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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伴隨城市振興而崛起的建設新軍――關于沈陽農民工隊伍狀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職工教育,2008,(09).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7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有效的工程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的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還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建設工程的成本消耗,遏制違反施工標準的行為。本文主要針對建設工程監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效率的對策。
二.工程建設監理的方法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構成的有機體系。
1.目標規劃
目標規劃是指實現工程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三大目標控制的目的規劃和計劃,它由研究確定、分解綜合、計劃安排、風險管理、制定措施等項工作集合構成。目標規劃是目標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做好目標規劃的各項工作,才能有效的實施目標控制。工程項目目標規劃隨著工程進展,不斷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正,由粗到細、循序漸進,并與目標控制交替出現,呈循環鏈式關系。目標規劃的五部分內容階段分為:
(一)目標規劃的論證。對三大目標進行論證。
(二)目標分解。根據需要將各目標分解為滿足控制要求的目標劃分系統,以便實施控制。
(三)編制動態計劃。為使項目協調有序的實現預定目標,將工程項目實施的過程、目標和活動編制成動態計劃。
(四)風險分析。為主動控制計劃目標實現,所進行的風險分析和管理。
(五)綜合控制,制定各項目的綜合控制措施,以保證計劃目標的實現。2.動態控制
通過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過程、目標和活動的全面跟蹤,準確掌握工程建設信息定期將實際目標值作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兩者偏差,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和適時給予糾正,以便實施有效的控制。
3.組織協調
在工程建設項目監理過程中,實行組織協調是完成建設監理任務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一)監理組織內部的協調。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與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各專業監理員之間的協調;縱向監理部門與橫向部門之間、機構之間的協調等的組織協調。
(二)項目監理組織與外部環境組織之間。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監理組織對所需的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儲存、傳遞、應用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及時、準確、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實施有效目標控制的基礎,是正確決策的依據是完成監理任務的保證。
5.合同管理
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對工程建設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和處理,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全面履行,是建設監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建設項目各方的行為,有效行使監理職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機制不完善
當前的主要問題有: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監理責任不落實,監理工作存在消極怠工等情況。在實踐當中,一些工程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夠,同時缺乏強烈的使命感,監理意識薄弱,對工作消極懈怠,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理不嚴、,甚至出現欺騙業主等現象。以上問題的出現,就會使得工程項目的安全和進度得不到保證,進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質量隱患。
2.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存在差異
因為我國的工程監理制度起步晚于歐美國家,很多監理企業人員隊伍的業務能力技術水平不一,普遍素質偏低,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監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協調"。除此之外,我國在對監理人員的培訓、考試工作方面也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是重理論、重資歷、輕實踐、輕業績,理論學習。實際工作脫節、這樣的話使得業務能力不精,項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顯不足,這樣的話我國企業和世界先進監理企業之間就產生很大的差距。
3.監理內容不夠完整
監理工作深度、范圍不夠。工程建設監理是貫穿于建設工程全過程的一種技術服務,應該是從建設工程的投資規劃、決策、招投標、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到項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個過程。然而,從我國現階段的工程建設監理狀況來看工作重點還是僅限于施工階段的監理。同時,因為業主對監理工作尤其是設計監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以及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存在差異,就使得監理沒有辦法控制項目的成本和進度,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質量,而這明顯就和我國引進監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異。
4.監理市場不夠規范
(一)監理業務的承攬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監理等現象,但是有些監理單位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單位不獨立核算、不自負盈虧,更甚者一些監理單位名實不符,這將嚴重影響到工程監理的效果。
(二)因為目前監理單位相比以前數量有較大的提升,使得行業競爭加劇,業主不依照實際情況壓價以及監理同行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使得不少項目就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資金不足使得各監理單位只能勉強維持,這對監理事業的發展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四.建設工程監理存在主要問題的對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監理宣傳廣度和深度
當前建設監理制度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設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實施的“強制力”不大,因此應當加強立法,完善和健全監理制度的法律體系,從制度上確保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后,要廣泛加以宣傳,使各界對國家推行“全面”監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認清工程建設監理在項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從而使工程建設監理真正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同時要抓好早期監理知識的普及教育,在各專業院校增設有關建設監理知識的課程,有條件的可以增設監理專業,從而為今后的監理行業儲備專業人才。
2.嚴格監理資質管理,規范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
嚴格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是保證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當前監理單位資質方面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監理單位必須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監理行業。對“同體監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監理單位從母體內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對某些監理單位在與母體分離后暫時還不能獨立的,可以通過合并加強的方法,將其改組成獨立的監理法人實體。改革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勢在必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監理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列作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的重要內容,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都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堅決吊銷資質證書,依法將其清出建筑市場。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予入內,從而有效遏制監理企業過多,素質較低的現象。另外由于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政府應盡快理順政出多門的現狀。
3.加強法制建設,走法制化的道路
當前雖然我姑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例》等相關的法律、條例,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法制建設還是相對來說比較薄弱,顯著的表現是在市場規則和市場機制方面。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才能在世界的建設工程監理中有一席之地。
六.結束語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質量控制與降低工程造價的有效保證,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提高重視,改革建設工程監理手段,提高監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國家相關部門也應該做好引導工作,建立良性的競爭機制,以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市場。
參考文獻:
[1]劉安祿.對當前工程監理的冷思考[J].山西建筑,2012(12),218-219
[2]楊文玫.淺談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現狀與對策[J].現代經濟,2011(7),11-12
[3]劉永杰.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山西建筑,2012(1),222-223
[4]方驥.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盲在肋閻題及對策探討[J].門窗,2013(6)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工程建設監理規定”;7.“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四)發展回顧
建設部于1988年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88~1993年,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年建設監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試點。隨后,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20個工業交通部門;
2.1993~1995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3.1995年召開的全國第六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從1996年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39—2000)頒布前,是我國建設監理制的發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國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和中外合資工程等實行建設監理制。此間監理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進度和費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顯著。
我國建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最初構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都要進行控制。但由于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從施工階段質量、進度、費用等內容以實施監督為主,人員的配備、工作內容等方面都較強地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加之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期間,人們的思想認識要有一個過程,以及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不到位,使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職責的理解有反復,導致目前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階段開展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階段,而且多側重于工程質量監理。
目前絕大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三)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四)行業準入
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一種專業人士,必須通過考試發證注冊登記才能執業。
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
四、小結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法律法規;對策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鄧渝康,朱偉樹,陳志全.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對策初探[J].建設管理,2012(3).
[2] 楊延艷.我國工程建設監理法律體系研究[D].鄭州大學,2011.
關鍵詞:監理;社會地位;監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B0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作為從事近十年的工程監理項目總監,我從書本到實踐,逐漸能把理論與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通過擔任山西興安化工廠1#,2#樓、江陽化工廠55#,56#樓、二電廠9#,11#樓、濱河東路平改坡工程、五龍灣、金融花園、五龍灣·逸景花園、五龍灣·山水庭院、晉塔苑小區、山西恒建科工貿綜合辦公樓等房屋建設,山西省工程機械廠動力分廠和機械分廠的鋼結構廠房建設,呂梁建行辦公樓及各地區營業所裝潢,孝義市政公路及電纜溝工程,孝義新杰昌焦化廠等工業與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的總監工作,總結出以下幾點工作思考:
1. 工程建設實行監理的必要性
1.1 從管理方面來說,在我國從前的建設行業來說,一些單位如何運行是自己說了算,好處是更加靈活,而弊端是人員流動性大,一些人員剛明白管理業務的重要性,不過,尚未得到良好培養就轉行另謀他業,而新進人才缺乏必要經驗,使管理工作無法連續,需要磨合,這實際上是一種浪費,對管理者來說,相互合作和業務的改進受到影響。
1.2 從工程質量方面來說。監理的工作開展的前提是有國家的相關文件的認可和批準,并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法律,規范,合同之間有相互關系,開展管理工作,需要調整工作的進度,具體花銷,以及對各項工作進行質量以及安全性的管理,以保證最終工程的完整。
1.3 監理制度不是國產,而是引進國外的管理方法,它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盡管它的出發點是維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模式,但是,對于我國的當前環境來說,也有借鑒意義,伴隨經濟發展已經成為全球化的活動,開展全面的,專業的,科學的,針對性的監理工作是不可回避的趨勢,能夠促進經濟發展。
2.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現狀
建設監理行業在我國已經走過24個年頭,總體上是好的,是健康發展的,但是與先進國家監理的水平比較,我們的監理體制仍然處于初級階段,仍有不可忽略的問題亟待解決。
在與國外監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質化、業務寬深化、監理組織模式化、酬金優厚化、職業道德準則化相比,我國的建設監理公司存在著明顯差距,主要表現在:
2.1人員素質總體水平偏低
監理行業本身屬于高智商行業,是綜合管理,技術輸出的行業、因此要求監理人員具有較高的監理藝術、業務水平、協調能力以及個人品質,社會關系等。其監理工程師素質均達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經濟合同法和FIDIC編制的條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練掌握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術專長,具有施工安裝各種專業知識,能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的經歷豐富,智力高超,能力強盛的管理者。而我國現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都是從設計部門,施工單位或國企管理層出來直接到現場從事監理工作,沒有經過業務寬深化培訓。
2.2完善的監理行業體系尚未建成
目前監理市場缺乏公平、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愉悅環境,存在著地區保護、違規交易,行政干預等不良因素,嚴重干擾監理業正常運轉,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監理行業體系。不少業主認為監理單位是自己花錢委托聘請的,監理人員應該完全按照業主的意愿和要求去開展工作。當前建筑市場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許多項目中,業主與承包商往往關系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經過監理批準,不管工程質量優劣都一樣能拿到錢。監理無法按照FIDIC條款程序行使監理的權利,最后結果是向業主妥協。
2.3監理深度遠未到位
與FIDIC制定的權威性國際通用范本和國際慣例相比,我國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也只限于施工階段的監理。在建設工程投資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監理工作條款。當前現場監理普遍處在以質量控制為中心這一低水平階段,其他控制權無法實施,使得“三控三管一協調”的監理任務在實際工作中流于形式。由于機制,認識不到位,部分業主認為搞設計有專門的設計院,搞施工的有施工單位,不愿再花錢聘監理單位,認為監理單位不出效益,有無都一樣。更有甚者,個別業主為省錢,往往找些個人掛靠設計單位出圖,找個人墊資掛靠施工單位資質來施工。因此,目前建筑市場出現各專業圖紙不配套,相互打架,根本不能直接用到施工中。
2.4監理費用偏低
目前監理收費也制約著工程監理工作良性發展。我國雖然在2007年出臺了第670號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號文件,將工程監理服務取費標準提高,但各監理企業的監理取費實際收入嚴重低于國家標準。有些業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監理的重要性,把監理費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額外投資,當作一種經濟負擔,從而把監理費一壓再壓,造成監理工作處于被動地位,嚴重影響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3. 提高監理社會地位,實施監中有幫、監幫結合
3.1 建設監理的法律地位,
建設監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在法律上是否獨立,以及他們與業主、承包商之間的關系。在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建設監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為工程師的獨立與否。工程監理的權利、義務是通過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加以確定的,由此也就確定了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工程監理作為委托監理合同中的受托人,法律不允許它采取中立的立場,而必須按照建設單位這一委托人的意見,來替建設單位處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監督管理事務。從FIDIC合同條件對工程師法律地位的規定來看,工程師的法律地位經歷了由獨立到不獨立的變化。以前工程師與業主、承包商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體制下,或在某些國家,工程師這樣一個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在編制新版的FIDIC合同時,對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作了改變,刪除了 “行為無偏”這一條,使之不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從屬于業主的人員,但仍然要求工程師做決定時應持公正的態度。
我國通過借鑒國外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和對工程師權力的規定,可拓寬我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增加建設監理的權威性。同時,通過借鑒國外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規定,對比我國建設監理制度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可進一步完善我國建設監理的責任體系。
3.2實施監中有幫、監幫結合
監理工程師正直,公平,誠信,服務等工作態度和敬業精神,充分體現了FIDIC對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精髓。我國《建筑工程監理規范》中專門明確了監理人員的職責,《建筑法》也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監理企業嚴把監理人員上崗關,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堅決不允許上崗,要求監理人員盡快熟悉掌握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教育他們應愛崗敬業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對于施工現場,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更需要能在現場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的監理人員,能做到事前預控、事中控制、事后調控,實施監中有幫、監幫結合,保證質量、進度、投資在控制范圍內。因此,要求每一位現場監理工程師能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腦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氣,依法監理,公正監理,既不當業主的奴仆,偏袒業主,也不用手中的權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業主過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獨立公正,有理,有利、有節,才能在監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業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通過廉潔自律樹立監理企業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權威。
3.3提高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提高現有監理服務收費水平,即可出臺更高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監理收費水平是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第二大間接制約因素,需出臺更高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以提高監理行業服務收費水平。《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已提高了監理服務政府指導價標準,但其是否已達到合理標準仍值得探討。另外,如何實現政府指導價,同時使監理服務指導價起到更好的指導作用,仍是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4. 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建設監理事業存在一些現象和問題,是建設監理事業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必經過程。建設監理事業穩步和諧發展需要政府和社會從各方面給予關心和扶持,尤其是法律檢察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用法律的武器制止建設工程中的違規操作。監理事業只有在有關方面的關心支持下,群策群力地排除各種障礙,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