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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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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申請書范文第1篇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級別及護理期、營養期、休息期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許,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駕駛B所有的牌號為AAAA的小轎車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申請人撞倒,造成申請人受傷。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A負主要責任,申請人負次要責任。現A等拒不賠償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申請人無奈向貴院起訴,現因申請人受傷,為了進一步明確訴訟請求,現依法申請貴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及三期進行司法鑒定,請批準。

    此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文第2篇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文第3篇

復議申請人: ,女, 日出生,漢族,聯系地址: . 復議被申請人: ,住所地為 .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 市 區(2014) 第 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鑒定的情況下,以申請復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沒有對申請復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鑒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復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復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市 中級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文第4篇

    今天上午,拍賣公司根據法院的判決對袁寶璟的三個企業進行了拍賣。

    此場拍賣會是瑞平拍賣行受一中院委托進行的。拍賣進行時,一中院的法官和建昊集團代表人沒能趕到現場,但拍賣會按時開始。溫陽制藥廠是第一個競拍的地產,起拍價2400萬,最后556號買家以起拍價買走;第二項金石大酒店則因“承包期和土地出讓金”等存在問題無人問津而流拍;第三項“龍湖廠”,最終也是 556號買家以起拍價830萬拍走。據悉,556號買家為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

    拍賣結束后,記者采訪建行有關負責人對這“一點都不熱烈”的拍賣現場和結果的看法,該負責人笑著說:“能拍出去就行。”而事后趕到的建昊集團代表則沮喪地說:“太少了,實際價值比這個高得多?!?/p>

    背景鏈接

    億萬富豪袁寶璟雇兇殺人事件

    袁寶璟,遼寧省遼陽市人,北京建昊集團董事長,擁有資產三十多億,31歲成為當時全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董事長,32歲時獲得世界傳媒集團舉辦的“世界創業者大獎”,成為我國獲此獎項的第一人,被譽為“北京的李嘉誠”。

    2003年11月24日,遼陽警方以“雇兇殺人”為由,將袁寶璟抓獲。警方調查認定,1997年,袁寶璟出資雇用汪興殺人。此后,袁寶璟又雇兇殺死汪興。今年1月13日,法院認定袁寶璟殺人罪名成立,一審判處袁寶璟死刑。

    上訴后,袁寶璟的律師提交了“足以推翻原死刑判決”的新證據:大連市公安局案發后做出但沒有提交一審法院審查的槍支鑒定書、要求對“現場遺留的染血匕首、鑰匙和香煙頭進行依法鑒定”的申請書,以及袁寶璟公司的資金往來賬目。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文第5篇

此前2009年5月16日,個頭只有一米六五的夏俊峰和兩名身高一米八以上的城管在一處民房內發生沖突,結果兩名城管申凱、張旭東死亡,另一名后來的城管張偉自稱受傷。

按照刑事訴訟制度,這一案件如果沒有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或訴訟程序不合法,死刑判決恐難獲更改。

但已經披露的案件細節和終審裁判并未能令公眾和相關法學界人士信服,相反引發了更大質疑。案件無論在程序還是事實方面均存在諸多瑕疵,甚至明顯事實不清。

終審之后,《財經》記者再赴沈陽,追問夏俊峰案,梳理相關紕漏疑點,以期司法之公正透明。

關鍵人張偉

夏俊峰案的主要定案依據來自于四名城管的證言,其中當事人張偉的陳述最為關鍵,但也最為蹊蹺。

據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在張偉作為證據的陳述中,其稱親眼目睹了夏俊峰刀扎城管張旭東,之后自己也被夏俊峰扎傷。

然而,這與案發當天下午他接受警方詢問時所說大相徑庭。據案卷記載,2009年5月16日13時左右,在四六三醫院急診室,面對辦案警察“申凱和張旭東是誰刺倒在地”的詢問,他回答,“我不知道?!本炖^續問,“是不是夏俊峰刺的?”回答是“我沒看見”。

據當天張偉的病歷記載,在醫院就診時,他神志清醒。

當天,他的陳述是:“等我回到隊門口時,看見夏俊峰手中拿了一把刀向我沖過來,我向屋里走,他迎面就給我一刀,刺在我左大腿根部,我就向外跑?!?/p>

一個月后,筆錄地點改成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案審科辦公室,他一改之前的說法稱:“夏俊峰背對著我,正在用刀扎張旭東,我一看情況不好,就過去拽了夏俊峰一下,當時我把夏俊峰拽到墻附近,夏俊峰回手就用刀扎了我一刀。”

如此明顯的事實差異,出現在警方的刑事偵查案卷中。一審法官也發現這一問題,于是當庭問張偉,“哪一份說的對?”張偉回答,“第二份?!钡]有對兩者差異作出相應的解釋。

更令人不解的是,當時回答法官提問的張偉坐在旁聽席上。按照刑事訴訟制度,如果是被害人應當坐在原告席上,如果是證人則不允許參加旁聽。據案卷記載,在開庭前和張偉回答問題前,法庭均沒有核對他的身份,他也沒有在庭審記錄上簽字。然而,這一供述卻成為定案的最關鍵證據之一。

2009年10月9日,在一審法院人員詢問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張偉和其他兩名死者家屬一樣,均簽寫書面材料表示要附帶民事訴訟。然而控方書顯示,附帶民事訴訟人名單中未見張偉。

此案中與張偉有關的疑點不止于此。在案發現場,警方送交DNA鑒定的材料中,包括申凱、張旭東和夏俊峰送檢樣本均為血液,唯獨張偉的為“張偉唾液紗布”。鑒定結論顯示,現場血跡中發現了申凱、張旭東和夏俊峰三人的DNA,但沒有發現左腿受重傷出血的張偉的DNA。

司法鑒定材料還顯示,當天11時19分,張偉被送到醫院,司法鑒定材料摘抄的病歷記錄顯示,“3小時前被人用刀刺傷”,此處時間記載“3小時前”與案發時間完全不符。

夏俊峰歷次接受詢問時,他并不記得還傷過申凱和張旭東之外的第三人。在死刑復核階段,面對律師陳有西“你還扎過人嗎”的詢問,夏俊峰的回答與前幾次一樣,“我真沒印象,沒有扎過。我不知道,我沒法承認。”

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曾將張偉和兩名死者鑒定結論通知書交由犯罪嫌疑人夏俊峰簽字,夏對張偉的鑒定結論通知書拒絕簽字,辦案人員亦注明“該人拒絕簽字”。

但在只有張偉個人供述的情況下,其遭到夏俊峰刺傷的情節卻被法院確認。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均認定夏俊峰刺傷了張偉,且張偉見證了夏俊峰刺殺張旭東。

誰在說謊?

夏俊峰妻子張晶對《財經》記者稱,案發當天上午,共四輛車、十幾名城管人員來到五愛街附近執法,她和丈夫在跑到南樂郊路時被城管人員攔下。隨后夏俊峰被帶走,其中一名城管曹陽并未離開,而是留下來開具“行政執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曹陽第一次遞給她,她扒拉開,“罰單”掉在地上。曹陽撿了起來,直接塞到了她的倒推車上。

夏俊峰在接受律師陳有西詢問時稱,他所乘坐的車上只有三人,沒有曹陽。車到達執法隊后,司機陶冶先走后門進屋,然后從屋里打開了前面的卷閘門。

但曹陽和陶冶均稱,他們是同車回到執法隊,是曹陽,而非陶冶,先下車從后門進屋打開卷閘門。

張晶對《財經》記者堅稱,曹陽因開罰單未和夏俊峰同車返回:“以前見過曹陽,斯斯文文的,與其他城管隊員不同?!?/p>

針對這一細節沖突,律師陳有西認為,相關城管涉嫌作偽證。

按照2010年7月起實施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然而,法院在此處依靠的全部是控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此外,陶冶和曹陽兩名證人的證言也存在矛盾。陶冶稱,“我進屋時,屋里有曹陽、張旭東、夏俊峰和申凱,什么時候進的屋我沒看見?!边@意味著,當時屋內有五人,那么曹陽應該看到了夏俊峰在案發現場。但曹陽的證言恰恰否認了這一點:“我從洗手間出來,夏俊峰已經不見了。”這兩人中,至少有一人涉嫌說謊。

案卷材料顯示,曹陽的兩次詢問筆錄對現場關鍵細節的記載存在差異。在案發當天的詢問筆錄中,曹陽稱申凱“用手捂著前胸,鮮血直流,對我說,炸串那人用刀給我刺傷了”。

一個月后,曹陽的敘述是,“我出來看見申凱向勤務區的后門走,走到我身邊就倒在我懷里說,‘我被炸串那小子給扎了?!偷瓜铝?。”

司法鑒定材料顯示,此時申凱已受重傷,身穿制服的破口達七處,其中幾刀是致命之傷,奄奄一息的申凱如何走向曹陽,法庭并未細問卻將之認定,并載明在判決書中。

遼寧省高級法院在此案判決后曾二度回應外界對案件的質疑,在被問到為何沒有讓辯方證人出庭時稱,因為辯方證言與夏俊峰本人供述存在矛盾。此處矛盾即指在沖突雙方第一案發地,城管隊員試圖沒收夏俊峰的煤氣罐時,是否存在毆打后者。圍觀人群稱夏俊峰被毆打,而法院認定并非毆打而是肢體接觸,并稱得到夏俊峰證實。

據此,法院認定辯方證人證言和夏俊峰口供矛盾,因此沒有讓辯方證人出庭。

但是,對于控方證人之間多處矛盾,遼寧省高級法院則并未細查。

正當防衛之辯

在此案一審、二審期間,夏俊峰和辯護人均提出,夏是因為受到暴力襲擊后才奮起防衛,其刺傷兩名城管屬正當

防衛,不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

在死刑復核階段的律師會見筆錄中,夏俊峰詳述案發經過稱:“我進門后腳跟還沒站穩,后車下來一個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腦勺和耳朵,我當時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門口,現在知道那人叫申凱。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從門邊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這時張旭東從后邊拽我衣領向后仰脖,我的臉已經朝門外,張抓住我后衣領,我仰脖子,申凱就一腳踹到大腿根處,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凱從桌上拿著一個將近十幾厘米的白色不銹鋼杯,往我腦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張旭東也從后邊打我,用折疊椅從后邊打。我用手臂擋我腦袋,胳膊被打傷。一瞬間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剛出攤,還沒賣貨,身上帶的一把折疊水果刀,還在褲兜里沒用過。踹我后,我一直單膝跪地上,他們倆從上邊打我?!?/p>

陳有西律師問:“捅的時候他們還在打嗎?”夏俊峰回答:“兩人一直壓著打的,一個在前,一個在后。我就沒看,往上捅,亂捅,眼睛也沒睜。他們向下,我往上。他們用鐵茶杯、椅子、拳頭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亂捅?!?/p>

如果按夏俊峰的供述,其刀刺瞬間的情勢、角度、力度均可通過現場勘查及死者、傷者的傷口勘驗情況進行對照印證或證偽。

但是,對于這一案發現場的關鍵細節,一審、二審法院均未進行查證。二審裁定書中,法院對此進行了模糊處理,“證人陶冶始終距現場幾米,其證言未能證實存在毆打的情況,現場附近衛生間內的證人曹陽證實只聽到爭吵聲?!?/p>

對于夏俊峰當天上臂內的明顯瘀痕,法院推斷為“這種傷痕更符合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時肢體接觸所形成”。夏俊峰則稱,其被打后的傷情,其在看守所同監室的人都有看到,但法院并沒有對其所述受傷情況進行調查和鑒定。

此案二審時的辯護律師助理馬銀玲認為,“判決書里就寫有血跡,但是什么樣情況下形成的血跡,對于一個兩死一傷的重大案件,為什么就這么簡單過去了,沒有分析呢?”

在刑事偵查學中有一句名言,“尸體會說話。”即通過對案發現場勘查、對尸體的解剖、鑒定能夠基本還原案發現場。但在此案中,一審、二審均未對死者和傷者受害時與犯罪嫌疑人行兇時的情形作出說明,僅根據造成死亡的結果,推斷夏俊峰故意殺人。

2011年5月23日,陳有西律師向最高法院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主要涉及相關物證,如第一次現場勘驗錄像、全部勘驗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攝的全部體表檢查傷痕照片等,并要求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繼續偵查查獲作為關鍵證據的兇器――水果刀。

夏俊峰案已經進入了一審、二審之后的第三個階段――死刑復核程序,這是最后決定夏俊峰命運的時刻。

命懸最高法院

2007年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此后,任何社會關注的熱點死刑案件,最高法院都處于風口浪尖,此前重慶“打黑”中的樊奇杭案、正在接受死刑復核的藥家鑫案均屬此類。目前,夏俊峰案正處于同樣的境況。

當年,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通過新華社消息稱,死刑復核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對認為應當核準死刑的,原則上都要提訊被告人。

據陳有西透露,5月23日,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經提訊夏俊峰兩個多小時。夏俊峰告訴他,“最高法院的法官記錄了7頁半”。陳有西認為,可能是最高法院想加快死刑復核辦理進程,他亦必須加快工作進度。

相比于一審、二審程序,死刑復核是一個特別程序。按照2007年頒布的《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死刑復核只有兩種結果:核準和不核準,對于不予核準的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然而,對于核準的結果及原因,最高法院不會告知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對《財經》記者說,“律師只能天天打電話問,可能人頭已經落地了,律師卻不知道。”該所曾2009年《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實證報告》。

張青松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還得知,“對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合議庭還會向庭里匯報,由集體合議決定?!?/p>

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程序,只規定了律師可以向法官提意見,但是卻沒有規定控方參與?!斑@個程序還處于完善之中?!鄙缈圃悍▽W所教授劉仁文對《財經》記者強調。

5月23日,陳有西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要求最高法院對夏俊峰案舉行聽證的申請,對于這個申請被接受的可能性,陳有西自己也無把握,“這完全由最高法院決定?!倍辔恍剔q律師或法學專家對《財經》記者稱,他們還沒有聽聞過有控方參與的死刑復核程序案例。

但是,這亦不排除最高法院借夏俊峰案進行制度創新的可能。劉仁文透露,2007年最高檢內部設立了死刑復核檢察辦公室,中央編辦已經批準了這一機構。據其透露,對目前正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最高檢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要求最高檢參與死刑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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