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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一是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如2009年初寧興集團應參股的寧波寧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擔保事項的決策、實施整個過程。當時,寧興控股連續發生貿易項下的重大法律風險事件,資金周轉極為困難。寧興控股資產規模較大、業務種類較多,任何一筆負債不能到期償還,均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經過充分討論,法律顧問認為此項擔保行為的風險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過加強監控、增加反擔保等措施降低風險,并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其后,經市政府、國資委協調與批準,2家國有股東為寧興控股提供了總額2億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的擔保。為控制擔保風險,寧興集團要求寧興控股以未被抵押的全部國有資產作為反擔保。法律顧問根據要求擬定了全部反擔保法律文件,直接辦理最主要的幾項質押,并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這一系列的反擔保措施。二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如寧波工業投資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鼎立科技發展股份公司歸還占用寧波藥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藥材公司控股股東上海鼎立公司及其關聯方長期侵占藥材公司資金,2008年1月工司曾發律師函要求歸還占用資金,6月鼎力公司曾承諾歸還。但2009年底經工司監察審計部審計,鼎力公司并未兌現承諾。公司法律顧問多次前往藥材公司進行溝通,并數次向鼎力公司發律師函,明確告知下一步將采取訴訟、舉報等措施。后鼎力公司迅速歸還部分資金,并承諾下步歸還方案。三是處理企業重大糾紛。如天一證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以城司勝訴結案,天一證券房產回購糾紛案件以開司勝訴結案、江北甬江街道甑隘村經濟合作社訴寧波化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糾紛案件以工司勝訴結案。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務,進一步加強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工作更為緊迫,但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亟待引起重視。如仍有少數企業對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重視不夠。有些資產規模相當大的企業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崗位),也未配備專職企業法律顧問,遇到經濟糾紛和司法訴訟,疲于應付、臨時“救火”,法律風險防范工作處于低層次的被動應付狀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隊伍力量仍較薄弱。不少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是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專職企業法律顧問少、外聘律師兼職法律顧問多。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仍未健全。還處在“講起來重要,碰到風險時需要、時過境遷則忘了”的被動應付、消極防御狀態。
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工作能力和素質仍需提高。由于不少國資企業開始涉足金融、創投等專業性極高的行業,而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對于企業上市、創業投資、信托等方面的法律事務處理、法律風險防范尚缺乏經驗。
為確保全市國有經濟健康發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以開展“六五”普法為契機,切實增強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認真組織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學習《公司法》、《國有資產法》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樹立“全員參與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防范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強化“企業經營管理依法合規進行、企業法律風險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等理念,進一步增強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2.繼續推進分類配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切實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力量。遵循“因企制宜,分類配設”的原則,建議分三類配設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第一類是企業資產規模超百億元的企業應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和專門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1名以上企業法律顧問,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若干人;第二類是資產規模在百億元以下、十億元以上的企業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至少1名企業法律顧問,聘請兼職法律顧問若干名;第三類是資產規模十億元以下的企業(應設置法律事務崗位并配備至少1名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律工作人員),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若干人。
3.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制度,進一步發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作用。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責、權限,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參與重大決策、審核重要規章制度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合同簽訂等法律審核制度,形成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企業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工作制度,定期對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同志們: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第二屆**仲裁委員會任期已滿。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行換屆大會,標志著第三屆**仲裁委將正式履職。我市第一、第二屆仲裁委員會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化解社會經濟矛盾,減輕政府調解糾紛壓力,優化投資環境,服務經濟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仲裁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一直支持**仲裁事業發展、辛勤工作在仲裁戰線上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剛才,市法制辦全面回顧總結了第二屆**仲裁委工作,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目標和思路,我完全贊同。如何在新形勢下抓住機遇,克服困難,加快仲裁事業發展,是擺在新一屆仲裁委員會面前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更需要仲裁委員會自身的努力奮斗,希望新一屆仲裁委員會 與時俱進,務實創新,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再講三點意見。
一、審時度勢,提高新形勢下做好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仲裁工作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市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支持下,我市的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宣傳和貫徹,特別是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和經濟國際化的影響,采用仲裁來解決經濟糾紛正在被許多企業和個人所認識。**第二屆仲裁委成立以來,共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511件;受案標的達21880萬元;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裁決結案的294件,占總數的59.27%,調解和解結案的121件,占總數的24.39%;在已審結的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404件,占總數的81.45%。但我們也要看到,就目前全市推進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而言,特別是與先進地市相比,還相差甚遠。可以說,我們的工作仍處在起步階段,人民群眾的仲裁法律意識還不夠強,社會認知度還不夠高,還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快速發展。因此,必須審時度勢,充分利用政府職能,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加大仲裁工作的推行力度。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是保障,仲裁是手段。仲裁機構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職責,這一職責直接關系到和諧社會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仲裁工作的作用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把仲裁工作放到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予以明確和定位,使仲裁工作不僅具有一般意義上的服務作用,而且具有很強的政治作用。
(二)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必須具有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及時化解經濟生活中的矛盾,對于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將起到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處理經濟糾紛的機制和手段,是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和條件,是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作為市場主體自主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能夠比較準確地把握合作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夠找準解決矛盾的切入點,最大限度地保護市場經濟的依法競爭,最大程度地減輕經濟糾紛的負面影響。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我完善的一種良好機制。仲裁作為與司法救濟平行的一種機制,成了訴訟之外解決民商事爭議有效的途徑,在服務市場經濟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仲裁是一種通過社會救濟途徑解決糾紛的機制,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制度化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其主要優勢在于仲裁活動始終貫徹和諧本位思想,不僅從權利與義務層面解決糾紛,而且從心理層面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80%以上的經濟糾紛是通過仲裁來解決。現在,許多客商往往把當地有無一個高素質的仲裁機構作為衡量投資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理清思路,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當前,我市的仲裁制度建設還處在初創階段,仲裁工作基礎還很薄弱,推行仲裁制度的難度和工作量還很大,許多基 礎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與配合。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扎扎實實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要進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傳力度。目前,仲裁事業的基本矛盾主要表現為先進的仲裁法律制度和落后的社會仲裁意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間的矛盾。因此,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們還是要把宣傳仲裁法、不斷增強全社會的仲裁意識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宣傳工作中要注重形式、內容、效果的統一,注重針對性、知識性、操作性和可比性。要將《仲裁法》的學習宣傳納入“五五”普法教育體系,組織廣大干部群眾認真學習。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了解熟悉相關知識。仲裁機構要通過講座、咨詢、法律培訓、送法上門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報道,擴大仲裁的影響。要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仲裁制度的認識,使社會公眾了解仲裁、熟悉仲裁、運用仲裁。
(二)要全面推進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管理工作。隨著經濟交往的內容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依法規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顯得非常必要。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規范標準(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特別是外經貿、建設、國土、交通、科技、工商、國資、金融、保險等相關部門,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金融系統要加強合同管理,重視仲裁條款的約定,促使合同文本規范化,提高仲裁條款約定率。市法制辦和市仲裁委要對規范合同文本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安排部署,認真抓好合同文本及其仲裁條款的規范工作,對企業使用合同文本的情況普遍進行一次檢查,盡可能將仲裁條款載入合同文本。
(三)要切實提高仲裁質量與效率。仲裁的質量與效率是仲裁的生命。要切實轉變作風,主動服務,廣辟案源,不能坐堂等案,讓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主體實實在在的體會到仲裁解決糾紛的簡便、快捷、經濟的優越性。仲裁委不僅要多辦案、高效率辦案,還要用心辦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突出和解調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將“情、理、法”融于一體,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把好仲裁案件的審理關、裁決關,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監督約束機制。要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案件進行專家評議,努力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決公平、合法合理。要建立健全辦案效率機制,嚴格案件審理期限規定,切實提高辦案效率。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與溝通,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確保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體現,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夯實基礎,努力開創**仲裁工作新局面
雖然我市仲裁委已經成立十年了,但我市的仲裁工作還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空間。因此,我們必須審時度勢,知難而進,夯實基礎,用市場經濟的思維來謀劃仲裁工作,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大局意識,真正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提供及時、高效的支持、服務和配合。要切實轉變職能,積極發揮仲裁的作用,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用市場經濟的辦法來解決市場經濟糾紛。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務要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系,對在經濟活動中遇到的有關仲裁法律問題,主動向仲裁機構咨詢、反映,努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圍。
整體原因
1.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基層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一線戰斗堡壘,工作好壞直接關系到公安整體戰斗力水平,關系到轄區居民平安幸福,更關系全縣經濟發展大局和諧穩定。就我所在的城東派出所來說,2006年,我們始終把優化治安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作為工作重點,激發內生活力,拿出硬措施,打好組合拳,聚焦企業和群眾突出問題,出臺便民利企舉措,簡化服務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壓縮辦事時限,能公開的一律公開,讓信息多走路,讓群眾少跑腿,全力打造陽光公安、效率公安、服務公安,最大限度讓企業和群眾滿意。
一是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犯罪、多發財犯罪。共辦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類案件10余起,其中,天茗紡織郭海林、吳浩平等8人跨省市流竄盜竊企業單位財物案,案值200余萬元,已被省廳掛牌督辦。在破案同時,我所積極追贓挽損,受到企業和群眾高度贊揚,收到群眾和企業贈送的錦旗12面。
二是妥善處理各類非正常死亡事件。年內共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近10起,有效防止和杜絕可能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和重大涉警輿情事件。
三是積極服務群眾和經濟發展。建立濱江路街面商鋪業主微信群,在重大節日、重點時期第一時間提醒信息,及時掌握治安狀況,有效解決了濱江路商鋪盜竊案高發的態勢,2016年圣誕、元旦未接到一起報案。開設網上服務廳,方便群眾咨詢,便民措施,公布辦理證件信息,宣傳安全常識。定期組織民警深入轄區企業、工地,開展辦理居住證業務,強化流動人口管理,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四是開展專題學習,提升民警素質能力。舉辦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錄入培訓班,組織蘋果手機工作法專題學習。民警顧以理在涉及蘋果手機被盜搶的案件過程中,利用蘋果手機獨有的功能特點及網上提供的偵查手段,成功破獲案件7起,找回手機25部,其文章《偵破盜搶蘋果手機案件的探索與解析》被市局推廣。
回顧2016年,在全面完成縣局布置的各項目標任務同時,在工作實踐中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困難如因民間融資造成的經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重點人口、流動人口、上門入戶真實率及私房錄入管控率不高;社區警務“一網考”工作還相對靠后,民警的執法水平還有較大提升空間等,結合崔書記在縣第十次黨代會提出的“深入推進平安法治響水建設。加強社會治理創新,建立立體化現代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我想就推進基層派出所建設提這樣幾點建議:
一、要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民警對社區警務工作的思想認識。當前,我國改革已進入深水區,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對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的挑戰和考驗。基層派出所作為開展治安防范、管理和群眾工作的主要力量,要通過干警的宣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到實施社區警務戰略的重要性,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及時了解掌握社區建設的發展動態,主動把社區警務工作的設想,融入到社區建設當中。
二、要堅持優嚴并舉,激發隊伍戰斗力。一是做實嚴優待警舉措,及時將警務保障物質發放到民警手中,保障民警的合理利益,同時積極為民警爭取更多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二是抓實常態訓練,定期組織派出所民警參加警務技能培訓,增強民警的實戰本領,嚴格落實派出所民警日常體能拉練制度,大力培塑專業化、骨干型民警,。注意結合“兩學一做”等專題教育活動,組織民警學業務、學法律、學科技、學做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提升工作的精氣神。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框架研究
一、我國法務會計理論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務會計是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國在處理會計造假案件中,對責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處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對如何確定有關人員的過失,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卻缺乏相關的依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門不知道用哪種標準來正確衡量有關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以及怎樣進行補償,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優勢,對爭端進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設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立法不斷完善,與此相適應的訴訟協助體系也得到了加強。從實踐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體系尚未建立,法務會計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對經濟案件進行調查時,雖然吸收了有關會計人員參加,但由于參加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極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可能失當,從而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三)會計與法律實務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趨隱蔽和復雜,法律對經濟案件的執行,要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量化證明。另外,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質量日益不滿,涉及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而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法律訴訟不斷出現。此外,經濟糾紛案件還常涉及到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無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這些必須由法務會計人員來對此進行審計和判斷。
(四)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需要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實務領域也開始運用,但在理論研究方面較為乏力。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我國在本科專業中進行法務會計選修課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數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很少建立正規的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高校目前培養出來的會計學方向的學生,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一般較強,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較弱,這就導致了法務會計專門人才的嚴重匱乏。
二、我國法務會計基本理論框架的構建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應用范圍筆者認為,所謂法務會計,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過失、欺詐、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項進行調查、審查、計算、分析、判定等,對特殊事項的裁定提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種專項會計。是以會計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學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為一體的新型的邊緣會計學科,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依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的技術與方法。法務會計的范圍或內容,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各國以及該國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范圍會有所不同。我國目前的法務會計‘應包括:企業稅務會計(稅收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會計;基金會計;司法會計,該觀點切合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與傳統會計相比,法務會計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審計人員。
(二)法務會計的目標與對象法務會計目標在法務會計體系中起著引導作用,是法務會計框架體系的最高層次。傳統會計的目標是反映控制經濟活動、評價經營業績、預測經營前景、提供經營決策支持,而法務會計的目標在外延上則更加廣泛,其總的目標是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由于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不同,各個具體對象的目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決定了法務會計目標與一般會計目標的側重點有所區別。財務會計目標著重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信息,而法務會計目標則強調“完成受托責任”。完成受托責任包括的內容有產權界定、債務糾紛、經濟犯罪、會計舞弊等經濟問題,必須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法務會計不僅可以幫助管理部門強化企業內部控制、促使本單位的會計行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以減少內部舞弊的發生,而且可以在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單位的正當權益;在社會中介機構接受的眾多受托業務,絕大多數都涉及到經濟問題,都需要會計和法律知識,以對受托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做出正確的評判;在司法機關及審計機關,是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內容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法務會計主要是在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財務問題時,以收集會計資料證據,鑒別判斷會計問題,從而劃清案件的責任,證實案件事實。所以,法務會計的目標是對有爭議的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提供會計分析證據或鑒定意見,以明確法律責任或提出管理、咨詢建議。也即法務會計要在委托方授權的范圍內,運用審計學等專業方法,搜集調查證據材料,并用會計等計量手段對法律規則適用中所需要解決的非關系問題,即數量計算問題作出計算,供給委托方作為證據材料或是作為專家證言提供給法庭。法務會計是研究會計法律問題的,法務會計研究的對象與財務會汁的對象有著顯著的不同。傳統財務會計對象是與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相關的,而法務會計的對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別的,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財務數據,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所記載的靜態、動態的與歷史的財務數據群,這些為法務會計師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線索。在確定法務會計對象時,應注意一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必須是在訴訟過程或者由當事人提請法務會計師進行鑒定的活動中,與案件有關的且需要進行專門技術鑒定的上述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而只能是審計的對象,會計檢查的對象。二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只能是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這些資料有關的其他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
(三)法務會計基本假設與原則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同樣有其基本假設與原則。
(1)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是指法務會計領域中無需證明的前提條件,或是對法務會計領域中某些尚未確知、
目前還無法正面加以論證的事物,根據已知的客觀情況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邏輯推斷或假設。法務會計遵循的會計假設和財務會計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務會計假設在其內涵與外延上都有所擴展,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會計主體假設和貨幣計量上。“主體假設”在財務會計中,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會計主體假設規范了會計工作的范圍。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限于法律事項。是對本主體(指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機關)及以外的經濟活動、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計算、分析和認定。法務會計不可能完全遵循會計主體假設,而應遵循法律事項假設,即事先明確為哪個法律事項的處理提供專業服務。法務會計突破了傳統會計單一會計主體的限制,將范圍拓展到“某一個領域”,更具有開放性。關于“貨幣計量假設”。由于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中的法律問題,必須查實涉及的財產損失、犯罪金額,因此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也要用貨幣單位加以計量和反映。而在貨幣計量假設方面,由于法務會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法院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為了把調查結果恰當準確地表達出來,計量中會更多地參考運用法學、證據學方面的計量方式,如調查表、流程圖等計量手段。此外,還應增加以下假設:一是犯罪留痕假設。雖然大多數經濟犯罪沒有犯罪現場以及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但人們有充分的理由推論:任何經濟犯罪與欺詐行為必然會在有關的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如財產流動行為必定會在會汁賬目和憑證、報表等書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務會計人員恰當地運用有關的技術與方法,就可以從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有關的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通過查詢會計資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詐者財務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詐事實,發現欺詐線索和證據。二是征兆表現假設。雖然欺詐具有隱蔽性,但是事物之間總是普遍聯系的,任何欺詐行為終究會通過其他的途徑以關聯形式顯現出來,欺詐的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欺詐的征兆。任何欺詐舞弊行為,不論其掩飾得多么巧妙,隱藏得多么深,總會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現出來。如美國注冊欺詐檢查師協會總結法務會計的經驗后,將欺詐的類型分為盜用或濫用組織資產、貪污(進行利益沖突行為)和欺詐性陳述三類,針對每一類都總結出一套征兆,運用這些征兆可以大為提高發現欺詐的機率。
(2)法務會計基本原則。由于法務會計是融法學與會計學為一體的邊緣學科,因此,其原則也應遵循會計的一般原則。但從法務會計內涵看,一般會計的基本原則,在法務會計中或者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不適用。一是真實性和相關性原則。為正確處理案件,法務會計必須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或線索去推測過去發生的財務會計事實的真實情況,法務會計要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圖隨意變更事實,對行為合法與非法的信息都要涵蓋,這就是法務會計的真實性原則。法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提供的專家意見與待處理法律事項相關,即向法庭、當事人及其人等提供處理案件或糾紛所需的財務會計信息。一般會計的相關性原則是指會計信息應同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相關聯,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法務會計師應當依照《公司法》、《會計法》和證據規則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辦事,工作內容要以法律規范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同時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財務會計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另外,法務會計師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秉公執法,不弄虛作假,正確對待有關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不參與經濟糾紛,對所調查和認定的情況提供專家意見。三是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法務會計師在欺詐調查與訴訟工作中會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難免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這要求法務會計師完全以自己的職業判斷獨立得出結論,使法務會計信息客觀地表述對象,避免傾向于假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集團的需要。獨立性原則是法務會計在會計、法律服務市場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務會計師的生命線。法務會計的客觀性原則要求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去推測以前發生的財務會計的真實情況,從而為正確處理法律事項提供依據。法務會計師應該向咨詢的律師充分披露其與訴訟各方的關系,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和其他組織。只有保持獨立法務會計師才能排除干擾,客觀地提出專家性意見。法務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出具應實事求是,不允許因個人成見、偏見影響其分析和判斷的客觀性。四是及時性原則。法務會計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及時進行調查,向法庭、當事人或人提供專家意見或向法庭作專家舉證。一般會汁的及時性原則是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時提供信息。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及時調查、驗證,向法庭、當事人或其人提出專家性意見。
(四)法務會計要素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離不開會計資料。因此,法務會計的要素是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信息流或會計數據集,這些數據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詐信息(如財務信息)。會計人員在會計規范的指導與約束下,對經濟業務數據按照一定的規范和程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最終形成以會計報表為載體的會計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控制與監督的需要,這便構成了會計信息系統。法律中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這些財務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解決的,因此,財務信息是法務會計中最重要的要素。財務證據是指能夠用來或可能用來證明經濟欺詐的財務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的分析分析性資料與圖表等。由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解決法律規則適用中需用的專業問題,而財務證據又是查明經濟欺詐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欺詐舞弊調查的必要條件,因此關注證據就是法務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