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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及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市中小學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升級、留級、跳級、免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學制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初中學制為4年,即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小學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周歲。
第七條(小學、初中入學辦法)
本市小學、初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小學、初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轉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材料等。
第十五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系單”。中學生轉學,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小學生轉學,可直接到轉入地所屬學校聯系。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準并安排落實后,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借讀
第十七條(適用對象)
借讀生是指非本市戶籍、但具備在本市中小學就讀條件的學生。即本市藍印戶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持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第十八條(受理部門)
借讀申請人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申請時限)
借讀申請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父母身份的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籍證明。小學一年級新生還需有戶籍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卡。
第二十一條(相關待遇)
借讀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免收借讀費。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可根據當年招生政策的有關規定,申請報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進人才子女,在語言適應期(3年)內報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已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由學校對其進行測試,經測試合格后,由學校報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受其借讀。
第二十二條(港澳臺地區居民、海外華僑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海外華僑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在本市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三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市中小學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小學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三、四、五年級語文、數學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采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市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于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七條(升級)
1、各科成績學年總評全部及格。
2、小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及格外有1門學科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和其他學科中各有1門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留級)
1、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達5門及以上。
2、小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學科中有1門及以上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外語學科中有2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1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不及格;或不及格學科達4門的。
4、高中學生自主拓展(選修)課程學習未達到規定學分;或社會實踐活動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學一、二年級和小學、初中、高中的畢業年級不設留級。
第二十九條(隨班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續留級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3年)仍不能升級的,可繼續隨班學習。
第八章跳級免修
第三十條(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準,可以單科免修。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包括補考后及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含2門,下同);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初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學科有1門不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4、實施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并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和上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結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證書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十章休學復學
第三十六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七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八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6周歲,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3年。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保留學籍2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1年。
第三十九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準提前復學的,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繼續休學。
第十一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4、年滿16周歲,并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四十二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二章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區縣、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五條(獎勵程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處分程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四十八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解除勞教或刑滿后需恢復學業的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同意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第十三章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注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鑒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并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十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采集,指導學生按時申領社保學籍卡。
第五十一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并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第五十二條(區縣學籍管理工作)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確定責任部門和專職或兼職干部負責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并具體實施對本地區中小學學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教育改革試點學校)
北京市學籍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制、入學注冊、學籍變動和信息安全等。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教育學校。
第三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實行分級負責、市級統籌、區縣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學籍總量依據當年中小學校招生計劃確定,學籍建立及變動情況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對接。本市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小學學制為6年,初中學制為3年。分別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和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第六條 本市高中階段學制原則上為3年。分別為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七條 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條件具備的學校適當開展學制改革實驗。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本市中小學各學段招生實行計劃管理。中小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接收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計劃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各區縣招生規模總量,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區域內各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本市戶籍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小學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初中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小學、初中入學手續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到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還應到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義務教育學校登記信息,同時具有特殊教育學校學籍和戶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學學校學籍。
第十二條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初中畢業生須通過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后辦理普通高中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 持有下列證明的,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準書》;
(三)全國博士后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
(四)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五)區縣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六)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子女關系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戶籍登記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八)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證明。
第十五條 入學新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新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在新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普通高中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為新生建立個人檔案。
北京市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各學段招生入學系統確認的入學結果生成新生學籍信息,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規則生成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十七條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第十九條 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其它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了解情況,配合其監護人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要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到校上課,嚴禁出現輟學現象。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注冊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第五章 轉 學
第二十一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在本市內轉學:
(一)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市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二)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市內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第二十二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市內轉學的,持戶籍、居住地變更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聯系表,學生持聯系表到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校同意并簽章后,回到原就讀學校確認。經轉出和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可參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系就讀。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五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在教學水平相當的同類學校之間申請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高中階段不同類別的學校之間轉學,參照辦理。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同時,應提供原就讀普通高中錄取證明、已修高中階段學業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就讀的學生轉出到外省市的,需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接收學校的相關證明,經就讀學校同意,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學校應為轉往外省市學生申請畢業證書提供學業考核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的學生,學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
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表現明顯進步、并確實改正缺點的,本人提出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對于在校期間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后仍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兒童、青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從本市中小學校選調學生進行專業訓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學應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轉學: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轉學。
(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核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辦理退學手續。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二十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十五天或累計曠課四十五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符合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退學條件的,由學校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復核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學生退學條件的,由學校或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交本人。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升級、留級、跳級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學業成績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學籍檔案中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義務教育階段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發給畢業證書;普通高中階段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送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初中學生畢(結)業后,學校應將未升入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畢(結)業材料,按規定時間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高中學生畢(結)業后,學校應將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學生檔案,按規定時間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退學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學生離校時,由學校將其材料和檔案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規格式樣,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普通高中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須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畢業證書要有統一字號,義務教育階段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普通高中階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后,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證明。
第九章 管理職責與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公室,統籌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責任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中小學生學籍工作。中小學校具體負責學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設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采集、復核、更新和上報學生相關信息,確保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學籍變動手續完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符合條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關于學生的考核評價、獎勵處分、體質測試、健康檢查等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依據本學籍管理辦法,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或完善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20xx〕17號)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教基二〔20xx〕1號)同時廢止。
學籍的基本內容正如公民要有國籍、黨員要有黨籍、軍人要有軍籍一樣,一個學生,也要有作為某校學生的學籍。一旦大學生按規定獲得了某所高校的學籍,就享有使用該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刻苦學習,遵守學生行為規范的義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冒名頂替取得學籍并獲得證書者,一經查實,追回證書,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證書查詢網站上撤銷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
一、調查的背景及具體作法:
甘肅省“兩基”已經通過了國家的驗收,標志著中國已經基本實現了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了青壯年文盲。實現了國家在聯合國組織的承諾。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已經通過了國家驗收,如何鞏固“普九”成果,杜絕農村初中學生流失,是當前擺在學校教育中的一個十分突出問題。尤其是作為國列貧困縣的康縣,山大溝深,交通十分不便。對學生上學造成一定困難。教育資源的嚴重不平衡,以及教育管理、教學質量的參差不齊,小學畢業升初中后,學生差異較大。由于種種原因,從七年級開始逐步形成兩級分化,給教學造成一定的困難。尤其是學困生開始流失。
由于學校、家庭、社會等諸多原因,農村初中學生流失已成蔓延之勢,逐年遞增,如果不加以有效的制止,勢必影響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和我國公民整體素質的提高。為了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組承擔了《農村初中學生流失原因及對策研究》的市級課題研究。我組為了掌握第一手資料,先后對周家壩中學(含豆坪鄉、太石鄉)、豆壩附中(含豆壩、店子鄉)白楊附中(白楊鄉)、三河附中(三河、秧田、白楊)、銅錢附中(銅錢鄉)等學校發出調查問卷300余封,收回調查問卷192封,對近三年來(08——11學年度)192名流失學生(其中有60名經過做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學校)作為研究對象。研究之初,我們主要通過學習、討論、交流等方式,組織課題組教師以及班主任,重點對我校流失的69名學生進行觀察(其中有30名返校)、訪談和分析總結等,并運用歸因理論,對其流失的原因進行剖析。現將流失學生原因統計表列舉如下:
農村初中學生流失原因統計表
為了加強認識,對農村學生流失的內外因有一個更好的把握,我們依據相關理論和已有經驗,設計了《農村學生流失的原因統計表》。考慮到學生實際和統計分析的方便,《農村初中學生流失情況調查表》采用復式選擇形式,即根據題目提供多項備選答案,調查對象在其中一個或幾項答案下面打勾。為了確保調查可信度,為深入研究提供重要依據。我們要求班主任組織調查。從比較這個角度考慮,我們擴大了調查范圍。從調查的數據看,農村初中學生流失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單一原因造成學生流失的比較少,有的多達三四項原因,諸多原因造成了流失現象的發生。所以需要綜和分析各種因素,才能得出較為客觀的依據。
調查內容包括家庭方面、教師教育方面、學校學生管理方面、學生學習方面、行為品德等方面。具體內容及調查結果分析
1、家庭方面:
學生流失與家庭經濟狀況關系密切。流失生往往出自經濟窘迫的家庭。落實好“兩免一補”,捐資助學,可作為控制流失生的策略之一。父母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家庭教育的內容,文化程度較低的家長常常給孩子灌輸實用主義思想,致使孩子學習動力的缺乏,后勁不足。這些孩子在學習上一旦遇到困難,通常選擇失學,因此,利用家長學校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培訓,轉變家長觀念,是控制流失生的途徑之一。顯然,父母經常吵架、甚至離異是學生流失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幫助家長協調家庭關系,正確處理家庭矛盾也可作為控制流生的一個策略。看來,家長對孩子學習生活的態度,對學生流失與否是有一定影響的,所以,應建議家長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以上結果清楚地表明,家長對孩子輟學的態度與學生會否流失關系甚密。據此,學校是盡量做好家長的工作,使其協助學校動員流失生回校。在這項調查中,盡管正常生和流失生在家長采用的教育方法上沒有太大的差異,但仍然提醒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應以說服為主,注重言行教育,創造環境教育等,經常打罵、寵愛不可取。
辦好家長培訓學校,定期召開家長座談會,利用家長座談會的時間,對家長進行必要的培訓,講清楚支持子女上學是家長應盡的義務。應科學的教育和鼓勵孩子,讓她們(他們)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
2、教師教育方面
從統計數據看,偏科、厭學是造成學生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有個別班主任以及科任教師,在貫徹執行學校的各種計劃上“打折扣”,落實不到位,說的是空話套話,寫在紙上是一回事,實際上不落實,另行一套。事業心和責任心不強,缺乏管理藝術,特別是面臨“學困生”的問題,缺乏相當必要的耐性和寬容心,讓學生家長失望。家長把孩子送進學校的主要原因是想讓孩子通過在校的學習,養成一個優良的品德和習慣,改掉自身存在的不良因素,在學業上學有所成。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學校里學習成績不理想,或者學習沒有較大的進步,甚至個人的習慣“下滑”。家長自然會產生失望的感覺,最直接的改變方法就是把孩子轉到另一個學校去,希望通過新學校教師的努力,來改變孩子的一切。事實證明,教師的努力一定能改變學生的不良狀況,雖然方法多樣但都能達到“殊途同歸”的效果,關鍵在于教師的責任心。
也有個別教師的教育教學服務意識不強,引起學生及家長的不滿意。這部分老師總是愿意用“成人化”的眼睛,看待正處于心理、生理嚴重變化時期的學生,把成年人的“思想、認識”,以種種理由強制給學生,沒有顧及到學生這個特殊階段的心理活動。學生正是處于青春發育期的十二、三歲的孩子,他們正是“初生牛犢不怕虎”,這個年齡段的特點就是反叛心理特別強,要和老師在各方面“志氣”,致使學生和老師相當的“頂牛”。你讓他向東,他偏要向西。極個別學生,不服從老師管理,辱罵老師的情況也是有的,久而久之,老師就對他們漸漸失去了信心。我們的許多老師都信奉“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道理,做學生思想工作就是要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方法。我們做教師的應該始終堅持樹立“不放棄、不拋棄”的信念,戰勝自己,戰勝學生,直到最后的勝利。
3、學生管理方面
從統計表中的數據看,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教師工作態度也是造成學生流失的又一重要原因。最讓學校頭疼的就是“問題”學生較多。加上現在的中學生通過媒體、社會游覽等渠道,消息獲知的又多又快,學生抓住了學校和老師的弱點,即:你也不敢開除我,我怎么打鬧都沒有事,你不敢把我怎么樣。不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而做為學校應該依法治教,所以對于屢次觸犯紀律、違犯校紀校規的學生,學校手段顯得太無奈、太軟弱無力了,總是一味遷就,缺少了“鋼性”管理手段。于是造成了“問題”學生不走,只走較好的學生,而轉入來的學生只是“較差”學生的不良局面。
這就要求我們,在學校管理中應該多加考慮人性化的東西,實行人性化管理。根據實踐經驗,初中生的可塑性很強,有時學生一時犯錯,絕大部分還是能教育好的。所以學校對于這些學生應該采取以教育為主的態度,對于實在無法管教、情節惡劣的學生實行“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辦法,與家庭協商好,單獨“吃小灶”。班主任、任課教師及生活教師對“問題學生”的交流、溝通與合作意識要強化,不斷完善學校的管理制度,使他們之間及時交流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管理不能過于呆板,校園生活要豐富多彩,特別是“大休”時候,要把家遠留校的同學生活、學習、活動安排好,讓他們感到象自己家一樣溫暖,不缺少親情味,感到學校有讓他留戀的東西。
搞好和諧校園建設,重點建設好和諧班集體。營造一種溫馨和諧的氛圍,讓學生感受到集體的溫暖,師生的關愛。也是防止初中學生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4、學生學習方面
雖然,正常生和流失生在學習興趣上沒有迥然的差異,但學習興趣的濃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學生流失與否,所以,更新課堂教學方式,培養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是我們教師應深入思考的問題。絕大部分流失生都是具有較好的學習態度,貪玩、不認真,欠穩定者僅局限于少數人,但并不等于這項內容就可以忽略不計,仍要將培養學生好的學習態度作為我們控制流失生的內容之一。
流失生并不等于學困生,學業中等的學生最容易走向流失的邊緣。所以,轉化潛能生,提高中等生也可作為控制流生的策略之一。正常生和流失生在個人愛好上也有一定的差異,看來,發揮學生特長,培養學生愛好對控制流生也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學校應搞好素質教育,注重培養學生在音、美、體諸方面的特長,多開展學生喜愛的、都能參加的活動,注重全方位的評價體系且不以成績為唯一的評價標準,讓她們(他)在不同的方面有成就感,受師生的尊重也是不可少的一項措施。
5、行為品德方面
人的性格好是與學生流失關系不大,但調查結果卻并非如此,性格內向、孤僻的學生流失的可能性遠大于性格外向、熱情的學生,這些學生容易產生極端的想法而做出極端的想法。所以,關心、愛護、引導這部分學生仍是控制流失生的重要手段。
此調查結果顯示,初中學生流失與學習習慣的好壞沒有直接的聯系,流失生并不等于學習習慣不好的學生。多數流失生都有較強的集體觀念,由此看來,流失生與集體觀念的濃淡沒有因果關系。正常生與流失生在處理同伴間的關系時,沒有太大差異,看來,此項調查意義不大。流失生、正常生與教師間的關系有一定的差異,由此看來,教師應盡量處理好與每一個學生的關系,注重感情的投入、積極的引導和必要的溝通,這對控制流生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控流策略
1、強化學校管理,使學生進得來留得住。
從上面的調查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由:很大一部分學生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學習成績太差,感受不到讀書的樂趣,覺得讀書是一件非常痛苦的差事,從而產生厭學心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過去教學枯燥,單一,脫離學生生活實際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教師教學方法不靈活,部分教師把學生當成學習的容器,只管往學生的頭腦里面灌知識。以及部分教師的錯誤認識:教師就是高人一等,學生就是應該聽教師的話。甚至一個老師還拿講臺比教室地板高來進行證明師道尊嚴。另外,部分教師信奉黃精棍子出好人,于是對于成績不太好的學生非打即罵,本來這些學生學習起來就難受,還要受這種煎熬,當然不愿意讀書了。現在不一樣了,隨著新課程改革的不斷深入,教材與學生的生活實際聯系越來越緊密,對學生的評價也不是以單一的期末成績作為唯一的標準,教師也有了正確的學生觀,學生的學習對學習感興趣了,想上學了當然就不會流失了。
2、嚴格學籍管理制度,做到家底清楚,來去明白。
學生一入學就給學生建立學籍檔案,每期初對學生變動情況進行清理。要求凡是要求轉學的學生首先由學生家長寫好申請,經班主任教師同意之后,在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對于外出打工的家長要帶學生出去,學校還專門寫好信封,將有關轉學資料整理好裝在里面。學生到了外地學校之后將有關證明蓋好章寄到學校就可以了。學校教師即了解了學生家庭情況,也知道了學生的去向,為家校互動提供了方便。另外,就是要充分利用家長會,到學生家中家訪,向學生家長宣傳教育法律法規,讓其明白:不送子女上學讀書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的做法是對學生負責。同時也拉近了教師、家長、學生之間的距離。
3、強化紀律要求,特別是開學期間讓學生及時返校。
學校要經常性的對學生進行按時返校的紀律教育。在農村特別是正月十五還沒過家長就認為還沒過大年,一年的生活還沒開始,于是該讓孩子上學了也不讓他們及時返校,有的家長迷信到認為開學那天不是吉日,要請一個陰陽先生選一個吉日才讓孩子上學。這些孩子雖然不會流失,但對他們正常的學習產生了影響,所以這種情況學校也要十分注意。
4、降低學生“流失率”,用辦學特色吸引、留住學生
隨著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工作的推進,“素質教育轟轟烈烈,應試教育扎扎實實”的無休止局面終將結束,教育就要真正回歸而走出這種人為的“怪圈”。做為承擔基礎教育任務的中小學校,理所應當地全面健康地走上素質教育發展的軌道。除了上級部門的政策引導、評價體系的科學化,學校也要繼續加大課程改革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引領全體教師參與到“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等課題研究中去,為教師搭建一個通向成功的平臺,以促成全校教師向教育科研化方向發展,在教師專業化成長的道路上越來越成熟。在進行校本課程的探討和研究中,以養成教育、誠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活動為載體,貫穿“辦學特色”一條主線,經歷無數次“錘煉和敲打”,由零星分散到系統成熟,形成我校應有的校本課程體系,即形成自己專有的特色,用自己的品牌和特色打造優質的校園文化,用深厚的文化底蘊吸引住學生,留住學生,在此基礎上發展壯大,良性循環,做大做強。
二、中小學生嚴重輟學,不熊接受和完成九年義夯教育,進入勞動者行列,過早職業化,這將對我市實施科教興市和人才興業戰略,實現縣域經濟突破,加快綠色食品生態城建設,確保進位爭先,產生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因此,當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市直部門、中小學校必須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出發,切實提高“三個認識”、轉變“三個意識"、做到“五個結合”,增強抓好“控輟”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贏得社會和家庭的理解與支持,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提高“三個認識”:一是認識到學生輟學將會嚴生新的文盲、科盲,制約金市經濟發展的后勁;二是認識到學生輟學將導致教育投入的巨大浪費;三是認識到學生輟學多,社會的閑散人員就多,將會助長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轉變“三個意識”:一是轉變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存在“輟學生難抓”的畏難意識,增強“控輟”工作的緊遺感;二是轉變中小學校領導“輟學生難管”的畏難心理,增強“控輟"工作的使命感;三是轉變中小學校教師“輟學生難教”的畏難情緒,增強“控輟”工作的責任感。“五個結合”一是將“控輟"工作與小康村建設相結合;二是將“控輟”工作與科技扶貧相結合;三是凌將“控輟”工作與改革農村初級、中等文化技術教育相結合;四是將“控輟”工作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五是將“控輟”工作與鄉(鎮)領導、校長、教師工作業績考核相結合。
三、“控輟”工作實行“三級負責,雙線包保”責任制。“三級負責”,即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協調和調動相關部門狠抓落實,一級對一級負責,把“控輟”工作作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繁榮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切實抓緊、抓實、抓好。“雙線包保”,即鄉(鎮)政府(辦事處)干部包襯(社區),村(社區)干部包屯(居民組),屯(居民組)二f部包學生家長;教育局干部包學校,校長(主任)包年級,班主任(專任教師)包學生。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完成一定的“控輟"目標。
四、“控輟”工作實行屬地目標化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控輟”負有主要責任。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村委會主任(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是當地“控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控輟”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五、鄉(鎮)長(辦事處主任)要全面領導和協調好當地的“控輟”工作。鄉(鎮)、辦事處要對村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所屬相關部門,層層分解責任,落實“控輟”職責,建立覆蓋全鄉(鎮)、辦事處的“控輟”工作網絡。
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好當地“控輟”工作的長遠規劃和近期目標,保證當地輟學率每年都有所降低。要從行政、經濟、法律方面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全面領導和實施好區域內的“控輟”工作。要支持學校搞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不允許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要堅決取締以片面追求升學率為目的的各種單項評比和獎勵行為。
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及《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處一百元罰款,并強制其履行義務”。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依據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按鄉(鎮)、辦事處的部署,采取具體、靈活的措施,抓實、抓細、抓好“控輟”工作。
九、教育行政部門在“控輟”工作中負有直接責任。教育局局長是本部門“控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負有直接工作責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強化管理,全面領導和監管好學校的“控輟”工作。
十、中小學校是做好“控輟”工作的主體,對“控輟”工作負有直接工作責任。校長是學校“控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是班級“控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十一、學校要建立健全“控輟”領導組織,實行“控輟”包保責任,學校領導包年級,班主任包班,任課教師包任課班級的學生。
十二、學校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制度,做到每個學生都有人負責,如有學生輟學,有關教師、學校中層領導、校長要負相應的責任。要把“控輟”工作與學校領導、教師的任用、業績考核和評職晉級掛鉤,凡是中小學鞏固率未達到要求的,學校不能評為先進單位,校長不能評為先進個人,班主任不能評為優秀教師。“控掇”工作排在末位的學校領導,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十三,學校領導、教師,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家訪,全面了解學生的情況,特別是要做好有輟學苗頭的學生的思想工作。
十四、學校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堅決克服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行為,推進素質教育、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和心理負擔,要減少考試的次數,特別是各初中學校不允許搞學生入學考試。各校不允許按成績給學生排名次。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準搞以片面追求升學率特別是升入重點高中率為目的的單項評比獎勵及排名次等活動。
十五、學校要積極進行教學改革,要本著因材施教的原則,實施“分層教學”,體現教學圍標及內容的差異,保證每個學生都學有所長,學有所得,要重視開展各種豐富多彩的德育、體育、藝術、科技活動,發揮和挖掘每個學生的特長和愛好,增強對學生的凝聚力。
十六、學校要積極改摯評價觀念,實施發展性評價,充分發揮學生在評價中的主體作用,;注重幫助學生發現和發展自己多方面的潛能和優點,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十七、學校要嚴格按照《德惠市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健全學籍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學籍管理工作,杜絕人、籍分離現象,防止因學籍管理不善造成學生輟學。
十八、鄉(鑲)政府(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要規范“控輟”工作行為,嚴把“八關”,即調查摸底、學生注冊、輟學認定、走訪動員、學校報告、送達通知、行政處罰、依法強制。確保學生入學率,提高鞏固率。
十九、要強化“控輟”制約機制,建立、完善“六項制度",即跟蹤調查制度、報告制度、雙線承包制度、包教保學制度、獎懲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按各項制度的要求,嚴格執行,規范操作,科學實施,提高“控輟”工作效率。
二十、要保證“控輟”效果,采取“八頂措施”,即實行扶貧助學“希望工程”,加大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擴大初、高中辦學規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質量,強化學籍管理,凈化教育環境,加強監督管理、實行督查考評。通過以上各項措施解決輟學生的就讀困難,為輟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使之順利地完事成九年義務教育。
二十一、要實行“控輟”工作“五書制”。學生入學前向家長送達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同時蓋章的《義務教育通知書》;初中學生入學時由鄉(鎮)政府(街道捋事處)組織中小學校進行交接,填寫《交接書》;學生入學時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簽訂《保學合同書》;學生輟學時向家長送達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的《限期復學通知書》;家長不送輟學生返校時向其送達《處罰決定書》。.
二十二、要實行“控輟”工作例會制度。鄉(鎮)、辦事處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政府辦公會議,專題研究、規劃“控輟"工作,研究、解決“控輟"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控輟”工作專題會議,研究、總結和部署“控輟"工作。
二十三、從學校到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形成完整的“控輟”工作報告制度,對學生輟學的控制和報告應遵照以下流程:
1、學生輟學——學校動員——學生返校——鞏固措施
2、學生輟學——學校動員——動員無效——向(教育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辦事處、村(社區)再動員并限期復學——學生返校——鞏固措施
3、學生輟學——學校動員——動員無效——向(教育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辦事處、村(社區)動員并限期復學——再動員無效并確認輟學——執行處罰決定
二十四、各鄉(鎮)、辦事處、各學校每年都是要集中一段時間,由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領導及學校領導、教師共同組成“動員輟學生返校工作隊”,深入到村(社區)、屯(居民組)、戶對學生輟學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登記,宣傳教育法規和讀書的重要意義,并全力動員輟學生返校。同時,還要有針對性地隨時做好輟學生的返校動員。學校要妥善安置好返校的輟學生,使他們按自己的意愿重新選擇年級,由學校安排班級就讀,保留原年級學籍,承認其學時,不影響其畢業及升學,也可以鼓勵和支持他們參加分流班學習。
二十五、鄉(鎮)、辦事處及學校都要建立完備的輟學生檔案,從輟學生姓名、家庭情況、輟學原因、動員工作情況、輟學后去向等方面全面、準確地掌握情況,做到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兩級負責人及學校校長、主管領導對當地輟學生情況“一口清”。
二十六、繼續深化農村初中辦學模式改革。要從我市的實際情況出發,深化農村初中辦學模式改革,實行多樣化的教育形武,滿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學習需要。通過實施“綠證教育”、分流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不斷增強農村初中教育的服務功能。學校一定要按市場需求及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根據學生的興趣,選擇教學內容,切實解決學生學得好、用得上的問題。鄉(鎮)、辦事處要加強學生實習實踐基地建設,要從基地建設用地、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每個鄉(鎮)、辦事處至少要建好一處實習實踐基地。
二十七、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我市職業教育要堅持靈活學制、降低就學費用。實行“訂單”培養的辦學形式,堅持以學生.就業和培養“科技星火帶頭人”的綠色通道。要將職業教育向農村初中滲透,把金市農村初中變成職教中心的分校,實旄職業預釜教甯,開展職普對接工作,允許農村初三下學期學期提前進入職業教育學習,重點將沒有希望升入高中的學生確定為培養對象,為農村學生畢業后就業、創業服務,以增強農村初中辦學的實用性。
二十八、努力提商普通高中普及率。要堅持規模與效益統一、數量與質量并舉、加大對普通高中建設的投入,鼓勵和支持普通高中的發展,不斷擴大普通高中的建設規模,提高普通高中的普及率,讓更多的農村初中畢業后接受高中教育。
二十九、全面落實《德惠市扶貧助學工作實施方案》。
要做好省、市各項扶貧助學資金及城市外兄弟單位對我市扶貧助學資金及物質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要進一步開展我市范圍內的科局、企事業單位的扶貧包校工作和廣大黨員、干部資助貧困生活動;要開展教育系統內部的城鄉對口支援、扶貧助學獻愛心活動;要建立德惠市扶貧助學基金會,所籌集的資金要全部用于對義務教育階段經濟困難學生的雜費、書本費等的資助。通過這些措施,既改善農村中小學的辦學條件,又對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必要的資助,努力實現我市“沒有一個學生因貧困輟學"的工作目標。
三十、“控輟”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對“控輟”工作的監督,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采取措施,改進工作。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和個人申請開業和變更登記時,要嚴格監督把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招收、聘用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和正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從事其他雇傭性勞動。
三十二、勞動部門不得批準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少年兒童就業,嚴格查處城鄉各類企事業單位招用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少年兒童的違法行為。
三十三、文化部門應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嚴禁中小學進入歌舞廳、臺球廳、游戲廳、錄像廳、網吧等場所,并對學校周邊的娛樂場進行清理,對違反規定的“四廳一吧”要堅決予以取締。
三十四、物價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制定學校的各項收費標準,并進行監督;堅決制止來自各方面的向學校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行為。
三十五、公安部門要對在學生中非法傳播黃色書刊、物品,毒害學生心靈,誘使學生吸毒、賭博的行為,對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查處,對青少年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理要主動與教育部門溝通,做好對違法學生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十六、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確保家長和其他監護人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三十七、衛生部門在學生因身體健康原因辦理免學、休學或退學手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出具真實反映學生健康狀況的有關醫學診斷證明。
三十八、共青園、婦聯、關工委等組織要繼續向輟學生伸出友誼之手,廣泛開展“手拉手"、“獻愛心”等活動,要積極發揮“希望工程”的作用,救助貧困兒童、少年完成學業。
三十九、新聞媒體以及社會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家長認識到支持子女上學,是法律規定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加強每識就是財富、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的宣傳教育,使學生家長切實認識到讀書不只是農村孩子、走出農村致富的主要出路,也是在家務農發家致富的主要出路,從而調動家長支持子女讀書的積極性、主動性。
四十、市政府負責對全市“控輟”工作的領導,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控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和指導。其他相關部門、單位肩負著對“控輟"工作的支持、配合等連帶責任。
四十一、實行督查考評機制。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控輟保學納入政府督查考評工作之中,與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依據考核標準,對各鄉鎮、辦事處“控輟”工作進行嚴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充分發揮督政、督學的作用,對各鄉鎮、部門、學校的“控輟"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督導,向市政府及對報告情況,提出建議。每次工作開展完后,要發督導通報,及時向鄉鎮政府(辦事處)、學校反饋督導意見。
四十二、實行“控輟"工作獎懲機制。各級政府、中小學校要制定出年度“控輟"工作目標,并要逐級考核,加大獎懲力度,把獎懲激勵機制貫徹到底。對完成“控輟”工作任務突出的鄉(鎮)、辦事處、學校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控輟”工作不合格的鄉(鎮)、辦事處、學校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要視具體情況,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分,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評優。
一、指導思想
以“兩會”精神為指導,認真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以人為本,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科學的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現二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共同構建和諧學校。來源:免費二、目標任務
1.不斷改革、完善、強化學校內部管理,確保學校工作安全、有序、高效。
2.以“發展特長無差生”研究為龍頭,積極籌備申報國家級科研課題,創建國家名校。
3.強化教學管理,抓好初高中畢業班教育教學工作。高三在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局下達的指標同時,爭創五個第一,進入市前四強,獲市縣一等獎。初三升考確保縣領先地位不動搖,初中教育這面紅旗高高飄揚。
4.繼續做好市文明單位,校風示范校,依法治校復查合格的準備工作,爭創市德育工作先進學校獲特等獎,教育質量綜合評估一等獎,省檔案管理達一級。
5.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嚴格控制學生人數,使學校規模達到預期目標,實現良性循環發展。
6.進一步完善學校硬件建設,為師生創建一個舒心的工作學習環境。
7.狠抓增收節支這一環節,確保在困難條件下保持教職員工的基本福利,并且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三、具體要求
1.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不斷加強理論學習和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樹立團結奮進、勤政務實、高效進取的班子形象,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
2.學校行政辦要積極參與學校管理,做好上接下傳和校外的協調工作,切實做好職稱的補缺評聘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做好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確保省檔案管理達一級的目標。
3.政教處要強化對班集體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加強對中學生日常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加大對違紀學生的處罰力度。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以人為本。好做好學校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4.教務處要進一步加強對教師常規的管理工作,督查“六認真”落實,完善各種管理機制,制定高
三、初三的獎勵辦法。加強學籍管理,狠抓考風、嚴肅考紀,促進學風的進一步好轉,嚴禁亂訂資料,把好各種教輔資料的征訂關,加快教師對現代技術教育手段運用的步伐,積極創建市現代技術教育示范校。加強“兩個畢業班”教學管理與指導,認真組織好高中考前診斷質量分析,做好班主任與科任教師的聯系工作,完善學生學習檔案。做好學生問卷調查,及時反饋信息,調整教學工作。
5.教科室要積極籌備《“發展特長無‘差生’”的研究》國家級課題的申報準備工作。本期要認真評定教師論文及班主任個案分析文章,精選優秀論文和個案;教科室還要關心教師的繼續教育,本期協助人事股、教師進修校做好教師信息技術教育的培訓和檢測工作。
6.學校工會要積極配合學校黨政工作,關心教職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反映民意,組織開展文明健康的工會活動,做好本學期教職工的各項比賽活動。關心離退休職工,做好節日慰問和日常活動安排。
7.體衛處要做好清潔衛生的常規檢查,加強飲食衛生的安全督察管理,加強體育課的安全教育,增添防患措施,加強藝體生考前的培訓與管理,維護好教學秩序。
8.總務處要嚴格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收費政策,杜絕各種亂收費,增收節支,做好學校基建規劃,排查校舍、避雷裝置和水電安全等隱患。
9.保衛科要強化綜合治理工作,嚴格做好校外人員進出校門的盤查工作,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會同政教處做好違紀學生的調查取證工作,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管理。
四、詳細安排(另見行事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