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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裝飾工程、監理、建筑裝飾工程監理的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1 實現業主的意圖和目標
監理方為實現對建筑裝飾的意圖和目標, 對裝飾監理應從設計監理開始。建筑裝飾工程沒有現成的產品, 而是在裝飾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業主往往先對裝飾工程有一個構想及在投資上的限額, 但如何有效地實現, 即實現投資、質量、工期的最優控制目標, 這就需要通過裝飾監理這一環節。因此, 裝飾工程的監理極為重要, 決非可有可無, 否則難以實現項目的三大控制。
裝飾工程中各種構件、配件, 裝飾材料的型號、品種、產地、標準類別眾多, 同一品種材料、設備的價格相差較大, 有的達數倍甚至十多倍。所有這些, 正是裝飾監理的任務, 并且應從裝飾設計監理開始。
裝飾設計不同于建筑設計的特點是前者追求裝飾工程的整體效果與細微處理的完美與統一, 設計與選材、采購、施工過程, 甚至每個細節均切切相關,設計人員與監理人員隨時在現場指導, 觀察裝飾過程及其效果。設計人員如發現需要修改、 變更設計,即與監理人員、 甲方代表協調好并遵照程序履行一切計價、簽證等手續。
1.2 處理建筑裝飾與主體結構等的關系
目前不少建筑物發生的火災,其中裝飾工程錯誤是重要因素之一。如違反建筑及防火規范, 隨意更改建筑平面圖,一味追求單純裝飾效果, 隨意堵門、扒門, 使原有的安全、防火通道、設施取消或更改,在裝飾工程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均是火災的隱患, 特別在公共建筑中更應重視。由于片面追求裝飾效果而改變原有結構的承載或不合理的更改所致。由于專業的局限性, 此類現象亦是難免的, 要求專業裝飾公司能掌握其他專業知識, 也是不現實的。然而,擁有各專業技術人才的監理公司, 則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或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
1.3 建筑裝飾工程監理的必要性
根據以上所述裝飾工程的種種特殊性及其相關專業的關系, 以及裝飾工程的質量、投資、標準、材料及進度均密切相關, 裝飾設計與施工環環緊扣, 建筑裝飾工程監理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裝飾工程監理的內容與方法
2.1建筑裝飾工程監理內容
建筑裝飾工程可以按各部分工程來劃分, 也可按各施工過程及工種來劃分。如抹灰濕作業、油漆;飾面板安裝; 鋁合金門窗、幕墻; 樓地面; 木作業等是按施工過程及工種來劃分。此外, 衛生間和廚房在建筑裝飾中占有較重要地位, 特別在面廣量大的居住建筑中, 由于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故另列專章; 燈具在裝飾工程中亦較突出, 尤其在高標準裝飾的重要部位, 如門廳、大堂、宴會廳及公共建筑物的迎賓部位,單列章詳述。
以上所述為建筑裝飾工程的主體,在這些主體中首先要了解其施工方法與過程, 監理工程師要掌握其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方法, 裝飾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型號、規格和質量, 級別必須嚴格核對。駐地監理工程師亦應掌握和了解其價格, 要與設計師及監理經濟師密切配合, 使設計、施工、預結算三者一致, 以免脫節。
現場監理工程師對裝飾對象的監理三大控制中應以質量為主, 除上述施工方法, 材料設備質量嚴格檢驗、核對以外, 應掌握裝飾對象的質量檢驗方法與標準, 以及施工全過程和維修。特別應指出, 監理工程師對裝飾工程的維修, 除保修期間外, 對日常維修、清理、保養等要提出操作規程, 讓使用單位的維修、保養工作按規定方法持續進行。經常有許多高級裝飾工程, 業主耗用較多的資金完成后, 由于使用、維修、保養不當或重視不夠而喪失應有的功效。
2.2建筑裝飾工程監理的方法
建筑裝飾工程監理有別于一般的建設工程監理, 這是由于裝飾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互相參合的特點所決定。
在業主對本裝飾工程要求的效果的前提下,監理工程師首先掌握該工程的建筑、結構、 水電設備安裝等全部施工圖并檢查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對業主的裝飾意圖、構思及其功能有深刻的領會之后, 監理工程師以經濟、實用、美觀并滿足必要的功能為原則, 與業主反復討論、研究后, 得到本裝飾工程的標準、水平及內容細目,并提出!裝飾工程設計要求∀文件。
監理工程師通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后, 協助業主優選裝飾工程設計單位。對于大型的、 標準高的裝飾工程設計,要通過設計競選,優選設計方案和設計單位。
業主對裝飾工程的要求往往只從概念性提出。裝飾設計監理工程師首先應是建筑裝飾設計師, 他從經濟性、藝術性及功能效果全面出發,將裝飾工程要求從技術、選材、工藝上具體化后, 以書面形式向裝飾設計單位提出。在設計過程中予以討論、研究,達到本裝飾工程設計的最佳目標, 并且使業主滿意, 避免裝飾工程完工后, 業主不能接受造成返工而遭受的損失。
建筑裝飾工程監理的質量評定和驗收
建筑裝飾工程的質量的耐久性不能要求與主體建筑結構相同而成“百年大計”,它以實用價值及時效價值為前提,本著保護主體結構,美化室內外環境,提高工作和生活環境質量, 在一定投資額度內實現的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適應范圍,依據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評為合格與優良兩級。它的評定內容為保證項目、檢驗項目和實測項目。工程質量的驗收,是按照工程合同規定的質量等級,依照評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手段對工程分階段進行質量認可的過程。一般分為隱蔽工程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監理工程師在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的基礎上主持單位工程驗收。統計其質量等級 結合檢查質量保證資料及觀感質量評定,使用功能評定,決定單位工程是否達到合同標準和能否通過驗收。總之,整個驗收過程要有科學性。
結束語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企業 監理人員 分層管理模式
在我國,由于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起步發展比較晚,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建筑工程監理企業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然而,建筑工程監理企業員工的素質直接會影響到建筑工程的監理工作,為了保證監理企業的工作質量,就需要對監理行業進行完善,保證監理工作能夠達到相應的工作效果,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一.對管理總監以及總代崗位監理人員進行監管
在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根據企業的發展需要,通常情況下,建筑工程監理企業往往會設立五個主要的崗位,這五個崗位主要是總監、總代的職位以及標段負責人的職位,除此之外,還包括職業監理師的職位,以及監理員的職位和資料員的職位[1]。除此之外,為了保證工程監理工作的工作質量,還會根據工程的需要設立有優、良、中、差的評分等級的規劃制度。
一般情況下,在工程監理企業的運營當中,通常會按照工程運轉的實際需要將工程監理工作不同等級的劃分,并按照不同監理人員的職位大小,將不同的監理工作分給相應職位的監理工作人員[2]。按照監理工作劃分的標準,在通常情況下,公司針對于工程監理總監以及工程監理總代的工作職位,往往在管理當中進行的是最高級的管理標準和管理方式。在實際的公司運營當中,公司所需要的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的數量是相當有限的,但是公司對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的工作能力的要求往往是相對來說比較高的,在通常情況下,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往往都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除此之外,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往往都具有很強的管理能力。在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正常工作當中,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往往需要對整個公司的運作進行相應地協調,保證整個公司能夠正常運轉。當然,與普通的監理工作人員相比,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由于承擔的責任具有很大的差別,往往在薪酬待遇上也是不同于其他的監理工作人員。由于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在正常的公司運營當中所處的位置比較特殊,因此,往往會對公司的發展前景具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因此,為了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應該及時和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進行溝通,能夠及時了解監理總監和監理總代對公司發展的想法。
二.對處于標段、專業負責人職位上的監理員工進行管理
在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的運行當中,除了需要一些高層的管理人員之外,還需要一些具有很強執行能力的工作人員[3]。在具體的工作當中,標段、專業負責人通常情況下會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往往會具有非常豐富的實踐工作經歷,同時,由于處于二級的管理工作的職位之上,這些監理人員往往承擔著上情下達的工作任務,因此,處于標段、專業負責人往往具有比較強的協調能力,通常需要擔任著使現場的監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工作任務,因此,如果標段、專業負責人的工作能力達不到相應的標準,或者是人員的數量不夠,往往會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的監理工作的進行,嚴重的話還會影響工期,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為了保證公司的監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在對標段、專業負責人進行管理的時候,人力資源的管理部門應該為這些監理人員提供相對來說比較高的工資,除此之外,由于標段、專業負責人處于監理公司運行的核心位置,所以為了及時了解公司的運營和發展狀況,就需要監理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這些人員進行及時溝通,了解企業的發展狀況。同時,這些員工也應該及時定期對企業的發展狀況進行工作匯報。
三.對管理專業監理師職位上的監理人員進行管理
通常情況下,監理師在監理公司的運營中處于一線的監理工作,因此,對于監理師來說,監理師必須具有十分突出的實踐操作能力,當然豐富的工作經驗也是一名合格的監理師在監理工作當中所必須具備的。由于監理工作的需要,監理師往往會占公司員工人數的大部分,成為公司的主體。在公司的運營當中,根據監理師工作的性質往往把監理師分為公司的第三等級的監理人員,然而,如果在公司的運營當中,監理師的數量無法達到實際工作的需要,那么就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監理工作。除此之外,如果監理師的工作周期比較短,流動性比較大,那么不但會影響公司監理工作的質量,還會影響公司監理工作的效率,因此,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從企業的發展出發,采取一系列措施,確保公司監理師的數量以及監理師對公司的歸屬感。首先就需要人力資源部根據監理行業的實際現狀制定監理師的工資[4]。其次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還應該在公司制定一系列福利待遇,使監理師能夠對公司產生歸屬感,能夠長期在公司工作。最后,公司還應該建立一些對監理師的考核和激烈機制,從而保證監理師的工作質量和工作熱情。
四.對處于監理員和資料員職位的監理人員進行管理
在監理公司的運營當中,通常情況下,監理員和資料員是處于監理公司最基層的工作人員,然而,監理員和資料員和以上的三種類型的工作人員具有明顯的差異[5]。在通常情況下,監理員和資料員往往都是年紀比較小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工作時間往往都不會太長,因此,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也相對來說比較缺乏,但是這些工作人員往往會具有自己的技術優勢。這種類型的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都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這些人的穩定性都比較小,而且工資薪酬也比較少。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員很有可能會成為公司更高一級監理人員的后備,因此他們在企業當中的升值潛力也是比較巨大的。對于這些人員就需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招聘的時候進行嚴格地把關,依據整個工作領域的現實情況,為這些人員提供相應的薪酬待遇,并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6]。
結束語: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人們對房屋建筑的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需要建筑工程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因此,為了保證監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這就需要監理公司對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進行分層管理,保證公司各個層次的管理人員都能夠發揮相應的工作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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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雪梅.淺談建筑工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管理的現狀及措施[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4(19):834-834.
幾乎所有的建筑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簽訂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監理合同,對整個監理過程實施至關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為例,進行粗淺探討,以共同促進建筑業的健康。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據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使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該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條。仔細讀該文本存在主要有:1.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2.減輕了監理的法定責任。
該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的進行調解。這個條款違背《合同法》、《建筑法》關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權利、義務的規定,監理人的權利是以建設單位委托的結果,不能獨立于委托人。該文本標準條件二十六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的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從而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與《合同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違背。
建議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當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以更好的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幾乎所有的建筑業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因此,能否簽訂一個對建設單位與建筑業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為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有經驗的建設單位(工程委托人)會聘請專業律師作為項目顧問,負責起草合同,參加項目談判并解決項目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有的建設單位與其聘請律師,不如直接采用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行業示范合同文本。這種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每一個項目很可能有其獨特之處,示范文本只能參照使用。個別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條款本身不合理,甚至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導致直接適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對建設單位不利的情況。由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推行的個別合同示范文本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減少了建筑業行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這種現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應當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為例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共同推動、促進建筑業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工程建設監理的概念、性質及其規定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是針對工程項目建設所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可見,工程監理企業雖然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是,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并由建設單位接受并配合監督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其監理性質主要有:
1.服務性: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
2.性:是由建設工程監理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決定的。主要表現在:工程監理企業應當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當領導;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進的管理、和手段;要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要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要實事求是、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3.獨立性:按照獨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建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厲害關系;在開展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認的職業道德準則,也是監理行業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工程監理企業應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托單位和承建單位,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印發(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號,通知說,《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進行修訂后印發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共五條,多為當事人雙方按照客觀情況如實填寫的條款;第二部分為標準條件,分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委托人與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等共四十九條固定的條款,只有極少數條款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的。第三部分為專用條件,是對前述條款的解釋。仔細研讀這個文本,不難發現這個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問題:第一、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第二、減輕了監理人的法定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地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這個條款規定了監理人勤勉盡責的義務,同時也規定了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及監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
按照示范文本規定,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是監理人提供的咨詢意見應與其水平相適應。但是,簽約的監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這份示范合同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條款加以規定,同時,監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劃分的,不同級別的監理人的能力范圍也沒有在合同中規定,這就使得委托人無法客觀、有依據的衡量監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謂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咨詢意見的說法是不嚴謹的。按照法律規定,監理人的“水平”應該是其資質條件。如果監理人的資質條件是衡量監理人勤勉盡責與否的標準,監理人就應當在簽約合同時有義務告知對方資質條件,并將與其資質條件相符的業務范圍注明在合同中,將證明其資質條件的有效文件作為合同的附件。監理人的咨詢意見不僅要與其資質條件相符合,而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技術規范、行業慣例的要求。
如果監理人承攬的工程超越了監理人自身資質能力所要求的業務水平所能承攬的范圍,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關于監理人超越其資質等級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提供證明其資質條件的相關文件,監理人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而將工程委托其監理,發生糾紛,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不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應為合同為無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對合同的無效都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書是虛假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該《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委托人沒有責任,應由監理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審查監理人的資質等級,確保監理的工程在監理人的資質登記許可的范圍之內。
2.監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些規定說明,在委托監理工程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監理人的身份是相對于委托人與施工單位而言都是獨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筆者認為,示范合同的這些規定對監理人的角色定位,與《建筑法》的精神相違背。
首先,建設單位與監理人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很明顯監理人與建設單位是一種被委托與委托的關系,是因《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委托人與受托人關系的規定,要求監理人應當依法盡職維護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活動,而不應該獨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
其次,要正確理解監理人身份的獨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可見,這些規定中提及的監理人的獨立性、公正性是指監理人根據自己的組織、計劃、、獨立地開展工作,而非獨立與委托人之外。是為了禁止監理人參與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禁止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監理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因此,監理人與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應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志守法、誠信、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不是說監理人脫離建設單位而獨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對《合同法》的委托關系和《建筑法》中關于監理人規定的錯誤理解,做出的上述規定,既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又不能被廣大的建設單位所接受。
減輕監理人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件中,將之細化為: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立即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筆者認為,示范文本的上述規定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法律并沒有規定監理人承擔的賠償損失的金額不能超過監理費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將監理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損失固定為最多不超過監理報酬,降低了監理人的風險,明顯維護監理人的權益,而沒有公正地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
三、行業示范合同與格式條款的區別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來的種種,與常見的格式條款出現的問題有很多相似之處。那么,它們之間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業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向全國推薦使用的。國家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監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應該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應當是公平的。
關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確規定。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建筑工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態度不是“參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條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經常要面對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絕大部分條款或全部條款是銀行或保險公司等具有優勢地位的壟斷企業,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對方不能就此與之進行協商,對這些條款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對方當事人不能對合同的進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棄的權利。例如:銀行信用卡章程、銀行貸款合同、保險合同等等。國外法律中將之稱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將之稱為格式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釋格式條款。
有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限制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情況。《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等等。
3.二者的區別
通過以上可以發現:首先,格式條款與行業示范合同的首要區別是起草合同的主體不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業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力量起草并監制,向全社會公布并推薦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擬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是,由于國家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依法可以參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問題,也不能簡單判定該條款無效。
像《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這樣,名為示范文本而實際卻包含著保護特種行業利益,降低其風險,減少其法定責任的格式條款的合同,對建設單位而言是一劑麻藥,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出了一道難題。很多建設單位輕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關國家機關,麻痹大意,以致喪失了許多應得的合法權益。這就提醒廣大的建設單位,在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示范文本時要慎重。
四、應采取的措施
建設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應當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而應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行業的管理者。組織代表各方利益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重新修訂示范合同文本勢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臺之前,廣大建設單位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以求平等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
參 考 文 獻
1.《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學》/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關鍵詞:土木工程;監理程序;控制要點
1土木工程監理控制的作用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吧的不斷提高,為滿足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工作的需要,我國土木工程的建設數量逐年增多,并且工程的建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就我國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設整體角度出發,我國的土木工程監理工作仍然存在部分問題,影響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設。即如果土木工程施工階段,不能全面系統的執行監理工作,則無法保證土木工程施工質量以及施工安全問題。因此,監理工作對于土木工程的正常施工以及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具有重要作用。認真、徹底的執行監理工作,才能夠保證我國土木工程建設的施工水平穩步提升。
2土木工程監理要點概述
由于受到我國社會經濟不斷變化的影響,我國的土木工程監理工作水平也在不斷變化當中。就近幾年來,土木工程的監理水平在逐漸降低,嚴重影響了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設質量。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2.1工程招標的限制
土木工程招標階段,由于此過程對于社會來說相對保密,社會中知道或者了解土木工程招標信息的企業組織相對較少。再加上通常情況下,招標過程中不允許監理單位參與其中,這就對土木工程的日常監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制約性。監理單位不能較為全面的了解土木工程的施工單位信息,如果在工程施工階段出現各個方面的問題時,也不能在第一時間內找到施工單位的相應部門研究問題的處理方案。
2.2組織結構的復雜
就我國的土木工程監理工作而言,監理工作的內部組織結構通常分為不同的等級。一般來說,監理工作的總控制中心通常設置城市在較為發達的區域當中,而負責土木工程監理工作的二級建立機構則設置在工程的施工區域周邊。由于受到地理空間以及信息傳遞時間方面的限制,導致總控制中心與二級監理機構之間不能實時的進行消息的傳遞以及交流。如果土木工程在施工階段出現問題,則需要在一段時間之后才能獲取相應的解決方案,嚴重影響力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設進度。
2.3工程師權利制約
土木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費用是組成土木工程施工建設的核心部分。為保證土木工程能夠在規定時間內,按照預期的施工方案完成施工,需要加強質量、進度以及費用之間的聯系。但是,在實際的土木工程施工階段,施工單位往往注重施工質量以及施工進度,減少監理工程師的相關權利,致使土木工程監理工程師自身的專業能力無法得到發揮,也不能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對問題在第一時間內提出解決方案,促使工程師對自身的工作失去了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土木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正常執行。
3改善土木工程監理的相關措施
3.1加強工程整體的監理力度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設置并且實行了工程建立制度。土木工程的監理工作雖然在工程的整體施工階段能夠為工程的質量進行控制,但是對于工程其他方面的監理力度則比較低。例如,土木工程的決策階段、土木工程的投資階段以及施工方案的設計階段等。這就造成土木工程在以上階段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因此,為保證土木工程監理工作的全面執行,需要在土木工程施工階段,加強對工程的投資、決策、施工設計等方面的建立力度。從土木工程整體的施工角度出發,保證土木工程施工設計的可行性、施工決策的準確性,進而保證土木工程施工的整體水平能夠達到預期的要求。
3.2增加工程風險應對的能力
受到我國社會市場價經濟形式不斷改變的影響,我國土木工程的監理工作難度也在不斷提高,給日常的土木工程監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基于以上社會形勢,土木工程施工階段應當加強對監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并且制定相關措施以提高監理工作的執行效率,進而加強土木工工程施工階段風險的應對能力,保證工程整體的施工質量。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內部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以及理解我國工程施工相關法律以及政策,同時根據土木工程施工的主要特征制定有效的管理體系,加強監理工作人員自我的管理力度。監理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的階段,監理單位應當就土木工程實際的工程施工內容、施工環境、施工任務、所要擔負的責任進行全面、詳細的劃分,并且在執行監理工作時嚴格執行相關監理標準。
3.3實現工程監理的全面控制
施工單位為保證土木工程建設施工的工程質量,我國的各級行政部分應當加強對土木工程監理工作的管理力度。為滿足土木工程的項目施工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可在現有法律、政策的基礎之上不斷對其內容進行完善以及調整。如果當中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時代的發展規律,則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對其進行改善或者剔除。保證土木工程相關政策、法律能夠規范其施工過程,促進其全面的發展。另外,為實現工程監理市場穩定、正常的運行,各級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實施的與監理工作相關的政策以及法律進行社會中監理行業的規范以及管理,加強對當前市場中的監理組織機構的監理資質進行審核,對于不能達標的監理單位,應當收回其工程監理的資格。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應當結合自身區域經濟發展的形式以及工程施工建設的程度,制定工程監理單位登記管理體系,從而更加詳細的了解市場中監理企業的相關信息,不斷提高土木工程的監理工作執行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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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文龍.土木工程監理程序及控制要點的相關研究[J].建材與裝飾,2017(12):188-189.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后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63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2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0萬元。
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2項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50萬元。
3、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中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二、乙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Ⅲ等(堤防3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400萬元。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2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首次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只需滿足第(一)、(二)、(四)、(五)項;申請重新認定、延續或者核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還須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年均監理合同額不少于30萬元。
三、丙級和不定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