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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收入;費用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15-02
1納稅籌劃的內涵
1.1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1.2納稅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與減輕稅負的其他形式如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稅收籌劃至少應具有以下“三性”,首先是合法性,就是只能在法律準許的范圍內進行;其次是籌劃性,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計劃安排稅收籌劃方案,一般情況下,籌劃性表現為預期性。因為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最后是目的性,是最大限度的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早期的稅收籌劃被界定為,納稅人通過安排他(她)的經營活動使納稅最小化的能力。
2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稅法體系不健全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構成,目前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征稅對象界定不清晰,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這一缺陷嚴重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2.2稅法建設滯后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整體層次仍然不高。反而因對稅法的不斷補充和調整,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再者,征管程序存在漏洞,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3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收籌劃是一門高技術含量的活動,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3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法分析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
3.1稅基式稅收籌劃
3.1.1對企業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1)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2)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3.1.2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3.1.3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3.1.4對企業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1)對費用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利息費用作為財務費用的扣除項,在計算所得稅時應稅前扣除。企業進行借貸時,要根據稅法規定考慮向金融機構借款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新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2)對租賃費用的稅收籌劃。
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因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扣除金額和時間有所區別:屬于經營性租賃的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根據租賃期限均勻扣除。屬于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應計入資產成本提取折舊,分期扣除。
3.1.5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3.2稅率式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新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卻有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用于10%的優惠稅率。國家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新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形式的企業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應在企業成立之初,綜合考慮企業發展規模和自身風險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減少總體稅負。
4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的成功將會為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反之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納稅人在做好納稅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4.1規范財務行為,合法進行稅收籌劃
稅法從征稅的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越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成本越低、稅賦越輕。只有按照會計的規定設置賬簿并進行正確的核算,找出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才是長遠之計。
4.2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稅收籌劃人員不僅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而且要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以及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環境。此外,稅務人員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因此籌劃人員要時時刻刻關注國家有關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變化,通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可以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提高風險意識,只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全面把握稅收政策的內容,才能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增加效益。
4.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
現在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除了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和實施細則外,還遵守地方政府頒布的其他相關規定,在納稅籌劃時我們很難將所有的相關規定都能理解透徹,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主動地與主管稅收機關聯系,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使我們的納稅籌劃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保持一致,以便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得到他們的認可。同時要保持友好關系,要使我們的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小,爭取為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納稅籌劃在當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適合自己企業的節稅方法,盡可能的全面分析影響納稅籌劃目標實現的因素,從實際出發,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籌劃方案,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做到事前安排,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真正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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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昀大的變化就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進一步實施,安慶市政府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視也進一步加強,全市旅游業發展環境必將進一步優化。天柱山機場的建設以及交通的發展,都為當地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梢杂鲆姡鞔蛭幕糜纹放频陌矐c將迎來發展的春天。
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優惠稅率,從而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同時,舊企業所得稅法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 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 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 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偡种C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法;差異比較
abstract: on march 16, 2007, our country announc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this law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january 1, 2008.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will substitute for on april 9, 1991 to annou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invested company and foreign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and on december 13, 1993 issu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temporary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novation in aspects and the present tax law and so on taxpayer, tax rate, deduction, tax preference has many differently, this cultural spy contrast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gence france presse old law main point, prepares the reader to compare.
key word: new 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difference compares
一、納稅人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①國有企業;②集體企業;③私營企業;④聯營企業;⑤股份制企業;⑥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①生產、經營收入;②財產轉讓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賃收入;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②提供勞務收入;③轉讓財產收入;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⑧接受捐贈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項目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④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①資本性支出;②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③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④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⑤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⑥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⑦各種贊助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收優惠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④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1.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免稅、減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4.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六、特別納稅調整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有:①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②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③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④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⑥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外,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還有征收管理上的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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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9.
【關鍵詞】所得稅法 會計籌劃
2007年1月1日,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施;2008年,實施范圍擴大到中央國有企業;2009年,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目標是用3年左右時間在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新準則體系。同樣從2008年1月1日起,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改革”為主旨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開始施行。新會計準則實施使我國的會計核算逐步和國際接軌,而新稅法雖然借鑒了國外稅收管理先進經驗,但是仍具中國特色,那么在新準則、新稅法背景下,無疑給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樣做好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呢?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收入、成本、費用)著手,對新稅法下的會計籌劃進行分析。
一、免稅收入籌劃
新稅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稅收入”這一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予以所得稅優惠。但這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新稅法規定免予征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根據這一政策,應盡量避免將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超過12個月的股票進行交易。在不影響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以上免稅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稅稅負。
二、營業費用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在當期扣除,而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將此類支出盡量計入營業費用,就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企業該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延后。例如,企業為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的銷售部門,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業務費、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公司,上述費用則計入產品成本。所以,企業應單獨設立一個銷售機構,這樣,可以推遲企業納稅時間,相應地增加公司的營運資金。
三、從業人員(應付職工薪酬)籌劃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新稅法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支付給每一個特殊職工的月工資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辦法,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1 000元,還可另外加計扣除1 000元,也就是說,在25%稅率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員就業,每月將可享受到25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支付給職工更高的工資,所獲得的稅收優惠也就更多。因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結合實際,盡量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從業人員,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籌劃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
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應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由于無形資產的開發時間較長,如果在前期開發費用不能及時得到稅前抵扣,則企業將會提前納稅,占用營運資金,故作為財務人員應合理利用這一方面的會計籌劃。例如:某汽車制造企業正在研發一新車型,假設這款新車的專利總價值為1 500萬元,其中外觀專利500萬元,底盤500萬元,發動機500萬元。這款新車的研制需要3年時間,如果該企業等到兩年后新車專利形成后才結轉無形資產,并進行攤銷,則前兩年的專利投入無法稅前扣除。但是如果該企業將這款新車的專利拆分成3塊,即外觀專利、底盤專利及發動機專利,分別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進行申報且申報成功,假設無形資產攤銷期為10年。則第1年可以攤銷50萬元同時加計50%扣除,即第1年可稅前扣除金額為75萬元,第2年可攤銷100萬元同時加計扣除50萬元,第2年可稅前扣除150萬元。兩年可為該企業減少(相對)企業所得稅56.25萬元,同樣也減少了該部分資金的占用。
五、存貨計價方法籌劃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存貨的核算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一)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但這并不能絕對減少稅收,只能相對減少稅收。如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先進先出法會減少納稅人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
六、固定資產折舊籌劃
新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企業應根據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
(一)直線折舊法。直線折舊法的特點是費用分攤均勻,但如果設備損耗較快,企業往往未能在規定的年限內提足折舊費用,就面臨著更新先進技術設備的選擇,由此造成各期折舊費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潤,負擔了較高的所得稅費用。但是,如果企業在享有稅收優惠期間,就應選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舊費。加速折舊法因前幾年費用較大,而減輕了所得稅負擔,企業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現金凈收入,加快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對于企業來說,推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相應地增加了公司的營運資金。
例:A公司有一臺機器設備,原值為50 000元,殘值按原值的5%估計,如果按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5年內提完,每年的折舊額相同,均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舊額為20 000元,第2年折舊額為12 000元,第3年折舊額為7 200元,最后兩年為5 400元。如果該企業正處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間,就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該期間的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如果企業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就應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七、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籌劃
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充分利用好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捐贈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額度,以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主要參考文獻:
[1]蔡維燦.企業會計籌劃.中國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榮.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4).
中小企業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中小企業, 一般是指除國家確認為大型企業之外的所有企業, 狹義的中小企業則不包括微型企業, 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或家庭經濟組織等。根據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的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超過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為了研究新稅法的方便,將中小企業定義為同稅法上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二、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舊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是33%。對中小企業還另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稅法的細則規定里,對微利企業的標準大大放寬了。過去規定的標準是10萬元,超過了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將標準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更多的企業符合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我們列個表格來說明一下稅率變化對企業的影響程度。
從表1可以看出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影響較大,特別是原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30萬之間的企業。原適用稅率為33%的企業由于稅率下調稅負有較大幅度的降低,其稅后利潤和可供分配的利潤將顯著提升,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積累能力,從而刺激投資,擴大再生產。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稅負略有所上升,這正刺激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盡己所能地促進生產、促進銷售,起到了激勵的作用。從發展的趨勢看,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是下降的。因此,從總體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規定是有利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僅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負,還激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舉例:某中小企業年納稅所得額為20萬,根據舊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6.6萬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4萬元,少繳稅2.6萬元。對該公司來說,少繳的2.6萬稅相當于純收入、凈流入。次年,該中小企業可用這2.6萬元購買設備、勞動力,擴大經營范圍,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項目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中小企業涉及到的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扣除項目主要的不同之處:
1. 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
2.三費:原稅法中三費扣除標準為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而新稅法規定為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原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新稅法將比例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
4.新稅法對企業的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廣告費及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等進行了統一規定。
(1)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
舊稅法規定:盈利企業當年“三新”費用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10%以上(含10%)的,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規定:
①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②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③根據新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
5. 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應酬費用。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二)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分析
從工資薪金、三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費用、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支出、業務宣傳費這些中小企業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項目標準對比,我們可以看出:
1.新稅法對工資、薪金標準的扣除標準更合理。在舊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許多中小企業很有可能為了方便直接將職工工資定在計稅工資左右,這種“清一色”的處理方法打擊了不少職工的積極性。而在新稅法下工資可以據實扣除,沒有什么計稅標準,企業也會更客觀的根據職工的表現、業績確定個人的工資、獎金,“多勞多得”,有利于企業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
2.三費的扣除標準增加了。雖然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率都為2%、14%、2.5%,沒有變化。但是原稅法規定的是“計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新稅法規定為“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原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為每人每月1600元,而從目前的工資水平看,大多數企業員工的月工資遠遠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說,根據新稅法企業可扣除的三費標準遠遠超出舊稅法的扣除標準。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的扣除標準明顯放寬了。舊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為“年度應納所得額3%”,新稅法規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不僅從比例上從3%增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圍上也加大了。
4.從前面的三新費用對比中,我們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三新費用”扣除的條件放寬了。舊稅法規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加計扣除三新費用,而新稅法根據實際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計扣除;還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稅法對企業的稅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統一規范,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的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程度分析
1.原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注: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新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舉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業,實現不含稅收入80萬元,銷售成本40萬,管理費用4萬(其中含業務招待費0.45萬,技術開發費2.6萬),銷售費用8萬(其中含廣告費7.4萬,業務宣傳費0.6萬),全年實際支付工資12萬(共5人),實際提取三費2.22萬元。
(1)根據新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0.45×0.6=0.27萬<80×5‰=0.4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150%=3.9萬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萬<80×15%=12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12+12×(14%+2%+2.5%)=14.22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27+3.9+0.95)-8-14.22=12.66萬元
應納稅額=12.66×0.2=2.532萬元
(2)根據舊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80×5‰=0.4萬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萬
廣告費可扣除=80×2%=1.6萬元
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0×5‰=0.4萬元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9.6+9.6×(14%+2%+2.5%)=11.376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4+2.6)-(1.6+0.4)-11.376=23.624萬元
應納稅額=23.624×0.33=7.796萬元
從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新、舊稅法對一家中小企業納稅金額上的影響。同樣的業務,同樣的數字,在不同的稅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稅收優惠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與原稅法相比較,新稅法對稅收優惠體系做出了重大調整。原稅法中,很少有中小企業可用的稅收優惠;而新稅法中只要中小企業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優惠。中小企業可使用的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這是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僅從稅率上對中小企業有優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原稅法規定中,高新技術優惠只有在特定地區才有,現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無論在哪里注冊經營,所有小企業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稅收優惠,這對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生物醫藥產業的中小企業是一個利好消息,對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生產、設計、服務的企業以及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從事節能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林牧漁業的內資企業也是一個利好消息。
3.創投企業優惠: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條稅收優惠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中小企業規定的優惠政策,但實際的受惠者卻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籌資難的問題,始終是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問題(張曉青,2008)。該條優惠政策的,促使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向中小高新企業投資,解決中小企
業籌資難的問題,從外部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
4.加計扣除優惠: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條款適用面更廣了,中小企業可適用的稅收優惠更多了。中小企業應該重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運用起來。
五、中小企業有必要實行一定的稅收籌劃
1.中小企業可以留意自己企業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特別是原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左右的企業,估計測算一下自己企業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增加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等。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導向的特點非常明顯,比如說照顧中小企業、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重視研究創新等等。中小企業還可以根據自己“船小好調頭” 的特點,選擇一些國家扶持的產業進行經營,如高新技術企業、農林牧漁等。
3.中小企業還可以盡量選擇符合其他稅收優惠條件的項目,比如說購買節能設備、購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在實行稅收籌劃的時候,企業應充分研究新企業所得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深入挖掘納稅籌劃空間,選擇恰當的時機做好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