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國際稅法的淵源

國際稅法的淵源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國際稅法的淵源

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第1篇

    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國際稅法主體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由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都有其所遵循的不盡相同的稅法原則,而國際稅法既不能照搬某國或所有各國的稅法原則,又不能完全不顧及各國稅法的原則。因此,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國稅法所共有的原則,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各國的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具體體現之一。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性和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

    國際稅法的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是由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國際稅法以國內稅法為基礎,一國的國際稅收政策是其國內稅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國際稅收協定往往是各國稅法和稅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稅法本質上屬于國家主權事宜,一國制定什么樣的稅法取決于該國的國內國際稅收政策。同時,獨立的稅收管轄權還是國際稅法得以產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則,如“二戰”以前廣大殖民地國家附庸于其宗主國,沒有獨立的國家主權,更不用說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了,根本不可能產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在內的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以,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法律原則都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相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獨立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是具體原則,而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就是其具體原則。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既是對國內稅法中公平原則的承繼,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的綜合性及其價值取向上的特點是派生自國際稅法本質屬性的一大特征。

    按照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可以分為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兩項具體原則。

    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是各國在處理與他國之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上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其實質就是公平互利,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第10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的經濟、財政金融以及貨幣等重要問題的國際決策過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故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就是指,各個主權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對其相互之間稅收利益分配問題的協調過程,最終達到既照顧各方利益,又相對公平的解決結果。

    眾所周知,公平與效率是稅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二者的關系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國際稅法中雖然也有效率價值的體現,但遠沒有公平價值重要,尤其是在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上。因為如果實行“效率優先”,允許在經濟、技術等方面占優勢的國家以高效率的方式對跨國征稅對象征稅,而以其他相對處于劣勢的國家要付出高于前者的征稅成本為理由,剝奪其對同一對象征稅的權力,熱必破壞國家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領域的公平狀態,有違國際經濟交往的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就稅收的行政效率而言的;稅收的經濟效率仍然是國際稅法的內在價值要求,但亦存在著必要時讓位于其公平價值要求的現象。故國際稅法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不同于國內稅法,應該奉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

    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法規范同時又是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是二者相交叉之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公平原則應與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一樣,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1)稅收的橫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應相等。(2)稅收的縱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亦應不同。

    應當指出的是,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還具有特殊的意義,體現在對待本國納稅人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的問題上,這也是國內稅法公平原則的延伸。實際上,現代國家在對待本國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上往往并不公平,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多采取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大量的國外資金和先進技術,彌補本國的不足,是加速其經濟發展的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國際稅法的作用并不是萬能的,其所創造的一國的涉外稅收環境的作用也是有條件的。當然,對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而應從全局出發,作適當的評估。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要求對涉外企業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越來越高。這并非意味著一概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強調當吸引外資達到一定規模,內資企業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相當實力以及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就應當逐步取消對涉外企業的普遍性和無條件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從彌補我國弱勢產業、全面發展經濟的角度出發,對在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行業和地區進行生產經營的涉外企業有選擇、有重點地給予稅收優惠,從而在整體上保持涉外企業和內資企業在稅收待遇方面的公平狀態。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的比較

    (一)國際稅法確立居民概念的法律意義

    居民是國際稅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國際上,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同一社會形態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對居民的稱謂及法律界定各異。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國際經貿關系的發展和稅法慣例的國際化,國際稅法學界對居民這一概念已逐步達成共識,即按照一國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它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公司和其他社會團體。

    應當說明的是,國際稅法上的居民的概念最初源自有關的國際稅收協定。早期的國際稅收協定曾規定其適用主體為公民或納稅人。但公民的概念限于國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國籍國往往與公民取得的所得沒有直接聯系。而采用納稅人概念,則范圍又過于寬廣,難以確定,這是因為它實際上只按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來規定協定的適用范圍。既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屬于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國家,又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居住在締約國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國際稅收協定適用范圍的一般標準。自196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草案》后,國際稅收協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確定協定適用主體的范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稅法據此亦逐步采用居民這一概念。實際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納稅人之間,不論是否為締約國國民,都須符合各國國內法規定的條件。

    在國際稅法上之所以要確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義在于:

    1.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通常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負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另一類是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即對于源自該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該國申報納稅。未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源自該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則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單一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同時,當一個國家行使居民征稅權時,按國際稅收慣例,這個國家必須承擔對該居民所繳納的外國稅款予以抵免的義務。易言之,一個國家的居民到另一個國家投資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來源國行使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則該居民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應在其所屬居民國按法定標準予以抵扣。這也是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優先于居民征稅權原則的要求。

    3.維護國家征稅主權。在國際稅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稅權與所得來源地征稅權的沖突,又存在因國際稅收條約尚未對締約國國內稅法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條件作出規定所導致的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各個國家間對同一所得行使征稅權上的沖突。如何適當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此外,依法確認居民的概念和范圍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科學技術交流及人員往來。

    (二)國際稅法確認居民的標準

    國際稅法上確認居民的標準可以區分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和公司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此,我們將分別予以比較論述。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各國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規定并不一致,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

    (1)國籍標準。根據本國國籍法應為本國公民的自然人,即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國籍標準是從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權原則中引伸出來的,即國家對于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實施稅收管轄。但隨著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人們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許多自然人國籍所在國與自然人經濟活動所在地的聯系較松散,采用國籍標準認定居民身份難以適應自然人實際所得和財產的狀況。在國際私法領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優先于國籍法的傾向,在稅收立法中目前也只有美國、菲律賓、墨西哥等少數國家仍堅持國籍標準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住所標準。一些國家規定,一個自然人如果在本國境內擁有住所,即構成本國稅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國所得稅法規定,在英國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國擁有習慣性住所的自然人為英國稅法上的居民。 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從各國立法與學說來看,住所應包括居住的事實和居住的意思兩個構成要件。住所與國籍的區別在于:住所是個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地域的民事聯系;國籍則是個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國家間的政治聯系, 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標準確認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國家比采用國籍標準的國家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國家甚少,一般在稅法中還附加居住時間的條件并稱之為“財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稅法規定,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并在國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為稅法上的居民。 應當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標準的國家甚多,且各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一般也明確采用這一標準,但住所作為一種法定的個人永久居住場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個人的真實活動場所。因此,不少國家通過稅法作了補充性規定。例如美國紐約州稅法規定,凡在本州境內擁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納稅年度內又在本州境內居住6個月以上,則視為本州居民。

    (3)時間標準。時間標準又稱居所標準,指某—自然人在一國境內擁有居所并且居住時間達到法定期限即構成該國稅法上的居民。對于居住時間的長短,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半年或l年。居住時間如果不累計計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計計算則一般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居所與住所的區別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暫時居住的某一處所,其設定條件比住所要寬,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時間的事實。

    (4)混合標準。目前國際上廣泛采用住所標準和時間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綜合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個月以上的自然人為德國稅法上的居民。 也有些國家還同時采用居住意愿標準,即把在本國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或被認為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的自然人規定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判斷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國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通常要綜合考慮其簽證時間長短、勞務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購置永久性食宿設施等因素。

    2.公司居民身份的確定

    確認公司在稅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一樣,其目的是對居民的國內外所得行使征稅權。應該指出的是,這里的公司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它與自然人相對應。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確認標準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1)注冊地標準。即以凡按本國法律組建并登記注冊的公司規定為本國居民公司。例如,美國所得稅法規定,凡是按照美國聯邦或州的法律注冊登記的公司,不論其管理機構是否設在美國境內,也不論公司股權是否為美國公民所控制,都為美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由于公司的注冊成立地只有一個,故這一標準具有納稅人法律地位易于識別的優點。目前,瑞典、墨西哥、美國等均采用注冊地標準。

    (2)管理機構地標準。該標準以公司經營活動的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為確認居民公司的依據,凡是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依法被認為在本國境內的公司即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所在地,或者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等同于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采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新西蘭、新加坡等。

    (3)總機構地標準。此標準以公司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總機構是指公司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日本、新西蘭均采用了總機構地標準。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公司。

    (4)其他標準。綜觀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認定標準,一般采用上述標準中的一種或幾種,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采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公司。控股權標準是以控制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亦為本國居民公司。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由于各國法律對于負無限納稅義務的居民的認定標準不一致,以及跨國所得的存在,導致雙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雙重征稅問題。目前國際條約尚未對居民認定標準規定任何準則,各個國家根據國內法律規定稅法上居民的構成條件,并在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特別條款,以明確優先采用何種居民概念。

    1.自然人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1)應認定其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如果在兩個國家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定其為與該自然人經濟關系更密切(即“其重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國的居民。在締約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選擇自然人有永久性住所的締約國為居住國,這樣足以解決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有永久性住所,而在締約國另一方是短期停留所導致的雙重居民身份。在認定永久性住所時,應注意考慮任何形式的住所,包括個人自有或租用的房屋或公寓、租用帶家俱的房間,但重要的判定因素是住所應為自然人所有或占有的居住所在地,該所在地應有永久性,即有安排并適合長期居住的住宅,而非由于旅游、經商、求學等原因所作短期逗留的臨時居住。如果該自然人在兩個締約國境內有永久性住所,應查明哪一國家同該自然人經濟聯系最為密切。這就要求將該自然人的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從事營業地點、管理其財產所在地等要素作為一個整體來調查驗證。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國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該自然人應為其有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此項規則的含義是傾向于把自然人經常居留國確定為居住國,并主要根據居留時間和間隔時間確定在哪一國有習慣性住所。

    (3)如果其在兩個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住所,應視其為國籍所在國居民。據此,在稅法居民身份的識別上,住所標準亦優先于國籍標準。

    (4)如果某人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或者均不屬其中任何一國的居民,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問題。

    2.公司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對于公司居民雙重身份的沖突,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各國通過締結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加以協調,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是締約雙方在協定中事先確定一個解決此類沖突應依據的標準,例如中國與比利時、法國等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都明確地選擇了以公司居民的總機構所在地國作為居住國的沖突規范。但也有不少國家采用OECD范本和UN范本所作出的規范,對于同時成為締約國雙方公司居民的,首先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其居住國。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判定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并非易事。對管理機構和控制中心的不同理解,會引起國家間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因此,就出現了第二種方式,即有關國家通過簽訂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規定公司居民身份發生沖突時,由締約國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所涉公司居民的身份歸屬以及由哪一國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四)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

    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主要體現在國內所得稅立法和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

    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意義上的“居民”、“非居民”缺乏較為明確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既解決了中國境內所有自然人按照一個稅法納稅的問題,又與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應的銜接。其按照國際慣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關于住所的認定,目前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但應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不應以戶籍作為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關于居住時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天數。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按總機構所在地是否設在中國境內來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 理論界通常將總機構解釋為依照我國法律設立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這種解釋與國際慣例和立法本意實際上并不完全一致。因為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其注冊登記地在中國境內并應在中國境內設立該企業的總機構,不得將其總機構設于中國境外。但是,不具備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亦應將其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為中國居民公司。 因此,我國稅法有關認定居民公司標誰的規定有待完善:一是對總機構的定義應有法律明文;二是認定居民公司的范圍不應限于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包括其他法人團體或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三是管理機構地標準為大多數國家國內稅法所采用,我國亦應采用此種標準。

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田水利 建設 發展

一、前言

中國有悠久的農田水利建設的歷史。早在夏商時期,人們就把土地規劃成井田。井田即方塊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積作整齊劃分,灌溉區道布置在各塊耕地之間。五代兩宋時期建設了太湖圩田。明清時期建設了江漢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圍等。這些小型農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繼承和發展。至20世紀50年代初期,中國修建了許多近代灌溉工程,干支級渠道比較順直整齊,但對田間渠系和田塊沒有及時進行建設和整修,田間工程配套不全。旱作灌區,土地不平整,大畦漫灌,水量浪費嚴重;水稻灌區串灌串排現象普遍存在,不僅影響合理灌溉、排水曬田,而且造成肥料流失、水量浪費。

二、發展原則

開展農田水利建設,正確處理農田水利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充分調動社會各種力量,多方協作,推動農田水利建設的順利進行。規劃中將堅持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

從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要求出發,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飲水安全、防洪安全、糧食安全用水、經濟發展用水、生態環境和居住環境用水等方面的需求,把廣大農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農田水利發展和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的農田水利綜合體系。

2、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根據全縣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方論證,科學規劃,慎重布局。統籌考慮防洪除澇、水資源配置與供給、水環境治理和保護的需求,協調城鎮與農村、灌區與鄉村、骨干工程與配套工程之間的關系,優先解決農民生產、生活中最迫切的問題。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更新改造與新建擴建并重,當前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相結合,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效益。

3、開源、節流與保護并舉,建設、管理與改革同步

要堅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保護,并把節約、保護放到優先位置。加強水利投、融資機制、水價形成機制、公益消耗補償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深化水管單位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體制、健全法制、改革機制、強化管理能力、保全工程能力、擴展服務能力、促進全區農田水利全面發展。

4、加強與其它相關規劃的協調

要做好與經濟社會、水資源綜合利用、國土整治、城鎮發展,以及水利、農業等專項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量力而行,通力協作,穩步發展

依據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按照財政資金和群眾自籌可能,合理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發展規模和建設速度,并采取積極措施,在積極爭取各級政府扶持的基礎上,動員廣泛社會力量的參與,水利、農業、財政、發改委等部門分工明確,通力協作,穩步推進,使農田水利建設成為全區各部門的共同行動,全面實現農田水利建設目標。

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包括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驗收管理辦法等。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及時協調處理好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全區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局面,切實保障本次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確保按計劃、按標準、按質量完成。

三、水利建設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人多地少、水資源短缺、降雨時空分布不均、水旱災害頻繁,這些基本國情決定了農田水利建設在我國農業生產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我國水資源缺乏的矛盾日益尖銳,灌溉用水占整個用水的比重達,節水的潛力也隨之增大,因而必須把節水灌溉作為一項重要措施來抓,即通過灌溉管理制度的改進,以經濟手段為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工程、經濟、科技等多種措施,建立長效的節水機制,以保證在改善灌排水條件,提高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的同時,為建設節水做出貢獻。

為發展農業生產服務的水利事業。基本任務是通過水利工程技術措施,改變不利于農業生產發展的自然條件,為農業高產高效服務。 主要措施有:

(1)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建設規劃。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調水等措施調節水資源的時空分布,為充分利用水、土資源和發展農業創造良好條件;

(2)以治水為中心,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調節農田水分狀況,滿足農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產土壤,提高農業生產水平。

四、結語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搞好農田水利的發展原則和水利建設,是增強農業抗災能力,推行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及生態環境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朱榮華 “淺談新時期新形勢下我國農田水利建設”《中國科技信息》2005.02

2李穎,趙峰“淺談農田水利的發展原則及建設”《農民致富之友》2009.(6)

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鍋爐;腐蝕;溶解;管線

中圖分類號TK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708(2011)50-0035-01

在鍋爐水的循環利用及處理過程中,鍋爐設備和管線容易發生水腐蝕問題,腐蝕嚴重的時候會造成大量的凝結水無法回收,使大量的水資源和熱量白白浪費,尤其鍋爐使用壽命會大大降低,為了保護換熱設備和輸熱管道,提高鍋爐使用壽命,必須實施合理的處理方案。純凈的水是不會有腐蝕作用的,但是實際鍋爐給水中會含有一些雜質,大體上分為3種:溶解固體、溶解氣體、懸浮物質。目前鍋爐的給水預處理環節已經可以將鹽類物質處理在很低的水平,電導率一般都會很小,水硬度也很低,因此結垢問題不會在給水管線和設備上發生,但進入鍋爐后,由于鍋爐中水的蒸發濃縮,會產生硅及腐蝕產物的沉積。這樣,給水過程中帶入如氧氣和二氧化碳等溶解氣體和回水中如鐵和銅等腐蝕產物,會導致給水系統的腐蝕問題,進而影響鍋爐設備的使用壽命。爐水結垢也會造成鍋爐的腐蝕。鍋爐水在工作過程中的蒸發會導致雜質濃縮,產生的垢就會在熱交換表面和鍋爐中沉積,變硬、變粘。而鍋爐結垢的原因是水中含有雜質和沉積物。由于鍋爐水中含有溶解的鈣和鎂,水中的重碳酸根在受熱時會釋放出二氧化碳,與鈣和鎂離子形成不溶性的碳酸鹽,在鍋爐中沉淀形成硬垢,從而降低蒸汽的品質。凝結水過程中產生的鐵和銅也能引起系統潛在的腐蝕和沉積物。鍋爐水中含有銅和鐵時,會在金屬受熱面上形成銅垢或鐵垢,由于金屬表面與銅垢、鐵垢之間的電位差異從而導致了電離作用,引起了金屬的局部腐蝕,這種腐蝕一般是坑蝕,在鍋爐表面產生坑洞,容易造成金屬空孔或爆裂,導致設備泄漏,所以危害性很大,因此,嚴格控制鍋爐水中銅和鐵的含量,是防止鍋爐腐蝕的必要措施。鍋爐水中的銅與鐵,一般來源于給水系統、凝結水、補給水以及生產回水,由于地域問題,給水水源不易調整,因此必須通過添加緩蝕劑或機械過濾器等措施來防止水系統及鍋爐的腐蝕。另外.油和其它工藝污染物也會形成沉積物,在自身沉積過程中又會促進其它雜質的沉積,導致夾帶現象的產生。所以控制水腐蝕的關鍵是:穩定調節給水pH值,清除給水中溶解的氧氣,處理鍋爐系統的結垢問題。

1調節給水的pH值

為了防止鍋爐水腐蝕,國標要求給水的pH值應控制8.8~9.2范圍內,以保證其弱堿性,常規上用氨水來調節,但氨水調節有其負面效應:1)由于二氧化碳與氨氣的溶解度不同,當蒸汽冷凝時,水中的氨氣與二氧化碳含量比值比氣體中含量比值要大,而當蒸發為蒸汽時,氣體中氨氣與二氧化碳含量比值卻又比凝結水中含量比值又小。因此,當進行氨調整時,熱力系統中就會出現有些部位氨量過剩,而有些部位卻又氨量不足的情況,這就會導致不同部位產生不同的pH值,進而影響氨的處理效果;2)當給水pH值超過9.2時,水的堿性過強,鍋爐水與蒸汽中氨的含量就會增多,在氨的富集區,氨離子與銅離子就會產生反應形成可溶性的銅氨絡離子,而這種反應就會引起銅合金材料的腐蝕;3)氨水氣味難聞并且有毒,使用過程中會對操作人員的建康造成危害,存在安全隱患。

2 清除給水中的溶解氧

氧氣是物體腐蝕必要的條件,水中溶解的氧氣是引起鍋爐腐蝕的主要原因。而在氧腐蝕過程中又會產生腐蝕產物形成固體雜質,如果這些固體雜質進入鍋爐,就會沉積在鍋爐表面,會導致換熱效率下降甚至爐管故障。為了防止溶解氧產生的氧腐蝕,必須要對給水進行除氧操作。一般情況下,用高效的除氧器就能夠清除補充水中的絕大部分氧。然而,由于鍋爐高溫,氧在鍋爐中會產生濃縮情況,這仍會在鍋爐中產生腐蝕,所以還需通過化學方法將其完全除去。常規上用聯氨的化學方法進行除氨,但有缺點:1)氨氣是一種易揮發、易燃、易爆的氣體,生產過程中不易操作,易發生危險;2)長期接觸和吸入氨氣易致癌,會損害操作工人健康;3)氨氣易溶于水,蒸汽中會有大量氨氣殘余,蒸汽及回水不能用于生活;4)氨氣與氧反應受溫度、pH值及含量比值的影響,反應環境不易控制;5)高溫反應時,氨氣會分解生成氨離子,與銅離子會反應生成可溶性的銅氨絡離子,造成了銅及銅合金的二次腐蝕。

3 處理鍋爐的結垢問題

結垢和沉積物會在鍋爐表面形成絕緣層,這會影響鍋爐與水的熱交換,這種影響會造成鍋爐過熱,從而導致嚴重的爐管及鍋爐故障,同時這層絕緣層也會導致更高的能量消耗,造成能耗過多。長時間的鍋爐沉積會造成沉積物過多,會造成爐管阻塞,隨之導致爐管過熱或爆管故障,從而大大縮短鍋爐的使用壽命 ,也增加了鍋爐的清洗和維護成本。

因此,需要采用有效的爐內處理技術,并結合凝結水處理技術對結垢和腐蝕進行綜合控制,來處理鍋爐系統的結垢腐蝕問題。目前的中壓鍋爐水系統采用磷酸三鈉來處理水垢問題,但受磷酸三鈉性質的影響,這種處理方法有著明顯的缺點: 1)磷酸三鈉水垢的抑制沒有低劑量效應,所以對水垢沒有抑制效果,只能生成水渣,并且用量越大,水渣越多,從而造成排污量增大,反而加速了鍋爐內的沉積物沉淀,增加了夾帶的趨勢;2)磷酸三鈉本身是成垢基團,在高溫高壓下無法對鍋爐提供有效的鈍化防護,因化合成的磷酸鐵鹽是其與腐蝕性鐵離子形成的;3)磷酸三鈉對鍋水的pH值緩沖能力有限,且在鍋爐負荷發生變化時易出現磷酸鹽的“暫時消失”,導致磷酸鈉加入過量;4)生成的鹽類,容易夾帶進入蒸汽中,使得蒸汽中鈉離子、二氧化硅等的含量升高,導致蒸汽系統汽輪機上的結垢和管線的腐蝕,對汽輪機長期運行造成不良影響。5)對給水時帶入的鐵離子和二氧化硅沒有分散效果,易導致局部沉積,再次產生電化學腐蝕。

鍋爐水腐蝕的成因錯綜復雜,做好水腐蝕的防治,需要綜合鍋爐的設計和運行工況,綜合分析腐蝕的根源,擬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確保鍋爐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

參考文獻

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第4篇

《意見》指出,長江是貨運量位居全球內河第一的黃金水道,在區域發展總體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打造中國經濟新支撐帶,有利于挖掘中上游廣闊腹地蘊含的巨大內需潛力,促進經濟增長空間從沿海向沿江內陸拓展;有利于優化沿江產業結構和城鎮化布局,推動我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于形成上中下游優勢互補、協作互動格局,縮小東中西部地區發展差距;有利于建設陸海雙向對外開放新走廊,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有利于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引領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戰略意義。

《意見》提出七項目標任務,其中第二項是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

增強干線航運能力。加快實施重大航道整治工程,下游重點實施12.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工程;中游重點實施荊江河段航道整治工程,加強航道工程模型試驗研究;上游重點研究實施重慶至宜賓段航道整治工程。加快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研究推廣三峽船型和江海直達船型,鼓勵發展節能環保船舶。

改善支流通航條件。積極推進航道整治和梯級渠化,提高支流航道等級,形成與長江干線有機銜接的支線網絡。加快信江、贛江、江漢運河、漢江、沅水、湘江、烏江、岷江等高等級航道建設,研究論證合裕線、嘉陵江高等級航道建設和金沙江攀枝花至水富段航運資源開發。抓緊實施京杭運河航道建設和船閘擴能工程,系統建設長江三角洲地區高等級航道網絡,統籌推進其他支流航道建設。

優化港口功能布局。促進港口合理布局,加強分工合作,推進專業化、規模化和現代化建設,大力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加快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武漢長江中游航運中心、重慶長江上游航運中心和南京區域性航運物流中心建設。提升上海港、寧波―舟山港、江蘇沿江港口功能,加快蕪湖、馬鞍山、安慶、九江、黃石、荊州、宜昌、岳陽、瀘州、宜賓等港口建設,完善集裝箱、大宗散貨、汽車滾裝及江海中轉運輸系統。

加強集疏運體系建設。以航運中心和主要港口為重點,加快鐵路、高等級公路與重要港區的連接線建設,強化集疏運服務功能,提升貨物中轉能力和效率,有效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推進港口與沿江開發區、物流園區的通道建設,拓展港口運輸服務的輻射范圍。

擴大三峽樞紐通過能力。挖掘三峽及葛洲壩既有船閘潛力,完善公路翻壩轉運系統,推進鐵路聯運系統建設,建設三峽樞紐貨運分流的油氣管道,積極實施貨源地分流。加快三峽樞紐水運新通道和葛洲壩樞紐水運配套工程前期研究工作。

國際稅法的淵源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流引產術;羊水栓塞;臨床表現;急救的措施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6318-01Exploring causes abortion induction of labor in amniotic

羊水栓塞(Amniotic Fluid Embolism,AFE)是婦產科常見的急癥之一,臨床定義為大量的羊水參與母體血液循環后繼發性引起患者的休克以及肺栓塞現象[1]。該類并發癥具有發生迅速、病情兇險和病理生理機制復雜等特點,臨床醫師一般對它缺乏足夠的認識,往往不能及時作出處理,由此導致的出現該類并發癥的產婦的母嬰死亡率很高。本文回顧性分析2010年5月――2012年6月期間在我院行人流引產術中發生羊水栓塞患者12例病例資料,旨在探討孕產婦在人流引產術中羊水栓塞的發生原因及臨床表現。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本文進行統計的資料對象來自于2010年5月――2012年6月期間在我院行人流引產術中發生羊水栓塞患者12例病例資料,年齡范圍為28歲-37歲,平均年齡為30.12歲±12.84歲,懷孕周期范圍為14周-16周。統計資料排除標準:排除嚴重的出血性傾向疾病患者。所有患者按栓塞的不同階段分為以下三組,一是急性休克期:分娩時或分娩后短時間內突然出現休克,血壓騾降甚或消失,同時有寒戰、煩躁不安、嘔吐等先兆癥狀,隨后出現嗆咳、呼吸困難等急癥。二是出血期:常表現為持續多量的陰道流血,血液不凝。繼而出現全身廣泛出血傾向,如鼻翅、咯血以及皮膚、骸膜、胃腸道、泌尿道、手術切口、針孔等處廣泛出血.進一步加重休克。三是急性腎功能衰竭期:出現少尿、無尿和尿毒癥征象。

1.2護理方法我院對對羊水栓塞并發癥孕產婦進行急救護理的原則是首先是早期預防,其次是糾正缺氧,再次是抗過敏和抗休克,最后大量輸新鮮血及纖維蛋白原,防治患者的心、腎功能衰竭。早期預防可以在羊水栓塞發生半小時內使用肝素,肝素可明顯緩解肺部栓塞癥狀,在栓塞的高凝期應用肝素效果顯著。生產時發生羊水栓塞應果斷終止妊娠和切除子宮,切斷羊水物質來源是搶救成功的關鍵。對于羊水栓塞發生在分娩之前的產婦,應該盡快通過剖宮產分娩方式結束生產,即使產婦出現休克現象,也可以通過創造條件來適用剖宮產終止妊娠。對于分娩后存在大量出血現象患者,在醫療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立刻對子宮實施切除處理,以便于減少母體胎盤剝離面血竇的出血,防止產婦子宮腔內和分娩后殘留的宮腔部分隨著羊水進入母體血液循環,從而能夠進一步加重肺部栓塞癥狀。2結果

本組統計資料發生于分娩之前的有8例,在進行吸氧處理,同時糾正肺動脈高壓的同時緊急進行剖宮產手術,其中有2例產婦出現急性呼吸和心跳驟停現象,對該兩例產婦采取人工呼吸和心臟胸外按壓情況下進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術,術中發現切口滲血不止,果斷切除子宮。另外,本組統計的12例人流引產術中發生羊水栓塞患者經搶救后均轉危為安。3病因討論

正常情況下,羊水是被封閉在羊膜囊內,由于母體和胎兒之間存在著胎盤屏障,羊水是不能與母體的血循環系統接觸的。在分娩或其他損傷的情況下,母體和胎兒的胎盤屏障可出現缺口,此時,羊水進入母體的循環中也就成為了可能。一般認為在婦科臨床上出現羊水栓塞癥狀的高危險性因素主要包括:人工破膜、高齡初產、胎膜早破、急產、宮縮過強、催產素引產和多胎經產等。存在一個以上的高危因素時,發生羊水栓塞的概率更大[2-3]。

羊水進入母體血循環的途徑包括[4]:一是經宮頸內膜靜脈。二是病理性開放的子宮血竇。三是蛻膜血管通道。四是羊膜腔穿刺。五是孕中期鉗刮術,于羊水流盡前進入鉗刮,羊水自胎膜附著處血竇進入母體血循環。妊娠時間的不同,羊水來源、容量與組成也有變化:早期羊水與母血清以及其他部位的組織液十分相似。而中晚期羊水內含有分泌物及排泄物,胎兒呼吸道與消化道的脫落細胞、黏液、以及胎體表面的脫屑細胞、胎脂與毳毛,是為高滲液體。在病理情況下羊水成份又有變化,如妊娠高血壓綜合征、過期妊娠、死胎、羊水繼發感染以及胎膜早破等情況發生時,由于胎盤功能不良而影響羊水的循環,羊水量減少,羊水內成形物相對增多、含有凝血活素,此外還可能含有其他酶,如玻璃樣酸酶,胃蛋白酶,組胺含量約2.5倍于無胎糞者。如果胎盤屏障發生缺損,羊水,尤其是羊水中的這些有形物質進入母體血循環后可能會誘發羊水栓塞。參考文獻

[1]周玉珍.足月妊娠羊水栓塞7例臨床分析[J].中國基層醫藥,2012,(8):1253-1254.

[2]LiuYunMei,war cloud,WangXinYun.Etc.IL-8 in rats amniotic fluid embolism on mechanism of experimental study[J].journal of laboratory diagnosis,2009,14(22):11-13.

[3]郭曉玲,謝慶煌,盧海英.羊水栓塞10例搶救體會.現代婦產科進展,2001,10(3):234-235.

[4]趙子琴,顧云菊,李中,等.羊水栓塞致死的法醫學鑒定――附5例法醫病理學報告[J].復旦學報(醫學版),2010,26(4):252-254.

主站蜘蛛池模板: 道孚县| 璧山县| 泉州市| 六枝特区| 昂仁县| 来安县| 兴安县| 昌乐县| 大同县| 尼玛县| 福海县| 阳曲县| 和平区| 白山市| 乌拉特前旗| 三明市| 南京市| 厦门市| 普兰店市| 芮城县| 曲沃县| 佛学| 博客| 得荣县| 瑞昌市| 葫芦岛市| 夏河县| 惠来县| 修水县| 临夏市| 钦州市| 高邑县| 广水市| 普兰店市| 新宾| 子长县| 淮滨县| 河北区| 新余市| 大足县| 台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