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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央行;履職審計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2)02-0077-02
開展基層央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點,對加強基層央行領導監督,促進內控機制的完善、執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職能。更好的服務經濟發展,落實執行總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各級內審部門分別從履職審計的程序、內容和評價方法等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隨著基層人民銀行職能轉變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履職審計的方式和內容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離任審計的不足,但與開展履職審計的預期目標相差甚遠,履職審計的深度和內容急需進一步改進和提高。
一、基層央行履職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履職審計目標定位存在差異
目前各地對履職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上還存在著一定差異,有的認為履職審計是對原有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結合和補充:有的認為是考核領導干部責任意識的手段。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履職審計的對象是各級行領導干部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而目前審計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時,主要是從被審計行的業務層面展開,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全部業務操作情況,使審計對象變為了針對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察,但實際上很多具體的業務操作與領導干部履職情況關聯很少。領導履職與業務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業務管理職責只是領導履行職責中的一個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職責的重要內容。現對領導履職審計僅從業務操作管理職責來審計,則得出的結論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準確的,沒有說服力。其責任界定、評價不全面也不客觀、審計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同時以業務部門人員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來評價領導干部和部門負責人履職情況,顯然偏離了審計的目標,失去了履職審計的價值和意義。
(二)履職審計的中心發生偏離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對履職審計內容規定為: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以及上級行決定情況,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以及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四個方面。行長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協調管理。然而這三方面工作尚無具體的量化標準,也很難進行評述。傳統習慣,文化氛圍和人員整體素質決定了單位內部管理和內控執行情況的好壞,短時間內很難取得明顯效果,因此對其界定領導責任,意義不大。同時。行長一般主管或分管內審或人事部門,而履職審計中內審和人事部門不是審計的重點。所以對行長來說,承擔主管責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庫和綜合治理工作屬行長具體負責,也只有這二項工作發生了問題行長才承擔直接責任。從而對行長而言,履職審計發現的問題一般只是承擔領導責任。《履職審計辦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僅僅是一句承擔領導責任了事,這四個方面實質上只涵蓋人民銀行的業務工作。而業務審計本應是評價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基礎和依據,但在審計操作中,偏重于查錯糾弊,檢查業務操作是否合規,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把履職審計的重心放到了業務管理的細節上。使履職審計變成了業務合規性審計,偏離了履職審計監督評價的初衷。
(三)審計方式落后,無法達到審計預期目的
經濟活動和財務活動是傳統的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查找問題的重點,其審計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不同于領導履行職責審計以決策、管理、協調和監督各項工作的情況為重點的審計。目前履職審計仍然是以全面審計方式的套路,從操作層面的審計核查來開展,沒有切實根據履職審計的特點,從管理審計的角度,改變審計方式和手段,導致無法真正體現履職審計的內涵和精髓。履職審計常以傳統的查閱資料、現場查看、詢問、調查問卷等方法,多年來未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變化等特點對審計方法進行適當的改進和發展,履職審計效果和目的難以得到確保。
(四)履職審計使用價值不高
正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狀況是履職審計工作的目的。履職審計報告一方面應成為評價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也為領導干部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參考。但目前履職審計評價和審計發現問題,均未從綜合分析的角度對被審對象任期工作給予整體評價。審計報告的披露也由于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側重點不同導致內容散亂,重點不突出,整體把握性不強。雖提出問題較多,但作出評價較少:泛泛而談較多,特色針對性較少;致使審計報告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審計對象的客觀真實情況,降低了審計報告的使用價值,使履職審計工作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層央行履職審計效果的建議
(一)準確定位履職審計的目標、職能
履職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評價,是對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綜合考評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審計所要檢查的主要內容。再涵蓋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履行職責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檢查落實領導干部應負的相應責任。履職審計不是操作性審計,而是管理性審計,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效果,進而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因此,單純的查錯糾弊。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不應是履職審計的主體,履行職責評價才是審計的中心。開展履職審計需要根據其基本內涵,合理確定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科學選擇審計方法、內容和手段。
(二)積極拓展履職審計內容和空間
對領導者的履職評價是涉及各個因素的綜合評價。履職審計既然是對領導者履職情況的評價,單純以“業務管理情況”來評價一個領導者的全面履職情況顯然有失偏頗。對此,應參照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確立的管理決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設、內控建設和業務管理五個方面,對被審對象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判斷。因為“干部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當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況”主要由人事部門考核監督,“黨風廉政建設”主要由紀檢監察部門考核監督,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已基本建立機關內部監督部門(人事、紀檢、事后、內審)聯席會制度,內審部門開展履職審計完全可以會同人事、紀檢監察部門一起進行,這既是整合和節約監督資源的需要,也是發揮監管合力。提高履職審計質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職審計的質量
目前,基層行履職審計現場時間一般為1至2周,加上審計的前期準備和報告的整理匯總也只不過一個月時間,有限的時間內,為行黨委提供寶貴、公正的“評價報告”。難度確實很大,甚至不太現實。因此改變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水平和質量。一是采取與內控評價相結合、與日常考評相結合、創建被審計對象的資料庫、分析庫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改進審計方式,實現信息共享。二是綜合運用問卷調查、聽述職報告、約見會談、找員工座談、現場查看和走訪了解等多種審計方式。盡快開發非現場審計手段,建立和完善審計機構內部網絡,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勢,隨時掌握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動態,掌握審計對象的工作狀態,進行過程控制,實時跟蹤,以提高審計效率。為履職審計評價提供全面、動態、持續的信息服務。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治理; 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信社總部;授信管理;問題分析;改進建議
農信社由原有兩級法人改革為一級法人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其授信業務也得到了快速增長,資產規模、質量不斷擴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續下降,這與法人總部加強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開的。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向深層次推進,原先在經濟景氣時期開展的與農信社傳統“小額、流動、分散”經營原則相背的大額授信業務的風險已不斷顯露,潮退石出,新發生大額不良授信業務大幅上升,已嚴重威脅農信社的健康發展。由于總部相關部門、崗位、領導均直接參與大額授信業務調查、審查、決策等工作,這也暴露出了農信社總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較多突出問題亟待改進。
一、存在問題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實不到位。近年來,在銀監會的大力推動下,農信社“三會一層”組織架構基本完善,但是“三會一層”在授信管理中如何發揮作用、承擔什么責任還不是很明確。理事會給經營層授信審批管理中的授權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長個人對經營層高管的授權,授權很大程度由理事長個人決定。顯然,理事會的授權已流于形式,而監事會在法人治理中的職能已弱化為了承擔內部稽審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長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經營者雙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況下無法得到監督和約束,這為內部人控制道德風險產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壘大戶、傍大款,發放大額授信業務沖動不減,也造成農信社總部授信管理規范難問題一直難以解決。
(二)組織、流程不完善,部門及崗位職責不清。一是農信社在較長一段時期,由于總部審貸不分,授信業務拓展與管理職責均歸口業務部門負責;即使在銀監會要求農信社成立風險管理部門之后至今仍有農信社繼續延續歸口業務部門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農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輕授信管理”現象,為縮短授信業務審批鏈,在流程設置上隨意性大,不再設置獨立風險審查崗,造成流程嚴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風險管理部門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風險審查等職責還不明確;部分農信社以業務拓展為由,不斷弱化風險審查職能,造成風險審查流于形式,專業性不夠。四是一些農信社總部業務部門不開展對大額授信的現場復查或復查流于形式不提供書面報告,而即使有風險審查,但仍以業務部門意見作為審查意見,不提供獨立的風險審查報告;其他崗位也多是提風險、提建議以規避責任。
(三)總部授信審查委員會運作很不規范。一是授信審查委員會定位不準確,不能很好落實授信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職能,以及發揮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為為有權審批人決策提供免責借口的“集體研究機構”。二是審查委員會成員組成結構復雜,出現了選自己人、以職務代替資格、風險審查崗重復參與審查等湊人數現象,部分審議人員專業水平低、責任心也不強。三是在審查委員會運作方面,時常出現審議提出突然、時間急,無法確保審議人員深入了解審議的授信業務情況;審議時存在“一言堂”審議、授意審議、以投票代替專業審議等具有道德風險、非科學化的審議操作;存在審議記錄不詳,簽字不全,責任無法落實,審議流于形式現象較為普遍。
(四)總部授信相關崗位責任人的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現有農信社總部由原來為鄉鎮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詢服務的縣(市、區)級法人轉變而來,大多數管理人員一直以來帶有授信業務產生風險與本級無關的思想,造成部門、崗位、高管責任意識不強。二是農信社總部授信相關部門在授信管理中的責任與基層分支機構的責任劃分不科學,出現不論總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業務操作流程中,絕大部分或全部責任仍是由基層分支機構承擔的現象,造成總部有權力決策但不需承擔過多責任,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而在現實中,基層分支機構對大額授信業務的影響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額不良授信業務風險產生原因,與總部相關部門、高管履職不到位是分不開的。目前,農信社在授信業務追究責任方面,有權審批人多是只追責到基層分支機構負責人,而“責不上高管”現象十分普遍,除非案發。
二、改進建議
(一)落實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產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獲得農信社授信,包括為其他客戶擔保(防止變相獲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綁定,確保履職超然。二是要進一步明確農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責任,加強對授信有權審批人履職的監督;要以各理事所擁有同等量股權若干倍數金額為限,為理事會給經營層的授信授權提供擔保,倒逼理事會發揮作用,解決農信社長期以來內部人控制問題。二是要實現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兩種角色相分離,實現理事會對經營層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權,對于超授權權限的,要召開臨時理事會進行決策,理事長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監督。三是除理事會、監事會加強對經營層各級有權審批人的審批權的監督外,還要明確經營層授權人對受權人的監督責任,形成對授信審批權矩陣式監督,確保有權審批人正確履職。
(二)落實審貸分離制度,提高總部授信管理專業化水平。農信社授信業務經過多年發展,已成規模,原有統一由業務部門承擔授信業務拓展與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要求。在當前經濟錯綜復雜的情況下,如何做好授信行業、客戶的科學化選擇,以及授信業務涉及宏觀、微觀風險的專業化管理,已是農信社總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實審貸分離制度,重新梳理總部授信流程和部門、崗位職責,形成既兼顧流程效率又發揮部門職能的矩陣式精細化管理模式是目前農信社授信管理變革的一種現實選擇。總部業務部門應專職地承擔起授信業務工作執行職能,并向專業化的營銷拓展方向轉型;有條件的農信社可將職能制業務部門改制成準事業部制,承擔起面向客戶、富有競爭力的營銷體系建設的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應專業化地承擔起授信管理工作職能,進一步完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兩個部門在授信管理中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強化風險管理部門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風險管理部門要設立風險經理崗位,專職開展風險審查工作;也可派駐其他部門(含業務部門、基層分支機構等)開展風險審查工作;對不同等級的風險經理只能開展審查能力范圍內相對應風險程度的客戶及授信業務,低等級的風險經理不得審查高風險的客戶及授信業務。二是風險管理部門要承擔起分支機構授信審查、放貸審核崗位的培訓指導與條線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級風險經理在審查中發現的風險、問題等,及時做好通報提示與培訓工作。三是對于有條件農信社,風險管理部門可下設授信審查審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級的獨立審批官專家庫,通過單人、雙人、會審、會議等形式,履行專業(專家)審查、審議、審批職責。四是風險管理部門要與業務部門一起做好授信調研工作、具體牽頭擬定授信政策,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并落實執行、開展檢查。
(四)規范授信審查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審議職能。一是委員會成員必須明確準入條件,實行資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職務代替資格;要建立審查委員會專家庫,確保委員會審議的專業化。二是要明確委員會成員的審議職責以及主任委員的會議召集職責,主任委員不得由審議涉及授信業務權限內的有權審批人擔任,防止有權審批人操控審議會議。三是審議前,委員會秘書要提早將關鍵材料及總部相關部門的報告等材料發給各參會審議人員,確保審議人員有足夠時間進行獨立審查。四是對于上會審議的授信業務必須由調查評估崗、授信審查崗相關人員到席參會并回答有關質詢,確保審議不變成對資料的審議。五是有權審批人必須列席本人審批權限內的授信業務的審議會議,確保有權審批人能傾聽多方意見、客觀決策。六是審查委員會還應加強對業務拓展、授信管理、風險評估、制度建設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切實發揮自身作用;此時參會人員可擴大至委員會專業成員(專家)庫全體人員。
(五)要建立陽光高效、風險可控的總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農信社總部要建立起“陽光透明”的授信審批流程,各崗位要將授信業務的受理時間、順序、辦結時限等進行內部公開,確保“機關為基層服務”理念得到落實。二是要建立“風險到我為止”的風險控制辦法,審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崗位要盡責履職,有責任加強對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判,對于已發現的風險要進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彌補措施化解,不得因未盡職而將風險傳給后一手,相反,對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崗人員未盡職的以及已揭示的風險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絕并退回,對于未拒絕并退回的,并繼續讓審批流轉下去的,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三是稽審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總部授信管理運行機制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對于基層反映的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
(六)提高總部授信工作人員素質與崗位要求的匹配度。一是農信社總部要根據授信管理組織體系建設要求,對授信工作相關部門內設崗位進行定崗定編,明確授信工作崗位的準入資格以及退出條件,對授信工作相關崗位全部實行持證上崗。二是要建立起客戶經理、風險經理、審批官等職務的等級制度,根據授信業務的風險程度,由不同等級職務員工來履行相對應風險程度的授信業務審批流程崗位職責,確保員工的素質能與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標準要求相匹配。三是要建立起分類別、分層次的授信管理培訓機制,總部高級別職務的員工在聘任期內必須開展對基層低級別職務員工的培訓授課、交流等工作,并將其作為建議聘任、續聘、崗位調整的基本條件之一,帶動全轄授信隊伍員工素質的提升。
(一)走訪人民群眾,收集社情民意。走訪選民,聯系群眾是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最重要最常用的渠道。為此,我鎮要求每位市代表聯系15戶以上選民,2家以上部門和企業,全鎮共發放便民聯系卡1200多張,要求人大代表定期和不定期走訪選民,在走訪中收集社情民意,走訪中宣傳政策方針,聯系群眾中解決實際問題。例如農村安全飲水問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也是群眾最期盼解決的,代表們收集整理后形成建議積極向人大會反映,爭取重視,協調解決。其中2015年上級安排項目解決兩個村近3000居民的安全飲用水問題,回應了群眾關切。近三年來我鎮組織人大代表深入到村組、學校、企業,調查了解鎮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宣傳各級政府惠民措施在本地區的落實情況。收集意見和建議共200多條,分別在市鎮人大會上反映,暢通了民生政情的交流渠道,凝聚發展活力。
(二)規范陣地建設,搭建履職平臺。按照市人大關于建設代表小組聯絡活動室要求,根據我鎮實際,搭建起市鎮代表履職平臺。以代表小組為單位,分別在羊古(第一代表小組)、黃荊坪(第二代表小組)、農大(第三代表小組)、鴨頭(第四代表小組)、山田等(第五代表小組)村(社區)建立了代表小組聯絡活動室,每個活動室做到“八有三公開十上墻”,
建立了代表接訪制度和代表接訪臺賬,設立代表接訪回音壁。自代表小組活動室創建以來,共開展各類活動50多次,解決實際問題90多項。第一代表小組開展了集中走訪、代表述職等活動。第四代表小組開展了經驗交流、知識培訓等活動。2014年分別組織了第一代表小組張國平代表和第二代表小組周慈英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在推進代表履職的規范化和常態化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加強政策宣傳,普及相關知識。轄區內市人大代表積極發揮自身優勢,把黨和國家的政策向群眾進行宣傳解讀。十以來,鎮人大多次組織市代表宣傳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帶頭宣傳執行計劃生育、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政策。同時,突出依法治國方略,開展法制教育宣傳。督促部門開展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教。
(四)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建議落實。代表小組組織市代表針對群眾密切相關的農村水利交通設施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集鎮建設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引導代表在調研中提出問題,提準建議,在促進問題解決中掌握業務,提升履職水平。近三年來,市十六屆人大二、三、四次會議期間市代表形成、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共65條。而市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政府安排相關職能部門答復解決,督促各承辦單位與代表面對面進行交流,重點提高面商率、辦結率、滿意率。
(一)做好工作評議,督促依法行政。近年來,一是多次組織市代表參加《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培訓活動,并對城管、計生、林業等相關部門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促進了依法行政、執法部門公正、文明執法。二是積極組織市代表做好對市直單位的工作評議。近三年,組織我鎮市代表參加對市人社局等13家市直單位的專項工作評議。并提出了批評、意見和建議150多條,均得到各部門的回應、重視和解決。關于加快金陽大道建設步伐盡快隧道入城的建議均得到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解決和回應。
(二)聽取工作匯報,掌握工作
進展。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體現代表對政府工作監督中的理解、支持。每年7月份組織全體市代表參加市政府半年情況通報會,同時,2013年7月各代表小組分別聽取鎮政府工作半年情況通報。2014年8月全體市鎮代表集中參加政府半年工作通報會,會上,向代表征求了政府半年工作意見并進行了測評,同時對各站、辦、所和駐鎮單位進行了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效促進了部門的服務提升和作風改善,為優化環境,提高效能、助推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組織代表視察,推動工作落實。近年來,鎮人大組織市代表就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教育、文化、衛生、社保事業的發展等開展視察,組織市代表開展了《社會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執法檢查、食品安全跟蹤監督、環境保護監督等專項行動。2014年8月份組織全體市代表對我鎮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現場觀摩。11月份對農田水利暢通工程建設、獅巖村河道治理、高田村示范屋場建設、山田集鎮亮化等重點項目進行視察,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今年人大會期間,我鎮組織全體市鎮人大代表對全鎮重點項目進行了觀摩。有效助推項目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一)認真調研當群眾意見的代言人。按照“三聯”活動要求,將代表便民聯系卡分發到戶,并進行定期走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問題解決率達95%以上,切實維護了群眾利益,當好了群眾意見的代言人,部分代表因為贏得了群眾的信任,擁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村級換屆選舉時被選為了村干部。如市代表周慈英當選為鶴源社區主任,成為了村級管理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張晚魁、戴檢芝、朱書仲、張國平、周慈英等代表又是村(社區)書記或主任,在服務群眾、夯實基層、改善民生、推進村民自治方面發揮了引領作用。
(二)自主創業當勤勞致富的帶頭人。積極找準人大工作與經濟工作的結合點,鼓勵代表自主創業,充分發揮代表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引領作用。全鎮15名市代表中,朱書仲等代表從事烤煙栽培、油菜栽種,在主導產業升級上起帶頭作用;吳丹、周慈英、王武良、戴勝等代表自主創業,在謀求帶頭發展上起示范作用。田孟良、楊文傳等代表從事企業管理,在規范管理、提升服務、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助推作用。全體市代表積極投身經濟建設,是全鎮民營經濟迅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成為當地勤勞致富的帶頭人。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較好地展示了人大代表的風采。
(三)熱心公益當回報社會的有為人。我鎮積極為人大代表創建聯系社會各界的活動載體,通過“三聯”(即聯部門、聯企業、聯群眾)活動,最大程度地發揮了作用。一是組織市代表開展幫扶農村偏遠學校“十百千”捐款活動,我鎮共籌資31.2萬元,發放2萬元助學金,重點支持向坪學校、洞庭學校建設。二是組織代表支持公益事業,關心關愛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如張晚魁代表每年自掏腰包定期慰問樓古醫院住院患者,他的優秀事跡曾在紅網《書記去哪兒》欄目專題播出。還有部分市代表都確定了幫扶對象,以生活物資或慰問金進行幫扶,近兩年代表們共走訪慰問困難群眾達150多人次,最大程度地體現了代表對弱勢群體的幫助和關愛。
目前,就我鎮而言,人大代表在履職行權過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一)重選舉,輕管理,履職意識不強。
從工作中看出,一部分代表覺得一旦當選就和選民無關了,簡單認為履職只要參加一下會議就行。有的甚至把代表身份當成是一種個人政治榮譽,認識不高,定位不準,僅在會議期間才啟用代表身份,甚至把代表工作視為額外負擔。平時也很少主動聯系選民,導致與選民關系疏遠,被稱為掛名代表。有的代表參加人代會是“奉命行事”,甚至因外出經商、辦企業,對參加會議“不感興趣”;有的代表對閉會期間的視察、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被動應付;有的代表討論發言是人云亦云;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要求消極被動,履職意識淡薄。
(二)重本質,輕業務,履職能力不強
代表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履職水平的高低。一部分代表不能適應新要求,沒有掌握新業務,憑威信說話,靠經驗做事,甚至部分代表即使了解民意面臨新情況,受自身各方面能力約束,說不上事,更解不了難。
(三)重現實,輕長遠,履職眼界不高
部分代表對為民辦實事是很熱心,但由于工作、生活范圍的局限,往往把職責理解得非常簡單。對鄉鎮人大的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足,對事關全鎮的重大問題知之不多,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了解不透,對人大代表履職行權應該顧全局、抓重點、議大事把握不到,缺乏引導和調研,會議發言,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往往停留在為本村(組)、本家族爭取具體的、現實的利益上,甚至帶有“私事”色彩和個人情緒。不能著眼全局,立足長遠,展望未來。
(一)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代表素質。要加強對代表的履職培訓,使代表們能及時了解新形勢、新情況,學習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還可通過邀請老代表現身說法,介紹工作經驗等形式,增強代表履職能力,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代表監督。要加強對代表的監督,建立健全代表向選區選民述職制度。代表在每屆任期內至少做一次述職,這樣在保障選民知情權的同時,更有效地保障了選民的監督權,也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參政議政責任意識。其次是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職考核制度,通過定期開展批評、勸誡不作為代表等形式,提高代表履職意識,杜絕代表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現象。
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