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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自有資金;臨時調劑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業間資金借貸有不同的種類,并非所有種類都損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依據的答復》,并結合相關司法案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通常認定: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屬無效合同。然而這種一概的認定,事實上忽略了企業間資金借貸所存在的不同種類和情形。
其次,對于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通常的理解是無關企業間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資金拆借,是企業在擅自經營銀行貸款業務,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這其實僅僅只是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間借貸,還有一種特殊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情形,那就是關聯企業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下稱“臨時調劑”),與前述通常意義上企業資金拆借有著本質的差別。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是指:對于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確實資金壓力巨大又告貸無門,或者來不及向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另一關聯企業對資金匱乏企業給予的臨時性資金支持和調劑。
二、我國財稅相關法規及部分法院事實上已經開始肯定臨時調劑的有效性
第一,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而且這種行為已經為我國財稅相關法律、法規所肯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即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達《關于為中心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三點規定“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而自2011年以來,浙江很多地方已經為企業間借貸“松綁”,其中,寧波市中院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的原則為“要有自己主營的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利率不超過合法的范圍”,即可認定為有效。
三、隨著經濟發展,各方各面均呼吁應當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
其一,對于合理引導民間融資,總理在今年四次提出,總理在不同的場合、通過不同途徑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其二,2012年兩會期間,就有代表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企業間借貸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問題未作規定,合同法僅對公民間借貸作了規定。根據企業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反映出的情況,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應當由金融法規或金融政策確定為合法借貸。有代表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盡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有條件地承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許可非金融機構不以放貸為主業的、一定范圍內的借貸行為,并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規定。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現實的司法理念、社會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釋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在社會經濟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如堅持一味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顯然是一種武斷的做法。
四、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區別認定的法律前瞻
(一)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時代背景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嚴格禁止任何破壞了金融業務專營的行為,當時企業間頻繁的借貸破壞了這種金融秩序,所以為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逐步完善的階段,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但是當前金融服務的壟斷和其他融資渠道的不暢通根本無法滿足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有些企業之間目的合理、借入資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業的拆借不但不會對金融秩序構成威脅,反而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二)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問題征求過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沒有明確禁止;三是既然民間借貸己經放開,再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見并未被有關部門采納。盡管最高院及人民銀行還未修改企業間借貸無效的相關規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實踐卻已經支持了企業間借貸行為。
五、結語
2、法律保護不同。融資融券的用資方是受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的,而場外配資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僅受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保護,保護程度較低。
3、資金安全性不同。融資融券的配資方是券商,有監管有牌照,管理相對規范,資金安全有保障。而民間配資平臺良莠不齊,信譽很難保證,用資方交的保證金沒有安全保障,很容易上當受騙。
4、準入門檻不同。融資融券設置了50萬元的準入門檻,而且需要通過相關的風險評估。但場外配資沒有任何門檻,只要有足夠資金擔保,就可以參與。
【關鍵詞】民間金融;風險成因;監管
民間金融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已經有了悠久的歷史,早期的民間金融是在大家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形成的,經過了這么多年的發展,雖然形式和方式有了變化,但是信用這個基礎一直沒有變也不能變,否則,在發生那么多的借貸危機和風險的情況下,這種金融模式是不會存活并越來越發展壯大的。和官方金融相比,民間金融的形式和其有很多不同,但是它τ詮憒蟮鬧行⌒推笠檔淖試俗,對增強百姓對我國金融的信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問題
1.1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金融形成的時間很早,并且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已經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沒有被國家正式的承認并納入正規的地位,所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著一點也是沒有辦法立法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很多,但是成熟的卻不多,而對民間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少了。所以,這對于民間金融的合理有序發展一直不能有效的開展,對它之中存在的風險和違法犯罪現象也并不能合理的避免和有效精準的打擊,并且民間金融和流程和運作都是有著比較隱蔽的特點,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就很有可能無法避免民間金融在流轉的過程中出現一些非常情況從而對地方造成許多不好的影響甚至國家的經濟有序發展甚至國家的穩定都有一定的妨礙和威脅。如果事情出現之后再由相關部門出面解決,就會影響百姓對它的信任,這個時候再解決已經為時已晚了。
1.2國民素質以及從業人員的素質較低
在信用的基礎之上將資本的使用權利進行讓渡的行為即是借貸的本質。民間金融主要存在于民間,特別是農村欠發達地區,其經濟社會的落后條件決定了其具有互和違約風險較低的特點。在目前這個物欲橫流的時代,人們普遍追求物質生活忽視了對于精神生活以及道德的關注,社會道德底線不斷被打破,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之下,“旁氏騙局”現象不斷發生,各種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民間金融交易的機構組織對于從業人員的要求相當嚴格,例如典當行業,他們的從業人員必須熟悉多種業務,其他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房產、機動車輛、歷史以及高科技等也必須廣泛涉獵。目前典當行業的發展不景氣,逐步被邊緣化,其對于優秀人才的引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并且開設典當這門課程的高校只有湖南經濟學院和天津大學。如果沒有系統學習典當知識直接從業,就會造成典當行業人才供給短缺,嚴重影響典當行業發展。
1.3民間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遇到困境
民間金融領域政府全能行政主義的模式較普遍,這就造成了政府在民間金融監管作用過大,而社會作用較弱。這種監管模式會導致政府監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較大,而且必須承擔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的共同打擊,監管效果可想而知。通過對民間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問題在于政府付出的成本預算以及承擔的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常常無法精確預測,所以無法對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有效評估。從江浙地區已經開展的制度變革來看,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可以變革。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它在供給和需求雙方力量共同作用下產生。如果二者力量達到平衡時,制度就可以延續下去。民間金融領域,制度供給的力量或者大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或者小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正是這種制度需求的不平衡給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造成了很大麻煩。
2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成因分析
2.1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內生原因分析
2.1.1民間金融機構的自身脆弱性
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環境里。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負債運營,該特征迫使金融機構在運營中充滿了不確定性,脆弱性是所有金融機構的特征。相比于我們的國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機構負債率更高,所以脆弱性的特征給民間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更為嚴重。從分析來看,由于地理位置和親緣關系發展而來傳統經營方式和現在民間借貸機構的運營方式遠遠不同,資金借出者們通常不了解資本的最終去向,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某批資金償還不了,那么這個地區里的民間借貸會產生盲目的從眾心理,負債率高的民間金融機構旺旺無法再很短的時間里償還所有借貸人的資金,導致民間金融機構資金流出現斷裂,導致崩塌。所以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的脆弱性給他們帶來的風險基本上無法規避。
2.1.2民間金融內部組織的不健全
民間金融組織的發展一般依靠親緣關系,這種關系雖緊密但是不牢靠,一旦出現問題,沒有標準的流程去解決,這說明民間金融內部組織根本是無序的,跟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一方面沒有規范的評價制度,另一方面沒有專業的評估人才。而且民間金融組織放款過程比較粗放,過程一般都是口條協議或者借條。而且這種借貸款一般都集中在某個地區,跟正規的機構不同,出現風險時,無法轉移分散,導致一旦發生風險,就很有可能引發當地社會危機甚至動蕩。
2.2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外生原因分析
2.2.1民間金融法律政策缺失
民間金融從誕生開始,就沒有得到政府的絕對支持,具有先天的弱勢。而且雖然沒有絕對的禁止民間金融,但是我國法律就沒有正規的認可和承認民間金融。民間金融一直沒有走進法律中,一直處于灰色地帶,政府也知道民間金融處于地下黑色地帶,但是我國從建國以來,就沒有真正出臺正規的金融政策對民間金融的支持,也沒有出臺過正規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民間金融。所以,民間組織和個人通常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空間,經常鉆法律的漏洞,故意宣傳有巨大的高額利息,忽悠民眾去購買。一般采用這種模式去籌集資金使機構正常運轉。如果有惡意的民間借貸組織以看起來正常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騙取民眾投資,就很有可能導致詐騙案件的發生。
2.2.2監管制度不完善
跟正規金融機構交易不同,民間機構交易通常都是非正式場合開展的,這種交易方式一般沒有統一的標準流程,依靠的是雙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沒有問題,一切都正常,但是如果一旦發生分歧,在沒有憑證的情況下,雙方無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權限,不管是對借方還是貸款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政府對金融進行監管,首先建立在監管主體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監管機構權威性,然后落實到監管是否能很好的執行,最后在出現問題的時候,能保證將損失降低到最小范圍內。中國的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流程,這就導致非法集資在出現問題時,無法找到監管主體,讓民眾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3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對策研究
3.1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防范理論
如何保障金融能夠健康運行,盡力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條文,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已成為我國加入WTO之后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要使民間金融的地位得到合法性,由市場提供更多的基礎性的有關配置功能,逐步放寬對金融市場過多的限制,包括投資領域、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其次,民間金融以什么方式存在、向什么方向演進可根不同的社會和經濟環境進行調整和適應。最后,要加強對民間金融債權人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同時我們重視民間金融,消除民間金融在借貸過程中的弊端,首先針對民間金融存在的風險進行管控,然后指定一些政策,這些政策能夠為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3.2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不易管控,數額雖然總體大,但是主要的群體比較散亂,造成監管的難度大大提成,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降低金融市場的風險,所以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體系。由于不受管控,民間借貸組織經常受到利益的驅使,做出瘋狂的舉動,而且一旦做大,也極易操控借款人,進一步擴大自身的收益。但是一味的打擊,嚴厲監管并不能引導其向良性的發展,也不能有效的降低其風險、因此,只有從手段上完善民間監管體系才能有效規避民間金融風險。我們一定要正式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它們有各自的市場定位,應當具體細化其在不同領域的作用,針對不同的服務群體,開展不同的金融業務,將民間金融納入到監管之下。
3.3建立風險規避體系
民間金融中借貸方一般是個人或者中小企業,這一部分本來就難以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對他們來說非常的重要,這樣一方面能大大提高他們獲取信息判斷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承受最低的風險,大大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體系,那些資金充裕的個人或者中小企業才放心的將錢借出去。因此,應當建立民間的征信體系和信用體系,不僅能夠促進民間金融的良性發展,而且能為中國建立征信體系做出貢獻。我們應當看到,如果建立了信用體系,不僅能為個人和企業服務,還能為整個金融市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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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民間融資 正規金融
1 概述
民間融資是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尺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即在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以外的借資雙方轉讓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交易目的,采取借貸、票據融資、有價證券融資、私募集資等形式的金融活動。
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以來,大量企業、資金和人才落戶新疆,新疆中小企業發展迅猛。中小企業以投資少、見效快、市場適應能力強、管理與就業便捷等特點成為新疆經濟領域的一只生力軍。新疆99%以上的企業是中小企業,數量達50多萬家,從業人員380余萬人。但作為經濟社會中最具活力和創新性的微觀群體,融資不暢一直成為阻滯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除少數中小企業可以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外,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因為規模小、缺少抵押物等原因無法獲得銀行信貸資金,只能通過民間金融市場融資以彌補經營所需的流動性不足。民間融資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監管也存在著一些風險和問題。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促進新疆中小企業發展,盡快規范民間融資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2 新疆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存在的原因
2.1 商業銀行信貸門檻高。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會出現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銀行會從自身風險的角度出發,普遍存在著“喜大嫌小”。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條件過于苛刻,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根本無法或很難達到現有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的評級要求,很難提供符合金融機構規定的抵押物種類或足額抵押物,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還存在抵押物折價過低且貸款數量少的問題。在此融資環境下,中小企業貸款難是必然現象。貸款無門的中小企業只有另尋出路,期限靈活、手續簡便的民間借貸恰好適應了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急、總量少”的特點。這是民間融資合理存在的土壤。
2.2 民間投資意愿和負利率環境。我國銀行存款利率多年來一直保持在相對較低的水平上,有閑置資金的居民會在存入銀行或是直接借貸之間進行權衡,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推動銀行資金體外循環。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2011年新疆地方投資增長40.9%,民間投資增長48.4%,增長速度高于城鎮固定資產平均增速。新疆生產總值從2004年的2300多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7500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8年增長了近2.3倍;新疆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從2004年的7503元增至2012年的17921元(見圖1),收入平均增速11.55%,遠遠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6.08%。從圖1可見,新疆國民經濟一直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在“新疆效率”引領下,城鎮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以及內地私營業主的大量資金輸入為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供給,激發了民間資本的投資意愿。
2.3 緊縮的貨幣政策。從緊的貨幣政策下正規金融信貸規模會相應緊縮,利率水平和信貸政策會相應調整,會影響到民間借貸的發展。在宏觀調控、流動性收緊的背景下,銀行為了保持利潤水平提高企業貸款利率,出現扣留部分貸款作為“存款”轉貸給其他企業的現象,延長了還與貸之間的間隔,一些銀行甚至抽貸、壓貸,導致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或者被迫利用高利貸過渡并陷入危機。雖然2010年初銀監會提出“兩個不低于”目標,但由于2011年實施信貸緊縮,“兩個不低于”并未被嚴格執行。截至2013年5月末,全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6萬億元,占全部貸款比重的22.22%。我國中小微企業創造了80%的就業、60%的GDP和50%的稅收,而小微企業獲得的貸款在全部貸款中的比例僅占22%。就新疆而言,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7100.58億元,其中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330.23億元,占全部貸款的32.82%。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規模比重很小。當前銀行業“錢荒”的出現,使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更是難上加難。
2.4 直接融資限制。我國現階段對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中小企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很難達到規定的上市門檻。由于有限的市場容量以及過高的市場準入條件使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愿望落空。
發達國家的企業融資中直接融資占70%,而我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比例還不到5%。能不能安全地將資本從中小企業撤出,也是風險投資家考慮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由于其較高的退出壁壘限制了較多資本的介入。直接融資比例過低、渠道過窄,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成長的制約瓶頸。
2.5 新疆中小企業自身原因。其一,中小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多數新疆中小企業沒有建立起科學的現代產權企業內部溝通不暢,組織僵化,效益低下。投資者權益得不到保障,創業初期很難引入風險投資。其二,財務制度不健全,缺少內控機制,增加了財務風險;同時很多財務人員缺乏專業性,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常常發生,難以保證資本的安全度。其三,規模小、實力弱,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企業抗風險能力弱。這些都導致新疆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困難重重,唯有尋求民間金融市場解決資金缺口。
3 新疆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
3.1 民間融資隱含風險。首先,中小企業在民間借貸過程中由于擔保機制不健全可能引發債務糾紛的風險較高。民間融資隨意性大、規范性差,多是無擔保、無中介、無正規手續,操作方式不規范,一旦出現違約,極易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訴訟案件。其次,隱含著信用風險。初期主要建立在私人關系基礎上的民間信貸往往隱藏著巨大的違約道德風險。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中介機構日趨活躍,民間借貸已經突破熟人或朋友范圍,規模迅速膨脹,違約率也隨之上升,所積累的風險越來越大。但至今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致其經營處于無法可依狀態。
3.2 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國民間融資的法制建設嚴重滯后,相關法規缺乏協調性,對民間融資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目前一些涉及到民間融資的政策、法規,往往散落在有關部門法律或規定中,還沒有形成全面系統的體系,法律層次低,可操作性弱,中小企業的合法民間融資活動得不到法律保護,必然制約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專門為民間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導致新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目前處于一種自由而混亂的狀態。同時,由于內地大量投資者涌入新疆,他們建立的一些民間融資機構在缺乏監管情況下,正逐步演變為“地下錢莊”。一些地區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或個體商戶甚至以民間借貸的名義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造成新疆很多地方的民間融資活動在“合法”和“非法”的邊緣徘徊。因此,
國家應盡快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
3.3 缺乏監管。新疆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不斷增長,使大量資金長期在體外循環,游離于常規的金融監管之外,缺乏必要的監管、有效的擔保和必要的法律約束,資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蘊藏巨大的風險,相對應的民間借貸風險控制手段單一。由于多數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企業和居民缺乏放款的經驗和專業技術,更談不上熟悉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很弱,即使利益受損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
目前,在對高利貸的界定上就很模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的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卻無法保證。比如新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15-30%,最高可達40%。利率如此之高自然隱含諸多風險。溫州高利貸崩盤警示我們,如果缺乏相關法律制度規范和監管,新疆民間融資市場也可能引發高利貸危機。
4規范新疆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發展的建議
4.1 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渠道,引導民間資金流向。組建以主要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包括民間借貸資金參股、為中小客戶服務、市場化運作為特征的中小金融機構,鼓勵創建風險投資公司、典當行等多層次的融資機構,引導中小企業規范融資。多層次資本市場可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改變傳統的單一依賴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導的間接融資的融資結構。同時,商業銀行應制定符合中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戰略,不斷創新金額產品,盡量滿足有市場、守信用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簡化貸款手續,降低融資成本。
4.2 出臺規范民間融資發展的法律法規。目前民間融資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都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或者說是法律制度的盲區造成。國家應盡快出臺規范民間融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交易方式、契約條件、期限利率、違約責任、權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以規范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走上“陽光化”軌道。
4.3 加強外部監管。新疆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部門,應建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監測系統,定期采集有關數據,加強對民間融資動向的監測和調研。當宏觀政策做出重大調整或新疆經濟運行中出現一些突發性因素時,及時組織力量開展專題調查,給銀行業、企業和城鄉居民做出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
4.4 增強新疆中小企業融資能力。首先,中小企業應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性等,提高信用級別,以取得金融機構的信用和信貸支持。其次,政府部門牽頭組建信用中介公司、擔保公司等多類型的中介管理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和其他部門提供信用擔保和法律咨詢和服務,引導和規范新疆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運作。第三,拓展融資渠道,國家應放寬直接融資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以發行債券、股票方式進行直接融資。最后,搭建信息化平臺,建立行業投資信息、區域投資信息制度,為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雙方牽線搭橋,減少民間融資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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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規制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民間借貸現狀
(一)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籌資渠道是多樣化的,這與它們完善的市場經濟及成熟的金融市場有關。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業表現最為突出。目前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看,企業籌集資金的渠道仍然過于狹窄,僅僅局限于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三種方式。商業銀行貸款是當前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融資途徑,但信貸制度規定過嚴,審核時間過長,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尤其是商業銀行經常以中小企業實力不強、缺乏抵押資產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為由而拒絕給中小企業發放商業貸款;總之,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取貸款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1]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籌資費用,中小企業在銀行融資時,由于其融資額度小銀行單筆業務成本高,且貸款風險相對較高,因此不僅無法享受優惠利率,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高的利息。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一般采取擔保方式,不但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物,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資產抵押登記、擔保費等高額費用。由于中小企業一般融資金額較小,這些費用在籌資金額中的比重相對較高。
(二)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不包括法人之間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的民眾之間的資金互借行為。民間借貸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愈加活躍,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工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意社會需求時的必定產物。民間借貸已成為了中小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方式,并且這種態勢逐年遞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我國《合同法》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要高,目前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可達到20‰,在民間融資不夠發達的廣東省,借貸利息更高達月息20‰--30‰。[2]目前的民間借貸市場,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傳統的基于親緣關系的直接借貸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會融資中介、專業放債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社會融資中介結構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這些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參與民間借貸。
鑒于社會各界倡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政府為滿足市場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規、政策,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長期處于滯后狀態,政府在政策層面上也出現了許多監管混亂和監管漏洞。由于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存在著諸多監管的問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就具有了緊迫性和必要性。唯有從法律的層面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地規制,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政府金融監管的范圍內,這樣才可能使民間借貸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在金融市場上的積極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從法律的規定上給予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和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
二、中小企業融資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關系
(一)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方式之一
中國經濟狀況日益劇增,中國的民營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趨勢。而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需的資金大部分都是來源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很突出,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資金極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優勢,民間借貸對于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資金不足的狀況,而企業由于實力不強、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擔保等問題很難通過商業銀行機構得到解決。民間借貸具有門檻低、手續簡便、期限靈活等特點。[3]民間借貸則為一些急需周轉資金的中小企業解了燃眉之急,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從而有效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促使了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
當中小企業出現融資困難時,充分利用民間借貸的優勢,從而滿足了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由傳統的直接借貸、錢莊、合會、典當行等形式,發展到現在的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資基金、上市公司等參與到民間借貸中。民間借貸的利率比商業銀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貸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民間借貸比其他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其閑置資金用于民間借貸,投資者本身既能從中獲利,又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從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由于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的不斷擴大,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也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業運用民間借貸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彌補了金融機構貸款的缺失,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的同時,在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從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近年來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增多,有的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一定區域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良影響。
1、加重企業財務負擔,影響信貸資金安全
許多企業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業銀行同期利率數倍。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卻使得其財務負擔進一步加重,高息對較低收益率的制約很可能會使這種借貸變得得不償失。當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時,往往會通過民間借貸籌集新的資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債務,惡性循環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未來的健康發展。[4]
2、削弱了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民間借貸的利率遠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從而弱化了中央銀行利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在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資金不規范循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民間借貸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金融機構的資金利率是在我國利率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浮動,而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市場供求調整的,由借貸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鑒于民間借貸多數發生在企業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的情況下,因此利率通常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數倍,導致國家利率政策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
四、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對民間借貸的規制措施
在我國市場經濟持續高速的發展,在有關信用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對于我國經濟的迅速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質價值和意義。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屬于民間金融范疇,我們應盡快完善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將其納入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使這些不規范性、隱蔽性的借貸活動公開化、合理化,以達到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暢通、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目的。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機制使民間借貸趨利避害,使民間借貸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發展的軌道。
(一) 采取單獨的民間借貸立法模式
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管理條例》,由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對民間借貸的主體、利率浮動范圍、借款方式、資金投向、風險糾紛的處理等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從法律上降低民間借貸引發的信用風險,打擊非法集資、高息攬儲等活動;加大打擊利用民間借貸資金從事制假、販假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加大法律宣傳力度,盡可能讓人們了解到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以維護社會和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中起到的積極作用,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確保正當的民間放貸行為順利進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正常的民間借貸范圍,對民間借貸的主體、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導性規定,為民間借貸創建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5]由于民間借貸涉及的范圍十分寬泛,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是多樣化的,因此,制定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應對其進行合理的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和金融監管體制
建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是規避其風險,發揮其融資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間借貸監管制度應當建立在完善現有的監管制度的基礎之上,使最新立法與已存的監管制度有機協調和配合,以適應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對民間借貸行為監管的最新要求,維護金融秩序,推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強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在民間借貸地區設立相應管理機構,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詢和指導;建立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與預警系統,將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日常運行納入監管之中;防止民間借貸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發展。
(三)制定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制定民間借貸利率的統一標準,可以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民間借貸活動在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或其他規范經營性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法律法規,對借貸人的資格、資金來源、利率、擔保、貸款額度、登記備案,以及必要的監管作出規定。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建議從立法層面適當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范,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比如東西部地區、南北地區、長短期借貸利率可以分開界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有效的規范。比如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各級政府與人民銀行建立監測點,實時反映民間借貸資金供求情況,在準確掌握民間資金市場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動政策來調控宏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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