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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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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管理辦法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閑置費的征收使用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閑置費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閑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征收單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委托制度》的規定,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轄區范圍內的土地閑置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應與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委托書》。

第四條征收單位應當向物價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購領和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征收單位應當向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

(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第七條按《*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認定,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按《*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附件)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已經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免征土地閑置費。

第九條用地單位應當按《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征收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承擔。

第十條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閑置土地后,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二)征收單位從認定土地閑置之日起,按計征辦法、土地閑置期間和相應的征收標準確定應征數額,向用地單位開具《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和《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

(三)用地單位持《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十一條土地閑置費實行委托銀行代收,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縣級市對征收的土地閑置費留成70%,上繳市20%,上繳省10%;各區代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先全額繳入區財政,區留用70%,上繳市20%,上繳省10%。應上繳給省、市的資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其中省統籌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將應上繳的資金上繳省財政。

第十二條土地閑置費主要用于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有關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閑置費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用款單位根據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將土地閑置費專項支出計劃列入部門預算中報同級財政部門。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守土有責”的原則,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補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和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負總責。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明確耕地保護目標。市、鎮(街道)、村(居)三級逐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逐級落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等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耕地保護的巡查,違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復耕,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保護臺帳,逐步設立統一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標志。

(三)嚴把項目選址關。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選址進行嚴格把關,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或未經補充占用耕地。

(四)高質量補充耕地。項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實行占一補一,先補后占。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1〕65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鎮、街道提報的立項項目,由市國土、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項目開始實施時,由市財政向實施單位先行撥付項目投資預算額的50%,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資金;項目未通過驗收的,下撥資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開墾費收取標準提高至每畝20000元,并將根據耕地開墾的難易程度和易地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等情況適當調整。積極推行政府統一招標、工程化整理復墾。

(五)加快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針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緊張的情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調研,摸清情況,研究增減掛鉤的有關意見,加快推進該項工作,通過增減掛鉤節約指標滿足項目用地需求,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居住條件,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將耕地保有量、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以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案率、拆除率、結案率等作為對有關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比重。實行各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離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審計。

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一)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出讓劃撥制度。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南政發〔2009〕22號)的規定執行。出讓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劃撥用地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及出讓、劃撥均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市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國土、城建、規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住房建設用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或出具規劃等條件。

(二)嚴格供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擬出讓土地的審批。凡屬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預審;對符合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根據規定從嚴審批;工業項目用地審批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確保年度供地率。擬出讓地塊經市政府批復后,屬地單位要抓緊提供土地出讓相關材料;市發改、城建、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銜接和配合,加快辦理供地的相關手續。市國土資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設用地組件報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確保當年指標當年批回。對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強供地措施,確保年度供地率達到90%以上。對因虛報項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應削減下年度用地計劃。

(四)加強批后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非開發建設單位自身原因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因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土地。對項目建設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或擅自改變容積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處置。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登記。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省土地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土地登記,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五不準”:對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準登記;對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準登記;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準登記;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準登記;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準登記。進一步加強對因土地轉讓引起的變更登記和農村宅基地登記的審核,凡達不到轉讓條件的堅決不予登記。

三、嚴格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

(一)加強土地出讓金管理。土地出讓金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市財政局是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機構,對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負責。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入要足額保障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嚴格控制土地開發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土地整理復墾、水利建設等方向傾斜,城市建設和其他支出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嚴格土地出讓金補繳。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原出讓合同中未明確容積率,屬于重新明確容積率的,或雖明確容積率但因政府規劃調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積率的,按照市政府《關于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政府相關規費收取等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南政發〔2009〕25號)相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土地抵押貸款。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的,嚴格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國土資源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儲備貸款主要用于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國土資源儲備中心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四、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制

(一)落實共同監管責任。市監察、發改、國土、城建、規劃、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電、金融等部門是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單位,要按照市政府《關于落實土地監管共同責任進一步加強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發〔2008〕61號)和《關于加強國土資源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南政辦發〔2011〕26號)有關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監管職責,落實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形成執法合力。財政部門要在收到國土部門罰沒物移送文件后及時出具接收手續。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阻撓公務的案件,及時受理、偵破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審查、執行國土部門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及時受理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檢察院要依法受理、查處公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并依法監督其他國家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的黨紀、政紀責任。遇衛片執法檢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動,市財政、公安、法院、檢察、監察部門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時完成相關任務。

(二)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各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局要進一步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加大巡查與督查力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舉報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依法查處,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查處。

(三)實行雙報告雙通報制度。市國土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報告,同時向各鎮、街道和土地共同監管責任單位通報。

(四)嚴格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審批。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嚴格按照《市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辦法》(南政發〔2010〕5號)的要求,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審批,少占或不占耕地,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國土資源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審批的臨時用地實施共同監管,防止形成新的違法違規用地。

(五)實行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市監察、國土、法制、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及時研究涉及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方面的重要事項,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部門聯動合力。

五、從嚴實施土地管理問責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化利用水平的對策措施

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的可行方法就是“零土地技改”和“無土地招商”,這種方法很多縣市都在積極推行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鑒各地實踐情況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化利用水平的措施主要有:

1.1加大對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進一步加大對儲備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實際情況,建立詳細的記錄檔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處置開發利用,從而節約大量土地資源,使其發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閑置低效利用土地情況。對依法應當無償收回、閑置滿2年的土地,堅決進行無償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征收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土地閑置費。對閑置房地產用地特別是超過2年的,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管理辦法征繳增值地價。

1.2實行優先使用儲備土地戰略

在各類項目用地、建設用地選址時,國土、招商、規劃等部門及鄉鎮(街道、開發區)引導項目優先使用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儲備未供土地。提高儲備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廢棄、未供、閑置土地的盤活工作。對當年儲備土地的供地率必須達到80%以上,往年儲備土地的供地率要達到50%以上。依法進行處罰因項目投資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閑置,堅決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1.3加大閑置土地挖潛力度

提高土地利用率,利用遷村并點、建設農村住宅集聚區和舊城改造等形式,推進城鎮一體化建設進程。對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應努力盤活,對閑置企業、鄉鎮舊址,撤并學校的存量閑置土地進行復墾挖潛,盤活閑置土地,為一般項目落地提供保障。加速舊城改造步伐、推進“城中村”建設,為新項目建設提供了用地空間。

1.4加強土地管理,優化供地結構

對生態環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投入產出率高的節能型項目,以及拆遷安置和農民小區、重點急需項目,優先供地;原則上不單獨對投資額小于300萬元的工業項目供地,生產經營場所的獲得采取租賃標準廠房或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形式。強化用地審核監管,項目的落戶、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項目必須充分消化企業現有閑置土地,在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時,把企業現有閑置土地面積一并核算為用地規模,堅決核減投資強度與容積率達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積。

1.5完善并嚴格執行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改革土地的供給與出讓方式,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應引入市場機制。進行集約經營,將以供給決定需求的方式替代以需求決定供給的方式。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價值,避免工業用地的低成本無序擴張。制定嚴格的土地儲備制度來完善土地使用制度,這個制度是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又一有效方式。城市土地的利用要同時考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政府應該對土地市場進行適當的管制,來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同時實現,土地儲備是管制土地市場與政府調控的有效手段。作為盤活城鎮內部存量土地和置換城鎮內部低度利用的土地、增加城市建設用地的有效途徑的統一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也能夠規范土地市場、解決土地無償使用制度下產生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

1.6整合用地,挖掘潛力

集中開發研究、中試、推廣、生產區域,整合現有土地。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選擇最有利的產業發展集群模式,降低生產成本,實現低投入、高產出。挖掘現有存量建設用地潛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鑒國內其他園區的經驗,引進區片容積率控制的概念,即對開發區確定一個合理的容積率,一部分企業用地可超過區片容積率,另一部分企業用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小于區片容積率,只要整個區片實際建筑容積率不超過規劃容積率即可,這樣可滿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約利用。

1.7多維發展,拓展空間

土地集約利用應該放眼未來,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過科技技術向地下要空間。借鑒其他立體開發模式。如在一幢多層建筑中安置幾個或幾十個工廠或車間,即將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廠房,在垂直方向上重疊起來,形成工業大廈或工業綜合體。高新區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業企業,適宜于布置立體化標準工廠。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間拓展,認真借鑒世界各國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的成功經驗。

1.8確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規模

嚴格控制城鎮的土地利用規模,準確定位城鎮的發展方向。根據產業優勢、特點諸要素,制定科學的人口發展政策,確定城鎮準確的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產業發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鎮公用基礎設施所需的建設用地,從而確定合理的城鎮的土地利用規模。對項目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切實控制建設項目的用地數量。在對建設項目的用地進行規劃過程中,不僅應該考慮建設項目的實際需要,還應該注重節約土地資源。確定合理的建設用地的規模,設計過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規模、高品位,應該講究經濟買惠、節約用地、切買可行的原則。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為了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有序實施城市規劃,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本市土地儲備計劃,協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組織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計劃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投資、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土地儲備項目的相關審批職責。

第五條(儲備機構)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市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區(縣)政府設立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縣)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其他的專門機構可以在特定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第六條(儲備范圍)

下列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灘涂圍墾成陸并經驗收合格的土地;

(二)擬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國有農用地;

(三)擬調整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四)擬依法征用后實行出讓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六)市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儲備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七條(儲備分工)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六)項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儲備;其他各項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和所在地的區(縣)土地儲備機構聯合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門機構,在相關批準文件規定的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第八條(儲備計劃)

本市的土地儲備計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的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分解下達。

第九條(儲備地塊的立項、規劃和用地手續)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確定地塊實施儲備,并可以向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手續。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中,儲備地塊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后,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儲備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等事項。

第十條(儲備地塊的補償安置)

土地儲備涉及房屋拆遷、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等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標準、方式和程序實施補償安置。

土地儲備機構對原劃撥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實施收購儲備的,應當按照本市的基準地價并結合土地市場行情,與該單位進行協商,確定補償價格,簽訂收購儲備協議。

第十一條(儲備地塊的基礎性建設)

儲備地塊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拆除,并經投資、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規劃要求實施基礎性建設。

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立項批準前,已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投資、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前期開發立項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一并審批儲備地塊的基礎性建設。

第十二條(儲備地塊的權屬證明)

土地儲備機構圍墾灘涂成陸并經驗收合格后,或者與有關企事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議后,或者取得儲備地塊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并拆除該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

儲備地塊交付供應時,土地儲備的房地產權證應當由市房地資源局收回。

第十三條(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

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土地儲備期間,臨時利用儲備地塊。

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不得影響市容環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市和區(縣)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兼營除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業務。

第十四條(儲備信息統計)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信息統計制度。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儲備土地的面積、數量、坐落、收購補償價格、基礎性建設情況、臨時利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報送市房地資源局。

第十五條(儲備地塊的供應)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土地供應計劃的要求,做好儲備地塊交付供地的前期準備工作。

儲備地塊的出讓工作,由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的有關規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

儲備地塊出讓所得的價款中,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部分,由受讓人支付給土地管理部門;屬于土地前期開發費用的部分,由受讓人支付給土地儲備機構,并在扣除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和管理費后,納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執行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的成本開支和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狀況定期進行核查、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具體應用解釋)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流轉;現狀;問題;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2

1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

目前中國大約有2267萬hm2的土地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國農村已經流轉的土地經營權總面積是2533萬hm2,把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轉給別人使用的農戶接近6000萬戶。但我國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四化不同步,農業現代化滯后明顯,現有的土地制度缺陷也愈加明顯:在土地資源配置層面,農村富余勞動力“洗腳上田”使大量農田閑置,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形成了農村以家庭為主的散、小、弱的生產經營格局,制約我國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和升級。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層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機制不健全;政府對于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注重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制約了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2 存在問題及原因

2.1 對土地流轉的認識不夠

農戶沒有搞清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所有權之間的關系。怕土地使用權流轉以后會失去自己的承包地,不敢參與流轉;目前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土地是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只有靠經營土地,才能獲得生活保障,醫療、養老保險也來自于經營土地的收入;,地方政府缺乏對土地流轉的認識。一些地方政府忽視了土地流轉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等重要作用,因此疏于對土地流轉的宣傳、引導和管理,導致土地使用權流轉缺少一個有利的政策環境。

2.2 法律、機制不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諸多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條款存在沖突協調問題,有些法律甚至相互矛盾,從而帶來因法律界限不明或條文理解不同而帶來的適用不統一問題。

一些地方因沒有完善的中介機構為之服務,更缺乏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工作沒有完全展開,土地使用權流轉也僅僅局限在村內,不能跨區域流動,流轉范圍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性小。

2.3 流轉合同不完善

農戶所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大多不規范,權責不明確。有的合同條款甚至與現有法律和政策相抵觸,這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嚴重者還涉及非法犯罪;農戶大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轉包、轉讓,口頭協議的穩定性差,一旦發生糾紛,不便于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也不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4 土地流轉條件存在限制

土地權利主體不明確。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往往鎮政府、村集體組織和村民小組共同享有土地權利;各主體權利不明確。土地權利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各個權利主體不清楚自己擁有什么權利,尤其是農民不清楚怎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導致農民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承包農戶是土地流轉中的主體,農民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應當有一定的自,這樣才符合依法自治的原則,才能促進農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3 政策措施

3.1 規范合同手續

在流轉主體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土地流轉應嚴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續,并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后方可簽訂流轉合同,流轉合同簽訂后報相關管理部門鑒證備案后生效。政府部門應制定統一的流轉合同范本和土地流轉證書,統一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鑒證的程序,搞好造冊登記工作。

3.2 利用市場促進土地流轉

應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利用市場機制來調節土地使用權流轉,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并調整土地供需關系,從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市場運行效率。而且應不斷完善國家有關土地流轉的稅收、貸款、利息政策,建立相應的金融、保險支持體系,使農民、企業以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足夠的資金參與土地流轉,建立一個安全、高效、穩定的土地流轉市場。

3.3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修改時,要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定,明晰土地權利主體和各主體權利,并統一相關法律條款。

3.4 加強土地流轉的管理

規范地籍管理,建立完備的土地檔案;構建適應產權市場化的土地管理體制;締造交易中介服務組織;制定土地使用權流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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