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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體廢物 循環利用 生態工業園 綠色消費
固體廢物是指人類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礦物資源的日趨枯竭,生物資源滯后于人類需求,昨天的廢物勢必又將成為明天的資源。目前,我國面臨的經濟高速增長、環境狀況嚴峻、資源相對缺乏局面,而發達國家自從90年代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發展循環經濟,大力發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業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一、發達國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立法管理作為環境管理中的強制手段,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國頒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和《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負擔”原則,明確商品生產和流通業對包裝廢物回收和循環利用的義務;后者的核心是產品責任制,規定對廢物管理的首選“避免產生”,然后“循環使用”,最后才“最終處理”。日本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健全的國家,在立法體系上采取基本法統率綜合法和專項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為基本法,《廢棄物處理及清潔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為綜合法,《容器包裝再利用法》、《家用電器再利用法》等為專項法律的法規體系。
2、加強政府的引導和支持
由于廢棄物管理的技術研發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業經營都是微利甚至虧損。針對市場的失靈,政府通過正確的引導和強力的支持作為有力補充。歐盟國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資幫助、環保專項基金支持、照顧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鼓勵廢物回收與再生企業投資等。對于一些國家緊缺的資源,歐盟通過征收排污費、生態補償稅、資源使用稅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資源產品的稅收標準,使再生品有一定的價格優勢,拉動循環經濟產品消費。
3、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循環經濟主要通過采用高新技術引導各行業推廣3R技術、清潔生產、廢物資源化,從經濟活動源頭上就注意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從而有效實現經濟利潤和環境改善的雙重目標。日本政府積極開展對基礎研究人員的培養教育,促成各學術團體和研究型機構業務的開展,并撥出專項基金鼓勵進行廢物處理和3R化應用技術的開發研究。
4、加強民眾環保和循環利用意識
發達國家充分發揮社團法人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生態環境意識,改變傳統的消費觀念,推動綠色消費理念。如日本注重公眾參與,發動市民開展義務收集公共垃圾,并發放垃圾分類處理和再利用的宣傳小冊,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廢舊資源回收和垃圾減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確處理垃圾的知識納入各級學校教育中,從學生抓起,從小就培訓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意識。
5、建立生態工業園區
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生態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論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設計的一種新型組織,是循環生態工業的聚集場所。其目標是盡量減少區域廢物,將園區內一個工廠或企業產生的廢物或副產品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通過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清潔生產等手段,最終實現園區內污染物的“零排放”,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和綠色化轉向,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生態工業園區是國際新興的環保理念,是實現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有效途徑。一些發達國家,如丹麥、美國、加拿大等很早就開始規劃建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生態示范區。目前,國際上最成功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生態園區是丹麥的Kalunborg生態工業園區。該園區以發電廠、煉油廠、制藥廠和石膏制板廠4個廠為核心企業,把一個企業的廢棄物或副產品作為另一個企業的投入或原料,通過企業間的工業共生和代謝生態群落關系,建立“紙漿―造紙”、“肥料―水泥”和“煉鋼―肥料―水泥”等工業聯合體。
二、我國固體廢物再利用產業發展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我國固體廢物產業發展現狀
這幾年,我國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把發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業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措施。在國家一系列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引導下,我國固體廢物再利用取得明顯成效。
(1)利用規模不斷擴大
2009 年,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為13.82億噸,綜合利用率達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個百分點。目前,我國大宗固體廢物除尾礦、磷石膏、脫硫石膏受技術經濟等條件的限制利用量較小外,其它廢物基本實現了由“以儲為主”向“以用為主”的轉變。
(2)技術水平不斷提高
隨著企業和科研單位不斷的技術創新,我國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開發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經濟效益好的綜合利用技術與裝備,如摻量達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磚技術,磷石膏生產硫酸聯產水泥技術,煤矸石、煤泥混燒發電技術等,鋼渣高溫熔渣快速?;夹g、微晶陶瓷技術和熱能回收技術等幾十項技術獲得國家專利,已開發利用脫硫石膏單線年產5000 萬平方米的紙面石膏板生產線,全煤矸石生產燒結磚技術裝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利廢建材設備制造逐步實現國產化。
(3)利用途徑不斷拓寬
過去曾被當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僅成為生產建材產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廣泛應用于高等級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設,如三峽大壩利用粉煤灰作為混凝土摻和料,共澆注2800 萬立方米;北京奧運會場館及配套設施工程建設利用粉煤灰350 多萬噸。近年來,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等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發展,可以生產氧化鋁、特種硅鋁鐵合金、超細高嶺土、高強模具石膏等產品,應用前景和發展勢頭較好。
(4)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目前,資源綜合利用已成為許多企業調整結構、改善環境、增加就業機會和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途徑。如廣東寶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資源綜合利用、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科學發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資建設梅縣荷樹園電廠,將梅州本地大量廢棄的煤矸石綜合利用起來,摻燒劣質煤發電,形成了煤矸石綜合利用―清潔發電―新型建材(灰渣磚、水泥填充料)的循環經濟產業鏈,走出一條變廢為寶、循環利用的科學發展之路。
2、存在問題
(1)發展循環經濟觀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門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戰略意義認識不足,在實踐中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落實科學發展觀不力,片面追求政績觀。
(2)法律法規不完善
從總體上看,我國還沒有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相關的法律、政策嚴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外在動力和內在利益機制。
(3)綜合利用產品應用水平偏低
整體看,我國利用大宗固體廢物生產的產品種類較多,但技術含量和應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高附加值綜合利用儲備技術和裝備,產業化應用滯后。
(4)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較為突出
目前,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的綜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脫硫石膏綜合利用率已達到100%,但在山西、內蒙古、陜西、貴州等資源豐富的省份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煤炭資源和火電廠較為集中,大宗固體廢物產生量大,再加上受價格、市場等因素的限制,綜合利用規模較小。
(5)廢棄物循環利用產業屬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國的固體廢物再利用產業被看作是公益性行業。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建筑垃圾分別由環衛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城管部門分頭負責管理,每個部門又有自己的收集和處理系統,這些部門既是垃圾治理監督管理部門,又是垃圾處理的具體實施單位,缺乏獨立經營的積極性,限制了固體廢物再利用產業的市場化。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有對固體廢物再利用產業進行明確定位,也沒有提出其發展途徑:是單獨作為一個產業發展還是在原有產業內部建立分別對應的回收再利用體系。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廢棄物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和混合化,多頭管理越來越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三、借鑒啟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循環經濟基本法,將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方針、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導整體性的循環經濟建設。修訂《環境保護法》,對發展循環經濟作出原則性規定,在分則中單列清潔生產和資源的節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規定,或將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資源與生態保護的章節之中;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專門性的環境法律,對資源的節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規定;修訂《政府采購法》、《稅收征管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納入政府對循環經濟扶持和激勵的內容等。
2、加強政府指導與支持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對固體廢物循環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資幫助、環保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廢物回收和再生企業投資等;經濟激勵手段主要包括減免稅費、綠色補貼和價格支持等。政府必須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對于一些緊缺的資源,通過經濟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資源產品的稅收標準,使原生產品處于價格劣勢,從而拉動對循環經濟產品的消費。
3、廣泛開展循環利用的宣傳教育引導綠色消費
在組織開展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一系列宣傳活動中,把推動循環利用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轉變觀念,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消費觀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費,引導消費者自覺選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把節能、節水、節材、節糧、垃圾分類回收、減少一次性產品使用等與發展循環經濟密切相關的活動逐步變為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
4、建立生態工業園區
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理論為指導,在已建立一批國家生態示范園的基礎上,繼續構建和完善生態工業鏈條,實現企業間資源的循環利用形成新的發展模式,最終實現園區污染物“零排放”和固體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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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法;司法解釋;實踐分析
作者簡介:呂偉建(1970-),男,蘇州市職業大學教學部講師。
中圖分類號:D9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9-0078-03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所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空間運作,并發生相互關系,各種市場主體都處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
一、物權法明確規定平等保護公私財產
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于所有制性質的規定,真正體現了社會主義特色。失去了平等保護,也就失去了共同發展。比如,在拆遷過程中,“釘子戶”事件涉及到政府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問題?!段餀喾ā返?2條對征收問題的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物權法》對征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重慶“釘子戶”事件還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慮到公共利益問題比較復雜,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公共利益的內容不盡一致,很難在《物權法》中作出統一界定,因此,《物權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說,《物權法》有關征收、補償等問題的規定對于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對于更加完善地保護私有財產權將發揮重要作用。對于城市百姓而言,《物權法》首先涉及到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段餀喾ā穼π^中的道路、綠地、車庫、車位、物業管理用房等設施的歸屬都做出了規定,并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自己的權利,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小區內的事情,如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維護自身利益。同時,《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做出規定,其從保護百姓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建設規劃區內的車庫、車位可以通過出售、出租和附贈等方式來明確其歸屬。
對于農民而言,《物權法》也與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費、青苗補償費。此外,還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對農民的宅基地應當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轉讓和抵押。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其不宜放開?!段餀喾ā返谌?也就是用益物權編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商品房的土地權利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同屬用益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的土地政策,并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其在宅基地上購買的房屋,不僅沒有房屋使用權證書,而且在征收時依照現行規定國家不予補償。
二、有關司法條款與修改建議的解讀
《物權法》第8條規定:“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痹摲ǖ?46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边@兩條規定存在矛盾。草案第8條規定的是本法與其他相關特別法之間關系的一般規則,而草案有關擔保的規定根據實踐經驗對擔保法中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作了修改,草案第246條是針對這種情況作出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產生誤解,建議將草案第8條修改為“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蓖瑫r將草案第246條移至草案第四編“擔保物權”中,修改為“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不動產被毀損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對有些財產,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抵押行為屬于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建議將關于“可以抵押”的財產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第49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辈患訁^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139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边@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
三、住改商須經全樓業主同意
近年來,涉及物業權益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分析與論證,并制訂了《物權法》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此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涉及到一系列的熱點難點,具體包括業主身份的界定、住改商糾紛處理、車位車庫糾紛的處理、物業費糾紛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及相應糾紛的處理等。在備受爭議的小區車位歸屬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果建設單位已按照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專有部分的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已符合《物權法》第74條第1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因業主炒掉物業公司而引發的糾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權法》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74條第1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民宅商用改變了住宅法定用途,破壞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關系業主認定標準缺失將會造成法律適用的困難,此次司法解釋將“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筑物之內”,此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出現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也與民宅商用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情況,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為防止利害關系業主范圍的無限制泛化,司法解釋另外規定,其應證明利害關系的存在?,F時做法是,住改商只須征得大部分近鄰同意即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利害關系人的最小范圍,即整棟樓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在實際情況下,物業合同不大可能與每一個單個業主簽訂,但合同效力仍對單個業主有效。即使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閑,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如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少小區,物業合同到期或業委會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但老的物業公司賴著不走。如果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會以有事實服務為由,判決業主支付物業費。因物業公司拒不撤出時,業主有權利不交物業費,法院也不會支持物業公司討要物業費,物業公司等于白干,沒有經濟利益,物業公司會主動撤出?;谂c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6章所稱的業主。根據司法解釋,此類人群具備業主身份。房屋買受人在已經合法占有使用專有部分的情況下仍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如僅以是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所有權作為界定業主身份的標準,將與現實生活產生沖突,并有可能對前述人群應當享有的權利造成損害。
四、我國《物權法》與國外《物權法》的區別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歸屬和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是《民法典》中的一編。用益物權是《物權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我國的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任何人使用土地都需要通過設定用益物權來實現。用益物權設定后,用益物權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作為用益物權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轉讓的,且其與公共財產所有權地位平等,受法律保護,這對保護屬于基本民權范圍的物權意義重大。
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民的勞動,而勞動者必須有積極性,而其積極性只能依靠承認并保護他們對于勞動成果的所有權來維持和激勵?!段餀喾ā返纳鲜鲆幎?為國民財富和國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堅實保障。按《物權法》所確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合法的原則,對于非法取得的財產,《物權法》并不會確認其具有物權,更不會有所謂赦免“原罪”的問題。城市房屋拆遷、城管沒收小攤小販以及農民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百姓廣為關注的熱點問題。物權觀念的傳播與普及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扎實基礎。平等保護還體現在《物權法》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公民私有財產征收征用時,必須給予合理補償。當然,要全面貫徹實施《物權法》,還需要各種配套法規。
五、結語
中國有自己具體的國情,其物權法律制度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我國《物權法》把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原則,并將這一原則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于《物權法》始終。《物權法》有關征收補償等問題的規定,對于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對于更加完善的保護私有財產權將發揮重大作用?!段餀喾ā分皇且粋€新的開始,其效應的展現仍需要后續立法的支撐和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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