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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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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關健詞:總承包; 管理架構; 質量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總承包管理作為建筑工程發包的一種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產資源,優化管理架構,合理配置生產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質量,已經成為工程發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總承包介紹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方式主要有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設計-采購總承包、采購-施工總承包等形式。

從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合同結構分析以及工程實踐情況來看,實施工程總承包有其獨特的優越性:⑴、實現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工作的內部協調,減少外部協調環節,降低運行成本。⑵、實現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縮短建設周期。⑶、實現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質量不穩定因素,保證工程質量。⑷、實現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費用控制,保證投資控制。設計階段是對工程造價影響最大的環節。⑸、克服了非專業機構實施項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難點分析

1、工程總承包涉及土建結構、機電設備安裝、其他專業工程( 玻璃幕墻、鋼結構制安等) 、外環境道路等眾多專業施工單位的施工協調(包括進度、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協調) ,必須全方位配備相應各專業的高素質管理人才,才能滿足總承包管理需要。

2、現場不同專業的眾多施工企業交叉作業,數千員工素質參差不一,各個不同的施工階段平面布置均需調整變化,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按不斷變化的現場條件全盤策劃施工安排,及時協調好眾多施工企業之間的復雜經濟、行政、法律關系,精心組織、科學管理。

3、不同施工階段的具體施工內容對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行整體優化,全面統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期計劃、技術、質量、成本、安全、資料等管理,統一策劃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質量計劃和保證措施,統一管理施工進度,統一完成竣工資料編制與移交,對總承包管理的統一策劃、組織、協調水平提出了高標準要求。

4、將整個項目不同階段、不同專業的施工過程變成一個有機的、相互協調的整體,根據不同專業的自身特點以及施工環節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管理協調,按照不同專業的施工工藝要求和內在規律制定合理的總體施工計劃。

四、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的應對措施

總承包工程項目較多,工作量大,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各工種的穿插作業多,為了確保本工程的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須認真協調好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關系和各專業工種之間的配合與協調。

1、建立完善的工程總承包管理架構(如圖1)

圖1總承包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

2、明確施工總承包的服務內容:⑴、提供各分包單位軸線、標高等控制線,對各分包單位的軸線、標高等控制線及時復核,防止出現差錯。⑵、提供分包單位土建、水電及其他各項預埋工作并保證預埋準確無誤。⑶、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前,應向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場地使用方案,得到監理、總承包單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場地,明確搭設要求。⑷、總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單位的施工道路,確保現場施工道路暢通。⑸、總承包方在場地四周循環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統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總承包方在場地四周布置施工電纜及電源駁接點,各分包單位需從現場各分電箱接電時,由總承包單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單位不得私接亂接。總承包方在各施工層均安設分電箱,以確保各分包單位用電,如分包商需架設電線,應經監理、總承包商批準。⑺、按總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設施。⑻、總承包方已準備足夠的垂直運輸機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動了解各分包單位吊運計劃及吊運重量和時間,由總承包方合理安排吊運。⑼、總承包單位搭設的施工腳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單位使用。在施工腳手架未拆除前,總承包方有義務為各分包單位提供施工腳手架。⑽、總承包單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單位應自覺做好各自的施工場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總承包管理中的技術管理。配合監理單位建立良好的總承包技術管理秩序,使管理過程符合技術規范、規程,科學有效地組織各項技術工作的順利展開。組織參與圖紙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通過審查圖紙等工作,全面部署、重點考慮施工技術措施、工序搭接、關鍵部位的難點,及時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做好總體協調工作。總承包方配合監理單位做好各分包單位的技術資料收集匯總工作,定期對各分包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并做好各項技術資料定期歸檔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資料,匯總、移交市檔案館。

4、承包管理中的質量管理。嚴格按要求施工,總承包方將根據工程特點,要求各分包單位提供符合總包要求的各自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分包商施工過程中,要求各分包單位嚴格按其質量保證體系進行運轉,同時對其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控。配合甲方及監理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單位明確施工質量人員,并與總承包方的有關人員相對應,進行對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對分包單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行質量檢查和控制,并編制相應的檢驗計劃。

5、總承包管理中施工進度的管理。施工進度計劃能否按時完成將直接影響到業主的利益,總承包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進行管理和控制將是至關重要的:⑴、明確分包單位進度目標。⑵、明確分包商階段性目標。⑶、堅持工程例會制度。⑷、分包單位施工進度的調整。

6、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學習。⑶、安全設施的管理。⑷、安全檢查的落實。

7、總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工作是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形象的體現,總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時,還應對各分包單位的現場文明施工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確保質量、安全、進度的同時,認真對待有關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規定及公司內部更加嚴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總承包商在對施工現場全面規劃后,各分包商必須按規劃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場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⑵、所有現場劃片分區,由各分包商及總承包商進行管理,哪個區域達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負責該片區的單位負責進行適當處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區域必須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專人進行檢查,每月總承包商將作出評估報告,交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及業主方有關人員。

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關鍵詞:管理;建筑施工;勞務分包

我國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又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容量巨大。建筑勞務分包市場是建筑生產要素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是建筑業吸納農民工的主要市場。2001年建設部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建筑業設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層次的結構體系。2004年以來建設部相繼出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鼓勵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勞務分包市場、促進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然而,由于市場監管機制缺乏,建筑生產流動大,以及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較低、穩定性差、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響,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較多問題。

一、勞務分包的基本概念

“勞務分包”最先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2001年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設置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層次,從行業法規角度提出建筑勞務分包的概念,為勞務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確認了勞務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進一步明確了勞務分包合同不屬違法轉包的法律性質。自2004年開始,建設部將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作為建筑業市場管理的重點之一,相繼制定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對于勞務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對該定義雖其意思大同小異但仍存在某種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的勞務分包概念的詮釋:“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建設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明確了勞務分包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工程作業等13種類別勞務作業范圍。

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推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的時間較短,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各方認識不到位,仍存在著:一是市場監管機制不健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分包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缺乏良好的發展環境。部分地區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真正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加之,國家對勞務分包僅停留在企業資質管理層面,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缺乏足夠的市場監管制度,造成勞務分包市場的發展滯后;二是勞務分包活動偏失,建筑施工企業長期對“包工頭”隊伍存在較強的依附性,習慣讓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包工頭”隊伍或零散勞務班組承擔施工作業任務,擠占了大量的勞務分包資源和市場空間,制約勞務分包行業的發展。一些勞務分包公司為維持企業的發展,違規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是以收取管理費的名義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幫助總承包企業及“包工頭”逃避政府監管,使勞務分包活動嚴重偏失;三是勞務分包隊伍參差不齊,目前,組建勞務分包公司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由原來大中型或國有施工企業投資組建的,這種類型公司的管理較為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隊伍及人員穩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較高。第二種類型是依托“包工頭”等零散勞務隊伍組建而成的勞務公司,此類企業大多還保留“包工頭”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較混亂,人員流動頻繁,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加上勞務分包企業抗風險能力差,勞務分包企業一旦出現經營虧損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維護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 “要健全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加快發展成建制的勞務企業,加強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指示精神的有力舉措。加強勞務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動、專業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勞務分包企業,從而遏制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包工頭”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亂現象,進一步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四、強化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基礎。一是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法規建設,準確界定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區分,細化違法勞務分包、轉包的法律責任。二是研究出臺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導則,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業分包人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分包價款支付等方面權利和義務,指導規范勞務分包活動。三是完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約過程管理的同時,細化質量管理、安全生產、作業人員權益保障等相關內容。

(二)加強勞務分包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強對勞務分包交易行為的監管,積極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和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包括勞務市場在內的融指導、監督、管理為一體的建筑業市場化管理體系。二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提高勞務分包企業在建筑勞務分包市場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的監督檢查,經常性開展執法檢查,對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隊伍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三)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改變當前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狀況,必須依靠政府、行業協會等從不同層面予以指導和扶持。一是將勞務分包情況與工程項目評優評獎工作掛鉤,對參與優質工程建設的勞務分包企業予以表彰獎勵;通過開展勞務用工規范化工地及勞務企業評比活動,形成示范帶動作用,推動企業爭優創先,推進勞務分包行業發展。二是改善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環境,勞動部門將勞務分包企業納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保障體系,使企業享受到用工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工傷養老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在企業申辦、年檢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簡化辦事程序,減輕企業負擔。三是地方建筑業協會在搭建勞務企業溝通交流平臺的同時,積極向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維權、勞務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切實解決好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Abstract: More and more powe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have joined the field of distribution network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subcontract, and propos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aiming at problem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so a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construction units i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ake the normative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ruly become a powerful boost in development of power construction.

關鍵詞: 配網工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Key words: distribution network engineering;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ub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6-0039-02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城網、農網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配網工程在電力建設市場的份額逐年提高,越來越多的電力施工企業加入配網工程施工領域。由于配網工程點多面廣,建設周期短,工程分包現象普遍存在是不爭的事實。如何規范工程分包,科學實施分包管理,實現工程安全、優質、文明、按期完成的管理目標,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1 網工程分包現狀分析

當前,參與配網工程建設的大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還是比較規范的,同時,也有一部分中標施工單位的分包管理比較差,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1 工程分包內容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存在如下分包內容不規范的行為: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將其所承包的批次配網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包出去;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將設備調試等工程內容分包出去等等。

以上做法違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1.2 工程分包性質方面 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兩種類型,廣東電網公司也專門發文明確規定了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范圍,但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卻將桿塔組立等只允許勞務分包的內容進行專業分包。

1.3 分包商資質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部分分包商以掛靠資質的方式承包工程;甚至存在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根本沒有資質的施工隊。

1.4 分包商素質方面 部分分包商片面追求跟前經濟利益,缺少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員,通常是只有一個工程管理人員;部分分包商施工人員流動性大,缺乏對新員工的業務、技術培訓,人員整體素質低下;部分分包商安全教育不力,安全學習可有可無,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新員工的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施工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有些施工人員沒有經過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施工人員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很低;部分分包商忽視安全生產,投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足,配備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要求;部分分包商現場施工工器具、安全用具陳舊破損,甚至沒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進行檢驗試驗。

1.5 對分包商管理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后,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就了事,沒有對工程進行管理、跟蹤:沒有對分包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沒有對分包商的作業工機具進場進行審核;沒有對分包商的作業人員進場進行審核;沒有對分包商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指導;沒有定期召集分包商召開工程協調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 配網工程分包管理的對策

配網工程施工屬于高危性行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據統計,由于分包商的違章施工,冒險蠻干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占配網工程事故的90%以上。要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特別是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加強分包管理就顯得非常重要。

2.1 建立嚴格的分包商準入制度

①建設單位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的可分包內容和范圍,并要求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明工程分包管理計劃,包括擬分包內容和性質,施工項目部的人員組成等。中標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投標文件的承諾,按照分包管理計劃開展分包管理。

②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中標施工單位要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提出包括擬分包內容和性質的分包計劃,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業主項目部審批備案。如分包內容有變更或調整須報建設單位審批。

③中標施工單位擬選用的分包商必須在南方電網公司備案,中標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中標施工單位將擬選用分包商資質文件報監理單位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施工承包商對其所報送分包商的資質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分包商必須持有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南方電網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④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項目開工前,要及時與經過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根據分包性質,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廉政協議。分包合同要明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付和辦理的責任方,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勞務分包商承包范圍不能包括材料、機具供應等非勞務作業內容。

2.2 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

2.2.1 認真審核施工方案,切實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加強分包商施工方案管理,督促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開工前,應要求分包商就所承擔的工作編寫相應的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監理單位要督促中標施工單位將其施工現場識別的危險源和環境因素下發給分包商,并指導其修訂和完善各類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應經中標施工單位批準并交底后方可執行。中標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組織分包商的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工程總體安全技術交底。對于安全風險較高的(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和電網事故等)施工作業以及對施工質量影響較大的(如隱蔽工程施工)施工作業,中標施工單位應事先對分包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保證措施和質量保證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各類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記錄齊全并保存完整。

2.2.2 嚴格審核分包商的施工機具 開工分包商必須建立覆蓋所有進場機具的作業工機具臺帳,報監理單位審批合格后方能進場。施工機具必須是專業分包商(或承包商)自有或租賃的,同時經過有相應資質機構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相關證明資料必須保存在現場備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增加施工機具,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批合格后方能進場。業主項目部和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現場的檢查,對未進行報審的機具禁止入場,如未經審批即進場施工,將按照安全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2.3 嚴格審核分包商的作業人員資質 分包項目開工前,中標施工單位督促分包單位建立施工人員清冊,中標施工單位審核后上報監理單位審批。對重要崗位和特殊工種的人員,例如: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高空作業人員,機械、電氣、電焊操作人員等,必須持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分包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進場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電網建設作業人員資格認定證書和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書。在施工過程中如需增加施工人員,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批后方能進場。業主項目部和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現場的檢查,對未進行報審的人員禁止入場,如未經審批即進場施工,將按照安全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2.4 要加強日常檢查管理 建設單位要按審查批準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管理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分包管理工作檢查,檢查、督促分包商落實工程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到位,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差、人員素質低、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和中標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必須按照依據合同,通過文件審查、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督促分包商做好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并保留好相關記錄。中標施工單位必須派遣足夠管理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開展對分包工程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定期組織、督促分包商開展各類安全、質量活動,做好活動記錄。確保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工期、造價等滿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施工處于受控狀態。

3 結束語

工程分包貫穿于配網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配網工程的管理工作。因此,要對配網工程分包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積極進行監督管理,決不能以包代管。不但要在規章制度中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執行上下功夫,要全面、全過程開展分包管理工作,督促中標施工單位、分包商切實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同時,要以求真務實的態度,不斷探索和研究分包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設單位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風險,使規范的工程分包管理真正成為電力建設發展道路上的強大助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梁志均.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初探[J].民營科技,2009,(5).

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摘要]:建設工程分包活動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運作中經常接觸的業務,當前建設工程市場混亂和無序的現狀催生了這一領域的立法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分工更加明確,規范有序的分包活動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聯系必將更加緊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彰顯重要,本文從案例入手,通過對建設工程分包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透過表層,探尋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動向。[關鍵詞]:建設工程分包發包資質連帶責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遼寧省A路橋建設公司在承建南(陽)鄧(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與河南南陽B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與C某(包工頭)簽訂了《內部施工勞務協議書》,將承包的鉆孔灌注樁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與D某(包工頭)簽訂了《承攬鉆孔合同》,D某雇傭民工孫某等為其工作。8月,孫某在打工時因他人操作失誤被從鉆井架上摔下致重傷。后孫某因人身傷害賠償問題同A、B、C、D四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見人民法院網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設工程分包資質及安全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涉案的遼寧省A路橋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B公司承包,B公司繼而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導致生產隱患存在直至發生安全事故,由于遼寧A路橋公司與B公司、C某、D某是內部勞務關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擔責任,故法院判決遼寧A路橋公司首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追償。

該案例的審判過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簡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筆者注意到,近幾年,最高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對建設工程分包領域給予了極大關注,或直接或間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極大,筆者認為,隨著加入WTO后市場競爭的加劇,建設市場合法有序發展的目標與不規范現狀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糾紛與日俱增,國家勢必通過加大立法力度來保證該領域的和諧有序發展,從這一點來看,近年建設工程立法、司法領域諸多大的動作當屬必然之舉。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來說,司法領域的這幾個新動向是值得予以極大關注的,它將直接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管理和運作。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力求通過對分包等相關理論的探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分析來理解立法內涵,探尋司法動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概念的區別

1、建設工程市場圖示

B(分)發包

(分)承包

建設A發包施工總(分)發包專業工程(分)發包勞務分

單位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包企業

A發包

承包

如圖所示,施工企業(也稱承包商)與建設單位(也稱業主或開發商)在工程承、發包活動中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構成建設工程一級市場,在這里,施工企業直接面對建設單位,構成圖中的A類合同關系。B類合同關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對的是一級市場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業之間基于工程承、發包活動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因此通常稱建設工程二級市場,即建設工程分包市場。

建設工程二級市場是相對于一級市場而言的,它包括專業工程承、發包市場和勞務分包市場兩塊,它們共同構成統一的二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一級市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統一的建設工程市場。

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發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層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設市場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其進一步發展的動力則是人們對工程建設市場效率的追求和實現有序競爭的愿望,積極發展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這是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包管理辦法》)對分包的定義。

3、分包同發包(承包)

發包(承包),指建設單位與勘查、設計、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由勘察、設計、施工方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報酬的活動。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在這一法律行為中,建設單位是發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發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主體不同。分包活動實質上是發包(承包)行為之特殊情況,區別于發包(承包)的是在這里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業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發包并對承包的工程進行發包的建筑業企業是分發包人,相對一方則是分承包人。

交付標的或對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標的是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標的是勞務作業。在發包活動中,合同交付標的只能是總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不能成為其交付對象。

4、分包同轉包

轉包,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對分包和轉包的區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對全部工程進行分包,如果總包企業承擔了部分主體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項,也應認定 為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行為。

《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此條對非法分包轉化為轉包行為的規定也是分包同轉包的重要區別。

轉包行為以贏利為目的,全部轉嫁工程承包人應承擔的質量、技術、法律等責任,辜負建設單位對其資質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離了工程招投標活動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三、分包資質管理的規定

總承包企業

專業承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

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

勞務分包資質

類別

特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建筑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工程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類,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分包資質包括分發包資質和分承包資質兩方面。建設單位即業主只有通過招標發包工程的權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資格,但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發包,具有決定權;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具有總承包建設工程和對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分包的權利,但主體工程不得發包;專業承包企業既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專業工程進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工程,但其分發包行為僅限于勞務作業部分,否則即構成層層分包行為;勞務分包企業的權利僅限于對工程勞務作業部分的分承包。

對不同序列,不同級別的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均設定了比較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規定了不同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程序。

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諸如資質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書等證明文件。《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這些規定出于對建設工程市場特殊性的考慮,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分包市場的有序、規范發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場的發展,尤其對于勞務分包企業來說,本來就屬微利行業,申請資質往往成為空談,至少目前在勞務分包市場上,此條規定尚停留在紙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質分析

1、分包――并存的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轉的債務而成為新債務人的現象,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所謂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一級市場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資質、能力等條件信任的基礎上,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完成工作才能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屬于債務不履行,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包方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別人的協助,而是指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來完成承包任務,對于合同的輔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來完成,對于這種輔助工作的轉讓,承包人應當就轉讓的工作成果對發包人負責,因為這種轉讓并未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辦法》將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視同轉包行為,由此推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的情況,顯然在這里,債權人即建設單位,債務人即分發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指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攬合同均是基于雙方約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負對待給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須要在分發包人的嚴格監督管理下進行,不具有獨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擔保,是一種法的強制,它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義務的違反為條件,無義務即無責任。因此基于合同義務的規定,建設工程中的合同責任主要有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廉政責任等,由于分包行為之特殊性,分包責任也區別于一般的承包責任,《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這是分包同一般承發包關系的重要區別,在這里,《分包管理辦法》對分發包方發包工程后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推斷,分包合同雙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當屬必然。

五、分包違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內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體要件。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2)客體要件。合同之債的客體為債務人的特定交付行為,對分包合同來說,即按時交付合格工程的行為,建設工程本身及為此付出的財物、智力成果、勞務等并非是債的客體而是給付的對象或給付標的。

(3)內容要件。債的內容是債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 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必須確定且具有實現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確立必須建立在分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內容真實,不得有脅迫和欺詐的情況,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包還需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另外,分包合同還必須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屬典型合同、要式合同,這是由工程建設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建設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公證或簽證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違法,具體來講包括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違法分包A、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承包人(專業或勞務分包)B、總包合同未約定或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專業分包)。

(2)非法轉包A、全部發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義發包C、視同轉包(《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3)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A、轉讓資質B、出借資質C、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后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不是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無效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認定:

(1)涉及資質A、分承包人未取得資質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業資質C、分承包人超越資質

(2)涉及招投標A、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B、中標無效的

(3)涉及轉包。轉包行為,一律認定為無效。

4、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多存在欺詐、脅迫締約,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等行為,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還財產、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處罰,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建設單位或第三人經濟或人身財產損失,合同雙方負有責任的也應分別或共同承擔。

(1)嚴格講,分包方的施工行為無效,應當恢復原狀,退回工程款,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我國目前在司法上沒有達到如此嚴格的程度,在施工質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一般不要求恢復原狀,但結算不按雙方合同進行,而是按照市場價格結算,由發包方對承包方進行賠償。

(2)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由分發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辦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該條規定排除了雇員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切合目前建設工程市場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的現狀,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之前的立法中,對建設工程分、發包活動多數只有禁止性的規定,而對法律責任的設立則比較模糊,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將分包及其資質問題同人身損害賠償聯系在一起,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權,提倡法律人文關懷的當代,該司法解釋對保護勞動者特別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及時和必要的。

(3)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合同之債,是否由分發包方和發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從法律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將是趨勢。

對分包工程發生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或分承包人進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分包合同對不屬于自己的責任賠償向另一方追償。很顯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增大分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才能促進其履約意識并加強管理。另外這種連帶責任關系應屬強制性規定,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約定,則屬無效條款。

(4)行政處罰。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除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資質管理規定》第37條)

任何立法活動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觀經濟基礎上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是從實際出發而又帶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活動,其目的在于指導人們未來的日常活動,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維持社會的動態平衡。加入WTO五年來,隨著市場準入的進一步放開,競爭的加劇,必將推動企業的深層次改革,國際競爭的準則便是分工明確、專業細化,這也必將是我國企業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因此,加強對分包市場的規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國家著力引導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實務及分析

盡管建設工程分包活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探索對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的科學管理卻是近年的事,市場失靈的情形,在建設工程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著。目前,在建設工程二級市場上,具有專業分承包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且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借用資質、借用技術人員等混亂現象,而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更屈指可數。眾多的勞務作業甚至一部分極其重要的專業工程也在人情關系和經濟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給了個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當前活躍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頭”、“老板”素質普遍較低,他們大多無能力成立、運作、管理一個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況且出于利益的驅動,他們也不愿成立企業。那些愿意成立企業的個人往往又被嚴格的資質申請程序,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擋在了市場之外,他們無實力成立企業。然而,那些有實力、有能力的潛在創業者又多數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較低利潤,他們更愿意將資金投向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提供設備租賃和材料運輸等暴利領域,因此,在二級市場上,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極其缺乏,在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導性與現實脫節了。

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來說,眾多施工隊、建筑隊等原始的勞動力組合方式充斥著建設工程的二級市場,滿足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資源嚴重不足,在這樣的現狀下,建設施工企業往往被迫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者自然人簽訂合同,以求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資質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無效。目前這仍然是建設工程分包市場之常態,這種狀況也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著。

當前,對分包雙方來講,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就業和安全培訓力度,排除隱患,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當務之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也是方法之一。當然,這些只是權宜之計,根本上講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對分發包方來說,嚴格對分承包人的審核和管理,剔除無資質的分包企業進入才是符合市場競爭和法律要求的終極選擇。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議

1、《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也作了同樣的禁止,此處并未對分包進行定義和分類。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如果按其規定,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分包了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 目后則不能進行勞務分包,必須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則便構成二次分包,如果這樣,顯然違背了分包行為設立之目的。

建設部《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和《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對此進行了細化和突破,允許專業承包企業在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專業工程后將其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實踐中有利于推動企業管理型和勞務作業型的分離,適應專業化施工,勞務分工細化和建設施工企業結構優化的發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贏利為目的,層層分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但規定不明確,造成法條競合。因此,立法上應加以完善,將這一特殊情況排除在外。

2、建議立法中增加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內容。惡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已成為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長及行政機關的命令來追討工程款或民工工資是法律缺失的表現,建議通過出臺相關規定或解釋,使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有法可依,步入系統化、連續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資料]:

1、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再發包承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建筑法》實施近二十年來,對于設計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將施工工程分包后,再發包承包單位能否再專業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爭議不斷。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關政策允許在經過工程總承包企業同意后,設計、施工企業可以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專業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總承包再發包”定義,解決了工程總承包項目中“二次分包”這一爭議。筆者認為這符合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特征和項目自身的需求,工程總承包項目通常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專業復雜,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統、設備的石油、化工、電站類的EPC工程,其中的專業工程較多、較為復雜,如果施工總包單位并無相應專業資質,又不能進行專業分包,這將明顯不利于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和進度,不利于業主工程總承包需求的實現。筆者建議,在目前國家立法層面和其他各地尚無明確工程總承包的再發包項下允許專業分包規定的情況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同意將工程進行專業分包。

轉包和違法分包認定:建筑業改革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制,但并不意味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放任監督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其工程質量、安全更應是政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重點,否則一旦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社會危害性更為明顯。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但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經營行為,往往進一步增大了項目施工期間的質量、安全風險,甚至重大特大質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鐵塌陷、江西豐城電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層層分包或轉包等違法行為。因此,筆者建議,無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人或者總承包商還是再發包承包商,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總承包商不能將所承接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的再發包承包商不能將主體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他人。發包人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均應通過合同約定,禁止合同相對方轉包或違法分包,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社會公眾的財產、人身安全。

發包人與總承包商的風險分配原則:國內對于工程總承包尚處于啟動和推進階段,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總承包的風險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規定,值得合同雙方當事人借鑒:合理的風險分配和權利義務界定,有利于項目的順利開展,便于糾紛發生時雙方責任的認定,尤其是在固定總價項目中,發生合同約定的風險因素時,便于確認責任歸屬和合同價款的調整。但同時,筆者提醒合同當事人,要注意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文本的選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對工程總承包商的義務要求會有所不同。比如若選擇適用建設部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的,則根據第5.2.1款約定,工程總承包方的設計義務有所減輕,項目基礎資料的提供方在發包方,若因發包方提供資料差錯導致的額外費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長,由發包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若采用FIDIC銀皮書(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據FIDIC的EPC合同條件通用條款第5.1款規定,則應由工程總承包方對現場數據的準確性負責,即便工程總承包方從業主方獲取的數據或資料有誤,也不解除工程總承包方對設計所應承擔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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