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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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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拆遷房屋買賣合同范文一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共四位產權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____

姓名: 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甲方四個產權人自愿將其具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一套轉讓給乙方,為了更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合同,供雙方當事人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___室 ,共___(間),房屋戶型為_______,建筑面積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___ 平方米(另免費贈送約6平方米的閣樓,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普通住宅用房;該房屋平面圖及原房屋買賣合同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本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產證。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自述建筑面積。如甲方自述建筑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為準。

該房屋房產證辦下來時,房屋實際面積與甲方自述建筑面積的差別不超過甲方自述建筑面積的2%(包括2%)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自述面積差別低于自述面積的2%時,則甲方違約,乙方有以下權利選擇:(低于和不超過是不是同一個意思,按照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計算誤差不好嗎?)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天內依據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必須是出讓,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價格

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捌拾叁萬元整,(小寫:¥830000.00元)。甲方承擔的契稅、所得稅等均由乙方承擔,在辦理稅費繳納過程中,甲乙雙方

應共同辦理。

第五條 付款方式

采取分批付款的方式,第一次: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貳萬元整(小寫:¥20000.00元);第二次:在甲方辦下房產證并過戶到乙方名下三天內支付人民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整(小寫:¥229000.00元);第三次:在銀行貸款足額打入乙方賬戶后三天內支付剩余的人民幣:伍拾捌萬壹仟元整(小寫:¥581000.00元)。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該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乙方可進行裝修。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下房產證,并在房產證下來之日起3天內過戶給乙方,乙方辦理銀行貸款過程中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必須協助辦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辦下房產證和辦好過戶手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照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若乙方已經裝修等,則甲方還必須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并不限于因此導致發生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存在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產權糾紛、房屋抵押等任何有礙于此合同實現的情形出現,導致該房屋有任何的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都屬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甲方應在乙方口頭或書面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內應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并另需賠償本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給乙方,因此導致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3、是否要寫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途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雙方在完全知曉和理解的基礎上自愿簽訂本合同,本合同共計4頁。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不得違約。

甲方(簽字、手印):(不得代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人(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拆遷房屋買賣合同范文二

賣方(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 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拆遷安置房房屋的所有人,且其對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該拆遷安置房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下述拆遷安置房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合同,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拆遷安置房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拆遷安置房房屋位于 平方米。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計價方式:每平米 元,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款。

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當在所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產生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特別約定:合同簽訂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八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拆遷安置房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拆遷安置房的房屋。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 見證人;

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聲明:

年 月 日

拆遷房屋買賣合同范文三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現住址:

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已合法擁有的一套政府返遷安置房出售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買賣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購買由縣政府統一安置分配給甲方在縣區的房產,房屋位于 小區 棟 單元 層 房,該房屋面積為: 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現尚未辦理產權證。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縣政府分配給甲方的返遷安置房,是甲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三、雙方商定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 元)。 。

四、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兩期支付,(1)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給甲方,同時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據給乙方;(2)待乙方辦理好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后一次性付清。

五、關于該房屋產權登記的約定:產權登記前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該房屋簽訂合同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為了使乙方盡快辦好兩證,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把政府允許辦的一些手續先辦好。

六、甲方應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或縣政府規定內完成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七、房屋交付:甲方應在的有關文件、票據等和該房屋的鑰匙交付給乙方。

八、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不退還乙方已付的房款,并收回該房產。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3日內除應將乙方已付款退回給乙方外,需另行支付已付房款的30%作為補償給乙方。

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申請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及 縣拆遷辦備案一份。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海可進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屬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規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夸大了合同行為的“合意”,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房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這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宣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房地產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來自于自身,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正是自己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強。許多房地產企業往往把法律風險與法律糾紛混為一談,輕視事前及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只重事后法律糾紛解決,而事前防范往往比事后處理更重要。

一、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 房地產企業在內部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房地產企業內部管理不當而引發的法律風險。首先,房地產企業管理者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風險。許多房地產企業負責人及管理者沒有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往往要等到發生法律糾紛之后才想到找律師訴訟。有的房地產企業即使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但是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顧問律師當作“花瓶”角色,重大決策及管理過程并不讓律師參與,沒有讓顧問律師產生其管理和防控法律風險應有的效用。其次,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企業公章管理不規范,亂蓋公章可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麻煩;合同簽訂與管理不嚴格,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重要法律文件散落于角落或者沒有存檔而丟失,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據可查,最終因證據缺失承擔敗訴風險;人力資源管理上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面臨違法用工賠償的法律風險,還有用人不當導致管理失誤的風險等。

(二) 房地產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是簽訂和履行好各種合同。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較多。首先,合同簽訂中對方預埋對房地產企業不利的內容的法律風險。合同中的每一個字,每一個詞,每一句話,都意味著潛在的利益或者損失,因此,草擬合同時雙方均會小心謹慎和深思熟慮。但是由誰草擬合同誰就占據主導地位,律師提醒房地產企業千萬不要為了節省律師費而簡單參照各類格式文本或者簡單按照對方的范本訂立合同,因為任何一方在草擬合同時均盡可能寫清楚自己有利的條款,而盡可能給對方增加不利的條款,有時為了在合同談判中對自己有利,草擬合同的一方往往還盡可能采取比較隱蔽的表述規范和限制對方的權利,增加其義務。雖然在談判時可以提出來修改,但是增加談判的難度,有的內容認為是小問題而忽略;有的內容因為礙于情面羞于啟齒;有的內容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有的內容可能因為疏忽而沒有發現風險,又是再精明的高手也很難將對方預埋的地雷完全排除,即使排除也無法掌握主動。

其次,合同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作為房地產開發一方要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并辦理相關手續,對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房地產項目應當是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如果項目不合法可能導致對外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對方也應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比如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要具備相應建筑資質及獨立法人資格,避免掛靠或借用資質承包施工情況,尤其是一些個人假冒建筑公司,私自雕刻具有資質的建筑公司的公章從事承包活動,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引起糾紛或者訴訟的法律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核實,否則出現工程質量或者施工糾紛時無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再次,合同內容不完整及表述不規范的法律風險。實踐中許多房地產企業往往簡單使用有關部門制定的或者從網絡上下載的格式合同文本,不認真理解和審查合同內容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風險。這些格式合同無法將房地產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囊括進去的,一般都過于籠統,很難切合實際,不易操作;還有對合同內填寫不完整,實踐中常出現應填寫內容的橫線處空白、日期空白等情況,因合同一式幾份,空白處很容易自行添加內容,為日后糾紛埋下隱患。對違約條款約定過于籠統,違約金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一旦發生爭議,沒有違約賠償的標準。

(三)房地產企業面臨行政上的法律風險

由于房地產法律體系建設不完善、房地產立法相對滯后,政府對房地產行業開發的行政干預較大,從土地價格、銀行信貸利率等主要環節都由政府來把控,由此給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運營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有的地方領導的指令常常比政策、法律規定更具效力,而且朝令夕改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就給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帶來了無法估量的風險。比如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應在政府部門征為國有土地并已對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安置后才能出讓,而且該筆補償費用依法應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往往會在出讓土地時附條件轉嫁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附著物拆除補償問題也往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想辦法處理;還有受讓土地四至界限不明確或者重疊的風險,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國土部門出讓土地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但是實踐中所出讓的土地基本上都是無法干干凈凈的,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存在,尤其是由于土地四至界限是用坐標定位,實際丈量中差距較大,四至界限重疊及面積不足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產生的糾紛及法律風險較大;還有政府城鎮規劃變化也可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政府出讓土地的時候承諾的土地容積率、周邊交通環境、公共設施等可能因領導變化或者領導意志的變化而變化,一旦滿足不了房地產事先規劃,則直接給房地產開發造成較大影響。還有政府不斷升級的樓市調控風險,你不知道政府下一步會出臺什么限制性政策,我國房地產行業沒有什么市場規律可循,政府的把控力度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走勢,房地產企業只有提心吊膽的被政府宏觀調控牽著走,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不確定性的風險。

(四)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我國實行嚴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隨心所欲的銷售商品房。近些年,國務院及建設主管部門連續出臺商品房銷售限制政策與措施,如果違規銷售,逾越紅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受到嚴厲的處罰,如果違反法律銷售,企業可能承擔經濟處罰責任,負責人甚至面臨刑事法律責任的嚴重后果。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廣告宣傳時,公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即使為了吸引購房者關注,也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其次,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商均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了吸收資金,以收取定金或預訂款的名義預售商品房,與買受人簽訂《認購協議書》,此時收取費用法律風險巨大,房地產開發商及其負責人可能面臨行政、經濟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危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如果未完善相關手續而預售收取預售款,根據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中如果未完善相關手續而預售收取預售款,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 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房地產開發風險無處不在是正常的,關鍵要正確把握和掌控風險,不出現系統性偏差和原則性風險,這需要必要的風險防范手段和措施。

(一) 加強內部管理,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強化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樹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加強房地產企業風險防范制度流程建設。古人有言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預防風險比處理風險所花代價要小得多。房地產企業管理人員樹立法律風險防范理念是企業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構筑房地產企業內法律風險的內控防火墻。加強對企業員工的房地產法律風險知識培訓,教育企業員工自覺學法、模范守法,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熟悉掌握與房地產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觀念,不斷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加強規范化開發過程的監管,從土地的取得直至房地產銷售、租賃、工程管理、客戶服務、物業管理等方面逐一實行嚴格的風險管理,最大限度的發揮法律風險防范的效用,為企業的盈利避免額外的損失。

(二) 高度重視合同的簽訂與管理,避免房地產企業合同糾紛

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要以合同管理為中心,建立合同管理及履約責任制;建立完備的合同簽訂、交底、履行管理制度,確保合同簽約與履行質量。起草合同時要學會從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對合同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合同是比較嚴謹的法律文書,應當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嚴密的表達,很可能給合同履行或者索賠留下隱患。尤其要認真審查和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關系到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有的開發商不經過律師審查隨意起草合同,或者簡單使用主管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為迅速成交將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作為合同條款,還約定一些極易產生歧義的條款,導致開發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極為被動,也為以后產生糾紛埋下了很大的隱患。要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對重要法律文件統一歸檔管理,合同最好多備份,必須由專人負責登記、保管,不要發生合同遺失或者找不著最后上對方牽著走的風險。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一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貸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機構代碼證號: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____區(鎮)__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借款人(甲方): 貸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二抵押權人名稱(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抵押人名稱(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為確保 與 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屋作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自愿將其享有處分權的位于沈陽市 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給甲方,作為償還主合同之借款的擔保,并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房屋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百 ,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整。

第三條、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各項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設定抵押物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乙方應與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設定并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條、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抵押物抵押期間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應在十天內或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乙方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甲方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抵押物抵押期間,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甲方;乙方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房屋: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 處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違約金和費用的: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以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權。

2.乙方違反第七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屋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請況要求乙方恢復抵押房屋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

3.乙方因隱瞞抵押房屋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應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訴至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抵押手續辦妥或抵押登記之日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執一份,房管局報抵押存檔二份。

抵押權人名稱(甲方):

抵押人名稱(乙方): 擔保人名稱:

年 月 日

房屋擔保合同范文三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丁方):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供銷新村小產權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小產權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為獨幢別墅,空置、無門窗及任何裝修,建筑面積 420 平方米(詳見原房屋買賣合同),土地面積 243.1 平方米(土地證號為 )。

第二條 出售價格: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及土地總售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120萬元整,余款 萬元在20xx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第四條 房屋交付:

1、甲方保證對上述房屋及土地具有所有權,并沒有任何出租,也沒有其他的共有權人,對于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沒有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否則,甲方將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2、乙方給付首付款時,甲方需將房屋土地證交給乙方保管。乙方付清全部余款之日,即該房屋及土地的正式交付之日,甲方需將該房屋、土地、原購房合同及原購房發票交付乙方。交付之后該房屋及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都有乙方享有。

第五條 關于房屋及土地過戶的約定:

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小產權房,不具備過戶條件,今后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過戶時發生的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關于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第七條 關于房屋再次買賣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第八條 關于房屋收回的約定:

由于該房屋屬于小產權房,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房屋,但在收回房屋之前需向乙方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要求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隱瞞事實或者無權處置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付清全部價款后,甲方不同時交付房屋及資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甲方除了退還全部已收房款外,還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20%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按照已付總房價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4、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或者不同意無償配合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拆遷時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擔保人責任:

丙方和丁方充分了解甲方及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同時也充分了解上述合同,并自愿為甲方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本擔保不可撤銷。

丙方和丁方的擔保范圍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退款、違約金、補償金、利息、綜合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的附件共印件、結婚證、交易時房屋現狀的照片。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及共有人(簽章) :

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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