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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理;風險規避;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安全監理工作成為了熱門話題之一。中國每年死于傷亡事故的人多達十幾萬,這其中建設工程造成的傷亡事故占的比重較大。嚴峻的形勢、國家的監督、社會的輿論給安全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安全監理工作已然成為了建設工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既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又擔負著相應的安全責任風險。如何把握好安全監理的尺度,切實履行安全監理的職責成為亟待解決的重中之重。
一、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幾年,隨著中國經濟的突飛猛進,建筑業快速發展并成為中國的支柱型產業之一,但安全問題卻成了桎梏建筑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國家雖然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制約安全隱患,但中國的建筑安全整體形式仍然嚴峻。
1.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的必要性
安全監理工作就是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不僅是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建設工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無數次事實證明,安全監理工作的確起到了消除建筑安全隱患的作用,如盲目性、冒險性、急速性那、隨意性等,確保了建設工程的安全性,降低了傷亡事故的風險度,最大程度上實現了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的控制和監督,達到了對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雙贏。
2.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就是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出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進行施工,嚴格貫徹和落實實施國家出臺的建筑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做好各項預防安全隱患的措施,控制、減少甚至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從最大程度上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實現建設工程的全方位安全。
二、安全監理工作面臨的風險和挑戰
1.加強招標門檻,防止弄虛作假,做好最基礎的準備工作
實踐證明,建設工程的安全隱患一直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施工單位的安全預防措施不夠全面, 設備不夠完善,尤其是中小型的施工單位,為了節省成本,獲得更高利潤,安全設備陳化老舊得不到及時更新,從而導致安全傷亡事故屢次發生。
為了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招標時文件中應旗幟鮮明的列出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費,讓投標人進行現場報價,同時還要列出建設工程應遵循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條款,這種方法比較科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弄虛作假的施工單位攔在招標門檻之外,在安全事故面前多了一道有力的防線,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監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2.安全監理的管理機構不夠完善,監理人員對法律法規貫徹力不足
建設工程不是一項獨立的工程,它涉及很多單位,如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監理單位等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出臺之前,這些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沒有明確受到法律的制約,導致安全意識淡薄,隨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出臺,國家明文規定了建設工程應遵循的安全規范條款,這些單位也開始認識到自己擔負的責任,但是要想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還需要很長的磨合期。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承擔著安全監理的重要職責,需要對國家和人民負責,必須強化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識,加強對安全監理工作業務經驗和知識的積累,嚴格遵守安全管理條例,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完善的安全預防措施,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將安全隱患消除。
三、安全監理工作如何更好開展的解決方法
1.強化國家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現象嚴懲不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的,于2004年2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雖然條例明確規定將安全監理工作的安全責任進行法制化、規范化,并將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作為建設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但畢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出臺實施時間比較短暫,與《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等其他法規在內容上存在摩擦,國家需要更好的強化和完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使它深入人心,讓建設工程的各個單位自覺實施,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安全監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有的施工單位偏重于關注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成本,缺乏對自身安全意識的認識,不僅不承擔自身所擔負的安全生產責任,而且對安全監理工作不給予重視和支持,嚴重影響了安全監理工作的工作質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出臺,給安全監理工作提供了最大的法律平臺,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工程建設,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立即上報,做到殺一儆百,給其它施工單位做一個表率,表明國家的法律威信是不可侵犯的。
2.提高安全監理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充分認識并履行自身擔負的法律責任
所有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工作人員都必須認真學習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有關的業務技能,不斷提升安全監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安全監理工作人員既要學法、守法,還要積極配合有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執法工作,只有用法律知識武裝好自己,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監理工作,不斷提升安全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監理人員,首先要做到三多:多學、多走、多說。多學可以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做到有法可依;多走可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患于未然;多說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建設工程能安全順利進行。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監理理念,把安全生產切實放到第一位,時刻牢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嚴峻性,做到法不容情,刻不容緩。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提高管理制度,強化管理手段,實施安全管理
安全監理工作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嚴峻,相應的壓力和責任也越來越大,但法律賦予他們的責任卻沒有相應的提高,這就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在穩固自身責任的同時,不斷強化自身的管理手段,實行“引進來、走出去”的管理方針,一方面積極引進管理方面的優秀人才,另一方面加緊培訓內部人員,定期組織人員進行觀摩培訓、學習交流、現象考核等,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機構的整體水平,做到不漏一處的全方位安全監理。
安全管理機構除了要做好自身的基礎建設,還要同相關建設單位和行政部門搞好關系,得到它們的大力支持,安全監理工作才能更好的進行。安全管理機構作為公正的第三方,在安全監理過程中,既要做到明察秋毫,又要協調好各方關系,在不損壞雙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矛盾問題,做到公平、公正。
結語: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形勢嚴峻、刻不容緩,但國家出臺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時間較短,各種相關政策法規還在完善中,其他的地方性法規也陸續出臺,安全監理工作面臨的風險和挑戰越來越多也在所難免。只有在充分認識和理解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結合地方性管理要求,不斷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才能更好的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更好的規避風險,保證國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參考文獻:
[1]鐘春元.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現狀及分析[J].2008(1)
【關鍵詞】建設工程 監理 狀況 探討 建議
一、當前建設工程監理現狀
現階段我國工程監理事業在舊的管理體制中探索著一步步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程監理法規體系和工程監理市場體系不完善,缺乏專門調控和規范建設監理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行業進行整理、規范,但建筑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太快,且中國的監理行業起步較晚,所以出臺與之相應的法規、條文勢在必行。建設工程監理覆蓋面寬,服務內容膚淺。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絕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階段的管理服務上,且側重質量管理,離全方位、全過程服務還有較大距離。監理其實是深入的、細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環節、部位不出問題才能有整體的目標達成。監理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國的監理人員來源比較廣泛,主要來自基建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設計單位,他們由于在知識結構、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方面缺乏,且少有機會接受崗前培訓和實踐探索,所以很難有效地發揮組織、協調、管理作用,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取費普遍較低。嚴重制約著監理行業的發展,很多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甚至達不到合理的監理成本水平,使監理企業無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質監理人才,嚴重影響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監理應有的作用。
二、目前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建筑法》中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內容及權限,書面通知施工承包企業。建筑工程監理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對項目施工招投標的監理。施工招投標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業主能否選到優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對施工質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質量的的監理,是確保工程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目標的保障。這個環節的管理其實就是質量控制,做到每個環節不出問題,最終達到預期質量目標要求。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鑒國際和國內工程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熟練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管理,項目總目標才能得以實現。
目標成本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并不盡人意,主要原因:一是目標成本的測算方式與施工現場實際的施工組織形式相分離,設定的成本目標與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無法真正落實到實施人和控制人身上;二是目標成本測算沒有明確成本責任區域,使成本責任無法傳遞,成本目標無法分解,測算資料形同虛設,只能作為項目最終盈虧分析的參考資料,而無法體現目標成本管理最重要的環節――過程控制。因此,在吸取大量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的基礎上,構筑了現在推行的這套目標成本管理體系。
在建立這個體系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三條原則:一是遵循誰實施、誰受控、誰負責的原則,將設定的分項成本與施工管理的基本分工一致起來,力求實現誰組織施工,誰控制消耗,誰對受控內容的結果負責;二是遵循建立成本責任區域原則,設定了項目成本12個成本責任區域,力求做到在責任區域內,生產管理、消耗控制、成本核算三位一體,實施集成管理;三是遵循目標成本可分解原則,對構成實物量的責任區域明確測算到分部、分項、分層、分棟,便于項目部相關人員將局部控制和總體控制統一起來。
三、改變目前建設監理狀況的建議
規范企業和業主行為。規范企業和業主行為,是“三制”良性發展,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加強監理人員法制理論學習,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合同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高度重視并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是監理工作開展的重要理論依據,這是監理市場化之必須。加強承包商監理知識方面的理論引導,提高承包商對“監理”的正確認識,便于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向全方位、全過程監理發展。我國實行監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階段監理為主,要想改變這一狀況既要從完善既有的監理制度,也要加強建設單位和建立企業素質和能力的提高。強化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加監理人員強崗前培訓,提升業務水平,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四、總結
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導地位日益提高。在對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工期等目標最終達成方面的影響日益顯著。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在為建設工程提高施工質量、節約投資成本、縮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創造了條件,建設監理工作,正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科學化方向邁進。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雖然還處在探索發展階段,但隨著市場的導向作用,其發展的速度正在逐漸加快,并且監理的內容和形式也正在發生變化,有理由相信,不遠的將來一個成熟、完善、開放的監理行業會最終形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S].1998.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條文說明[S].2002.
[3]田金信.建設項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關鍵詞】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問題;結論;建議
一、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及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逐步確立的過程中,累積了諸多棘手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監理企業、從業人員、業主行為、市場環境以及政府監管等5 個方面。
(1)監理企業本身的問題
監理企業方面的問題是目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諸多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首要的問題是企業數量過多、規模普遍偏小,全國監理企業已超過6000 家,年產值能達到1000 萬元規模的監理企業微乎其微。監理企業數量過多、規模偏小往往會引發監理企業的其他不規范行為。激烈的行業競爭導致監理企業間的壓價競爭行為;因低價引發的監理服務低質問題;監理企業的不良經營狀況導致對長期利益的忽視,引發人才培養不力、經營模式和經營范圍單一等問題。
(2)從業人員方面的問題
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從業人員方面的問題主要指監理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據調查,從業人員中專科所占比例最大,為58.9%,中專仍占有26.1%,其中,在專科中從正規院校畢業的只有12.1%,而從正規院校畢業的本科生只有6.7%。監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和經驗的缺乏是制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這與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時間較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行業也存在著從業人員收入過低問題,這也是導致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原因之一。低收入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業吸引力缺失等問題導致符合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數量不夠,無法滿足監理市場需求。
(3)業主行為方面的問題
業主作為監理活動的參與主體之一,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理企業或監理從業人員及其他參與主體的行為方式。在工程建設中,輕視監理,對監理作用認識模糊不清,定位不準的現象很普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自發展以來形成的諸多問題和矛盾引發業主單位對建設工程監理認識的誤差,忽視監理單位的作用。在上述基礎上選定的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科學性都將受到質疑,況且多數業主單位將其視為自己的工具,僅為其服務,左右現場監理人員的工作、削弱其決定權。以業主方為主導的監理活動中,監理服務費用被拖欠已是常事,而監理單位卻不敢追討。
(4)市場環境方面的問題
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環境是問題探討的一個焦點。在建設工程監理行業中,監理服務收費過低是最明顯又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它是諸多問題的誘因。與2007 年的監理收費標準相比,現有監理服務收費過低已是不爭的事實。伴隨其產生的一個問題是監理的范圍變窄和階段縮短;監理工作的范圍由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轉變為僅進行質量控制和監督;實施監理的階段由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理轉變為僅施工階段的監理。為爭奪監理業務及規避相關法律法規而出現陰陽合同、蓋章合同及監理企業間的“掛靠”等問題。
從業主方對監理認識的誤差、左右監理工作、拖欠監理費用到監理收費過低、監理服務范圍變窄及其他市場不規范現象不難看出,法律賦予建設工程監理的第三方獨立性地位已逐步喪失。
(5)政府監管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通過頒布地方性規定進一步加大對建設工程監理的限定;在監管范圍擴大的情況下,政府監管的方式尚未實現現代化和多樣化,使得政府監管難度較大。
(6)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惡性循環現象
在建設監理企業方面,存在企業數量多、規模普遍偏小以及經營方式單一化等問題。同時,監理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以及人們對現存建設監理市場現狀的認識等原因,使得優秀的專業人員不愿選擇監理作為長久的職業選擇,導致到目前為止,尚未形成一支具有公信力及專業素質扎實的監理隊伍。上述監理企業以及監理人員兩方面的問題必然引發監理服務質量的普遍下降,逐步喪失
建設單位的信任。加上社會及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理解的局限性,導致建設單位縮減監理服務的范圍,從“三控兩管一協調”發展到僅監督施工質量的局面。但這并不意味著問題的終結,因為這些以壓價競爭為核心的行業問題往往會造成監理質量的再度下滑、監理行業信譽以及行業吸引力的喪失。從而回到問題的源頭——監理企業服務質量及監理從業人員素質嚴重不符合市場需求,惡性循環由此而生。
二、結論與建議
從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分析和探討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形成過程是對建設工程監理管制逐步加深的過程。從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來,逐步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建設工程監理的管制和約束。從建設工程監理的試水階段、穩步發展階段、全面發展階段到建設工程監理糾偏階段的整個過程中,建設工程監理受到的束縛在逐步加深。
(2)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政府管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矛盾、獨立性與依賴性矛盾及供給單一化與需求多樣性矛盾是所有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
(3)現有法律法規已全方位地限定建設工程監理,包括監理企業、監理從業人員、實施監理的項目范圍以及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限定了強制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項目范圍;《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限定了監理行業的主要從業人員的行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限定了對監理企業的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限定監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監理服務收費須采用政府指導價。
解決行業內的問題、惡性循環應該從突破建設工程監理的制度框架出發,尋求制度突破與優化才能使建設工程監理得到完全釋放。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形成是政府主導的,所以改善目前建設工程監理的尷尬局面必須仍以政府為主導且需從現有法律法規框架著手。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提出以下建議:
(1)適度放寬強制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范圍。《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及地方性管理規定對強制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范圍幾乎囊括了所有在建項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應適當縮減強制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如: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可不實行監理,以及對于其他強制實行監理的項目類型也可適當提高規模標準等。逐步弱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政策強制性。
(2)改革對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制方式。規范和改革對監理企業的管制方式需要修改《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比如提高監理企業的準入門檻,以及將三級資質管理改為二級或僅一級資質管理等。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考試制度在一定范圍內阻礙了高素質監理隊伍的發展,因此可改為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專業及職業道德狀況等進行長期監督和管理,此項工作可授權監理協會主持。
(3)引導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企業方向發展,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多樣化發展。業主單位對工程咨詢的需求并非僅監理而已,它包括項目管理總承包、CM 模式以及代建等多種形式。而監理與之卻有許多功能重復之處,因此引導監理企業向專業項目管理企業方向發展是滿足市場需求多樣化和提升監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方式。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理順其職責范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理順質檢、安檢及監理之間的關聯與區別,理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等各方的職責,無需為保障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及安全而額外加深對工程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托質檢、安檢、監理合同備案及監理招標備案等手段對監理活動的各參與主體進行監督和管理。
參考文獻
[1] 張紅兵,周小芳.現階段工程監理幾點體會與思考[J].福建建材.2012(3)
關鍵詞:建設工程 監理 現狀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自1998年以來,建設監理制度在工程建設中的地位逐漸提高,現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建設監理已得到良好實施,因而我國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發生一定的轉變,全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運行體制開始形成,逐漸走向社會化、規范化、專業化。與此同時,建設監理制度正走向成熟。但是,由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實行得比較晚,無法完全擺脫原有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的束縛,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監理制度的發展,從而無法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與質量監督的關系。當前,與工程建設監理相關的法規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監督引導機制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健全。工程建設監理中問題的存在不可避免,應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決。
一、實施項目監理十分重要,應予以重視
當前,施工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和業主沒有充分重視起對工程監理實施的認識情況,沒有理清它們之間的關系。施工單位認為監理人員站在業主一邊,代表著業主的利益,監理人員不是一個獨立體,而質量監督機構認為監理人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著自己的職能,所以在工程質量的監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輕視,另外,業主認為監理人員受雇于自己,理應為自己的利益服務,聽從派遣。這些模糊的關系狀況,使得工程建設多方面關系不融洽,影響了監理人員作用的發揮,不好狀況產生的不可避免,當問題真正出現時,往往難以解決。
所以建設項目各方及質量監督機構必須認識到在我國過去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下,由于責、權、利不明確,投資失控、進度失控、質量失控的現象不斷出現,造成了許多釣魚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開工、沒有竣工的長尾巴工程,浪費了大量的建設資金,使建設項目喪失了許多發揮效益的好時機,造成了很大損失。
實踐證明,工程建設監理的實施可以起到的效果很好,比如工程建設速度加快、工程質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工程造價得到降低等。業主與監理之間通過合同制約,存在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應嚴格在合同的規定下行使各方權利,履行各方義務。監理人員在監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具有自己的權利,但事關業主利益時,監理享有,監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例如建立合同、設計文件、相關法律法規等,對項目實施監理,同時業主有解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涉及監理人員的工作,業主不得干涉。監理人員受業主之托,應對業主負責,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職責,按合同辦理,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監理和承包商都受聘于業主,兩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監理沒有權利參與承包商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活動,這二者只是在雙方各自與業主簽署的相關文件和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進行各自的活動,監理人員應公平、公開、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對業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當監理人員的決定承包商無法接受時,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加強認識工程建設與工程質量的關系
保證工程項目良好實施的分多個步驟,比如地質勘探、測量、設計、施工等等,工程建設的質量跟每一步驟的履行情況緊緊相關。用設計、施工或監理中的任何一個來歸結工程建設質量都是不合理的、片面的。為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良好,工程立項這一工作做好后,緊接著要進行勘探、測量和設計這些工作。在整個工程建設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輕視,不然很可能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工程事故的發生。
所以,當質量事故出現以后,要根據相關資料,查找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重視培訓,制定嚴格的培訓措施,完善建立制度,規范監理市場
建設工程監理具有較強的技術性特征,因此監理人員的知識結構、廣度、深度和整體素質都應達到相關要求。另外,監理人員最好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管理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國家政策。為做好監理秩序的維護和監理工程質量的保障這兩項工作,持證上崗和注冊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我國目前持有監理培訓證的人員有一萬多人,從絕對數字上看人數不少,應該基本能夠滿足我國建設市場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建設監理市場不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個人對監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監理單位與設計、施工、管理單位沒有脫鉤,許多持證的人員是各級領導干部或一些設計、施工、管理單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單位的文秘、辦公室工作人員等,他們有證但不能上崗監理,而另一些在崗的監理人員又無證,不具備監理資格。同時我們的培訓工作有時又顯得流于形式,沒有嚴格的考試制度,許多人只報名,但不參加學習培訓,應付了事,對我們的監理工作和監理隊伍建設造成了不良影響,監理質量沒有保證。
四、加強教育,提高監理人員素質
業主與監理人員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人員與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監理要始終維持自己獨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為經濟利益、為多攬工程而偏袒業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禮品與賄賂,而做睜只眼、閉只眼、忽視工程質量的事,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要對業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不手軟、不嘴短,客觀、公正地評價工程質量,維護自己的聲譽,贏得雙方的尊重,贏得客戶。
監理單位要建立監理人員學習與培訓制度,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監理法規學習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監理人員有與監理工作相應的知識理論水平,有較強的責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有敢于承認錯誤的勇氣,有敢于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魄,要敢于講真話、講實話,教育監理人員熱愛監理工作,維護監理單位的形象。
參考文獻:
[1] 黃桂芳. 淺談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J]. 西部交通科技. 2009(05)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工程建設監理規定”;7.“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四)發展回顧
建設部于1988年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88~1993年,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年建設監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試點。隨后,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20個工業交通部門;
2.1993~1995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3.1995年召開的全國第六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從1996年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39—2000)頒布前,是我國建設監理制的發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國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和中外合資工程等實行建設監理制。此間監理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進度和費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顯著。
我國建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最初構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都要進行控制。但由于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從施工階段質量、進度、費用等內容以實施監督為主,人員的配備、工作內容等方面都較強地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加之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期間,人們的思想認識要有一個過程,以及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不到位,使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職責的理解有反復,導致目前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階段開展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階段,而且多側重于工程質量監理。
目前絕大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三)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四)行業準入
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一種專業人士,必須通過考試發證注冊登記才能執業。
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
四、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