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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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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趨勢,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違法違規的現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違法現象,主要表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時違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確建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規范建設工程活動的重要手段。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內涵概述

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義是指合同對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開始產生約束力。我們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應該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幾個基本的法律條件。主要以下三個,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時都必須是具備了一定的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來說,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違背這一原則的就是無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意識表示真實,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只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這二者之間有著重大區別,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可以分成當事人自由的狀態和當事人不自由的狀態。意識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內容而言都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具體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為直接的根本的內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這一個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分析

一是表見形式合同。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通過人的行為進行判斷就可以確認行為人有足夠的權限來進行,基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原理,這種行為是生效的。如果行為人沒有權限或者超越權限范圍或者權時效終止之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并訂立相關合同,相對人能足夠的理由確認個偉人的是基于其擁有權的話,那么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對人在這種情況下與無權人訂立的合同或者說一種交易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明確闡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其一,表見人從根本上說是沒有權限的,或者說沒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權;其二,在客觀情況上使得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具有權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無違法行為沒有行為過失。

二是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謂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條件,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進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況(使得合同的效力消滅)。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從根本上不同于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這類合同中,當事人提出請求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基本前提,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變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對應的人民法院或者相關仲裁機構也不能夠撤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現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為當事人存在重大誤解而簽訂的或者說在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時候存在顯失公平這兩種情形的時候,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相關的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此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消滅,這是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涉及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實。有鑒于此,法律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權歸于消滅。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起算1年內都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之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法律后果問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或者說被撤銷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都被認為是無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終止,不再繼續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繼續履行。如果行為人因為履行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的財產上的后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以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相應損失。三是對財產進行追繳,最后收歸國有或者返還給善意第三人。這無論如何,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響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權益。

三、準確認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對策措施

一是加強對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在這方面,要加強合同規范性建設,這有利于準確和統一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要堅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就應該堅持相關的基本理論原則,貫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終,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制度和該領域的具體活動具有指導作用的原則,同時指導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實施。

二是規范建筑合同領域的法律法規。要實現這以目標,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這種規范主要應該從立法上加以解決,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不僅僅是應該解決專家學者的問題,還應該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參與到相關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夠使得立法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且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同時便于執行。

三是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加強法制宣傳。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當前要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從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盡量減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認定上的一些糾紛,那么加強對公民法制意識與權利意識的宣傳培育顯得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李高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國政法大學,2010.

[2]王平,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比較及啟示[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03).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可見,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從吳英的這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傮w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現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偨Y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后信守下列條款,共同嚴格履行。甲方向乙方銷售如下產品:

商品編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單價(元)

數量

金額小計(元)

合計人民幣(大寫)

xxxxx元整

小寫(合計)

小寫(合計)¥xxxxx

相關條款:

第一條 合同必須填寫工整,不得涂改,并經甲、乙雙方指定有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否則合同無效。

第二條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四條 質量保證與驗收:甲方所貨物保證原廠正貨,原廠包裝及未使用過的新貨,享受廠家承諾保修,否則乙方無條件退貨。乙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數量、質量與本合同規定條件不符,須在產品到貨后七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和處理意見,否則視為驗收合格。

第五條 保修: .

第六條 違約責任約定:

第七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或調解不成由提起訴訟方所在地的法院裁決。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 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工程造價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是一項至關重要而又錯綜復雜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建設雙方的最終利益得失,造價管理工作保證一定程度的水準對建設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遵紀守法是必須的。作為一名造價管理人員,首先要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對有關法律法規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確保依法辦事,必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對實際問題的處理辦法了熟于胸,對所有影響造價的行為要直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要保證所認定的每項數據都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作為一名造價人員需要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建設部、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法規等。在法規方面主要應特別注意的內容有以下幾條:

1.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造價管理應注意投資主體是政府,政府代表納稅人行使職權,建設單位是具體執行者,其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及相關法規,不能擅自做重大變更。特別是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不能任意提高。其結算金額如超過了概算批復,應進行詳細對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關于招投標。應招標的項目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投標范圍做了具體規定: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網絡、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礎建設項目;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業項目,包括供水、供氣、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和教學、教育、文化、體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或授權、特許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額度要求。被納人招投標范圍的五類在建項目,如施工合約在人民幣 2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采購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1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各項目單項合約估價均低于規定招標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3 000萬元以上,均須公開招投標。

簽定合同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關于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如下條款應特別注意: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關于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l.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將上述第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一步細化為以下三條: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內容,才會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及問題的嚴重性。在進行結算審核時應注意承包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現象。當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現象,并且已經對合同價款造成重大影響,給國家或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就應該向各方表明審核意見,從而拋開合同的束縛,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理原則實事求是地結算工程價款,向咨詢委托方如實提交自己的審核意見,供其參考。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合同管理,若干問題;相應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ing the working practic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ever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including contract signing stage, performance stag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Angl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strengthen building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several problem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國家建設的快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建筑企業在實際合同管理中,常遇到一些問題。以下是筆者結合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常見問題,進行著重探討,并提出對策,目的是有針對性地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經歸納有以下幾點。

1 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

1) 對合同主體的概念不清。合格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主要有兩種不清楚:

a.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 b.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

2) 對合同條款表述不準確。表述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需用準確的表述來保證。

3) 合同條款不全面。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簽訂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全面,責權利表述不明確。常見遺漏的部分是違約責任,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如何處理違約的條款,就無法追究責任。

4) 主從合同不清。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

5) 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的合同?!逗贤ā返?2 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 合同履約階段存在的問題

1) 合同變更不及時。合同簽訂后,由于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合同內容隨時都可能調整,由于現場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變更不能及時進行,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 不注重書面資料。在履約過程中及時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行為,但這一點往往被忽視。再有就是對書面資料的有效性缺乏正確的認識,有些雖有書面的資料,但因某些原因,如無對方簽收記錄成為無效證據。

3) 過程簽證不及時。施工中經常有重復、更改等情況,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不能及時簽證,好多應得利益無法收回。

4) 對相關法律法規不清楚。現場人員只注重施工,不了解法律法規,如: 建筑企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但因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時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期,無法挽回損失; 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3 合同管理制度不規范

雖然許多企業對合同比較重視,但是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 建立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合同調查存在內容不詳實( 如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調查程序簡單復制及調查結論的同質化; 對合同變更、履行缺乏有效監督;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缺少合同履行資料,以致無法監管; 合同示范文本未能有效使用; 缺少有效的合同責任人制度、考核機制及獎懲措施等等。

4 合同管理粗放

合同管理未實行真正的歸口管理,歸口部門無法掌握合同履約情況,歸口部門、業務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外聘專家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合同管理模式為粗放式管理模式。一些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但由于和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結果。例如,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沒有統一標準等情況,不利于合同文本的歸檔和查詢; 業務部門對合同的訂立、履行和執行等過程的責任劃分不清,甚至認為歸口部門應負合同的全部責任。

5 重靜態管理、輕動態管理

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終止過程中,有效的合同履行跟蹤、監督、管理和控制機制的缺乏是合同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由于企業對合同履行的重視程度不夠,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 合同談判階段的關注度、經費和人員等方面比較重視,而對合同簽訂之后的履行階段,則存在重視不足、管理不到位等情況。

6 對策

由于觀念、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建筑企業合同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只要我們能找出問題所在,就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使合同管理正常,從而減少糾紛,減少損失,現就上述分析,談談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6.1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一要選好合同管理的專職人員; 二要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責、權、利; 三要加強業務和法律培訓,法律培訓應側重《民法通則》《合同法》《信托法》《擔保法》《物權法》《公司法》及《刑法》等基本常識方面。

通過學習培訓,使得公司相關人員都能掌握基本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例如: 能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不同; 能區別無權、超越權和表見的差異; 能認識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差別; 在合同簽署過程中,合同承辦人會有意識地看擬蓋章的合同全部條款是否與已審查的合同條款相一致,合同對方加蓋的公章是否為有效的公章,加蓋的公章是否清晰可辨,在合同文本上修改過的地方對方當事人是否蓋公章予以確認; 此外,還要加強和提高防詐騙(刑事)、反欺詐(民事) 的識別能力等等。

6.2 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要注意: 1) 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配備和人員培訓,建立合同歸口審查和分級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規范化、制度化。2) 明確合同業務部門和承辦人、合同審查部門和承辦人、合同批準機構和人員及合同歸檔部門和承辦人的職責。3) 規章制度一經制定,除了嚴格遵照執行外,還應有相應的措施以保證該項制度得以更新,以適應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變化。

在具體操作上,對合同管理實行歸口、分級、劃塊管理模式;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合同一級管理部門,負責為業務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考核合同管理情況,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事宜,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考核合同管理人員,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等; 各業務部門為合同二級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立項、可行性調查、文本草擬、簽訂、履行、爭議解決和履行過程中的檔案管理等,并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上報合同履行情況; 相關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合同履行完成后的文本歸檔工作。

6.3 切實把好項目調查、合同審查和履行監督環節

合同歸口部門要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

檢查內容包括:

1) 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 2) 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的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 3)是否存在違約情況,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都會導致違約情況。對此過程應重點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所以對合同履行的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都應注意完整保存。

在談判和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必要時可向公司要求法律事務管理部門配合協助調查。業務承辦人員應對涉及的業務事實詳細告知合同審查人員,在對合同背景了解的基礎上認真對合同條款加以推敲,確保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齊全、準確; 確保文字表述確切無誤,避免條款之間的矛盾性; 使用格式合同時應注意避免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出現;加強對合同變更的管理;及時適當履行發送正確的函件等通知義務;重視證據(資料)的保留及保證其有效性;及時行使合同權利以確保訴訟時效。同時可建立重大項目和合同專項審查管理制度。

6.4 建立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理的合同管理模式不應是靜態的、也不僅僅是某個部門的事務,而應該是動態、連續、相關責任部門共同的管理過程。

采取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以減少合同管理中期和后期爭議的發生及避免措施建立的滯后性,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在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后,公司應對整個事件過程作出評估和總結,在根據成因分清責任基礎上實行責任追究制。例如: 對合同的履行和資金劃付予以監督和管理,通過監督可以知道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及時向相關部門和機構反饋,防止或降低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資金的劃付、匯入及合同清算作為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可由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把好此環節。

7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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