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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體系發起了致命沖擊,同時對我國的經濟體提出了嚴峻挑戰,此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結構患。稅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政府進行直接調控,所以,需要結合國際國內形勢,明確稅收政策的原則和目標,理清稅制建設和改革的基本思路,確保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鄂爾多斯地區近年來盲目建設房屋,導致供大于求,滋生次貸危機,有效協調財政與稅收的關系,有助于鄂爾多斯地區財政的健康發展。
一、財政收入涵義及來源
1.財政收入涵義
財政收入即國家財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規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資金收入,比如個人和組織征收的稅收、公債、貨幣所得收入等。
2.財政收入來源
目前,國內財政來源繁多,主要包括稅收收入、債務收入、利潤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潤收入是指國家投股獲得的分紅以及國企稅后上繳的利潤收入,國家以債務人的身份發行國家債券和國庫券,向國外金融組織和銀行提供借貸得到的收入,稅收收入是經濟收入組織、納稅人以及其他經濟收入征稅,財政所得收入將會為我國大眾服務和基本設施建設提供依據。
二、財政和稅收的關系
我國財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稅收,更是社會主義發展的物質保障。2015年上半年國內財政收入7.96萬億,增長6.6%,同比增長4.7%,稅收收入6.6507億元,同比增長3.5%,約占財政總收入的4/5,稅收收入的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見一斑。
就我國現狀而言,財政收入取決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財政和稅收之間的關系將會影響到人民享有國家財政稅收提供的各項公共服務質量,使得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系緊密相連。
稅收和財政的關系十分密切,稅收為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財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縮短貧富差距,促進社會保障的公正、公平。稅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還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對納稅人起到舒服作用,為有關部門佐以信息。與此同時,稅收能夠更好的明確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為政策方針制定提供依據,稅收組成結構有助于對行業結構變化的分析,并為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目前,各大金融類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競爭日趨白熱化,在稅收政策方面金融業的首要問題便是稅負過高。就金融業營業稅征收而言,最大的兩點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業銀行的發展與興起,國家為了提升綜合國力,會規定商家貸款利息也和其他資金共同計算上繳營業稅,并以此為稅基繳納相關保護費。研究表明,商業銀行綜合稅負達到5.5%,和同等行業相比遙遙領先。第二,金融行業盡管發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傳統銀行內部資產質量較差,所以不良資產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營業稅對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墊付辦法,則銀行實際承擔稅負要遠遠高于法定稅負。
三、財政和稅收之間關系的處理
1.正確認識財政和稅收之間的關系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離不開財政的支持,利用國家財政支出,實現社會主義建設基本保障依據的構建,提高醫療水平, 進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進和諧社會的繁榮發展,稅收可以對個人收入起到調節作用,降低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性,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
2.強化稅收征管和分配調節
強化稅收征管與分配調節,有助于國內社會主義和諧社??構建的基礎,就稅務部門而言,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征稅,保證征稅過程有序推進、通力合作,為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奠定良好基礎。GDP總收入來自個人、企業、國家三部分,國家部分增加,企業不變,個人則會不斷減少,由于國內行政體制切蛋糕形式,這個趨勢將是必然存在的,拉動內需需要以企業和政府為主導,但是受限于經濟結構特殊性,所以還有漫長的過程,總的看來,我國的財政和稅收體制仍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對此進行科學分配調節。
3.優化公民納稅意識
當前,城市居民的納稅意識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稅漏稅的現象,為我國財政收入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需要稅務部門大力宣傳,強化稅法執行力度,依法執法。如果發現違法者,則要對其進行嚴格懲治和處罰,完善和健全征稅制度,強化征稅力度,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成功與否,則就在于個人所得稅的監控機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完善的基礎上,還要實現納稅人編碼實名制,和法院、公安、海關、銀行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定能夠部門協調配合,全面監管納稅人的賬戶,依據相關法律手段,避免稅源無故流失。
4.調節個人收入分配
某種意義上來說,稅收會對公民貧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縮小和調節作用,就當前的稅務體系而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體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強,難以有效促進社會主義公平機制的健康發展,例如,中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項目并不多,且收入規模較小,難以對個人稅收起到很好的調節作用,因此,應當逐漸完善稅收機構,調節收入分配,降低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和諧氛圍。
5.構建和諧征納稅體系
目前,國內國民收入分配中,最規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稅收,具備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的特點,要求稅務部門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對稅收管理予以強化,促進納稅的深入改革,確保社會管理的基礎堅定可靠。
6.優化稅收收入結構
目前,為了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及促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所以需要對稅收收入結構予以優化,著重提高財產所得稅相關的直接稅和高稅收收入所得稅的比重,濕度降低流轉稅稅收比重,尤其是要將財產稅和地方稅相連,優化政府財源建設和本地投資環境,降低稅制度對地區政府經濟行為的扭曲激勵,提高稅收公平性,具體辦法如下:(1)對流轉稅結構和稅率予以調整,降低流轉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例,擴大消費稅范圍,優化稅率結構,正確引導消費結構和生產,鑒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基機構調整,有助于緩解收入差距帶來的問題,均衡社會各階級的收入。(2)稅制結構優化,對所得稅予以完善和改進,積極促進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降低名義稅率同時,對企業技術導向、產業以及會計制度優惠稅收政策統一協調,并在此基礎上,強化征管力度,確保競爭公平。(3)開征不動產稅,將其納入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4)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對稅權配置進行逐步完善。
目前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勞動保障部門“封閉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多部門協同共管,實行“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第七十四條,即“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而第二種觀點主要是基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慮,主張通過多部門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這筆“養命錢”萬無一失。權衡兩種方案利弊得失,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一、社會保險基金多部門共管有利于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現代政府組織理論和規制經濟學理論都主張對一種經濟活動要由多個政府部門進行管理,認為這種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敗行為的發生。法國著名經濟學家拉豐(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規制者以對付共謀行為”一文中就指出:“我們認為,分散規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規制俘獲(regulatory capture)威脅的作用”。這里所謂的“規制俘獲”,通俗地講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為金錢和誘惑的俘虜。拉豐還說,防止規制者和被規制的利益集團結成聯盟,這是分權理論的基礎。分權理論的假設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門中存在著一些不能潔身自好者,他們可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追求個人利益,從而損壞公眾的利益;而如果將一項事業的管理部門分散化,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規制者只能獲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會減小各個部門或規制者的權力,從而有利于抑制以權謀私,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筆者認為上述分權理論對制定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啟發意義的。2006年11月22日國務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問題召開了常務會議,會議指出,“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切實管好用好,確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這是政府的重要責任。社會保險基金是‘高壓線’,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見,黨和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問題是十分重視的。但如何才能保證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顯然,根據現代管理的分權理論,社會保險基金還是應當由多部門共管,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制度模式。由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涉及社會保險繳費的征收、社保資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問題,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門共管就是要讓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部門分工格局。這是當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選擇。
二、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有其內在的合理性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不盡一致。在大國中,美、英等國由稅務部門征收,而法、德等國則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獨立機構負責征收。各國的選擇都是基于本國的國情和歷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國在這個問題上也必須結合自己的國情來進行抉擇。筆者認為,我國在考慮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時應當有兩個出發點:一是要有利于確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節約征收費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恰恰有這兩個方面的優勢。
首先,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制度和技術上是有絕對優勢的。因為社會保險費是對企業工資總額按一定比例課征的,而稅務部門在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發放情況,這樣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就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就要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當年的工資發放情況,如果企業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瞞報職工工資總額,那么這種行為就很容易被稅務部門所發現。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也要求企業、單位在向職工發放工資時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負有向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職工收入的義務,這也要求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掌握企業和單位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從而有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
其次,稅務機關擁有一支專業的征收隊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員),其規模和素質足以勝任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任務。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實施了金稅工程,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將社會保險費全部交給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后者勢必要“另起爐灶”,再去組建一支龐大的征收隊伍,從國家的角度看這顯然會加大社保費的征收成本。而且,許多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目前并沒有先進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統,如果它承擔了征收社保費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統,這種重復建設必然會造成巨大的浪費。事實上,一些國家政府所有稅費都交給一個部門負責征收的不在少數。在這些國家,稅務局都不叫“稅務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國叫“國內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國叫“皇家收入與關稅局”(hm revenue & customs)。這種制度安排完全是從機構設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慮的。筆者認為這種制度安排值得我們借鑒。實際上,目前我國的稅務部門也承擔著一定的收費職能,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費、文化事業費等都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這種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為沒有必要教育費附加由教育部門負責征收,文化事業費由文化部門負責征收。從長遠看,我國的稅務局也應當向國家收入局的方向發展。如果這樣考慮問題,將社會保險費交給稅務部門征收也是順理成章的。
三、社會保險與財政關系決定財政必須參與社會保險費制度設計
社會保險是政府按保險原則舉辦的一種社會保障計劃,雖然它有獨立的收入來源(社會保險繳費),但它與政府財政密不可分。實質上,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應納入政府財政的視野通盤考慮,原因是:
第一,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財政預算收入彌補。由于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承擔,所以一旦出現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預算收入(如增值稅、所得稅收入)對其進行補貼,以保證社會保險津貼的按時足額發放。可以說,財政是社會保險計劃最終的資金擔保人。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除了美國的社會保險計劃財務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國家要么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計劃一定比例或定額補貼(如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等),要么財政用一般預算收入彌補社會保險計劃赤字(如法國、丹麥、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等)。我國情況也是如此,絕大多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需要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2006年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助為1035.1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的補助多達774億元。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完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財政只充當“補窟窿”角色,那么財政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對稱,而且在這種“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這種“補窟窿”的義務很可能成為財政的沉重負擔。
關鍵詞:依法行政;執法風險
一、當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觀念意識出現偏差
在現實工作中,少數干部對于什么是依法行政,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樣才能依法行政,還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和作法,仍舊按老一套的工作程序辦理業務,導致了依法行政的缺失和權力的濫用。有的把依法行政作為一句時髦的口號,喊在嘴上,寫在紙上,釘在墻上,卻沒有落實到行動上;有的片面強調納稅人應當服從稅務部門的管理,重權利輕責任,重利益輕服務;有的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工作脫離實際,導致依法行政缺乏具體實際的內容。
(二)隊伍素質亟需提高
一方面,基層一線大多沒有接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培訓,缺乏稅收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素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執法上存在畏難情緒。部分干部認為事做的越多,潛在的風險也越大,對應處罰的不處罰,即使是處罰也只是“表示”而已,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存在畏難情緒。二是執法程序存在“隨意性”。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有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混淆適用;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也不告知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納稅人的法律權利。另一方面,對法制機構的作用認識不夠,有的認為法制機構可有可無,是否設置不會影響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機構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有的在決策問題時不事先征求法制機構意見,等到問題難以解決,不可收拾時,再交由法制機構處理,并對問題的解決提出各種條條框框,使法制機構限入“兩難”境地,工作上處于被動和消極狀態。
(三)執法風險不斷加大
產生稅收執法風險雖有外部原因,但更多的是來自于稅收政策方面的原因和稅務人員自身原因。就政策原因來講,集中表現在:一是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由于現有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實體法法律級次低,稅法與相關法規銜接不夠,造成稅務部門的執法依據不完備,產生隱患。二是政策出臺相對滯后。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異常活躍,一些稅收政策的出臺往往滯后,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的需要,與此同時,部分稅收實施辦法和操作規定對可能產生的稅收執法風險認識不夠,缺乏對稅務干部的必要保護,容易引發執法風險。
就稅務人員來講,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政策調整頻繁而培訓不到位,加之部分稅務干部缺乏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導致對稅收政策的熟悉和掌握不夠。二是個別稅務干部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存在憑經驗辦事的現象,有的甚至隨意執法、,造成執法風險屢屢出現。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探析
(一)“人治”思想因素作祟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傳統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專制意識濃厚,官本位思想、官貴民輕思想、特權思想盛行,這些都是法治化進程的大敵。
(二)稅收環境不夠理想
一方面,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稅收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公民的納稅意識已逐漸提高。但是,由于稅收宣傳力度不夠,不僅宣傳范圍、受眾人群有限,而且不能做到持之以恒,且具備一定的專業性和實用性,稅收宣傳內容不易被廣大群眾熟知和接受,未能取得應有的效果,稅收環境不容樂觀。
(三)監督制約機制有待完善
首先,稅收執法監督缺位。集中開展稅收執法監督的數量少、范圍小、質量不高,未能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和全面化的執法監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其次,稅收執法監督滯后。普遍認為監督就是查錯糾偏,忽視了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這兩個重要環節,偏重于事后監督,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預防和控制。第三,稅收執法監督偏軟。受各種因素限制,對違法行政行為一般是就事論事,對事處理的多,對人處理的少,雖然違法行為得到了糾正,但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到相應的懲處。第四,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能夠對執法人員起直接監督作用的納稅人,對其享有的權利、司法救濟方式以及投訴渠道不甚了解,運用法律武器爭取自身權益的較少。
三、依法行政過程中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一)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組織收入的關系
依法行政與組織收入并不對立,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會有公平公正,才能充分發揮稅收的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職能,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組織收入必須符合依法治稅的要求,堅持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堅決不能為了完成收入任務而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正確處理依法行政與服務納稅人的關系
依法行政和服務納稅人是相輔相成的,稅務部門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維持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為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三)正確處理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關系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才是真正的“高效行政”。為此,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程序的正當性、實體的合法性,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守法定時限,改進工作作風,增強辦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這樣才能真正達到“高效行政”的目標。
四、稅務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執法環境,營造良好氛圍
一方面,要積極開展稅務干部法制教育培訓,提高稅務干部法律素養,促使稅務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轉變思想觀念,清除官本位、特權思想的影響,牢固樹立起法律權威至上、權力服從法律的觀念。另一方面,要深入開展稅法宣傳工作,作好納稅人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納稅人不但知曉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強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改變過去“靜態”普法為“動態”普法,把普法的單向灌輸關系變為雙向互動關系,將普法有機地融入到群眾的生活之中。
(二)完善制度建設,為稅收執法保駕護航
一方面,行政決策、執法、監督都要有規范的制度,只有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制度化,才能讓稅務干部有所遵循,才能避免執法的隨意性。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逐步建立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考核評估制度,確保依法行政工作有效推進。另一方面,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程序,拓寬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所有行政行為都要在陽光下運作,都要接收社會監督。
(三)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質量
一方面,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稅收執法是稅收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結合,稅法的可預期性、透明性、統一性等都是通過程序來保證的,稅法價值的實現也依賴于程序的執行。稅收執法中必然存在著大量的自由裁量權,而程序正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有效制約。程序合法可以使征收結果體現合法性,得到社會公眾的心理認可和一致尊重。另一方面,堅持納稅服務與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并重。要加大稅法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稅法遵從意識;要著重把納稅人關注的熱點、敏感問題公開,增強稅收政策透明度;要牢固樹立嚴格依法治稅就是對納稅人最高層次服務的思想,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最大限度保護納稅人利益。
(四)提升隊伍素質,增強工作主動性
首先,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如通過開展“文明執法”競賽,評選“文明執法單位”等活動,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弘揚正氣,樹立起稅務稅收執法隊伍良好的形象,推進依法行政向縱深發展。其次,要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通過多層次、多形式的學習,充分掌握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科技規范稅務管理,推動法制化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查、考評制度,將考核結果與獎勵懲處和干部任免掛鉤,充分調動起稅務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打消執法人員后顧之憂,使干部嚴格執法、敢于執法,推動依法行政工作不斷進步。第四,要加強執法主體建設,優化法制機構人員配置,充實高素質的稅務法律專業隊伍,做到領導重視、制度保障、部門協作、工作有力,建立起一支作風過硬、技能過硬的稅收執法隊伍,筑牢依法行政的工作基礎。
(五)加大監督力度,確保依法行政良性運轉
首先,應推進內控機制建設,明確執法權限和責任,化解執法爭議和矛盾,將征管質量檢查、稅收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和監察部門的執法檢查、人教部門的干部管理檢查有機結合,形成監督合力。其次,應開展經常性稅收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巡視檢查、督察內審、執法監察等綜合監督作用,拓展監督范圍,加強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有效防患于未然。第三,應探索發揮基層稅務所兼職法制員作用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考核、執行、監督三個層面職責明確、層次分明、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執法效率和服務水平。第四,應完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按照“簡便、實用、快捷”的原則,依托辦稅服務廳,開展豐富多樣的辦稅公開活動,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渠道,大力推進民主評議、新聞和網上互動,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第五,應建立稅收執法投訴制度,受理納稅人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把廣大納稅人是否滿意作為衡量稅務部門稅收執法狀況的重要標準,嚴肅查處違法行政問題,加強對稅務部門具體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第六,應加大紀檢監察工作力度,嚴格行政問責,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加大對稅收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議考核力度,健全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追究的范圍和具體程序,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內容完整,考評嚴格,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參考文獻:
[1]孫瑞標.關于稅務系統依法行政的若干思考.地方財政研究,2012年第03期.
關鍵詞:公共財政;稅制改革
一、公共財政和稅收制度之間的關系
新時期在建設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思想引導下,政府是公眾服務的主導,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務的主要力量和執行者。政府實現社會建設的方式就是為公眾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礎建設等,以此保證公眾的衣食住行的正常運行。在這個過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根本資源就來自公共財政,換句話說公共產品服務功能的實現就是依靠公共財政。而公共財政的主要來源就是稅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稅收是公共財政的根本性來源。因此稅收的制度將關系到公共財政的持續性收入和良性循環,也就是良好的稅收制度可以實現經濟發展和稅收數量的正比例。當經濟發展快稅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稅收可以產出更完善的公共產品,完善的公共產品將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而這個循環的關鍵就是稅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稅收制度對公共財政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財政應使稅收制度合理化
我國的經濟發展讓公共財政成為了政府實現職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國的地域性經濟差異導致了公共財政在各個地區的實現情況略有不同,體現出來的是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在將公共財政和稅收制度關聯起來的時候,就應當注意對稅收制度的合理化設計。一些地區的發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經可以實現職能性的轉變,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進行公共產品的提供和建設,即實現了公共財政的模式,這時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就會要求稅收的制度能夠提供地方公共財政的經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備的稅收和財政的聯動機制,即地方政府擁有了地方稅收權利后,就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的產業特征進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訂地方性稅收制度和政策,通過培養適應本地的稅收種類,擴大稅收的范圍等方法,保證稅收能夠和經濟的發展成比例增長,為公共財政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優化稅收制度的結構,服務公共財政
1.整體稅制的優化
(1)地方性稅收是對政府財政的最主要貢獻,因此在稅收制度改革的時候需要對地方性進行科學的優化。從實際的操作上來看就是減少、增加、分離的方式。減少,也就是適當減少低能耗產業的稅收比例,減少優勢產業的稅收比例,這樣可以保證產業的良性發展,同時也可帶動上下游的產業發展,產業的增值當然也會帶動稅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稅收種類,拓展稅收的范圍。因為經濟的法其經營的形式也隨之增多,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地方政府針對性的增加稅收種類,在保證原有稅源的同時擴充稅收來源。
(2)中央性稅收當然不能和地方性稅收完全一致,中央稅制應當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首先,可以大力發展對第三產業的潛力挖掘,從宏觀上控制產業發展的合理化,并拓寬營業稅收的基礎。其次,應當進行稅收種類的調整,根據經濟的發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稅收種類,如:對一些非盈利性單位提供的一些有償服務進行征稅等。再有,應當將某些經營模式的混合銷售行為進行具體的規范和劃分納稅義務,防止利用經營模式來逃避稅收責任。最后,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當進一步完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納稅的情況卻不容樂觀,中央稅制應當進一步規范個稅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聯動機制,以此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彈性稅收的機制
稅收是重要的公共財政來源,同時也是重要的調節工具,通過稅收制度的導向性是可以實現對經濟發展進行調節的,因此在制定稅制的時候應當建立彈性稅收機制,也就是可以根據經濟的變化而進行變化的累進制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當經濟過熱的時候可以增加稅賦的壓力,適當的控制人們的購買力膨脹,以防止通貨膨脹的發生,而當經濟出現衰退的時候,稅制也將作出調整,防止需求萎縮而造成經濟的整體蕭條。而且,從扶持產業的角度看,彈性的稅制可以利用稅收的手段幫助和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讓社會資源實現優化。在目前節能減耗的趨勢下,就可以通過對低能耗產業的扶持性稅收政策,來實現資源向低能耗產業流動的目標。
3.完善費改稅與稅制的接軌
實現分稅制度后,地方政府強化了其自身的財政管理權力,同時將辦事權下放而財政權收緊,這就給基層政府的財政出現了問題,為了彌補財政不足就出現了一些亂收費的現象。這雖然是一個負面的影響但是也給“費改稅”提供了動力。這樣我們看到,“費改稅”不僅僅是應收費形式上的轉變,而是稅制和公共財政支出的關系的理順。在費改稅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擴大對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問題,讓地方政府即能辦事也能資金自己這才是費改稅的目標。因此,費改稅應當做到,其一,明確費用的合理性,即將目前的“費”,進行合理的劃分,明確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進行費改稅的調整。其二,引入市場機制,讓某些“費”從政府手中解放出來,實現市場化運行,這也就實現了變相的費改稅。其三,擴大監察力度杜絕亂收費,遏制亂收費的同時改革稅制才能保證費改稅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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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務業務缺乏必要的執業規范。比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須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查賬報告。但目前缺乏所得稅匯算清繳準則規范。為了和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政策相配套,符合國際慣例,減輕外商投資企業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查賬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所得稅匯算清繳準則,以滿足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需要。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查與稅務人接受納稅人委托對納稅人自身進行納稅審查,完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查屬于國家公權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審查主體只能由稅務機關行使。而行政許可法又規定,行政機關的職權委托只能是另一行政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不能委托給稅務人之類的機構。而納稅人委托稅務人對自身進行納稅審查屬于民事私權行為,目的是為了提高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公信力,因而這種納稅審查只能是自愿的,稅務機關不能強制或者指定納稅人接受稅務人納稅審查。如果稅務機關既不相信納稅人自身申報,也不相信納稅人接受稅務人納稅審查申報,只能派出自己的稽查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查。
4.一些地方稅務機關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稅務規定,按照有利于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政策。比如,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合署辦公,使納稅人誤以為其為稅務機關的附屬機構,影響稅務的公正;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服務;強制納稅人非法接受注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這種行為應當依法得到糾正。
對稅務機關監管稅務業務的思考
目前我國納稅人數目眾多,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價格以及隱瞞收入、虛增費用等偷逃稅手段日益增多,稅務機關稽點應放在利用各種不法手段故意偷逃稅的納稅人身上。同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運用經濟、行政等手段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機構依法申報。具體來講可采取以下對策:
1.稅務機關應對稅務分類管理。根據稅務人是否接受納稅人自愿委托進行納稅審查,將稅務項目區分為納稅審查稅務(A類)和一般稅務(B類)。A類稅務人須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資料進行稅務審查,B類稅務人直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數據向稅務機關申報。這樣做的好處是尊重納稅人意愿,區分稅務成本,進一步明確稅務的法律責任。
2.區分納稅人賬內和賬外偷逃稅情形,鼓勵稅務人接受納稅人自愿委托,盡責完成賬內稅務審查、申報的任務。而賬外逃稅、運用關聯交易以及隱瞞收入、虛增費用等復雜的偷逃稅手段,稅務人一般沒有能力進行審查,納稅人也不可能聘請稅務人對自己偷逃稅的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稅務機關要求稅務人僅對納稅人提供的賬簿資料進行審查,可以明確稅務人的法律責任,使稅務機關稽查人員能從繁復的憑證賬簿日常稽查工作中抽開身,集中精力審查以賬外逃稅、關聯交易以及隱瞞收入、虛增費用等復雜手段偷逃稅的納稅人。
3.稅務機關稽查程序應當公開。稅務管理機關主要運用民事手段,輔以行政、刑事手段監管稅務行業。運用行政和刑事手段管理稅務行業,程序復雜且時效長,一旦納稅人串通稅務人偷逃國家稅款,即使懲處相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也將難以彌補,不如運用民事手段效率高。同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稅務機關應以減少稅務稽查次數的程序手段鼓勵納稅人聘請信譽好的稅務機構,嚴懲納稅人串通稅務人偷逃稅行為。具體措施建議如下:
(1)A類項目稅務人必須在時申請:稅務人對納稅人在賬內偷逃稅超過定額部分,如5%,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稅務機關通過民事手段約束稅務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