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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規定或由于某種事實狀態符合經濟法的特別規定而應當承擔的后果。[1] 關于它的名稱,學界主要有: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等不同的稱謂,但絕大多數贊成使用“經濟法責任”,[2] 本文亦認為采用“經濟法責任”的表述比較恰當。經濟責任是一個泛化了的概念,其內涵與外延非常模糊,不適合作為法學術語用于經濟法學和法律術語用于經濟法實踐;經濟法律責任則容易造成“經濟法律”和“經濟法”的混同,使人誤認為是所有經濟法律規定的責任,而且,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法學中通常將“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簡稱為“行政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刑事責任”,容易引起人們將“經濟法律責任”簡稱為“經濟責任”的誤會。因此,本文采用“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上之法律責任的專用術語。
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從廣義來說,應該是所有獨立審計化契約的主體違反社會化契約的約定而對其他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在第二章中,我們了獨立審計法律關系的結構,認為它是一個多層主體構成的社會化契約關系。第一層主體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關者的委托,作為公眾的人,有義務對企業經營管理當局作審計監督;第二層主體是注冊師協會,有限政府的審計監督行為并不是由自己親自實施,而是通過制定系統的獨立審計制度,培育行業協會這樣的社會中間力量,由社會團體行使政府職能;第三層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行業協會通過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納合格的會員來具體從事審計業務,并向公眾提供審計信息;第四層主體是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他們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審計成果,同時通過企業給注冊會計師支付審計公費,通過國家稅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費。[3]
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中,不同的主體負有不同的義務,相應的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政府的契約責任根據本國采取的審計管理體制不同而不同,采行業自律型管理體制的,政府(國家)只承擔立法等抽象行為的義務,而不負具體的契約責任。采政府干預管理體制的,政府應當負有監管的責任,這種責任本質上說是一種委托責任,如果政府監管不力,利益相關者可以有兩個途徑補救:一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監管義務;一是利益相關者自行監督,付出的監督成本由政府賠償。當然上述途徑僅是理論探討,世界上還沒有這方面的實例。不過,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動承擔具體監管義務,而是將此義務給予民間組織,如美國在2002年前由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管理。但是,行業協會從資金、人員、技術等諸方面都與會員有密切聯系,不可能純粹地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行業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規定了一個新模式,即成立一個新的民間非營利機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代表公眾利益對審計進行監督。PCAOB由五人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專業人士。SOX的出臺,使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趨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業協會既代表會員利益,又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監督會員,往往會產生利益沖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的組織獨立,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關系得到理順,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場經濟不健全的國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權力與應當履行的經濟義務混而不分,過度崇尚國家強制力管理,而對缺位或失誤不承擔任何責任,當然談不上什么政府責任的。
“第三部門”(含行業協會和獨立監督組織)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義務在于制定職業標準、選擇合格執業人員及對審計人員進行監督,其責任在于它監督缺位后應承擔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門沒有適當履行監督職責,利益相關者應當有權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強制履行。因為“第三部門”是非營利的民間組織,其經費來自于會員的會費,不可能有財產賠償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財產責任。
對于注冊會計師違反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應當承擔多重責任。首先是財產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具體賠償的范圍我們將在以后章節詳細論述;其次應當承擔倫理責任,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不但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而且損害了行業的聲譽,應當受到行業協會的警告、公開譴責和降低信用等級等制裁;第三是行為責任,根據需要,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監督機構可以要求注冊會計師公開聲明更正錯誤、暫停執業、進行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喪失了起碼的職業道德水平,行業組織可以撤銷其注冊,使之喪失從事審計業務的能力,承擔能力責任。
雖然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體結構十分復雜,但是該社會化契約是以提供獨立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為中心建立的,人們最關心的而且最復雜的是注冊會計師違反契約的責任,本文的主題也僅限于此。因此,我們將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作狹義理解,僅指注冊會計師的經濟法責任。本文所稱的“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除本節外,均指“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
我們要探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否有獨特的具體形態,首先要確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范圍,因為責任范圍決定了責任形態的表現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礎。總體來說,法律責任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護既有的法律關系的制度,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化的契約關系,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為全社會提供客觀公正的會計信息,其成果的受眾廣泛。在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這種信息是對公眾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鑒證的信息。通過獨立審計的鑒證,既提高了公眾公司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幫助投資者對投資對象進行判斷和離析,從而維護了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和持續。形式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由委托人委托來啟動的,實質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被審計人的法定義務,審計的成果并不是僅僅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更重要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們說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是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在于責任的基礎關系是應社會整體利益需要締結的,在于締結社會化契約的利益相關者是對獨立審計制度的信賴,在于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信息屬于公眾信息,還在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目的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那么,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應當限定在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使社會成本增加的范圍內。怎樣具體判斷增加了多少社會成本呢?我們需要對社會審計成本與社會審計收益進行比較分析。
常識告訴我們,對于利益相關者來說,如果審計的收益與審計的成本之間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就不會產生審計的需求,獨立審計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如果他們收取的審計公費與可能承擔的審計責任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也沒有提供審計服務的動力,獨立審計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獨立審計是社會化契約,契約當事人聽命于利益相關者整體,具體的個人對既定的社會化契約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對比應當從宏觀上來分析。先分析審計需求,假設在沒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1,損失率為P,損失為L1=I1·P;在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2,預期收益為(B+I2),如果審計失敗,利益相關者的損失為L2=I2·P,假設利益相關者信賴審計,I2>I1.如果按照傳統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原則,審計失敗后,利益相關者獲取的賠償應當為(B+I2)。再分析審計供給,假定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公費是A,預期的審計失敗率為Pa,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民事責任只考慮具體案件的損害,以及對案件當事人的,即是否給予了受害人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補償。而對于社會化契約而言,它不僅要考慮案件的具體當事人,而且要考慮具體案件的責任后果對整個社會和整個制度的影響。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于審計失敗的賠償大于C的話,勢必損害獨立審計職業,造成行業萎縮;如果賠償小于(L2-L1)的話,勢必造成獨立審計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利益相關者沒有需求的積極性,社會將失去一項有力的監督制度。因此,基于社會整體利益考慮,審計失敗的財產責任L只能在這樣的范圍內:(L2-L1)<L<C.如果C<(B+I2)的話,那么利益相關者只能得到部分經濟補償,至于這部分經濟補償怎么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則屬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要解決的問題,可以通過對權利主體的選擇和注冊會計師過錯的認定來確定對具體受償人的賠償范圍。
三、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
利益相關者締結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獨立審計的經濟法責任首先應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保護經濟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對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的補償,因此,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一個主要形式就是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就是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應當給予利益相關者經濟賠償的責任。財產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關者的損失得到彌補,維持利益相關者要素投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盡職的注冊會計師受到應有的經濟懲罰。雖然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與民事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實際上有質的不同,上面我們對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作推理的時候已經強調過,經濟法的財產責任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進行補償,是關注利益相關者整體受損的情況,而民事責任關注的是具體的個人受損的情況;經濟法責任確定經濟補償的范圍是基于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平衡的考慮,而民事責任是基于對具體受害人是否能給予充分補償的考慮。
對審計失敗負有過錯的注冊會計師除了應當承擔財產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財產以外的其他責任。這種責任的直接誘因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為了保證職業的生存,必須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賠償能力。上面我們提到,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減小Pa.增加審計公費并不是注冊會計師行業一方可以決定的,而是需要在社會化契約談判中得到利益相關者的認可,歸根到底由社會審計成本的承受力來決定。因此,從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來說,只有一個途徑提高賠償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減小審計失敗率。為了減小審計失敗率,行業協會必須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前面我們說過,行業協會引導注冊會計師提供獨立審計服務,其本質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經濟職能,那么政府也有動力將行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為獨立審計制度的組成部分,這些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施加給注冊會計師的措施就成為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必須承擔的經濟法責任。
這些非財產性的經濟法責任根據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倫理責任是道德與法律的融合,指注冊會計師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不是我們平常認為的大公無私,他人至上,而是從事該職業起碼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強調倫理責任并不是經濟法的首創,其實民法的契約責任、誠實信用原則等都含有倫理因素。[4] 注冊會計師倫理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對注冊會計師,協會給予警告、公開譴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協會給予公開譴責、降低信用等級等。行為責任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對自己的過失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具體形式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為能力,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專業性強,知識更新快的行業,如果注冊會計師不重視繼續,一段時間后,可能自己的知識結構不能滿足獨立審計的基本要求,業務能力達不到專業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冊會計師最不可接受的主觀過失。對于不能勝任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采取措施暫停其執業,并給予其業務培訓,提高他的業務能力。所謂限制行為能力,是指在一段時間內暫停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能力責任則是剝奪注冊會計師從事獨立審計的權利能力,對于嚴重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則的當事人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協會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制裁,將之清除出注冊會計師的隊伍。具體措施是注銷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登記,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前兩節我們通過分析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形態,揭示獨立審計民事責任理論的缺陷,行政責任代替經濟法責任的弊端,從正反兩方面論證了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客觀存在,下面我們一下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使這一新興的法律責任在理論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社會承擔的責任
我們認為,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社會化契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是獨立審計的受托人,社會公眾(包括公司管理當局的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是實質上的委托人。這樣,注冊會計師受到社會化契約的約束,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不能明確指出具體的責任相對個體,只能認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社會公眾。至于社會公眾中,具體到哪些人有權接受損害賠償,是根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和構成要件,從社會成本上作判斷。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才是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仍然是社會化契約的主體,只是他們僅享有相對不完整的權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會化契約成果的權利。因此,在社會化契約中,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相對分離的。
而民事責任完全不同,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是原子化個體對原子化個體的責任,即特定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責任。在民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使對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民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具體明確的,民事責任的范圍也是確定可知的,權利主體的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統一的,這種確定的、具體的權利只需要形式正義就可能得到實現。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于國家的責任。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會使國家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修復被破壞的秩序。這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追究一個行政違法者的行政責任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是權利人救濟權利的實現。權力的實現和權利的救濟是有本質區別的。在責任的形式方面,三種責任都有財產責任的形式,經濟法和行政法還存在非財產責任的形式,如注冊師因過錯審計失敗,可能要承受暫停執業的經濟法責任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如果三種責任都以財產的形式承擔的話,行政責任的受益者是國家,如罰款的款項要歸于國庫,不屬于任何個人,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受益者都是具體的個人。
(二)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重的責任
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中,注冊會計師既要對公眾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承擔損害賠償的財產責任,又要對社會承擔一系列的非財產責任,我們把這些非財產責任概括稱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所謂倫理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應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公開譴責、警告,對會計師事務所降低信用等級等為的責任;所謂行為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暫停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為內容的責任,或者要求注冊會計師停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能力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會計師的注冊,終止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資格為內容的責任。[5] 與經濟法責任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人身責任,雖然行政責任也采用行政罰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給予拘禁、警告、記過、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方式;而經濟法責任既有財產責任,又有非財產責任,且二者并重,難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自從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以來,一直是以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這些行政責任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政府主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撤銷注冊,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執照;《證券法》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會計師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以及證監會的有關法規規定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撤銷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證券從業資格等。在經濟法中,有學者把類似注冊會計師的這些現在稱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制度統統拉入經濟法責任之中,認為《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本身就屬于經濟法部門,其責任當然是經濟法責任。這種“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搶地盤”似的觀點我不敢茍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它對經濟法責任簡單化,既不利于經濟法學的完善,也不利于整個法學的。我們認為,學科的劃分,是以的方便為導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適用方便為導向的,從立法技術上考慮,一項具體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規范綜合,為什么非要硬拉一個什么法屬于經濟法呢?為什么把分明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生硬的認為是經濟法的規范呢?如果真要這樣的話,就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法研究受到忽視,經濟法學的研究成果無法轉化為立法、司法實踐,經濟法學得不到其他法學的認同的不良后果。
我們應該正視,在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中,還沒有真正意義的經濟法責任的規定,這些法律把一些本屬經濟法責任的內容視為行政責任,把追究的權力賦予給有關國家機關,這是我國立法的缺陷,而這種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國經濟法理論的落后。當然,明確提出經濟法概念的國家并不多,但是這并不會妨礙這些國家對實質的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并不在這些國家對我們所稱的“經濟法”的立法,如美國就有世界上競相借鑒的證券立法和注冊會計師立法。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長期以來把國家的經濟職能與職能混同,強調國家強制力在經濟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誤,這種偏誤表現在責任理論上就陷入行政責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國的經濟法研究忽視了“第三部門”在經濟法責任中的作用,[6] 現有的立法往往把會計師協會這樣有權追究責任的行業組織視為行政法的授權主體,它們追究的責任歸類于行政責任,這是對西方發達國家“第三部門”制度的一種不完整的引進,使得我國的社會組織立法呈現出“四不象”的混亂。
本文主張我國應當給予被稱為“第三部門”的社會組織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擔起代表社會公眾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法非財產責任的重任,[7] 以區別于通過政府部門追究的行政責任。
(三)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補償性與懲誡性相結合的責任
經濟法責任中有關財產的任是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財產損失的不利后果,客觀上具有懲罰的意義,同時,與民事責任一樣,還具有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的補償意義。至于民事責任是否具有懲罰性,觀點并非一致。有人認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依據平等原則,民事責任只能具有補償性,不能具有懲罰性,因為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談不上誰懲罰誰的。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是以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的,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強制分配給行為人的負擔,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兩者的觀點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給予受損人以補償,使受損人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況,民法是通過這種對舊有權利的維護來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不是通過對行為人的處罰來維持社會秩序。認識這一點對區別民事責任與經濟法責任是有意義的,民事責任的補償性體現了“可預見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如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只對相對人承擔責任,責任的范圍限于約定的范圍,侵權責任雖然具有對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請求賠償的資格,受到侵害的人畢竟是可確定特定人,對于受害者,行為人必須給予充分的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中,受害主體眾多,往往是不確定的,但是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不確定的每一個受損人都給予經濟補償,只能通過歸責基礎作出適當的判斷,確定有權請求賠償的主體,對他們的損害,注冊會計師也只能給予適當的賠償,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賠償。因此,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一方面表現為補償性,另一方面也表現為懲罰性,其責任功能不是以維護受侵害時的原狀,而是為了維護現實的社會秩序。
經濟法責任除了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功能外,其非財產責任具有懲誡性。經濟法的懲誡性是與行政法的國家懲罰性不同的一種特性,“懲罰”表現為一種國家的權力,包括財產責任的懲罰性也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而“懲誡”包括“懲罰”和“”,主要是體現一種權利(不是權力),社會組織的懲誡權利形式上來源于國家法律的授權,但本質上是通過社會化契約獲得的社會公眾的授權,它不是一種國家授予的政治性權力,而是社會公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權。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認定高度復雜和技術化
證券市場是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資本市場,與商品市場相比,證券市場的供需主體及決定供需變化的因素與機制更加復雜。從市場主體來看,從政府到、從機構到個人,形形,非常廣泛,他們在市場中的地位、對市場的熟悉程度、對市場的要求千差萬別。從市場構成來看,不同主體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內部運作機制各不相同。從交易工具來看,有債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類工具在性質、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既自成體系又彼此聯系。從價格形成機制來看,證券實質上是市場對資本未來預期收益的貨幣折現,其預期收益受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率、所屬行業前景、經營者能力、個人及社會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從投資人的動機來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投機行為相互伴生,難以預測和控制的投機行為往往造成市場的劇烈波動。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投資者投資受損之后,往往很難認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確定引發損失的因素,也很難把損失在復雜因素中定量分配。
獨立審計是高度專業化和技術化的專家服務活動,審計人員需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會計信息的鑒證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技術過程,沒有專業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從事審計專業的法官很難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有審計虛假、未盡職業謹慎,也很難認定受害人的損失與注冊會計師的損害行為中存在的因果關系。
以上兩種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復雜性和追究責任的難度,使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具有其他法律責任所不能比擬的特殊屬性。
注:
[1] 翟繼光:《經濟法責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參見肖義方:《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性質研究(中)》。
[4] 參見邱本:《市場法治論》,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 責任的分類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啟發,參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頁。
【關鍵詞】審計;銀行;財務;審核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銀行業的不斷進步,我國銀行領域的審計工作機制發展得越來越成熟,在銀行財務審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突出。然而,在與世界上其他國家銀行的審計工作的比較過程中我們發現,我國銀行業內部財務審核的審計在審計理念、工作效率、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審計的價值意義等方面還有著十分明顯的差距。因此,認真分析和探討審計在我國當前銀行財務審核中的應用,以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銀行領域的審計工作機制就顯得十分必要。
1.對銀行財務審核中的審計工作相關問題的探討
1.1銀行審計的總體思路
眾所周知,在進行銀行財務審核審計的過程中,務必遵照一定的工作思路,基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評估和預測銀行的內部控制,對其可靠性做出科學而客觀的判斷;其次,測試業務項目貸款種類、余額以及收入。這一類型的測試通常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選取頗具普遍意義的樣本進行測試;而測試的內容則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會因為銀行性質、貸款種類、審計方法的不同而不同;第三,審計貸款的真實性。主要核對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以及劃撥方式,認真核對和分析銀行的貸款臺賬以及合同記錄,確定貸款是否真實存在。
1.2銀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就目前銀行財務審核中的審計工作來看,銀行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幾部分主要內容:首先,核對銀行各類資金的支付、收入以及利息記錄情況;其次,核對信貸資產的價值、真實性以及可靠性;第三,核對銀行各類財務報表中的有關數據和說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完整、真實、可靠。
1.3銀行審計的工作重點
在銀行財務審核的審計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重點:首先,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特別注意重復出現的借款人及其相關聯的借款人;其次,應特別注意損失貸款的資金數目、形成的原因以及相關的責任認定;第三,認真審計不良信貸,分析并確定該類信貸的具體數量、所屬級別、占用的比例以及潛在存在的風險和危害。
2.進行銀行財務審核中審計工作應當注意的問題
2.1逐步實現由傳統審計到現代審計轉化
理念的不斷更新,是推動銀行審計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在目前的銀行審計中,傳統的審計方式即為合規審計,該類審計雖然不會帶來影響較大的金融風險,不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但因其僅僅局限于操作層面的審計而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銀行業的發展要求。而所謂的管理審計,則是今后銀行審計的主流趨勢,基本包含了管理層決策行為審計以及銀行財務管理審計兩個領域。因此,逐步實現由合規審計到管理審計轉化,是未來銀行財務審核中審計工作的努力方向。
2.2與時俱進創新審計方法
根據銀行發展狀況以及各項業務特征,應不斷與時俱進地革新審計方法,以適應時展的要求。一方面,各類銀行將非現場審計的方法納入到日常的審計工作當中去。所謂的非現場審計就是指借助于計算機運用專業的審計軟件對數據庫中業務數據展開審計,從而實現銀行各類業務數據處理的電子化。非現場審計這一審計方法的優勢在于,擴大了審計數據的來源齊全、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審計成本。另一方面,在銀行內部財務審計中應特別注重采用團隊審計的方法。所謂團隊審計指的是在審計某一業務的過程中,從審計方案的策劃和制定到審計行為的實施以及審計后期的總結,都擺脫個體審計的行為,采用團隊式的審計方法。這種集體性質的審計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大眾的聰明才智,規避個體審計行為帶來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能夠更好地找出審計工作的突破口,有利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并且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措施。
2.3完善銀行審計制度,規范銀行審計流程
健全的審計制度和規范的審計程序,是確保銀行財務審核中的審計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因此,銀行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審計工作的基本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銀行財務審計相關制度,明確責任與風險。另一方面,要從銀行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努力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審計工作基本操作流程,從審計方案策劃、實施到下達的審計意見、決定或催辦通知,在規定時限進行落實、查證,以此提升銀行審計的工作效率、科學性以及有效性。
2.4進一步加強銀行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影響,使得注冊會計師審計不斷發展,而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和核心問題,關系到審計事業的興亡,因此,要想更好地促進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發展,必須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控制,全面提高審計質量。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審計 發展 審計質量 控制
注冊會計師審計起源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特別是公司逐漸成為社會的重要經濟組織后,公司所有者主要根據經營者提交的財務報表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因此,需要有一個來自企業外部的獨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與合法性做出判斷,注冊會計師審計便應運而生。而審計質量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生命線,本文擬通過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發展現狀、機遇與挑戰和審計質量控制準則內容對審計質量控制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而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如何完善審計質量控制提出建議。
一、新形勢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發展現狀、機遇與挑戰
注冊會計師審計擔負著過濾會計信息風險、確保會計信息質量、降低會計信息識別成本的重任。雖然自1978年注冊會計師制度恢復以來,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1)基本建立了相關法律制度體系;(2)培養造就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人員和執業機構;(3)逐步拓展了執業范圍,業務收入快速增長;(4)穩步提高了行業監管水平;(5)不斷增強了社會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但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諸如會計師事務所布局和競爭格局不合理,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水平急需改進和提高,品牌優勢不明顯等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2009年56號文件《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在新形勢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面臨經濟大發展、政治大關注、政策大扶持和會計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與等效等前所未有的機遇。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只有主動適應市場需求多元化、走出去后面臨的國際化、信息化條件下審計方法與技術變革等方面的嚴峻挑戰,才能抓住當前大好機遇實現做強做大的戰略發展目標。
加快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的發展必須以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為基礎,而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不僅體現在規模上,更應體現在其核心競爭力上。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做強做大過程中應妥善處理以下關系:內涵發展與外延擴張的關系;知名度與美譽度的關系;短期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監督與服務的關系;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多元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業務工作與企業文化的關系;外部環境與內部治理的關系。優秀的事務所應實行規?;龃髴鹇?,專業化經營戰略和國際化服務戰略相結合的發展戰略。
二、基于新環境下的審計質量控制準則對審計控制影響因素的分析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認知的提高和對其執業質量要求的提高,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了財會(2006)4號《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體系共計48個項目,同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原有的質量控制準則進行了相應修訂,并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兩項質量控制準則。新準則提高了對質量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在準則層面為事務所從整體上推行風險導向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和風險管理建立了更為堅實的基礎。
基于對新審計質量控制準則的理解,結合我國當前的審計行業的發展和審計質量控制現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各種影響因素進行整理和歸納如下:
1.審計監管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體制的局限性導致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使用人三者之間沒有一條合理的利益聯結紐帶,從而使得審計工作的質量無法保障。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制度對于審計主體違規責任約束力還比較薄弱,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淡化了審計法律意識,忽視了審計風險的存在,使審計質量大打折扣。雖然設立審計委員會能夠顯著提升審計質量,但審計委員會設立時間的長短未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對審計質量不產生影響,但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增加卻顯著降低了審計質量。
2.審計專業化程度。具有行業專長的審計師更可能覺察違規和錯報,從而能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越高,專業化水平越高,出現錯報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質量相對較高。由于當前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整體專業知識薄弱,審計工作經驗不足,實際操作水平低下,職業道德素質較差,邏輯思維和判斷能力不夠,導致實際審計工作中識別風險的能力不足,這就必然形成審計風險,最終影響到審計質量。但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在掌握了被審計單位全面信息的條件下才能進行,所以被審計單位的全力配合也至關重要。
3.審計收費。以異常審計收費作為審計意見購買的證據,通過對審計質量的相關性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審計意見購買主要出現在由本土事務所審計、利潤率異常大幅度增加且利潤率依然較低的公司,對于其他的公司,則沒有發現異常審計收費與審計意見購買有顯著的關聯性。提高審計費用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對審計師餐旅費與審計質量的關系進行的實證研究發現,在個別模型檢驗中,餐旅費在微弱條件下損害審計質量,但總體上卻沒有一致證據表明餐旅費與審計質量的降低存在顯著關系,即公司提供餐旅費并沒有影響審計質量。
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審計監管環境
針對當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進行監管時,應該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建設。政府應以有效的審計政策為導向,糾正各種形式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財務會計造假的懲罰力度和執法力度。要強化政府監管的作用,建立以財政監管為主體,審計、稅務、信貸監督為輔的管理體系,嚴格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職責,正確處理好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使用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審計體制,明確總體監管范圍及內容,各監管主體要合理分工、有效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加強企業職業道德規范的建設,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并建立相應的評價機制,并不斷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的法律約束,鼓勵合伙制,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成立門檻,加強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重視會計師事務所規范和業務類型,實行差異化、分類監管策略,重點監管和日常監管結合。增強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力度,只靠行業自律是無法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的,必須在法律上賦予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審計機關相應的審計處理權,明確審計人員的執法責任,提高審計機關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在強化政府和行業監管的同時還需大力推進信息中介的發展,以期更好地發揮其監管作用及其協同效應。
(二)提高審計專業化水平
1.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職業素質。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應有的職業勝任能力、并不斷掌握和運用相關的新知識、新技能和新法規,才能滿足執業的要求,保證審計質量。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要嚴格遵守法律和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素質,要加強注冊會計師再學習,提高應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能力和與人溝通的能力;要加強注冊會計師實戰磨練,增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敏感性,提高職業判斷力。另外,注冊會計師還應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扭轉被審計單位的被動局面,使雙方融洽合作。
2.加強風險控制管理。會計師事務所的每一位審計人員都要加強對風險控制的管理,在處理任何問題時都要考慮其風險。要加大違規執業所帶來的高成本和高風險,讓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人員在處理問題時三思而后行。重視對被審計單位的選擇。在審計項目的整個過程中都要加強指導、監督和復核,強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循環控制理念,做到在整個項目過程中層層嚴格把關、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解決,以保證審計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利用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自己的利益進行有效的維護。
3.不斷完善信息系統建設。根據行業建立相關信息的數據庫,通過對行業和業務性質分類,為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提供相關信息,使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業務范圍、經營環境、行業發展、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等等有比較深刻的了解和認識,給審計人員指明方向,提高效率,降低時間成本,保證審計質量。另外,由于會計政策、稅務政策、審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是在不斷完善和更新的,為了能夠及時了解重大政策變化、在遇到問題時有規可循有法可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數據庫,由專人進行更新,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指導,提高審計效率。
(三)嚴格規范審計收費
雖然目前我國有審計收費標準,但是省市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上浮或者下浮比例范圍內進行調整。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收費標準比國家規定的下浮標準低很多,根本無法保證審計程序的正常執行。就我國審計行業目前現狀,必須嚴格按照審計收費標準進行規范收費,以使收支配比,確保必要的審計成本支出,保證審計質量。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情況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監控,對那些通過降低審計收費標準來招攬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包括責令關閉和吊銷執照等手段嚴厲懲罰。提高其違規成本并加強法律制裁的力度。
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作業成本法適用于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將其引入審計定價模型,有助于為注冊會計師行業定價提供更準確的信息,這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科學制定審計收費、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四、結語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質量的高低不僅影響著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利益,影響著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也影響著其自身的利益。所以,提高審計質量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也能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規范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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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馮均科.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控制理論研究.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 企業;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制約因素;價值增值
近些年來,企業內部審計決定已經涉及到內部控制和業務操作的各個層面,但由于諸多因素的制約,內部審計決定不能有效執行,極有可能產生審計風險或審計失敗的隱患,從而對審計雙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審計決定執行機制,是目前企業內部審計不容忽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當務之急。在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決定是審計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終體現,而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一直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也是制約審計工作質量、影響審計公正執法的關鍵所在。制約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的原因究竟何在?如何才能提高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率?通過多年內部審計工作實踐和調查研究,筆者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影響企業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的制約因素
(一)重視審計過程,輕視審計決定利用
目前,企業內部審計有自己嚴密的審計程序、操作規范和行為守則,對開展審計工作有一系列規范性的要求。但在現實工作中,審計人員往往只重視審計過程,輕視審計決定的利用。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審計決定利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審計人員只重視項目的準備和現場工作,忽視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部門)整改決定的督察、督辦和責任追究,認為只提出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就已經完成審計目標任務,并不關心審計決定的利用,使處理決定的執行和整改要求的落實缺乏有效的監督,影響預期目的實現。二是整改或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存在一定的人情或隸屬因素,使內審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責任追究執行不到位,責任追究制度形同虛設,只要是被審計單位(部門)在限定期限內提交了整改報告,內審部門往往就認定已經整改,真正實施整改跟蹤或審計回訪的情況很少,很難驗證整改情況的真實性和解決問題的徹底性。
(二)外因削弱了審計決定的利用價值
1.被審計單位原因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的表揚與肯定是非常樂意接受的,而對要查處和必須糾正的事項卻難以從命,一拖再拖,懸而未決。一些被審計單位財經法紀觀念淡薄,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認識不清,對審計決定的強制性和自身違紀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到位,認為內部審計是自己人,出了問題好說話,因此,缺乏執行審計決定的自覺性。有的被審計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尋求種種開脫理由,在內部審計決定下達后拒不執行;還有的被審單位認為如果對前任遺留的壞賬、報廢存貨等不良資產進行處理,就會影響當期經營指標,從而影響現任期內的業績,導致缺乏有效執行內部審計決定的積極性。
2.內部各部門溝通不暢
由于內部審計所涉及的工作都是企業內部熟知的人和事,普遍存在畏難情緒以及不愿得罪人的思想,對于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也就流于形式。由于一些內部審計決定的執行,單靠某一部門去完成是有一定困難的,需要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大力協作配合,而部門之間溝通不暢,影響了內部審計決定的有效執行。
二、有效利用內部審計決定,實現審計價值增值
良好的審計環境決定了審計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內審工作的效率、效果,影響審計決定執行的優質化。內部審計決定有效執行既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又是審計工作的落腳點,更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
(一)拓展審計決定,實現審計價值增值
內審部門應當倡導審計人員在完成規定任務后的創新創優活動,發掘基礎素材,對存在的問題及潛在風險進行探索,延伸審計的觸角,形成各種形式的審計決定,增加審計附加值。一是抓好審計決定的綜合分析。首先要抓住問題的本質,分析歸納出規律性的問題傾向;其次要提高分析的綜合性,即將審計中查處的問題與各項內控制度的落實或當前企業關注的熱點等聯系起來進行綜合歸納;再次要標本兼治,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不能就事論事,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跟蹤審計決定的執行落實,切實實現審計監督確認和咨詢作用。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是要促進規范、正本清源,體現審計成果,因此必須關注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堅持審計決定跟蹤檢查,將審計決定轉化為“生產力”。
[關鍵詞]企業內部管理
一、內部控制審計的涵義
所謂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保證其管理或者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關法規,而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程序和措施的過程。
內部控制審計是運用文字描述,調查表及流程圖等手段與方法對內部控制系統實施健全性評價,檢查和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內部控制機制運行是否有效。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是公司運作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管理環節。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是公司高層決策者監控公司工作、校正決策與規范管理,提升公司價值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最高層管理者耳目的延伸,也是經營風險管理的報警器。。
二、內部控制審計的形式
進行內部控制審計有兩種形式,一是專項內部控制審計,二是輔助財務報表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價。兩種方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的理論范圍、基本程序和方法都基本相通,兩者的結論也可以互相利用。但兩者有區別:
(1)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對該單位的內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發表意見;后者的目的是在了解、測試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基礎上,評估其控制風險,在根據控制風險評估結果修訂審計計劃和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進而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2)范圍不同。前者的范圍是企業所有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后者的范圍是與財務報表有關的內部控制,范圍要小。
(3)對評價準確程度的要求不同。前者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發表意見,因而要求評價結論有較高程度的保證水平;后者評價意見僅僅作為實質性測試的依據,評價精度比前者要低。
隨著內部控制重要性的提高,實踐中人們已經越來越多將其作為獨立的專項審計目標單獨開展,尤其對于公司,專項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其加強對下屬子公司和分部門監督和管理的有效工具。
三、企業開展內部控制審計的重要性
1、是貫徹法律、法規的要求。
2000年7月實施的《會計法》明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第一次對內部控制提出了法律要求。財政部于2001年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一系列規范,要求企業從會計信息、資金管理、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內部控制機制、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要求企業建立起內部控制制度。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我國首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非上市公司的大中型企業執行。這一規范的實施將為我國企業防范經營風險構筑一道堅實的“防火墻”,同時,成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契機。這需要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肩負起監督的職責,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
2、是審計方法發展的要求。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企業規模日益壯大、經營業務日趨繁復,傳統的詳細審查方法受到挑戰,于是出現了抽樣審查的方法,通過抽樣結果來推斷財務報表的可靠程度。但是,如果單憑審計人員主觀或任意判斷進行抽樣,那么抽樣的結果難免以偏概全,影響審計結論。內部控制是管理現代化的必然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促使審計工作從詳細審計發展成為以測評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就是以對內部控制的測評為基礎,運用抽樣方法得到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它可以在提高審計效率的同時,確保審計結論達到所要求的質量水平。這種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減少時間、節約成本,受到審計人員和企業的普遍歡迎。
3、是加強內部管理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面臨著經營地點分散、控制跨度增加、控制權利層次增多等難題,商業欺詐、資金周轉不力等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越來越大,管理任務更加艱巨,需要企業內部協調一致,加強監督和控制,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提高經營效率,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因此企業無論在客觀還是主觀上都要建立起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功能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