭力

新稅法施行以后,從表面看外資企業的稅率是提高了一些,但幅度不大,可以承受。目前對大多數外資企業來講,最看重的不是稅率升降幾個百分點,而是企業發展環境的改善和市場發展空間。在這方面,近幾年來已有很大改善,所以提高幾個百分點的稅率不會影響外資的吸引力和辦好企業的積極性。相反,優惠稅率的取消會使他們產生危機感和緊迫感,變壓力為動力,激勵他們進一步加強管理,與內資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展公平競爭,有利于打造一個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進一步優化了我國的經濟環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資,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三)有利于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初期,調節的重點著眼于規模擴大和數量的增長,是符合當時情況的。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這方面的作用基本上得到了發揮,特別是吸引外資和加快外資企業發展方面,稅收優惠重點支持的經濟特區、浦東新區和西部大開發等,大大加快了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應該說它已經發揮了應有的歷史作用。近幾年來,特別是中央提出落實科學發展觀新的發展目標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開始轉軌變型,由過去的重視規模速度轉向提高質量效益和協調和諧發展。稅收政策作為調節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發展的調控器,其功能也應根據形勢的變化相應調整,即由數量增長型向質量提高型、和諧發展型轉變。從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看正好適應了這一調整重點的轉變,比如,新稅法中關于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高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綜合利用資源、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等實施優惠,這些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這一特點。所以新稅法的實施,必將對落實科學發展觀、節能減排、治理環境、產業優化升級、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等重大產業政策的落實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四)有利于與新會計準則協調配套,同步實施,相輔相成

稅法和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二者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實施所得稅法需要與會計準則知識相輔相成,而實施會計準則又離不開新稅法的政策指導,二者之間互相溝通,相輔相成。原稅法產生于10多年前,而新會計準則已于2007年實施,二者之間間隔較長,有許多不相配、界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代利潤表債務法等相關內容都是新會計準則首次提出并實施的,這就要求新稅法與其配套并規范一致,從而實現互相促進的積極作用。

四、結束語

新稅法是當前新形勢下按照我國國民經濟的實際情況經反復調查研究,又經過相關部門多次協商制定出來的,符合我國國情和稅收工作實際情況。實施后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必將帶來新的可喜的變化,影響深遠,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2007-03-16.

[2] 企業會計準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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