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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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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

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繼承公證 合法性 效力

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而近年來,財產繼承糾紛成為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并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雖然繼承法中明確劃分與規定了公民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但是多數遺囑人由于生前未立遺囑或遺囑未經公證,而造成財產繼承糾紛。繼承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涉及每個人。證機構依法辦理繼承公證,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對于穩定社會秩序、預防或減少繼承糾紛,鞏固家庭的和睦團結具有重要意義。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繼承是指當某個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過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自己在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轉贈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某個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擁有的全部個人財產的主人稱之為被繼承人,在法律上接受這份遺留財產的人稱之為繼承人,而我國現階段的繼承制度是一種能夠保證死亡者在將生前地所有財產能夠全部交由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繼承公證所包含的內容主要為依照法律規定與繼承人特定的申請,通過法律法規來表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屬于有效的、真實的、合法的一項公證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按照遺囑人的意志、財產分配意愿,依據相關法律關于遺囑繼承的具體規定,對遺囑人所制定的遺囑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的依據是《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與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繼承公證是在尊重遺囑人主觀意愿的基礎上,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使遺囑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

繼承公證不但要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原則,還要保護公民合法繼承權原則,即繼承公證應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合法繼承,繼承權作為一種自然產生的民事權利,是保障家庭作為社會基本細胞予以延續的基礎,是不可剝奪和應盡量被尊重的。近年來,隨著公民物質財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識的提高,遺囑公證由于其無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對于防止財產繼承的糾紛的意義重大。遺囑公證是公證工作中的一項主要業務。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各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日益增多,這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在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方面

近年來,財產繼承的糾紛引出的官司不斷增多,社會各界比較關注如何有效地化解這些糾紛,減少訴訟。作為公證機關如何發揮公證的效力,化解這些糾紛于萌芽狀態,在繼承公證時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

我國《繼承法》表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更具有優先權。因此,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要審查清楚被繼承人有無事先立下遺囑或者是有無確立遺贈扶養協議;如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就應檢驗確定其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合法,并確認其真實性,如被繼承人在寫遺囑時精神是否正常,有無受到他人的威脅、強迫等;在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后,根據有效遺囑辦理繼承公證,沒有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辦理公證。力

另外,公證機構還應該賦予最后一份遺囑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國的公證機構還應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在其他國家或者是港澳地區的部分人群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需要經過我國的外交部領事司一級其他國家的駐華使館來簽訂相應的繼承手續。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國家的遺產繼承人倘若要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該讓國內的親友幫助辦理。但是繼承人的相關信息還需要經過繼承人所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在經過我國的駐外使領館確定認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證明材料合法性與完整性的審查

公證機構要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對轄區范圍內的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時提交的公證申請表、當事人的有關情況、證件和材料等進行認真的審查,符合實際情況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其公證書。

另外,對涉外的繼承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內容可知:中國公民在繼承其他國家的遺產以及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等,那么遺產的動產則應該按照繼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區、國家的法律為準,不動產也按照不動產地區的法律為準,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之前就已經與他國簽訂了相關條例的,則應該按照條例內容辦理,在繼承公證實踐方面,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的程序與內容各個國家基本無多大差異。

3.對涉外的公證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

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時,由于涉外繼承問題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影響較大,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匯報,以確保公證文書的質量。由于各國法律對繼承的規定不同,對我國公證書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可以以適用為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港澳臺同胞申請繼承公證時,要審查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符合就辦理繼承公證。對于被繼承人在國外留有遺產,而且繼承人人數較多、較復雜,分散居住在國內外各地,其中有的繼承人下落不明或國外地址不詳,遇到這種情況,公證機構在為居住在我國境內的當事人出具繼承證明書時,應當寫明他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之一,避免影響其他繼承人正當權利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劉瑩.淺析繼承公證需要注意的要點[J].法制與社會.2010,10.

[2]張小樂.淺議繼承公證中的核實取證[J].法制與社會.2011,09.

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文物保護 宣傳 法律法規 自身建設

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是人民群眾智慧的結晶,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對于繼承我國優秀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開展科學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文物保護的良好環境

文物是全社會共同擁有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人人有責。開展文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基礎。國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門應盡早協調相關部門,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和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普法教育和宣傳的范圍,列入領導干部法律學習的重要內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護意識,使他們深刻認識到,文物作為歷史文化的物質載體和實物見證,是民族的象征、國家的標志,也是一個城市的個性和魅力所在。

基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多向有關部門宣傳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采取舉辦各類展示、展覽、講座、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讓人們把文物遺產保護看做是一種自覺的觀念,號召廣大的人們群眾自覺的參與到文物保護的工作當中來,營造“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

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文物保護的執法力度

立法是執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規是有效實施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進行文物保護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對于加強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和極大的推動。我國早已經頒布了《中國人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法律明確規定了各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的具體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區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視程度不同,對文物保護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樣,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點區,由于長期人員和資金的不足,這就嚴重的影響了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當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杜絕文物破壞現象的發生。

三、爭取財政支持,加大文物保護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護需要大量資金,這些資金也可以有多種來源,但最根本的還得要得到國家的支持和保證。一是政府要加大對文物保護經費的投入,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顚S?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運用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社會、企業、個人多方面引進、籌集文物保護資金。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采取捐資、集資、募捐等辦法,鼓勵各種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三是積極探索文物保護的融資新渠道,嘗試走市場化運作的道路,轉讓一部分使用權、經營權,根據“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與合理開發。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升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

保護文物、傳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和首要任務。文物保護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撐。要建立一支業務精、作風硬、素質高的文物保護管理隊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首先,要深化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為導向,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其次,要大力培養專業人才,結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財力和物力,給專業人員提供學習、深造的機會,為優秀人才創造鍛煉、提高的條件,使其各盡其才,各顯其能;同時,還要強化文物工作者的責任意識,增強文物執法的主動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預案等措施,提高駕馭新形勢和應對復雜問題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文物保護管理任務的要求。

五、鼓勵全民參與,形成文物保護的積極氛圍

文物管理本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政府關于此項工作的安排部署,對市、鄉、村層層分解工作任務,責任到人,建立獎罰機制,形成人人關心、全民參與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們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與提高全民素質工作相結合,做好此項工作。比如,對各類田野文物進行樹立保護標志和說明牌,使人們從標志內容了解該處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和日期、樹標機關,明了該處文物受國家保護;另外還可從說明牌內容了解該處文物建造形成的時代和時間及其歷史、藝術和科學等方面的價值。增加當地人們的自豪感,增強群眾的保護意識。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公益事業,應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廣大民眾。

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虛擬財產這個概念,中國相關法中對其沒有明文解釋。詞中“虛擬”并不是說其虛無縹緲,而是指其依靠網絡空間存在的,但其價值和權利義務并不是虛擬的。廣義上,虛擬財產應當是專屬于某個特定主體,存在于特定虛擬網絡內①。通常包括以下五類:①網絡用戶賬號信息,如郵箱、微博、QQ賬號及密碼等;②網站發行的虛擬貨幣,如Q幣等;③網游玩家的游戲賬號、等級等信息以及在游戲中獲取的各種裝備等物品;④文件資料,如網絡中的文件、照片、視頻等個人資料;⑤注冊的域名。

關于虛擬財產在民法上的性質探究,學界觀點不一而足,大致有:債權說、物權說、知識產權說以及無形財產說這四種觀點②。目前在很多繼承和分割的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到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在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規定中可見,我國的法律更多的是保護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對于網絡上虛擬財產的保護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若對虛擬財產的性質法定化,那相關的民事糾紛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

對于虛擬財產,學理上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則更無法可依,無理可據,各地法院在處理有關虛擬財產的糾紛中也大相徑庭。民事案例中涉及虛擬財產的案子經歷了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到立案受理,但大多是以回避定性其屬性而組織雙方調解、回避侵權走違約來定紛止爭。民事案件之外的案例,從以前的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到立案受理但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罰、不愿對此類進行立案偵查到現在的多以犯罪提起公訴來解決。可以說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通過實踐反映出來的是一個動態變化的認識,說明了司法界對于其財產屬性的慢慢認可。這預示著司法界通過實踐承認網絡虛擬財產在法律上的財產屬性并給予保護已成趨勢。

二、國內外對虛擬財產的繼承與分割立法對比

在一些其他國家的立法中,虛擬財產受到其明文保護,值得我國借鑒。

(一)美國

美國俄克拉荷馬州在2010年11月1日生效執行了一項法律,將虛擬財產納入到了遺囑執行范圍中,比如對上傳的數字相片、往來的電子郵件等,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對其死后的虛擬財產作出明確的繼承劃分和處置說明,法院將根據法定情形決定虛擬財產的合法繼承人③。

美國有些州也先后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用戶死后虛擬財產的處置問題,其中包括羅德島州、康涅狄格州、威斯康辛州,還有一些州也將慢慢制定類似的法律法規。

(二)韓國

在韓國法律中,把虛擬財產等同于“電子貨幣”,具有物的屬性,其法律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具有財產價值,獨立于服務商,服務商只是為網游玩家的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場所,而無權對其做肆意修改或刪除④。

(三)德國

在德國,虛擬財產是作為普通財產來進行統一管理包括繼承的,在被認定為有財產價值時,在死者死后10年內,其虛擬財產的財產權都會受到法律保護⑤。

(四)英國

作為虛擬財產的一部分,“數字遺產”的觀念在英國悄然興起。英國某大學做過的一項調查表明,不少人有網絡“財產”,越來越多的被繼承人聲稱計劃要把屬于虛擬財產中的網絡賬號密碼寫在遺囑中,作為“數字遺產”分配留給法定繼承人,這樣親朋好友就可以在自己離開人世后繼續保留享有這些數字遺產了⑥。

而我國現行法律中,首先,我國《繼承法》第三條在對繼承的財產范圍的規定中,并沒有提及虛擬財產,但是我們從上文分析虛擬財產的性質可以得出,虛擬財產是能夠符合《繼承法》第三條的兜底條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的。因為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在互聯網活動中通過合法勞動而獲取的智力成果以及結晶,是能夠作為合法財產納入遺產繼承范圍中的。

其次,在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虛擬財產也未出現在法定可供分割的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里。但是若虛擬財產被明確了其的財產屬性,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倆通過共同勞動所獲得的合法虛擬財產是可以作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他們可以主張分割這部分財產。

三、依法守護我們的虛擬財產

(一)現狀分析:虛擬財產保護立法迫在眉睫

第33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2013年網絡游戲用戶規模達到了3.38億,同比增長234萬⑦。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整個網絡游戲交易市場的日均虛擬財產交易金額超出5000萬元,另一統計顯示,六成以上的網游用戶擔憂其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性,四成的網游用戶曾丟失過虛擬財產⑧。

這一連串數字反映了網絡的多變性與未知性,日益增長的網絡經濟需求無時無刻不在影響民眾的日常生活。而到目前為止,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地位予以認定。從現有立法來看,大多是“其他合法財產”、“合法的私有財產”等籠統的概念,更妄論是相關法律地位。而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也只是提及了一些關于網絡犯罪的解決辦法,無法根據此處理更加普遍出現的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絡用戶的虛擬財產權益絲毫也沒有提及。

現狀證明,現在的虛擬財產糾紛案已經不再是特立獨行的意外了,各色虛擬財產的糾紛紛至沓來之時,假如司法實踐者還在沿襲著前面的判例,那么就實際動搖了我國成文法的地位。唯有出臺專門的虛擬財產保護法并在新問題出現時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條例才是解決虛擬財產糾紛目前與今后迷霧重重的最終辦法。

(二)迎難而上:用法律守護虛擬財產

解決之道,唯法而已。在立法上,本文認為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虛擬財產。

1.用法律規范統一各大網站條款與協議中有關虛擬財產繼承與分割的內容

單就虛擬財產的繼承而言,目前各大社交服務網站與網絡游戲協議或條款中的內容都各執一詞,如下:

(1)購物服務類?!吨Ц秾毞諈f議》中說明: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經司法裁判,且征得本公司同意,否則支付寶登錄名及密碼、支付寶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相關的財產權益除外)⑨。

《淘寶服務協議》中說明:登錄名、淘寶昵稱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轉讓、贈與或繼承,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或司法裁定,并經淘寶同意,且需提供淘寶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據淘寶制定的操作流程辦理⑩。

(2)游戲類。中國游戲中心表示:游戲賬號的歸屬權屬于中國游戲中心,用戶就賬號等游戲數據的使用權歸屬等存在爭議,可以通過中國游戲中心網站客服中心或中國游戲中心提供的其他方式請求中游客戶服務人員處理網游“魔獸世界”表示:玩家的賬號等信息以及游戲中的個人虛擬物品都歸運營方所有,運營方不承認任何于游戲外進行的所謂虛擬物品轉讓行為,除非上述行為已得到運營方和/或暴雪明確的書面授權3)社交類。騰訊QQ郵箱表示:郵箱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最初申請注冊人僅享有使用權,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郵箱賬號由上我們會發現,這些“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自主行為給現實中的司法審判與調解都帶來了極大的困惑,而假如能通過立法的途徑對此作出統一的規范規定,對各大網站游戲的條款提供統一的規范格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相應繼承和分割條款,這不僅將在實踐中大大減少了一系列糾紛,更將有利于網絡型法制社會的發展。

2.完善我國財產權理論體系

有關學者曾提出要完善我國財產權理論體系〖HT6.SS〗〖JX-*9〗〖KG-*5/7〗〖HT3.SS〗14,從性質的根源上對虛擬財產進行定義,不僅僅是一部專門法的成就,更是對我國財產權理論體系的完善。體系完善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程,它的意義重大。在這里,這項巨大工程與虛擬財產保護法的立法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若這一提議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視,不僅功在當代,更加利在千秋。

3.堅持立法中發展的觀點、開放的原則

應該正確看待網絡的快速發展與其未知性,運用哲學中發展的觀點看問題。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中,曾經由學者嘗試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虛擬財產保護法(草案)》距今不過短短幾年時間,但是卻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在司法實踐的需求。因此,在立法中堅持發展的觀點與開放的原則很重要。我們會發現虛擬財產一旦出現相關糾紛,一經曝光就引起大范圍討論與轉載,眾說紛紜,然而終無定論不了了之,這是發生在沒有相關專門立法的前提之下,而現在所希望的是能在專門立法中引入發展開放的思路,在定下虛擬財產的性質、適用范圍等大方向以后,給出一定的留白,虛位以待。

4.鼓勵司法意思自治補充原則

首先,在之前所處理的虛擬財產的案件中,由于沒有專門立法而產生的法律空缺狀態導致司法工作者實際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已經積累了先關的經驗,雖然筆者認為這種經驗不能成為判案的主要依據,但毫無疑問它在實際處理案件時是有相當幫助的,不可謂不重要。

其次,在專門法出臺前各大網站及網絡游戲已經制定了自己相關的協議條款,他們的專業團隊在虛擬財產相關方面的接觸與實務處理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習慣與規章,盡管存在各個網站協議不一的情況,但是在立法時也應該承認其存在合理性,給予他們一定的自由,但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可以脫離法律的引導。

5.依法設立虛擬財產評估機構

虛擬財產評估機構的成立將從第三方的角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為虛擬財產的繼承與分割提供第一手權威的資料報告,但是要做到權威二字最重要的還是應由法律來賦予。不少學者在談及虛擬財產保護時對此均有提及。在虛擬財產保護法立法中若能將成立虛擬財產評估機構的設想形成關于其性質、職能、原則等實際章程的文字,從源頭上對其進行規范,同時對其成立予以鼓勵,那么將更加有利于虛擬財產一系列問題的處理,甚至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減少司法程序上的負擔。

注釋:

①汪煒.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及其民法保護[J].法制與經濟,2006(3).

②劉暢.淺論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保護[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1(5).

③余飛.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和保護探討[D].廣西師范大學,2012.

④胡曉紅,梁琳,王赫等.網絡侵權與國際私法[J].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2006.12.

⑤張國梁.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及其法律保護[D].復旦大學,2010.

⑥劉英團.網絡“虛擬財產”能否依法繼承[J].時代金融,2012(1):48-49.

⑦來自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http://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t20140305_46240.htm,2014-3-10.

⑧來自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http://100ec.cn/detail_6115052.html,2014-3-10.

⑨來自<支付寶服務協議>.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11403,2014-3-10.

⑩來自<淘寶服務協議>.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1163515.htm,2014-3-10.

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股權繼承;股權;遺產股權

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有自然人股東的公司不斷發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股權繼承問題做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較為籠統,加上股權繼承本身的復雜性,這使得股權繼承在法學理論界及司法實務部門都存在許多有爭議的問題需要澄清。本文通過分析股權的可繼承性入手,在參考域外股權繼承立法例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試提出了完善我國股權繼承制度的設想。

一、股權的可繼承性分析

何為股權?學者有許多不同觀點,德日學者基于公司屬于社團法人,通說認為股權為社員權的一種,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該說認為股權是股東作為公司(社團法人)的成員而享有的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的總稱。[1]我國有的學者認為股權為兼具財產權和人身非財產權的一種特殊的權利。[2]有的學者認為股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為中心的權利。[3]而我國對股權較為普遍接受的定義為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4]究其實質,股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新型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它有以下特性:

第一,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權利,股東享有的與出資行為無關的民事權利不屬于股權。它是股東向公司繳付出資之后享有的一種權利,而非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股東對自己權利的不行使不會損害到他人之利益。股東享有股權,并不意味著他不負擔義務。如股東負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退股的義務等,但股東的這些義務可以看作是股東享有股權的對價,它們本身并不屬于股權,而是由公司法規定的股東負有的義務或是股東之間因契約而承擔的義務。

第二,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金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

第三,股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我國通說認為股權包括公益權和自益權兩項權能,股東的自益權是指股東基于自身利益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股權轉讓請求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股東的共益權是指股東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體股東共同的利益,通過共同行使的方式,來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利,它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等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構成股權完整的權利體系。其中財產性權利內容是股權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的主要預期利益,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所在,也就是說收益是股東的終極目的;非財產性權利是確保股東獲得財產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這不是說其不重要,它仍是圍繞財產性權利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是財產性權利的體現和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請求權,這樣的權利股東可以單獨行使,但它的行使受一定條件限制,并且它行使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股東自身的利益,這樣的權利既可以看作是自益權,也可以看作是共益權。

第四,股權具有可分割性。股東在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全部轉讓,也可部分轉讓。在股東部分轉讓股權時,原有的股東與新加入的股東各自享有獨立的股權。

第五,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轉讓對象上受其他股東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對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對其持股時間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轉讓的。

由于股東何時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它是一種法律事件。但股東遺留在公司中的股權不因股東的死亡而必然消滅,股權的財產性、分割性及可轉讓性等特性都決定了股權可以作為遺產由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這已為我國公司法及繼承法所規定。[5]

二、域外股權繼承的立法例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德國關于股權繼承問題的規定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股權具有可繼承性。有限責任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份是可以繼承的。根據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股份分割進行規定,那么繼承股份時對股份的分割必須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為防止因為繼承而無限制增加公司股東人數,該法第十七條經四款規定,公司章程中也可以禁止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有任意指定的遺產繼承順序,公司股東去世后,其股份依法轉讓給遺產繼承者;若有多個繼承人,則股份歸他們共同繼承;可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股份進行分割。

一個股份為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他們必須共同行使該股份的權利。對該股份所欠的支付責任,所有繼承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繼承者對繼承股份所欠的債務承擔無條件的清償責任,這些債務包括尚未繳納的股金、追加出資、差額責任或遺留補繳責任等。如果公司股份被遺贈給某一繼承人或第三者,則受贈者可以根據一般的法律規定向其他遺產繼承者提出轉讓要求。要求必須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要求規定的形式要件。如果公司章程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規定對轉讓作了限制,則還必須滿足有關轉讓的其他前提條件。如果無論是遺產繼承者還是受贈者都不能做到這一點,比如因為公司拒絕同意轉讓,則遺贈可能無法實現。

為阻止不受歡迎的遺產繼承者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去世后,由公司回收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對此予以認可,公司還可以在事后作出補充規定。章程可以對繼承進行限制,比如股份不得由股東的成庭成員繼承,或者不得轉讓給其家庭成員。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一個較低的補償價格,如以低于市價的價格進行轉讓(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資本的外流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同時可以簡化利益沖突)。公司可以對遺產繼承者發出無需特殊形式的通知進行回收。公司也必須在適當的期限內行使其回收權。公章章程中也可以對股份回收不作規定,相反卻規定股東或第三者的加入權利(加入條款),或者規定股份繼承者必須將其繼承的股份轉讓給某個確定或尚待確定的人(轉讓條款)。

如果遺贈者的遺囑安排涉及其所有遺產,那么這種安排也同樣涉及其持有的股份。但是遺囑的執行可只局限于公司的股份。遺囑執行者所享有的權利和必須承擔的義務必須以民法典及遺囑的規定為準。公司法并不反對遺囑執行者行使股權,如參加股東大會,行使其查詢權和投票權,因為這不是對股權的分割,而只是行使其作為執行者的職權。[6]

(二)法國關于股權繼承問題的規定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和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讓。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只有在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可能成為股東。第四十五條規定,只有在爭得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數股東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轉讓給與公司無關的第三者。根據法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選擇權:一是公司僅在健在的股東之間繼續存在,即公司要回購死亡股東的股份,如果對股份作價達不成協議,則應當由鑒定人進行評估作價;二是準許已去世股東的所有繼承人加入公司,公司繼續存在;或者僅有某些繼承人加入公司,公司繼續存在;三是立即解散公司。由于法國法律規定兩合公司的股東必須具有商人資格,而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可能因尚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沒有成為商人的能力。在1966年7月24日法律第21條規定,在有一名或數名股東的繼承人尚未成年時公司繼續存在的情況下,這些未成年人對公司負債僅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度承擔責任。在這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優先于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該條文還補充規定,公司應當在一年期限內轉型成為兩合公司,讓未成年人在轉型后的兩合公司中成為僅負有限責任的股東。這樣無能力人也就享有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度承擔公司負債之利益。如果公司沒有轉型,那就應當解散,而不能采取事后補正手續的做法。[7]

英美公司法也有類似法國的規定,原則上承認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權利,但公司章程如果授權董事有決定是否對新股東進行登記的自由裁量權,則董事有權拒絕登記,只要這種拒絕是出于善意。[8]

(三)日本關于股權繼承問題的規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將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非股東時,應經股東權會承認。”第(六)款規定:“非股東者取得股份時,可以向公司提出記載取得出資股數的書面,請求公司于不承認其取得時指定可以收購該股份者。于此情形,準用前二款的規定?!卑凑盏?4條規定,《商法典》第210條之三第一款也適用于有限公司,即: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轉讓股份應經董事會承認條款時,公司可以在繼承開始后一年內,從股東的繼承人處收購其因繼承所得股份而取得自己股份。[9]可見,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須經股東會同意,并受章程限制。

此外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兩合公司)也規定,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可見,域外這些法律法規都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對于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限制程序。

(四)我國關于股權繼承問題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第(六)款規定,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于本規定第二條(五)、(六)項的規定導致企業投資者變更的,如果企業其他投資者不同意繼續經營,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原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后,股權獲得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并分配清算后的企業剩余財產;如果股權獲得人不同意繼續經營,經企業其他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規定將其股權轉讓給企業其他投資者或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三、完善我國股權繼承制度的設想

雖然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類型,公司股東都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股權繼承涉及的問題仍較一般股權轉讓復雜得多。我國股權繼承制度應緊緊圍繞一方面保護死亡股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特征,保護其他股東及公司健康發展的整體利益的原則,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及股東的意思表示,在股東沒有約定及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來設計。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準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個股東制作,但最后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其他股東,并召開股東(大)會,然后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規章,被稱為公司內部的小憲法,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死亡后其股權應如何繼承有規定的,在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繼承應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來辦理。這已為公司法七十六條所認可。章程可以規定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須經任何程序或須經其他嚴格程序才能成為公司股東;也可以規定股東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權由其他尚健在的股東購買,然后由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權的財產利益,公司在健在股東之間繼續存在或規定死亡股東的;也可以規定公司在某一個特定股東或任何一個股東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內容。公司解散后,股權繼承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并分配清算后的企業剩余財產。

(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如何繼承有約定的。對這種約定,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

(三)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但去世股東的繼承人與其他股東就股權繼承達成協議,對該協議,由于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按該協議履行,但應以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為限。

(四)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當股東之間事先沒有約定,事后也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于各繼承人原來并不是公司股東,雖然按公司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繼承人要想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應由他們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由尚健在的股東表決,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他們入股的,他們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否則,他們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應優先購買繼承人本應繼承的股份,再由繼承人繼承財產利益,如果不購買即視為其同意繼承人成為股東。

這里應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10]同時,死亡股東的遺產還包括一些財產性債務,這些債務包括尚未繳納的股金、追加出資、差額責任或遺留補繳責任等。對該股份所欠的支付責任,所有繼承者都必須承擔無條件的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對股權的繼承可能會導致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為我修訂后的公司法所認可,本文不再贅述;一種為人數超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50個股東的最高數額,對此要具體分析。

第一、公司法對公司人數的限制,筆者理解僅是對設立公司時的人數限制,不是公司存續時的人數限制。對于公司股權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被強制執行而導致的人數違反公司法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則不應受此限制。

第二、如果沒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僅因股權繼承轉讓而導致公司股東超過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的情形,并不當然導致公司無效。因繼承轉讓行為本身并不違法,至于轉讓結果,只要在合理期限內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吸納新股東,也就不再存在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形了。[11]對人數超過公司法規定的,可以考慮由原有股東收購新加入股東的股權來減少股東人數或由數個新加入的股東仍然共同共有一個股權來解決。上文已論述了公司股權可以數人共同共有,在此不贅述。

第三、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主要是針對公司發起人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轉讓股權的限制,應當從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出發,來理解此種限制的性質。

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轉讓是指股東通過與他人合意,以契約的方式出讓自己的股權,由受讓人取得股權和股東資格的行為。公司法對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共有股權的情況下,由于共有人某一方的死亡并不以股東單方的意志為轉移,此種情況下對股權的分割所引起的股東姓名變更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行為,且此種情況下對股權的分割繼承通常不會危及到公司利益或者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共有股權一方去世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繼承不受公司法關于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參考文獻]

[1]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版。

[2]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68頁。

[3]王亦平、馬強、王軼:《公司法理與購并運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第1版,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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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美歡:《公眾公司及其股權證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版,第235頁。

[7][德]托馬斯。萊塞爾、呂迪格。法伊爾:《德國資合公司法》,高旭軍、單曉光、劉曉海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06-509頁。

[8][法]伊夫。居萊:《法國商法》,羅結珍、趙海峰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79頁。

[9]張賢鈺:《婚姻家庭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4頁。

[10]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77頁。

注釋:

[1]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4頁。

[2]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68頁。

[3]王亦平、馬強、王軼:《公司法理與購并運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第1版,第60頁。

[4]唐廣良、房紹坤、郭明瑞:《民商法原理(四)》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版,第75頁。

[5]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中應包括被繼承人在公司中股權等財產性權利。詳見郭明瑞、房紹坤:《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94頁。

[6][德]托馬斯。萊塞爾、呂迪格。法伊爾:《德國資合公司法》,高旭軍、單曉光、劉曉海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06-509頁。

[7][法]伊夫。居萊:《法國商法》,羅結珍、趙海峰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79頁。

[8]張明躕編:《英國公司法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頁。

[9]王書江、殷建平譯:《日本商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說唱藝術 原真性因素 調適機制

一.傳統說唱藝術面臨的問題

傳統說唱藝術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口頭傳統”的重要地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藝術再生價值:“口頭傳統是人類文化藝術的原型酵母,藝術生命活力極強,它們對文化的傳播、傳承、再生具有多維價值;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基于口頭傳統而衍生的文化成果,呈現為裂變、累加形態;隨著人類傳播方式的豐富、藝術形式的多樣化發展,口頭傳統對文化的傳承與再生產、再創造具有多維度價值功用,產生了巨大的跨界混生效應。這種多維價值與混生效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文化藝術再生產、再創造的實踐中,進一步凝結、積淀、浸潤了口頭傳統不朽的文化經典品格,形成了文化藝術傳承與再生產的良性循環。”[1]因此說唱藝術的作用不容忽視,但是在全媒體傳播時代,傳統說唱藝術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網絡新興媒體的巨大發展,豐富了人們的娛樂生活,傳統說唱藝術演出市場萎縮。如黃梅戲是中國五大劇種之一,在中華傳統文化深厚的沉淀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它是一種憑借舞臺進行表演的直觀性質的藝術,黃梅戲唱腔清新委婉,其發展已從早期的自唱自樂的民間歌曲形式發展成為獨立的全國性劇種。然而隨著社會發展腳步的不斷加快,數字信息時展,人們的業余生活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它的發展存在著一些隱藏性的問題,正如麥克盧漢對電子革命所預言的“聽覺―觸覺”的感官傾向,質感已經隱約成為一種觸覺感,技術媒介影響人們對黃梅戲的感知方式,傳播效果是影響作品表達的重要因素,很多人通過電子媒介學習并欣賞更加有趣的東西,遭遇新興媒介的沖擊之后市場在新的社會環境中細分,各種新興媒體充斥著人們的感官,這使得黃梅戲的受眾群體逐漸被新媒體所取代,沒有理性探討到如何在新世紀做到與媒介的共呼吸。

2.政府政策與資金對傳統說唱藝術的支持不夠。市級以下政府部門對文化的投入力度都比較小,尤其對地方性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不夠,如山東的《沂蒙山小調》已經成了沂蒙山的代名詞,人們認識沂蒙山,就是從聽了這首沂蒙山小調開始的,沂蒙山的民歌和沂蒙山的歷史文化一樣,悠遠而古老;沂蒙莊戶戲和沂蒙山小調一樣同屬于民間說唱藝術,它們如同一朵奇葩,絢麗斑斕的廣泛流傳于民間,是一種極具群眾性和代表性的民間藝術作品,同沂蒙地區的生活有密切的關系,表達出來的表演類綜合性藝術經過長期的積累給文學創作、傳播、審美等帶來影響,它們融會了眾多集體經驗,也激發了沂蒙地區的文藝潮流,其發展不僅對于當地政府的建樹有著不可磨滅的影響。但是相關傳承人員的薪酬待遇偏低一直是沒有解決的難題,政府投入資金不夠,關注度不夠,導致更多的人才離開了這個行業,轉而投向其他工作。很多地方甚至出現了后繼無人的情況,最終導致了地方性民間藝術的消失。

3.演出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相聲為例,相聲表演者通過不同風格的說唱演繹,經過傳播給觀眾@得了獨特的審美享受,行業無規是當今演出市場的通病,良莠不齊的演出也導致了質量的下降,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演出行業法規雖然出臺,但執行起來近似于無規,對于大多數的人來說,大眾傳播的發展影響最多的是個人行為習慣的改變,個人行為習慣的改變所反映出來的是當今社會的主流文化。由于相聲演出是一種藝術欣賞,審美的自由性、隨意性、游戲性增強,一些作品可以說只是盲目跟風,一些作品粗俗不雅,創作和演出質量問題沒有規范的門檻,是無法規范的去進行的,另一方面,新興媒體不規范,主流文化的傳播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也將會更加的廣闊和更加的深遠。在傳播過程中,因為缺少守門人角色讓人誤入歧途的不計其數,所以,規范新興媒體,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仍然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4.行業人才流失嚴重,創新能力不足,專業團隊有待整合。如東北大鼓是廣泛流傳在東北三省及其周邊地區的曲藝形式,極具民間的地域特色,備受當地群眾推崇,是當地群眾喜聞樂見的一種藝術,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才流失和創新不足使得東北大鼓的生存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也因為創作人員的匱乏,思想的落后,逐漸與時代脫軌,近幾年來,面臨著最大的問題就是導演、舞美等人才的嚴重流失與缺失,也導致了東北大鼓的發展止步不前,導致了東北大鼓藝術的消長,審美產生于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而創新才能產生綜合的、宏觀的社會效果,東北大鼓藝術制作的過程是漫長而且復雜的,其中牽扯到的不可能只是一個人或者是幾個人,作為常識,大多數人知道成功的背后都有一個龐大的制作團隊,東北大鼓專業團隊有待整合。

二.建立健全說唱藝術的保護調適機制

既要保持說唱藝術的原真性因素,又要不斷與時展相呼應,使傳統藝術在新的環境下有生存、傳承與發展空間,必須多管齊下,從措并用,形成多維度的保護調適機制,才能真正讓說唱藝術成為時代的藝術。

1.讓說唱藝術進入網絡媒介空間,拓展其傳播范圍。隨著新媒體和網絡的不斷發展和現代傳媒傳播技術的不斷的革新,引發了人們對傳統媒介的思考,在這種思考中得到的是關于人類和媒介之間關系的研究,以黃梅戲為例,說唱藝術也要緊緊跟隨時代潮流,雖然近期一段時間內,黃梅戲的內涵藝術與現代觀念是不可能單獨地成為人們行為的絕對的指導思想,但是這兩者時常交鋒卻又共存,待相互磨合一段時間后,必然會熔鑄成一個新的能夠推動黃梅戲及傳統文化發展的媒介,有鑒于此,黃梅戲若要和時代同步,就要緊跟潮流,思想必須要同現代新興媒介觀念相融合的進程合拍,并和融合后的新生體步調配合一致, 所以身為媒介中的我們,要緊跟時展,比如優秀的黃梅戲作品可以利用先進的媒介手段和技巧成功達到預期的傳播目標,甚至引發意料之外的效果。

2.加強政府干預,形成政策、資金、法律等有力的外部支撐。首先政府要落實政策干預,進行宏觀調控。加強政策方面對說唱藝術行業的引導,增加其生存和生長創新的空間,例如在其產生的地域推進說唱藝術進社區,豐富人民群眾生活的活動,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對說唱藝術的宣傳和介紹,開展民俗說唱活動展示,或者定期舉辦各地區直接說唱藝術的比賽活動等促進說唱藝術影響力的擴大,使得人民群眾主動去感知和欣賞說唱藝術,特別是節假日或者各地的民俗節日,從而科學有效的實現地方性說唱藝術傳播的價值最大化,在政府層面的引導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政府在達到標準后,還可以繼續對沂蒙說唱藝術進行指導性改革,根據其總體規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循序漸進,逐步實施,加強地方性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政府最利于打破這些壁壘,形成多維調適機制,但是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政府過度支持也對藝術發展有正面和負面的多重影響,在這多重影響中,更多的是要是考量其中的依賴性,政府幫助只是一種支持方式,它不是左右說唱藝術發展的主要工具,所以對政府不能產生依賴。其次,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多種融資渠道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的投入,引進域外資金,建立贊助商機制,對投入說唱藝術的相關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獎勵,建立激勵機制等。以沂蒙山區的沂蒙小調和沂蒙莊戶戲為例,首先要從基本上改善說唱藝術的生產條件,政府可以建立激勵機制,通過設立民間說唱藝術發展專項基金來扶持地方性說唱藝術發展。其次運用國家強制手段加強對創作人才的資金扶持力度,并給贊助商提供其優惠的政策或者獎勵,建立協調有效的經費投入政策,擴大民間社會影響力,推動地方性說唱藝術蓬勃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大資金投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發展整體綱要規劃,計劃,鼓勵開設、制作宣傳,推廣說唱作品、而媒介也要配合和政府的路線,使沂蒙文化藝術的創作與傳播手段可以更好的運用,增強自身的藝術感染力和市場競爭力。再次,要完善演出業法規,做好守門人。法律充當著有效的守門人的角色,可以對說唱藝術的建筑樹起屏障,可以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緊跟時代潮流,完善法律法規,使得說唱藝術有法可依,確定具體聯系人負責機制,使得執法有源可溯,有人可找,另外加強對曲改,翻版,低俗等說唱藝術從藝人員的打擊,實現執法必嚴,將法律落到實處。以相聲為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盜版相聲碟片充斥著市場,有關文化部門應該加強監管,廣泛吸納有關說唱藝術研究機構意見并制定新形勢下關于說唱藝術規整的法規,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法律確實能夠為傳播有價值的幫扶,但是人們自身也應當提高思想和辨別能力,不要讓依賴代替大腦,也不要讓任何幫扶取代思考和行為,作為法律而言,它肩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和使命,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讓法律更好的服務好文化產業是迫在眉睫的任務。這樣幾方面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2]。

3.完善說唱藝術教育傳播機制。說唱藝術的傳承,說到底是傳統非物質文化的傳承,而作為文化傳承的源頭和根源,我們要取得與之相應的教育機制的支撐,將說唱藝術傳播到孩子們的生活和觀念之中,讓他們從小就能在自然狀態下感受并繼承說唱藝術,形成“活態傳承”模式[3]。例如,將說唱藝術引進課堂,特別是在學生課外活動的閑暇時間,說唱藝術的傳播不僅能豐富他們的課外生活,也能培養他們的興趣愛好,另外舉辦說唱藝術文化周,培養學生的說唱藝術素養,建立與說唱藝術青少年比賽機制,也不失為良策。以東北大鼓為例,比如在中小學校設立鼓類興趣課程,鼓勵建設鼓類社團,普及和宣傳向中小學生推薦優秀鼓曲,適時開展校園鼓類普及活動,從而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適時建立藝術文化教育的高等院校,包括以國家支持、社會投資或聯合辦學的方式,推動高校增加鼓類文化專業,可以有效的阻止傳統說唱藝術的消長;在一些人文類的綜合性大學設立鼓類說唱系科,在大學設立選修課加強學校鼓類通識教育,傳播普及鼓類知識,推動校園教育,弘揚傳統文化,應當說是完全可能而且可行的;對職業學校有關說唱文化專業的學生實行學費減免或者國家財政助學金撥款制度,嚴格把關到學校演出和向學生推薦的鼓類劇目的內容質量宣傳,鼓勵學生學習欣賞。

4.鞒小⒋醋鞔蔥氯瞬龐臚哦幼櫓建設。在我國文化藝術市場形勢不斷明朗的今天,大眾在藝術精神產品方面消費的不斷提升已經成為了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但很多的年輕人甚至沒有聽說過一些說唱藝術,更無從談起欣賞和學習,在這種社會形勢下,培育新時期歷史條件下的新說唱藝人,塑造具體的說唱藝術代表人物極其代表作品,應掀起流行說唱藝術的熱潮,特別是將說唱藝術與人民的現實相結合,創造接地氣,有人氣的說唱藝術作品,深入挖掘草根說唱藝術家,加大宣傳,擴大影響力,讓說唱藝術呈現“星星之火”的“燎原”勢頭。加強傳統文化說唱藝術的保護與傳承才能更易于觀眾對視聽盛宴的需求,讓說唱藝術更好的傳播發揚出去,從而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演員素質的提高才能使整合專業團隊創作出來的作品更符合受眾,同時說唱藝術想要不斷發展就一定要在堅持自身特色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文化創新,同時加大對傳統說唱藝術人才培養項目的支持力度,以市場為導向建立人才培養基地,支持藝術表演團體發展,為我國的說唱藝術提供源源不斷的高素質、綜合性人才,因為好的創作團隊不僅擔負著增強藝術生活感染力的作用,同時也是推動說唱藝術發展達到的祛碼。

5.引入市場機制。引入市場機制,積極接受傳播給我們帶來的甘露,促進不同地區說唱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是我們面臨的挑戰。為適應文化的傳播,說唱藝術自身需要把握傳播的潮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批判繼承,古為今用,極大地提高藝術作品的感染力,我們可以利用媒介引入市場機制,把不同媒體的內容互動和整合,發揮協同效應,使說唱藝術資源用途多樣化,一物多用,擴大了市場,能夠以相對節省的成本獲取較大的利益,并在市場機制中如魚得水,雖然不同媒體形態作為接收的終端是分散的但是傳播的最終效果在每一個獨立的分支終端都會以獨立的形式呈現,由此產生的傳播效果更是顯著。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市場與文化的必然結合,這種必然性的結合形成了一種主流的市場文化,不僅能促進說唱藝術質量和水平的提高,也能增強其多元化發展,說唱藝術之所以不時做出的變革,便是遵循了這種傳播規律,以期在更廣的范圍內去影響更多受眾。

總之,要在政府、說唱業、市場、社會、教育、傳播技術等多方面作用機制下,說唱藝術的原真性才能得到真正保護,也才能不斷吸納時代精神因素注入古老的傳統中,進而“在歷史與時代的長河中凝結、積淀、浸潤它們不朽的經典品格,在后世的保護與傳承中,必然會繼續老樹新芽,催生新的藝術形態與思想”[4]。

參考文獻

[1]楊中舉:《口頭傳統:人類文化傳播與再生的原型酵母》,《文化遺產》2015年第4期,第65頁。

[2]安英:《達斡爾族說唱藝術烏春的價值與保護建議》,《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第26頁。

[3]張秀艷:《說唱藝術的保護亟待活態傳承〉》,《光明日報》2012年12月8日,第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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