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 兩法修改兩稅合一
建立內外統一的所得稅制,以適用于管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行為規則、遵循國際慣例的內在要求。
兩法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用于規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用于規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稅,外國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兩稅合一就是要將按企業資本金來源不同的內外資企業所適用的兩套所得稅法統一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一、兩套稅法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
現行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法之所以要統一,是因為兩者有重大差異,主要體現在稅率不一致、稅收優惠多少有別、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不同三個方面,以下就其主要差異列表說明。
從表中不難看出:經過幾年來兩種稅法的運行,雖然逐步與國際接軌,但仍然存在較大的問題,特別是我國現已加入WTO,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不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所得稅稅率不統一,內外資稅負不平。稅率能直接反映二者待遇的差異。按照我國現行兩種企業所得稅的不同稅率, 雖然名義稅率都是33%,綜合評估比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實際稅負的結果是:實際執行中內資企業稅負約25%,外資企業約13%,兩類企業實際稅負相差約12個百分點。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多而亂。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亂:內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享有者有民族地區、高新技術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第三產業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享有者有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等企業。以上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內資企業之間、外資企業之間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一致。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致使優惠政策過分向地區傾斜,不能有效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造成內地企業與沿海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平,加劇沿海與內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3.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計稅工資不統一。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納稅人支付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按照財政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具體規定了三種計稅工資辦法:一是“工效掛鉤”辦法;二是提成工資辦法;三是對未實行上述兩種辦法的企業采取計稅工資辦法。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稅工資是按企業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2)固定資產折舊扣除額不一致。內資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上,大多數企業實行分行業、分年限單項和綜合折舊率法計提折舊,對少數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等,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能采取加速折舊率方法計提折舊,其他設備加速扣除額超過法定扣除標準的部分必須作納稅增加調整征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扣除無此限制,且絕大多數企業實行加速折舊率法計提折舊稅前列支。
(3)其他稅前扣除費用項目列支標準不完全相同。內資企業服務業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比例稅前扣除,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扣除比例高于內資企業。其他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等,內資企業都受到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可全額據實扣除。
由于準予扣除項目列支標準差異的存在,兩類企業計算所得稅準予扣除項目基數不同,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基遠遠小于內資企業,由此計算得出的稅負差距過大,違反了市場機制要求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稅負不平等也導致一些國內企業通過假合資等手段避稅。
二、兩套稅法改為統一稅法的必要性
為了統一稅法,規范稅制,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WTO規則的要求,應將目前內資企業的相對高稅負與外資企業的相對低稅負拉平到同一水平上,內外資企業同等享有國民待遇。
1.現階段我國經濟主要依賴內生動力增長,外資彌補資金、技術短缺的作用已不明顯,外資與內資呈現此消彼長的競爭關系,而且能夠影響大型跨國公司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是企業戰略、電子商務、人力資本及公司治理結構,稅收政策已不再是重要影響因素。未來10年我國重點發展的行業是銀行、保險、物流、交通等,這些重點行業的發展也需要新的稅制加以引導。
2.現行兩套稅法在稅率設計、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的差異導致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異,根據TWO規則,現行稅法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對不同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稅收政策統一、實行中性稅收政策的要求。WTO規則體系要求堅持非歧視待遇和法制的統一兩個基本原則,我國作為實質國家也具備稅法統一的邏輯基礎和價值基礎。
三、稅制改革的構想
針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1.提高企業所得稅制立法級次。將企業所得稅制的立法級次定位于基本法的級次高度,即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實施細則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在計稅方法和標準上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從而提高企業所得稅法的剛性和法律效力。
2.統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與國際慣例趨同,按非居民設置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防止對個人投資辦企業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這類重復征稅的問題發生。
3.規范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統一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使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標準符合國際慣例,統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1)統一計稅工資標準。
(2)固定資產折舊可實行加速折舊的辦法。
(3)統一稅前其他扣除費用標準,對企業應納所得額的計算和成本、費用、損失等各項目統一計稅依據。
(4)按照WTO行為規則,合理制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四、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建議
要實現企業所得稅制的順利改革,體現內外資企業平等稅負、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應盡快制定既符合WTO規則又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所得稅法。筆者有4項粗淺的建議。
1.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企業和國家的承受能力,并參考周邊國家的稅率,適當調整原有稅率,建議適用25%~28%所得稅率,拓寬稅基。
2.稅收優惠政策由過去的區域優惠為主,轉為產業優惠為主,使稅收政策更多地體現產業政策。兩稅合一在具體操作應該有一個過渡性的安排,要處理好稅收優惠方式變革的前后銜接,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采用“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給那些對中國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外企一些優惠,讓它按照老稅法的規定,全部享受完優惠之后再依照新法執行。
3.新的企業所得稅制主要方向仍應保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內外資企業執行統一稅法,簡化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從而擴大稅基,適用25%~28%稅率,并在此基礎上按照產業和地區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一致,向西部適當照顧,對西部地區統一實行15%的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全部實行15%的稅率,經濟特區統一,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保留。
經歷了艱辛曲折、一波三折的合并之路后,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人大五次會議獲得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自從2000年財政部著手調研兩稅合并的可行性開始,到2007年被人大正式通過,合并之路整整走了7年。相比較原來的“兩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許多重要變化,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改變1994年分設的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原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33%稅率降低到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改變了過去內外稅前扣除辦法有別、稅收優惠有別的狀況。筆者就這些變化進行解析。
一、界定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概念
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實踐中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或公司)作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按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取消了過去內資企業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并明確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法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按照國際慣例,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規范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根據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二、統一了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內外兩套稅法的最大差別是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差異極大,如工資薪金,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稅法則是據實扣除。正是由于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不一樣,加之外資企業稅前優惠多,因此雖然名義稅率同為33%,但實際稅率相差很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為11%,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3%,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更高達30%,兩者相差10 多個百分點。因此,新的所得稅稅法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都做了統一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原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只有應納稅所得額的3%。這一扣除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對于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鼓勵企業參與更多公益性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和諧社會構建,為實現社會財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機制保障。當然,與國外相比,這一比例明顯偏低,不少國家甚至沒有規定比例。
三、稅率適當降低
原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的優惠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內資微利企業實行18%的優惠稅率;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和15%的優惠稅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是統一、公平和效率綜合考量的結果。首先,兩稅合并首先就要統一稅率。為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和營造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盡可能少增加稅負,25%的稅率水平正位于原兩稅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之間。其次,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當今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從1986年到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公司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平均從41%降到32%,下降了9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地方稅率,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平均下降了6個百分點;從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等周邊國家看,其公司所得稅率也下降到了28%至35%之間。再次,稅率是各國吸引外資和稅收競爭的重要工具。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最后,降低稅率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減收也在我國財政承受的范圍以內。
四、稅收優惠更加注重產業優惠
原所得稅稅收優惠方式多樣,稅收優惠政策繁多,主要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稅收優惠地區由于具有競爭資源的稅收成本優勢,從而影響了資源在不同區域的優化配置,人為導致各地區財政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大差異;而外資企業超國民稅收待遇也使內資企業失去了同外資企業競爭的公平起點。更糟糕的是,各種優惠政策到最后甚至已多到難以準確統計的地步,其中僅中央出臺的優惠政策就高達100多項,特殊調節有演變成“普惠制”的傾向,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遭到嚴重破壞。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并體現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通過五種方式對現行原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一是保留了原稅法已經執行的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繼續保留執行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技術轉讓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二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的創業投資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四是改變了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由直接優惠轉為間接優惠。即對福利企業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減計收入,使得稅收優惠更能有的放矢。五是規定了五年過渡期。對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整合,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既照顧了已經設立的老外資企業,同時又突出了科學發展觀和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理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刺激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和公益事業,以及照顧弱勢群體等,都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國家鼓勵類產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
五、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利用各種反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為實現稅收執法公平,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2004年制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這些針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的立法構成了我國反避稅的主要稅法規范。然而,國家稅務總局所制定的反避稅行政規章,立法層次較低,約束力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其上位級的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條款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改變這種狀況,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單辟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
(一)規范轉讓定價稅制
轉讓定價是企業一種極為常見的避稅辦法,因此,轉讓定價稅制也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則中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以及相關程序規定三個方面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一是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二是肯定預約定價安排可以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重要方法,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三是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如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制定了反資本弱化稅制
資本弱化指由企業在籌資時采用貸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來加大稅前扣除以減少應納稅所得。資本弱化稅制是把企業從股東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已明確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提升立法層次的體現。
(三)制定了防范避稅地避稅的規則
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增加,以避稅港方式進行避稅也日益成為避稅的重要方式。據統計,在我國的投資前十位中,來自避稅港英屬某群島的投資居第三位,這充分說明當前我國避稅港避稅的嚴重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的規則,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的反避稅調整,由此需要補征稅款的,國家除補征稅款外,并按國務院規定加征利息。
六、規范了所得稅征收管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下發了若干文件,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正確理解文件精神,對于企業依法充分享受現行所得稅優惠政策尤為重要。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尤其需要引起相關企業關注:
減免稅適用稅率
根據財稅[2008]21號文,對按照國發[2007]39號文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新稅法實施后,有關文件也規定了若干定期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如根據財稅[2008]1號文,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其在定期減免期內是否可以按15%減半后的7.5%稅率征收所得稅呢?財稅[2009]69號文明確,除國發[2007]39號文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優惠政策不得疊加
國發[2007]39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規定了若干形式的優惠政策,除所得稅定期減免外,還有諸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研發費用及安置特殊就業人員人工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稅、購置環境保護等專用設備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額等等,這些優惠政策與過渡優惠政策是否也不能疊加享受呢?
財稅[2009]69號文明確,這里所稱的“不得疊加享受”,只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對此納稅人應予以關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稅法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分支機構適用政策
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而“兩稅”合一前,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而非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納稅人認定標準,外資企業雖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但對其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也就是說,“兩稅”合一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外資企業分機機構,都可能單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稅法第57條規定,在新稅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那么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單獨享受國發[2007]39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呢?
對此,財稅[2009]69號文明確,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分支機構,凡符合國發[2007]39號所列政策條件的,都可以單獨享受國發[2007]39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當然這里需要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后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作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是不能單獨享受的。
跨期投資收益處理
居民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而“兩稅”合一前后,內、外資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納稅處理都存在區別。新稅法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那么對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的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如何處理呢?
此前,該問題一直存有爭議,財稅[2009]69號文對此終于明確,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外資企業從其被投資企業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未必都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內資企業從其被投資企業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即使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存在稅率差,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也不用再補繳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政策
根據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條件”,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中,有很多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那么這類企業是否可以適用20%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呢?
財稅[2009]69號文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國稅發[2008]30號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實際上,由于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適用稅法第二十八條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方面應具備必要條件,而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一般不具備設賬的能力或準確進行財務核算的條件,也就不可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資產總額,從而也就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財稅[2009]69號文同時對實施條例中,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作了進一步解釋,即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一、稅率的選擇
我國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考慮到許多利潤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稅法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24%、15%三檔,加上地方所得稅稅率3%,稅率與內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稅對象的選擇方面有所區別。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以后,是選擇比例稅率還是選擇超額累進稅率,是選擇一檔比例稅率還是選擇幾檔比例稅率,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選擇一檔比例稅率為佳,其理由有三:
一是比例稅率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內外資企業可以在同等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二是多檔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雖然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等優點,但是納稅人往往在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或適用不同級次所得稅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臨界點上做文章,盡可能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稅收負擔。采用統一的比例稅率會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減少稅款的流失;
三是多年稅收征管工作實踐證明,多檔比例稅率在計算投資收益補稅、抵免等方面難度較大,往往產生歧義,給實際征管工作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比例稅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發展中國家企業所得稅的平均水平和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水平,稅率上限不宜超過25%,下限不宜低于20%。稅率太高將弱化吸引外資的能力,稅率定得太低會喪失國家既得利益。
二、減少稅前優惠政策
目前,在我國不論是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許多優惠政策,如對內資企業中的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新辦企業等分別享有不同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有“免二減三”、“五免五減”和再投資退稅等優惠政策。應當承認,改革開放初期這些優惠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資。但也應該看到,近些年來由于這些優惠政策的存在,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假校辦、假福利、假新辦、假外資企業相繼出現,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給稅收執法帶來難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以后,取消這些或類似的優惠政策,將會徹底根除這些問題,更有利于公平競爭,也有利于稅收征管。
三、進一步規范稅前扣除項目
第一,取消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稅前允許扣除的政策。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這項規定在兩稅合并后應作調整。從利率來看,國債高于國家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較多,購買國債已成為新的投資熱點,某些地方已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對其免征企業所得稅,相對銀行存款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顯失公平。同時,國家財政性補貼也應盡量減少,如果企業有這方面的收入,也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提高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標準?,F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限額標準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這個標準有些偏低。兩稅合并以后,稅前扣除計稅工資標準應上調,從我國目前生活消費實際情況看,以1500元左右為宜。經過多年的改革,我國已經取消包括實物分房在內等多項福利,低工資高福利的狀況已發生了變化,提高工資、薪金收入是必要的,以改善人民生活水
平,拉動消費,因為占絕大多數的工薪階層是社會需求、消費的主要方面。
“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的出臺,對我們公司是大利好!”上海一家外貿企業的財務總監鐘磊頗為興奮。
鐘磊所在的企業是一家民營企業,兩稅合并之后,企業將從原來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下調為25%,與外資企業持平。而同樣為鐘磊關注的是,按照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
那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和老法相比有哪些具體項目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呢?對企業的利好又會有多少?
統一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企業放心引進高薪人才
[案例1]
飛翔投資有限公司引進金融理財專家1名,每月工資薪金2萬元,2007年以前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只能按照個人所得稅征稅標準1 600元扣除,其余多支出的費用都由企業自己負擔。2008年不僅個人所得稅征稅標準提高到2000元,而且企業給理財專家增加的工資薪金都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打入企業成本中,不繳稅,企業稅費由此減少。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業所得說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由于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內外資企業按工資薪金支出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也統一了。
同時,這條對效益好的企業員工將是極大的鼓勵,按照原先的規定,企業由稅務部門核定一個計稅工資,超出計稅工資的部分,都必須在稅后列支,這使效益好的企業也不能提高員工收入?,F在,員工不僅可以分享企業成長的成果,企業也可以放心引進高薪人才,加速企業的成長。
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定會費的稅前扣除 企業可以放開手腳做廣告
[案例2]
起起創意投資公司計劃在北京奧運會期間投資200077元做廣告,按照原來的規定只能將40萬元的廣告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掉,其余1960萬元要靠自己逐步消化,覺得有點不合算?,F在提高了廣告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對于廣告費用率高、實際所得稅率高、銷售凈利率低的企業來說受益是很大的,也就是說,起起公司可以先扣除300萬元,其余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企業實際稅前抵扣比例每提高5個百分點,按照目前20%的平均所得稅稅率計算,企業的凈利潤就相應提高1個百分點。
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統一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鼓勵企業進行捐贈
[案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