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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確保教育扶貧資助不漏一人,確保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不因貧失學。
二、工作任務
(一)大力推進控輟保學工作,確保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不因貧失學。全面排查建檔立卡貧困戶適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情況,加大力度對未到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貧困戶子女開展勸返復學工作,保障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不因貧失學。
(二)全面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貧困家庭子女享受教育扶貧資助。完善村級建檔立卡貧困學生信息檔案,全面掌握全市建檔立卡學生就讀情況,對照學生資助政策,一個不漏地對貧困學生進行資助,做到應助盡助。
三、工作措施
(一)控輟保學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以媒體線、鎮街線、中小學校線三線廣泛開展宣傳。通過廣播、電視專題播出、鎮街寫標語、村組開村民大會、學校召開家長會、入戶宣傳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義務教育法》、《貴州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讓全社會知道依法送子女入學是家長應盡義務,不送子女入學是違法行為。市教科局按學校類別分類編寫宣傳資料,發放到各市屬學校(幼兒園)、各鎮(街道)、各幫扶單位,宣傳資料分簡頁、張貼畫、手冊三類,簡頁發放給貧困戶和學生,張貼畫在村委會和貧困戶張貼,手冊發放到村組干、駐村干部、幫扶干部手中。
2.摸底核查,臺賬管理。
(1)全面核查輟學生,準確掌握輟學學生失學原因,建立臺賬,各中心校及時與所屬鎮街匯報,保持密切聯系與溝通,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動員返校復學。對排查出來的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輟學落實人員責任,實行一生一策,對癥下藥,建立工作臺賬,適時開展工作,及時消號。
(2)建立和完善學生資助信息數據庫及村級檔案。通過建立村級卡戶學生資助信息數據庫,建立村級卡戶學生資助信息檔案。各鎮街建立完善自己的卡戶學生資助信息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從而組建形成全市學生資助信息數據庫。在2018年村級建檔立卡學生檔案建設基礎上,組織各村村組干、駐村干部、幫扶干部、中心校責任教師對本村建檔立卡學生就讀和資助信息進行完善及核實,做到一生一檔、一戶一冊、一村一表,不漏一人,準確無誤。重點建立和完善貴州省教育精準扶貧學生資助檔案和XX市“一個貧困學生一張銀行卡”資助檔案。
3.強化措施,及時動員勸返復學。
(1)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打工務農的,要根據相關政策及時納入幫扶救助范圍,并勸返復學工接受義務教育。
(2)對因厭學輟學的學生,找準厭學原因,做好勸返復學思想工作,采取措施勸返,返校后各學校要采取多種措施留住學生。
(3)對適齡殘疾兒童,要區別不同情況,對符合隨班就讀、特教班、送教上門等形式接受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
(4)對勸返3次以上不愿回學校就讀的,各鎮街統一時間,集中輟學生監護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必要時到法院訴訟,進行督促其子女入學。
4.精準落實,確保資助不漏一人。
(1)精準通知學生申請教育精準扶貧資助。一是8月15日前,通知所有2018年初中畢業建檔立卡貧困學生申請高中、中職教育精準扶貧資助。二是 8月15日前,通知所有2018年就讀高校學生申請教育精準扶貧資助。三是8月20日前,匯總通知本鎮(街道)初中畢業申請高中(中職)教育精準扶貧資助情況及通知建檔立卡高中畢業、高校在校學生申請高校教育精準扶貧資助情況,報匯總情況到市教育和科技局和市農林扶貧工作局。
(2)市屬各學校精準落實各項學生資助。全市村級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就讀信息檔案匯總后,按就讀學校分割市屬學校建檔立卡學生名單,送各學校核查備案,學校根據名單落實各項學生資助。
5.強化落實整改,不斷鞏固提高。
(1)勸返復學工作完成后,各學校要密切注意復學學生動態,一旦發現學生不到校學習時間達到3天以上,要及時上報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啟動勸返復學程序。從9月1日起,對新學年控輟保學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不因貧困而失學。
(2)由教科局、各鎮街及相關責任部門、人員不斷排查整改,市教科局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加強工作調度,切實解決學生資助存在問題,特別是新學期建檔立卡學生就讀信息更新等動態管理工作,并適時完善檔案及做好貧困學生申請資助精準通知工作,確保學生資助工作按期完成各項任務。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XX市教育保障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教育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教科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鎮街、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教科局,辦公室下設控輟保學專項工作小組和學生資助專項工作小組,確保專項行動落到實處。各鎮街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關鍵詞】工藝流程;收集整理
1、試驗概況
湛江市鑒江供水樞紐工程鑒江口閘壩工程水泥攪拌樁施工,分圍封連體攪拌樁和基礎加固承載攪拌樁兩種。圍封連體攪拌樁單排布置,樁距400mm,搭接100mm,樁底高程-14.3m,深度10.9m,且入相對不透水層⑥-1(淤質粘土層)不少于1.5m;承載攪拌樁滿堂布置,間距@2000×2000mm,樁底高程-12.0m,深度8.6m。攪拌樁樁徑Φ500mm。
本次攪拌樁工藝試驗共8根,其中圍封連體攪拌樁4根,承載攪拌樁4根,不同類型攪拌樁按不同水泥摻入量各試樁2根。水泥采用百越牌P.O42.5普通硅酸鹽水泥,水泥每米摻入量選擇15%(50kg/m)、18%(60kg/m)兩種。試驗場地選擇在左汊河消力池位置。試驗樁布孔如下圖所示:
2、試樁目的和依據
2.1試驗目的
本次試樁的目的是確定攪拌樁滿足設計要求情況下最佳的施工技術參數和最佳水泥摻量,為下一步水泥攪拌樁大規模施工提供技術參數。試驗主要確定以下參數:
⑴確定最佳水泥摻量。
⑵確定初攪下沉、提升速度和復攪下沉、提升速度。
⑶確定灰漿稠度(水灰比)。
2.2試驗依據
⑴《軟土地基深層攪拌加固技術規程(YBJ225-91)》
⑵《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⑶《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⑷ 施工圖紙(圖號:DZ98D.5-2-8)
3、施工工藝流程
試驗樁采用“四攪四噴”的成樁工藝。工藝流程如下:
⑴樁機就位:移動攪拌樁機,使鉆頭中部對準測量放好的樁位,用水平尺調平樁機,應注意起吊設備的平整度和導向架對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超過1%。
⑵制漿:依據確定的水泥摻量,利用水泥漿攪拌桶制漿,水灰比為0.8:1。漿液攪拌時間≥3min,停置時間不超過2h。漿液倒入集料斗時加篩過濾,確保無結塊、無雜質。
⑶初噴攪拌下鉆、提升:樁機定位經檢查通過后,啟動傳動系統,噴漿旋轉鉆進,直至達到設計樁底高程,噴攪30秒后,再噴漿攪拌提升。初噴下鉆、提升速度不大于0.8m/min。
⑷復噴攪拌下鉆、提升:初噴提升高度達到設計樁頂高程超50cm后,進行第二次下鉆噴攪,到達設計樁底高程后噴攪提升,直至達到設計樁頂高程超高50cm。復攪下鉆、提升速度不大于1.2m/min。
4、施工質量控制
⑴水泥品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進場水泥必須具備“三證”(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復檢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⑵ 樁機鉆桿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樁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樁長不得小于設計長度。
⑶ 噴攪達到樁頂、樁底設計標高時,宜停止提升,噴攪數秒,使漿液完全到達樁端(頂),保證樁端(頂)質量。在攪拌成樁過程中,如因管路堵塞或機械故障等原因而停止噴攪,噴攪接樁時,復噴攪長度不得小于1m。
⑷ 下沉鉆頭鉆進時,根據土質軟硬,隨時注意電流的變化,及時調整檔位。
⑸嚴格按試驗確定的水灰比進行制漿,不得隨意亂調水灰比;單樁水泥摻入量與設計要求量偏差在8%以內。
⑹施工記錄由專人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均須如實記錄并匯總分析。原始施工記錄內容須真實清晰,并經監理人簽字認可。
⑺嚴禁載重汽車和重型施工機械在攪拌樁試驗區行走,以免影響成樁質量。
5、質量檢驗
我單位委托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對試驗攪拌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內容有以下項目:
⑴ 開挖檢查(見開挖照片)
2011年3月7日(齡期3d)進行開挖檢查,開挖深度約2m,從開挖暴露情況看,樁體外表完整、攪拌均勻,無蜂窩、孔洞,無縮頸和凹陷現象,連體攪拌樁墻體膠結良好。樁身無夾泥(砂)層、顏色深淺一致、硬度較好。
從樁頭測量數據統計,最大樁徑55cm,最小樁徑50cm;連體攪拌樁最大搭接厚度為43 cm,最小搭接厚度為39cm,均滿足設計要求。
⑵ 輕型動力觸探
2011年3月7日(齡期3d)對試驗樁進行動力觸探試驗,水泥摻入量為15%的試驗樁最大擊數為156擊,最小擊數為90擊;水泥摻入量為18%的試驗樁最大擊數為168擊,最小擊數為80擊。根據觸探擊數(N10)對比判斷:樁身強度強度均大于500Kpa。動力觸探檢測情況見下表:
從表中看出,水泥摻入量15%或18%,經過動力觸探試驗判斷:樁身強度均大于500Kpa的設計要求。
⑶ 鉆孔抽芯檢驗
2011年3月15日對1#~2#樁交接處(水泥摻入量15%)、3#~4#樁交接處(水泥摻入量18%)進行鉆孔抽芯,以檢測不同水泥摻入量樁體的抗壓強度及其滲透系數。通過檢測結果顯示:
1)水泥摻量15% 的攪拌樁芯樣抗壓強度為1.8~3.1MPa;水泥摻量18% 的攪拌樁芯樣抗壓強為1.6~3.8Mpa。
2)水泥摻量15%的注水孔滲透系數為5.2×10-7cm/s;水泥摻量18%的注水孔滲透系數為1.2×10-7cm/s,兩個注水孔滲透系數均
3)芯樣室內滲透試驗:水泥摻量15%的芯樣滲透系數為1.981×10-7cm/s,滲透系數
6、結論
通過開挖檢查、動力觸探擊數對比試驗、樁身抽芯檢測等多種試驗表明,此次攪拌樁試驗施工是成功的,可為后期攪拌樁全面施工提供合理的施工參數。
試驗數據顯示:兩種不同的水泥摻入量均能滿足設計質量要求。鑒此,我單位建議工程攪拌樁選用以下施工參數:
⑴水泥摻入量為15%,即水泥用量為50kg∕m。
關鍵詞:股權激勵;股份支付;擬上市;會計處理
一、引言
隨著以股份支付為基礎的股權激勵制度的興起,各個國家相關部門也開始致力于相應會計準則的研究。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是2004年分別由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頒布的股份支付準則,之后的2006年我國在充分參考借鑒國際準則的基礎上,也頒布實施了適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準則,相關準則的出臺為我國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尚有準則可以遵循,但是對于進入IPO程序的擬上市公司就沒有對應的規則可以遵循,這是由于我國股份支付準則的制定歷程相對簡單,當時并未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經濟環境情況,缺乏具體規范的指導細則,為企業留下了自主選擇的空間,但這樣不僅會造成實務操作的混亂,還會扭曲企業的經營業績。擬上市公司是指處于首次公開募集股票(簡稱IPO)階段的公司,具體的時間范圍是從申報報表年度開始至上市當年為止。擬上市公司在申報期實施的股權激勵一般以直接授予股票的方式為主,按照股份來源的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授予老股,由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以低于市價的價格轉讓給公司高管等被激勵對象;二是授予新股,由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等被激勵對象以較低價格向擬上市公司增資,即發行新股。因此本文試圖對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這一特殊時點實施的以股份支付為基礎的交易進行實質剖析,對其價格的確定、是否適用費用化處理、費用的攤銷等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從會計確認、會計計量、會計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議,以達到規范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會計核算的目的。
二、我國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會計處理案例分析
(一)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權激勵案例
(1)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權激勵方案。花王股份截止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為止,總股本為10072萬元,公司為激勵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決定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向鄭順利等30位核心管理人員低價轉讓股份,實施股權激勵。這30位自然人均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大部分為公司各個地方分公司的總經理、公司各部門總監等。公司股權激勵具體的股份授予情況為:201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東花王天正將其所持有的109萬股股份轉讓給鄭順利等30位自然人,轉讓價格為4元/股。其中這30位自然人,大部分為公司各個地方分公司的總經理、公司各部門總監等。此外,在相隔不久的時間里,2015年4月18日,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陳輝與和泰投資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15元/股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0萬股股份;201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東花王天正與磐石投資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15元/股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50萬股股份;同日,公司實際控制人陳輝和楊勁、控股股東花王天正與祥和投資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陳輝將其持有的花王股份20萬股股份、楊勁將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00萬股股份、控股股東花王天正將其持有的花王股份30萬股股份都以15元/股的價格轉讓給祥禾投資;同日,花王天正與生源投資、生泉投資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5.2萬股股份轉讓給生源投資,將其持有的花王股份64.8萬股股份轉讓給生泉投資,轉讓價格均為15元/股。在本次股權轉讓中,為了激勵高級管理人員,能使其更好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采取較低價格向30位自然人轉讓股份,以達到激勵的目的。因此,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賬面凈資產為基礎,加上一定的溢價作為定價依據,以4.00元/股作為向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票的價格。而同期公司引進機構投資者和泰投資、磐石投資、祥禾投資、生源投資、生泉投資等的價格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為15.00元/股。
(2)花王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根據前述的股權激勵方案,也正如花王股份在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一樣,公司在2015年度對部分員工實施了股權激勵。公司大股東花王天正向公司高管轉讓股份的價格遠低于同期引進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價格,公司將這種行為按照股份支付準則進行了會計處理,把實施股權激勵發生的成本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增加了“管理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公司按照實際轉讓給30位員工的股份數量109萬股,再考慮實際控制人以及控股股東花王天正轉讓給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價格每股15.00元和轉讓給公司內部員工的價格每股4.00元之間的價格差額。
(二)紅墻股份上市前股權激勵案例
(1)紅墻股份上市前股權激勵方案。紅墻股份截止到申報期最后一期期末,總股本為4200萬元,自然人張力新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2090.30萬股股份,占比為49.77%。為了減少員工的流動性,留住核心技術人員,公司決定由公司的高管、核心業務骨干等70位自然人對公司進行增資。在確定每人認購股份數量時,參考每位自然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崗位、在公司發展過程中為公司做出的貢獻等因素加以確定。2015年11月8日,公司召開2015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定由70位自然人按照1.28元/股的價格向公司增資200萬股,這70位自然人分別在公司財務部、事業部、技術開發部、市場部、機械設備部、質量部、生產供應部、辦公室等部門任職,其中有42人近五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在相隔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2015年12月2日,為了補充公司發展中流動資金的不足,同時為了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治理結構,公司與機構投資者信捷和盛經過自由協商簽訂增資協議。同時公司召開2015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由機構投資者信捷和盛按照3.5元/股的價格認購公司200萬股新增股份。此次機構投資者的認購價格遠高于公司內部員工的認購價格。內部70位員工向公司增資的價格是在參照公司改制后的總股本3800萬股和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經審計凈資產值的基礎上確定的,為1.28元/股;而公司引進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增資入股價格是按照公司2014年度經審計后的凈利潤和改制后的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過8倍市盈率計算確定的,為3.5元/股。
(2)紅墻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紅墻股份此次于2015年度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初衷是為了吸引、激勵人才,而且在前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公司內部員工認購公司新股的價格低于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入股價格,但是公司卻未將此次股份支付交易行為按照股份支付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公司沒有確認股權激勵的成本費用,沒有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也沒有對外披露。
(三)兩家公司股份支付交易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
通過對花王股份和紅墻股份股權激勵方案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中存在以下的難點和問題。
(1)股份支付準則執行不統一。兩家公司均在上市前的申報期內實施了股權激勵,但在針對股權激勵進行會計處理時卻出現了執行股份支付準則不一致的現象。其中花王股份的股權激勵表面上是發生在大股東和被激勵對象之間的行為,但實際上是企業作為接受服務方,大股東代企業支付服務對價,公司將其認定為股份支付行為,按照會計準則要求進行了處理,將股份支付費用計入了當期損益。另一家公司紅墻股份同樣是出于激勵的目的實施了股權激勵方案,而且是直接發生在企業與被激勵對象之間的行為,公司卻并未對此行為進行任何會計處理。通過對比兩家公司的會計處理,可以發現由于對于擬上市公司適用股份支付準則的范圍界定不清晰,導致了實務中出現了各擬上市公司執行股份支付準則不統一的混亂現象。
(2)股份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不完善。兩家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里,呈現出的對于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也不統一。雖然兩家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后不久的時間里都引入了外部機構投資者,但是兩家公司對于外部機構投資者入股價格的確定方法卻不一致,其中花王股份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紅墻股份是按照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和改制后的總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過8倍市盈率計算確定。由于擬上市公司沒有上市,無法取得公開市場的活躍報價,而實務中各家公司采取的計量方法又參差不齊,近期引入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尚有參考價格可循,對于沒有戰略投資者加入的公司又該如何計量。
(3)對外列報項目及金額的合理性。花王股份將股權激勵費用1199萬元一次性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同時將其作為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外披露列報,使得當期非經常性損益占凈利潤的比例達到了-22.35%。授予高管股權是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將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歸屬為非經常性損益的合理性有待進一步探討。同時,相應的股權激勵費用應該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還是應該按照高管等被激勵對象的后續服務期限分期進行攤銷也有待探討。
(4)入股價格的確定方法不明確。案例中花王股份是以上一年度公司賬面凈資產加上一定的溢價作為股份轉讓價格,紅墻股份是參照改制后的總股本和上一會計期間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確定被激勵對象增資價格的。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入股價格(無論是大股東股份轉讓的價格還是被激勵對象的增資價格)應該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確定,這個價格一方面不應使得原有老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應該使被激勵對象能夠感受到激勵的力度。
三、我國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探討
(一)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適用范圍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下股份支付準則的規定,股份支付是企業為了獲得員工或是其他方所提供的服務而付出權益性質的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性質工具為基礎的負債交易。因此,股份支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交易是發生在企業和員工或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其他方之間的;二是交易是以獲取員工或其他方的服務為目的,旨在實現對員工或者其他方的長期激勵,使其長久地為企業服務;三是交易支付的對價是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的。
(1)擬上市公司授予股份主體的界定。擬上市公司是指處于首次公開募集股票階段的公司,具體是從申報報表年度開始至上市當年為止。前述案例中花王股份和紅墻股份的股權激勵方案代表了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大股東轉讓老股,具體表現為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低價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高管等被激勵對象,比如花王股份;二是定向增發新股,具體表現為擬上市公司高管等被激勵人員以較低價格向擬上市公司增資,比如紅墻股份。在第二種激勵方式下,很明顯股份支付交易是發生在企業和被激勵對象之間的,完全符合股份支付準則的規定。而在第一種激勵方式中,表面上分析,交易是發生在股東與高管之間的行為,未涉及到企業這方主體。但是這種交易的實質是企業接受了被激勵對象的服務,并由股東代付了所接受服務的對價,實質上屬于發生在企業和被激勵對象之間的交易。本質上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的雙方主體是企業與員工,對于該行為產生的股權激勵費用在會計處理上應該予以確認。
(2)擬上市公司授予股份目的的探討。擬上市公司通過授予高管股份實施股權激勵,一方面是為了保留人才能使其長久地為公司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對初創期職工的獎勵,對初創人員過去在公司成長過程中所付出的一種回報。但是不能否認,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大股東低價轉讓股份給高管只是一次性無條件的,并不是兌現員工過去工作的績效,也不與員工未來繼續為公司服務相關,這種低價轉讓股份的行為不以換取員工未來服務為目的,只是對這些高管在企業所處地位的一種認同,這種情況下的授予股份行為更類似于一種贈與行為,而與股權激勵無關。除這種情況之外,雖然各個公司授予職工股份的方式和目的不盡相同,但其初衷都是希望職工能長久地為公司服務,以更加積極的心態投入工作,都含有換取員工服務的意思。而且授予員工股份的價格低于市價,本身就含有激勵。綜上所述,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授予員工股份是出于換取員工服務之外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大股東本著激勵的初衷以低于市場價格授予員工股份,就應當被認定為股份支付范疇。
(二)擬上市公司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
對于擬上市公司而言,確認股權激勵成本費用的第一步就要解決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擬上市公司還未上市,在公開資本市場上沒有報價,沒有參考價作為定價依據。因此,要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進行會計確認,首先應解決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供參考:
(1)近期機構投資者的入股價格對于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會引入戰略機構投資者,一般指私募股權投資(簡稱PE)。PE的入股價格是由戰略機構投資者和企業在熟悉雙方情況的前提下,自由協商達成的交易價格,是市場上真實的交易價格,也是相對符合公允價值定義的價格。盡管這樣,在實務操作中還是會面臨一些難點。首先,如果PE進入擬上市公司的時間與實施股權激勵的時間間隔較遠,比如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在間隔的這段時間由于市場外部環境以及公司內部環境發生變化,最終導致PE的入股價格已經不能代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時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這時PE入股價格就喪失了參考價值。其次,一般外部戰略機構投資者進入擬上市公司,除了注入資金之外,還會有一些附加條款,有時會向被投資單位提供原材料、主要技術、咨詢服務等,這時被投資單位可能在股價上做出一定讓步,導致最終入股價格偏低;有時會附加對賭條款、上市失敗退出、業績承諾等降低風險的條款,導致最終入股價格偏高,偏離真實的公允價值。再次,若在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前后時間內,存在多個PE入股價格時,應該如何選擇合適的計量方法對股份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者當期沒有PE進入擬上市公司時,這一方法就失效了。在前述花王股份的案例中,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前后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分別引入了五家不同的外部機構投資者,由于時間間隔較近且機構投資者的入股價格相同,均為15元/股,公司也沒有與機構投資者簽訂附加條款,因此公司就將15元/股的價格作為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
(2)每股凈資產的評估值在PE進入擬上市公司時間與股權激勵實施時間間隔較遠時,PE入股價格不具有參考價值時,公司可以考慮聘用獨立的第三方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將評估值作為股份公允價值的定價依據。一方面評估是由無關聯關系的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實施的,其對評估結果承擔有法律責任,同時也可以保證結果的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在實施評估的過程中會綜合采取重置成本、收益現值等方法,不僅考慮了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公允價值,也考慮了未來的收益,這使得評估結果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可參考性。因此每股凈資產的評估價作為對第一種方法PE入股價的補充和參考,也不失為確定股份公允價值的好方法。
(3)其他方法。除了上述兩種確定股票公允價值的方法外,還有一些方法可以為確定公允價值提供參考,如股票估值模型法、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等。對于股票估值模型法,我國股票估值技術尚未成熟,在實踐操作時,對于估值模型、估值方法、各種參數的選擇都帶有很大的主觀性,而且不同的選擇對于估值結果也會造成很大影響,這樣會大大降低計量的準確性,同時也會給企業留下人為操作的空間,不宜作為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而對于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受到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限制,更多的是企業資產過去價值的反映,資產的現行價值以及未來的收益不能得到體現,與公允價值的定義不符,因此也不適宜作為股份公允價值的參考依據。綜上分析,一般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會引入外部戰略機構投資者,這時PE的入股價格為確認股份的公允價值提供了良好的依據,即使在不存在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下,作為補充,評估機構對凈資產的評估值也是確認股份公允價值的一個很好的選擇。
(三)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費用的攤銷
對于擬上市公司在申報期內發生的股權激勵費用是應該一次性還是分期計入當期損益,是確認股權激勵費用面臨的又一個難點。相比上市公司以授予員工股票期權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擬上市公司一般通過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來實施股權激勵,這樣一次性授予員工股票的方式屬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工具。同時對于這種授予方式,股票一經授予便進行工商登記,即使員工后續沒有按照約定的服務年限提供服務,想要收回員工股票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此外,會計準則對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工具,規定其將股權激勵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在實務中,發行部門也不支持對股權激勵費用進行分攤。盡管擬上市公司員工在被授予股票后,存在一段時間的禁售期,但這只是股東應有的禁售義務,并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在限售期內必須繼續在公司服務。但若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簽訂有附加條款,如股東與高管簽訂有補充合同條款,約定接受股權激勵的員工必須在公司服務達到一定年限,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獲取員工服務有了確切的期限,此時股權激勵費用可以按照員工的服務期限分期進行攤銷。具體會計處理為,在授予時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待后續分期攤銷時,再分期計入“管理費用”。可以選用直線攤銷的方法,這種方法下可以使企業獲取的服務與支付的費用實現更好的配比,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均勻地分攤。除上述簽訂附加合同補充條款明確約定被激勵對象服務年限的情況之外,擬上市公司在申報期內實施股權激勵發生的股份支付費用一律在授予日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無需分期進行攤銷。在前述花王股份和紅墻股份這兩個案例中,公司并沒有與被激勵對象簽訂補充合同條款約定服務期限,因此兩個公司均應一次性確認股權激勵費用。
(四)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費用的信息列報
類比準則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擬上市公司應該對外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當期授予的股份總量和總額,授予的股份在各被激勵對象之間的分配情況以及授予價格,授予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當期因股份支付確認的費用等。對于股份支付費用應該作為經常性損益還是非經常性損益進行列報在實務中是有爭議的,由于準則未對其進行明確規定,實務中采取了不同的歸類方式。因此,本文認為盡管股份支付費用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也是為了換取職工的長期服務,但是擬上市公司在申報期內發生的股權激勵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屬于一次性授予的立即可行權的股權激勵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其發生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無直接聯系,但是會影響對公司盈利能力做出公允的判斷,符合證監會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認定。此外,將股份支付費用作為非經常性損益列報,這樣投資者就可以參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財務指標對企業價值以及盈利能力進行更加公允的判斷,可以減弱股權激勵費用對擬上市公司當期財務指標的沖擊。如在前述案例中的花王股份就是將股權激勵費用作為報告期內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列報的,公司將其歸類為“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四、結論
本文以花王股份和紅墻股份兩家公司為代表總結了實務中擬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會計處理的現狀,深入分析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為。可以發現,無論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角度出發,還是從我國財政部、證監會頒布的各項文件出發,這一行為均屬于股份支付的范疇,應該把產生的股權激勵成本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股份公允價值的計量可以用近期外部機構投資者入股價格作為參考,并用評級機構評估的每股凈資產作為輔助參考。股權激勵費用應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在授予股份時約定職工未來服務期限的情況除外。對外列報披露時,應把股權激勵費用作為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披露,這樣有助于減少對申報IPO期間財務指標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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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平、顧利幸:《低價受讓大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會計處理的探討》,《財務與會計》2012年第7期。
[3]吳延坤:《上市前股權激勵對公司IPO的影響分析》,《經濟研究導刊》2012年第19期。
[4]張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問題研究》,《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Abstract: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y of ship's crew, we should optimize and just the professional teaching model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revised contents of occupational qualit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utical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eaching suggestions of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and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teaching in navig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nila amendment.
關鍵詞: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專業教學;探索
Key words: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professional teaching;exploration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0-0287-02
0 引言
本文以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為例,分析了馬尼拉修正案涉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的主要修訂內容,結合航海教育的特點,對航海院校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的教學提出建議。
1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產生的背景及理解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是1978年7月IMO通過的有史以來第一個公約。我國政府于1980年6月8日向國際海事局提交了批準的STCW的公約文件后成為了公約的締約國,并且在1984年4月生效。公約根據航海技術以及航運業的發展需要進行了多次修改,1995年的修正案對STCW公約的附則進行了全面修改并同時新制定了《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作為對STCW公約附則的補充。2007年STW分委會第38次會議確定了對STCW公約和規則全面回顧的8項原
則,即:
①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結構與目標;
②不降低現有標準;
③不修改公約條款;
④解決不一致的問題、清理過時的要求及體現技術發展的需求;
⑤確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⑥由于技術的創新,在履行培訓、發證與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靈活性;
⑦考慮短航線船舶與近海石油工業的特點與環境;
⑧考慮海上保安。
其中前三項原則是馬尼拉修正案的基礎。由于海盜的猖獗嚴重影響了海運的安全性,因此,修正案根據第八項原則增加了保安職責的新要求。為了滿足近海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第七項原則提出了培訓的要求。根據第五項原則明確了獨立評價報告以及電子查詢的要求。根據第六項原則提出了遠程以及電子教育。第4項原則在全面回顧中應用最多,主要體現在包括IT技術在內的技術發展的需求[1]。
2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涉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的主要修訂內容
通過對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與現行STCW78/95公約比較,涉及輪機工程技術專業職業技能素質方面修訂了一部分內容,具體見表1。
從表1我們看出,與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要求相比,輪機工程技術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存在以下不足:
①專業必須課程中缺少《機艙資源管理》,雖然很多院校將其加入專業選修課,但是存在重視不夠,學生在學習上缺乏積極主動性。
②很多環保知識僅在基本安全培訓以及《船舶管理》的課程中涉及一點,知識量以及要求的程度遠遠達不到馬尼拉公約修正案的要求,因此,缺乏傳授海洋保護意識方面的知識。
③在人才培養方案中沒有體現保安培訓方面的相關知識,由于缺乏保安意識的培訓和訓練,因此沒有達到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
3 適應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輪機工程技術專業教學建議
3.1 優化調整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標準 為了能夠培養出勝任無限航區遠洋船舶操作級船員崗位的船員,人才培養方案應當面向國際、國內航運的人才市場,分析了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對崗位勝任能力的要求,確定了人才培養應當具備的專業核心能力。主要包括:能夠正確操作主機、輔機以及相關的控制系統;在對主要機械、電氣以及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和維修時能夠使用適當的工具;保持輪機值班安全的能力;能夠正確的操作船舶電氣、電子以及控制系統;履行保證船舶航行安全、保安和防污染控制的能力;正確使用船上通信設備并按船舶工作語言進行有效交流的能力;良好的組織領導和資源分配與協調能力;正確操作船舶管系設備及防污設備的能力等[2]。根據這些能力要求打破學科性專業知識體系結構,重新構建滿足崗位需求的過程性知識體系結構,制定出馬祖新的勝任考試大綱要求的人才培養方案,并依據新的適任考試大綱重新修訂課程標準。
3.2 教學內容和模式的改革 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的課程應當不斷的對課程結構以及內容進行調整,整體優化專業課以及專業基礎課,同時增加職業能力核心課程以培養學生的職業核心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滿足修正案對船員提出的新要求以及適應現代化技術在航海領域的不斷應用。為了突出該專業的應用性、實踐性并且培養學生的職業核心能力,在遵守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適任標準的前提下,以崗位職業能力為需要通過“精簡、融合、重組、增設”的方式,積極采取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改革。
3.3 加強素質教育,培養學生敬業精神,團隊意識
為了促進學員能夠形成良好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以及團隊協作能力,應當通過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不斷的強化船員的各種技能,并且通過實踐教學不斷的加強他們的環保知識以及團隊工作技能。在滿足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教學的基礎上,開設《海員思想道德修養》、《海洋防污染》等方面的課程[3]。豐富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責任意識,以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能力,達到馬尼拉修正案新增職業素養的要求。
4 結語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實施在給教學帶來巨大挑戰的同時也為推動其教學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對提高我國船員的整體素質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培養更多的符合修正案的綜合素質高的復合型船員,必須在遵守修正案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教學改革。
參考文獻:
[1]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解讀組.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解讀[J].世界海運,201l(1):20-24.
一、防溺水方面:
1、5月18日晚,組織各村(社區)書記,召開校園安全(防溺水)工作部署會,傳達5月18日全市及全區校園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對各村(社區)轄區的水域、全鎮中小學、幼兒園周邊環境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進行部署。
2、各村(社區)積極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危險水域進行全面排查,維護、更換、增設防溺水警示標識、防護設施。對轄區內危險水域隱患進行全面整治,在轄區所有危險水域及人員密集場所設立《防溺水安全提示》。
3、各村居、社區共組建21支防溺水巡查隊,開展防溺水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私自下水游泳及邊嬉戲少年兒童。
4、積極配合鎮群大力宣傳防溺水知識,在各村的水渠、水塘、河邊都已豎起嚴禁下水游泳警示牌,利用群廣泛發放溺水案例。
5、到中小學進行防溺水宣講,在中小學門口掛起“珍愛生命,預防溺水”的橫幅,與教師配合,向學生及家長發放宣傳單及《致家長的一封信》,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意識及監護人的責任意識。
二、交通安全方面:
1、“章貢大媽”志愿者在積極行動。根據片區劃分,我們的“章貢大媽”就近或自愿組成志愿服務隊伍,在放學的時間段,協助學校交通勸導,發放交通安全宣傳單,大大提高了學生遵守交規、尊重生命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