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涉及婚姻的法律法規(guī)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現(xiàn)狀;建議
婚姻檔案管理對于國家法規(guī),民事案件,法制道德教育有著重要意義。而中國人口基數(shù)非常大,對于婚姻檔案管理的工作也變得相當巨大,加之市場經(jīng)濟的形勢下,婚姻檔案研究相對于人事檔案研究而言,無法產(chǎn)生直接經(jīng)濟效益,而且其間接經(jīng)濟效益預期也不明顯。國內婚姻檔案管理工作者和領導也不加以重視,致使國內婚姻檔案管理工作存在著諸多問題存在。
1 婚姻檔案管理的內容
婚姻檔案是指公民婚姻狀況變更的原始材料,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狀況變更或補辦結婚登記證的具備憑證作用的記錄,因此婚姻檔案管理是變化的動態(tài)的。近年來,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對傳統(tǒng)發(fā)妻從夫的觀念逐漸變?yōu)榛橐鲎杂珊妥非蠡橐鲑|量,自而我國的離婚率呈現(xiàn)逐年上升態(tài)勢。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離婚,再婚等手續(xù)一方面婚姻檔案要登記在冊作為婚姻憑證的原始材料,其次婚姻檔案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變更的合法性的原始憑據(jù)。
2 當下婚姻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地區(qū)差異引起的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差異
中國地域廣博,使得各地區(qū)存在不同程度的區(qū)別:①地域經(jīng)濟狀況的不同,使得欠發(fā)達地區(qū)想要規(guī)范化婚姻檔案管理卻缺乏足夠的經(jīng)費;②思想觀念的差異,導致不同地區(qū)人民對婚姻的觀念和婚姻管理的重視程度有所差異,有些民眾對婚姻檔案的不重視,和對婚姻登記的忽略;③地區(qū)生活環(huán)境的區(qū)別,致使一些偏遠山區(qū)婚姻檔案的登記管理困難,一些婚姻當事人組成家庭多年而沒有結婚登記。
2.2 地區(qū)婚姻登記處不固定
有些地區(qū)的婚姻登記處設立在不同地方,且許多婚姻變更檔案的移交時間沒有規(guī)定,導致婚姻狀況變更出現(xiàn)時間差。并且由于經(jīng)濟發(fā)展,國內流動人口數(shù)量巨大,這也加劇了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困難,以及在檔案整理過程中,沒有素質過硬的工作人員,致使諸如檔案歸檔錯位,檔號重復的問題層出不窮。
2.3 婚姻檔案管理中個人隱私的泄露及監(jiān)管不嚴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人會做婚前檢查,而是否應該將婚檢內容歸置在婚姻檔案中,和婚姻檔案管理過程中規(guī)則的不嚴謹,以及某些部門及組織是否有權力調看婚姻檔案等問題都將會引起個人隱私的泄露問題,第三者憑借個人關系私自調看婚姻檔案也涉及到檔案信息的監(jiān)管問題。目前婚姻檔案管理部門關于婚姻檔案利用的不合理性沒有明確的標準和處罰辦法。
3 對于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建議
3.1 對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
各級有關部門應該對婚姻檔案管理工作予以足夠的重視,并且對《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大力宣傳和推廣,同時增加檔案工作的宣傳辦法,對于偏遠地區(qū)給予一定的政策優(yōu)惠,盡力便民利民。各級部門也應該貫徹落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婚姻檔案管理部門應該規(guī)范化的進行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對于《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要依法制定,切實的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2 對婚姻檔案管理人員的規(guī)范化
增加對婚姻檔案管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得婚姻檔案工作人員有過硬的工作素質和能力,同時也增加對婚姻檔案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一方面避免婚姻檔案工作人員的匱乏,另一方面增加婚姻檔案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加強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守法意識。與此同時統(tǒng)一婚姻登記場所,要科學化的進行婚姻檔案管理工作,對于婚姻檔案要認真整理,分類,造冊,立卷,要做到人人有號可查,人人頁碼清晰,編號順序要準確,使得檔案查詢利用方便。
3.3 增加檔案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
首先要要求婚姻檔案工作人員嚴格按《婚姻登記檔案辦法》中的具體規(guī)定辦事,對于婚姻檔案的使用要絕對依照規(guī)章制度,不能將原件借給外人,對于復印件也要明確使用規(guī)則和飼宄齟ΑR明列出具體的規(guī)章,譬如婚姻登記內容中的隱私不得公開部分,并且做出具體要求,切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安全和合法權益。對婚姻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統(tǒng)一標準,對于先進工作人員進行通報表彰,便于其他婚姻管理工作人員學習和促進所有婚姻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進步。
3.4 增加電子婚姻檔案的應用查詢渠道
在現(xiàn)下互聯(lián)網(wǎng)高速發(fā)展的時代,婚姻檔案管理也應該與時俱進。應該在統(tǒng)一婚姻登記系統(tǒng)下將婚姻檔案電子歸檔,形成婚姻電子檔案。使得婚姻當事人可以使用電腦或者手機通過相應的網(wǎng)址或者APP查詢自己的婚姻狀況,這樣一來,不僅能讓婚姻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婚姻狀況,也能減輕婚姻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使得婚姻當事人在需要證明自己婚姻變更狀況時可以實時查詢證明。這樣也要求,婚姻登記相關部門能夠實時上傳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檔案變更情況。
3.5 增加對婚姻檔案利用的新思路
可以根據(jù)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分析,為相關部門提供可靠而且有效的分析資料,增加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新領域,從側面增加人們對婚姻檔案的重視,這樣一來也能減少某些領導、部門和地區(qū)對婚姻檔案不重視的情況。
4 對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幾點看法
4.1 婚姻檔案管理工作者要依法行事
對于婚姻檔案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要有法可依?;橐龅怯洐n案工作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的。只有相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才能使得婚姻檔案管理工作更具備說服力和可行性。
4.2 婚姻檔案管理工作應該得到重視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涉及到法律制度和道德規(guī)范,同時婚姻檔案作為婚姻的原始憑證也涉及到國家制定相關的婚姻法規(guī),如獨生子女獎勵,申報戶口,公安部門和法院辦案等等,與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需要得到相關民眾、領導和部門的重視。
4.3 進行婚姻等級檔案管理利用時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檔案涉及到婚姻當事人的安全隱私,在利用婚姻登記檔案時必須嚴格按《婚姻登記檔案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明確辦事制度。相關部門應該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受侵害。
5 總結
本篇論文主要介紹了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內容和重要意義,談論了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現(xiàn)在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也提出了幾個解決這些問題的淺顯的建議和思路,希望能使婚姻檔案管理的工作更加規(guī)范化和合理化。同時本文也說了幾點對于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的看法和注意事項,希望能對婚姻檔案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希望國家婚姻檔案管理更加規(guī)范有秩序。
參考文獻
[1]樊雅丹.婚姻檔案管理工作現(xiàn)狀及建議[J].卷宗,2015,(4):5-5.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
我縣22個鄉(xiāng)鎮(zhèn),21個社區(qū),共有80萬人口,其中婦女占總人口的一半。20__年來我們婦聯(lián)上訪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總數(shù)的15%;20__年到現(xiàn)為止來婦聯(lián)上訪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總數(shù)的15%,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xiàn)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xiàn)的關鍵詞,如20__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__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sh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婦女。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xiàn)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管是“熱暴力”還是 “冷暴力”,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實現(xiàn)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zhàn)爭、經(jīng)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chǎn)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是經(jīng)濟制度、法律規(guī)則、風俗、科技文化的綜合產(chǎn)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xiàn)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chǎn)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jīng)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tǒng)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tǒng)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xiàn)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chǎn),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huán)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誘發(fā)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fā)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所致。現(xiàn)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yǎng)情人”的現(xiàn)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xiàn)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痘橐龇ā返谌l第三款又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經(jīng)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chǎn)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tài)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fā)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chǎn)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fā)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fā)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shù)?,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jié)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五)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qū)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zhí)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zhí)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tài)度。
(六)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
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fā)現(xiàn)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梢?,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fā)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xiàn)狀、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fā)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同時教育婦女加強自身的修養(yǎng),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其次是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再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nóng)家”、“學習型家庭”創(chuàng)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fā)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huán)境。
(二)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guī)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zhí)行。以上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同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guī)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fā)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zhí)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到?jīng)]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tǒng)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zhí)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wǎng)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
背景新聞
7月2日,《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簡稱為《修改一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jù)了解,《修改一稿》是《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實施12年以來的首次修改稿,被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定為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計劃之一。
根據(jù)《修改一稿》的規(guī)定: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chǎn)狀況和經(jīng)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雖然婚內夫妻雙方的各自財產(chǎn)收入被視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權”上國家大法缺少明顯的可操作性,“比如獎金、加班費或其他可‘有效’隱藏的投資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確妻子的“調查”權利,并從法律上賦予銀行等單位的“協(xié)助義務”是一種進步。
9月28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審議期間,由江蘇省政府提請審議版本中“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chǎn)狀況和經(jīng)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的內容被刪除。
編者按:“私房錢”現(xiàn)象在我國已經(jīng)存在了幾千年,古時多為女方持有,現(xiàn)代社會的男性也開始藏起私房錢――本來這是夫妻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一件“家事兒”,但江蘇省提出的這項尚在審核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卻把“私房錢問題”給搬上了法庭,來個清官也斷家務事。雖說這項法規(guī)后來被刪除,但由此引出的“私房錢”問題卻在民間掀起討論熱潮。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竭力反對,總之是硝煙戰(zhàn)場,眾說紛紜……
一、夫妻財產(chǎn)處理法則的歷史過渡
封建社會時期:古時女性地位低下,社會提倡“女子無才便是德”,基本不提供女性工作崗位,因此,在夫妻財產(chǎn)關系中,妻子一方因沒有經(jīng)濟收入而處于財產(chǎn)附庸地位,沒有財產(chǎn)支配及知情權。在當時,女性出閣嫁人時的“箱底嫁妝”是唯一歸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由自己保管及支配――這部分私有財產(chǎn)被稱為“四方錢”(古代基本貨幣為銅錢,外圓內方),一般情況下丈夫一方不干涉“四方錢”的管理及使用。
解放后至六七十年代:女性地位有所改善,在社會分工上也有部分女性工作崗位,女性開始擁有獨立經(jīng)濟來源,但仍屬于弱勢群體。國家為保護婦女權益,以法律規(guī)定夫妻財產(chǎn)共有制。在當時,由于國民經(jīng)濟水平不高,家庭收入有限,夫妻雙方之間幾乎不存在私有財產(chǎn),“四方錢”現(xiàn)象暫時退出歷史舞臺。
八十年代至今:隨著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飛速提高,家庭收益見漲,女性地位也逐步提升,在夫妻關系中由被動轉為主動,開始掌管家庭財產(chǎn)支配權。由于社會收入來源多樣化,夫妻雙方并無明確途徑獲知對方的實際經(jīng)濟收入,婚姻財產(chǎn)可能出現(xiàn)欺瞞現(xiàn)象,男性開始普遍擁有私房錢,數(shù)目多少不等。
本世紀典型性“夫妻財產(chǎn)欺騙案”:
《丈夫出軌,私存錢財留“后路”》
2006年3月13日,湖南省懷化市法庭受理一起婚姻財產(chǎn)糾紛案件。妻子吳莉蕓狀告丈夫許仁清隱瞞個人收入致使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實,在辦理離婚時遭受經(jīng)濟損失。原告將“私房錢糾紛”首次搬上法庭,引起巨大社會反響,最終,被告許仁清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chǎn)”罪敗訴,暗存的50萬巨額私房錢依法分割1/2給妻子吳莉蕓。
法官裁斷: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權受到損害,懲戒不當?shù)美囊环?,修改后的《婚姻法》?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起計算。”
夫妻一方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提起離婚時知悉另一方有故意隱藏、轉移、損毀等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行為的,可依法及時向法院申請進行訴訟保全,這樣能有效地防止共同財產(chǎn)的損失,也有利于日后判決的執(zhí)行。
二、民論廣場:“有權”查看私房錢,有理嗎?
正方:監(jiān)督有理
(蔡敏,人民教師):目前社會環(huán)境復雜,讓許多人把婚姻這種本來嚴肅又慎重的終身大事視為兒戲,因此如何在婚姻關系出現(xiàn)危機時,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熱點。在婚姻關系出現(xiàn)破裂后,一般來說,女方是受害者。因此,如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且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來保護弱者,來維護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是一個應該得到重視的問題。
(孫莉莉,家庭主婦):有人說,家庭的和睦要大于財產(chǎn)知情權的價值,不要讓夫妻雙方陷入財產(chǎn)權利的調查,而把感情破裂了,將家庭拆散了;還有人說,如果這樣的立法,誘使感情發(fā)生分化,甚至造成家庭的解體,那么,豈不有違婚姻關系的本質了――那么我要說:敢情男子漢大丈夫們還知道家庭和睦、和諧的重要,既然你們把家庭和諧看得那么重要,那么,你們要“私房錢”干什么?你們背著你們親愛的妻子,私設小金庫,偷偷摸摸花銷小金庫里的錢,那能算有利于家庭和諧?你能存私房錢,為啥我就不能查?!
(劉敏,家庭主婦):我是不反對男子漢大丈夫們私設一點小金庫的,男人嘛,四海之內皆兄弟,抽個煙喝個酒的啥的,有來無往非禮也,有個小金庫,確能保障男人的體面與尊嚴。但是,設立小金庫也得有個底限,不能因此就反對婦女有調查權!你有設立小金庫的權利,妻子卻不能調查,不能監(jiān)督,那怎么能行呢,沒有監(jiān)督就容易腐敗嘛!
(蓉兒,女性期刊編輯):有調查顯示,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經(jīng)營狀況。公司股份和經(jīng)營收入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最復雜的形式,涉及財產(chǎn)的數(shù)額往往比較大,成為許多夫妻財產(chǎn)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chǎn)糾紛矛盾的焦點。如果從這個角度看,為了維護妻子的合法權益,江蘇如此立法,無可厚非,如果在法規(guī)執(zhí)行方面更靈活處理,就更符合國情民情了。
反方:破壞和諧無理
(蘇荷,私人心理師):很明顯,這個政策是站在女性立場上,保障女性權益的。可是,對于一個女人來說,最根本的幸福應該是家庭和睦。能靠著法制的強大力量徹底清查小金庫固然好,可要應付隱私存款服務等現(xiàn)代高科技的藏錢辦法,沒有一點反偵查手段的支持,還真的難以在家庭財產(chǎn)的保衛(wèi)戰(zhàn)中占據(jù)上風。但是,夫妻關系最重要的就是相互信任,如果妻子要這樣大張旗鼓地去查丈夫的收入,搞得人人皆知,丈夫顏面無光,這家庭能和諧嗎?到時候別打贏了經(jīng)濟仗,卻失去了丈夫心,可謂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得不償失。
(潘巖,私企職員):真的無法想象,當夫妻關系被無數(shù)法律條款橫亙著,那種人與人之間最親密的和諧,會經(jīng)受到怎樣的沖擊。至少對我來說,如果妻子跑到單位查我的私房錢,我心里會很不舒服的。
(宋君,會計):婚姻的基礎本來就是信任,沒有了這個根基,一個家庭會危機四浮。如果基于一個家庭雙方的婚姻真的出現(xiàn)了問題,從需要保護受害者一方權益的前提出發(fā),調查其財產(chǎn)的真實數(shù)量應該不會是個難題。從另一方面考慮,這個法規(guī)的出臺,可能成為增加家庭矛盾的導火索,因為,本來看視平常的一件小事,上升到法規(guī)的層面,會引起做丈夫的反感。
專家評說:婚姻制度的新課題
(龔蘇,婚姻家庭指導師):如今,多數(shù)女性在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由于對丈夫的財產(chǎn)情況知之甚少,很多女性在離婚時無法分到應得的財產(chǎn)。這一政策的出臺,反映了廣大女性對丈夫財產(chǎn)狀況或經(jīng)營狀況知情權的普遍需求。江蘇省提出的這個思路是一個歷史新趨勢,雖然現(xiàn)在被終止,但以后一定會以更成熟的形態(tài)重新被提出來。
(馬慧茹,私人心理師):在現(xiàn)實生活中,表面上財產(chǎn)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是男性,實際上是社會角色分工的不同忽略或掩蓋了女性勞動的物質價值,法律上相關條款的增加實際上是對女性角色、經(jīng)濟地位、社會地位、家庭地位以及女性先天生理特征的認可和尊重,也是維系現(xiàn)代婚姻穩(wěn)定的有力保障。新加坡、歐美等國家早就有類似的法規(guī),江蘇擬定出臺這樣的草案也是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
(鄭明德,大學心理講師):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間人身關系是起決定作用,財產(chǎn)關系則處于從屬地位,是不能脫離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的。那么,規(guī)定妻子查丈夫私房錢的權利,讓銀行與單位必須配合妻子調查丈夫收入和財產(chǎn)狀況,一方面,是把婚姻關系雙方的財產(chǎn)關系置于人身關系之前,有悖于法理精神;另外一方面,丈夫相關權利在法律文本中的闕如,則表明這樣的立法背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法律手段來幫助妻子們攻破丈夫們的小金庫,這種立法,對于良性引導夫妻之間感情,到底是利弊如何,恐怕不難想象……
三、編輯熱線調查,電話即時溝通
本刊編輯從長期訂閱《女子世界》的老讀者名單中隨機抽取了幾個通聯(lián)電話進行熱線調查,得到3個有效反饋。為了保護讀者隱私,不予列出具體姓名及地址。
熱線傾訴A:我是教師,老公是保險公司的部門經(jīng)理。他的收入比我高很多,且不固定,收入較多,所以,要說他沒有“小金庫”,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我絕對控制他的“小金庫”數(shù)額,不許他手里的私房錢超過1000塊?,F(xiàn)在社會多亂啊,他一個干保險的,什么人不接觸,應酬是家常便飯,難免跟壞人學壞。再說,男人嘛,自由支配的錢一多,就開始想入非非了,正如俗話說的“男人有錢就變壞”。所以,我的原則就是控制數(shù)量,對他的實際收入進行明察暗訪,家里搜一遍再向他的同事挨個打聽一遍――一旦發(fā)現(xiàn)有不良征兆,立即進行批評教育。好在老公對此也沒什么意見,只要我注意分寸,不明顯破壞他的“面子工程”,還是很配合的。畢竟,他也明白我是為了這個家的長期和諧,所以他也經(jīng)常有了外快主動交公,替我省心。
編輯回話:夫妻財產(chǎn)本當透明化,費勁腦汁明察暗訪實在是用心良苦,好在你的丈夫通情達理,樂意配合,維持了家庭和睦。只要這種狀態(tài)能一直維持下去,家庭和睦,私房錢問題對你而言就根本不是問題了,放寬心吧!
熱線傾訴B:前幾天,婆婆家給了老公一筆對于我們小兩口來說不少的錢,作為老公事業(yè)上的活動經(jīng)費(例如請同事們吃飯,陪同事們打打麻將等)。我也很支持老公干事業(yè),但平時我們的手頭都很緊,所以老公一向沒有特別多的零花錢,對此我也很愧疚,可沒辦法呀,經(jīng)濟條件不允許嘛!這一次公公婆婆給老公那么大一筆錢,誰都不和我說起這件事,老公更過分,對包里多余的錢給我撒謊說是單位的小金庫。好吧,我也信了,沒起疑心。
不巧的是,前兩天和婆婆聊天的時候,她不留神說漏嘴了,可是她也幫著老公撒謊說是公款。老公這個人我了解,他怎么會有那么大的膽子挪用單位的錢呢?!再說,如果真是挪用公款,那這筆錢的窟窿不還得用我們兩個人的工資去補嗎?我心里又急又惱,忍不住在晚上和老公爭執(zhí)起來,想要問清楚真實情況,可他竟然支支吾吾,始終不肯明說……
其實,老公的私房錢來源已經(jīng)被婆婆說破了,我已經(jīng)知道它不是公款了……但我心里很不好受,忍不住和老公大吵了一架!以前婆婆和公公給我們的錢我都是直接給老公,可為什么他們卻要合伙瞞著我呢?我作為妻子,難道沒有知情權嗎?這件事傷了我的心,所以我絕對支持《修改一稿》的新法規(guī),到時候我可以明正言順地調查他的財產(chǎn),看他們還怎么能欺負我!
編輯回話:這位婆婆太過分,這位老公太自私!既然是一家人,又何必瞞著你一人,傷了夫妻間的信任和感情呢?先不要傷心了……對于你這樣的情況,我建議你爭取和丈夫心平氣和地溝通一次,告訴他你作為妻子有權知道他的財產(chǎn)狀況及來源――如果他仍舊輕視你的態(tài)度,不肯尊重你的合法權利,不妨告訴他《修改一稿》的最新規(guī)定,這可是完善婦女權益的一大趨勢呢!
熱線傾訴C:去年我在某報當記者時,曾收到過一個離婚女性的傾訴電話。這名婦女的老公一直在深圳經(jīng)商,她本人則在老家(濟南)工作,老公提出離婚時,只說北京辦了一家公司,經(jīng)常狀況不好,負債累累。老公“好心”提出,屬于他的債務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一半,但考慮到不能連累在家的妻子,因此這些債務全部由自己承擔。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有朋友告訴她:你前夫在北京的公司辦得很好,賺了很多錢,根本沒有負債。后來,她來到北京查詢公司狀況,卻發(fā)現(xiàn)前夫在辦理離婚同時,也迅速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提供給工商登記的財產(chǎn)清單上,既沒有剩余財產(chǎn)也沒有債務。但朋友明確告訴她:你前夫擔心你將來會請律師調查,已經(jīng)做好了準備。據(jù)朋友告之,離婚前男方還在北京買了房,當她去查產(chǎn)權證時,房地產(chǎn)部門卻不予以配合。她滿腹委屈卻沒法討回公道,只好向報社傾訴,尋求心理安慰……
編輯回話: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隱瞞、欺騙顯然已經(jīng)構成違法行為,但由于這位女性缺乏有效渠道查證丈夫的真實經(jīng)濟收入,蒙受了不該有的權益損失,真讓人憤慨!看來《修改一稿》的提出其實很有現(xiàn)實意義,維護婦女權益的確必須從加強家庭財產(chǎn)知情權做起,我們仍舊很期待更完備的提案再度出臺!
四、本刊意見:法規(guī)需講理,執(zhí)行需“留情”
從婚姻家庭的角度來看,夫妻任何一方最好都不要存有私房錢。當然,首先要弄明白,私房錢不是指手里用于日常開銷的錢,而是那種存起來用于其他特定目的的錢。夫妻共同經(jīng)營一個家庭,應該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一方存私房錢,很可能是認為另一方不能滿足自己的經(jīng)濟需要,是不信任對方的表現(xiàn)。另外,存私房錢肯定是有不想讓對方知道的用途,私房錢在使用過程中也會引發(fā)其他方面的沖突。
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私房錢,另一方有權知曉這部分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這是受法律保護的,是《修改一稿》的基本出發(fā)點。但,良性婚姻關系的維系,絕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武器,家庭要和睦,諸事需要夫妻之間協(xié)商處理。
我們認為,過于依賴《修改一稿》來解決家庭紛爭,容易產(chǎn)生以下問題:一方面,使婚姻的功利性增加,妻子動不動就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查丈夫,容易打擊對方自尊,傷害婚姻和諧;另一方面,如果真的運用該法規(guī)來調查并透明化婚姻中男方的財產(chǎn),可能涉及許多實際問題,比如婚姻關系內的知情權會不會涉及個人隱私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什么義務來配合調查,會不會涉及相關單位的商業(yè)機密和個人的隱私呢?諸如此類,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
為此,筆者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提出了修改意見,即在民事訴訟中設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婚姻效力糾紛(詳見《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登記瑕疵糾紛訴訟路徑立法構想及理由》)。這里補充闡述其理由。
一、婚姻效力糾紛處理渠道立法和司法現(xiàn)狀
關于婚姻效力糾紛的處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司法解釋分別規(guī)定。
根據(jù)婚姻法第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8、9條規(guī)定,我國對婚姻效力糾紛實行的是“雙軌主管制”,即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婚姻登記機關主管的范圍僅限于撤銷脅迫結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糾紛都不受理。而法院對四種法定無效婚姻(重婚、近親屬、疾病、未達婚齡者結婚)和一種可撤銷婚姻(脅迫結婚)均有管轄權。上述規(guī)定解決了法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主管問題,但對于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諸如他人結婚、他人冒名登記結婚、欺詐結婚、使用虛假身份結婚、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結婚、違反地域管轄登記結婚等,其主管和訴訟程序沒有完全解決。具體說,民政機關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不再主管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之后,這類糾紛由誰主管,按照什么程序處理?沒有明確規(guī)定,存在法律漏洞。
盡管現(xiàn)行婚姻法及其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撤銷脅迫結婚一種情形,但由于對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的主管和訴訟程序規(guī)定不明,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因婚姻登記程序違法引起的婚姻效力糾紛,主要解決途徑是當事人先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撤銷婚姻;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或者對其處理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具有準司法解釋性質的《人民司法》雜志的“司法信箱”欄目,在2008年的答復中仍是這一觀點。 也是這種意見。如前所述,由于行政法規(guī)已明確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此類糾紛,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或不處理此類糾紛。于是,當事人便以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婚姻登記。因而,婚姻效力糾紛事實上的處理渠道,不僅有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共同主管的“外雙軌”,也在法院內部存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內雙軌”。
這種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雙軌制”本身存在嚴重缺陷,加之法律法規(guī)與具體執(zhí)行又相矛盾,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弊端。
二、婚姻登記機關和行政訴訟難以處理婚姻登記瑕疵糾紛
(一)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且難以處理婚姻登記瑕疵糾紛
第一,民政機關無權處理婚姻效力糾紛。
婚姻登記機關過去處理婚姻效力糾紛,有其 歷史 背景或原因。一是當時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有些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承認其效力,需要通過撤銷婚姻登記予以否認。因而,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實際上起到宣告婚姻無效的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婚姻無效制度的補充。二是過去人們一般都把婚姻登記當作行政許可行為,因婚姻登記行為引起的糾紛, 自然 認為需要經(jīng)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行政許可法出臺,已經(jīng)澄清了婚姻登記不是行政許可。
目前,我國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其嚴格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婚姻登記機關再任意撤銷婚姻登記,將會間接宣告婚姻無效,擴大婚姻無效的范圍。為了維護法制的統(tǒng)一,防止婚姻登記機關任意撤銷婚姻登記,行政法規(guī)已經(jīng)取消了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因而,民政機關已經(jīng)無權處理此類糾紛。
第二,民政機關無力處理婚姻效力糾紛。
民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主要職責是審查申請材料的形式真實性,并對形式真實和合法的婚姻申請予以登記,不具有判斷婚姻關系實質上有無效力的相應職權,更沒有對爭議的調處、裁決權。那么,在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時,民政機關是一律撤銷呢?還是有選擇地撤銷呢?如果是有選擇地撤銷,民政機關就需要判斷,而判斷則涉及調查或實質裁決,民政機關沒有這個職權。因而,民政機關無力處理婚姻效力糾紛。要民政機關處理此類糾紛,實際上是行使審判機關的職權。
第三,由民政機關處理婚姻效力糾紛,將會把民政機關推向“兩難”的境地。
首先,如果民政機關以無權處理為由拒絕處理,則會以不作為被推上行政訴訟的被告席。其二,民政機關如果處理,也會被推上行政訴訟的被告席。一是如果民政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則需要當事人提供有關實質真實的材料,這有“附加其他義務”之嫌。當事人不僅可以拒絕提供,甚至會以違法或侵權為由而起訴民政機關。因為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 除形式審查外,“不得附加其他義務”。二是如果民政機關只進行單純的形式審查,又難免出現(xiàn)實質判斷錯誤。而且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婚姻登記,民政機關無論處理正確與否,將有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即使雙方?jīng)]有爭議,單純的形式審查,也難以保證撤銷婚姻登記的正確性。如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虛構撤銷婚姻登記的事由和事實,民政機關通過單純的形式審查可能會難以發(fā)現(xiàn)虛假而撤銷婚姻登記。這樣,債權人發(fā)現(xiàn)后則又將起訴民政機關。民政機關始終難以擺脫由當事人牽著鼻子當被告的困境。
由此可見,民政機關無權處理;你硬要它處理,它也無力處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你怎么非要民政機關當被告不可?民政機關處理婚姻效力糾紛,其結果只能是無端滋生行政訴訟,造成惡性循環(huán),浪費社會資源。
(二)行政訴訟的功能難以適用婚姻登記糾紛
婚姻登記效力糾紛行政訴訟至少有十大缺陷,對此我又專門論述,在此不再贅述,可參看《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登記效力糾紛行政訴訟的十大缺陷》。
三、行政訴訟的缺陷在民事訴訟中完全可以解決
由于婚姻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處理,難免有許多障礙,但將該類糾紛回歸民事,按民事案件處理,則順理成章,一切問題迎刃而解,行政訴訟中的障礙均不復存在。
1、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的障礙。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婚姻撤銷有明確的除斥期限,超過除斥期間,則不予撤銷。這不僅適用脅迫結婚,也適用于與脅迫相似的婚姻等。這樣,在民事訴訟中就不會產(chǎn)生對超過除斥期間而不該撤銷的婚姻予以撤銷問題。對于婚姻無效,在民事訴訟中,明確規(guī)定不受一般訴訟時效限制,有請求權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具有相同性質,亦不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在法理上非常明確,外國和我國 臺灣 的民法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不僅沒有障礙,而且清楚明了,容易掌握。
2、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判決功能障礙。對婚姻訴訟糾紛按民事案件處理,主要審查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評判標準與行政訴訟不同,一些有程序違法瑕疵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在民事上可能會認定婚姻成立有效,這可以彌補行政訴訟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成立有效,其功能不足的缺陷。
3、在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就離婚、婚姻有效與無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訴。法院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合并審理,避免矛盾判決。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被告可以反訴事實婚姻成立有效;或者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反訴婚姻無效。如在同一婚姻關系中,存在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時,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在同一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避免相互矛盾判決。
4、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集中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不僅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和并解決,還可以就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附帶之訴與婚姻之訴合并審理,集中一次性解決。這樣,可以將婚姻訴訟和婚姻附帶訴訟“一網(wǎng)打盡”,其訴訟程序方便、快捷、 經(jīng)濟 。
5、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對不涉及婚姻登記違法的婚姻糾紛進行解決。對于如前所述的不涉及婚姻登記違法,難以納入行政訴訟管轄范圍的婚姻糾紛,都可以納入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如蔣某(女)自稱,自1993年年底以來,就與某行政單位職工朱某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1999年朱某因公犧牲,二人已經(jīng)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是朱某的配偶。根據(jù)《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蔣某可以以朱某配偶的身份享受某行政單位發(fā)放的朱某因公犧牲后的特別慰問金。而某行政單位認為,蔣某未提供其與朱某生前系合法夫分妻關系的證明,且本行政單位無權確認蔣某與朱某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像這樣的婚姻關系確認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6、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身份法的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處理婚姻關系?;橐鲫P系主要由身份法調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才有斟酌和適用的余地。
四、婚姻行政訴訟向民事訴訟“并軌“之可行性
婚姻效力糾紛的性質是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按行政程序處理必然弊端甚多。因而,應當進行徹底改革,實行“并軌”,由雙軌制改為單軌制,即將婚姻糾紛全部納入法院的民事訴訟軌道處理。但考慮到目前的法制現(xiàn)狀,可以分兩步走,即“事實并軌”與“法律并軌”,分步完成。
(一)關于“法律并軌”問題
“法律并軌”,就是通過立法途徑,修改現(xiàn)行立法和補充立法,由雙軌制改為單軌制。
1、取消民政機關主管撤銷脅迫結婚的規(guī)定,改由法院統(tǒng)一主管。目前,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由民政機關主管的婚姻案件,事實上只有婚姻法第11條和與之相關的婚姻登記條例等,但所規(guī)定的主管范圍有限,就是撤銷脅迫結婚。而撤銷脅迫結婚法院主管更有利,規(guī)定由民政機關與法院共同主管意義并不大。因為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向民政機關申請撤銷脅迫結婚,應當出具“能夠證明被脅迫而結婚的證明材料”。北京市民政局還規(guī)定,當事人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民政機關才受理。據(jù)一些民政部門的同志介紹,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實際上是名存實亡,基本上沒有受理這類案件。因而,保留民政機關主管此類案件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取消民政機關與法院共同主管,改由法院專門主管是完全可以的。
2、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糾紛由法院主管。目前,對于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糾紛的主管規(guī)定不明,造成當事人在民政機關與法院之間“打轉”。對此,應當明確由法院主管。而且不能開口子,一開口子就容易對一些糾紛產(chǎn)生相互推諉,弊端甚多。
3、明確規(guī)定除了婚姻行政侵權案件外,其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或者有效與無效的案件,包括不涉及行政違法的婚姻案件,都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單純的行政侵權案件(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隨意撤銷婚姻登記、拒絕婚姻登記、在登記中亂收費等)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對其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是涉及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性質之爭,或是否存在婚姻關系之爭的,都由法院按民事案件處理。
(二)關于“事實并軌”問題
所謂“事實并軌”, 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先廢除民政機關主管婚姻糾紛和通過行政訴訟處理婚姻糾紛程序,把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有效與無效的糾紛,統(tǒng)一歸口于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實行事實上的單軌制。
1、實行“事實并軌”無 法律 障礙。目前,實行事實上的并軌,在法律上并無障礙。因為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民政機關主管的婚姻案件,只有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的脅迫結婚,而人民法院對脅迫結婚也有管轄權。因而,在實踐中,由法院統(tǒng)一主管該類案件是完全可以的。至于婚姻行政訴訟,從目前法律上看,并沒有婚姻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而且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的8種行政訴訟案件,也難以囊括婚姻效力糾紛。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實屬勉強。因而,廢除婚姻行政訴訟不僅沒有法律障礙,而且更加合理。
2、實行“事實并軌”已有判例可循。事實上,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業(yè)已在全國率先進行了“并軌“試驗,即在民事訴訟中,運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 直接處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其效果很好,值得肯定和推廣。如2010年4月,宜昌市點軍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的劉紅玲使用其姐姐身份證登記結婚案,就是如此。劉紅玲因未到婚齡而懷孕,便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用自己的照片與趙光武登記結婚。2006年底,趙光武外出打工,從此再未與劉紅玲取得聯(lián)系。2009年12月11日劉紅玲向宜昌市點軍區(qū)法院起訴與趙光武離婚,并要求法院發(fā)司法建議請民政部門撤銷其婚姻登記。經(jīng)過法院釋明,劉紅玲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紅玲與趙光武存在婚姻關系,劉路英與趙光武不存在婚姻關系,并確認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判決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女兒趙寒晶由劉紅玲負責監(jiān)護。
宜昌市點軍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被告趙光武辦理結婚登記和子女出生證明,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路英與趙光武沒有結婚的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的婚姻關系成立,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F(xiàn)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原告劉紅玲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親子鑒定,登記為趙光武與“劉路英”之女的趙寒晶與原告劉紅玲的血緣關系概率大于99.99%,應認定劉紅玲系趙寒晶生母,劉路英不是趙寒晶生母。據(jù)此,依法判決如下:一、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二、準予原告劉紅玲與被告趙光武離婚。三、趙寒晶由原告劉紅玲負責監(jiān)護。
本案判決的真正價值是:首次運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成功地解決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盡管對本案認定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可能仍然存在爭議,但運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婚姻登記效力糾紛,其價值和意義是不可否認的。它說明不僅完全可以運用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而且比行政訴訟更 科學 ,更順暢、簡捷、徹底。以劉紅玲案為例,劉紅玲既可以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她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然后解決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費、財產(chǎn)分割問題;也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她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當然是否成立由法院審查決定),然后解決子女撫養(yǎng)費和財產(chǎn)分割問題;劉紅玲、劉路英姐妹如果與趙光武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發(fā)生爭議時,還可以單獨起訴確認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或不成之訴。比如姐姐劉路英結婚遇到障礙時,可以單獨起訴確認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之訴;劉紅玲如果遇到趙光武否認婚姻時,可以單獨起訴確認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之訴。此外,假如趙光武不是下落不明的人,在劉紅玲直接提起離婚之訴時,趙光武認為婚姻不成立,還可以提起婚姻不成立之反訴。法院可以將離婚本訴與婚姻不成立反訴合并審理。在民事訴訟中,即使確認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也可以直接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進行處理,比行政訴訟要簡捷得多。
同時,有關婚姻關系的民事判決,具有既判力擴張的特點,即擴張其效力范圍,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亦有約束力,這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就劉紅玲離婚案而言,劉路英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在判決確認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時,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 自然 不成立,其判決效力對劉路英有拘束力。劉路英不得另行主張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也無需主張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民政機關可以根據(jù)法院生效判決,在原婚姻登記檔案中注明真正的結婚人是“劉紅玲”,并將判決書存檔。這樣也不會影響“劉路英”的結婚問題。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姻效力糾紛實行“事實并軌”是完全可行的。
(三)“法律并軌”與“事實并軌”兩步走
“法律并軌”與“事實并軌”是兩種不同性質、不同途徑的并軌?!胺刹④墶睂儆诹⒎▽用娴牟④墸笆聦嵅④墶?屬于司法層面的并軌?!胺刹④墶鄙婕胺芍贫群腕w制上的重大改革問題,特別是需要修改婚姻法第11條關于行政機關主管婚姻登記糾紛及其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民政部及相關國家機關進行調研,然后通過立法程序予以解決,是一項較為緩慢的工作。
而“事實并軌”,不僅沒有法律上障礙,在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婚姻登記機關事實上受理的撤銷脅迫結婚的案件很少,將其納入法院統(tǒng)一主管只是一個制度存面的問題,在實踐中實際上已經(jīng)不是問題。至于其他婚姻效力糾紛,法律本身就沒有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主管,也沒有規(guī)定按行政訴訟處理。而且這類婚姻糾紛,已如前述,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按照行政訴訟程序難以解決。將其統(tǒng)一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是一個順理成章的事情,在實踐中完全可行,并已被實踐判例所證明,毋庸置疑。
內容提要: 婚姻瑕疵糾紛的訴訟路徑不僅應當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未予解決。這是一大遺憾。建議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條文予以修改補充,明確規(guī)范婚姻瑕疵糾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簡稱“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這一解釋與最初稿的條文相比,雖然有很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解釋三的不足與完善
解釋三現(xiàn)行條文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有很大的進步,即刪除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的內容。刪除上述內容很有必要。否則,就會與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沖突。因為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處理婚姻登記糾紛。同時,婚姻行政訴訟也難以解決婚姻瑕疵糾紛。
但解釋三第一條只是解決了瑕疵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問題,沒有解決瑕疵婚姻最突出的“訴訟難”問題。因而,該規(guī)定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補充完善,明確規(guī)范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為此,筆者建議,對原條文作如下補充修改: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瑕疵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對于不屬婚姻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處理 。
對于不屬法定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婚姻登記瑕疵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提起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對結婚登記效力提出異議,主張婚姻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離婚之訴與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合并審理,先確認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然后處理離婚問題。對于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者,則直接處理子女、財產(chǎn)問題。
在上述修改條文中,第一款是在原第一條的基礎上修改的,主要是增加了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這樣更加全面。同時在文字上作了一些調整。第二、三兩款是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加的新內容,即在民事訴訟中“一攬子”解決婚姻糾紛。其中第二款是解決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問題,第三款是解決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問題。增加二、三兩款,既非常必要,又完全可以在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切實可行。
二、規(guī)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必要性
(一)規(guī)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是滿足人民司法需求的當務之急
在司法實踐中,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的問題十分嚴重。如2008年常先生以妻子持虛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2001年的婚登記。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以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i][1]] 1989年5月19歲的李女士用姐姐的身份證與吳某登記結婚,2009年10月李女士向金灣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則因結婚證與李女士姓名不符,一審、二審均駁回起訴。[[ii][2]]1995年陳美未到婚齡,便冒用姐姐陳麗的身份登記結婚。2008年6月陳麗陷入了“重婚”之嫌,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妹妹和妹夫的婚姻,因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陳麗被迫又打侵權官司,法院判決妹妹和妹夫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iii][3]]但陳麗打了兩場官司,其 “重婚狀態(tài)”,依然沒有解決。由此可見,目前民事訴訟不受理此類案件,而行政訴訟又無法解決,當事人將完全喪失救濟途徑。如上述案例1 和案例3因過行政訴訟時效被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則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案例2民事訴訟被駁回后,1989年的結婚登記,也顯然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當事人也將徹底喪失救濟途徑。
這里所列舉的只是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幾個典型案件,但它反映的問題具有普片性。同時,還有很多案件因法院不受理而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四處奔波,糾紛無法解決。如當陽市一女子身份證被人冒用結婚,奔波4年不能結婚。[[iv][4]]有的甚至無賴時,通過媒體呼吁,以尋找辦法。如金某的妻子出走8年,則因妻子身份有問題無法離婚。金某便通過《臺州日報》信息,希望好心人能幫他出主意,讓他早日離婚。[[v][5]] 有的女性不能與丈夫離婚,干脆與他人同居、甚至重婚。[[vi][6]]
可見,盡快解決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 是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勢在必行。人民法院和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將其作為落實司法為民、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當務之急,及時加以規(guī)范和解決。
(二)通過民事路徑解決婚姻瑕疵糾紛,是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無能的必然要求
1、所謂“行政復議不能”,就是婚姻瑕疵糾紛,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不能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在 過去沒有無效婚姻制度時,民政部門可以撤銷婚姻登記,事實上起到了補充無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現(xiàn)行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為了防止擴大無效婚姻的范 圍,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取消了民政部門任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目前,民政部門只能受理和撤銷法律規(guī)定的受脅迫結婚一種。 同時,民政機構要處理此類糾紛,無論是維持還是撤銷結婚登記,都必須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否則,就可能再次出現(xiàn)錯誤。而民政部門沒有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的職能。也就是說,民政機關無權處理;你硬要它處理,它也無力處理。因而,對于婚姻關系糾紛,以訴訟方式,由法院處理,是各國的通例。[[vii][7]]
2、所謂“行政訴訟無能”,就是行政訴訟的功能難以有效地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至少有十個方面的缺陷(筆者另有專文),包括行政證據(jù)規(guī)則、行政訴訟時效等都不適用婚姻瑕疵糾紛。限于篇幅,這里只強調一點,即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是婚姻登記行為,而此類案件的真正訴訟標的是婚姻關系。行政訴訟對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判斷,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合法與有效問題。許多婚姻登記行為雖然不合法,但并不影響婚姻關系的成立與有效。行政判決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其判決功能難以實現(xiàn)。在同一婚姻關系中,涉及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需要同時作出判斷時,行政訴訟更是無以應對。如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的行政判決撤銷了一起 1993年4月的婚姻登記案。[[viii][8]]本案雖然撤銷了婚姻登記,但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即同居,構成了事實婚姻。行政判決僅僅撤銷婚姻登記,則與實際婚姻關系相互矛盾。可能會使當事人誤以為雙方已經(jīng)不存在婚姻而另行結婚構成重婚。
由于婚姻登記機關和行政訴訟不能和無能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民事訴訟就是必然選擇。
(三)通過民事路徑解決婚姻瑕疵糾紛,是現(xiàn)行婚姻制度的內在要求
我 國過去一直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有些婚姻登記違法案件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因而,在離婚審判中不可能遇到婚姻無效的問題,當事人也不可能在離婚中提出婚姻無效的主張。但現(xiàn)在不同,現(xiàn)行法律設立了婚姻無效制度,而且婚姻無效統(tǒng)一由法院管轄。這種制度層面的變化,不僅會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到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還 會涉及到在同一訴訟中合并審理離婚與婚姻無效等不同訴訟請求問題。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或者一方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另一方主張婚姻有效,請求離婚。這必然要改變過去單純的離婚訴訟程序,需要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并解決。因而,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已成為現(xiàn)行法律的必然要 求。而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
三、規(guī)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可行性
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范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的訴訟路徑,具有可行性。無論是從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上考察,還是從司法實踐中檢驗,民事訴訟路徑都是切實可行的。有人認為,筆者提出的上述方案雖然可行,但需要修改法律后才能實行。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橐鲫P系確認之訴和婚姻案件合并審理,這在現(xiàn)行法律制度中都有根據(jù),不存在法律障礙,完全可以付諸實施。
(一)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jù)和理論根據(jù)
1、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jù)
“婚姻登記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因而,它主要違反的是婚姻登記程序,所涉及的評判標準是婚姻的程序要件,所涉及的婚姻性質不是婚姻的有效與無效問題,而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而婚姻法第8條是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規(guī)定,是判斷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根據(jù)?;橐龅?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依法登記,并取得結婚證,婚姻則成立。反之,婚姻登記嚴重違法或者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則不成立。
因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在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上沒有障礙。而且,確認婚姻關系之訴也是落實該條規(guī)定的需要,否則,對于涉及婚姻登記程序的糾紛就難以解決。
2、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理論根據(jù)
在民事訴訟法上,也有確認之訴?;橐鲫P系確認之訴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法律障礙。而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也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均設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這也可供我們借鑒。
3、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不僅有法律根據(jù),而且實踐中缺其不可
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并不是可有可無問題,而是缺其不可。沒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不少婚姻糾紛,則難以解決。如發(fā)生在北京的一起登記后沒有領取結婚證一方死亡的案例。雙方所爭議的就是這個婚姻登記程序是否完成,婚姻是否成立。這只能用婚姻法第8條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標準判斷,不可能用其他標準判斷。又如,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證與趙男結婚。姐姐與趙男是否存在婚姻關系,也只能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 再如,有關事實婚姻是否存在或成立的糾紛,也只能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理論解決。比如一方說是同居關系,另一方說是事實婚姻。要解決雙方的爭議,也是涉及事實婚姻是否成立問題。 實踐中,的,還很多情形,需要需要確認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不一一列舉。
(二)婚姻案件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合并審理
1、婚姻案件合并審理有法律根據(jù)
盡管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婚姻訴訟案件合并審理,但婚姻案件合并審理,在民事訴訟法上有充分根據(jù)?;橐霭讣儆诿袷掳讣袷略V訟法第126條關于合并審理的規(guī)定,當然適用婚姻案件。比如原告認為婚姻有效提出離婚,被告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這當然要合并審理。
目 前,在離婚訴訟中,對一方主張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時,之所以要駁回起訴,要求當事人另行訴訟,其根本原因在于對婚姻性質判斷錯誤,認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屬于 行政案件,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實際上,無論是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爭,還是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有 效與無效之爭,都是平等主體之間關于婚姻性質或效力之爭,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而且如前所述,這類糾紛,行政機關無權處理,行政訴訟無能處理,只能通過民 事訴訟程序解決。
2、婚姻案件應當合并審理
為了盡可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統(tǒng)一解決因同一婚姻而發(fā)生的各種不同請求,避免或減少因對同一婚姻關系多次提起訴訟而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長期地、經(jīng)常地處于不安定狀態(tài),婚姻關系案件以一次解決為原則。對此,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亦有規(guī)定。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包括婚姻附帶之訴合并審理,主要有三個好處:一是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安定狀態(tài);二是避免相互矛盾判決;三是經(jīng)濟簡便,方便當事人訴訟,節(jié)省司法資源,符合當前能動司法理念。
轉貼于
而且,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一法律關系應當合并審理,這也是民訴法的基本要求。對于婚姻案件來講,更是如此,對于同一婚姻關系,不能分別審理,以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因而,婚姻案件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合并審理,屬于強制合并審理的案件。
(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切實可行
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切實可行,而且可以克服行政訴訟的弊端。
1、可以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次解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集中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不僅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和并審理,還可以就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附帶之訴與婚姻之訴合并審理,集中一次性解決。
2、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的障礙。對于婚姻無效,在民事訴訟中,明確規(guī)定不受一般訴訟時效限制,有請求權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具有相同性質,亦不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在法理上非常明確,外國和我國臺灣的民法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婚姻瑕疵糾紛沒有訴訟時效障礙。
3、 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判決功能障礙。對婚姻訴訟糾紛按民事案件處理,主要審查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評判標準與行政訴訟不同,一些有程序違法瑕疵的婚 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在民事上可以認定婚姻成立有效,這可以彌補行政訴訟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成立有效,其功能不足的缺 陷。
4、 在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就離婚、婚姻有效與無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訴。法院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訴訟合并審 理,避免矛盾判決。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被告可以反訴事實婚姻成立有效;或者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反 訴婚姻無效。如在同一婚姻關系中,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并存時,行政訴訟在撤銷登記婚姻時,與有效的事實婚姻形成相互矛盾。但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可以合并 審理,同時解決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避免相互矛盾判決。
5、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身份法的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處理婚姻關系?;橐鲫P系主要由身份法調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規(guī)則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才有斟酌和適用的余地。如婚姻無效的類推等,都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適用。
6、在我國審判中已有成功判例,實踐證明,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如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登記結婚。2009年12月, 劉紅玲準備起訴離婚時,因涉及到自己與趙光武的婚姻及其姐姐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到底如何認定問題。經(jīng)法院釋明,劉紅玲將離婚之訴與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合 并提起。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劉紅玲與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時要求法院判決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子女由劉紅玲 撫養(yǎng)。
宜昌市點軍區(qū)法院合并審理后,于2010年4月 判決認為:原告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辦理結婚登記,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劉紅玲與趙光武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 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路英與趙光武沒有結婚的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成立,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 不成立。現(xiàn)劉紅玲與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劉紅 玲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一、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二、準予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三、子女趙寒晶 由劉紅玲負責監(jiān)護。
本 案判決的真正價值在于: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成功地解決了婚姻登記瑕疵糾紛。盡管對認定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可能會有爭議,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婚 姻登記瑕疵糾紛,其價值和意義是不可否認的。它說明不僅完全可以運用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而且比行政訴訟更科學,更順暢、簡捷、徹底??梢詫⑾嚓P的婚姻 訴訟合并審理,“一網(wǎng)打盡”,無需重復訴訟。這充分體現(xiàn)了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先進司法理念,是能動司法的好典范。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婚姻法在實體方面的立法有長足進步與發(fā)展,取得了可喜成就。[[ix][9]]但婚姻訴訟程序立法還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建立家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這種立法現(xiàn)狀,已經(jīng)遠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生活需要。因此,我們呼吁,應當盡快建立家事訴訟程序。在家事訴訟程序尚未建立前,應當先對目前亟待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的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予以規(guī)范,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注釋:
[[1]]《妻子持假證登記結婚丈夫起訴被駁回》 ,2010年01月04 日《北京晚報》,fawu365.com/Html/zx/2010-1/4/10142213105054952.html
[[2]]《20年前用假身份結婚現(xiàn)想離婚一二審敗訴金灣一婦女違反結婚登記程序處境尷尬》zh5156.com/article/article_2699.html
[[3]]《泉州:婚齡不足冒用親姐身份登記 姐狀告妹“討名字”》 2010年04月16日,news.163.com/10/0416/17/64DL8LAB00014AEE.html 。
[[4]]《奔波4年為何拿不到結婚證楚天都市報》,2007年09月06日 17版,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70906/ctdsb96197.html
[[5]]《林遠錦“丈夫想離婚 妻子卻說沒跟他結過婚”》,2008年3月19日《臺州日報》。
[[6]]王禮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從政和婚姻訴訟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7]]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與結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