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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礎管理工作水平,進一步規范物資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加速資金周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
倉庫日常管理
1、倉庫保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資和產品的明細賬簿和臺賬。原材料倉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各類原材料的性質、用途、類型分明別類建立相應的明細賬、卡片;半成品、產成品應按照類型及規格型號設立明細賬、卡片;財務部門與倉庫所建賬簿及順序編號必須互相統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廢、退回電機、返修電機應分別建賬反映。
2、必須嚴格按MIS系統和倉庫管理規程進行日常操作,倉庫保管員對當日發生的業務必須及時逐筆錄入MIS系統,做到日清日結,確保MIS系統中物料進出及結存數據的正確無誤。及時登記手工明細賬并與MIS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核對,確保兩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類物料和產品的日常核查工作,倉庫保管員必須對各類庫存物資定期進行檢查盤點,并做到賬、物、卡三者一致。鑄件倉管員必須定期對每種鑄件材料的單重進行核對并記錄,如有變動及時向事業部、財務部反映,以便及時調整。
4、各事業部、分廠必須根椐生產計劃及倉庫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并嚴格控制各類物資的庫存量,有條件單位逐步實行零庫存;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各類存貨的分類整理,對存放期限較長,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貨,要按月編制報表,報送各事業部領導及財務人員,各事業部對本單位的各類不良存貨每月必須提出處理意見,責成相關部門及時加以處理。
二、入庫管理
1、物料進倉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辦理入庫手續;如屬回用物資應憑回用單辦理入庫手續,拒絕不合格或手續不齊全的物資入庫,杜絕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辦理入庫邊辦理出庫的現象。
2、入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查點物資的數量、規格型號、合格證件等項目,如發現物資數量、質量、單據等不齊全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未經辦理入庫手續的物資一律作待檢物資處理放在待檢區域內,經檢驗不合格的物資一律退回,放在暫放區域,同時必須在短期內通知經辦人員負責處理。
3、一切原材料的購入都必須用增植稅專用發票方可入庫報銷,無稅票的,其材料價格必須下浮到能補足扣稅額為止。同時要注意審查發票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4、入庫材料在未收到相應發票前,倉管員必須建立貨到票未到材料明細賬,并根據檢驗單等有效單據及時填開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在當月票到的可不開),在收到發票后,沖銷原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并開具材料票到收料單,月底將貨到票未到材料清單上報財務。
5、收料單的填開必須正確完整,供應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發票單位一致,如屬票到抵沖的,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原入庫時間,鑄件收料單上還應注明單重和總重。收料單上必須有保管員及經手人簽字,并且字跡清楚。每批材料入庫合計金額必須與發票上的不含稅金額一致。
6、因質量等原因而發生的退回電機,必須由技術部相關人員填寫退回電機處理單,辦妥手續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三、出庫管理
1、各類材料的發出,原則上采用先進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庫時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并做到限額領料,車間領用的物料必須由車間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統一領取,領料人員憑車間主任或計劃員開具的流程單或相關憑證向倉庫領料,行政各部門只有經主管領導批字后方可領取,領料員和倉管員應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況,核對正確后方可發料;倉管員應開具領料單,經領料人簽字,登記入卡、入帳。
2、成品電機發出必須由各銷售部開具銷售發貨單據,倉庫管理人員憑蓋有財務發貨印章和銷售部門負責人簽字的發貨單倉庫聯發貨,并登記卡片。
四、
報表及其他管理
1、倉管員在月末結賬前要與車間及相關部門做好物料進出的銜接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計算口徑應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確性。
2、必須正確及時報送規定的各類報表,收付存報表、材料耗用匯總表、三個月以上積壓物資報表、貨到票未到材料明細表每月27日前上報財務及相關部門,并確保其正確無誤。
3、庫存物資清查盤點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如屬短缺及需報廢處理的,必須按審批程序經領導審核批準后才可進行處理,否則一律不準自行調整。發現物料失少或質量上的問題(如超期、受潮、生銹、老化、變質或損壞等),應及時的用書面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Ⅰ)、小(Ⅱ)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小(Ⅰ)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庫。
第四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承擔;使用權歸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要由使用單位承擔。縣(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逐級、逐個水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水利所、水利會、水利站,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蓄水、防洪調度、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長(主任)是本鎮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具體行政責任人,負責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
第六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七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縣、區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小型水庫組建管理機構或管理隊伍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Ⅰ)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組建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員采用聘用制,要求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選聘條件、程序、工作職責、管理與考核、獎懲等辦法由縣、區水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聘用人員可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所統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汛期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水庫的具體情況,逐宗設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庫明顯的位置設立防限水位標志牌。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和維護,每年定期開展白蟻防治。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每宗小型水庫必須建立調度運用、防汛值班、水文報汛、日常檢查、非常檢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等方面管理制度。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規范小型水庫綜合經營行為,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庫發包經營必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區水利部門同意,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須報縣、區環保部門同意。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報縣、區水利部門備案,凡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經營發包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必須嚴格控制發包經營行為,原則上不應發包,不得有《*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所列的禁止行為,水庫的基本資料應報縣、區環保部門備案,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按照程序到縣、區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庫區內從事對水質有污染的養殖業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區內已種經濟林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區環保部門報告。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要功能的,不宜發包和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管理者應守法經營,服從防洪、灌溉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對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縣、區政府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八條縣、區政府應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及其使用、保護以及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管理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福利、日常維修養護費等)由所在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使用單位統籌解決。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三級財政對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實行定額補貼,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用權歸屬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或者具有發電、供水經營性收入的小型水庫除外。市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制定。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落實的,市級財政停止相應補助。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工資原則上按照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市財政每年安排260萬元,其中考評和培訓經費10萬元,按各縣、區水庫類型和座數實行定額補貼。各縣、區應按規定制定相應的經費補助配套標準,每座水庫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市級補助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級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工資補貼和水庫日常維修養護費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收費辦法,加強水費收取力度,保障水庫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能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及管理經費的小型水庫,由水庫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庫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強制措施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放空庫容、降等、報廢等措施,確保水庫防洪安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國庫管理 制度改革 問題與建議
一、目前我國財政國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預算管理體制不夠完善
第一是預算編制項目較粗。自從實行國庫單一賬戶后,我國預算仍沿用原來的編制方法,預算項目沒有細化,很多單位和地區在編報預算時,項目級次還沒有具體到子項和子目。這樣,財政部門在具體操作中仍然無法有效的實現監控。第二是預算編制時間較短,導致預算過粗,時間較晚。根據《預算法》可等預算通過復雜的程序最終到用款單位時已是5月。這表明,國庫單一賬戶上半年的收支沒有根據相關規定批準后進行的預算的,這就和“依法理財”的國庫改革制度相違背了。所以,國庫管理在執行依據和相關程序上都有不規范性。
2、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一種新型的管理制度,由于法律法規制定時間較早,在廣泛性和深度層次上表現出局限性;大部分已過時需更新修訂。在現行國庫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中,最新的《預算法》也是于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因此,迫切需要有關部門修訂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工作,詳細制定有關細則,促使國庫改革依靠法律來得以完善。
3、網絡信息建設不夠發達
我國國庫集中收付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要有快速的信息交換和處理能力,這樣擦能發揮我國國庫單一賬戶高效和準確地運轉。事實證明我國由于軟件的條件約束,而使得計算機信息化處于滯后的局面。
二、完善我國國庫管理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加快實現國庫管理的網絡電子化。電子化建設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除電腦信息部門外,還涉及人事、財會、資金組關部門。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門明確分工,各司其職。資金組織、財會、信用卡、信貸等部門負責提出需求,信息電腦部門則根據這些需求進行系統設計。各個地區間互助協作,提高全省金融機構的電子化建設的整體水平。實踐證明,電子化建設只有提高整體水平,才能充分發揮先進的服務功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2、加大培養新型管理類復合型人才。各個地方上的相關國庫要定期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一方面可以相應的拓寬基層國庫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準,另一方面又可以更新基層國庫管理人員的思維方式,通過這些相關的培訓,真正打造出一支既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又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集合整個管理、監管、調研、分析數據等為一體的新型管理類復合型人才。
3、加快國庫立法進程,健全國庫制度為改變目前國庫法規不健全的現狀,應制定一套強化國庫工作并與之相配套的法律體系,強化法律約束。應在現行的《國家金庫條例》的基礎上,按照金融財政體制改革的新要求及國庫工作的新變化,盡快出臺《國庫法》。同時,制定與之配套的具體規定,更好的提高國庫職能,快速修訂《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稅款征收大廳管理辦法》、《國庫庫款撥付管理辦法》等法規,進一步明確我國國庫體制和各級國庫機構的設置原則,賦予各級國庫相應職責和管理權限,確立各級國庫在政府資金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4、實行有效監督,提高防范化解國庫資金風險的能力國庫資金風險防范是金融風險防范的組成部分,是建立金融安全區不可忽視的陣地,也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保障。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操作程序,結合不同崗位的性質,形成相互監督的制約機制,不僅事前、事中有監督,而且事后也有監督,徹底把國庫各項工作控制在所允許的范圍內。另外,針對每個風險崗位、每個環節的風險易發點,簽訂崗位責任狀,確定風險責任,如對撥款、退庫等實行雙人控制、分級審核、定期檢查,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嚴格手續、嚴格制度,按責任制的規定操作執行。
5、加速國庫向單一賬戶方向改革,發揮國庫應有的職能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我國實際的國庫發展現狀,規范財政內部的配套改革,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深化綜合財政預算改革,將所有預算外資金全都納入銀行國庫核算范圍,真正實現預算內、外資金統一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國庫在國家預算中的執行和監督作用,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單一賬戶必須設在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所有財政收人都要進入國庫單一賬戶,所有的最終付款都必須從國庫單一賬戶中支付。財政部門不能另外成立專門的機構,并在商業銀行開戶,將財政資金劃出國庫,將庫款的具體支撥游離于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監管之外。
6、注重國庫調研和統計分析的實效,發揮好國庫的反映職能深入開展國庫收支統計分析和調研,是對國庫會計工作的具體反映和要求。國庫部門應該充分利用國庫與財政、稅務、銀行之間聯系密切、信息靈便的有利條件,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結合實際工作,加強對國庫前瞻性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疑點等問題的研究,以便指導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國庫統計分析真正為領導和相關部門掌握財政資金動態提供有力依據。當然,國庫信息采集渠道的暢通、采集數據面的擴展也有賴于國庫監管職能的加強。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江門市水庫水資源保護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一)、小(二)型水庫工程及庫容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運行、調度權一律由所在鎮(街、場,下同)具體負責。各鎮水利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庫實際情況組建管理機構,分別設置管理所、站或組。對捍衛城(墟)鎮、交通要道、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旅游區及人口密集的工礦企業或較大村莊的重要小型水庫必須設置管理所,2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的小型水庫應設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員較少的小型水庫可聯庫設站或單獨設組。
第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洪需要。
第九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一)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配備3—5人。
第十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合同制,由當地鎮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選擇招聘,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錄用,并按《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應配備基本的觀測、監測設施,有必要的管理場所,啟閉設備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齊,以保證水庫日常運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鎮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作出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項目、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和處理結果)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水庫必須限期處理。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觀念,要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702—81)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水庫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觀測、養護并做好相關記錄。對機械動力設備要定期檢修維護,以保證水庫工程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在除險加固前,水庫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嚴禁帶病、帶險按原標準運行。
第十六條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按規定予以降等或報廢。凡需申請降等或報廢的水庫工程,所在鎮水利會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凡未達到設計標準的小型水庫,各鎮應根據輕重緩急程度,合理安排達標加固和更新改造;雖設計達標,但運行時間長、工程老化、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險加固。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讓經營權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不得改變水庫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經營權出讓后,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將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管理職能直接交由承包經營者全權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護
第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應按下列標準劃定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
(一)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小(一)型水庫不少于3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庫不少于2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50—80米。
(二)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壩頭銜接結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邊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四)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文化娛樂設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應在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劃定,具體標準如下:工程區、生活區主體建筑物周邊不少于100米,附屬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庫區由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渠道為左、右渠堤外坡腳線起每側各5米。
第二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劃定管理范圍或確權發證的,應按本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本暫行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一經劃定,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二十四條在小型水庫管理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占用水庫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五條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興建影響水庫工程正常運行或危及水庫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產設施;
(三)圍庫造地、攔截庫區筑壩建塘;
(四)投放人糞、畜禽糞便或污染水質的人工飼料養殖魚類;
(五)利用庫區、水面從事家畜家禽養殖;
(六)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七)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八)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九)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十)在溢洪道內設置漁具、修建阻水障礙物或臨時堆放物料;
(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上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非路堤結合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十二)其它危及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礦產資源開采和開發性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體。
第二十七條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砍伐水源涵養林或其它林木,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輪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時進行更新撫育。
第二十八條水庫大壩不得種植樹木及農作物,并定期清除雜樹雜草。壩體要做好白蟻防治及滅鼠工作,反濾體排水溝要經常清淤,保持暢通,防止壩體積水導致牛皮瘴,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庫工程設施或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庫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及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凡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庫資源或在水庫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庫管理單位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
第三十一條在以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項目、旅游項目。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遷。
第三十二條開發建設項目占用小型水庫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源減少及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資總額繳納補償費。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況下,水庫每天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非常時期(臺風、暴雨和水庫泄洪期間),管理人員務必全部在位,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十四條值班人員必須做好當日水庫運行、調度記錄、水文觀測記錄和庫區檢查情況記錄,并將當日水文數據及檢查情況報告鎮水利會。在汛期,各鎮水利會應當每天向市水利局綜合報告當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據實際向市政府報告。各水庫及各鎮水利會要建立完整的水庫運行調度、安全檢查和水文記錄資料檔案。
第三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恪忠職守、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勤檢查、除隱患、保安全,認真落實下列檢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對水庫周邊及主要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規檢查。非汛期每周對水庫大壩、啟閉設備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規范的定期檢查,并結合常規檢查及觀測數據對水庫進行安全運行分析;
(四)特別檢查。管理人員在水庫非常運行期間必須進行特別檢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臺風、暴雨每天要進行地毯式檢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況下,每半小時或1小時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隱患險情隨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小型水庫日常巡查及常規檢查內容如下:
(一)水庫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二)水庫壩頂防浪墻有無裂縫、變形、沉陷、傾斜等現象;
(三)水庫護坡石是否有松動、崩塌、風化、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塌陷、雨淋坑、沖溝等現象;
(四)水庫壩體與兩壩頭結合部接頭處、下游壩坡、壩腳一帶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
(五)水庫壩體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如有要記錄其巢數及位置;
(六)水庫輸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內壁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閘門槽附近有無氣蝕現象;
(七)泄洪前觀察水庫溢洪道是否暢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泄洪后應及時檢查消力池、護坦、海漫等有否損壞或被淘空;
(八)各種機構動力及啟閉設備能否正常運用。
第三十七條小型水庫日常維修養護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庫壩面、進庫道路、交通橋閘、啟閉設備等必須按規定定期維修和日常養護,經常保持壩面、路面平整,啟閉及橋閘設施狀況良好,庫區環境和管理場所整潔。
第三十八條小型水庫水位必須控制在防限水以下運行,任何時候都要無條件服從各級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的調度。
第三十九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
(一)壩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編織袋20個。
(二)壩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編織袋40個。
(三)壩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編織袋60個。
第四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的規定;必須服從主管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必須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第四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或水利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工作規范,與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但必須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權利、義務和具體任務;二是工作內容、目標和績效;三是根據績效制定獎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推行持證上崗制度。新招聘錄用者,應進行崗前業務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職三年以上的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方可續聘上崗。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小型水庫管養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通信補貼、除險加固及維修養護和辦公費用等),應列入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貼和差額核拔的辦法,由市、鎮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十四條水庫管理人員工資按照不低于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使用辦法。
第四十五條各鎮水利會編制內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必須納入所屬鎮的財政預算,以確保基層水利會的正常運作。
第四十六條擔負供水和農田灌溉用水任務的小型水庫,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供水水費和農田用水水費。收費標準可參照市管大、中型水庫供水水費的標準執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費標準后頒布施行。
第四十七條小型水庫供水水費、農田用水水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灌排設施補償費、水庫租賃或承包費,一律由所屬鎮(辦事處)財政部門統一收繳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養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獎懲規定
第四十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恪忠職守,扎實工作,不計個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職崗位上做出下列顯著成績或特別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工作兢兢業業,無私奉獻,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出色的;
(二)生活作風正派,原則性強,贏得社會、組織和同事一致好評的;
(三)勇于創新開拓,敢為人先,為規范小型水庫管理建功立業的;
(四)主動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建樹榜樣的;
(五)在保護水庫財產安全或在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好特殊貢獻的;
(六)模范遵紀守法,按章辦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九條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鎮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時一并明確。對貢獻特殊、成績顯著或影響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級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據考核結果,按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對每個水庫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和懲罰。凡連續二年以上評為合格的,可優先續聘;連續二年評為不合格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辦班學習,連續三年不合格者必須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水利會及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標責任書》,違反者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五十二條各鎮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及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庫房是公司的重要部門,所涉及的都是公司的財物,所以關系重大,庫房的規范和管理至關重要,特制定以下制度作為考核。
庫存商品的入庫、檢驗和出庫
1、商品到貨后,庫房管理員應按供應人員填寫的《商品入庫單》仔細核對物資的數量、規格、型號核對無誤后入庫,并將入庫單轉到財務部。
2、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數量、規格型號、顏色、質量及單據等不符合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或供貨單位反應,以便及時查清解決問題或退貨。
3、對需要驗收的商品,應分類存放,以便出庫,已入庫商品要合格產品和質量與問題產品分開存放。
4、對臨時寄放在庫房的商品,要劃出區域,隔離存放,作出區分。
5、對退貨產品的處理要進行清點,查明原因,并單獨存放。
6、入庫產品的存放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7、商品出庫要嚴格按照電腦打印的銷售單的數量、規格和型號進行出庫,并作出核查。
8、將商品存儲于光源、溫度、濕度適宜的位置,并注意防蟲、防鼠、防霉、防漏、防壓。
9、倉庫應編制商品分布圖,將商品合理布局,合理存放,禁止混放、倒塌和包裝破損現象,妥善保管、杜絕積壓。
10、倉庫做到通風、干燥、清潔、安全,防塵和避光防止產品損壞變質。儲存易燃物品的庫房還應做到密封,并做到遠離光源和熱源。
11、做好庫房的特殊商品的標識管理。
12、對公司內部原因造成的破損,本著降低損耗的原則,能修復的盡量修復。
13、商品定期盤點數量、確定庫存的余缺,上報相關部門。
庫管的責任
1、倉庫內除庫管和相關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都不得進入庫房,違者罰款 元,庫管人員有權做出處理并有權做出處罰。
2、庫房內禁止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內參觀。
3、未經領導同意,庫房內嚴禁他人物品進入庫房,違者對責任人處以 元罰款。
4、庫管要保持庫房內的衛生,如連續三次檢查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 元,如衛生
狀況長期保持良好,則對相關人員獎勵 元。
5、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下班要切斷電源,關好門窗,對于消防防范不嚴的責任人,每次處以 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6、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喝酒,違反規定的罰款 元,庫管有權對責任人罰款。
7、嚴禁在庫房吃或拿東西,違者罰款 元。
8、庫管要及時反饋庫存狀況,對缺貨和庫存較低的商品進行統計,并上報給相關部門。對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損失的,處以罰款 元。
9、對于出貨數量不準確的責任人,每次出錯罰款 元,并賠償出錯造成的損失。
10、對于損公肥私的人員,公司將處以罰款 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以上管理制度作為庫管人員的考評標準,對于完成情況好,公司視情況給與獎勵,對于完成情況差并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公司會根據情節給與經濟處罰。以上制度未詳盡之處,將按照補充規定執行。
有關公司一切物資的入庫和出庫,必須通過倉庫辦理收發手續。
倉庫帳務處理由公司財務部門指導。。公司財務會計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結帳日統一為每月的25日。倉庫必須按商品的收發存情況每日編制各類庫存商品電子表格報表,每日上傳至公司共享服務文檔中;期末倉庫必須按當月商品的收發存情況編制各類庫存商品報表,每月30日前交公司總經理、財務部門以及相關人員。
商品收發過程中,必須正確、及時地清點收入、發出的品種規格和數量。商品做到有序堆放。
倉庫部門應按商品的不同性質分別設置相應的明細分類帳。
物流部帳務處理
一、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收到商品時的核算
業務人員憑有效的商品采購發票(或送貨清單)填制入庫(繳庫)單〈下同〉。
入庫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入庫單,編號從1-001開始;2001年2月份的入庫單,編號從2-001開始? ?。為區別入庫商品性質,應在入庫單前注明“庫存商品、包裝物、委托銷售產品、低值易耗品等等”。入庫單必須填寫入庫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
(第一聯)存根由業務員保存;
(第二聯)隨同發票(或送貨清單)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如送貨單位沒有提供發票的,必須在入庫單上注明(暫估)。待商品采購發票收到后,
在辦理入庫手續的時候,同時開具紅字(負數)入庫單,沖正暫估的數量。
(二)、退貨的核算:
商品因質量等原因需要退回送貨單位時,由業務人員開具公司退貨單(退貨單用入庫單開紅字數據即可)。退貨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退貨單,編號從1-001開始? ?。退貨單必須寫明收貨單位名稱以及經辦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同時必須由對方單位收貨人員簽字。
(第一聯)交收貨單位;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存根,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退貨單登記原商品帳簿,在收入欄用紅字(或負數)記帳。
二、商品的發出的核算:
(一)、庫存商品發出的核算:
庫存商品發出時,憑公司發貨單發放。公司發貨單由業務人員編制,并應同時交公司總經理、財務部門、倉庫以及相關人員。倉庫同時開具出庫單。
(第一聯)交銷售業務人員編制發貨單;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存根,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發出時憑公司出庫單和發貨單登記庫存商品帳簿的發出欄。
(二)、退貨的核算:
商品因質量等原因需要退回公司時,由業務人員開具公司退貨單。退貨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退貨單,編號從1-001開始? ?。退貨單必須寫明日期,退貨單位(或個人)名稱以及經辦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同時必須由對方退貨單位人員簽字。
(第一聯)交退貨單位(或個人);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存根,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退貨單登記原商品帳簿,在發出欄用紅字(或負數)記帳。
(三)、委托銷售商品發出的核算:
委托銷售商品的發出,由公司開具委托銷售單(現暫用送貨單代替,單據上注明委托銷售)。送貨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送貨單,編號從1-001開始? ?。送貨單必須寫明收貨單位名稱以及經辦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同時必須由對方單位收貨人員簽字。
(第一聯)交收貨單位;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存根,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委托銷售單(現暫用送貨單代)登記原商品帳簿的發出欄。
三、報廢商品的核算:
商品報廢時,憑部門簽發的報廢單登記帳簿。報廢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報廢單,編號從1-001開始? ?。報廢單必須有部門負責人開具、倉庫收發人員簽字。
(第一聯)存根由部門負責人保存;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報廢單登記收發商品帳簿的發出欄,同時記入報廢帳簿的收入欄。
如果報廢商品發生收入(處理或賣廢品)時,應辦理出庫手續,開具出庫單。
倉庫記帳方法:憑出庫單登記報廢帳簿的發出欄。
四、商品內部調撥的核算
由于公司店鋪較多,購進商品時帳務處理應統一記入總物流倉庫,再由物流倉庫調入各店鋪倉庫,庫存商品發生倉庫之間調撥時,物流倉庫開據出入庫單,出入庫單注明調入調出店鋪倉庫名稱,商品名稱、品種規格和數量。
物流倉庫記帳方法:
調入各店鋪倉庫時,憑出庫單登記在庫存商品帳簿的發出欄;
店鋪倉庫退回物流倉庫時,在發出欄用紅字(或負數)記帳。
店鋪倉庫的帳務處理
一、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收到商品時的核算
業務人員憑有效的物流倉庫的出庫單填制入庫單。
(第一聯)存根由業務員保存;
(第二聯)隨同發票(或送貨清單)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二)、退貨(退回物流倉庫)的核算:
商品因質量等原因需要退回本公司物流倉庫時,由業務人員開具退貨單(退貨單用入庫單開紅字數據即可)。退貨單編號方法為按月份順序編號,如2001年1月份的退貨單,編號從1-001開始? ?。退貨單必須寫明收貨單位,同時必須由對方單位收貨人員簽字。 (第一聯)交物流倉庫;名稱以及經辦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存根,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退貨單登記原商品帳簿,在收入欄用紅字(或負數)記帳。
二、商品的發出的核算:
(一)、庫存商品發出的核算:
庫存商品的發出,開具銷售小票,小票必須寫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以及經辦人員、收款人員的名字。
(第一聯)存根,店鋪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交銷售部門業務人員編制發貨單;
(第四聯)交由顧客保存
倉庫記帳方法:發出時憑銷售小票登記在庫存商品帳簿的發出欄。
(二)、顧客退貨的核算:
商品因質量等原因需要退回公司時,收回顧客手中的銷售小票,由業務人員開具紅字銷售小票(或負數銷售小票)。小票必須寫明日期,退貨單位(或個人)名稱以及經辦人員、倉庫收發人員的名字,同時必須由對方退貨單位(或個人)人員簽字。
(第一聯)存根,店鋪倉庫部門記帳的憑證;
(第二聯)交公司財務;
(第三聯)交銷售部門業務人員存檔;
(第四聯)交由顧客保存
倉庫記帳方法:憑此退貨銷售小票登記商品帳簿,在發出欄用紅字(或負數)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