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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影子銀行 金融危機 中國化 監管建議
一、引言
影子銀行是指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與正統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商業銀行相對應的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等。它是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后所出現的一個重要金融學概念,通過銀行貸款證券化進行信用無限擴張的一種方式,其核心是把傳統的銀行信貸關系演變為隱藏在證券化中的信貸關系。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收緊流動性,企業銀行及個人把信貸無限擴張的沖擊移到了銀行表外,生發了變異的影子銀行體系,以此來規避銀監部門的監管。由于中國的金融體系完全是由國家信用做擔保,因此各類當事人都有過度使用現有金融體系的沖動。如果監管部門不防微杜漸設定嚴密法律制度監管之,一旦影子銀行泛濫,其風險累積的速度和程度將不容小視。
二、文獻綜述
基金管理公司RCM Asia Pacific駐香港的鐘秀霞(Christina Chung)表示:“如果不放開利率,就會推動更多資金轉入地下。除非進行金融改革,讓銀行有動機貸款給中小企業并實現貸款的多樣化,否則就很難降低黑市的重要性。”里昂證券(CLSA)駐香港的鄭明凱(Francis Cheng)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很難控制流動性,讓銀行按額度放款。”他估計,銀行僅占中國融資總額的一半。其余部分來自各種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租賃公司和地下銀行。他們要么受到的監管不如銀行那么嚴格,要么受到互相沖突的監管機構的監管,要么根本不受監管。這就是中國信貸增速總是超出官方指標的一個原因,引發了令中國政府擔憂的通脹。
三、影子銀行中國化的原因
21世紀初期,金融體系的高度繁榮是與金融市場杠桿倍率大幅提高、交易規模天量增長和金融當局的“惡意忽視” 等息息相關。特別是在中國,在保持GDP快速增長的同時,需要資本市場提供大量的資金,通脹壓力的大背景更加為影子銀行的滋長助勢。澳新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師劉利剛在研究報告中預計,中國的“影子銀行”規模大約為15萬億-17萬億元,這個規模大約是正規銀行體系的12%-13%,是GDP規模的1/3。影子銀行體系在中國能夠如此迅速發展與中國原本的金融市場體系的特點與國內國際經濟局勢有很大的關系。
(一)較高的利潤――信息的透明度與高杠桿率
影子銀行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覆蓋了金融領域的很多方面,這也就直接導致了信息的不完全與傳遞信息的扭曲,同時也造成對此部類資本統計的難度,因此很難把握市場真正的運行情況和信息傳遞,在干擾市場的同時也給決策造成困難。公眾和盲目投資者根據模糊的信息為了角逐利益,大舉進入影子銀行體系更是進一步危害金融體系的穩定。高杠桿率的利潤吸引更是成為影子銀行體系吸收資金的首要原因,日益浮躁的社會發展風氣與對金錢的追逐,使得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甚至個人開始涉足這一領域并企圖獲得暴富。
(二)業務模式
影子銀行體系能夠在中國迅速發展和它的業務模式有很大關系。不同于傳統商業銀行嚴格的業務界限,它摒棄零售式的經營方式轉向批發式的業務模式。中國膨脹式的經濟發展在資金短缺的情況恰恰與影子銀行提供的商業業務相吻合,沒有嚴格的個體風險鑒別,任何個人或公司可以在較為寬松的條件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資金,盡管隨之而來的是金融風險的集聚。
(三)國內經濟通脹現狀加劇惡化
由于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持續攀升,國內成本推動力和CPI連續增長,中央人民銀行連續七次提高準備金率,同時限制銀行房貸。但是,大量資金被轉移到信托公司管理的金融產品中,并在高利率回報的吸引下進入房地產與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領域。國有企業憑借其資產與政策優勢可以獲得貸款而小型實體企業卻陷入資金短缺的境地,唯有像民間的金融機構求助,此時影子銀行體系適時出現并迅速發展。
四、監管建議
盡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此前一直游離于市場和政府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的關注重點,但迄今為止,“影子銀行”體系仍只受到輕度監管,監管手段明顯缺乏有效性。中國政府金融監管和金融立法方面應積極應對影子銀行的挑戰。
(一)對證券經紀和交易商制定一致連貫的信托責任標準,并使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共享其持有倉位的保密信息,定期按照要求制定報告,設計出相應的信息披露機制,使得對所有場外衍生品進行審計時可以有跡可循。
(二)從嚴防范影子銀行和民間融資相關風險。近兩年,在我國社會資金流動性整體偏緊的情況下,資金供給矛盾催生了各類借道理財和所謂“創新”的影子銀行活動,同時民間借貸市場也日趨活躍。我國要堅持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從機制和源頭上打消影子銀行業務監管套利動機,防范風險傳遞。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創新過程中,認真貫徹“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則。加強“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執行力度,杜絕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堅決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行為,嚴防民間融資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
(三)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采用差別化的措施對影子銀行和業務進行監管。促進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健康發展,規范發展私募基金市場。對于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需要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加強合法、合規性的日常監管,堅決杜絕和打擊其違法違規行為,使其回歸正常合法的經營范圍和經濟功能。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鄭聯盛.影子銀行體系與金融體系的穩定性[J].金融管理,2009(09).
全國政協委員
華東師范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在總結美國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之時,人們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散性,導致了美國金融監管不力,也是產生危機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擬議中的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特點是集中監管。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監管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界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多頭監管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的結束,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現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的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
伴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的進程,金融業競爭尤為激烈,混業經營已經是國際大趨勢,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最終目標。與此同時,尚未完善的金融監管領域問題頻發,金融監管模式的不確定性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大障礙。本文提出當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和具體做法,為我國金融監管提出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
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
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
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
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作者:張天賜 張良彬 何鵬輝 趙飛 王長慶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案;美國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貸危機由美國發生,進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經濟體。在這場危機結束后的四年后,當我們回頭仔細思考會發現一個導致次貸危機具體的原因就是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華爾街金融巨頭們的監管不力,而這種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的缺失與落后。
由于大公司對于信息的賬務與控制明顯強于中小客戶,為了消除這種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對于公眾的影響,政府應當在復雜金融活動中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鑒于此,保障投資者與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索賠權,強調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其透明度,增加復雜金融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后歐美監管機構的共識。
2 新法案的特點
2.1 更加寬廣的檢查范圍
從新推行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來看,改革后法律監管的范圍和對象更全面。該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機中對于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教訓,將一度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納入監管視野,使金融監管覆蓋了曾經的監管盲區,形成了更為全面的金融監管視角。
2.2 明確了風險評估方式
新法案明確了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方式,為實現金融穩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到的。金融系統中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微觀金融主體行為的外部性效應,金融監管必須體現高度關聯的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性風險的要求。美國金融業一貫依賴自由主義力量形成金融體系,雖然這很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的積極作用,但卻容易忽略了系統本身的風險。
2.3 注重對于消費者的保護
導致2007年次貸危機一個相當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對于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不足。美國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經濟危機中的疏忽之處,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金融危機爆發后,美聯儲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費者提示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風險,增加消費者保護條例;要求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定價通知等。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
3.1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的當務之急。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特征,使得個體消費者常常難以正確理解產品的特征,無法對產品蘊含的金融風險作出正確得評估,從而無法謹慎的判斷交易風險,甚至遭遇金融欺詐。也正因為如此,此次美國政府將加強對重要金融機構、復雜金融產品及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寫入了監管法案。而對我國而言,吸取美國等國的經驗,需要保證金融監管接近市場,合理約束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切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這非常重要。
3.2 發展國內的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制度是一個國家金融發展水平的重要體現,雖然歐美國家普遍存在評級公司,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國內的信用評級,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3.2.1 消除信用評級行業壟斷
政府應該充分意識到信用評級對于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的重要積極意義。受到壟斷的評級體系是不公正的,我國應抓住金融危機和債務危機給信用評級行業可持續發展帶來的重大歷史機遇,改變不合理的國際信用評級體系,打破行業壟斷。
3.2.2 市場主導機制與國家扶持機制相結合
市場經濟迫切要求盡快解決我國信用嚴重缺失的狀況,完全靠市場力量不可能盡快建立我國統一的征信和信用評估體系,所以構建我國征信和信用評估體系之初還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體系與財產權利法律體系
我國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一些保密規范,應盡快修訂其他法律法規中與信用信息公開不相適應的地方,規定信用信息公開的范圍和程度。
【關鍵詞】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國際化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是金融國際化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伴隨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負面影響也逐步凸顯。近十年來金融風險事件的頻頻爆發,而且金融危機的傳染性越來越強,洗錢、腐敗、逃稅等跨國經濟犯罪的猖獗,使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許多國際組織也逐漸重視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世界金融監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勢所趨。國內外理論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廣泛地關注,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國內外的研究現狀進行梳理和評述。
一、國外學者的主要觀點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引起了國內外理論界和實業界的廣泛關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觀點或成果。比如,布萊恩特(Bryant,1987)較早關注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面臨集體行動的問題,認為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從理論邏輯上演繹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沒有對理論進行檢驗。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國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態度,指出,與通過國際合作以實現共同利益相關各國更容易在國際合作防范危機方面達成一致,因為銀行倒閉、金融風險等帶來的國際風險沖擊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進一步提出,參與國際合作的國家數目越少,目標越趨同,對國際合作未來收益的認識越容易達成共識;金融政策決定機制越相似,越容易達成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較學的方法,結合實證研究,通過對比現有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現狀,指出了存在的差距,還針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現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沒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們認為,國際角度的金融監管已經從監管合作發展為監管協調。然而,即便是國際協調,也不能充分解決存在的金融風險,必須向第三個階段發展,即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成立,它擁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實施權。這樣的一個超級機構不僅使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對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議歐元區內各監管機構進行重新組合,重組后的金融市場規管架構的基礎是,在國家層次和歐盟層次上,將不同的目標分配給不同的機構。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三個目標――微觀穩定,投資者保護,效率與競爭――應該分配給相互分離的三個歐盟機構負責,每個機構都處在歐盟監管者體系的中心。這三個獨立的體系應該以類似于歐洲中央銀行的模式進行組建,并與負責物價和宏觀經濟穩定的機構緊密合作。這就是他們提出的歐元區的四權監管體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構建了“監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該模型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機制問題,揭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動因,說明了差異較大的國家之間進行監管合作的難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各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假定監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國福利的最大化。他們把監管者之間的交流視作廉價談話(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們研究發現:除非各個國家的利益完美地聯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規管就無法實施;各國間的利益聯系得越好,得到的整體福利就越高;銀行為了逃避關閉可以選擇跨國投資的戰略,也就是說,銀行傾向于選擇最不容易被責令關閉的國家設立分支機構――這就要求母國和東道國的緊密合作。
二、國內學者的主要觀點
國內學者王偉東(1999)從銀行業、投資銀行及銀行業與投資銀行的融合三個方面闡述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現狀,為了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供給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當前國際合作的特點,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進行了展望。劉宇飛(1999)從系統性風險的角度探討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研究了金融機構日常監管的國際合作,認為這是在最后貸款人不能明確之時的預防性做法,并對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進行了研究。孟龍(1999)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認為金融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在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提高銀行業運作效率的同時,也使得當代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后果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深遠,銀行監管國際化就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要求。他還探討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原則和標準。潘金生(1999)認為金融監管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重要職責,并對金融監管的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國際金融監管面臨的新形勢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湯正旗、鄧保同(2000)指出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業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并探討了中國開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問題。周道許、孔祥毅(2000),陳學彬、鄧保同(2001)等從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金融監管失靈的角度提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汪倩(2001)從反面論證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探討了國際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國應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
朱孟楠(2003)教授從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動因入手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進行了研究,提出協作的動因及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一般理論。他利用數學工具進行分析,得出了協調情況下的兩個國家能夠比不協調的情況下達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結論。他還研究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主要方式和運行機制,分析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障礙及其清除的途徑。關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他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形式與效應、主體與客體;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中國金融的國際化及其與國際社會的協調與合作等。但從其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關內容來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貨幣體系的協調與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動因,并在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合作的理論和我國的監管合作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孫煥民(2004)也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他將金融監管的國際性互動交往分為三個層次: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在形式上表現為法律式的國際監管和協議式的國際監管。在國際協作中,國際規則也有兩種不同的發展形式:從上到下的形式和是從下到上的形式。
張偉(2005)回顧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發展歷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效應,并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進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從我國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途徑。
鄧大鳴(2006)從金融監管區域合作出發,比較了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模式與區域合作模式,運用動態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個金融監管區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認為金融監管的區域合作與全球合作模式相比,雖然是一個次優的選擇,但卻是一個現實而可行的選擇。
林俊國(2007)在闡述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需求、供給和均衡問題,論述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發展、主要內容、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李成、姚潔強(2008)運用供求理論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供求非均衡問題,研究發現,在開放程度、經濟體制、金融結構方面的差異是造成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據此,他們提出應基于國家利益建立分層次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加強國家之間的溝通機制;統一會計準則,加強信息披露合作,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進步。
三、簡要評述
總的看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問題已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個側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從成因、影響和目標進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論進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進行分析,還有人對合作的發展階段進行了劃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政策建議。其主要觀點有:利益是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根本動因;國家間的相關度影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決策;監管機構的國際競爭影響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金融一體化的加強會加快國際合作的進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可以分為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三個層次與雙邊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個階段;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存在需求與供給的非均衡性;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相對于集中監管來說,競爭性的監管機構會出現低標準監管或監管不足等等。
然而,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這一課題進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尤其是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機制問題研究還比較薄弱,定量研究數量較少,而且離現實較遠,對現實的解釋能力不強,需要進一步加強,這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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