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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0085-02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健全,我國的納稅籌劃有了長足的進步。從財務管理方面來說,企業在進行財務核算的時候會涉及很多方面,如:國家稅收政策、會計處理、資金管理等。因此,在納稅籌劃方面,要求企業具有較高水平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能力,這對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十分有利。
1納稅籌劃的概述
1.1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作為財務管理活動的一種是企業或股東為了價值或者權益最大化的實現,在合法的范圍內,通過安排和策劃企業的投資、經營等事務,將稅法能夠提供的優惠充分加以利用,優化選擇納稅方案。納稅籌劃具有自身所獨有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合法性、導向性、目的性、專業性和時效性幾個方面。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這個核心,以價值的最大化實現為目的。因此,企業的納稅籌劃不僅僅是一個策劃活動,更是企業的一種理財方式。企業的納稅籌劃,圍繞著稅收成本的減少這一中心進行一期活動和方案的安排和選擇,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獲得和重復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目標。
1.2納稅籌劃產生的原因
納稅籌劃的產生究其根源是因為納稅人想在合法的范圍內盡量的減少納稅支出。可以說任何關于納稅籌劃的行為,其產生的根源都是利用使然,也就是經濟主體為獲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而衍生的一種經濟策劃行為。從對我國部分國營、私營企業的經營者進行調查分析結果可以清楚的看出,大部分企業都希望能夠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究其原因,就是稅收的繳納額較少,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企業或者個人的成本支出減少,相對應的企業利潤或個人的利潤獲得就會增加。因此,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納稅作為一種資金支出的項目當然是越少越好,從經濟利益方面,對納稅人來說,稅收是一種直接的經濟損失。
2企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原則
2.1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原則
現今我國企業大多數是統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地方國資委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企業的子公司之間的合并等。這種統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在合并前后參與合并各方的資產和債務在有控制權的一方看來,只是各方資產和債務的一種重組,在性質上并沒有發生變化。統一控制下的合并,不是出自合并雙方的自愿,也就是說相當于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所以其只能作為參考,不能完全的作為公允價值的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準則規定要求會計處理按照權益結合法來進行,也就是合并方需要依據被合并方的本來賬面價值進行資產和債務的入賬價值的確認。因為增加的資產估值而產生的折舊和攤銷是不允許存在的,這樣是為了避免有利潤操縱的情況發生。
2.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原則
相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來說,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更具有自愿性,合并的雙方通過討價還價,自愿進行交易。相當于一個企業在對另一個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購買時產生的交易事項。會計準則規定會計的處理依據購買法進行,在購買日當天,購買法需要將合并中具有確認條件的資產和債務作為自己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加以確認,其價值可代表公允價值。按照合并成本和可辨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存在的價額差來對商譽進行確認。
3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的會計與納稅處理分析
甲公司與乙公司采取的是相同的會計政策,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經過協商,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方式(一):2011年6月3日,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通過增發500萬股的股票的方式,再吸收合并將乙公司的凈資產獲得。
方式(二):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對乙公司吸收合并,通過620萬元的公允價值加上固定資產為500萬元的賬面價值,另加300萬元的現金來實現。如果甲乙兩公司共同隸屬于A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合并方式(一)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免稅吸收合并,其合并方式屬于免稅合并中的股票收購企業吸收合并。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會計方面的事務處理包括:借:銀行存款50萬元,商品庫存450萬元,固定資產550萬元,貸:短期借款500萬元,股本450萬元,資本公積150萬元。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免稅資格的確認,乙公司對資產的轉讓得失不確認,對所得稅的繳納不予以計算。甲公司對企業吸收合并以前的乙公司的所有納稅事項承擔負擔,對于沒有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原有的年度虧損,由甲公司用與乙公司資產有關的年度所得來對其進行彌補。方式(二)的企業吸收合并屬于同一控制下的應稅合并,是以固定資產等非貨幣資產加上現金來實現的。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會計方面的業務處理:借銀行存款50萬元,商品庫存450萬元,固定資產550萬元,資本公積150萬元,貸:短期借款500萬元,銀行存款350萬元,固定資產清理480萬元。在納稅方面,甲公司應該對轉讓固定資產繳納所得稅,乙公司相應需要繳納轉讓財產的所得稅,于是,方式(二)在進行企業合并時產生了整體的納稅負擔。
4企業吸收合并的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4.1根據不同合并方式對合并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進行納稅籌劃
上一節中甲公司在進行企業吸收合并時采用的方式(一)的合并方式,乙公司收到的資產是股票的形式,符合免稅的條件,因此享受免稅合并。當股票賣出時,才產生資本利得稅的繳納。在稅率比較上,資本利得稅要低于一般所得稅,這對于乙公司而言,采用此種合并方式在納稅額方面可以減少,而且納稅期也會得到推遲,是比較有優勢的。甲公司對乙公司進行企業的吸收合并,若采用方式(二)的合并方式,則需要繳納相應的資產所得稅,這與方式(一)相比,無疑是增加了資本的支出。從資金流出方面,方式(一)顯然比方式(二)更有優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票的發行不僅會使企業的控股權更加的分散,而且也會使甲公司在股利支出方面加重負擔,所以此種方式也是利弊共存,需要對兩種方式進行慎重的比較,來最終確定出最為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
4.2根據被合并企業的虧損情況對所得稅的影響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上一節的合并案例,如果甲公司存在高額的利潤,乙公司無財產轉讓所得存在,但是存在有效的彌補虧損,在進行企業吸收合并時采用免稅合并的方式無疑是有利的。這樣可以使乙公司存在的為彌補虧損得以結轉,由合并后的甲公司來對其進行彌補。這對于甲公司來說,不僅可以用自己的多余資金進行投資,同時可以使當期的經營利潤得以降低,使得當前的所得稅得到減少。如果乙公司在合并的時候有即將過去的為彌補虧損存在,再加上財產轉讓所得的存在,如果選擇免稅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就會使乙公司喪失為彌補虧損的抵稅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甲公司來說,選擇應稅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更為妥當。
5結論
綜上所述,在進行企業吸收合并前,要對合并方式進行慎重的考慮,對資產轉讓和彌補虧損所帶來的稅負影響進行細致的計算和比較,從而選擇出對企業減少稅負最為有利的方案,盡量做到減少稅收成本的支持,爭取最大利益的獲得。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大型集團 風險分析
大型集團公司在進行初始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收益率。在企業的諸多競爭中,尤以成本的競爭最為核心,而所納稅額是企業的一大成本,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最終收益。所以,投資者為降低稅收成本,獲得預期的投資收益,就有必要對其納稅事宜進行籌劃。本文通過對某集團公司下屬不同企業納稅籌劃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為納稅籌劃思想的推廣提供思路。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及存在的認識誤區
在我國,許多人不了解納稅籌劃,一提起納稅籌劃就聯想到偷稅,甚至一些人以納稅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而實際上,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是違法行為,與納稅籌劃的合法前提相悖。還有一些人提到納稅籌劃想到的就是避稅,即納稅人運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達到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目的。其實,納稅籌劃既有別于稅務當局所嚴厲打擊的企業偷稅行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別于我們日常廣泛接觸的企業避稅行為。在目前的理論探討和企業涉稅實踐中,存在著廣泛地混用納稅籌劃和避稅概念,從而使得企業的許多避稅策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納稅籌劃的外衣。
二、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方法分析
1.集團公司納稅籌劃典型模式
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僅是單個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是整個集團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是通過集團公司納稅最小化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稅率下:
設集團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組成,其稅率分別為 和 ,且 < ;
集團公司利潤總額 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潤為 ,B公司利潤 ;
A公司所得稅為 ,B公司所得稅為 ,集團公司所得稅合計為 ;
集團公司凈利潤合計為 。
建立如下聯立方程組:
< ; + = (正的常量); = (當 0); =0(當
= (當 0); =0(當
可得:當 = 或 =0時, = 為最小值, = (1- )為最大值。
如下圖1所示:
圖1 利潤與所得稅關系圖
因此,在比例稅率下,且集團公司的成員公司稅率不相等,集團公司應將利潤盡量安排給低稅率公司,將高稅率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公司,從而減少集團公司所得稅,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
(2)在累進稅率下在成員公司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
由于成員公司均有多檔稅率,納稅籌劃較為復雜。總而言之,應將利潤先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最低稅率,然后再將利潤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較高稅率,直到利潤安排完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減少集團公司總稅收,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潤最大化。
2.案例分析
這里主要討論集團公司內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團公司下屬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虧損國有企業B。B企業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為10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確認的價值為550萬元,經雙方協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業。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價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發行的股票2000萬股(面值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萬股和1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A公司股票市價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萬股和10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
假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在合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生變化,合并企業每年未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平均利潤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3%,從合并企業的角度來看:
選擇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時的以下稅收問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萬元)小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6萬元),所以,B企業就不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B企業去年的虧損可以由A公司彌補,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彌補B企業的虧損額100萬元。A公司接受B企業資產時,可以以B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其次,A公司將來應就B企業180萬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虧損彌補,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79.84% 33%=629.34(萬元),可供分配的股利為629.34 (1-25%)=472.01(萬元),(其中的10%為法定盈余公積,5%為公益金,1既為任意盈余公積),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180+2000 472.01 0.909=38.52(萬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34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按利潤率10%計算,折現直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萬元)。
所以,第一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的現金流出折現值共為418.98萬元(10+38.62+34+336.36),選擇方案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0萬元)大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0萬元),所以,被合并企業B應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80 3+10-500) 33%=16.5(萬元)。又因為合并后,B企業已不再存在,這部分所得稅實際上由合并企業A承擔。B企業去年的虧損不能由A公司再彌補。因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資產的價值作為計稅價,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內每年可減少所得稅為(550- 500)+5 33%=3.3(萬元)。A公司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3.3-16.5=589.8(萬元),按第一方案時的計算方法計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30.16萬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89.33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210.60萬元。所以,第二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現金流出折現值為446.59萬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較兩種方案,方案一現金流出較小,所以,A公司應當選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采取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合并方式都劃算、要考慮可彌補虧損數額的大小、行業利潤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如果這些因索發生變化,選擇第二種方案就有可能是劃算的。在實際操作中要具體測算,以上僅提供籌劃的思路和測算方法。
三、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分析
1.納稅籌劃風險主要類別
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方法的認定。一般來說,納稅籌劃的風險表現為三類:政策運用風險、經營風險和稅務執行風險。
2.納稅籌劃的風險預防
(1)健全納稅籌劃風險防范體系
建立納稅籌劃風險評估機制;大型集團公司要事先對納稅籌劃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如集團公司經營狀況,所處行業的景氣度,行業的總趨勢是否發生不良變化;以往集團公司納稅情況如何,是否對稅務事項過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稅務、審計問題;稅務管理當局對集團公司依法納稅誠信度的評價如何;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對籌劃事項的熟練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評估出一個較為客觀的風險值,然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決定如何進行籌劃。
(2)關注稅收法律變動、提高籌劃人員水平
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納稅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另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對經濟前景的預測能力、對項目統籌謀劃的能力、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
(3)加強與稅務部門溝通降低政策執行風險
由于大型集團公司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人的主客觀條件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集團公司在納稅籌劃時,要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四、結束語
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納稅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在實際操作時,大型集團公司要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納稅籌劃方案不違法并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
參考文獻:
[1]蘇春林.納稅籌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關鍵詞:國有企業合并;稅收籌劃;節稅
國有企業合并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而對于合并重組企業交易過程中的稅務處理,可能會對這一重大決策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對于合并重組企業來說,稅收風險及稅務成本需要企業提前進行規劃,掌握合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務種類及稅務政策,對稅務做出合理有效的計劃,才可以使企業做出正確的決策,并保證合并過程的順利實施。
一、企業合并稅收籌劃及相關理論
(一)稅收籌劃定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根據經濟行為所涉及的稅法、稅境,采取各種合法的方法,對涉稅行為做出事先策劃,它是在既定的稅法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規定內容,對企業所要涉及的納稅事項,以減輕稅負、實現企業利潤、價值最大化為目的,而對企業未來財務目標進行的規劃與安排。
(二)有效稅收籌劃理論
目標企業的利益,既要考慮全體員工的合法權利,同時不能忽視投資各方的利益,才可以減少合并過程的風險。
顯性稅收是按稅收規定進行的稅收征收;隱形稅收是同等風險投資回報稅前差額,它與顯性稅收不同,它來自于市場,而由于回報的差異,投資者會選擇更加優惠的投資,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同時考慮顯性及隱形稅收;
契約理論是對不同的納稅人以契約方式使稅負最低,最終達到共同受益的效果,合并各方以契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實現納稅最小化。
二、企業合并稅收籌劃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通常有節稅和避稅兩種方式,基本原則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節稅具有預見性,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降低企業的稅負;避稅是一種事后行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達到在法律無視的情況下少繳稅款,避稅不屬于違法行為,它是相關部門需要完善的一個問題。
(二)預見性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具有預見性,需要建立在對企業整個業務流程足夠熟悉的基礎上,業務熟悉度是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主要因素,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在業務還未開展時,即做好準備工作,對經濟行為涉及的稅種、稅率等進行預判,其次將納稅管理活動貫穿于整個業務流程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三)整體性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具有整體性,隨著稅收籌劃及企業管理的不斷發展,利益最大化及稅負最小化成為企業發展的新目標,此時,企業合并的稅收籌劃提升到了戰略高度,需要更加具有整體意識,企業對于稅收籌劃也不僅限于節稅方式,更加傾向于集開拓市場、增加收入與納稅籌劃于一體的方式。
三、企業合并稅收籌劃注意問題
國有企業合并過程涉及財務及稅務處理等內容,而稅務處理的合理籌劃,需要相關部門的認可,因此,企業進行合并重組,需要對合并過程事先規劃,使企業合并方案合理可行,最終得以順利實施,達到雙方合作的目的。在此過程中,稅收籌劃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了解雙方整體情況
對合并方情況加以了解,需要評估合并目的、資金來源及合并后的效益;對被合并方情況加以了解,關系到企業合并能否成功,對其財務經營狀況及潛在風險了解,加強風險管理有利于科學決策。
首先,聘請雙方均認可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被合并方進行資產核查,核實是否存在賬外資產及賬外負債,了解主要資產的抵押情況,對不良資產、潛在負債等情況分析核實,對企業的償債能力作出判斷;從銷售凈利率、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率等財務指標對被合并企業資產負債及運營情況、盈利及成本情況作出合理分析。
其次,關注被合并企業的股權構成,充分征求少數股東意見,避免其對合并持有異議,同時他們還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份,失聯股東應將其股權以公平價格轉為債務處理;
(二)對被合并企業潛在風險判斷
判斷被合并企業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在國有企業進行合并時,需要考慮合并后的協同效應,以保證企業合并后價值最大化。由于對被合并企業不夠了解,合并企業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包括:涉稅、訴訟及經濟糾紛等,這些潛在的風險一般是在合并過程中不易察覺的,這樣會對合并失敗埋下伏筆;對合并過程進行跟蹤,聘請雙方認可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相應的風險咨詢與評價,如:清查資產時需要對企業的應收款項、擔保責任等進行查實,是否存在潛在負債風險、是否存在經營期偷漏稅行為等風險,以最短期的時間達成雙方企業的戰略調整、結構建設及業務調整、資源配置,使合并后企業可以妥善經營,規劃未來發展。
(三)重點考慮合并過程的稅收政策問題
稅負是企業合并過程中一項重要成本,在進行企業合并過程中會涉及到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等。對國有企業合并過程的合理稅收籌劃需要關注合并發生時,應該以被合并企業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與企業實物資產相關聯的債權債務等內容一同轉讓給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可以享受的免于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合并時,應該向稅務機關備案,如果沒有書面備案則沒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特別關注國稅總局對企業合并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中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時支付的股權金額不低于支付額85%,及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對價的,對于這樣的股權支付轉讓所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合并中對被合并企業房地產轉讓到合并企業中暫收土地增值稅;國有企業整體出售,買受人妥善安置全部職工,簽訂不少于三年用工合同的,其所購土地、房屋免征契稅;與百分之三十以上職工簽訂用工合同減半征收契稅。
(四)合法進行合并程序
首先,合并重組雙方應該簽訂合并協議,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名稱、合并后名稱、合并形式、各方債權債務、違約責任及爭議等內容。合并協議是重新配置的法律行為,與股東的權益直接相關,其合并決定權由股東會決定,參與企業由股東大會決議,達到既定的贊成票數方可實行;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合并,需要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通過。
其次,企業的資產負債清單需要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為合并交接工作做好基礎;當公司作出合并決議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進行公告,自接到通知30日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清償債務。
最后,國有企業合并由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企業合并后相關登記事項依法向公司登記處辦理變更手續,以合并企業取得相應資產所有權登記日為合并日。
四、總結
我國企業合并稅收籌劃面臨各種需要關注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應進行全面分析,關注相關稅收制度的變化,從企業整體利益綜合考慮。其中提升相關人員素質、優化企業組織架構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保障,由于國有企業合并活動存在復雜性,如何控制好稅收籌劃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合理的稅收籌劃是對國有企業合并過程整體效應的綜合體現,因此,它應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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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法律法規也在通過改革走向逐步完善的道路。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為了贏得更多的生存空間,除了改善企業生產工藝,還試圖通過加強企業管理水平來獲取利潤。而財務管理作為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一直不可小覷。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稅務管理的核心工作,對于降低企業納稅風險、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都有著重要作用。納稅籌劃本質上是通過利用稅收法律法規之間的規定,通過籌劃思路最終起到降低企業稅負或者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活動。良好的納稅籌劃手段可以為企業帶來很高的經濟收益,而不恰當的納稅籌劃將會使企業產生極大的納稅成本和風險。因此,有必要探討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以促進企業合理利用納稅籌劃這一財務管理活動手段,最終促進企業達到價值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和企業財務管理的關系
(一)納稅籌劃的目標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一致
對于我國大多數企業而言,其財務管理目標是獲得企業經濟收益最大化及企業價值最大化,即通過財務管理手段最終達到提高企業知名度、改善企業形象、提高企業利潤水平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作用。而納稅籌劃通過對企業征納稅環節進行相應籌劃,其目標也是為了使得企業盡量少地承擔稅負,同時又要保障企業獲取較高的利潤水平。綜上可以知道納稅籌劃的目標和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一致的。而這也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單單考慮稅收負擔因素,還需要考慮其他財務會計因素,全面保障企業持續性發展。
(二)納稅籌劃的籌劃對象為稅收支出,企業財務管理的籌劃對象是企業財務支出或收入
對于企業而言,其進行納稅籌劃的對象一般是稅收支出項目,進行企業財務管理的籌劃對象一般都是企業的財務支出或收入。納稅籌劃是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詳細了解之后通過對于納稅主體、納稅對象、納稅稅率等項目進行籌劃,以減少單位的稅收支出,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的利潤水平越高,應納稅額越高,因此企業必須要協調利潤和納稅額之間的關系,尋找到臨界點,防止因累進稅率造成的越過臨界點產生納稅額遠高于增加的利潤額的情況出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籌劃一般通過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企業資金存在的風險來進行籌劃。在進行財務管理的過程中,企業大多會橫向縱向比較不同項目的資金使用效率和企業資金風險,通過預測評估及績效管理的方式最終促進企業財務管理合規性及有效性發展。
(三)納稅籌劃屬于稅收領域從事的企業財務管理活動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財務活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法律法規間的差異性來合理籌劃企業財務活動和日常經營事項。因此其本質上是稅收領域的財務管理活動。稅收支出實質上是企業在正常經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價值的一部分,而基于企業價值進行管理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從這個角度也依然可以認定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投融資過程、采購生產、銷售等都會產生一定的稅收費用,因此納稅籌劃并不是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某一環節產生的,而是蘊含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部過程當中。同時,納稅籌劃并不是可以脫離企業日常財務管理活動而進行,沒有了企業日常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工作便不可能完成。
三、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
(一)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制定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在企業進行日常的納稅籌劃過程中,雖然我們可知納稅籌劃和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基本一致,但是納稅籌劃依然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制定帶來一定的影響。同時納稅籌劃不單單會影響到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制定的總體目標,還會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中的具體目標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企業,財務部門及管理者都會注重企業盈利水平、經營狀況、現金流狀況及債務償還能力等指標。而納稅籌劃作為影響到企業稅收負擔狀況的重要活動,必然會對財務管理目標產生影響。納稅籌劃在對盈利水平方面的目標會帶來如下影響:在企業進行債權籌資時會考慮到合理利息收入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權融資的成本不可進行稅前扣除,造成兩種籌資方式帶來的盈利水平產生差異,如果在兩種方式給企業帶來的收益相同,會選擇債權融資而非股權籌資。在進行經營狀況的目標制定時,企業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合理調節固定資產的折現年限,促進企業固定資產占用的資金回收。在進行現金流狀況指標制定時,需要考慮因為納稅導致的現金流出,因為稅收支出是不具備彈性的,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營風險。由以上幾點均可以發現納稅籌劃對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制定會帶來影響,企業需要認真考量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和產生的一定成本,制定有效戰略目標。
(二)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籌劃對象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納稅籌劃會對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籌劃對象產生較大的影響。這是因為納稅籌劃的籌劃對象一般僅僅是企業應繳納的稅款,而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籌劃對象包括日常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和成本。而稅款作為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價值,會對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籌劃對象產生影響。從現金流角度可以發現,我國稅法規定的某些特殊經營活動可以通過加速折舊提前收回投資,減輕現金壓力,因此納稅籌劃會對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的固定資產進行相應的籌劃。從資產計價角度可以發現,稅法上對于存貨的計量和會計上的方法基本一致,因此納稅籌劃的對象和企業財務管理的籌劃對象也可能會出現一致。從企業可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發現,企業財務管理除了需要考慮自身因素之外還需要考慮政策變動因素,某些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會對企業利潤水平帶來較大程度的變動,如果不有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容易造成企業財務管理對象產生偏差,給企業經營帶來一定的風險。
(三)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一般內容和關鍵職能產生了一定影響
納稅籌劃除了對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制定和籌劃對象的選擇方面帶來了影響之外,還對企業財務管理的一般內容和關鍵職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一般內容產生的影響范圍比較廣,主要是對企業的籌融資方式、企業合并方式、日常采購及銷售方式的選擇產生了影響。在企業進行籌資時,企業如何利用財務杠桿來提高企業經濟收益獲得更多利益是關鍵問題。但是稅法上,不同形式籌融資利息是否可以進行稅前抵扣給籌融資決策帶來了重要影響。在企業合并方面,是否是關聯方進行特殊納稅調整成為企業必須重視的問題。在日常采購方面,采用委托加工收回方式、直接采購或者預付賬款采購方式對于納稅時間會產生一定影響,如何有效利用納稅時間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成為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時需要關注的問題。在日常銷售方面,采用現金折扣或者商業折扣對于應納增值稅稅額會產生影響,也會直接影響企業利潤水平。納稅籌劃除了會對企業財務管理產生影響外還會對企業關鍵職能產生影響。即企業在進行某些經營活動決策時需要考慮到納稅籌劃這項財務活動的實踐性及難度,最終選擇有效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企業財務管理的關鍵職能是提高資金利用率、防范財務風險,由此可見納稅籌劃必然會對財務管理的關鍵職能產生影響。
四、結語
【關鍵詞】分立;稅收籌劃;所得稅;增值稅
一、企業分立的稅收考慮概述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分立指的是將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有不同類型,可以是從原企業的母體上分離出一部分組成新企業,也可以是新建兩家或兩家以上新企業等等。企業發生分立行為不一定是向社會公眾傳遞不好的信號,如果我們只是把企業分立看成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正常的變更行為,那么企業分立中可探討的內容就變得及其豐富。我們這里重點關注企業分立過程中對稅收的考慮。按稅法規定,分立后的企業應該按照各自適用的稅收規定進行納稅。由此,企業分立行為會使分立后的企業所承受的稅負有別于原企業。因此,我們認為企業分立的過程和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就為稅收考慮創造了空間和條件。而所得稅和流轉稅的考慮是我國企業分立過程中稅收考慮的主要體現。
先說所得稅。目前我國在現行稅率統一的情況下,對于居民企業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而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所得稅考慮的主要思路是原來適用較高稅率的企業分解成兩個或者更多新企業,使得單個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于是綜合之后的所適用稅率也就相對較低,結果是期望分立后企業的總體稅負低于分立前的企業。如果分立前企業本身享受了較低稅率,則基于稅收考慮的分立就顯得意義不大,甚至會帶來稅收以外的風險。再者我們以增值稅為例談流轉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根據這一思路,將特定的產品(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的產品)的生產分立出來,歸于單獨的生產企業,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從高適用稅率,這樣就有可能使企業的總體稅負減少。
二、企業分立的所得稅考慮
企業分立中對所得稅的考慮一般可以通過稅率的考慮和稅收優惠條件的考慮進行。
1、所得稅稅率的考慮
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目前我國企業適用25%的稅率,而對設于西部地區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則適用1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業較原企業稅負變輕,是否存在所得稅籌劃機會則取決于各方適用稅率不同的條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適用稅率不同,則有必要也有空間進行納稅籌劃。例如,某企業準備擴大經營規模,其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么基于稅收可以嘗試做如下考慮:在低稅率地區(如西部地區)設立另外一個企業,并在高稅率地區和低稅率地區均設有營業場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的部分業務轉移到低稅率地企業,并可以通過轉讓定價將高稅率地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的企業里。
2、分離特定部門以享受稅收優惠
這種納稅籌劃方式主要適用于有混合銷售的部門。當一個企業存在大量混合銷售時,雖然有些企業采用分開合同的方式或者分開記賬的方式試圖消除混合銷售所帶來的稅負增加的問題,但效果都不能完全盡如人意。在這種情況下,當特定部門分離后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時,則可以考慮進行企業分立。有的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本來應當享受15%低所得稅稅率的優惠,但由于其設在企業集團內部,稅務部門無法單獨認定從而不能獲得相應稅法上給予的優惠。如果將其從企業集團內部獨立出去,單獨注冊,則可以利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軟件行業,我國在企業所得稅上對軟件行業單獨設定了很多優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確認企業性質的情況下,企業的分立有利于獲得稅收上的效益。而這種基于稅收考慮的分立必須以國家的稅收政策為依據。
三、企業分立的增值稅考慮
企業分立過程中增值稅的考慮因素主要包括進項稅額的考慮、免稅項目的考慮和混合銷售行為的考慮。
(一)進項稅額抵扣的考慮
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規定:納稅人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按購進價的13%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的運費金額,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產品服務均由企業內部提供,則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稅的抵扣條件,那么企業就要設法創造條件爭取進項稅額抵扣。
1、企業或集團內部存在農產品的生產部門,將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來說,某些企業是以農產品為生產原料的企業,如果企業實行縱向一體化戰略,一個企業完成從生產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使用自產的農產品原料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很小就使得企業整體增值稅稅負較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可以將以農產品為生產原料的部門分立出去,單獨成立一家企業,那么原生產企業就可按農產品購買價格的13%計算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分立出來的企業也不必繳納增值稅。結果是,增值稅總體稅負得以減輕。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進項稅這一思路時還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數量,即根據農產品買價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一數額越大,當然應納增值稅額就越小。我們從公式中就可以發現其實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大小取決于分立出去的企業與原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越高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多,反之則越少。(2)注意轉移價格的制定。企業之間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稅務主管機關有權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因此不能一味的為了多獲取可抵進項稅額而過高的抬高交易價格,這是有風險的。
2、如果企業內部有運輸部門,則將其獨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而如果運輸勞務是由企業內部提供的,則不滿足進項稅額抵扣條件。但同時我們也要了解的是,獨立出去的運輸部門也要根據運費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值得注意的是,結合目前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逐漸鋪開,在獨立運輸部門的過程中需要重新考慮稅收因素。
(二)免稅項目的考慮
在增值稅稅法中,某些特定產品是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的。以免稅產品為例,其銷售不繳納銷項稅,則其進項稅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慮將這些特定免稅產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企業時,能否帶來稅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決于免稅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與增值稅進項稅額比例兩者之間孰大孰小。
例如,某農業生產者(單位)主要從事養殖業,生產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又生產銷售其它需要交納增值稅的產品。2010年該企業農產品的銷售收入為200萬元,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為800萬元。全年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0萬元。
方案一:企業合并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80-200÷800*80]=42萬元
方案二:另設立一家企業專門從事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如果生產農產品發生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則原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70萬元。
企業分立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70=32萬元
這時分立經營較合并經營節約增值稅=42-32=10萬元
方案三:另設立一家企業專門從事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如果生產農產品發生的進項稅額為30萬元,則原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萬元。
企業分立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50=52萬元
這時分立經營較合并經營多繳增值稅=52-42=10萬元
從上例三種方案中不難發現,當免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占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稅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全部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例時,分立后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來說減小了,因此分立經營比較有利。反之,合并經營比較有利。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免稅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全部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例越小,分立經營越有利。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考慮
對有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而言,可能其中部分業務應納增值稅,部分業務應納營業稅,而我國稅法對此并不分開征稅。因此對于應征增值稅的企業,可以將其混合銷售行為中那部分征收營業稅的業務獨立出來設立企業法人,使該部分業務按其實質征收營業稅,以此減輕企業整體稅負。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一家集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為一體的空調制造公司。2010年產品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安裝維修收入為2000萬元,購買生產用原材料費用32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2000)×17%=102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00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1020-600=420萬元
基于稅收可以做如下考慮:將安裝維修隊單獨組建為安裝公司,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17%=68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00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680-600=80萬元
安裝公司收入應納營業稅=2000×3%=60萬元
兩公司應納稅總計=80+60=140萬元
節省稅金=420-140=280萬元
可見,增值稅的納稅考慮與企業分立間有著多處聯系,當然企業分立中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轉換成本,這也正是需要我們全面考慮之處。
四、企業分立的注意事項
(1)虧損的彌補。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規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2)分立不等于新辦。與企業合并不等于新辦一樣,分立也不等于新辦。(3)分立會降低某一稅種的稅負,但同時可能增加其他稅種的稅負。其主要表現在:①可能會增加部分增值稅。被分立企業相互之間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在分立前不用繳納的部分增值稅,分立后由于獨立核算應該繳納部分增值稅。②可能會增加部分營業稅。當被分立的企業各方在生產經營業務方面具有一定的聯系時,則分立后這些業務應該繳納營業稅,而分立前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③可能會增加部分所得稅。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之間的虧損與盈利再也不能匯總納稅,盈虧相抵效應的消失可能會增加部分所得稅。
企業分立的稅收考慮是一種整體性的考慮。企業在作出分立決策時,應通盤考慮整體稅負的變動情況,而不應該只參照某一種稅的籌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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