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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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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第1篇

一、審計證據應當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調整

審計準則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從質量和數量兩個方面,明確了審計證據應當具有適當性和充分性。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包括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在原6號令中的表述為“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審計準則中此項規定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審計種類,但同為審計證據,其基本特性是統一的,都是對質量和數量的規定,是一種與國際接軌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審計準則的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六條分別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確,便于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判斷和操作。

二、審計證據的獲取方式有了明確規定

新審計準則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審計人員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審計事項中選取全部項目進行詳查或者選取部分特定項目進行抽查,也可以進行審計抽樣,以獲取審計證據,在進行審計抽樣時,可以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規定。較之原6號令,這些條文都屬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審計準則中關于審計證據的獲取方式很關鍵的規定,當然條文一些如“少量大額項目”、“重要項目”等程度性詞語還可能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才能增強新審計準則的操作性。

三、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方法有了重大變化

新審計準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種基本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同時說明了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還可以使用上述7種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較原6號令中規定的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7種方法,新審計準則的規定更加體現了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區別,在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國國家審計在多年實踐中逐漸總結規律特點,不斷成熟發展的過程。新舊7種方法中,可能最值得關注的是新增的“外部調查”方法和刪減“監盤”方法。“外部調查”方法實際是審計人員特別是國家審計人員一直在采用的方法,以前沒有單獨歸納為一種審計方法,這次修訂實際是把常用的工作方法進行固化和規范,這一方法,也是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在實際工作中一個很大的區別;“監盤”方法,在社會審計中廣泛應用,在國家審計中,也會應用到,但國家審計更突出“審計什么,評價什么”的原則,該方法對了解單位整體的資產存在情況可能很有作用,但是如果深入到審計具體的資產時,其他方法也能進行替代,筆者認為,“監盤”方法的刪減,體現的是更加體現國家審計工作特點,同時也不排除這種方法的替代應用。

四、審計記錄是審計證據的補充和完善

為了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證明審計人員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新審計準則,便于對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新審計準則第四章第三節對審計記錄作了規定。一是調整了審計記錄的類型。在總結我國項目審計中需要記錄的事項和原有做法的基礎上,新審計準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實施過程、得出的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作出記錄,并將審計記錄劃分為3種類型,即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取消了審計日記的做法。二是規范了各類記錄的內容和要求。調查了解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了解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情況和據此確定的審計事項及其應對措施,是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重要基礎。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和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并經審計組組長審核,以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而不是僅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用于記載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事項。新審計準則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此作了規定。

五、對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取證困難,明確了解決方法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第2篇

一、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理論闡釋

按照我國現行的審計體系,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可將審計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而正是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構成了外部審計。所謂外部審計,是指那些由獨立于被審計之外的專門機構或部門進行的審計行為。

(一)政府審計

國家審計,亦稱政府審計,是指以國家法定審計部門為主體進行的審計工作。它的實質是國家的政治制度之一,借助法律賦予其特殊的經濟監督職權,依法對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金融機構等被審對象進行財務財政收支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等方面的經濟評價和監督。作為國家治理的監督控制系統之一,國家審計其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綜合性。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代表國家和人民,通過層層遞進的國家審計機構,綜合評價各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并有權要求被審單位按照審計結果進行強制整改,以保證國家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民間審計

民間審計即注冊會計師審計,是以獨立執行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主體進行的、對企業集團的有關經濟事項所進行的審計查證業務。它起源于經濟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企業所有者由于其自身能力或企業股權較為分散等原因,雇傭專業經理人來執掌企業的經營權對企業進行管理,但為了評價企業管理層對其職責的履行情況和保證企業的經濟成果不被管理層非法竊取,委托獨立于企業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通過獨立地審核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經濟資料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得出相應的審計結論。因此,民間審計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主動委托才能進行,并要求更強的專業性來應對企業的各類違規造假措施。

二、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區別

(一)審計主體與對象不同

顯而易見,國家審計的審計主體是以審計署為核心的各級審計機關,其進行的審計活動主要是針對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金融機構的。而民間審計的主體則是注冊會計師和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它更多地是對經濟組織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經濟活動的經濟資料的真實性、公允性進行獨立的審核檢查、評價和鑒證,它的審計對象不涉及國家政府機關,金泫雨各類經濟組織。而國家審計的審計對象更多地是各級政府機關、國家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國有資產的單位。

(二)審計目標不同

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審計主體和審計對象的不同,決定了他們的審計目標有明顯區別。國家審計的審計目標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對象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時發現我國行政體系及國有經濟單位內部的經濟問題并借助國家權力強制整改,保護國家資產的安全,最終達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政治廉潔、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而民間審計的審計目的則是通過對被審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的審計,合理保證其業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經濟活動的經濟資料的真實性、公允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經濟活動的經濟資料的真實性、公允性,為企業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參考,進一步維護國家市場經濟秩序,減少因錯誤和舞弊導致的經濟波動和市場秩序的混亂。

(三)審計涉及的關系主體

國家審計從性質上來說更多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借助國家權力對各級政府機關、國家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國有資產的單位進行經濟檢查和監督,因此國家審計只涉及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兩方關系人;而對民間審計來說,從筆者上文所介紹的民間審計起源就可看出,民間審計并不像國家審計那樣只涉及審計主體與審計對象,它由于企業所有者的委托,??管理層的經營成果進行相應地審核、評價和鑒證,因此它涉及三方關系人: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被審計企業、審計委托方。

(四)審計工作的具體依據標準不同

由于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審計主體和審計對象的特殊性,他們開展工作所依據的具體標準就不盡相同。作為對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金融機構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并輔以各項部門規章,特別是《國家審計準則》中明確了國家審計的目的、依據、含義、適用范圍及對國家審計的基本要求,是國家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國家審計工作所依據的最基本具體準則。然而民間審計關注的是除國家政府機關之外的經濟組織,且大部分具有盈利性質,因此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在開展具體的民間審計業務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作為最基礎的行為標準,并輔以各項財經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民間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而《獨立審計準則》也成為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衡量的權威。

(五)獨立性不同

國家審計的獨立性表現為組織獨立、經濟獨立、工作獨立、人事獨立四個方面:各級審計機關是單獨設置的,不隸屬于其他任何部門或業務機構;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政府提名但需由相應地人大常委會任命;各級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不參與審計對象的各項經濟活動同時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情況不受政府機關的干擾;同時審計機關日常運轉和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經費是獨立列入財政核算的。民間審計的獨立性卻與此截然不同,作為審計主體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同時獨立于被審計企業和審計委托方,《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審計方在接受業務時與被審計方、委托方無任何經濟瓜葛,且其進行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最初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中,因此客觀上不會出現由于其他兩方操縱審計經費來影響民間審計工作的現象。

(六)審計職權范圍不同

國家審計是由國家權力授權的審計行為,他代表國家和人民,要求被審計對象必須接受國家審計,一旦出現違反國家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要求被審單位強制執行審計整改決議,具有最強的強制力和權威性。而相對來說,民間審計是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接受審計委托而產生的,他沒有任何震懾性的權利來作為順利開展工作的保障,其被審計單位也是通過與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締結審計合約的方式來自愿接受審計,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財務報告的可信度,一旦被民間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存在錯誤舞弊或存在不符合合理性、效益性的業務,注冊會計師出具整改意?但是否進行整改還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自身,注冊會計師本身無法強制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只能通過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方式,來告訴財務信息使用者該被審單位存在沒有解決的審計問題。

三、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的聯系

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之間盡管存在上述許多區別,但他們的聯系仍然不可忽視。

(一)二者執行的業務內容既相互融通又相互依賴

民間審計是對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調整,從而促使作為審計對象的各國有或私人企業能夠有健康的發展進程和廣闊的發展前景。而政府審計在對政府部門財政收支進行經濟監督時,也會涉及到對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發展情況的調查,甚至會用到民間審計留下的相關資料來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政府審計工作。二者相輔相成,從企業與國家行政單位兩方面對經濟進行有效監督,及時發現影響市場秩序的不良因素,讓國家擁有一個廉潔有效的行政系統,有利于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更好地態勢發展。

(二)二者具有互補性

國家審計與民間審計各自都存在缺陷,但作為外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者顯然是互補的。國家審計雖然從制度上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但事實上,我國的國家審計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即業務上受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而行政上仍受本級政府負責人的領導,且各級審計機關的負責人雖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但需本級政府進行提名。因此,國家審計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并沒有完全獨立開來,在開展國家審計工作時難免會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制約。而民間審計是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委托方的,但由于是委托產生的審計關系,存在收取經濟報酬。因此在開展審計工作時,難免會遇到被審計單位不配合的情況,甚至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都要受到經濟報酬的制約,這不符合審計初衷,嚴重影響了審計結果。但國家審計卻不存在這一問題,他借助國家權力開展工作,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配合相關工作,且審計機關于被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報酬問題,其審計結果不受經濟方面因素的制約。甚至可以說,國家審計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強制性,是保證民間審計結果的“最后一道防線”。由此看來,二者具有互補性。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第3篇

一、審計分析程序內涵的重新界定

2006年頒布的《分析程序準則》稱分析程序為審計分析,即分析是構成審計的程序,體現了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在理解分析程序的含義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兩點:1.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是分析程序區別于其他審計程序的主要特征。通常,某些財務數據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除非情況發生變化,這種關系將持續存在。分析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是分析程序的切入點,是分析程序區別于其他審計程序的主要特征,也是分析程序得名的原因。2.分析程序包括互相繼起的幾個步驟。注冊會計師運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對財務信息作出合理的評價。不同階段運用分析程序的方法和步驟有所不同,但完整的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選擇適當的數據關系;(2)對數據關系進行分析;(3)識別異常的數據關系或波動;(4)調查異常數據或波動;(5)得出結論。

二、分析程序的基本方法

1996年,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在理論上并未強調技術方法的靈活運用, 第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使用的是簡單比較、比率分析、結構百分比分析和趨勢分析等方法。因而,作為比較基礎的期望值相關性與可靠性不高, 其分析結果準確性普遍偏低。為提高新審計準則的適用性以及復核信息的可比性,降低誤判風險,2006年,我國新頒布的分析程序審計準則第七條明確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從簡單的比較到使用高級統計技術的復雜分析。因而,對估計期望值方面奠定了采用數學模型或運用先進統計技術的基礎。

目前在審計實務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趨勢分析、比率分析和模型分析。其中最常用的是趨勢分析和比率分析,趨勢分析是以客戶某一賬戶或報表的多期歷史可比數據為基礎,并考慮已知的變化,對分析對象作出預期;比率分析是以歷史報表中兩個賬戶或報表項目構造的財務比率為基礎,并考慮已知變化,估計分析對象的預期值。由于模型分析的技術難度較高,所以較少使用模型分析。然而有研究資料表明趨勢分析的精度較低,而且趨勢分析和比率分析都只能運用財務信息,不能給出預期值為多少,而模型分析則能明確給出預期值并能運用非財務信息,故其精度最高,發現錯報的能力最強。模型分析的關鍵是建立模型,常用的方法為:

1.回歸分析。回歸分析需對所分析的對象建立回歸方程,建立回歸方程基本程序如下:(1)將掌握的統計數據看做是客觀的變量(指所分析的對象及與之有關系的因素,如銷售費用與銷售收入、上年銷售費用、銷售人員數量等)的抽樣觀察結果;(2)通過對這些數據的直接觀察和邏輯推理,假設這些變量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約的數量關系,并設想出表達這種關系的方程式;(3)再利用手頭的數據,通過最小二乘法計算出方程式中的參數,建立變量之間的回歸方程;(4)再運用一系列檢驗方法來判斷是否可信,最終確定回歸方程。

2.時間序列預測模型分析。它把所分析對象的統計數據按時間的先后排列,然后進行統計規律分析,構造出適合此時序的最佳模型,即時間序列預測模型。

3.財務模型分析。它是利用財務模型進行的分析,財務模型可以借用已有的財務模型,也可自行建立新的財務模型。建立財務模型的關鍵是弄清事物之間相互關系的類型和由此形成的數學方程式,以及確定方程式中的參數值。

三、分析程序的具體運用

注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用作風險評估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當使用分析程序比細節測試能更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時,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實質性程序;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分析程序在審計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作用。

1.分析程序用作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目的在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風險評估過程中使用分析程序也服務于這一目的。注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識別異常的交易或事項,以及對財務報表和審計產生影響的金額、比率和趨勢。注冊會計師可以將分析程序與詢問、檢查和觀察程序結合運用,以獲取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及具體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預期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并對于被審計單位紀錄的金額、依據記錄金額計算的比率或趨勢相比較;如果發現異常或未預期到的關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識別重大錯報風險是考慮這些比較結果。例如: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程序發現兩個會計期間的毛利率相當。但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了解獲知在生產成本中占較大比重的原材料成本在相關期間內上升,注冊會計師預期銷售成本也相應上升,而毛利率相應下降。上述分析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認為銷售成本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應對其給與足夠的關注。需要注意的是注冊會計師無需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每一方面都實施分析程序。例如,在對內部控制的了解中,一般不會運用分析程序。

2.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實質性分析程序是指用作實質性程序的分析程序,它與細節測試都可用于收集審計證據,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1996年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及其指南,對于運用分析性復核直接作為實質性測試程序,從總體上來說可操作性不強。而新分析程序準則中非常注重分析程序在實質性程序中的作用,并將其專門作為準則的第四部分詳細加以規范,其內容占據了該準則的大部分版面。對于用作實質性程序,準則分別從總體要求、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數據的可靠性、做出預期的準確程度、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等6個方面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準則的可操作性。

3.分析程序用于總體復核。在運用分析程序進行總體復核時,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評估的風險是否恰當,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計劃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審計程序。

四、運用分析程序注意的問題

雖然分析程序能夠幫助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效率,但是如果在使用中運用不當則可能會形成錯誤的審計結論,所以審計人員在使用分析程序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問題。

1.選擇正確的分析方法。不同企業的經營業務有自己的特點,不同的會計賬戶也有各自的核算特點。審計人員應“對癥下藥”,選擇正確的分析性程序進行量化分析,同時各種分析性程序應該結合使用,綜合多方面的分析結果才可能揭示出財務報告中存在的錯、漏報、若分析方法不當,分析手段單一,即使分析過程再精確也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審計結論的正確性。比如當市場出現劇烈變動或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時,有些會計賬戶就不能再用趨勢分析法進行比較。

2.考慮數據的可比性,合理的確定期望值。所謂的期望值,即審計人員根據各種不同來源的數據有慮到會計報表中可能存在的變化而估計的基準值。在使用分析性程序時,期望值的確定尤為重要,若確定不些有可能是錯報風險增加的信號。因此,注冊會計師必須對重大差異或波動進行分析。首先應重新評估一下確定期望值所使用的方法和數據是否合理,所考慮的因素是否充分、恰當;有時某些被忽略的信息可能會修正期望值,從而使差異變小。其次可以詢問管理局獲取其解釋和答復;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確認其解釋和答復是否有理有據。如果管理當局沒有或不能做出恰當的解釋,應擴大審計測試的范圍,執行其他審計程序,作進一步的審查,以便搜集確鑿的證據揭示非預期差異產生的真正原因。

3.不能僅依賴分析程序的結果得出審計結論。分析程序作為實質性測試,一般能直接獲取支持審計意見的審計證據。然而,影響分析結果準確性的因素較為復雜,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運用細節測試來獲取審計證據。這是因為相對于細節測試而言,實質性分析程序能夠達到的精確度可能受到種種限制,所提供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證據,這些間接證據能夠幫助注冊會計師抓住會計報表審計的重要領域。但是,審計人員對有關賬戶或交易類別乃至整個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時,僅靠分析程序的結果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借助于其他的詳細性測試程序進行更加細致和深入的調查,以獲得說服力更強的直接證據。因此,從審計過程整體來看,注冊會計師不能僅僅依賴實質性分析程序,而忽略對細節測試的運用。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原因  對策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第5篇

一、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原審計報告準則”),對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原審計報告準則施行六年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實務中產生一些問題。從近年來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令人難以理解和使用。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大為降低。

此外,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異,妨礙了審計報告的通用性。在審計報告國際協調方面,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指南第13號——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的要素、格式、報告類型等進行了規范,1989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4年的修訂主要以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58號——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及1993年英國修訂后的審計報告準則為基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開的北京會議上,審計實務委員會批準對《國際審計準則第700號——審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報告》(ISA700)修訂稿。當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審計報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致。為遵循國際慣例,并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急需對原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規定,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目前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相當部分的執業人士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是真實的;法律界則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應是審計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從國內外審計實踐看,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并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的審計報告仍然可能是失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外的法律通常為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免責條款。因此,修訂后的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不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以彌合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的理解差異。此外,對審計報告合法性的定義過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刪除。

2、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將原來的范圍段分解為引言段和范圍段,有助于審計報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性質。引言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范圍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審計工作的范圍和發表意見的基礎,并強調了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

與原審計報告格式相比,修訂后的準則要求,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刪除引言段中對其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通常受到了嚴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審計工作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應在審計報告中出現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程序等內容。

3、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普遍將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理解為撤離被審計單位審計現場的日期,而該日期往往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這樣就導致在會計責任尚未明確時注冊會計師就已承擔了審計責任,顛倒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因果關系和時間順序。修訂后的準則刪除了“外勤”二字,將審計報告的日期明確為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即注冊會計師完成了所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日期。注冊會計師在界定審計工作完成日時,須考慮:(1)應當實施的程序已經完成;(2)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已經提出,被審計單位已經作出或拒絕作出調整或披露;(3)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已經正式簽署會計報表。

4、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

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理論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修訂后的準則將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刪除。

5、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這條規定給某些注冊會計師隨意操縱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留下了空間。近年來,在實務中存在著把應當發表意見的事項簡單地放到意見段之后予以說明、以披露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已經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針對這種情況,借鑒國際通行的作法,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同時,準則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這一措施將有助于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效遏制以強調事項段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對規范審計報告,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會計報表的編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內涵尚需進一步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能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明確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由于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因此,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訂

(1)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避免了原來用詞的生硬和主觀印象,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前披露發現的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同時明確了在審計報告基本內容上與其他意見類型的區別。

(2)刪除了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中作了規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作了描述,因此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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