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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得侵犯。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的控制指標擬訂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的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議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有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出讓金。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表,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辦法有國務院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來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地音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期制。
第二十三條 下例建設用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的: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發;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下政法規和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金;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二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沽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執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部份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二條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士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的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地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已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使用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經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構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地資源局所屬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的日常工作。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受市登記處委托,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事務。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市房地資源局對區、縣房地產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登記冊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公示。
房地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經統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有關當事人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抵押;
(五)設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申請:
(一)以劃撥或者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經批準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新建房屋;
(四)繼承、遺贈;
(五)行政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
(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
(七)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
(八)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兩人以上共有房地產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登記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收件收據,申請日為受理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尚未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登記文件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經登記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依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該土地范圍內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但依據本條例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一)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實施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批準建設用地、房屋拆遷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文件,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并永久保存。
房地產登記冊應當對房地產的坐落,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產他項權利,房地產權利的限制等進行記載。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人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地產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文件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的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可以持與房地產權利相關的文件,提出登記異議。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以警示第三人,該登記滿三個月失效。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權證,由市房地資源局頒發。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登記證明,由市登記處頒發。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是房地產登記的憑證,不得涂改。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地產登記機構換發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冊可以公開查閱、抄錄和復印;申請登記文件可以供有關當事人查閱、抄錄和復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租賃合同;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已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依法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位置、面積、用途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地籍圖、土地勘測報告的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
(六)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
(七)房屋勘測報告;
(八)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房屋勘測報告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初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遺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轉讓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證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后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土地、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地產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文件證明的變更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滅失事實發生后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房屋滅失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注銷登記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房屋滅失或者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后,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沒收等行為終止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注銷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 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抵押;
(二)設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房地產他項權利。
第四十四條 申請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條 申請房地產典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設典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及其轉移、變更登記的權利人領取登記證明,或者書面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原登記證明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 房屋尚未建成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預購商品房的轉讓;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登記,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登記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經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的優先請求權。
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預告登記,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預告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
第五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預購商品房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一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預購商品房轉讓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告登記。
已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不得重復辦理預告登記。
第五十二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五十四條 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
(六)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五條 單方申請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權利變動的法律關系已經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終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三)申請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
(二)申請預購商品房轉讓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另一方應當是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載明的受讓人;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
(四)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五)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原預告登記的當事人;
(六)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變動法律文件記載的一方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 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商品房預購人應當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后,其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第六十條 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其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時,其抵押物范圍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房地產登記錯誤,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市登記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異議不當,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偽造房地產權證書的,由市房地資源局依法沒收偽造的房地產權證書,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市房地資源局和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房地資源局、市登記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對本市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當事人可以憑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向有關部門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告;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一、確認由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他項權利登記應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這一規定中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是抵押權人。當事人在填寫登記申請表時,應當簽名以示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抵押一方為自然人時,由于抵押人在提出登記申請時未當場簽字、或是由他人代為簽字。事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會對抵押申請表上的簽名或加蓋的私人印章提出異議。進而否認抵押權登記的合法性。
有些金融機構為了改善服務,為貸款人代辦抵押權登記,但是沒有讓抵押人出具委托書、由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抵押人的人申請,而僅僅用抵押人的身份證和印章申請登記。這樣的做法極易引起爭議。
按現有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在提出登記申請時當場在申請表上簽名,有很多抵押人也習慣于使用私人印章。對于私人加蓋的印章,我國大陸雖然尚未建立私人印章的注冊制度,但無論是在行政管理或是司法實踐中,都承認私人加蓋的印章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認為僅有私章而未有簽名的登記文件無效。問題在于一巳對登記產生爭議,就很難認定其真偽。如當事人稱在登記文件中加蓋的印章系偽造,或是印章系被盜用。一方面,偽造或是盜用他人印章的事確實也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詭稱印章系偽造、盜用的也屢見不鮮,難以辨別其真實狀況。
對登記機關而言,身份證只能用以核對當事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其人)身份,持有他人的身份證并不能證明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因此,憑他人的身份證件和印章是不能受理登記的。也有一些登記表上雖有簽名,但不是在申請時所簽,而是在提交申請前已事先簽好,倘若事后查明為他人所代簽,登記機關將會十分被動。因此,采用當事人在登記機關當場簽名的方法,可以確認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申請,基本杜絕此類糾紛。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產是否經過共有人同意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并未區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額單獨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是房地產能設定擔保就在于它的交換價值,特別是用于抵押的房產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屆時實現抵押權就會十分困難,徒增社會糾紛。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
抵押一方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如果沒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都存在過錯。因為這一規定來自抵押管理辦法,而并非登記辦法,這是對抵押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即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前就應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對于房屋所有權已登記為共有財產的,一般很少會出現此類問題,因為共有人也是房屋所有權人。問題在于隱性的共有人。我國的私有房產,雖然大部分屬于配偶間共有,但是在形式上并未按照共有財產登記。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對于大多數配偶間共有的房產,申請人一般已習慣于由一方登記,而不愿意作為共有財產登記,登記機關如強行要求申請人以共有財產登記或是要求提供房產為一方所有的約定,反而會招致強烈的反對意見。
一方面,改變歷史形成的習慣會有一個過程,另一方面,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登記中應當予以解決的一個問題?!痘橐龇ā沸薷囊院?,對于配偶間財產屬于一方所有抑或共有,更趨向于由夫妻間自行約定。但是這一變化并不一定就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中能得到反映。作為抵押權人,易于把房屋權屬證書上所載的所有權人作為抵押人。而作為登記機關,除了當事人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為一方所有的財產以外,應將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有很多城市的房地產登記機關,對于私有房產的抵押,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如屬共有財產,由配偶作為共有人簽名,如屬一方所有,則由另一方證明。這樣可大大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糾紛。
對于共有人問題,還應注意一些因所有權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共有人,如有的產權人配偶已死亡,應注意其繼承關系;有的是離婚后重組的家庭,現配偶不一定是共有人,這需要查閱登記檔案,查明原申領房屋所有權的時間及產權來源。
三、未成年人的房產抵押問題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同樣可以買房,也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只是在簽訂買房合同和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通則》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有許多購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時就要將房屋出賣或是進行抵押,無論是將房屋出賣還是抵押,都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法定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無權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房屋。
「頒布單位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頒布日期1994.02.24「時效性有效「實施日期1994.02.24「正文 全文
一、為加強本市商品房外銷管理,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外銷商品房預售、銷售,均須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注冊,經批準領取《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外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三、申請辦理《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除須具備《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若干規定》中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交下列證件:
1.市或區縣建委頒發的建設工程開工證,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給排水、供電、燃氣、電視接收、電梯安裝等工程已確定交用日期的證明材料;
2.在本市銀行開立代收房屋預售款的結算帳號、與開戶銀行簽定的房屋預售款監管協議;
3.售樓說明書,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
4.房屋管理受托書或協議書。
四、申請辦理《外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交相應證件:
1.已付清全部地價款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建筑物竣工并經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合格。采暖、給排水、供電、燃氣、電視接收、電梯安裝等工程進入調試和核驗階段;
3.已制定售樓說明書,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
4.已確定房屋售后管理單位。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商品房預售、銷售廣告、售房宣傳資料均應載明預售或銷售許可證號。其預售或銷售許可證應在售房場所顯著位置懸掛。
六、外銷商品房預售、銷售,買賣雙方均須簽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锻怃N商品房預售契約》和《外銷商品房買賣契約》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簽定后三十日內,買賣雙方須向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房屋交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買賣雙方須持預售契約及有關證件到市場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并按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八、《外銷商品房銷售契約》簽定后三十日內,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契約及有關證件到市場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并按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九、《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有效期內,買方如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買方與轉受讓方應在預售契約上做背書,背書須載明轉讓價格。背書簽字之日起十五日內,買方與轉受讓方須持做有背書的預售契約及雙方的有關證件到市場處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外銷商品房預售后的轉讓情況由市場處在辦理轉讓登記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賣方。
轉受讓方再轉讓的,須按前款規定辦理。
十、商品房預售、預售后轉讓和銷售均須按規定交納稅費。
十一、外銷商品房預售、銷售,均可以辦理公證。
十二、違反本規定不按期辦理外銷商品房預售預購登記、買賣過戶手續、預售契約變更登記、產權登記的,按《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十三、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區(縣)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年,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準予上市預售,外銷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甲方已于__年_月_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___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國有土地使用面積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為止。
上述各項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峻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不含)時,按照本契約第三條所述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__%(含)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文件之日起__日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幣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幣__仟__佰__拾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寫: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為___,銀行帳號為___。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契約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應自本契約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契約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須于__年_月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房屋應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價款總額的萬分之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過__日,超過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將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價款及利息退還給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二條)。
第十條 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應在契約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八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未達到附件三規定的裝修、設備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分的差價雙倍向乙方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本契約由雙方簽字后,境內的應于三十日內,境外的應于六十日內,由雙方持契約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本契約登記后至__年_月_日前,乙方如轉讓其預購的房屋,須與轉受讓人在本契約上背書,并按規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內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凡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解決糾紛(用漢字填寫)。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契約未盡事項,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
本契約的附件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契約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兩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授權人: 國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人: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
預售登記機關:(章)
附件一
房產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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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
年 月 日 | 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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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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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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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裝修標準、設備標準及其它交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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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
|天花板: |
|門窗: 樣 |
|內墻: |
|外墻: |
|廚房: |
|衛生間: 式 |
|上下水交付使用時間: |
|供電交付使用時間: |
|燃氣交付使用時間: |
|供熱交付使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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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方: 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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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一)
背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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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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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簽字): 轉讓登記機關(章)|
|轉受讓人(簽字):經辦人: |
|轉讓時間: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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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規范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省政府《安徽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證后,即允許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機關辦公區內、學校教學區內的住房;
(二)違反房改政策規定購買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未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住房;
(三)住房面積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規定退回或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住房;
(四)已確定屬房屋拆遷范圍內的住房;
(五)產權有爭議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住房;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住房;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住房;
(八)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本條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已購公有住房確需上市交易的,應當征得原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原產權單位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交換、租賃權利。
第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出售、出租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八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九條 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
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應當出具原產權單位同意出售、出租的書面證明,并確定出售者和原產權單位各自的產權比例,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者租賃權。
第十條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換或者與私房、商品房交換,交換價值相等的,免征契稅和土地收益。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及利息過渡為成本價后可按本條前款規定進行交換。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時,與原產權單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以成本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并依法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出具原產權單位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xx]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
(二)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
(三)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
(四)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在取得完全產權后,視同私房,按拆遷政策給予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各項稅費,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代征代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產權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應當向辦理交易手續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隱瞞或作不實申報。
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計征稅費,高于市場平均價格的,按實際成交價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或者交換以后再次進入市場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關規定辦理。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由任免機關可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轄肥東、肥西、長豐三縣的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經縣人民政府決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公房上市是上世紀90年代初在上海開始實施的,實施階段很多公房住戶通過這種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條件。隨著改革的深入,這項措施操作起來也越來越規范了。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則:
此外為了切實達到改革目的,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可售公房上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序: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豆凶》抠I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檔案是記錄現實和服務社會。當前,工業振興,城鄉宜居,跨越發展,推進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各項事業突飛猛進的源動力,為檔案工作加快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和空間。廣大檔案工作者牢牢把握檔案工作發展難得的機遇,充分認識新時期檔案工作對于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干部指導工作的借鑒和資政作用,充分認識檔案工作對改革發展的服務功能和推動作用,充分認識檔案工作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作用和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作用,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發揚優良傳統,積極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檔案工作水平。
檔案事關加快經濟發展。有效使用檔案,對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科研和生產效率等,都具有積極影響。借助于檔案,可以充分利用前人的成果,實現知識創新特別是科學技術創新,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檔案是有形資產的依據和證明,檔案是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的依據和證明,在發生糾紛時檔案能提供有效憑證,免受損失,檔案在企業改制、拆遷安置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職工再就業等工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檔案工作是服務民生的平臺。檔案工作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牢固樹立為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意識,讓檔案走近群眾生活,貼近群眾需求,就能更好的服務群眾,找到檔案工作惠及民生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檔案工作在服務群眾中體現造福人民的價值。檔案工作是傳承文明的,檔案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記載著一個地區的發展,對人類文明的傳承和進步具有重要作用,充分認識檔案工作所肩負的歷史使命,對歷史負責、對未來負責,做好這一平凡而又光榮的事業,為時代記錄歷史的永恒。
檔案事業記載社會生活的真實面貌。檔案工作深深植根于人類社會生活,與社會發展同在,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深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各方面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檔案是生產建設的參考資料,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憑證,是加強管理的必要手段,是宣傳教育的生動素材,是科學資政的查考依據。檔案工作是國家的重要事業,充分認識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強化檔案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使檔案為現實服務、為人民謀利。
檔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當前,社會還存在一些方面問題,個別領導重視不夠,有的不能經常向領導匯報工作,不能匯報新觀點,新思路、新要求,沒有爭得黨委、政府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沒有爭得領導對檔案事業重視和支持,匯報工作是檔案工作人員的職責所在,這項工作做的很差。檔案工作人員觀念舊,作風松,檔案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可能是受傳統觀念和認識的影響,覺得檔案工作本身就是不重要的工作,難有轟轟烈烈,做出驚天動地的大事,大多數檔案人員是應付塘塞,安于現狀,看門守攤,缺乏向上的一種精神。
二、做好檔案工作的對策
要強化責任意識。社會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檔案,要想了解歷史、借鑒工作的經驗、傳承輝煌的成果,都離不開檔案,檔案工作者擔負著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檔案具有時間性、真實性和安全性。時間性,就是要爭取在第一時間開展文件收集,收集、征集那些容易失散的重要檔案資料。真實性是檔案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要把最真實、最可信的東西在檔案中反映出來,記載下來,不能弄虛作假。安全性就是要把檔案保管好,安全是檔案工作的生命線,我們要重視檔案安全,保證檔案實體的安全,保證檔案信息的安全,任何時候都不能產生絲毫大意。
要強化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檔案人員必須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把檔案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檔案各項具體業務工作的依據,認真去辦,正確處理。要擺在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關系,在工作中不斷提高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水平,強化檔案工作管理職能與責任,還有理順檔案管理和上下級的關系,以便做好日常檔案管理工作,將有限的工作經歷投入到無限的為人民服務之中去,更好地發揮能動性和積極性,運用檔案信息服務各個方面的工作。
夯實檔案工作基礎。機關單位的檔案管理是基礎性工作,檔案管理到位,就能確保歸檔文件的準確完整,檔案的整理規范,提供便捷的檔案利用信息,保證檔案資源齊全完整。為此,檔案工作人員要切實加強檔案管理,要積極大膽創新,確保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檔案都能得到科學保管,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推動檔案工作健康和有序發展。如何使檔案室達到規范化管理標準,那就是要看檔案人員的能力,工作方式方法的到位,開展計算機管理檔案,全文數據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才能達到檔案工作全部實現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