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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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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摘要】針對醫療損害監管法律依據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機制等現實問題,分析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等對策。

關鍵詞 醫療損害;行政監管;問題;對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鑒定意見認定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數量有所減少。據上海市醫學會統計顯示,2013年全市申請醫療損害鑒定607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損害)率為47.7%,同期醫療事故鑒定168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事故)率為46.1%。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均對醫療質量與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如何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對保障醫療安全與提高醫療質量意義重大,同時對衛生行政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從民法角度明確提出“醫療損害”概念。其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醫療損害的行為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或隱私權、未提供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服務、診療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的規定、未妥善處置病歷資料、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相關用品等。從概念界定范圍看,醫療損害范疇大于醫療事故范疇。

1.2內涵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規范,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對醫療損害作出界定,明確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過錯責任需具備4個條件:(1)法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2)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及確定性;(3)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1]。 《侵權責任法》對行為人應當盡到的義務、發生損害之后如何救濟,滿足哪些要件主張損害賠償及賠償范圍等內容作出規定,而對有過錯的行為人如何實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實現方式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2]。對醫療損害的行政監管屬于行政法范疇,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和相關組織機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制度,監管對象及內容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醫療損害的預防和救濟制度等。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患糾紛發生時,患方更傾向于通過醫療損害鑒定途徑獲得經濟賠償,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追究,應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甚至是承擔刑事責任。各種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法律依據、制度價值、責任確定方式、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就行政責任承擔而言,其法律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制度價值主要是保護公共利益和懲戒加害人,行政責任的確定與否不允許和受害當事人協商。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責任大小主要取決于主要加害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3]。在醫療損害發生后,不能因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了賠償的民事責任,就免去對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追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實施者的有效行政處罰,可以對醫療不良安全事件的發生起到積極的警示、預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缺位的現狀已影響到了醫療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醫療損害同醫療事故一樣,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過錯或過失診療行為,這些行為若違反了衛生法律法規,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會受到行政責任追究,即行政處罰。法律上的行政責任既不同于補償受害人物質和精神損失為主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于以懲罰為主的刑事責任,而是著眼于整肅公共秩序、補救公共利益和損失,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重點在于預防新的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發生[3]。

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進行有效的行政處理,以達到警示與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絕和防范衛生行政監管的缺位和不當,更好地發揮醫療安全監管效能,并減少醫療過失行為的發生,同時有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風險、緩解醫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

3存在問題

3.1醫療損害的發現渠道不暢

當前,醫療監管制度中缺乏明確的醫療損害報告制度,致使衛生監管部門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根據原國家《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的相關規定:各級醫學會繼續依法履行醫療事故鑒定等法定鑒定職責;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4]。各級醫學會承擔了全部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絕大部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工作。因此,與各級醫學會建立長效信息溝通制度有益于衛生行政監管部門全面、及時掌握醫療損害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對醫療損害是否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則無法律法規規定。

近年來,上海市的醫療損害鑒定主要以患方起訴,由法院委托醫學會鑒定為主,醫療機構沒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醫療損害的法定義務。衛生行政部門獲取醫療損害案件資料的途徑有投訴舉報、日常監督檢查、醫學會報送、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和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等。衛生行政部門正因無法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而陷入對違法行為不作為或作為不及時的尷尬境況。

3.2醫療損害的行政處罰依據不足

我國現有衛生法律法規中,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均無明確對醫療損害案件是否應予以立案處罰、如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如何認定醫療損害后果和情節等進行規定。

實際工作中,醫療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主要涉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醫務人員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適用《執業醫師法》第37條的規定。以醫療機構作為行政相對人時,則無法律法規作為適用依據。衛生監管部門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情節認定時,主要以法院審查確認或生效判決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之一。醫療損害鑒定書則是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確定,即出現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級標準定級定責,而對醫療損害卻無法按照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依據進行行政處理。

2013年,為探索創新醫療安全監管工作制度,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在部分區縣開展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試點工作,對25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了行政處理,案源主要是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檢查等。衛生監管部門對23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其中對16起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涉事醫務人員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該16起案件均因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包括漏診誤診、治療與搶救不及時、病情觀察不仔細等。對8家涉事醫療機構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現有法律適用條款無法全面涵蓋醫療損害鑒定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處理。

3.3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判定依據不完整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主要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2)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3)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4)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行政處罰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與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為行政相對人一旦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則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5]。

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認定過程中,衛生行政監管部門以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中的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為主,輔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判定依據。鑒定書主要以過失責任認定為主,往往沒有指出具體過失環節。由于衛生監督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具備醫學專業背景,對于難以確定醫療損害具體過失環節、具體違法行為實施人的情況,一般需通過專家咨詢程序。咨詢專家的專業類別、資質要求,以及咨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規尚未作出具體規定。

4建議

4.1制訂醫療損害行政監管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已經自成體系[3],醫療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間逐漸減小。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被高度重視,而行政責任被迫“擱置”,出現對醫療損害的處理“一賠了之”的趨勢[4]。現有衛生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衛生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損害案件,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如何作為,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制訂或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一方面要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事件的上報要求及懲戒機制,建立與各級醫學會的信息溝通報送制度,使衛生監管部門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確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認定程序和方法、處罰依據與標準、裁量標準等,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損害事件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義務,以及衛生監管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使行政監管發揮最大效能,杜絕行政職能的缺位或作為不當,更好地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通過建立并不斷完善衛生監管部門內部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市、區(縣)各級衛生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對醫療損害案件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啟動程序、行政責任認定方式方法、行政處罰裁量、處罰后續監管等給予保障。可以對醫療損害在防范、處置和行政責任追究方面實現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確保違法行為受到懲戒,又要使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加強衛生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管理,使衛生行政監管發揮作用。

只有完善現有醫療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行政處理環節,并不斷加以實踐和完善,增強行政執行效率,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才能順應現狀。

4.3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實踐中,曾有投訴舉報人提供非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要求行政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相關意見,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均可以接受法院、醫患雙方的委托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格式規范、內容全面的鑒定書是行政處罰證據的重要內容,其對診療過失環節的描述和確認直接影響到行政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過失環節、違法嫌疑人的確定。因此,有必要協調多方出臺相關法規或政策,不僅要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書的格式和內容,而且要明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設置條件、資質要求、鑒定程序等,并明確其在衛生行政處罰中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1]楊勝.醫療損害侵權案件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認定及處理[J].法制與社會,2012,22(8):56-57.

[2]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03-105.

[3]劉宇,尹紹尤,陳倩.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事故概念的重新定義[J].中國衛生法制, 2012,20(2):55-57.

[4]劉志勤.醫療損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對醫療安全管理的影響[J].醫院院長論壇,2013,7(4):53-56.

[5]江偉波,王曉雁,蘇剛.如何正確認識行政違法行為[N].中國工商報,2017-1-16(3).

通信作者:

楊波: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科長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發生醫療護理糾紛時,要頭腦冷靜,謹言慎行,勿采取過激行為;當被時,可進行法律咨詢,聘請律師,有查閱記錄的權利,同時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為不良事件分析會,把各科室上報的不良事件及發生的護理糾紛做成多媒體課件,讓大家暢所欲言,探討發生機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嚴規范:目前我國尚無完整的護理法規,因此我院在三甲檢查的契機下重新修改崗位責任制,增加了為患者做心理護理的內容和要求。如:根據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權,我們要求護士在為患者做各項護理操作時,必須向患者解釋操作的目的和意義,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還從法律的角度規范了執行醫囑、護理記錄、交接班、翻身、擺藥等各項操作規程。如:過去認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擋,現在規定護士為昏迷患者翻身時必須遮擋患者,以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同時予床檔保護其安全;觀察皮膚有無壓瘡危險,做好高危因素評估。規定護士在執行醫囑時,必須經過仔細核查,確信無誤后方可執行。夜班雙人制,方便兩人核對醫囑。如對醫囑有疑問,應向醫師提出質疑和申辯。若知道該醫囑可能給患者造成損害,釀成嚴重后果仍照舊執行,護理人員將與醫師共同承擔所引起的法律責任[3]。如護士向家屬交談病情時,應客觀、實事求是,禁止應用“沒事”、“挺好的”等語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變化,引起家屬誤會產生醫療糾紛。對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場所,如樓道和開水房等處設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簽訂自愿書,護士及時打電話尋蹤,返回銷假等。

嚴處罰:對主動上報的投訴事件不處罰,只進行討論,剖析其根源,提高認識。對于應避免而未加注意引發的糾紛等,各科護士長加強管理和督查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處理,投訴一經查實,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調離崗位,作待崗處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訓后及時考核,分數與護士的績效考核掛鉤,不及格者扣當月績效分數2分。

調查方法采用自設問卷的方法進行調查,調查內容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為核心,共10題。包括護士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事故分級,故意用錯藥屬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許患者復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統培訓后進行理論試卷考核。

統計學方法計數資料以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發放問卷402份,回收384份(有產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為95.5%。

一般情況文化程度:中專85名(22.1%),大專293名(76.3%),本科6名(1.6%);畢業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畢業年限護士的法律意識比較護理人員法律意識隨工作年限的增加,護士資歷的提高,呈上升趨勢。

培訓后大、中專組試卷及格(80分及格)情況比較本科學歷6名未加入計算。培訓前大專組及格率高于中專組;培訓后大、中專護理人員及格率高于培訓前,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

本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不同畢業年限畢業的護理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水平有明顯差異,但法律意識普遍較低。在各層護理教育中,本科及大專教育明顯優于中專,說明現有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基礎教育、醫療文件或大眾媒體,而普遍缺少在職教育。我國護理基礎教育中,主要講授《法律基礎知識》,沒有與職業有關的法律知識培訓內容,因此造成護理人員對這部分知識掌握不夠。我院地處縣級中心,輻射周邊幾個縣鎮農村人口,但距北京較近,造成就醫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律意識較強,對就醫環境要求較高,對醫療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醫療糾紛。但新近招聘的護士年輕化,經驗缺乏,90后護士占多數,不擅于與患者溝通且護士來源紛雜,流動性強,往往是剛培訓成熟手就跳槽到別家醫院。針對上述原因,將以前我院在職繼續教育中關于法律法規的課一年只一次(為崗前培訓,面對剛參加工作的人員,占全院護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學習,常活動,常分析,嚴規范,嚴處罰的方法進行系統培訓。

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一、加強領導,落實醫療管理制度

各醫院要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院長或分管領導、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人員是主要負責人,要制定好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并組織全院醫務人員學習,使之熟練掌握醫療事故或糾紛處理的流程。要建立醫療安全定期討論制度,專題研究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及時分析、掌握醫療安全動態,制定措施,解決問題。

各醫院要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處方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診管理的通知》、《江蘇省醫院手術分級管理規范(試行)》等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切實加強醫院基礎管理,突出抓好各項核心醫療工作制度的落實,突出抓好各項診療規范的落實,突出抓好人員崗位職責的落實。

二、強化培訓學習,提高醫務人員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是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的主體,各醫院要加強對全體醫務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經常性培訓和教育,對重點科室的人員要重點加強培訓。各醫院要注重人才隊伍的培養和建設,強化三基三嚴培訓,營造進修、短期培訓、繼續教育和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進一步改善和優化人才隊伍的知識能力和梯次結構,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人才團隊的優化組合,要重視專科特色建設,注重醫療技術創新,根據疾病譜和醫療服務要求的變化,不斷引進和開展新的診療方法,每個崗位上的醫務人員都要恪守職責,加強自我防護,在醫療行為的每一個過程中,充分體現一切為病人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到既提高醫療水平,又達到防范醫療事故和糾紛發生,確保醫療安全的目的。

三、嚴格醫療質量監管,規范醫療活動

各醫院要把質量管理擺在各項醫療工作的首位,加強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督評價和持續改進機制,落實安全措施,加強對醫療質量的全程管理,實施動態監控,尤其要加強對關鍵部門、關鍵人員、關鍵病人、關鍵環節、關鍵時間等的監督管理。一是放在重點病人,即急危重癥和疑難病例的診斷和治療,重視會診和轉診工作,超出本醫療機構救治能力的患者要及時轉診;二是放在重點科室,如外科、婦產科、急診科、手術室、兒科等要重點管理;三是放在重點時刻,如夜班、休息日、交接班之際,要配足力量,以應付突發事件,嚴格交接班制度,以免出現脫空斷檔;四是放在重要環節,要注重工作流程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超范圍手術、醫務人員跨執業范圍執業、醫院任用非衛技人員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范、常規和標準,保證醫療工作的規范順利進行,要規范接診流程,杜絕通過人情關系違反程序接診、收治病人。

四、切實改善醫療服務,增進醫患溝通

各醫院要按照我局轉發的《省衛生廳關于在全省醫院開展“全面改善醫療服務專項活動”的通知》(皋衛發[20*]148號)的要求,堅持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貫穿于醫療服務的每個環節,落實于每一次工作,通過落實診療責任制、改進服務流程、開展延伸服務、加強醫患溝通、落實整體護理、加強會診服務、縮短病人住院日、改善服務態度、嚴格控制費用、建立信息反饋和服務服務持續改進機制等措施,為病人提供及時、方便、溫馨、細心、愛心、耐心和人性化的醫療服務。促進醫院的形象明顯提升,社會和百姓對醫療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各醫院要高度重視事前醫患溝通機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實,將醫患溝通的各項措施貫穿病人就醫的全過程。要研究制定各個醫療環節醫患溝通的規范,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與病人及家屬的交流,要建立醫患溝通辦公室,注意溝通內容的層次性,根據病人病情的輕重、復雜程度以及預后的不同,由不同級別的醫務人員進行溝通,對已經發生或有發生爭議的苗頭,要重點溝通;要熱情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及時處理,認真傾聽患者的意見,定期收集病人對醫療服務中的意見,并及時改進,注重問題發現在前,解決問題在先的處理原則,妥善化解各種醫患矛盾,減少醫療爭議,注重誠信服務,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五、有效防范,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要制定防范損害后果擴大的預防措施,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在爭議發生后的各自工作職責和范圍。對已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引發醫療事故和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應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積極采取有效治療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減少損失。醫療爭議發生后,醫院要按照規定留取證據,尤其要避免偽造醫療文書的行為,要及時告知有關處理途徑,及時向公安機關求助,必要時與患者所在地政府、單位取得聯系,協同處理,防止事態擴大。醫院領導要靠前解釋,講究誠信,注意處理技巧,切忌背后操作。在保證醫務人員權益和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經治醫師也要到場參與處理,感受氣氛,汲取教訓。要認真執行報告制度,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除履行內部報告制度外,要在第一時間向轄區鎮衛生所和局醫政科報告,處理結束后,要按照衛生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局醫政科作出書面報告。

醫療事故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違法行醫內容、危害

違法行醫內容:①無證行醫行為;②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違法行為;③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④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效驗不及時;⑥助理醫師單獨執業;⑦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不及時;⑧消毒管理不規范;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審批不嚴,科室設置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

違法行醫的危害:①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無證行醫,將會造成最直接、最嚴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醫人員大都沒有醫師資格證書,不具備專業人員和專項技術設備,無醫療防范意識和急救措施,醫療質量難以保證,甚至給患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1]。②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格局:醫療機構違法人員作為第三者,以營利為目的,隨便設點,開設診療科目,擠占醫療市場,逃避衛生執法人員的管理,享受著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更自由的政策,造成醫療市場的不對稱性,擾亂了醫療市場經營管理秩序。③增加醫療糾紛的發生:在一些醫療事故中,由于醫療機構誤診、漏診、延誤救治;手術適應證選擇、操作方法及術后觀察處理不當;用藥不當及藥物不良反應;粗心大意,未認真執行查對制度;未認真履行告之義務;病歷書寫存在問題等原因引發了醫療事故[2]。④帶來社會安全隱患:違法行醫者往往無法保證醫療質量,誤診、漏診經常發生,不但使醫療糾紛頻發,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監管,有的醫療機構一旦與患者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往往采取逃跑與躲避的方式,從而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吉林省違法行醫特點

在城鄉結合部、農村,無證行醫行為較多。盡管在全省范圍內多次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活動,但由于吉林省經濟條件的制約,法治宣傳不足、監督力量不夠,在廣大城鄉結合部及農村地區,非法行醫在某些地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仍然十分嚴重。

出租、承包科室現象都比較隱蔽。經過一段時期的集中治理整頓,出租、承包科室現象都由原來的公開、半公開狀態進入地下行醫,給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衛生條件差。非法診所設施簡陋,環境惡劣,有的非法行醫者衣食住均在診所內,消毒管理及其簡陋,甚至部分診所根本沒有消毒設施,使就醫者沒有安全保障。

違法行醫存在原因

違法行醫者為了經濟利益,鋌而走險:一些醫療機構為了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在不具備條件和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增加診療項目,對外承包或私聘非法行醫人員,盲目地開展診斷和治療。一些個體診所也迅速發展,其中一些無學歷、無職稱、無職業資質的“三無人員”混入其中。醫療廣告泛濫,敗壞了衛生系統的形象,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威脅著群眾的健康和生命。

就醫者法制觀念淡薄:農村群眾和外來民工需要的是方便、廉價、有效的醫療服務,而現有的各級醫療機構不能提供或滿足這樣的服務需求。而他們對違法行醫了解甚少,只為了貪圖省錢、方便就到非法診所進行診療,為違法行醫提供了土壤。還有一些人怕暴露隱私,偷偷找非法行醫者治療,寧愿挨宰。

管理者執法不嚴:長期以來我國十分重視對醫療機構、衛生資源和醫療技術的準入管理,但在醫院醫療行為的日常監管上往往面臨精力和能力不足的問題,與其他衛生行政法律、法規的監督執法力度相比,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力度相對弱得多。目前,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絕大部分是由政府辦、衛生局管理的,受管理體制的影響, 對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自管自的監督執法模式從執法的力度上和執法公正角度也存在“折扣”現象。同時,有部分衛生執法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違反程序,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其他社會原因:還有一些其他因素,致使違法行醫行為長期存在。如醫療機構的準入還沒有真正放開,有一定醫療技術水平,在群眾中有一定知名度并符合基本條件的醫師不能合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來對個體診所的醫師、鄉村醫生缺乏必要的培訓和指導;法律法規不完善等等。

對 策

加強各部門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在執法過程中,要多與科技、公安、監察、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醫藥管理局、總后勤部衛生部等部門配合。對于監督過程中碰到的難點、疑點問題要和相關部門多配合、多請教,互通信息,加強聯合執法。

加強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非法行醫者的法律意識和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標語和開辟專題宣傳欄等多種媒介形式進行宣傳

完善法律法規醫療機構準入,進一步放開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做到堵和疏相結合,有效減少違法行醫行為。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醫療市場的放開成為必然,但醫療機構的準入還不夠公開透明和規范,不是嚴格地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審批,而是存在著太多的行政長官的意志和社會關系在發生作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必須的,但應該是合理的, 引進市場機制的,根據這樣的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進行醫療機構的準入審批就會更加公正合理。進一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為城鄉居民和外來民工提供方便、廉價、有效的醫療服務,使非法行醫失去存在的土壤。

必須高度重視衛生法律體系建設切實加強衛生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衛生法律體系和衛生相關標準體系,及時修訂現行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不適宜的內容盡快刪除,缺項的內容應盡快補齊,確保不出現法律真空,增強法律法規、衛生標準的適宜性、有效性,有力地提高法律的執行力,確保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有法可依,進一步加大衛生醫療服務市場及健康相關產品市場的監督力度,提高醫療衛生監督的執法威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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